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9-8-6 22:38:47
还有没有更多的内容了?
发表于 2009-8-15 14:45:52
有,自己去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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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5 15:56:25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

(随堂练习)

命题人:“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冰冰

题目:犯罪剖绘入门练习《为杀害子夜的凶手画像》



大家好,在学习完第一章之后,为了让大家在正式进入理论学习之前能对犯罪剖绘有一个直观的认识,同时也测试一下同学们的基础剖绘能力,我们今天要进行随堂练习,同学们将依据给出的证据线索对一个案例中的犯罪人进行书面剖绘。时间有限,我们现在公布题目。



《为杀害子夜的凶手画像》

2005年12月26日凌晨6点,美国XX市警署接警中心接到了一个报警电话:

接警员箜鸣:喂,您好。接警中心。

泰:12区34街567号……(电话信号不清)

接警员箜鸣:发生什么事情了?

泰:发生绑架了,快点……

接警员箜鸣:请您告诉我发生什么情况了?

泰:……留下了一张字条,可是我们的女儿不见了。

接警员箜鸣:留下了一张字条,可是你们的女儿不见了?!

泰:是的。

接警员箜鸣:你们女儿多大了?

泰:六岁……她长着金色的头发……她只有六岁……

接警员箜鸣:情况发生多久了?

泰:我不知道。我们只发现了字条。

接警员箜鸣:上面有没有说谁带走了她?

泰:没有。我不知道……字条就在这……一张勒索字条。

接警员箜鸣:是勒索信么?

泰:落款是“S B A T VICTORY”。

接警员箜鸣:知道了,您叫什么名字?

泰:泰,泰·索拉。我是她母亲,上帝啊……

接警员箜鸣:冷静一下女士,我们这就派警员过去好吗?

泰:请快一点,求求你……

接警员箜鸣:您知道她失踪多久了吗?

泰:我不知道,我们刚起床就发现她不在了,请快一点,上帝啊……

接警员箜鸣:好的。

………………

不到5分钟,圣诞期间外勤警务的负责人TT来到了12区34街567号,这是一栋位于中产阶级社区的单体别墅,房子外面因为圣诞节而刚被修饰过。在前门,TT见到了失踪儿童的母亲,40岁的泰·索拉,很快,他的丈夫,53岁的咖啡·索拉也迎了出来,泰是咖啡的第二任妻子,咖啡在与前妻离婚后娶的泰,两人结婚已经16年了。TT对这对夫妇的第一印象是:泰看起来激动不安,而咖啡看起来也很紧张,但是仍保持了相对冷静的控制力。

他们告诉TT说:凌晨5点45分泰从三楼的卧室出来下到二楼去叫醒他们6岁大的女儿子夜·索拉,他们准备一早出发去旅游。泰发现子夜的卧室没有人,于是又往楼下走,在楼梯上她看到了三张并排摆放的字条。

TT戴上手套,从他们手里接过字条,这就是那封勒索信(原信为英文)。

索拉先生:

听好了!我们是代表外国一个小派别的一些人,我们(此处有划改的痕迹)尊重你的公司,但是不尊重它所属的国家。现在你的女儿在我们手上。她很安全,没有受伤,如果你想让她活到来年,你必须完全按照我们的要求做。你要从你的帐户你取出125000美圆,其中100000美圆要100元面值的钞票,另外25000美圆要20元面值的钞票。你把取来的钱放在一个褐色的纸袋里。我明天上午8点到10点之间会打电话告诉你怎么交钱。(此处有划改的痕迹)你敢违反我们的任何要求,我们就会立即杀死你的女儿,而且你也得不到她的尸首来安葬她。看守你女儿的两位先生不太喜欢你,所以我建议你不要去惹他们。如果我们发现你告诉警察,你女儿死定了。如果你向银行报警,你女儿死定了。如果这些钱被标有记号,你女儿死定了。我们会检查你交钱的时候有没有带电子设备,如果有,你女儿死定了。你可以尝试一下来骗我们,那样你就有99%的机会害死自己的孩子了。如果按照我们说的做,你100%会接回你女儿。不要低估我们咖啡,好好用一用你那爆发户的常识吧。现在怎么做由你决定,咖啡!

                                 (落款)VICTORY

                                    S B T C



TT简单询问了一下情况后立刻召集就近的外勤干警控制了这栋房子,TT粗略检查了一下房屋的出入口,没有强行进入的痕迹,房屋装有报警系统,但没有打开,索拉夫妇说是因为这一带一直很安全,而孩子们又经常不小心触发这种装置,所以就一直没有开。TT很快发现这栋房子有一个巨大的、结构复杂的地下室,他建议索拉夫妇分别带警员一起进行搜索,看看能不能找到什么与案件有关的线索。

TT在咖啡的引领下对地下室东侧的部分开始进行搜索时发现了一个小锅炉房的窗户玻璃没有了(窗口通向地面的院子里),咖啡告诉TT说那是他几个月前因为忘带钥匙,而他们最要好的邻居尽管也有他们房子的钥匙却正好不在家,所以他不得不打碎玻璃进屋,后来就一直忘了修了。TT在窗口附近看了看,由于窗台和外接面都是大理石的,所以没有发现什么痕迹。他们转而又去检查一个酒窖的时候,TT看到走在前面的咖啡打开屋门后发出了一声惊叫:“上帝啊!”然后立刻冲了进去,TT随后跟了进去。

在昏暗的灯光下,6岁的子夜仰面躺在地毯上,身上随便盖着条白色的毯子,四肢露在外面,双手被绑在一起搭在头上,眼睛闭着,嘴上贴着一块黑色的胶布。咖啡一边哀号着一边扑上去撕开子夜嘴上的胶布,然后试图解开她手上的绳子,刚把绳子解开他就抱起子夜往楼上走,来到一楼的屋子里,咖啡把子夜放在地板上,一边呼喊着医生一边对TT语无伦次地说:“别让我太太过来,别……”TT拍了拍他的肩膀并开始检查子夜的瞳孔,又把手放在她的颈动脉上,两个男人面对面跪在这个不幸的女孩身边,过了几秒钟后TT拿开手抬起头看着咖啡。“她还活着么?”咖啡颤抖地问道。TT直视着咖啡的双眼:“很抱歉,她死了。”咖啡发出一声痛苦的低吼,不知为什么,TT无意识地用手摸了一下自己的配枪……

很快泰就得知了自己女儿的死讯,她几乎是歇斯底里地强行冲进屋内扑在了子夜的尸体上,TT赶忙叫警员将这位悲痛欲绝的母亲拉开,并告诉咖啡最好能和她在一起呆着并安慰她。

现在这起绑架案已经变成谋杀案了。



验尸报告简述:

被害人为6岁的女童,白种人,身着长睡衣睡裤与内裤,双手被捆绑(已解开),嘴部被贴着黑色胶布(已撕开)。脖颈处缠绕着另一条绳子(与被害人脖子上的纯金项链缠在一起),绷得非常紧,并连着一跟短棍(现场调查发现短棍是取自尸体旁一个架子上的笔杆),这两者形成了一个绞索。右侧面颊与左侧颈部有少许擦伤。右侧头部大面积颅骨损伤。睡裤胯部有血迹,内裤被尿湿了,处女膜破裂,阴道壁有血迹与擦伤。小肠内有半消化状态的水果(经询问索拉夫妇,子夜在睡觉前没有吃过任何水果,家里有一碗切好的水果放在一楼厨房,警方检查后在碗上只发现了索拉夫妇的指纹,当问及子夜是如何吃的水果时,索拉夫妇表示疑惑并无法解释)。死因确定为窒息及颅外严重损伤,死亡时间约为午夜至凌晨之间。



案发地点描述:

美国XX市12区34街567号,单体大别墅,分为地下室、一层(客厅及厨房等)、二层(子夜和9岁的哥哥的卧室)、三层(索拉夫妇的卧室)及阁楼(杂物间),屋内隔音良好,装潢华丽,一楼陈设着许多古董及高级工艺品。屋外有铺着草坪的院子,外面围着60厘米高的木栅栏。别墅共有6个可能供出入的门及11扇窗户(包括地下室玻璃破了的那个窗户),未发现强行进入(橇锁或毁坏屋门)的痕迹,安装了报警装置,但未启动。由于案发时现场警务人员很多且对现场保护不利,无法在院落内寻找到犯罪人的足迹。该社区系中产阶级聚集的高档社区,治安状况一直很好,犯罪率极低。



勒索信件的描述:

书写潦草,使用的黑色签字笔与信纸均是一楼书桌上的(均未发现指纹),字体很大,很明显,写信的人要么是非常紧张,要么就是用不会写字的那只手写的以掩盖笔迹。语句通顺,无拼写及语法错误。信上索要的赎金数额恰好是咖啡年终奖金的数额。



关于被害人的背景情况:

索拉家的小女儿,相貌标志,是该市首届“超级童声”冠军获得者,父亲对其管教严格但并不严厉,母亲对其期望很高,有尿床的毛病,原因不详,其母对这个问题表示“很头疼”。总体上讲与家庭相处融洽,没有遭受家庭暴力的记录。



已知的犯罪嫌疑人:

依据惯例,作为在住所地死亡的儿童谋杀案件,其亲属是第一序列嫌疑人。

咖啡·索拉:被害人的父亲,53岁,某大学硕士毕业生,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入丰厚,20年前与前妻离异,原因不明。经协商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归前妻所有,此后咖啡一直支付抚养费直今且与前妻关系良好(大女儿在22岁时死于车祸)。16年前与泰·索拉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被害人),夫妻关系和睦。此人在公司及社区口碑良好,为人稳重,无不良及犯罪记录。

泰·索拉:被害人母亲,40岁,全职主妇,24岁时与咖啡结婚,性情比较急噪,由于对被害人期望很高,所以平日对其管教严厉,但不曾有辱骂或体罚被害人的行为记录。

老何:咖啡所属公司的非技术员工,男性,35岁,黑种人,中学时辍学,因违反规定被咖啡解雇,曾经扬言要毁了咖啡以及他的公司,经询问其案发时在家中睡觉,但其妻子因陪5岁的女儿睡觉而无法证明其一直在卧室内,无不良及犯罪记录。

赵百花:索拉家的佣人,女性,27岁,菲律宾人,温顺驯良,曾经想向女主人泰借2000美圆来支付房租,且曾经半开玩笑地对泰说:“子夜这么漂亮,你们就不怕她被人绑架?”据泰说其最近行动有些异常,经询问案发时独自在家中睡觉,无证人证明。

   

其他相关情况:

一、    经进一步调查分析,在被害人指甲里及衣物上发现了DNA样本,经比对该DNA与被害人及上述嫌疑人的DNA均不同,但无法证实是否为犯罪人的DNA(因存在其他多种非暴力途径的粘连可能)。

二、    索拉夫妇为被害人举行葬礼时登记的死亡时间为2005年12月25日。

三、    据调查了解,清洁公司,物业公司,社区安保部门以及索拉夫妇最要好的邻居等均持有其别墅的钥匙。

   

以上就是该案的所有线索及相关情况。

请同学们在准备开始进行剖绘前注意: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理游戏,所以通常是不会存在什么“戏剧性”的犯罪手段的;而任何一起案件都会出现许多可能令人迷惑或怀疑的表面现象,请大家仔细甄别;为了降低初次剖绘练习的难度,我们使用的不是连环杀人案件而是一例个案,同时,我们会给出剖绘的范围;同学们可以随意适用自己了解的剖绘/推理方法(两分法也好,地理剖绘法也好,行为证据分析法也好,归纳法也好,演绎法也好……总之,不管黑猫白猫,能抓耗子的就是好猫!)。



现在请同学们就本案证据对涉案的犯罪人在以下范围内进行剖绘(共10分):

1、         犯罪人的性别;(1分)

2、         犯罪人的年龄(以10岁差距为跨度的大致范围);(1分)

3、         犯罪人的人种(仅在黑种人、白种人、西班牙裔、葡萄牙裔或亚裔范围内作答即可);(1分)

4、         犯罪人的作案动机;(1分)

5、         4名嫌疑人当中是否有符合犯罪人剖绘特征的对象或是真正的犯罪人,如果有,是谁,为什么;如果没有,为什么;(3分)

6、         是否可以提供对该案更多的剖绘结果。(3分)

    请同学们在进行书面剖绘时务必注明作出剖绘的原因/理由,可以是证据线索,也可以是逻辑推理过程。如只写出剖绘结果而不叙述原因/理由的,一律不得分。第6项同学们可以对犯罪人可能存在的特征作出更多的分析与判断,比如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啊,工作性质啊,家庭背景啊……甚至包括该案例的真实案件原型,我们会酌情为大家加分。

 

 

………………………………………………………………………………………

 

 

 

《为杀害子夜的凶手画像》

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及案件总结分析



首注:鉴于对习惯推理的同学们来讲,对真实犯罪案例的剖绘相对不够了解熟悉,可能存在有些难度的问题,所以在本次评判标准中采用尽量宽松+鼓励的原则。



问题一:犯罪人的性别;(1分)

答案:男性。

答案解析:这是一起明显的性动机/个人动机(注意,性动机是首要动机)暴力案件,而没有女性会用这种方式以这样一个女童为侵害目标实施类似的暴力行为,尤其可以注意的是验尸报告中关于“睡裤胯部有血迹,……处女膜破裂,阴道壁有血迹与擦伤。”的记录,这应当是用手指或其他异物插入以满足性幻想的特征,而即便是女性恋童癖的犯罪人也不会用这种方式来获得性快感。

评分标准:答男性以外的不得分;答男性但未作出剖绘分析的不得分;答男性且作出错误剖绘分析的得0.5分;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解析的得1分;其中剖绘分析中只要阐述了“性动机”或“侵害目标为女童”及相关类似表述的遵循本次评判标准可判正确。



问题二:犯罪人的年龄(以10岁差距为跨度的大致范围);(1分)

