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3-8-3 12:04 编辑
凶手是唐木、赵大波、钱津。 一、疑点归纳分析(不在场证明、作案手法) 1.“在收快递时分别被毒杀、勒毙、戳死。”三位死者,三种死法。 如果假设是一人所为。 按照常理,应该是三个人死于一种手法。而事非如此。那么,用三种手法的原因值得探讨。此处笔者提出猜测。是凶手为了掩饰三人死于同一人吗?应该不是。因为凶手是假装成快递员,“凶手则是一个穿着快递员制服、戴着黑色鸭舌帽的快递员。”并且送《乔布斯传》,而三个案子之所以可以连在一起,就是因为有了这本书以及凶手外表的相似,显然,凶手是希望被发现这种关联,换句话说,就是凶手是希望利用这共通点被认为三个案件的凶手为同一人。此种假设否定掉。故凶手并非一人。 2. “三个嫌疑人分别对应三个死者,但这个不在场证明……”罗辑说着又看了一遍手头的资料。(题外话:这句话好像是在给参赛者提示,但是又很容易将参赛者引入歧途。)的确,三种死法的话,如果是三个人所为,那就不足为奇,每个人都有每个人认为合适的杀人方式。暂且认为凶手为三人,即,赵、钱和唐。 3.“
赵的电脑内找到一些残留的网上聊天记录,内容过于零散,聊天对象疑似是唐木。 唐的电脑中并未发现特别的聊天记录,但有明显的清除记录痕迹。 钱的电脑中未发现特别的聊天记录也无特别的清除痕迹。”赵和唐有联系。两个看似毫无交集的人,为何有联系,并且聊天记录还被特意破坏过。这就让人有些头大,不过也正因为如此,案件更加清晰。聊天记录之所以被破坏,当然是有那么不想让人知道的事,会是什么事呢?将二人都是怀疑的对象的这件事连起来想,大概就想得通了。二人大概是在交流着这件案子,即,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在进行某种交易。 4. “经调查,曹遇害当天,赵正于外地出差有多名证人可证实。林与李遇害时则无不在场证明。 经调查,1月10日“快递员”出现在4S店时钱正在案发地附近饭馆与朋友吃饭,期间没有离开过。但根据钱朋友的证词,曹中毒身亡后他们一行人曾前去围观,后来不知什么时候钱独自离开。 林遇害时,钱正独自在家玩电脑网游(即上述的部落对战游戏),根据钱的战友以及当时与钱对战的敌方部落证实,钱一直都在线并且战斗表现一如往常水准。 李遇害时,并无不在场证明。 经调查,曹遇害时,唐并无不在场证明。林遇害时,唐在公司上班有公司同事证明。李遇害时,唐已于案发前一天晚上回老家看望自己的父母。”这是他们三人的不在场证明的描述。整理一下如下: 就此可以发现,很巧的是,本来有作案动机的人却有不在场证明,无作案动机却又偏偏无不在场证明。至此,笔者可以大胆将题目还没看完就有的想法提出来了——很可能这就是交换杀人。具体于本案就是:赵——林、钱——李、唐——曹。 这也就再次印证了上面所提到的,本案有三个凶手。 5.
“1月10日“快递员”出现在4S店时钱正在案发地附近饭馆与朋友吃饭,期间没有离开过。但根据钱朋友的证词,曹中毒身亡后他们一行人曾前去围观,后来不知什么时候钱独自离开。”这段话看似是作为钱在曹案中的不在场证明而存在的,但是最后一句有让人有疑虑。钱的独自离开这一行为,让笔者猜测,是否是与什么人单独碰面。联想到第四点笔者所提出的观点,应该钱是与赵或唐碰面了吧。而这,或许可以弥补钱聊天记录没有发现什么的空白(也算是对第三点的补充)。 6.至于三个人是如何认识,并且定下杀人计划的。尚无头绪。 7.本案“唯一的共同点”就是《乔布斯传》,根据案件描述,凶手都是知道死者有订购过这本书。那么,他们是如何得知? ①“所以唯一的可能就是这个网上商城的某某员工看到第一个死者叫曹啥来着的订了这本《乔布斯传》,而这个曹啥来着的正好和他有仇,于是他便在真正的快递到来之前假装快递去杀了他。”这句话有一半是对的,就是前半句。赵是“本市丰顺快递公司员工,该快递公司与东京网上商城有长期合作关系,该商城的送货服务全部由丰顺快递负责运送。”因此,对于赵来说,知道曹订购了书不难。 ②“林遇害前一天,钱曾去过他家,根据网上商城的数据,林就是在该时间内订购的《乔布斯传》。”也是说,在林家,钱知道了林订购此书。 ③“李的电子邮箱内发现了一封1月25日收到的邮件,内容是宣传《乔布斯传》最后一天打折促销。无法查出邮件由谁发送。”的确,发邮件的人不确定,但是根据笔者的上述思维,那么这个人应该就是唐。 至此,三位嫌疑人都是知道和自己有过节的人订购了《乔布斯传》,再联想他们的聊天记录,他们应该就是交换了此消息,因此,本案的共通点出现了。 二、作案动机 其实已经很清楚了,不过在此再次归纳一下,以完整笔者的答案。 1.
