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23-4-9 21:07:44 江西| 发自安卓客户端
现在我方将呈递新的犯罪现场证据来对检方所在起诉书中对我的当事人狐先生的指控进行质疑
第一点,尸体的尸检报告中称,死者在死前受到过严重惊吓,心胆俱裂,但是被告狐先生与死者生前为旧相识,并且两人多次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争吵,试问,谁会有底气与自己所害怕的人争吵,甚至在案发当天下午狐先生与死者还一起在酒吧喝酒,甚至有目击证人表示死者还曾嘲笑过被告人。短短几个小时不见死者再见被告怎么会心胆俱裂,并且在各个证人证词中都显示凶手并没有带任何令人起疑的工具或者物品,都是说明是凶手一个人,不借助外力或者任何东西就将死者吓到心胆俱裂。这根本就不正常,除非这个凶手本身就是一个死者只要一看见就会被吓到不行的人,很显然狐先生并不具有这样的影响
楼主| 发表于 2023-4-9 21:10:01 河北| 发自安卓客户端
根据动物城法典第一条和第二条,1.动物城是一个多物种和谐共生的城市。
2.各种动物无高低贵贱之分,所有动物的天性都应得到尊重。辩护方意见可以予以考虑。
发表于 2023-4-9 21:44:35 北京| 2023-4-9 21:47编辑 | 发自安卓客户端
对于辩护人对撤销警告的申请,检方认为:证人的人格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是保证法庭合法且公正毋庸置疑的大前提之一。而关于如何认定证人的人格是否遭到侵犯,法庭有法庭的规则:我说了不算,辩护人说了也不算,法官说了才算。既然法官大人认定了辩护人的发言存在问题,那按照法庭的规则,这就是不容置辩的既定事实。辩护人长篇大论的说辞都只是在咬文嚼字,试图掩饰自己的错误,并不符合法庭的规范,只是在浪费我们的时间,也就是在浪费公共的司法资源,是完全不合理的行为。

关于辩护人又一次的质疑,检方再次要求辩护人上交强有力的“证据”,而不是每次都仅仅依靠自己的“推测”,避重就轻。
辩护人关于“心胆俱裂”的发言,检方认为严重缺乏基本常识。死者死因是脖颈处的咬伤,也就是凶手强大的咬合力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在死者临死前感到窒息的时间里,他完全可能,或者甚至可以说,必然地会,感到惊恐。试问有谁在知道自己即将被人杀死时不会感到惊恐?
以及,检方认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恰恰有力地驳倒了其之前的“推断”:“各个证人证词中都显示凶手并没有带任何令人起疑的工具或者物品”,这恰恰说明凶手也不可能像辩护人之前推测的那样:携带用被告的牙齿数据制作的模具来陷害被告。因此,检方要求辩护人不仅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更应当至少提出一个完整的推测,而不是在需要时就提出合适的推测,而前后的推测甚至不能自洽,而是互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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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9 22:14:45 江西| 发自安卓客户端
首先对于检方说法庭的规则不是由我也不是由检方代理人说了算,我方当然同意,法官是法庭的代表,他听到我方发言后表明对我方意见予以考虑那么不就代表着我方的叙述同样也站在大众居民、站在法庭公正的一方吗?对于检方所说我方在咬文嚼字等我方依旧提出异议,首先不管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发言有所异议都可以提出,这是法庭追求真相的一部分!检方的轻蔑态度不仅仅是藐视我方更是藐视对法庭上的藐视,我方强烈要求检方道歉!
其次检方说心胆俱碎是因为致命伤所导致的,简直就是无稽之谈,咬伤一般都是当场死亡,当真正要死时被害人的身体机能根本就来不及做这些过多的反应就会当场致命。对此我方才真的对检方的专业能力进行质疑
发表于 2023-4-9 22:18:31 江西| 发自安卓客户端
要不要请求法庭调出其他刑事案件卷宗中的尸检报告来向检方说明,致命伤立即死亡的被害者是不会有心胆俱裂的尸检报告,除非他在遭受致命伤之前就被人吓到心胆俱裂
楼主| 发表于 2023-4-9 22:36:52 河北| 发自安卓客户端
暂无类似刑事卷宗
发表于 2023-4-9 22:54:30 北京| 发自安卓客户端
首先,辩护人长篇大论的“自我辩护”中所声称的“视力不发达的本意只是描述一种客观事实,说明在客观上蝙蝠小姐的视力敏感度比较弱”这一基础就是错误的,我方在之前就已经论述过:“蝙蝠的视力差”仅仅是错误的刻板印象,是对蝙蝠群体的偏见,是种族歧视的表现,是对动物城和谐的破坏。检方在这里只是为了节省时间所以才没有过多追究。然而辩护人不仅不反省自己的错误,反而将此作为为自己的失误辩护的依据。
辩护人自己也说了:“法庭是一个讲证据说事实的地方”,然而辩护人自己不仅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提出足以反驳检方提供的证据链的有理证据或完整推测,甚至连自己发言中的错误在被指出后都毫无改正之意。就像辩护人说的那样:法庭“是一个维护真正正义与公平的地方”,正义难道就是冰冷的?是不用顾及他人尊严的?“无论发生什么事情都应该以维护法庭的公平正义为出发点,不加任何感情”指的是:“检方辩方和法官不应掺杂个人的情感,甚至矫揉造作地要求某方为其发言伤害到了自己的情感而道歉,而应担起这份职业的责任,做出理智的判断”;而不是“证人的情感不受法庭保护”,希望辩方能够分清。更何况辩方反复强调的所谓“客观事实”本身就是会对证人造成伤害的错误的偏见。
此外,检方希望辩护人清楚自己的职责侍是为被告辩护,而不是为自己辩护。在这种细枝末节的,对案件真相没有影响的地方反复赘述,长篇大论,本身就是在拖延时间,是出于自私目的的,对宝贵的司法资源的可耻浪费。检方希望辩护人不要在此方面加以赘述。
法庭允许各方提出自己的意见,但不是所有意见都被允许在法庭上提出。我们站在这里是在讨论被告是否存在我方陈述的那些罪行,而不是各种各样对探究案情毫无作用的事。难道辩方在这里讨论自己今天早上吃了什么我们也要允许吗?司法资源是宝贵的,所以检方并不打算要求辩护人为自己不专业的发言道歉,只希望辩护人不要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再浪费大家的时间了。

