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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杀活动] 逆转审判试行——第三次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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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5 12: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际遇
第三次庭审为自由辩论。


建议辩论时用“引用”,询问证人用帖内回复
| 发表于 2015-3-25 12:2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8159853 于 2015-3-25 12:26 编辑
辩方认为检方提出的作案过程漏洞百出,逻辑混乱,不足为信。
1.据检方所言,被告的杀人动机是一时冲动杀人,但按检方所述杀人过程,被告是在与男友吵架两天后,因男友悄悄返回再决定杀人。辩方认为这明显已经超出了一时冲动杀人的范畴。希望检方寻找新的杀人动机。
2. 按检方所述杀人过程,井田吵架两天后悄悄返回,为什么他在返回前未先行与被告联络?辩方认为井田在出走后并不能掌握被告是否在家的情报,无论井田回被告家的目的是什么,都应该事先与被告联系,但被告手机号码在这两天内没有任何通信记录。
3.井田在事先没有与被告联系的情况下悄悄返回。也就是说被告的杀人行为是临时起意的。为什么被告能事先准备乙醚溶剂来迷晕被害人?另外希望检方对被告乙醚溶剂的来源进行说明,辩方询问过被告所在医院方面,医院的乙醚溶剂无丢失减少现象。
4.请检方对被告在水中杀人过程进行详细解释,包括被告如何,在什么时间段破坏被害人脸部和四肢的?
5.请检方对以下言论进行解释:
引用
对尸体进行进一步检验,而且要迅速,重点检验dna。
重大发现,尸体口腔中粘有一根头发,经DNA检验该头发属于米雪。

所谓重点检验dna是指什么的dna?确定dna是被告的过程是什么?
6.请检方解释一下为什么被告要在杀人后将凶器带回,把水果刀带回去切水果吃吗?
| 发表于 2015-3-25 12: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物一 头发
    在对尸体身份的进一步调查中发现,尸体口腔中粘有一根头发,经dna检验该头发属于米雪。这样可以说明死者和米雪生前有过接触即有关系。
证物二 尸体DNA
    将米雪日常接触的男性的dna和尸体比对没有发现异常,而米雪男友失踪,那么尸体的身份很有可能是失踪的井田。
证物三 血迹检验
    对米雪家和米雪的车上进行了血迹检验并未发现血迹,于是丢弃尸体的河滩成了最为可能的第一案发现场。


通过上述三个证据,我们得到结论,首先死者即米雪男友井田,然后第一案发现场在河滩,最后凶手就是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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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3-25 12:33:19 | 来自小霸王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8159853 于 2015-3-25 12:37 编辑
引用
问被告死者的手机号,找电话公司查案发3天的通话记录

案发3天没有通话记录,那个手机号因为很久没用处于停机状态
引用
那与被告4-7月通话的这个手机号的通话记录和最后通话时间呢?

【主要都是和米雪的通话记录,最后通话时间是6月31日】
引用
询问被告所在医院方面乙醚药剂是否有丢失?

没有

相关证据证言
| 发表于 2015-3-25 12:4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辩方请求法院对死者尸体鼻腔口腔部位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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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3-25 12: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辩方认为检方提出的作案过程漏洞百出,逻辑混乱,不足为信。
1.据检方所言,被告的杀人动机是一时冲动杀人,但按检方所述杀人过程,被告是在与男友吵架两天后,因男友悄悄返回再决定杀人。辩方认为这明显已经超出了一时冲动杀人的范畴。希望检方寻找新的杀人动机。
不一定是返回后才决定杀人,吵架后已经决定杀人,苦于没有机会。
2. 按检方所述杀人过程,井田吵架两天后悄悄返回,为什么他在返回前未先行与被告联络?辩方认为井田在出走后并不能掌握被告是否在家的情报,无论井田回被告家的目的是什么,都应该事先与被告联系,但被告手机号码在这两天内没有任何通信记录。
首先不能确定是否联系,如果通过网络通信完全可以不留痕迹的办到。
3.井田在事先没有与被告联系的情况下悄悄返回。也就是说被告的杀人行为是临时起意的。为什么被告能事先准备乙醚溶剂来迷晕被害人?另外希望检方对被告乙醚溶剂的来源进行说明,辩方询问过被告所在医院方面,医院的乙醚溶剂无丢失减少现象。
被告家里原来就有乙醚。
4.请检方对被告在水中杀人过程进行详细解释,包括被告如何,在什么时间段破坏被害人脸部和四肢的?
到达河滩后先脱衣,然后将尸体拖到水中,杀之,然后用水果刀破坏被害人脸部和四肢的
5.请检方对以下言论进行解释:
对尸体进行进一步检验,而且要迅速,重点检验dna。
重大发现,尸体口腔中粘有一根头发,经DNA检验该头发属于米雪。
所谓重点检验dna是指什么的dna?确定dna是被告的过程是什么?
头发的dna,将dna和米雪头发dna比对得到结果。
6.请检方解释一下为什么被告要在杀人后将凶器带回,把水果刀带回去切水果吃吗?
是为了避免邻居怀疑,买了一把新的,原来的丢了。
| 发表于 2015-3-25 13: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际遇
1.辩方认为两天已经超出了一时冲动期,希望检方证明被告与被害人的矛盾能达到长期记恨的程度;
2.请给出被告家中本来就有乙醚的证据;
3.据被告朋友同事所言,被告只会狗刨,河滩水深十多米,辩方认为被告没有足够的能力将被害人带到水中杀害并破坏尸体
4.检方未卜先知,调查前竟然就知道要检验头发的dna,辩方表示抗议 @名偵探小品
5.请检方出示被告买了一把新刀的证据,被告从案发后的行动都有据可查,辩方不知道被告什么时候有机会去买把新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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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3-25 13: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
河滩水深?
十多米
引用
询问被告好友同事,被告水性怎样?