答案:20-40岁之间均可。

答案解析:首先,犯罪人是入室作案的(不是被害人的家庭成员,这一点在后面的答案解析中会有说明),通过某个入口进入被害人的房间控制被害人并挟持她进入地下室在现实中并不是很容易实现的行为,需要犯罪人有一定程度的体力与力量来完成这一系列犯罪行为(即便挟持对象是一个体重只有41斤的6岁女童),所以说,犯罪人的年龄不会太“老”;而如果注意一下勒索信的特点“语句通顺,无拼写及语法错误”就可以发现这是一个接受过一定程度教育的人书写的,且信中“我们尊重你的公司,但是不尊重它所属的国家”、“你要从你的帐户你取出125000美圆,其中100000美圆要100元面值的钞票,另外25000美圆要20元面值的钞票”、“果你向银行报警,你女儿死定了。如果这些钱被标有记号,你女儿死定了。我们会检查你交钱的时候有没有带电子设备,如果有,你女儿死定了”等表述均显示出犯罪人的知识函盖范围(特别是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还能运用这些知识)不会是少年或儿童,所以犯罪人的年龄应当在20-40岁之间(工作室的观点是25-35岁之间)。

评分标准:只要是在20-40岁之间的均可视为答案正确;写出答案并作出错误剖绘分析的得0.5分;答案与答案解析均正确的得1分;其中剖绘分析中只要涉及“勒索信表述/行文方式”及“实施该犯罪行为需要一定体力/力量”或相关近似表述的遵循本次评判标准可视为正确。



问题三:犯罪人的人种(仅在黑种人、白种人、西班牙裔、葡萄牙裔或亚裔范围内作答即可);(1分)

答案:白种人。

答案解析:根据恋童性暴力犯罪的统计,几乎没有该类型的犯罪人会跨越民族/种族来寻找侵害目标。

评分标准:答白种人之外的均不得分;答白种人但未作出剖绘分析的不得分;答白种人且作出错误剖绘分析的得0.5分;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解析的得1分;其中剖绘分析中只要阐述了“子夜是白种人”或“犯罪人有恋童癖”及相关类似表述的遵循本次评判标准可判正确。



问题四:犯罪人的作案动机;(1分)

答案:性动机/个人动机。

答案解析:很明显,勒索信件是犯罪人进屋之后、甚至有可能是挟持子夜之后写的;而且他在进入房屋以后既对一楼的“许多古董及高级工艺品”视而不见,也没有拿走在自己控制之中的被害人脖子上的金项链,甚至连赎金要求(先不提与咖啡的奖金数额为什么一样)也只是咖啡一个年度奖金的数额;以谋取财产为动机实施儿童绑架这种暴力犯罪的犯罪人不会在孩子父母都在家的情况下入室作案,因为单纯的财产动机不足以激发犯罪人去承担如此大的风险,而性动机作为一种类本能动机是能够压倒理智并促使犯罪人能够承担、甚至无视风险存在的;尽管验尸报告显示出犯罪人很可能并未与被害人进行传统的、生殖器接触的性行为,但是在恋童癖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性侵犯方式当中,生殖器接触的“排名”并不是很靠前,最常见的侵害方式是强迫被害人口交与对被害人进行猥亵,验尸报告足以说明在本案当中犯罪人对被害人正是实施了猥亵行为;综上所述,犯罪人的主要/首要动机不是财物,而是性。再者,犯罪人很可能同时具备其他次要的“个人动机”,比如通过勒索行为表现出的财产动机倾向以及针对咖啡·索拉(勒索信是直接针对咖啡的且赎金数额又恰恰是咖啡的年度奖金数额)的报复动机。

评分标准:答案中没有性动机/个人动机或相似表述的不得分;仅答性动机或相似表述但未作出剖绘分析的不得分;仅答个人动机或相似表述但未作出剖绘分析的不得分;仅答性动机或相似表述且作出错误剖绘分析的不得分;仅答个人动机或相似表述且作出错误剖绘分析的不得分;同时答性动机与个人动机或相似表述的得0.5分;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解析的得1分;其中剖绘分析中只要阐述了答案解析中的任意一段解释及相关类似表述的遵循本次评判标准可判正确。



问题五:4名嫌疑人当中是否有符合犯罪人剖绘特征的对象或是真正的犯罪人,如果有,是谁,为什么;如果没有,为什么;(3分)

答案:没有符合犯罪人剖绘特征的对象,4名嫌疑人都不应该是犯罪人。。

答案解析:

一、   咖啡·索拉:男性,白种人,有可能存在性动机(子夜的睡裤被尿湿了以及她尿床的习惯都有可能是遭到性侵害的结果),年龄特征不符合剖绘结果,他在嫌疑人当中最可能遭到怀疑。但是咖啡不应当是犯罪人的理由很充分:首先,他不必捆绑/挟持被害人,而完全可以通过诱骗或命令等方式将被害人带到地下室;第二,他很难瞒过与自己同在一个寝室居住的妻子泰,或是不应该在泰也在家的时候冒险对女儿实施性侵犯;第三,他没有必要承认地下室的玻璃是自己从前打碎的,恰恰相反,他应当制造出有人强行进入的痕迹才对;第四,他不应当由自己先发现被害人的尸体,他完全可以让自己和TT分头检查然后在某处汇合,从而使TT先发现尸体,因为犯罪人在伪装的时候都会本能地避免自己去面对第一次发现尸体(因为对他而言其实早已知晓被害人已死亡以及尸体在哪里)时自己呈现的状态,这包括当时的表情、动作、语言、情绪等等,犯罪人无从判断对于一个自己“已知的情节”如何伪装表现才符合自己“刚刚发现”的状态;第五,勒索信不应当使用家中的信纸和签字笔,即便使用也不应该用后仍旧放在一楼的书桌上(至少应该藏起来或埋在院子里,丢弃在院子附近待警方找到后不承认是自己家中的从而误导警方认为是犯罪人丢弃的也可以);第六,勒索信中不应该把赎金数额写成自己的年度奖金数额,真正的犯罪人不会有意使自己或自己的相关情况引起警方注意的;第七,警方验尸后发现被害人小肠内有未消化的水果,他不应当明确表示子夜在睡觉前没有吃过水果,更不应当“表示疑惑并无法解释”,因为即便在妻子不是自己同谋或包庇自己的情况下,这也很容易解释,他完全可以说“啊,我记不清楚她有没有吃过”或是“也许她自己偷拿了一块吃,小孩子嘴谗嘛”之类的话来搪塞过去;第八,咖啡没有不良及犯罪记录----这很重要,没有人会一上来就对儿童实施暴力性侵害的,如果咖啡是一个有恋童倾向或癖好的人,在他几十年与数个孩子的交往过程中一定会有非暴力的性侵犯行为出现,这种行为应当是渐进的;第九,咖啡如果是犯罪人,被害人被捆绑的痕迹就应当是其伪造或故意保留下来以误导警方(以为是外来的犯罪人)的,那么他不应当在刚发现尸体的时候就上去破坏这种伪装/保留的痕迹(撕开胶布,解开绳索);最后,尸体的状态往往能说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杀害自己的亲人或好友、同事的犯罪人如果用东西包裹尸体会包得很严实,这是一种人类本能中对自己至近关系的人的“保护性”做法,但是子夜的尸体只是被“随便”盖着一块白毯子,而且“被害人的四肢露在外面”,我们从这里看不到任何“保护性”与“父性”的存在----因为被害人与犯罪人毫无关联,这时的子夜对于犯罪人已经完全没有用处了。上述任何一点单独拿出来都是很难成立的,但是综合在一起以后就足以说明咖啡不会是犯罪人。

二、    泰·索拉:泰是犯罪人的可能性很低,她从各方面看都不符合剖绘的特征,她作为嫌疑人出现主要是出于两种可能存在的情况:第一,由于子夜尿床或类似的家庭纠纷升级后发生了肢体接触并导致误杀子夜,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伪装现场并捏造案情;第二,作为自己丈夫咖啡的帮凶或包庇咖啡的罪行。第一种可能不合理的地方在于一个母亲也许会为逃避罪责这样做,但是她无论是作为母亲还是作为女性都不会去制造性侵害的假象,更重要的在于验尸报告中对死因的描述----“窒息及颅外严重损伤”,这能是意外事件造成的么?显然不是。第二种情况相对而言可能性更大一些,但是同咖啡不会是犯罪人的原因一样,多种不合理的地方都表明这位母亲与子夜的死是无关的。

三、    老何:有充分动机并多方面符合剖绘特征的嫌疑人,但很遗憾----他也不是犯罪人。首先,他是黑种人,这是不符合剖绘特征的地方;第二,他在中学时期就辍学了,而书写勒索信的人应当至少是一个大学生文化水平的人;第三,他有家庭,而犯罪人却应当是一个没有家庭或至少独自居住的人,否则不会在一个圣诞夜有时间实施犯罪;最后,老何甚至有一个与被害人年龄相仿的女儿却又无不良及犯罪记录,我们在前面说过,没有哪个恋童癖是在一夜之间成为暴力性侵犯类型的犯罪人的,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老何却没有。

四、   赵百花:嫌疑很低的女仆,她是亚裔人,女性,这是不符合剖绘分析的地方。曾经向泰借2000美圆并不足以说明她已经窘迫到需要实施暴力犯罪的地步;而且即便她是犯罪人,她和泰一样不存在制造/实施性侵害行为的可能,与咖啡一样不需要捆绑挟持被害人。

评分标准:答没有符合犯罪人剖绘特征的对象或相似表述以外的不得分,答对答案但未作出剖绘分析的得0.5分;答案正确且作出错误剖绘分析的得1分;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解析的得3分;其中剖绘分析中每剖绘分析正确一名嫌疑人得0.5分;只要阐述了答案解析中的任意观点及相关类似表述的遵循本次评判标准可判正确。



问题六:是否可以提供对该案更多的剖绘结果。(3分)

答案:犯罪人应当是单身或独自居住;幼年时期家庭管教比较严厉;具备一定程度的知识文化水平;从事技术性工作;认识咖啡或通过某种途径间接认识咖啡;对咖啡抱有某种直接或间接的仇恨感;曾经在非媒体平台(也就是现实生活中)在较近距离观察过被害人;有可能曾经进入过被害人的住所并对房屋结构很熟悉;有性侵害的不良记录或前科;为人不是很自信;犯罪行为是单独实施的;犯罪人不会是连环杀手;本案例原型出自1996年12月26日在美国科罗拉多州波尔德市的一起儿童绑架谋杀案,被害人是6岁的“选美小皇后”琼贝特·拉姆齐。

评分标准:只需答出答案中任意一条或相似表述即得0.5分,答对超过6项的一律以3分计。如有部分高手在答案中出现了我们剖绘结论之外的合理分析经工作室讨论后会做加分处理。



案件总结分析



关于案件描述:由于是依据真实案件改编,所以案件描述中尽可能地还原了所有的真实情况(包括TT用手摸枪的细节),并且删除了许多有可能误导同学们思考及判断方向的线索(但是可能误导方向的线索还是有不少),有可能对剖绘有帮助的文字我们尽量用黑体标注以便于大家查阅。如果将子夜换成琼贝特·拉姆齐,咖啡换成约翰·拉姆齐,泰换成派特西·拉姆齐,TT换成警员林克·弗伦奇以及女警官琳达·安特(一人分饰两角),老何换成乔瑟·梅里克,赵百花换成琳达·霍夫曼·普夫以及她的母亲尼德拉·普夫(一人分饰两角),赎金以及年度奖金的数额换成118000美圆……基本上就可以完整地还原这个曾经轰动全美的悬案。

关于验尸报告:验尸报告中包含了许多线索,包括被害人的人种,死因,是否遭受性侵害,为什么凶手没有拿走金项链?为什么被害人无法解释未消化的水果?验尸报告这是大家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借用一句话来讲就是“尸体会说话”。

关于案发地点描述:这一部分主要是让大家明白外来者入室作案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而且在这样一个治安良好、犯罪率低的中产阶级社区被害人的父母没有启动警报装置也是可以理解的。

关于勒索信件及其内容的描述:大家同样可以在这里发现许多寻找答案的线索,而且在信中一再使用的“我们”以及一开头的“听好了”均显示出犯罪人不自信的心理结构,“我明天上午8点到10点之间会打电话告诉你怎么交钱。”中不小心使用的第一人称“我”(已注明原文为英文,所以不是简单的一字之差,而是WE和I的区别)又暴露出犯罪人是单独实施犯罪的线索。

关于其他相关情况:1和3均可以用来排除4名嫌疑人,因为被害人在上床睡觉前应当会正常洗漱,不应当在指甲中留有什么其他人的DNA痕迹,而她的睡衣上更不可能沾到家人/女仆之外的人的DNA,所以该DNA非常、甚至只可能是犯罪人的;而3显示出其实有很多办法可以得到/复制被害人住所的钥匙的。至于2就是一个干扰线索了(真实案情也是如此),似乎是26日凌晨发生的案件,而验尸报告也没有说明被害人具体的死亡时间,为什么被害人的父母要把死亡时间定为25日呢?是否这就意味着他们知道一些只有犯罪人才会知道的信息呢?很简单,被害人的父母并不确定被害人确切的死亡时间,他们把时间定为25日----圣诞节只是一种人类“保护性回忆与思维”的表现,人们总是希望通过某种方式的标注来对一件极其快乐/悲伤的事件赋予深刻的纪念意义。



关于“标准答案”正确性的简要评估

本案的原型案件至今仍是悬案(最近在泰国被抓获的嫌疑人约翰·马克·卡尔的DNA经比对后已可以确认其不是犯罪人),之所以用一个悬案作为真实案件剖绘的例题是因为我们不希望在公布答案时有一个非常具像化的罪犯给大家参考,从而在一开始就把大家往“让犯罪人/嫌疑人的特征去符合剖绘结果”这样一条弯路上引。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同时就不得不去面对“如何保证答案的权威性、正确性”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了,如果在这里详细解释的话可能得出一份几十页的书面剖绘报告;我们在此就简要地向大家郑重声明/承诺:“标准答案”中适用的剖绘结果是使用“两分法”(美国联邦调查局官方剖绘法)、“行为证据分析法”(目前最好的美国非官方剖绘法)、“直觉分析法”(英国“内政部大型调查系统”的协调应用剖绘法)这三种目前国际权威的剖绘方法加之工作室自己的剖绘方法(没有命名,还在检验/论证阶段)分别进行剖绘并就结论进行交插比对后的交集。剖绘规则的适用顺序为:证据原则是第一适用原则,归纳法是第二适用原则,演绎法是第三适用原则。尽可能地确保了结果的客观性与正确性,如果大家有什么疑问可以随时发帖或PM我们,我们会逐一详细回复;同时欢迎各路高手与专家对我们不吝指正。



关于真实犯罪剖绘的特点

大家在作题的过程中可能已经都注意到了,真实犯罪剖绘与一般意义上的“探案、推理”在形式要件与实体要件上都存在巨大的差异:没有那么多“戏剧化”的桥段;涉及的知识面更为专、精;对证据及归纳结果的重视性;多重的干扰性线索;对犯罪心理学与犯罪知识水平的要求;甚至案件本身的残酷与真实…………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剖析告诉大家:无论一本侦探/推理小说写得多么惊险、阴暗、血腥,无论一个侦探主人公多么机敏、冷静、博学,它始终是一个构建于笔尖上的理想世界----我们无意于贬低任何推理文章、书籍或迷题,我们只想让大家对真实犯罪与真实犯罪剖绘有一个直观的、正确的认识:真实的犯罪是凶残的,真实的案件是复杂、无头绪的,真实的侦查工作是枯燥乏味的……而这所有的真实往往又是和残酷联系在一起的。感谢大家的参与与论坛管理人员的支持,谢谢!





