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3-8-3 01:59 编辑
1、死者情况 曹家乐(27岁4S店员工)、林晓明(22岁职业游戏玩家)、李炜(约30余岁,公司职员)分别于1月8日、1月17日、1月25日在网上商城购买了《乔布斯传》后于1月10日、1月18日、1月26日分别死于毒杀、勒死和腹部中刀失血过多而死,凶手均为身穿制服戴着黑色鸭舌帽疑似快递公司的员工。林死亡一案因为无目击证人,暂无法确定凶手着装。(从三名死者死前的状态等可以排除自杀,意外死亡、自然死亡肯定是不可能的。) 从文中可知三名死者互相不认识。 2、嫌疑人与动机 文中已经排除了其他人的作案可能,仅有的嫌疑人赵、钱、唐三人分别和曹、林、李有一对一动机关系。 赵大波,男,37岁。丰顺快递公司员工,与死者曹为同乡好友,因曹怂恿投资股票导致赵妻离子散,家徒四壁。赵与其他两名死者不相识。 钱津,男,26岁。职业游戏玩家,精通电脑。网络游戏中与死者林为对立关系,林出意外对钱参加世界大赛有利。钱与其他两名死者不相识。 唐木,男,33岁。某会计公司会计员。唐与第三名死者李系公司同事,在单位内是竞争关系。唐妻在死者李的怂恿下到公司大闹揭露唐私生活很乱,致使唐在竞争中被动,如李出意外,唐可作为唯一人选被提拔。 3、作案时间及不在场证明。 经调查 赵在曹遇害当天,有多名证人可证实他外地出差,此不在场证明可靠。林与李遇害时则无不在场证明。 钱在林遇害时,其游戏战友及敌方对手可以证明钱游戏账号在线,且游戏操作水平与钱本人相当。此不在场证明不可靠,因为死者作为职业游戏玩家家中必有电脑,钱可以在行凶后用死者电脑上网游戏。从钱之前去过林家可以看出,两人相识,完全可以知道林的电脑密码等情况。曹遇害时“快递员”出现时钱在附近与朋友吃饭,且并未离开过,此不在场证明可靠。李案时无不在场证明 唐在李遇害时,已于前一晚回老家探望父母,通过实名制及监控等应该可以证明,不在场证明可靠。曹遇害时唐无不在场证明,林遇害时唐在上班有证明。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曹遇害时,只有唐无不在场证明。 林遇害时,赵、钱无不在场证明。 李遇害时,赵、钱无不在场证明。 4、凶手分析 因为已经确定是他杀,而且只有三个嫌疑人,所以从上述动机及不在场证明分析可以看出,杀害曹的凶手只可能是唐,但是唐没有杀人动机。不过由文中【赵的电脑内找到一些残留的网上聊天记录,内容过于零散,聊天对象疑似是唐木。唐的电脑中并未发现特别的聊天记录,但有明显的清除记录痕迹。钱的电脑中未发现特别的聊天记录也无特别的清除痕迹。】可以看出,赵和唐有过联系,这可以表明这二人认识,文中没有唐赵与钱可能认识的证据。这样就存在交换杀人的可能。 这时就有2种情况 l唐杀曹,赵杀林,钱杀李 l唐杀曹,钱杀林,赵杀李 从案发现场看,林死亡时尸体在屋内,《乔布斯传》在沙发底下,正常情况伪装送快递时杀人,快递员是不会进入死者屋内的,所以可以断定为熟人作案。由于赵与唐有过联系,二人交换杀人的可能性很大,钱与唐赵二人不认识,那么钱与其他二人再交换杀人的可能就没有了。所以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唐杀曹,钱杀林,赵杀李。 而从文中描述,钱目睹了曹被毒死的现场,那么可以猜测钱是想借《乔布斯传》来误导侦查,并采用在死者家玩游戏来伪造不在场证明。 综上所述赵凭借自己工作上的便利获得死者曹8日购买书的信息,到10日期间与唐定下交换杀人的计划制造不在场证明由唐先杀了曹。在唐毒杀曹一案中,钱正巧看到了,曹死亡的现场发现了《乔布斯传》,又因为他跟死者林认识,熟知他对乔布斯的热爱,便于16日去林家鼓动他购买此书,第二日钱去林家杀了林并在死者家玩游戏制造不在场证明并将伪造的快递留在现场伪造快递员杀人的可能(因为熟人作案,钱并不一定要伪装成快递员,而且他也没看到给曹送快递的快递员)。曹死亡2周后,赵匿名发邮件给李引诱他购买促销的《乔布斯传》,再获得准确信息后,自己代替唐完成杀人,并为唐制造不在场证明做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