【会狗刨
引用
询问被告与被害人分开后这几天的详细日程

4日和5日白天上班,晚上回家看看电视上上网。
6日早上上了半天班,中午在医院食堂吃饭。下午休息所以吃完饭就回家,顺便把自己的车洗了一下,给房子做了个大扫除。
7日休息一天都在家,没出门。
8~11日都和4、5日一样。
12日中午警察来医院找我,然后就被拘留

相关证言口供
| 发表于 2015-3-25 13: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辩方补充辩护检方的以下结论:检方称,被告用汽车载着死者来到河滩进行杀害。辩方有证据指出,被告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1、案发地点地处偏僻,事先需要踩点,附近村民并未目击被告或被告车辆。
相关证人证词呈上:
引用
河滩附近村村民(多询问几家,包括路人甲)
1、平时那片河滩去的人多吗?好找吗?
2、7月4日到7月5日间你们有没有看到被告黑色轿车开过或者停留?
3、7月4日到7月5日间你们有没有看到被告来过,或者往河滩方向行走?
4、期间有没有在村子附近看到可疑的人?


1、不多
2、没见过
3、没见过
4、没有

河滩地处偏僻,很少人去。如果选在那边杀人,必然要事先踩点。但村民没有看到有黑色轿车的经过。说明被告没有去过河滩。
2、据检方称,被告是开着车将死者载到河滩,再下车拖行至水中杀害。证据表明,现场并无车轮痕迹。
引用
1、调查河滩附近曾经被拖拽过的痕迹线路,从哪里开始一直延伸到哪里?
2、在拖拽痕迹的起始处寻找汽车轮胎印,若无,则在附近泥泞地扩大寻找;若找到则对比被告汽车轮胎印!

【肉眼所见没有这样的痕迹,包括车轮痕迹也没有

3、各种人证物证表明,被告没有到达过案发现场。如检方继续坚持,请拿出实质的证据证明。
| 发表于 2015-3-25 13: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际遇
本帖最后由 c.c 于 2015-3-25 13:43 编辑
1.辩方认为两天已经超出了一时冲动期,希望检方证明被告与被害人的矛盾能达到长期记恨的程度;
首先一时冲动决定杀人,然后冷静下来想了两天杀人方法,这样不知辩方是否满意。
2.请给出被告家中本来就有乙醚的证据;
作为护士家里存有乙醚很正常。
3.据被告朋友同事所言,被告只会狗刨,河滩水深十多米,辩方认为被告没有足够的能力将被害人带到水中杀害并破坏尸体
河滩是由浅入深,所以可以选一个合适的位置。
4.检方未卜先知,调查前竟然就知道要检验头发的dna,辩方表示抗议 @名偵探小品
这是根据结果告诉你的,另外当时是考虑死者挣扎,所以才检验是否有可能粘到别人的什么东西(头发、皮屑等)。
5.请检方出示被告买了一把新刀的证据,被告从案发后的行动都有据可查,辩方不知道被告什么时候有机会去买把新刀
以前买刀的时候买一送一,或者家里有两把一模一样的水果刀。


1、检方质疑米雪5号晚上的行踪,请辩方详细解释米雪5号晚上的行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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