写在最后:

谨以此案例向真实案件中被害人的父母拉姆齐夫妇(拉姆齐夫人已于今年6月份因乳腺癌去世)致以诚挚的问候!拉姆齐夫妇近10年来一直被当作案件嫌疑人而饱受非难。我们在研究这个案件的时候曾经于美国科州的一个论坛上看到了三幅被害人生前的照片,第一张上面写着“我现在已经死了”,第二张上面写着“但是我死的时候至少不是一个处女了”,第三张上面写着“谢谢爸爸!哈哈哈哈……”我们无语了……一种出离的愤怒……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多年来他们所承受的巨大压力,而类似上述行为不但是对他们一种无端的指责与戏谑,更是对被害人一种可耻的侮辱!

最后,我们不得不提到的是:以美国前联邦调查局犯罪剖绘专家约翰·道格拉斯为代表的一群始终坚定地站在客观立场上追查这一案件并维护拉姆齐夫妇的人们,他们忍受了同行的排挤,承受了媒体的抨击,甚至有时站出来勇敢地否定自己错误的判断……他们是真正在追求真相的人,我们在此向他们脱帽致敬!----一名真正的侦探不但是惩治犯罪的猎手,更应该是无辜者的守护天使。





                                  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发表于 2009-10-6 15:42:13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四十九)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课程名称:《第15章 识别犯罪人标记》 第二讲



首先,先给大家拜年啦!!!

年底一直很忙,忙到莫名其妙,所以讲座拖了很久。新年新气象,咱们开学了。

其次,还愿。上节课应了大家讲“心理指纹”,这节课就聊一聊这个。说到“心理指纹”,就再说一说“心理同一性”。您说什么?跟“心理”干上了?您的洞察力真是不错。确实是跟“心理”结下不解之缘。不过这里的“心理”有两层含义,这也是我个人的见解,一方面,确切的说,更偏重于“心理指纹”,老特并没有着重对此概念进行说明,但是,我结合上下文的意思认为,这个“心理”有“理想化”的倾向。举个例子,就像牛顿第1、2、3定律一样,牛顿先生提出的理论都是在“理想”的前提下得出的。无阻力、无障碍、真空……呵呵。在这样的前提下,这些定律成立。就像上节课我们讲的“理论”一样。都是设定了前提后得出的结论。“心理”的第二层意思,这就偏重于后者了,是在考虑了“阻力”、“压力”、“障碍”之后的情况下,如何得出结论。就像我们上节课也提到的,即便是同一犯罪人在不同犯罪现场进行的行为,两起案件也有可能有出入,但是抛开现象看本质,从他们实质上的,也就是“通过行为所体现的心理过程”看,他们具有同一性。这是一个渐进的认识过程。

另外,老特给我们介绍了在行业中对于“心理同一性”有两种解释:第一种,同一犯罪人为了满足相同的需要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同类地点对同类被害人施以完全相同的行为。第二种,犯罪人为了满足大致相同的心理需要在两个不同的犯罪现场实施了相似的犯罪行为。同学们看一下,这两个解释同我们上面说的“渐进”在认识上有些相似。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人就会问,这两个见解孰优孰劣,或者说孰对孰错。我个人认为其实没有什么对错优劣的分别。老特也说,第二个解释是“专家和警方”所希望的,这样的话才能够解释为什么两个不同的案件能够根据标记并在一起。第一个解释是这个属于的“真正解释”,严格的“字面”解释,我戏称“真空解释”,哈哈。是司法审判人员和陪审团应该听取的内容。大家注意了,这里是“听取”,而非“听见”。扣字面的意思就是,要听明白,但是由于陪审员都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士,能不能听明白就两说了。

案例:

下面是一个专家对于案件现场的评述,背景是一起系列谋杀案件,此专家对现场收集的证据进行评述,以便运用标记来进行并案处理。以下为该报告的前三段内容。

基于你们的要求,我准备了这一简短的报告来总结我的结论,正如上面的标题概括的那样。他们也知道,我的结论是根据你们的官员提供的照片和文件而作出的。由于律师的拒绝我没能与被告见面。

在审查的材料中,我发现结论性证据是被告对两名幸存的受虐者(女性、匿名)实施性虐待,还谋杀了一名被害人(女性、匿名)。在对被杀害的女性实施性虐待的行为与对另两位实施性虐待行为具有心理同一性。

同样明显的行为也显示在谋杀现场,你们熟悉,不再赘述。其中包括使用钝器造成的外伤、使用钝器控制被害人、利用捆绑方式进行性奴役、给被害人插入外物……还有使其窒息。

说个题外话,这个案例在原书里是放在说理前面的,在讲座中我把顺序颠倒一下,放在说理的后面。这样,大家能有针对性的分析这个案例。好了,交代到这里就好了,我们继续讲。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找到几个方面信息。首先,这是一个反面教材,虽然说的冠冕堂皇的,老特还是挑出了好多毛病。其次,并案的条件是非常苛刻的。怎么说哪?第一,“心理同一性”。这个我们刚才说过的话题,这个案件中剖绘人员提出了这个概念,恰恰说明了这个案件的问题所在了,这个案例中的二个案件并非“同一”。第二,老特认为这个剖绘人员在未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下,仅凭借照片和说明就作出结论是非常不专业的行为。第三,太过主观,并未全面的分析案件的情况。老特进一步介绍,这两起案件中,第一起的两个被害人是从事性交易的人员,而后者不是。老特认为“屈从和不屈从的被害人面对犯罪人的心理反应是不同的”。(这个信息你也没提前告诉我们啊!)由此可见,我们初中学习了牛顿定律,高中继续学是有道理的,高中的时候就把“阻力”计算进去了。理想和现实的差距确实很大,一不小心专家也会犯错误。大家共勉吧。

再说个成功并案处理的案例吧,给大家提提神。别认为上面的东西白学了。

案例:

系列谋杀案件:路易斯安那州诉纳撒尼尔·科德(1993)

本案中,专家在法庭上就犯罪标记分析进行作证,他们通过考察犯罪标记以确定案件之间的联系,进而确认作案人的身份。

福特被谋杀案:1984年8月31日

黛博拉×福特(Deborah Ford)是以为25岁的单身母亲,和两个女儿尼克(Nicki)(时年9岁)肖恩(Shawn)(时年5岁),住在什里夫波特雪松林地区(Cedar Grove area)74号大街东315号。她们住的是一所较小的盒式的房屋(没有后门)。因为她家曾经被偷窃过,所以福特就让他爸爸把后门用钉子钉死,并把所有的窗户从外表都钉好防护纱窗。

1984年8月30日,福特跟肖恩的父亲丹尼×沃尔(Danny Ware)一起带着女儿们逛商店给他们买校服。他们在大约晚上9时30分回到74号大街东315号。当时,丹尼×沃尔跟福特在外边说话,尼克回屋里取一个充填得长毛绒动物玩具准备去祖母家过夜。当尼克离开屋里的时候,她发现浴室得窗户是开着得,她关了窗户并在窗户框上竖直地放了一根木棍以免它再度被打开。窗户并没有锁,只有钉死的纱窗。只要摇晃窗户就能移开这根木棍。之后丹尼×沃尔开车带着两个女儿去了祖母家。

正如她一贯得生活一样,她在起居室的沙发上睡觉。

1984年8月31日晚上12时30分到次日早上8时之间的某个时间,一个作案人撬松了浴室窗户的纱窗并将其卸到窗外。他打开了窗户并用一片金属塞住以免窗户关上。当他进入房间的时候,在正对着窗户下面的浴缸上留下了一处模糊的半个脚印,而且在浴室内和窗外发现了断裂的油漆残片和灰尘。在他袭击黛博拉×福特时,家具被打坏,而且,沙发的坐垫也狼藉一片。福特在自卫时手部受了伤。

作案人从厨房里的箱式风扇上割下一段电线并用其将福特反绑。她的左手腕被电线缠得很紧,但右手腕缠得较松还有些空隙,就像一副手铐一样。而松的一头又捆到了左手腕上的电线上。福特嘴里塞着衣物。当作案人捆绑福特并往她嘴里塞东西的时候,他在沙发上刺了福特一刀,然后把她拖到地板上又刺了几刀。福尔胸部被刺了9刀,左边2刀右边7刀。一些伤口很深足以刺到肺部。最后他把福特拖到房间中央,在她的脖颈处从左往后割了6刀。割断了颈静脉、颈动脉、喉管和食管,几乎深及脊柱。尽管福特胸部受了重伤,但当她喉部遭到割伤时还活着。她因过度出血而死。刑事侦查人员认为,整个犯罪过程持续了15分钟到半个小时。

乔治×麦克阔密柯博士(Dr. George McCormick)是喀多人教区的验尸官(Caddo Parish Coroner)。他认为这是一起由单人作案并且有明显标记(signature)的犯罪。麦克阔密柯通知警方这是一起系列谋杀案,而且,凶手不久就又要实施犯罪。麦克阔密柯注意到四个标记特征:作案人对被害人的完全控制;作案人用刀捅伤、割伤被害人;用电线捆绑被害人;使用一种特有的打结方式捆绑。麦克阔密柯认为,作案人是右利手(right-handed)。

犯罪现场勘查在浴室窗户上、窗台上、屋内窗户下的墙上发现了3处新近的掌纹和1处指纹。发现这些痕迹的位置与某人要从屋外打开窗户的方式一致。所有的3处掌纹和指纹都与纳撒尼尔×科德(Nathaniel Code)的掌纹和指纹相匹配。



查妮被谋杀案(Chaney Homicides):1985年7月19日

与福特在什里夫波特的家隔着几个街区,维维安×查妮(Vivian Chaney)和男友比利×乔×哈里斯(Billy Joe Harris),住在72号大街东213号。和他们住在一起的有查妮的兄弟杰里×克尔伯特(Jerry Culbert),还有他的3个女儿,卡丽莎×克尔伯特(Carlitha Culbert)、汤米卡×查妮(Tomika Chaney)、玛拉×查妮(Mala Chaney)。维维安×查妮、卡丽莎×克尔伯特和杰里×克尔伯特的视力有损伤,汤米卡和玛拉是智障者。

1985年7月18日晚上11时30分到第二天早晨6时之间的某个时间,有人撬开了差你家的后门,杰里×克尔伯特、比利×乔×哈里斯、卡丽莎×克尔伯特和维维安×查妮被谋杀。每个被害人都死在单独的房间里。两个最小的女孩,10岁的汤米卡和7岁的玛拉没有受伤。

29岁的比利×乔×哈里斯在房间前面的卧室床上遇害。他头部左侧被垫住枕头销声后击中两枪,子弹穿透了枕头,胸部也被击两枪。他被击中后还依然或者,喉部被隔断。他的手被鞋带反绑在身后,右手腕被牢牢拴住,左手腕打了个扣像手铐一样,脚踝也被鞋带绑在一起,手和脚被电话线捆在一起,他是穿着衣服的。

25岁的杰里×克尔伯特头部近距离遭到致命得一枪。他穿着睡衣死在卧室的床上。现场没有搏斗的痕迹,明显他是在熟睡时被害。在他身上并没有发现捆绑。

15岁的卡丽莎×克尔伯特死在起居室里。她俯卧在床上,有人用从熨斗上割下来的电线反绑了她的手臂,这只熨斗是在这间房间里找到的。她的右手腕被牢牢拴住,左右为打了个扣像手铐一样。她的左脚踝捆的比较松,好像作案人试图要捆住她的脚。她的左腿上栓了根鞋带,但没有系住。她嘴里被塞了镀银的管道带子。她穿着的短裤向外翻。她的喉咙被割伤,尸体被轻微移动过。在她还活着的时候差点被割掉头颅。她的身上有两大摊血迹:一摊在左腿膝盖附近,呈半圆形;另一摊在脖颈处,犹豫此处失血过多最终导致她死亡。

37岁的维维安×查妮的尸体倒在浴缸里。她的手被一根电话线反绑,这根电话线从前腰沿腿部向下捆住了她的脚踝。她被拴住后还艰难地走了几步。有证据证明作案人用另外的绳子套在她的脖子上牵着她走了几步。

维维安衣服背后、在臀部和衣服下边的折边处有大量的卡丽莎的血迹,证明在作案人最先割伤她女儿后,维维安曾坐在了女儿的血迹里。维维安身上有手掐的痕迹和绳子的勒痕,而且头部被重重打击过。她由于被掐扼窒息后在浴缸中被淹死。

麦克阔密柯博士证实,此案是一人所为。他认为,此案是一个系列谋杀犯单独实施的。系列谋杀犯不仅重复犯罪行为,而且犯罪行为还会升级。麦克阔密柯认为,本案与黛博拉×福特谋杀案是同一个人实施的,而且,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升级了。这个系列谋杀犯很可能就住在附近,而且很可能就在现场围观的人群中。

