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发表于 2023-4-10 23:45:11 河北| 发自安卓客户端
法官:请公诉方回复并提出提问@氧化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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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0 23:58:05 北京| 2023-4-11 00:00编辑 | 发自安卓客户端
接下来我方将简洁陈述观点
第一:我方在指控内容中从未提到过猫先生的证词,并且已经多次强调这一点。辩方对猫先生的证词提出质疑就像是在法庭上谈论今天的天气一样让人无法理解。而辩方不仅不听取检方的指正,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反而来指责检方,这难道是专业的行为?
第二:“合理的怀疑”当然需要事实证据作为支撑,否则,难道我现在说“辩护人其实是在帮鬣狗帮敌对帮派的人做事,为了陷害鬣狗帮才站在这里辩护,只是我一时找不到证据”这种话也是可以被接受的吗?或者“凶手其实是外星人”?事实就是:现场没有鬣狗的毛发,假如凶手是鬣狗,证人们看见的会是一个浑身裹得严严实实的人。检方既没有事实证据也没有提出至少一个“完整”的猜测。所以根本不存在合理的怀疑。
第三:即使现场被加工过,最为关键的牙印也是不可加工的,这一点是辩方自己论述得出的结论。同时如果凶手不穿着密不透风的可疑服饰进入现场的话,必然会留下毛发。不可能将所有毛发都清除,这一点也是不可伪造的。
第四:检方之前已经说过了,狐先生犯下的罪行不只是杀死鸡先生这一条,即使这条不能确认,剩余的罪名依旧足够宣判死刑。
发表于 2023-4-11 00:06:50 北京| 2023-4-11 00:13编辑 | 发自安卓客户端
检方下面向辩护人提问:
请提出一种合理且完整的猜测,使一个不是狐先生的,鬣狗族的嫌疑人,在没有携带可疑物品,没有穿着足以覆盖全身的可疑服饰的情况下,能够做到在现场完全不留下自己的任何毛发,并在尸体上留下狐狸族的牙印
楼主| 发表于 2023-4-11 00:08:57 河北| 发自安卓客户端
法官:请辩护方陈述并进行针对杀鸡罪行的最后一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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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1 00:28:04 江西| 发自安卓客户端
首先检方对第一二点进行合并回复依旧不符合法庭最新指定的回复规则,对法庭规则缺乏理解,其次现在对检方第二次发言进行回复
第二点,检方的第二点假设与本案无关应不予理睬,在我方叙述中,鬣狗与被害人有纠纷所有拥有作案动机,且证人证词所描述鬣狗也均符合,并且鬣狗帮属于黑社会性质也有犯案可能,所以我方提议将鬣狗同样列为嫌疑人是有事实根据的
第三检方已经承认现场是被加工过那么现场所有的证据都应该先取消原证据的法律效力然后重新调查取证,因为被凶手二次加工后的现场很有可能所有的证据都是故布疑阵,均不能作为确定证据定罪,并且牙印不符合定案证据要求这件事请检方不要浪费时间在推测证据上
第四现场有清理痕迹,就算有毛发被清理也很正常,并且我方再次重申,调查案件真相为警方任务,我方需要找出案件定案不合理处
第五,回复检方第四点,检方搞错了庭审的根本内容,我方对此强烈谴责,首先此庭审是为了审判鸡先生被害案所提起的诉讼法庭,并且在案件描述公示中也为鸡先生被害案,对检方所提起的“鸡鸣狗盗”等案如需审理需要另外开庭,如需并案审理需提前提出公诉,检方并未对两案提出正式并案处理以公示,属于程序重大错误
同时再次回复检方提问
关于检方所提出鬣狗如何犯案的疑问我方拒绝回答,因为找出犯案手法还原案件真相是警方职责,找出其他合理怀疑来保证案件结案的严谨性,保护动物城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我与法庭的职责
发表于 2023-4-11 00:32:57 江西| 发自安卓客户端
最后提出本案我方第三次观点叙述
本案含有逻辑不合理之处,判案量刑应遵循不矛盾律,排除逻辑矛盾,所以我方申请重新调查,警方消除逻辑矛盾才能进行起诉判刑,目前判案条件不足
结合上一项观点,如果一个有时间重新修改案发现场的人不可能不换掉作案时所穿的衣物等,以免留下不必要的证据,但是如果根据狐先生说他自己喝多了酒醒了之后就发现被追捕慌张逃跑的话,肯定是顾不及换衣服的,并且据警方调查狐先生再被捕时穿的正常衣物,衣物上有泥土,无故意擦拭痕迹。根据辨认是在酒馆所穿衣物,所以出现逻辑漏洞
并且根据之前我方描述的案件逻辑信息相关判断,尸体的尸检报告中称,死者在死前受到过严重惊吓,心胆俱裂,但是被告狐先生与死者生前为旧相识,并且两人多次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争吵,甚至在案发当天下午狐先生与死者还一起在酒吧喝酒。短短几个小时不见死者再见被告不会会心胆俱裂,逻辑不同,缺少必要的证据证明。并且在各个证人证词中都显示凶手并没有带任何令人起疑的明显工具或者物品,说明是凶手一个人,不借助外力或者任何东西就将死者吓到心胆俱裂。这个凶手本身就是一个死者只要一看见就会被吓到不行的人,很显然狐先生并不具有这样的影响。根据生前被告与死者的关系无法造成这一结果,缺乏关键性证据,定罪量刑应根据排除逻辑矛盾一项。目前案件缺乏关键性。案件中有逻辑性矛盾尚未解决,应不予以定案,重新增加搜证后,完善案件逻辑
楼主| 发表于 2023-4-11 00:41:57 河北| 发自安卓客户端
请公诉方最后一轮陈述及提问。提问及解答完成后,杀鸡案将进入宣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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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1 00:48:12 江西| 发自安卓客户端
对于检方第二次发言我方回复有遗漏部分,申请现在出示,增加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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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1 00:58:34 江西| 发自安卓客户端
一下回复检方第二次发言的第一点内容,关于证人猫先生证词一事
第一点,猫先生的证人证词虽然没有在检方的起诉状的证人证词中出现但是在警方公示的案件信息中所出现,我方对其进行证言辨别无可厚非,如果检方只对这一点进行攻击的话,只能说明我方第一次观点展述并无实际问题,描述客观公正,没有漏洞
发表于 2023-4-11 01:07:02 北京| 2023-4-11 01:10编辑 | 发自安卓客户端
下面公诉方陈述观点:

第一,本案并不存在逻辑矛盾。
狐狸先生的工作是工地上的工人,不论他是不是凶手穿着一件带有泥土的衣服都很正常。至于这件衣服是不是他案发时所穿并没有人能够证明。
此外,检方在此补充证据:“案发现场没有发现绳子,但在狐先生所说的密林里发现了绳子,绳子上有几处破损痕迹。似乎是鸟类啄痕,警方猜测是鸡先生在他们自救时所为。绳子附近有狐先生活动痕迹,且未有其他动物痕迹。”这项新证据说明了:“尸体上存在打斗痕迹而现场物品整洁”并不能说明“现场被二次加工过”,而是因为“狐先生束缚了鸡先生并进行了恐吓与殴打”,这同时也就能解释“心胆俱裂”的尸体状况——被一个想杀你的人束缚住并不断恐吓当然会感到极度惊恐。
也就是说,现场并没有经过加工,现场的所有物证依然有效。

第二,存在矛盾的是辩护人的论述。
正如辩护人所说“在各个证人证词中都显示凶手并没有带任何令人起疑的明显工具或者物品,说明是凶手一个人”,那么显然凶手没有携带可以用来伪造狐族牙印的物品。而也正如辩护人所说,对死者存在动机的有鬣狗帮和被告狐狸先生。既然狐狸族的牙印无法伪造,那凶手自然是狐狸族的狐狸先生。
此外,检方也说过了,如果鬣狗帮想要对受害人行凶,没有理由只派遣一个人。(两个人清理现场也会更快不是吗)
此外,证人看到的嫌疑人并没有穿着足以包裹全身的可疑服饰,那么他就必然在现场留下毛发。这些毛发是极度难以清理的,而我们公安系统优秀的刑警们并没有发现任何一根鬣狗的毛发。就算嫌疑人鬣狗真的废了很大的劲清理掉了现场所有毛发(包括他在清理过程中脱落的毛发),那他有什么理由不事先就穿上能包裹全身的衣服呢?(既然他拥有能清理毛发的工具就代表他已经预见到了自己会掉毛)难道是这位鬣狗可以看到未来,已经提前预见到了:能够目击到自己的证人都分不清鬣狗和狐狸,因此故意暴露身体部位加重狐狸先生的嫌疑?
辩护人提出的猜想稍加思索就能发现显然的矛盾,这样逻辑甚至不能自洽的猜想当然不是“合理的怀疑”,这也就是为什么检方之前要求辩护人回答那个问题。

查明事实当然是警方的责任,但依据已有的事实得出能够自洽的结论是检方和辩方的责任。检方指出了被告有罪的结论;而辩方并没能在检方的论述中找到矛盾,没能有效地驳倒,也没能提出另一种能够自洽的结论。也就是说:只存在被告有罪的结论。检方认为完全可以宣判了。


检方放弃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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