曹案。 曹与赵为同乡,然而两年前曹怂恿赵投资某股票最终导致赵多年的积蓄赔的血本无归,赵妻子与赵离婚带着儿子改嫁他人。赵曾多次在醉酒后与朋友说自己要杀曹报仇。因此很有可能,唐在赵的告知下,为了履行他们的交易,使交易顺利发展并“自己获利”,唐杀害了曹。而赵因为预先知道,就选择出差来作为自己完美的不在场证明以逃脱嫌疑。 2.
林案。 “钱与第二名死者林晓明是游戏好友,同时两人也是某游戏中两个敌对部落的首领,互为对手。在以往的多次游戏战斗中,钱所在部落常被林所在部落击败,主要原因便是林高超的操作技术。四月份国际上将会举办该游戏的大赛,本来以钱所在部落目前的实力是得不到参与该大赛的名额,但林现在遇害,钱所在部落将很有机会取得参赛资格。”为了游戏而起了杀意。很可能是钱在目睹了曹案后,被赵、唐两人的计划吸引,参与其中。而赵在他的告知下,帮他除掉了游戏上的障碍。他因为预先知道,便选择玩游戏来作为不在场证明。 3.
李案。
“公司领导便有意提拔两人中其中一名担任部门主管,在李遇害前一直对两人的工作进行观察对比,当时的结论是李虽然有些贪小便宜但工作认真负责,唐同样工作认真但一月初唐的前女友曾经来公司大闹一番,公司这才知道唐的私生活很混乱。”而“唐的前女友前来大闹是因为被李怂恿。”早已参与了交换杀人的唐,告知了钱,于是钱就杀害了李。也正因预先知道,唐就选择了看父母这一不在场证明。
三、证据。 说真的,对于这点,笔者并没有多大信心。 1.
赵和唐的聊天记录已经模糊了,不过还是有一定作用的。 2.
凶手作案的装束,即快递员制服和黑色鸭舌帽,按理说,他们的交换杀人已经完成了,而作案工具也应该销毁,若是来不及销毁,那么应该就还在钱那里,因为他是最后一个案件的凶手。 3.
送快递的人在监控录像中并没有强调有带着手套,如果真的没有,那就更好办了,死者那里的快递包装应该都没与来得及扔掉(因为他们死的太快了),可以提取指纹加以对比即可。 4.
对于那三本《乔布斯传》,或许上面可以提取到凶手的指纹。当然,笔者总觉得李买《乔布斯传》很大一部分是出于邮件的原因,即,发邮件的人希望李快点买书,换言之就是,凶手已经准备好书来对他进行谋杀了。不知道查网上此书的订单能否有所收获。 综上所述,凶手依次是唐木、赵大波、钱津。
案件回放(仅代表个人观点)
曹于1月8日在网上订购了《乔布斯传》,赵或许是无意间看到了,于是一个谋杀计划开始酝酿。赵与唐或许早就认识,两人都与各自不喜欢的人,甚至很恨的人。于是两人在网上聊天,并制定了杀人计划。1月10日,赵按原计划,出差。唐拿着自己早就涂好氰化物的书,穿着可能是赵利用工作便利找来的快递服,戴上可以遮掩自己面部的帽子,到了曹的工作地方。由于曹忙于工作,急急收下快递,待到中午时,趁着吃饭空隙,打开了快递包装,手沾到了氰化物,因为吃的是麦当劳,手会不小心碰到食物,于是就中毒身亡了。
而此时,在附近吃饭的钱和朋友来围观,不知发生了什么,钱和赵、唐有了交集,三人由于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而进行了某种交易,即,交换杀人。
唐已经帮赵除掉了曹。接着,他们就计划着去杀害林。1月17日,钱到林家,看见林订购了《乔布斯传》,于是就通知了赵。1月18日,钱在网上正常打游戏,赵穿着快递服来到林家,将林勒死。
钱看到自己的对手已死,便开始了交易。1月25日,唐给李发了一封邮件,告诉他关于《乔布斯传》的事,于是李赶紧订购了下来。于是,第二天一早,钱就出现在了李家,当李在签收快递时,发现有端倪,便询问,谁知,钱便用刀将其捅死。而此时,唐正在父母家。
至此,三人的交易完成,自以为天衣无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