犯罪现场显示了这个单独的谋杀犯与被害人之间互动的逻辑过程。麦克阔密柯推断,作案人用枪威胁着卡丽莎的生命借此要挟两个大人,命令维维安×查妮和比利×乔×哈里斯之后,作案人把枪抵在枕头上销声将其打死,以免惊醒熟睡中的杰里×克尔伯特。杰里×克尔伯特在睡梦中被枪打死。接着作案人割卡丽莎的喉咙,但此时她还或者。他将维维安×查妮坐在自己女儿的血泊里,接着把她拖到浴室里,通过掐勒和水淹将其致死。当作案人回到起居室时,或者卡丽莎自己挪动或者他拖动了卡丽莎。作案人最后试图要割下卡丽莎的头颅。同事他又回到比利×乔×哈里斯那里,用刀在其脖子上捅。

侦查人员在查妮家旁边的小路上发现了塞在卡丽莎嘴里的管道带子的另一部分。犯罪现场勘查在维维安×查妮尸体的浴盆里发现了3枚新鲜的左右掌纹。麦克阔密柯推断这个右利手的谋杀犯用右手将查妮的头按到水下而用左手保持自己身体的平衡。有证据证明这些新鲜的掌纹是在浴缸上次被清洗之后留下的。这些掌纹后来与纳撒尼尔×科德得左掌纹相匹配。



威廉×科德谋杀案(William Code Homicides):1987年8月5日

纳撒尼尔×科德(Nathaniel Code)73岁的祖父,威廉×T.科德(William T. Code),住在什里夫波特(Shreveport)66号大街西641号。1987年8月5日,他与一个朋友恩摩亭×威廉(Enamerteen)的两个孙子在院子里干活。在晚上8时之前,有人还看见这两个男孩,8岁的埃里克×威廉(Eric Williams)和12岁的乔×罗宾逊(Joe Robinson)跟威廉×科德正在院里干活。威廉太太(Mrs. Williams)电话里也应允他们晚上跟威廉×科德在一起,他们经常这样。

第二天上午,这两个孩子没有像往常一样回家,威廉太太觉得有些不对劲,于是下午去了威廉×科德家。大门紧锁,门窗上钢制的防盗栏使她没法进去。从外边看并没有暴力入侵的痕迹。虽然当她敲门时没人应答,但却听到里面有音乐在响。后来发现电视机是开着的。透过窗户她看到了乔×罗宾逊被捆住的脚。威廉太太赶快回家,报了警并带着她的弟弟、侄女、孙女返回威廉×科德家。再用她的钥匙撬开一扇窗户的防盗栏之后,威廉太太和她弟弟看到了威廉×科德和两个孩子的尸体。3具尸体是在不同的房间里被发现的。

乔×罗宾逊的尸体脸朝下俯卧在起居室的沙发上。他的前额遭到了猛烈的殴打,一拳就足以令他晕倒。肩膀皮下和两锁骨处都发现有瘀伤。脚踝被一根白色的塑料绳捆着。绳子的两头在脚踝一侧系着,还留着空隙。同样长的绳子把他的手反绑在身后,塑料绳的一端系着一个手腕,另一端系着另一个,就像手铐一样。一条宽松的绳子缠着他的脖子,固定着口中的填塞物使他窒息。作案人用两倍长的绳子扼死了他。当时这个孩子只穿着一条衬裤,而且衬裤向外翻。

在一间小卧室的成对双人床中间的地板上发现了埃里克×威廉的尸体,他脸朝下躺在地上,是从一张床上拖下来的。塑料绳缠着他的脖子使他窒息。他的手与另一个男孩的捆绑方式相同,像手铐那样捆着。绳子捆了一只脚踝,另一只没捆。现场没有搏斗的痕迹。孩子当时穿着一条短裤。

威廉×科德的尸体脸朝下躺在自己的床上,穿着一身睡衣。电话线捆着他的脚踝,这跟电话线沿着腿部往上一直捆住了他的手腕。他的手像手铐一样反绑在身后。电话线缠着他的脖子固定住口塞物,正好令他窒息。

验尸官说,威廉×科德头部一侧受到了重击足以使他死亡。脑溢血是由于头部被击打所致。胸部被捅了5刀,背部7刀,其中有长长的一刀割断了右臂上方的大动脉。有一些伤可能是致命的,然而,威廉×科德是由于这些共同伤的作用而致死。北路易斯安那州犯罪实验室的帕特×沃杰克韦兹(Pat Wojtkiewicz)通过勘查正式了在威廉×科德被杀的卧室墙上的血迹是中等血流速度喷溅形成的。

麦克阔密柯认为,这起案件也是由一人所谓。两个男孩被同样的方式捆绑、被同样的方式窒息、被同样的方式杀害。作案人用房间中的物品捆绑威廉×科德。麦克阔密柯认为被害人是按照被现场侦查人员所发现的顺序一一被害。既然没有暴力入侵的痕迹,罗宾逊可能让他们从前门进入。罗宾逊头上挨了重重的一拳而倒下,接着被窒息、捆绑、扼死。埃里克×威廉睡在前面的卧室,可能在睡梦中被惊醒。现场并没有搏斗的痕迹。接着埃里克×威廉就被捆绑和杀害。

麦克阔密柯认为,作案人的目标是杀害威廉×科德。因为这两个孩子身上并没有过度杀害的痕迹,也没有使用刀。相比之下,威廉×科德头部被反复击打,而且将其翻滚,前胸后背被捅了许多刀,这对于致死他是完全没有必要的。麦克阔密柯说,这一行为显示了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情感纠葛。

在威廉×科德家里没有发现钱,但是他在被害前一天才兑现了支票,总共大约在400美元到600美元之间。在现场还发现丢失了一支小口径手枪。侦查人员在距威廉×科德家大约180米的泄洪下水道里发现了一把刀和一串钥匙。这把刀与在威廉×科德家厨房里发现的一套用具很相似,这串钥匙是威廉×科德家门上的钥匙。

在发现了死者的尸体之后,纳撒尼尔×科德到负责侦查的警官那里说自己是死者的孙子。他说,当晚案发前大约10时30分到11时之间,威廉×科德打电话让他到家里去一趟,有人在房子外边徘徊。可地说他大约在凌晨2时,也就是在8月5日凌晨2时到了祖父家里。在祖父开门把他迎进家里之后,他检查了整座房子并在房子周围寻找可疑的人,之后就汽车离开了。后来他又回到房子周围检查了一番,然后就骑车回家了。

纳撒尼尔×科德同意跟警察一起到警察局做一份笔录,因为,他显然是最后见到他祖父的人。侦查人员开始怀疑科德,因为他说他在祖父家里动过吸尘器、风扇、湿度调节器和电话,而捆绑被害人的电线正是从这些物品上割下来的。科德同意警察拿走他昨天穿着的衣服和鞋。

他的指纹和掌纹印与在谋杀查妮一案得现场提取的新鲜掌纹印相匹配。科德被告知其先锋权利(constructional right),接受了警方讯问,警方怀疑他实施了查妮谋杀案而将其逮捕。后来,犯罪实验室的帕特×沃杰克韦兹在科德穿着的网球鞋上找到了以中等血流速度喷溅的血迹。虽然犯罪实验室能认定这血迹来自人体,但犹豫量很少以至于不能作进一步的血型测定。

后来,警方征得科德夫人的同意搜查了他们家。在搜查中警方发现了一些割断的电线和一些专业人员专门使用的管道带子。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标记行为的认定并非大家想象的那么简单,也不是那么轻易的就可以被法官接收作为证据使用。经麦克阔米柯博士的专家证言得知,其认为这三起案件是同一人所为。犯罪人以一种连续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在捆绑和杀害被害人的方法上具有相似性。即用电线象手铐那样捆绑被害人,单独使用刀来捅或割被害人,以及固定被害人的方法都是标记行为。最后,通过一系列的证据,法官接受了专家证言。认为它是清楚的、令人信服的、极少有偏见的证言。法庭做出了同意上述案件为同一人所为的结论。事实上证明,这是非常不容易的。

除了麦克阔米柯博士提供的证言,路易斯安那州也邀请了我们老熟人,联邦调查局的特殊监督顾问,约翰·道格拉斯博士。他同样也作出了一份专家证言。

犯罪惯技是习得的行为,习得的犯罪行为能干改变、能够模仿,并能根据特殊情境需要而调整。而犯罪仪式方面却是不能改变的,它与犯罪人对某些事务的内在需要有关。道格拉斯认为,这些谋杀案是由一人所为。

道格拉斯承认,这些案件在进入现场、使用犯罪工具,以及杀害被害人的时间顺序等方面的犯罪惯技差异性很大。但是这些案件却有一些相同的犯罪仪式特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明显的手铐式的捆绑方法。道格拉斯以前从来没有见过这种捆绑方法,他问过的犯罪执法人员也没有一个人见过这种方法。除了独特的打结方法以外,道格拉斯还指出了,犯罪人使用房间内的电器这一特征。犯罪人捆绑的方式是如此独特以至于他说:“如果你把这些案件合起来放到一个文件里,你会发现并说‘这些都发生在一个案件中,简直是同一个例子’。”他指出,维维安×查妮和威廉×科德就是以相同的方式被捆绑的。

道格拉斯认为,犯罪人另外的一个仪式特点就是他操纵、支配、控制被害人的需要。将被害人的尸体放置在不同的房间里表现出这种仪式(ritual)。放置黛博拉×福特和卡丽莎×查妮的方式几乎是一样的。

道格拉斯还指出,在每个犯罪现场都有对被害人过度施暴的特征。譬如,被害人不仅被刺死,而且几乎被割下头颅。另外一个仪式的特点是作案人主要使用刀具杀人。这些案件的仪式特点是如此相同,以至于道格拉斯谈到:“我们认为在这些案件中确认标记方面并不困难。”甚至到过3起案件现场的每个执法警官都确信这些案件是由同一人所为。



这个案例是一个典型案例。当然,书中还记载了几个未能并案的案例。在此就不再摘引了。因为不能并案的情况太纷繁了,一一列举估计一百页都列不完。我们在这里只想说明,反复说明一个问题,就是证据是严谨的,技巧是灵活的。相得益彰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另外,这个案例是作为“法庭上的犯罪人标记”标题下引用的,通过案例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法庭上的证据收集、使用,和侦查中对证据的使用是不同的。麦克阔米柯博士对犯罪人所作出的“行动预告”十分准确了,但是这些预告只能用在侦查,而不能用在法院审理过程,这一点老学员已经能够有非常客观的认识了。再次提出这个问题的目的是告诉大家,使用证据的不同场合,方式方法是不同的。侦探片的戏剧性强也就表现在这里了。可以有猜想和假设。法庭片往往缺乏这个优势,哈哈。

关于犯罪的标记行为我们就介绍到这里了。这一讲的篇幅比较大,但是内容并不是很多,主要是给大家提供案例来进一步对标记行为有一个直观的了解。

刚过完年就上大量,呵呵。大家慢慢消化吧。

下课。
发表于 2009-10-6 15:43:09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五十)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课程名称:《第14章 伪造犯罪现场》 第一讲



第十五章讲完了,现在咱们按照当初的计划返回来讲第十四

章,伪造(staged)犯罪现场。另一种说法叫“伪装(simulated)犯罪现场”。不过通常都称作伪造犯罪现场。这个题目按老特的说法是,“仅此一家,别无分号”的。因为其他专家并没有系统的去研究。关于伪造犯罪现场的观点都是零散在其作品其中的。鉴于此情况,对于伪造犯罪现场的定义就是“千奇百怪”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认识。在这里,老特把前人同辈们的观点都拉了出来,交给读者去品评。在这里我们也给大家摆个地摊,晒晒谷子。

    第一位,首当其冲的就是咱们这行的开山鼻祖,格罗斯。格老在1924年的著作里就陈述了,“只凭个人对现场的观察,无论花费了多大的心血、时间和注意力,都无法明察秋毫,特别是洞悉其中的矛盾。但只要我们着手把现场图准确清晰地画在纸上,则上述特征与矛盾就跃然纸上。伪造犯罪现场的马脚就是那些矛盾的和不可能的情况,当一个人想改变事物本来面目时必然会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作案者如何处心积虑,事先做了何种有远见的、巧妙的安排。”

格老的这段话明确的阐述了,第一,存在伪造现场的情况;第二,只要踏踏实实的工作就能观察分析出来;第三、有伪装必有疏漏。嗯,提纲挈领。果然有大家风范。当然,现代人也能说出来,但是第一个说出这些话的人还是很伟大的。而且是这样,前辈的话都是原则性的,就像三个代表一样,经过我们后人的丰富,使其更加饱满。格老有他自己的局限性,在他的那个年代,盗窃案件及纵火案件的伪造情况相对来说比较普遍,社会影响比较大,那我们看看格老对上述两个案件是如何进行分析的。

“在侵财案件中,最常见的伪造犯罪现场是盗窃案和纵火案。在第一种案件中,大量财产的丢失和违背信誉常常是窃贼利用伪造现场来解脱的借口。通常,识破这些虚假的现场并不是很难。对于刑事侦查人员最重要的一点在于提醒他们自己时常要意识到窃贼常常会伪造现场。在很多案件中这一点必须要阐述清楚。不过也没有必要马上提出疑问,先稳住伪造现场的对方,然后对犯罪现场的每个地方进行认真的检查。应先考虑一下,如果盗窃案属实,后果是什么,然后自问一下,如果是报假案,结果又怎样。刑事侦查人员不应该由于被害人的地位显赫,或事出有因,或因为现场被巧妙伪装过而不进行认真的勘查。不仅要把自己伪造现场的被害人揭露出来,同时,被怀疑的无辜者应该受到警方的保护。”

我现在经常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些长者或者智者到底有没有把他们的经验真正的传授给我们。你说他们没说,书放在那里了。你说他们说了,看了他们的话都是大道理,跟没说一样。后来经过思考。我觉得他们是把深邃的思想融入了平淡的话语里面去了,这需要我们自己去思考和解读。就像《后西游记》里面的师徒去西天找真经的“真解”一样。另外,还有一层意义就是,知道前辈的经验和把他们的经验吸收成为自己的行为方式还是需要磨练的。我想从上面格老说的话,以及我斗胆揣摩他老人家的深意里可以说明一些问题。



第二,康奈尔和索德曼。

这两位在他们的著作中对刑警的侦查方法上提出了辨别伪造现场的建议。在谋杀案侦查中,他们详细的论述了自杀和他杀的区别,讨论了凶手通过悬挂死者的方式来掩盖他杀的痕迹。“在勒死案件中对绳索的仔细检查可以发现一些重要的线索。比利时侦探古德弗罗(Goddefroy)对这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在近几年里,欧洲对于这类不多的案件正是通过对绳索的仔细检查破获的。绳索的纤维走向一般与绳索用力拉的方向是对应的。如果一个被害人沿绳索向下滑动,那么纤维分布的方向也是向下的。如果非自愿的勒杀即谋杀,谋杀者用力向上勒,那么被害绳索的部分纤维将会是直接向上走向的,原因是由于绳索与皮肤的直接接触。”对于身体伤害案件中,“如果在身体的其他部位同时发现暴力痕迹(除了通常自杀行为所施加的部位),那就可以排除自杀,认定为他杀。”



第三,史文森和温德尔

这两位老哥的著作主要是写给刑事侦查和法庭物证技术人员看的。他们两个人的观点与格罗斯相近。在区分他杀、自杀和意外事件问题上,他们两位认为,“一个聪明的作案人可以很好的安排一起意外事件,或是故意杀人案件现场看起来像是一起自杀事件。这样的凶手伪造现场往往很容易欺骗那些对现场勘查不认真的刑侦人员。但是系统的、全面仔细的现场勘查就能拆穿凶手真正的意图。侦查人员必须要清楚的几个问题:1、死者真正的死亡原因是什么?2、被害人本人有可能实施自残行为或采用某些手段达到自己致死的结果吗?3、现场有挣扎的迹象吗?4、作案用的凶器、工具或是物品在什么地方摆放着?”

