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3-8-2 00:16 编辑
首先想到的疑问就是为什么一定要让死者买快递呢?
因为根据题目引用 林遇害前一天,钱曾去过他家,根据网上商城的数据,林就是在该时间内订购的《乔布斯传》
李的电子邮箱内发现了一封1月25日收到的邮件,内容是宣传《乔布斯传》最后一天打折促销。无法查出邮件由谁发送。
由邮件可以看出也许有人刻意促使受害人购买《乔布斯传》,在联系林买书时钱刚好过去,虽然林是乔布斯迷,但有被钱告知降价后才知道消息去购买的可能,所以死者买书显得有些刻意化,而这么做的用途应当就是将复数案件合为连环案件吧,利用同样买书,同样的快递杀人这样明显的共同点将案件并案调查当成是连环杀人案。
可能是看的太多了,直接就想到了交换杀人,然后找了一下发现,题目本身并没给出交换杀人以外的可能性,浴室罗列线索与推理过程
首先将案件当成一般的连环凶杀案来看,第一个遇害的是曹某,曹某在遇害两天前订购了书籍,然后是第二、三被害者同样是被害前一天订购了书籍,为什么间隔时间不一样呢?因为曹某是第一位受害者,而曹某对应的疑凶是赵某,而赵某的职业是快递公司员工,就像文中说的一样,本市丰顺快递公司与东京网上商城有长期合作关系,该商城的送货服务全部由丰顺快递负责运送,所以事实是快递公司员工赵某看到第一个死者曹某订了这本《乔布斯传》,而曹某正好和他有仇,于是他便在真正的快递到来之前假装快递去杀了他。而第二三起案件只要留下快递这条线索就够了,没必要拖延时间。事实上三起案件都没必要拖延时间,不过只是这样也只能是猜测而已。而且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曹某不可能认不出赵某,所以当时的快递员一定不是赵某。但是,额,题目没有第二嫌疑人了,所以只能认为是赵某买凶杀人,而且赵某也拥有不在场证明。
再来是第二条线索,赵的电脑内找到一些残留的网上聊天记录,内容过于零散,聊天对象疑似是唐木。
虽说是疑似,但是毕竟牵连到了第三案件的嫌疑人,所以可以认为是赵某雇佣了唐某,毕竟可以雇佣的只有唐某与钱某两个选则。但是唐某是第三案件的嫌疑人,而且他有第三案件的不在场证明,同样是没有其他疑凶,所以只能认为唐某也雇佣了一个杀手。那么唐某只能雇佣钱某与李某,一般来讲如果只有唐某和与赵某涉案,那么两个人只能互相雇佣也就是说等价交换,两个人只要交换要杀的人就可以了,但是这里有着第三受害者,而且三起案件拥有着共同点,所以钱某也有涉案的可能,这里再来看钱某,他同样拥有不在场证明同时可以确认第一、三死者绝对不是死于对应嫌疑人之手,所以可以认为钱某也以交换杀人或是雇佣杀人的方式参与到了案件中。
那么杀人的顺序是怎样的呢?根据不在场证明,
曹遇害时,赵大波有证明。林与李遇害时则无不在场证明。
曹、林遇害时,钱津有证明,李遇害时,并无不在场证明。
曹遇害时,唐无不在场证明。林、李遇害时,唐有不在场证明。
除赵以外其他人都有两个不在场证明,就是说钱某只可能杀李某,而唐某只可能杀曹某,那么回到上文,钱某如果想要雇佣谁来杀林某的话就只能是雇佣赵某了。
也就是说存在两种可能:1、赵、唐互换杀人,然后钱某雇佣赵某。2、赵、唐、钱互换杀人。
然而钱某的电脑上并没有记录所以可以认为钱某并非是在电脑上认识二人的,再看文中
1月10日“快递员”出现在4S店时钱正在案发地附近饭馆与朋友吃饭,期间没有离开过。但根据钱朋友的证词,曹中毒身亡后他们一行人曾前去围观,后来不知什么时候钱独自离开。
那么可以假设钱某就是这时与二人有的接触,因为如果一开始就是同伙的话没有必要非要到现场去,因为第一次是毒杀,成功与否都没必要监视,而且行动异常。那么我们可以想见钱某与唐某接触的情景,当然认为是唐某是因为赵某是不可能是凶手的,而赵某至少杀害了林、李二人中的一位,所以前文才会认为至少唐与赵是互换杀人的关系。当钱去找唐时是认为唐是凶手,所以应该是打算雇凶杀人的。这里再回头看不在场证明,钱的两个证明中既然假设第一个证明是无意的相遇,那么他其实只有一个刻意的证明,而赵某也是一个证明,但是反观唐某,当林李遇害时,唐已于案发前一天晚上回老家看望自己的父母。既然已经知道唐某与案件有关,而这个巧的不能再巧的不在场证明即显的多余,更显得刻意,他是在刻意制造第二起案件的不在场证明,而这时赵某并没有做相同的事,所以有两个可能,1是赵某没有想要做这个有没有都行的不在场证明。2是赵某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而构成第二种可能的条件就是与钱某接触的是唐某。当然这是唐某已经杀掉了赵某所指定的人,赵某应该要去杀唐某指定的人了。而唐某想,两个人互换多少有些危险,如果多加一个人那么一个连环杀人案中自己便可以有两个不在场证明,便会更安全些。于是唐某指定赵某杀掉了钱某想杀的人,而后又指定钱某去杀自己想杀的人,这样三人依次互换的互换杀人事件就发生了。
再来是推定凶手的线索,首先知道曹某公司午餐习惯的必定是对其公司有了解的人所以如果案件当中没有赵某提供信息的话毒杀的成功与否就很难说了,因为中国人吃饭习惯用筷子,所以即使手指沾上氰化物也未必会吃到嘴中。而且在快递公司工作的赵某也更容易拿到制服与假造快递。还有就是李某收到的邮件,如果不是有关联的人是不会知道邮箱的,所以案件也必定有唐某提供的情报,而能做到无法查出邮件由谁发送。三人中精通软件的钱某也最为相称。三名被害者都是直接被凶手认出的也说明这是有预谋,有目标的杀人
至于犯案动机就不在这里重复了,文中写的很直白。同时没能在文中找到有力证据。
最后,吐槽一下,
引用 ,非网上商城员工却知道三名死者订了同一本书的人。有这样的人吗……”
“有,而且有三个人。”
除了赵某以外另两位疑凶应该并不符合这一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