关于“心胆俱裂”的问题,检方承认上面的回答存在疏漏:致命伤不会造成心胆俱裂。
然而,尸检报告同样指出,尸体上存在打斗痕迹——咬伤是瞬时的,无法让死者有时间反应过来并感到惊恐;但打斗不是瞬时的。且凶手是具有强大咬合力的肉食动物(这一点在前面双方的论述中都已达成共识),死者在与其打斗时必然会逐渐落入下风,那么死亡的结局对于死者来说也是完全可预见的。
在打斗开始到凶手咬死死者的这段时间里,死者完全有可能感到惊恐而心胆俱裂。
检方坚持观点:当一个人知道自己即将被杀死时,他当然会感到惊恐。

同时,检方认为辩方在指出问题时也应当给出合理的推测:既然所有证人都声明凶手没有携带任何可疑物品,那么死者为什么会感到惊恐?既然凶手是一个人,那如果鸡先生不会对一只想杀自己的狐狸感到害怕,又凭什么对另一种和狐狸体型相似的动物感到害怕?检方认为这个问题不仅仅是检方需要回答的,辩方如果想推翻检方的质控同样至少要给出足以解释的推测,并提供充足且合理的证据。

以及最关键的:既然凶手没有携带可疑物品,那么辩方之前关于“牙齿数据被用来陷害被告”的猜测就根本站不住脚,那么依据致命伤上的牙印依然可以有力地证明狐先生就是凶手。甚至可以说因为辩方的论证而变得更加有力了。
包括这个问题在内的,检方在上面提出的许多问题辩方都没有回答,并且一直没有提出有效的证据,一直在避重就轻。检方再次要求辩方提供证据,并回答检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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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4-9 23:33:47 河北| 发自安卓客户端
法官:我宣布之后双方将进入最终陈述阶段。抛开程序问题,对于最终罪名进行确定,辩护方对于所有罪名做最后辩解。双方请根据现有证据进行陈述。双方对于证据等案件要素可以进行最后两个提问或者放弃提问,随后总结陈述。注意,马保国先生,你的责任是定罪,鹰先生你的责任是脱罪或减刑,双方不必要完全驳倒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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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0 00:08:35 北京| 2023-4-10 00:10编辑 | 发自安卓客户端
如检方的起诉书中所说,检方确信,鸡先生与狐先生就是近前恶名远扬的“鸡鸣狗盗”犯罪团伙的成员。3月23日当晚狐先生进入鸡先生家中,与鸡先生就分赃问题产生争执,并在一番争吵打斗之后残忍地杀害了鸡先生并离开,于24日在试图逃跑时被警方逮捕。
相关证据也已在起诉书中陈列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对检方的指控的质疑主要包括证词的可信度,牙印,和尸体心胆俱裂的问题。
蝙蝠小姐的证词被证实无效。
然而检方与辩方也达成一个共识,即“凶手没有携带任何可能作为凶器的可疑物品”,所以“利用牙齿数据制作模具嫁祸被告”的可能性也被否决了。所以牙印作为证据切实有效,即使蝙蝠小姐证词不可信,证据链依然完整,对被告的指控也依然有效。
而被害人尸体“心胆俱裂”的状态也并不能作为否认“凶手是狐先生”,并指出“狐先生之外的谁是凶手”的证据。

此外,“被告属“鸡鸣狗盗”犯罪团伙成员”这一点,辩方未提出质疑,与检方达成一致,狐先生在这一犯罪团伙内进行的犯罪事实确凿。根据动物城法典第16条,即使被告并未杀死受害者,依旧应当处以死刑。

综上,检方认为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直没能就案件的关键节点提出有力的推测或上交有效的新证据以反驳检方的指控,而是一直在用无关紧要的问题避重就轻拖延时间。故检方认为辩护人质疑无效,应当结案。

检方认为,狐先生于3月23日犯下的罪行,和查证过程中发现的以往犯下的罪行,犯罪事实确凿,犯罪证据明确,违反了动物城法典第1、3、5、13条。依照动物城法典第10、11、12、13、14、16、17条,应对狐先生处以死刑。
楼主| 发表于 2023-4-10 22:16:30 河北| 发自安卓客户端
辩护方对于公诉方指控狐先生杀害鸡先生这一案件,并且应该依法判处死刑是否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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