史文森和温德尔对现场勘查的重要性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讨论的主题从血迹模式分析、伤口模式分析,直到移动或弄乱家具等情况进行分析。对于伪造盗窃现场的问题上,他们提出,“若要成功的伪造入室盗窃现场,并能够骗过警察的现场勘查,伪造者必须将现场尽可能的伪造得看上去很真实自然,否则在事件发生的顺序上就会有漏洞。”可见,他们从时间空间的角度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第四、道格拉斯和穆恩。

轮到道哥了,吼吼。一直认为老特跟道哥不对付。这次也不例外。老特引用了道哥对于伪造犯罪现场的定义,即为维护被害人的名誉及其家庭的名誉而实施的改变现场物证的行为。

……

个人认为道哥应该不会离谱到如此境地,这是其一。其二是,如果上述定义是伪造现场的情况之一应该也是无可厚非的。从这几个方面看,我得出老特很不忿道哥的结论,哈哈。

在这里特别要说到的是,道格拉斯和穆恩提出了“红色标志”(redflags)这一概念。

1、妻子或孩子遭到致命的伤害而丈夫却没有受伤,或没有受到致命伤而逃脱;

2、作案人首先攻击的不是对他最有威胁的人;

3、对犯罪人威胁最大的人遭受到的伤害最小。

同时,大家还要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

1、作案人从现场拿走了不该拿走的东西吗?

2、现场入口的选择能说明什么问题吗?

3、凶手做这样的案件有很高的危险代价吗?

道哥他们的重点其实与前人相似,说白了就是发现犯罪现场中矛盾之处。只不过他把束之高阁的理论变成了广大刑警可操作的方法了。红色标志理论在办案中被普遍运用。为刑警辨别犯罪现场是否被伪造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第五,伯格斯。

这个也是老特的“宿敌”。两人在法庭上代表不同的立场进行过“搏斗”。在伯格斯所著的《凶杀案见侦查》第三版中,罗列了十条侦查策略。并且在书中提醒刑侦人员在进入现场时就要警惕现场已经被犯罪人进行了伪造,防止侦查被误导。十条策略如下:

1、对于已经死亡的被害人进行评估;

2、通过对被害人的受伤类型与伤口形式来判断凶手使用的凶器类型;

3、采用必要的法庭物证检验来确认和证实案件的真相;

4、采用凶器检验措施,包括弹道和凶器性能测试来寻找潜在的证据;

5、评估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行为;

6、通过访问被害人的朋友和亲属对被害者进行描述;

7、重现和评价相关事件;

8、把现场勘查的发现与法医检验获取的证据进行比较,并与法医交流意见;

9、用事实证据核查各方陈述的真伪;

10、把每起死亡案件的调查都视为凶杀案件来调查。

老特当然的提出了种种意见,在此就不再赘述了。



最后,老特把自己也收录了进来。

“在本文的第一版中,特维(Turvey,1999)仅用一页来阐述伪造犯罪现场,没有详细的解释(p.142)。本书作为第二版则用了一章对现在最流行的两本有关的伪造现场研究的著作进行介绍,这两本书分别是道格拉斯和穆恩于1992出版的书和伯格斯1996出版的书。然而这些书中所作的介绍并没有给读者提供案例,也没有对伪造现场提出什么新颖的观点。”

我一个字不少的把这段摘录上来了。怎么说哪,不论本章老特后来是如何阐述伪造犯罪现场这一课题的,就上面他对前人、同行的介绍,我只能说,有点不厚道了,呵呵。



总结一下,通过对上面各位大仙的介绍,我们得出结论是。

所谓伪造犯罪现场是指,有人在警察到达现场之前有目的地改变犯罪现场。实施这一行为的原因大致有两点:一是扰乱案件侦查的逻辑方向;二是保护被害人或是被害人的家人。

“伪造犯罪现场”这一课题在犯罪调查中并未被广泛的给予重视。

格罗斯老爷爷在几个世纪前对于伪造犯罪现场问题已经做出了准确的论述。而且他的观点到现在仍是非常有价值的。

判断犯罪现场是否进行了伪造,主要依靠物证的收集和判断。

有资格评价罪现场是否进行伪造的人员为经过培训的司法科学家,譬如物证技术学家、犯罪学家、法医学家等等。

以上就是本讲我们学习的东西。在下一节课中,我们要通过案例在介绍在法庭上对于犯罪现场是否进行伪造问题的认定。我想通过以前的学习,我们应该有思想准备了,作为新生的学科,面对法庭这个“死板”的家伙来说,一般讨不到好果子吃,哈哈。

这节课虽然讲的都是书摘似的东西,但是我觉得内容还是比较有趣的,因为我们摘录的都是各个大仙总结的“精髓”。希望大家好好消化一下。记得我一开始说的吗,那些大仙们说的普普通通的话也许蕴含着很深的含义。大家努力吧。如果有什么心得也要告诉我一声呦!



下课!
发表于 2009-10-6 15:43:39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五十一)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课程名称:《第14章 伪造犯罪现场》 第二讲



在老特给别人的结论挑了一大堆毛病之后,他自己也开始出来给别人当靶子了。在他认为自己研究比较深入的领域,也是未被人过度关注的领域,伪造犯罪现场。他引以为豪的PK掉了前FBI调查人员,麦克格拉雷,并且在自己论文的扉页上的明显位置上标注出来,就像是一个发光的标签一样耀眼。有的时候对老特的人品实在是不敢恭维,尤其是按他写的书做了五十期讲座之后,感觉越发的强烈了。如鲠在喉,不吐不快啊!老特就像是一个医学院本科毕业的高材生,毕业之后按部就班的到了医院当上了主治医师,当然还不是主任医师。想继续表明自己、抬高自己,于是就想到了一条捷径,开始作践老中医,用科学的理论去解构中医。说实话,有点看不过眼了。跟上面的比喻很相似,犯罪心理画像的地位比中医在医学领域的地位好不了哪去。从学科特点分析,犯罪心理画像真的不适合在法庭出现。两者进行对比,一个是客观,一个是主观;一个是严密的推理,一个是建立在或然率的基础上。明显就是鸡同鸭讲。看到老特表白自己的时候,感觉就像毛头的西医小子质问中医老先生,你的理论依据在哪里。大家心里都是明白的,这其实就是两个体系的事物。用画像的方法找到犯罪嫌疑人后被别人所诟病,就像西医小子用自己的体系去欺负老先生。但是对于西医小子,对于类似老特这样的人,爬上高山才能体会“山高人为峰”的快感。他们自己也许也知道,他们是在高山衬托下才能成为“峰”的。在这里真为那些一直战斗在一线的心理画像人员致敬。他们一边忠于自己的理想,一边忠于自己的职责,一边协助他人,而到最终却往往使自己处于被嘲笑、讽刺,以及为了私利打击的对象。

言归正传,老特挑选了25起伪造现场的案例进行分析(他诟病“二分法”的最大的理由就是道格拉斯他们的案例太少了,仅有36名犯罪人以及118名被害人)选自全美刑事及民事案件判例。通过这些案例来分析研究伪造犯罪现场的一些特点。

老特在分析开始之间对这项研究进行了说明:

1、案件来源:公开和未公开的全美刑事民事法庭判决结果的数据库中按“伪造犯罪现场”、“现场伪造”、“伪造的现场”、“伪装的现场”等关键词搜索查到的。(为了说明客观性和随机性)

2、这些案件中要么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供认的,要么是通过证人证言或者现场物证所证实的。(说明案件甄选的正确性,排除了错误收录案件的可能性)

3、定义了伪造犯罪现场的概念,即在犯罪发生的现场将有关的物证进行更改或伪造;或当某处已发生犯罪,但为了迷惑警方,或改变警方侦查方向故意而在没有犯罪发生的地方伪造一个假的犯罪事件或犯罪现场。(鉴于上一讲中,很多研究者对犯罪现场都进行了定义。老特此举的潜台词就是,我说我的,你们别把你的观点来约束我。如果你说的范围与我的不一致,那么不是我的问题,是你们的理解问题。太他妈鸡贼了。一看就是经常找别人茬的主,要不是这样很少能有这种防范意识。我这么说的意思也没给我自己留后路,我也是找老特茬来的,在此正名。)

4、案例选自1980年至2000年二十年的时间跨度,25个案例,这25个案例中包含33名罪犯和31名被害人。

5、老特还进行了排除法,也就是说这些案例中不包括那些声称自己是案件被害人,其实是用自残的方法来证明那些虚无的强奸、伤害、绑架和其他类似的欺骗性谎言的案件。(这样做本身就同第3项起到了一样的作用。他总结的伪造犯罪现场是“特氏”伪造犯罪现场,至于是不是一个完整的、客观的、现实意义上的伪造现场,我们只能说,有的地方被阉割了,而有的地方被拉长了)

太TMD鸡贼了。我只能这么说。他这么矫情只能说明一个问题,他不是在探讨问题,探讨问题的同志是不会封别人的口的。他的心态并不开放,不允许别人说出自己的观点,或者说不允许别人在他自认为想的很明白的领域“占先”。这样看,道格拉斯和那些FBI的同事门更显得可贵了。他们把画像当事业,没当自己家后院。别人不许动。这想问一句了,老特老家是哪个村的呀?不是看不起农民伯伯,只是感慨即便发达如斯的资本主义国家内部也存在小农意识啊?凸显毛爷爷先知先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的伟大了。

今儿的废话有点多,不过也是老特招的,算他账上。不过话多了冰冰还是会骂的,哈哈。

下面就是老特的研究报告内容。

统计结果

案件数量:25起

犯罪人数:33人

被害人人数:31人

老特通过上述案例对伪造犯罪现场进行了分析,分析的项目分别为“犯罪人特征”、“被害人特点”、“犯罪行为特点”、“犯罪动机”、“执法人员犯罪”等几方面。

先说犯罪人特征。老特通过图表得出以下数字统计,图表太麻烦,而且不方便看,我就偷懒不画了,哈哈。

1、涉及男性伪造犯罪的案件有21起,占总数的84%,共有25名男性罪犯,占总数的75.76%。其中17起案件中有1名男性罪犯。

2、女性涉及伪造犯罪的案件有4起,占16%,共有8名女性罪犯,占总数的24.24%。4起案件全部是女性单独作案。

3、另有4起案件是男女共同作案。

4、有11起案件是作案人自我供述的,其中6起案件,占总数的24%,是作案人的同伙或是作案人的女朋友供述的。又有3起案件,占总数的12%,是作案人及同伙人共同交代的。这样加起来共有14起案件是自己供认的,占56%。当然,还有11起案件,占总数44%,“打死我也不说”。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男性伪造现场的比例高于女性。当然,这也和暴力犯罪中男性犯罪人数绝对多于女性有一定关系。在夫妻“互捅”的案子里,共有4起案件,是夫妻间一方雇人杀害另一方。即男方雇人杀妻子与女方雇人杀丈夫的数量几乎一样多。如老特所言,这是统计的意外发现,“挺有意思的调查结果”(啥人性啊,呵呵。我说的是老特)。从招供的情况看,好像压根就没有那么痛快就“撂”的。我理解老特说的意思应该是,那些所谓供述的应该是在难以自圆其说后,别管是自己的辩解和证据相矛盾,还是跟同伙说的相矛盾,然后就放弃抵抗了。至于犯罪人没有如实供述的情况,在这些没有如实供述的案件中,最后都是通过警察和物证专家的证言,通过现场再现最终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撒谎、作案现场是伪造过的犯罪现场。也就是说,这11起案件涉及的犯罪人是打算伪装到底的。由此可见,不论是稍作抵抗就投降的情况还是抵抗到底的情况,犯罪现场再现工作在侦破这类案件过程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了。



然后咱们说说被害人的特点。

1、在涉及女性被害的17起案件中,占案件总数的68%,有17位女性被害人,占被害人总数的54.84%。(在研究的25起案件中,没有一起案件涉及两位以上的女性被害人)

2、在涉及男性被害人的11起凶杀案件中,占案件总数的44%,被害男性有14人,占被害人总数的45.16%。(其中有两起案件涉及两位以上的男性被害人)

3、25起案件有29名被害人,占被害人总数的93.55%,与作案人有亲属关系,或以前有婚姻关系,或以前是朋友关系。剩下的3人中,有2个人与作案人是间接的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另外1个是商业伙伴(靠,全是窝边草啊。看来不是“不要跟陌生人讲话”,而是“不要相信身边人”。就跟《编辑部故事》里余得利同志说的那句经典语言一样,“媳妇儿你以为怎么样,跟你风雨同舟的人,那,睡觉的时候也得睁只眼!”)。进一步分析,上述与作案人有亲属关系,或以前有婚姻关系,或以前是朋友关系的被害人中,13起案件,占总数案件的54.12%,有12名被害人是凶手的妻子。而丈夫被妻子干掉的4起,占总数的16.67%,有4名死者。排在第三位的是儿子,3起案件,占总数的12.5%,有4名被害的男孩。经调查发现,男孩是在他们的妈妈被杀死后才被杀掉的。(脑子中闪现了很多光鲜的名字,辛普森、辛普森、辛普森……)

上述数据可以给侦查提供一些假设,作案人为了掩盖他与被害人之间有较亲密的关系往往要伪造现场。但是不要矫枉过正。上述的假设只是为侦查提供一个思路,一种可能性,有效的缩小侦查范围,但是并不是每起案件都是这样的。因为作为研究的案件本来就是范围有限。另外,这只能在伪造现场的前提下做出的。

犯罪行为特点。

1、在25起案件中,所有伪造现场都是为了用来隐匿谋杀犯罪的痕迹。(这印证了格罗斯提出的观点,“这不仅仅是犯罪人的行为,其伪造或许是为了隐匿他们自己,它恰恰也是刑事侦查人员最熟悉的现象,是他们虽有最想调查清楚的东西。”我理解他的意思是,画蛇添足,哈哈。另外就是觉得,除了杀人外,其他案件真不息的去作假啊!)

