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5-3-25 21: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在五号晚上开车出门,10点53经过收费站,将用某种方法弄晕的死者于红点处杀害。
恰好路人路过看到被告的车。
被告脱光衣服将死者杀害后,穿上衣服,以最快车速将尸体带去发现尸体现场,然后迅速返回。
目的是隐藏第一命案现场。
| 发表于 2015-3-25 21: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涉及到一个最快车速和正常速度问题,故被告有时间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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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3-25 21: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辩方有事没看到法官的发帖……
辩方做出陈述:
1.被害人5日晚的行为纯属兜风,中途在双叉口小便,然后返回
2.被告男友井田在3日与被告吵架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3.本案发现的尸体由于证据不足身份不明,故辩方对被害人被何人所杀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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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25 21:2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书:


根据原告方提出的证据显示,井田在与被告争吵之后便下落不明,无论以井田的身份信息还是以武信藤的身份信息均无法查找到任何交通工具、住宿的记录。银行账户、游戏账户均不再有任何动向。
原告主张尸体是米雪的男友武信藤。
经过审理,辩护方证明米雪的男友真实身份是一位名为井田的男子。
原告修正了起诉书,认可被告的主张,即米雪的男友是井田。
原告提出尸体口腔内发现的头发作为证据,给出了DNA比对报告证明该头发即为米雪的头发。辩方无有力证据反驳。
法庭认可河滩发现的尸体系井田,即被告人米雪的男友。
根据双方提出的证据显示,被告与其男友交往数月,被害人整日无所事事、不求上进、懒惰爱玩、花费大量金钱在网络游戏中、隐瞒身份欺骗被告,在交往期间经常吵架。被告于2013年7月3日傍晚与被害人发生争吵,法院认为被告确有充分的动机将其杀害。

原告主张尸体是被告的男友井田,被告因与被害人时常争吵而萌生杀意。在7月3日争吵过后,被害人离开小区,7月5日,被害人返回小区。被告谎称要带对方出去兜风,但被害一上车就被被告用某种方法迷晕藏在车后座或后备箱。开车将被害人带到分岔路时下车将被害人杀害,然后以最快速度将尸体运往河滩抛尸。随后回家。7月6日打扫卫生,处理被害人衣物。
辩方主张被告5日晚上的行为实属失恋后正常的发泄式兜风,6日的大扫除行为也是正常的打扫卫生。

经过对被告人5日晚上行踪的审理,可以明确一个事实,在5日晚上23点20分~23点30分之间被告人的车子停在了收费站往东的分岔路口。
但原告并未提供分岔路口有血迹的证明,或者车子后备箱或后座有血迹的证明,即便按照之前的主张法院同样认为被告无法在原告所说的时间内驱车来到河滩杀害被害人并在0点02分返回到收费站。

因此本院认为原告方的主张不成立。

依照法律,判决如下:被告人米雪 因原告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 发表于 2015-3-25 21: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辩方通过检方的陈述,表示与检方呈现的证据不符合。
检方先前称,在尸体的口中发现被告的头发,声称被告把死者拖入水中杀害的,并吸入头发。现在检方又提出案发的第一现场是红点,不是水中而是陆地。而陆地中显然不足以可以吸入头发。
其次,如果头发是在被告抛尸的时候掉落的,那么此时死者已死,死人是不可能吸入头发的,更不可能吸入水中的杂质。
因此,检方的陈述不属实。
| 发表于 2015-3-25 21: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检方的指控,辩方作如下辩述:
1.检方所述杀人动机不充分
据目前掌握的情报来看,井田为人孤僻内向,不善于与人交往,吵架的水平辩方不觉得能高到哪去;被告作为护士工作认真,对病人和蔼,富有爱心,脚踏两只船的前男友也只是和平分手,没道理和井田吵了几次架就萌生杀意,预谋杀人。检方的杀人动机辩方表示反对
2.辩方不认为被告有制服被害人的能力
被害人为男性,被告为女性,而且检方无法对被告取得迷醉性药物的手段和途径做出解释,辩方认为被告不具备杀人条件
3.辩方不认同检方所示尸体口中头发证据的真实性
检方在言论中曾未卜先知地预知了头发证物的存在,再加上检方有伪造证物的前科,辩方质疑头发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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