2、将谋杀伪造成陌生人入室盗窃引发的杀人案是最常见的伪造形式,在所有的案件中有13起占52%。伪造成自杀案件排在第二位,有4起案件占总数的16%。大多数情况下,现场都伪造成死者尸体躺在卧室里,共17起占总案件数的68%。最常见的伪造类型就是使其看起来象在家庭争吵后引发暴力导致的结果,掩盖起故意杀人的目的。也无怪乎犯罪学家曾经说,“犯罪学早就指出,凌晨3点钟时,一个人在中央公园比在他或她自己家的卧室里可能更安全”,数据告诉我们的,无奈中……

伯吉斯等人提出了一个假设(1992):冲动导致的家庭暴力案件(spontaneous domestic homicide)没必要伪造现场。这类案件的作案人往往是由于近来的压力事件或是日积月累的压力一下子爆发所致。他们又认为,凡伪造家庭暴力的现场(staged domestic homicide)必定是精心准备和实施的这种现场有较多的整理痕迹、不凌乱、缺乏真正犯罪时所必然出现的证据现象。然而老特认为自己最新的研究结论并不支持上述观点。在25起案件的研究中,有并不精明的现场伪造,它也没有精心设计的作案。大量案件都和冲动的家庭暴力有关,伪造现场通常是作案后才突然起实施的、并且伪造的现场常常很粗糙。

个人认为上述两方的观点和假设并不冲突。伯吉斯所提的“精心”与老特所说的“粗糙”并不在一个层次和界面上。前者侧重犯罪人的主观层面,但是犯罪人并不是专家,又是初学初练乍道的,也就是有心无力了。后者侧重客观体现,被那些刑侦的老炮一看,这些都是小儿科啊。另外两种结论的差异也能反映出伪造现场的发展趋势。一个是1992年的研究结果,一个是现在的研究结果。伪造现场也同社会对家庭暴力看法的变化而变化的。比起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现代的人们仿佛对重压下的犯罪人抱有更多的“同情”,而非像以前那样重视家庭关系。当然,我这么说也是有偏重没偏废的。大家不要片面理解。还有就要从美国司法判例去分析了。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在量刑上的差异是非常大的,至少比中国大陆的差异大。在美国估计是八年和三年的差异,在中国是死刑与死缓,或者无期的差异。在这里没有褒贬的意思,毕竟国情不同,历史不同,很多因素都不同。只说程度问题而已。给大家一个概念。

啊?不知不觉的已经下课了。今天跟大家玩数字很兴奋。关于犯罪行为这一话题还没讲完,咱们下次接着讲。另外,下次给大家提供个案例分析分析。

就这样吧,下课。过马路要走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人行横道啊!特地嘱咐一下是因为老赵我要买车了。大家要小心。
发表于 2009-10-6 15:44:11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五十二)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课程名称:《第14章 伪造犯罪现场》 第三讲



现在开始回到课堂,午休结束了,咱们接着讲课。虽然还是很热,哈哈。上次我们讲到哪了?哦,上次讲到了“犯罪行为特点”的头两个方面。好的,现在我们继续说它的后面几个方面的内容。喜欢记笔记的同学可以开始了。

3、在使用凶器方面。我们上节课说了,在25起案件中我们从中总结相应的数字。在各位犯罪人动手的时候,长短家伙的使用是非常突出的。其中使用手枪的情况共有12起,占总数的48%。使用步枪的共4起,占总数的16%。面对面的还需要步枪,看来也很不专业啊。是不是还要用枪托啊,哈哈。另外一个统计结论令老特惊奇,他认为在11起案件中,占44%,凶手使用的凶器在作案现场随手拿到的。这意味着,另外占56%的14起案件是有预谋有准备的使用凶器。我的结论是从另外一个方面看的,上面的数字表明,美国人好像随便把枪支弹药放在家里任由他人选择,就像武器超市一样。而且还能免费试抢,当然,靶子是这个房间的主人而已。

除了动枪外,还有肉搏的。但是相对就比较低了。一看就是在美国,枪战比较平常。其实一想也是,船越文夫老先生曾经教育陈真小同学及其夫人,“杀死一个人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是手枪”。在上述25起案件中,勒死案件仅有两起,占案件总数的8%。第一起是一名28岁的男性假释犯去照顾一名有关节炎的87岁老妇,后来,他实施抢劫并扼死了她。这名凶手将老妇扼死在床上,从死者的钱包里偷了5元,然后将现场伪造成打坏窗户、翻空抽屉的入室盗窃者杀人案的犯罪现场。另一起案件是一名男子用女性裤袜勒死他妻子并把死者尸体放在卧室里的床上,也把现场伪造成入室盗窃者翻箱倒柜后实施的杀人犯罪。所谓物以稀为贵,对于勒死人这种在美国比较费力不讨好的犯罪方法,侦查人员对这一问题非常感兴趣。我想咱们公安同志应该不会这么敏感,倒是谁要是开枪了,那才是新闻。呵呵,言归正传。他们对什么方面感兴趣哪?我们看看,他们研究在什么情况下犯罪人会攻击一个人的脖颈,尤其是扼勒……oh,my God!算了,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研究精神,大家就体谅一下他们吧。经过反复的研究他们发现,往往是被人非常熟悉的犯罪人会使用这一手段。在这里大家要看到“往往”这个词。我想虽然中美两国国情不同,但是作为人性来说大体还是一致的。他们的这个结论真是很缺乏普遍性。在这里我和老特的观点比较相似了,他说,“但我们的研究结果并不能支持这一说法,这需要进一步研究有亲属关系的被害人与作案人进行伤杀的行为特点。”good!当然,如果仅仅作为一个思路,或者说侦查方向来说,拓宽研究搏击与枪击的区别也是未尝不可的。

4、贼喊抓贼问题。

在18起案件中(占72%)大多是作案人最初“发现”的死者尸体。这一结论让老特吃惊,但是他仔细思考后发现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外国人比较厚道,这种三脚猫的小诡计都要大惊小怪,而且要用数据证明。在咱们浩瀚的历史长河中,现在基本上作为贬义词的“贼喊抓贼”,在当初是以一次成功的经验使之流传下来的。老特认为,“在大多数案件中,作案人都要伪装成非常震惊、悲痛,并要其他人陪他一起发现尸体以使人相信他与这起案案件毫无牵连。这一发现与通常人们对这类现象的看法明显不同,通常人们觉得,实施犯罪凶手自己尽量远离作案现场,希望别人发现死者尸体并报告,以使自己逃作案的嫌疑。不过,这25起伪造现场案件中,缺乏那种复杂的造假迹象,因而它并不能说明“故意发现”尸体是有预谋的毁灭证据或转移证据的一个步骤。这一数据只是表明,在一起值得怀疑的家庭凶杀案件中,没有首先发现死者的尸体,这并不是值得怀疑的“红色标志”,即不像人们像的那样犯罪嫌疑人肯定是凶手。而最初发现死者尸体的人,倒应该考虑否有犯罪嫌疑的可能。”说了这么多,总结一下就是,犯罪人如此这么做就是为了制造不在场证明。哎,没见过世面啊……

老特的另一个发现是,“在涉嫌家庭凶杀的案件中,伪装从犯罪现场带走贵重物的有7起,占总案件数的28%。这在伪造成入室盗窃和抢劫案的16起案件,也占43.73%。一个逻辑的推理认为:作案人既然想偷窃财物,就应该从现场拿走财物,于是伪造现场就应该如此。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我只能无语了。老特这一个发现,那一个发现的说的很来劲。我只是在想,如果这个发现是别人“发现”的,他怎么批评人家。

另外,既然说到家庭暴力问题,我们看看伯吉斯等人( Burgess,1992)提出的观点,即冲动导致酌家庭暴力案(spontaneous domestic homicide)没必要伪造现场。他们认为,这类案件的作案人往往是由于近来的压力事件或是日积月累的压力一下子爆发所导致。但是,他们还认为,凡伪造成家庭暴力的现场( staged domestic homicide)必定精心准备和实施的。这种现场有较多的整理痕迹、不凌乱、缺乏真正犯罪所必然出现的证据迹象。我个人认为,这个观点最起码有一定得普遍性。然后大家来看看老特是怎么品评别人的“发现”的:上述没有检验过的观点容易给读者留下这样一个印象:冲动的家庭暴力导致的凶杀案件不涉及现场伪造问题,伪造现场的作案人大都是精明的、狡猾的、有较好情绪控制力的人。我个人认为,是他想歪了,不是别人说偏颇了。要想从鸡蛋里挑出骨头来其实很简单,城乡结合部,马路边上,一个小炉子,上面座着一个锅,咕嘟咕嘟煮着的那个,五毛一个,一块钱三,可以选有毛还能选没毛的,那里一般都有骨头,不用挑,直接吐就可以了,当然,还能咽。老特说完了自己的观点,然后又用他那25起案例说事(虽然这25起案例看起来也不是很充分)。“然而,最新的研究结不支持上述观点(就是那区区的25起案例),……有并不精明的现场伪造,也有没有精心计划的作案。大量案件都和冲动的家庭暴力有关,伪造现场通常是作案后才突然想起实施的,并且伪造的现场常常很粗糙。”真是别人大度不跟他一般见识就蹬鼻子上脸啊。要不是这本书里,排除老特自吹自擂的篇幅外还有可取之处的话,我就要罢课了。

5、第一犯罪现场与第二犯罪现场。

让我先喘口气。好,接着讲。在老特总结的数据中还应该令大家注意的是有两起案件作案人把死者尸体从第一现场挪到第二现场( secondary scene)。关于第二现场的概念在这里就不多说了,我们前面已经已经系统的讲过了,如果没有印象了,可以参看第十一章的讲座。第一起案件是一名男子用钝器杀死他的妻子,然后伪造成死者是由于车祸造成死亡的现场。第二起案件是一名男子和3名同伙(两男一女)用鸟枪杀死他的前妻,然后将死者尸体扔在乡间马路边,伪造成被人强奸杀害的现场。我们当然不会天真的得出结论说,每起案件都有第二现场(老特是比较天真,他会这么认为,而且书里确实这么写了)。但是,这可以拓展我们的思路,即某些犯罪现场已经是造过的第二现场。

6、关于伪造自杀现场的情况。

经过统计,上述25起案件中有6起为伪造自杀的现场(占伪造案的24%),其中两起案件伪造遗书是很明显的(占8%)。看来这些犯罪人还都很仗义,杀了人还替人家做了后事安排。只不过有的时候会弄巧成拙。伪造自杀的现场必须有遗书或自杀者都留有遗书,这他们思维的一个定式。老特认为伪造自杀现场有无遗书现象还取决于时间因素。也就是说,作案人常常没有时间或没有给自己留出充足的时间伪造遗书。这说明,这类凶杀案的发类凶杀案的发生并非事先预谋好的,因此只能一般地伪造一下现场。还有一点就是与死者熟悉程度也能影响“遗书”的质量。这也是伪造的遗书为什么容易被识破的原因。

犯罪动机

根据作案人的供述,以及根据作案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老特得出一个结论,犯罪动机要么是泄愤(anger),要么就是图财( profit)。数据表明,有15起案件(占60%)其作案动机是泄愤,另有12起案件(占48%)其作案动机是图财。仅有2起案件,(占8%)是二者兼而有之,既泄愤又图财。

对于犯罪动机本身,无非就是这几个选项。在这里直接引用老特的原文。因为实在没什么可解释和分析的。但是,老特对于犯罪动机引申出来的问题比较有趣,即在泄愤动机的案件中的过分施暴现象。一共有7起案件(占46.67%)并没有出现过度施暴的现象。一般认为,过度施暴往往表明一个人在作案时有愤怒的动机。这在另外8起案件中出现并得到证实,占53.33%。但是,老特也没有交代过度施暴与泄愤动机之间的联系。只能说,这些表象并没有反映出其本质,或者说,主观意愿很难通过统计数字来表现。人是复杂的生物。



执法人员犯罪

最后一项统计显示了执法人员犯罪的数据。应该说这是一个比较“意外的”研究。之所以这样说因为,伪造现场的案件中居然有5起案件(占20%)涉及曾经是、甚至在作案前是执法人员的犯罪人。这类案件多数是男性,有4名,占80%,而且,大多是随着谋杀出现的伪造。另外让我们意外的是,在他们的伪造过程中,仍然缺乏伪造证据的技能。例如,其中l起案件(占20%)执法人员为了摆脱他们与被害人关系嫌疑,居然轮流将被害人从第一现场挪到了第二现场。另外一起案件中(20%)执法人员为了伪造入室盗窃或抢劫现场,刻意地从现场拿走贵重物品。剩下的3起案件中(占60%)执法犯法者首先“发现”了被害人。上面的例子对于刚刚上完本节课的同学来说并不陌生。对,他们都犯了非常低级的错误。他们当中居然没有一人制造合乎逻辑的假象或销毁痕迹、转移证据。看来警察也是一般人。



结论

以上就是对伪造犯罪现场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我从老特独树一帜的课题研究发现,他的研究提出了很多问题。当然,包括课题本身,以及别人观点的问题。但是纵观老特自己的论述,他并没有解决任何一个。以下就是他对伪造犯罪现场这一章的结论性发言。

“以上对伪造现场的研究应该被看做是初步的,这些研究与侦查活动有着切的关系。(点题,说明对自己的研究有一定的自知之明)正如在文中所讨论的那样,它们可以为识别伪造现场的红色标志提供参考,同时,它们也对以前一些作者的观点提出质疑。(老特本章所体现的两个作用。积极的方面是让相关人员对伪造犯罪现场问题有了足够的了解,另一方面记载了老特的乐趣,对其他人提出质疑。当然,只有一个人除外,就是格罗斯先生。算他良心未泯。)而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领域也已明确,即有必要将过去20年内没有伪造的家庭暴力案与伪造的家庭暴力案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研究,以期建立一个更有使用价值数据库。(把活儿又推给别人了,然后再找茬)”

对于老特一直推崇的格罗斯先生,老特再次引用了他的观点,即认真地检验刑事物证、根据已发现的物证认真分析和对比被害人/证人的陈述、准确地再现犯罪现场、不要轻易地假设等。这些都是经过千锤百炼的警句。我想不用老特再次重复大家也都牢记于心。但是对于他的研究,这些仿佛又太笼统了。

好了,这一章我们又讲完了。一开始跟大家说的案例由于篇幅问题就只能作罢。好在我们在讲述数字的时候把一些小的案情点缀其中,使得大家不会那么枯燥。这一章节,我个人认为,除了相关的知识、经验外,我们得到的另一个启发是,做人要厚道。

谢谢,再见。
发表于 2009-10-6 15:49:13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

(进阶练习1)



命题人:“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冰冰  赵老师  老何

特别鸣谢友情技术支持人员:汤圆

题目:犯罪剖绘进阶练习题《个案与连环杀人案件比对剖绘----黑色大丽花谋杀犯&金伯利鲁恩的疯狂屠夫》



同学们好,经过近三个月的学习以及《为杀害子夜的凶手画像》那次随堂练习,相信大家已经对犯罪剖绘以及证据适用规则、归纳法和演绎法都有了初步的认识,也就是说,大家应当具备了一点犯罪剖绘的基础能力,不过从上一次随堂练习的成绩来看,几乎可以说是……就差“全军覆没”了,这也提醒包括我们犯罪研究工作室在内的所有人都不能停留在现有阶段而驻步不前,在犯罪剖绘研究这条无止境的道路上,希望大家能与我们共勉!

这次进阶练习题不但起点更高,难度更大,而且同时是《白话讲座》第一部分的期中测验,我们还将通过参考这次测验以及上次练习的成绩重点关注某些能力突出的同学,并在其自愿的前提下考虑决定其是否可以加入犯罪研究工作室(关于犯罪研究工作室的情况可参见我们的网站 http://www.fingerprint-css.com/ ),能够加入犯罪研究工作室的同学不但可以在我们这里进行犯罪剖绘的强化学习,而且将在工作室主题咖啡屋内享受内部消费优惠,拥有借阅内部资料的权限以及网络资料查询的成员个人ID与权限(同时须严格遵守工作室的内部规定),如居住在北京地区可参加工作室的例会。以上,期待大家的参与和表现!

现在发卷!

      《黑色大丽花谋杀案》

      
1947年1月15日,美国,加利福尼亚,洛山矶,中心住宅区39街,诺顿街区。

上午10点左右,一名叫贝蒂·伯辛格的家庭主妇带着自己3岁的女儿去鞋匠那里取送修的鞋子,当她们路过诺顿街区一片茂盛的草地的时候,伯辛格似乎看到那里躺放着一具残破的人体石膏模型,在她走近之后震惊地发现这原来是一具被支解的赤裸的女性尸体,伯辛格立刻用手挡住了自己孩子的眼睛,并带她一起奔向左近的街区报警----举世震惊的“黑色大丽花谋杀案”就此拉开了帷幕。

   
现场勘验报告:

白种女性裸尸,弃置于诺顿街区荒地,尸体自肚脐处被拦腰斩成两段,面部朝上,双臂上举,肘部弯曲,两腿笔直伸展,分开角度很大(大于60度),两部分尸体被对正摆放,中间相隔约50厘米,尸体被清洗得很干净,现场未见到血迹,胸部(乳房)遭到严重破坏,嘴自两边嘴角被割开,伤口直至耳根。尸体发现时间为1947年1月15日上午10时许,从尸体上的露水痕迹判断弃尸时间可能为凌晨2:00左右。弃尸地点周围经常有车辆行人经过,未得到目击报告,很明显,弃尸地点并非案件第一现场。

   
被害人验尸报告:

被害人经指纹核对确定为22岁的白种女性伊丽莎白·安·肖特,身高171厘米,体重51.2公斤,蓝眼睛,头发原为褐色,后被染成黑色。因为尸体有被冷藏过的痕迹,所以死亡时间只能粗略判断是在14日下午15:00-17:00之间,死因为头部遭到重击导致颅骨内陷或面部失血过多,还有可能是由于面部失血流入肺部导致其被呛死。尸体被自肚脐处切成两部分,时间应当是在被害人死亡后,但由于尸体破坏情况太严重,且致命伤口过多,所以亦不排除被害人是被活着切割开的。血液基本被放尽,尸体内外全部被用水清洗过,未找到任何精液或类似的痕迹。

     
上半部分:头部内陷式骨折,面部多处淤伤,嘴部自嘴角向两边割开,伤口呈锯齿状,下颌骨与咬合肌均被切断,伤口直至耳垂,该伤口使得被害人面部看似呈现出一种诡异的笑容(很明显是参照了小丑化装的样子)。很反常的是,口腔已经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腐烂,而且里面塞满了可能是用来止血的蜡。颈部无明显外伤,但有被捆绑的痕迹。胸部伤口多,主要集中在两乳房位置,右侧乳房几乎被切掉,其他伤口多为锯齿状切割伤,另有多处烟头烫伤。上半身的脏器被塞入胸腔,经解剖,胃内无半消化状的食物,但是部分残渣显示被害人曾经吞食或被强迫吞食过大便。双臂有多处淤伤及骨折,多根手指骨折,红色的指甲油大部分已脱落,还有几个指甲被拔掉,手腕处有被捆绑的伤痕。

      
下半部分:脚踝处有被捆绑的伤痕,伤痕面积大,伤口自下向上翻起,被害人可能被倒吊过,双腿自膝盖位置骨折,大腿有多处伤口不深的刀伤(大部分是划伤)以及淤伤,其中左大腿前侧有一较大的伤口。生殖器无遭受性侵害的痕迹,肠子等脏器被冲洗过以后塞入腹腔,下腹部有一个类似做过子宫摘除手术的伤口,子宫被取走。总体而言,下半身的脏器丢失较多。

      
从被害人所有的伤口判断,被害人是被用大型砍刀类武器分尸,其死因存在多种可能性,但是毫无疑问,她在死前被惨无人道地折磨了36至48小时,犯罪人用于折磨她的凶器应当是短刀以及棍棒等。

关于被害人的背景资料:

被害人伊丽莎白·安·肖特(昵称“贝蒂”或“贝丝”),1924年7月29日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的海德公园市,父亲克莱奥·肖特,母亲是菲比·肖特,被害人在肖特夫妇的五个女儿中行三,其父在她很小的时候借伪装自杀离家出走加利福尼亚,多年后打电话给其母希望复合,被其母拒绝。

贝蒂在1940年被送到迈阿密,她随后辍学去酒店开始做服务生,16岁的贝蒂已经出落得甜美动人,并开始效仿当时的偶像影星迪安娜一身黑色的着装来树立自己冷艳的形象。少女时代的贝蒂就树立了两个理想:第一,嫁给一个军人,最好是空军;第二,成为一名演艺界明星。她开始混迹于军营和海军基地附近的公共场所,并与多名军人发生过纠葛,她父亲对她这种状态的反感,加之父亲在她幼年时对整个家庭的遗弃行为,最终导致了其父女关系的彻底破裂。

1945年年底,贝蒂与一名叫马特·戈登的飞行员确定了恋爱关系,戈登后被派驻海外;不久后戈登的母亲给她发来电报,说戈登因飞机坠毁死亡(该情况后被核实),贝蒂生前这段唯一正常的恋爱关系随告结束,但是戈登已经无疑幻化成为了她心目中的归宿,在她被杀害后,在她寄存于长途汽车总站的个人物品中仍保留着记录戈登死亡的报刊文章。在她失去爱人的同一时期,一部名叫《蓝色大丽花》的电影上映了,由于贝蒂的那身黑色装束(穿着黑色的内衣、内裤、外衣、裙子、丝袜,黑色的鞋,甚至把头发染成了黑色,还戴着黑色的廉价戒指),她周围的人开始称呼她“黑色大丽花”。

贝蒂白天徘徊于好莱坞的街头,并幻想在某一天被“星探”发现,从此走上成为演艺明星的道路;而晚上她则不得不从自己的“白日梦”中回归现实----由于她的虚荣和懒惰使得自己一直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她甚至付不起一天一美元的房租,她只能用身体作为代价去向任何一个对她有“兴趣”的男人换取食物、酒、香烟、衣物乃至一张可以过夜的床,有证据表明她也曾经偶尔卖淫来挣一点生活费,虽然这为数不多的钱也很快会被她挥霍掉----贝蒂宁可挨饿受冻也不愿意缩减自己在服饰方面的开支。同时,由于贝蒂的生活上的放纵以及为人的自大虚荣,她身边几乎没有一个真正的朋友,也没有哪个男人愿意与她维持长久的关系,哪怕只是简单的肉体关系。

1947年1月8日,她认识的一个男人收到了贝蒂寄来的一封信,信上说她已经去了芝加哥并尝试作一名时装模特(这很可能也是她许多“白日梦”中的一个)----这是她生前写过的最后一封信;1月9日,一名叫罗伯特·“红”·曼利(因为他长了一头红发)的推销员开车送她到去往芝加哥的长途汽车站(贝蒂的行李就寄存在了这里)----这也是贝蒂生前最后一次被人看到,她说她要去芝加哥看望她的姐姐,但是没人知道她到底有没有坐上那趟长途车。

直到1月15日,她的尸体被发现,贝蒂尽管已经失踪了将近一周的时间,但是没有人因此向警方报案----她在短暂的一生中都希望成为人们注目的焦点,但是事实上没有任何人真正关心她。

关于案件的后续调查情况:

1月25日,贝蒂的黑漆皮钱包和黑色的鞋子距离其尸体被丢弃地点只有几公里处的25街区1819E单元处的一个垃圾桶内被发现了;而在1月23日,报社收到了一个包裹,包裹内有贝蒂的出生证明、社会保障卡、她生前与许多军人的合影、一些名片、报导马特·戈登死亡的剪报、存放行李的寄存票以及一本通讯录,通讯录上虽然有几页被撕掉了,但是依旧剩下了七十五名男性的名字和联系方式,随包裹寄来的一个信笺上有用从报纸或书刊上剪接拼凑的几句话:“这是大丽花的财产,还会有信件寄来。”

      
1月28日,一封短信被寄送到警署,这回是用手写的几句话:“周三,1月29日上午10点是转折点,(我)要在警察那里寻开心。”落款是“黑色大丽花复仇者”,很多人依据该信笺的内容推测凶手很可能将要在上述时间自首。

      
当然,凶手并未如“约”自首,而是马上又寄给警方一张剪接加手写修改的信笺,上面说:“(我)改变主意了,你们不会和我公平交易的,大丽花的死是合理的。”

     
以上三封信笺中,第一封可以说无疑是犯罪人寄来的,第二和第三封被推测为极有可能是也是犯罪人寄来的。在所有十六封疑似犯罪人寄来的信笺中,只有这三封信是得到了官方各专家和学者一致认定的。

遗憾的是,在这三封信笺以及包裹里的物品中都未能找到犯罪人的指纹或其他有价值的线索。

案件被公布后,在很短时间内就有33个人向警方自首说自己就是犯罪人,警方在通过各种方法排除了他们的嫌疑后将其中大部分送进了精神病院;最后见到贝蒂的罗伯特·曼利和收到她信件的菲克林都经多次讯问与测谎后被排除了嫌疑;贝蒂通讯录上有记录的七十五名男性经调查被全部排除……警方先后详细调查过数千名有可能存在嫌疑的对象,但是最终一无所获。本案遂成为了二战后美国加州历史上最耸人听闻了悬案。

贝蒂--伊丽莎白·安·肖特--“黑色大丽花”,最终被安葬于奥克兰的一处公墓中,在她的葬礼上,只有六名亲友来凭吊了这个年仅22岁的、命运悲惨的女性。

         
  

依据上述案件描述,请对本案的犯罪人作出以下书面剖绘:

1、         犯罪人的性别?(2分)

2、         犯罪人的人种?(仅在白种人、黑种人、亚裔及西班牙裔与葡萄牙裔中作答即可)(2分)

3、         犯罪人的年龄?(以10岁差距为跨度的大致范围)(2分)

4、         犯罪人的动机是什么?(如存在不只一种动机请务必排列清楚动机的顺序,即明确什么是第一动机,什么是第二动机……)(2分)

5、         本案的犯罪人是否有可能是连环杀手?(2分)

请同学们在进行书面剖绘时务必注明作出剖绘的原因/理由,否则即便是剖绘结果正确也最多只能得一半分,而且大家可以在题目范围外对犯罪人的其他特征进行剖绘,如结果与依据正确(必须都有且必须都正确),我们会适当给予分数,但总分最多不会超过每迷的最高分上限----10分。

现在请同学们开始进行剖绘!



 

犯罪剖绘进阶练习题PART 1《黑色大丽花谋杀案》

答案及评分标准



首注:本次进阶练习题不再用黑体字向同学们标注重点线索以提升难度,由于是呈现真实案件的原貌,题目中基本不存在什么干扰线索,且本案属于可直接进行分析的案件类型,考察的就是同学们犯罪剖绘的基础能力。

     

1、        犯罪人的性别?(2分)

答案:男性。

答案解析: 从本案的动机类型(施虐动机/性动机/仇恨动机)上来讲,通过归纳性依据来看,前两种动机很明显是一名男性犯罪人针对女性的,仇恨动机通过尸体面部被破坏的情况也显示出是针对某种类型的女性或所有的女性的;而且从尸体的支解方式上来看,这不是一个女性犯罪人能够实施完成的(将尸体切成两半需要相当大的力气);此外,搬运尸体也是需要一定的体力才能完成的。

评分标准:答对男性可得1分,答男性以外不得分;答对答案解析中的任意一条理由或有类似表述的得1分。                                                           
2、        犯罪人的人种?(仅在白种人、黑种人、亚裔及西班牙裔与葡萄牙裔中作答即可)(2分)

答案:白种人。

答案解析: 从归纳性理论依据上来讲,与性侵害有关的暴力犯罪通常都发生在同种族之间;但是更重要的是,在20世纪40年代,白种人以外的其他人种在美国都是受到强烈歧视的,被害人这种一心渴望成为明星的人也许因生活所迫或爱慕虚荣去出卖肉体,但对象绝对不会是白种人以外的其他种族----这在那个年代几乎是不可能的,也是被害人自己绝对无法接受的,所以,犯罪人很可能是白种人,否则他就没有办法去诱骗/引诱被害人进入自己的控制范围(也就是案件第一现场)。

另外,从尸体的破坏情况表明,犯罪人应当是有一个固定的处所来实施犯罪行为的,而且很可能是他自己的住所;从他应当是诱骗/引诱被害人进入自己控制范围的推论来看,犯罪人应当有一定程度的经济能力(至少应当是比被害人好得多);从弃尸地点来看,犯罪人应当只可能用车来运送尸体,即便是在美国1947年的时候,车也是一种奢侈品,借用朋友的车或工作单位的车?这太冒险了,这与犯罪人嚣张残忍却又不失谨慎的犯罪模式不吻合。那么如果犯罪人用的是自己的汽车的话,我们可以推断他的经济能力应该是相当不错的。同时具备以上所有特点(有安全、固定的住所,经济能力不错甚至拥有汽车)对于1947年居住在加州的白种人以外的种族来说,几乎都是不可想象的。

评分标准:答对白种人可得1分,答白种人以外的其他人种不得分;答对答案解析中的任意一条理由或有类似表述的得1分。

 

3、        犯罪人的年龄?(以10岁差距为跨度的大致范围)(2分)

答案:30-50岁之间都可判正确。

答案解析: 从尸体破坏的情况来分析,犯罪人应当是拥有相当力量/体力的,而且作为性动机的存在,能够拥有如此强烈性欲的男性----犯罪人的年龄应当不会超过50岁;从另一方面来看,犯罪人的经济能力与反侦查能力(清洗尸体,隐藏指纹和笔迹等,同时也多少反映出他的受教育程度)应当是与其年龄直接挂钩的----他的年龄也不应当低于30岁----尤其是在美国战后经济恢复的初期,这个大多数40岁以下的男人还都过得朝不保夕的日子里。

评分标准:答30-50岁之间都可判正确,得1分,答此年龄范围外的不得分;答对答案解析中的任意一条理由或有类似表述的得1分。

 

4、        犯罪人的动机是什么?(如存在不只一种动机请务必排列清楚动机的顺序,即明确什么是第一动机,什么是第二动机……)(2分)

答案:第一动机是施虐动机,第二动机是性动机,第三动机是仇恨动机。

答案解析:首先,犯罪人的“兴趣”最主要还是集中在折磨被害人上, 他使用多种凶器折磨了被害人两天,与此相比较,杀害被害人反到是附带的结果,因为被他如此折磨的被害人最终只可能剩下死亡这一种归宿----即便是如果她很“幸运”地在被折磨的过程中没有死亡的话。犯罪人的手段十分“细致”,可以说他几乎没有“遗漏”什么折磨被害人的方式(戳、砍、划、烫、击打、捆绑等,甚至还强迫被害人吞食大便----我们不认为这是被害人自愿吞食的物品),也就是说,犯罪人一直在幻想当自己控制一名被害人之后该如何如何,他也很清楚当自己真的控制了一名被害人后,他将要实施什么行为来满足自己的幻想与欲望(包括性欲)。从犯罪人的侵害对象与侵害方式上来看,犯罪人应当具有非正常取向的性欲,而且从被害人被折磨的程度不难看出,这种性欲是极其强烈的,几乎很难遏制的。最后,我们可以看到被害人嘴上被切割开的这个似乎具备某种象征意义的伤口,这不仅仅是犯罪人用以满足自己幻想与欲望的一种手段,同时也反射出犯罪人针对女性的反社会人格,很可能在他看来,所有女性都是“小丑”或“卖笑的”,甚至是“对男人对她们施加的任何行为都会用笑脸谄媚相迎”的,被害人所代表的人群----二战后徘徊在好莱坞街头的女孩,虚荣,自负,好逸恶劳,生活放纵,梦想一朝成名并为此可以出卖一切,这种女孩并不少见,被害人只是其中之一,犯罪人并不是针对某个被害人,他针对的是被害人所属人群的所有人,甚至是这个世界上所有的女性。幼年母亲管教严厉,女性家庭成员生活不检点或有乱伦行为,成年后恋爱、婚姻不顺利都有可能是造成犯罪人对女性如此仇恨的诱因,但是上述原因一定是同时或绝大部分同时存在的。

评分标准:本题得分较难。三种动机中,第一动机必须回答正确且排序为首,第二和第三动机至少回答出一个才能得1分,否则不得分;答对答案解析中针对自己答案中回答的动机的任意一条理由或有类似表述的得1分,答出一种以上动机但在解析中却只回答了一种动机的依据不得分。

 

5、        本案的犯罪人是否有可能是连环杀手?(2分)

答案:本案的犯罪人极有可能是连环杀手。

答案解析: 残忍的手段直接源于犯罪人极其强烈的幻想与欲望,折磨杀害一名被害人是不可能完全满足他的,他知道如何控制被害人,如何实施折磨被害人的行为以实现其幻想,他懂得隐藏/灭失证据来阻碍案件的侦查,他选择公共场所抛尸,既让人们看到了自己的愤怒又没被人目击/发现……犯罪人似乎对犯罪很“熟练”,他曾经是一名连环杀手的可能性最大,如果不是,那么他也应当会继续实施谋杀来满足自己的幻想,也许他会更谨慎,也许会更自信,也许不会再把被害人的嘴切割成小丑的样子,但不变的是,除非有什么客观原因阻止了他,否则他还会继续杀人。

评分标准:只要回答有可能或类似表述的即判正确,得1分,否则不得分;答对答案解析中的任意一条理由或有类似表述的得1分。



关于本案整体剖绘结果与“标准答案”正确性的简要评估

犯罪人是男性,白种人,30-50岁之间,自幼母亲对他管教严厉,女性家庭成员有生活不检点甚至乱伦的行为,他是个连环杀手,有精神分裂状况并具备强烈的反社会人格,作案是兼备了施虐动机、性动机与仇恨动机,平日从事技术性工作,很可能是医生、法医、军医或屠夫之类的与人体或尸体有关的工作,也许从前没有犯罪记录但是很可能有过支解人类尸体或小动物、人偶的行为,他有一定经济能力,拥有或租赁了固定住所,独自居住,很可能还有汽车,他可能上过一段时间的学,有一定层次的知识范畴,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自卑,喜欢为自己所做的一切找借口推脱,恋爱与婚姻(如果有或曾经有过的话)都很失败,他幻想通过折磨某个人来显示自己的控制力,并希望自己所展现的控制力能够得到尽可能多的人的认可。----以上是工作室使用自己建立的剖绘理论进行书面剖绘的结果。

关于答案的正确性,由于本案不适用地理剖绘法与直觉剖绘法,我们参照比对的是约翰·道格拉斯对本案使用两分法剖绘的结果以及工作室赵老师和老何使用行为证据分析法剖绘的结果,并在三种剖绘结论的交集中选择了五个相对简单的点作为题目。剖绘规则的适用顺序为:证据原则是第一适用原则,归纳法是第二适用原则,演绎法是第三适用原则。我们乐于解答同学们对本案的任何疑问,也希望大家能够对我们的不严谨之处多多指教!谢谢!









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发表于 2009-10-6 15:50:39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

(进阶练习2)

命题人:“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冰冰  赵老师  老何

特别鸣谢友情技术支持人员:汤圆

题目:犯罪剖绘进阶练习题《个案与连环杀人案件比对剖绘----黑色大丽花谋杀犯&金伯利鲁恩的疯狂屠夫》





PART 2《金伯利鲁恩连环杀人案》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时值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整个国家的失业率高达百分之三十多。美国的经济在飞速发展中嘎然停止,随后直线坠落谷底。诸多企业和家庭的破产令这个国家的人民瞬间处于一种贫困的恐慌中,国家调控未能阻挡经济规律的铁腕,以往生活殷实的人们很快便失去了他们曾经拥有的一切,成为了流离失所的贫民。



美国,俄亥俄州,克里夫兰市。

在那时,克里夫兰市是一个新兴的城市,但是正是这个发展中的城市成为了美国大萧条时期的经济奇迹。1936年在这个城市召开了许多全国性的政治、商业、文化会议,当时的与会人员对这个现代化城市都留下了美好而深刻的回忆。因为就在召开大会的前几年,市政府就在城区实施了规模庞大的规划建设,其焦点在于市区内的大型商业街和许多传统立方体外观的建筑物的建设----最负盛名的便是终端塔,这是现代摩天大楼最著名的原型,也是当时世界上最高的建筑物之一;而它的正前方便是公共广场,那里遍布着的酒店、旅馆、商店、饭馆等各种商业场所令这个城市显得欣欣向荣,登高远眺,无尽的繁华身后是如画的风景……这简直就是当时全国经济沙漠中一座生机盎然的绿洲。

     
光鲜的外表下,往往掩盖着肮脏、丑陋与罪恶。

离公共广场仅几个街区的地带便是工业区,整个工业区沿库亚候加河延伸。这里是这个城市最贫穷、肮脏的地方,煤炉里整日冒出黑色的浓烟,空气中弥漫着常人无法抵抗的硫磺恶臭,街头巷尾散落着各种垃圾和工业废料……无穷无尽的失业人口乘坐着货运火车来到了这里,数以万计曾经居住在俄亥俄、西弗吉尼亚、印第安纳的因为经济萧条而变得无家可归的人也纷纷聚集到了这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抱着一个目的----来这里的工厂寻找一份可以让自己过活的工作,尽管实际上这些“工作”根本就不存在,迁徙来此地的贫困人口早已大大超出了这个城市经济体系的承受极限。在很短的时间里,由这些“流浪汉”聚居的肮脏、狭小的铁皮屋就成为了克里夫兰市另一道别样的“景观”;横贯这个城市的贫民窟叫金伯利鲁恩,这是一条沿库亚候加河流域人工形成的又长又深的沟壑。从某种程度上描述,它其实是一个大约18米深的杂草丛生的废墟,随处可见的废纸、空罐头盒、腐烂的水果与老鼠的尸体,以及一些锈迹斑斑的废旧汽车外壳。在这个沟壑边,无数结构狭小的铁皮房子密密麻麻地挤在一起,在另一侧则是因倾泻工业废料而变得油腻腻的库亚候加河,河水冰冷。在金伯利鲁恩的尽头,也是公共广场东部的五十个区那里,设有一个铁路警察办公室,这些警察是负责巡逻铁路区域,以便使那些妄图扒车抢劫的流浪汉远离铁路。

           
与克里夫兰市的经济高速发展相伴的是腐败和黑暗,随着人潮涌来的犯罪活动使这个城市疲惫不堪,在官商勾结的背景下,走私、贩毒、卖淫、黑社会等社会毒瘤在这里不断滋生,一个原本美丽健康的城市一时间几乎成为了罪犯们的庇难天堂;被贫穷与犯罪不停腐蚀着的金伯利鲁恩,就好象是克里夫兰市一个敞开的伤口。

而我们将要讲述的事件,也就是在美国俄州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最骇人听闻的连环杀人案就发生在这里。自1935年底开始,一个残忍的连环杀手反复出没于金伯利鲁恩周围,杀人分尸,手段残忍,由于其支解被害人的凶器被推测为一把大型砍刀,所以制造这一系列谋杀案的犯罪人被称做“金伯利鲁恩的疯狂屠夫”。

由于年代久远以及当时的刑事记录水平低下,对案件的描述不是非常清晰,而今天我们就只能在这些朦胧的噩梦中寻找真相了。

案件一与案件二:爱德华·安德拉西与无名被害人A。

1935年12月23日,在金伯利鲁恩普拉哈大道和东49街区发现了两具裸尸。两名被害人都是男性,白种人,头部被砍掉,尸体均躺在草丛中(都明显不是案件的第一现场),血液被放尽,且尸体都被清洗过,两名被害人的死因也相同----通过颈部肌肉严重收缩可以断定,他们都是遭斩首杀害的。对两名被害人头部的寻找在当天就有了结果:它们分别被埋起来了,一个离尸体大约6米远,另一个离自己的“主人”则有23米的距离。

                                      
在普拉哈大道发现的被害人尸体并不算严格意义上的“裸尸”,因为还穿有一双黑色的短袜。通过指纹比对后确认该被害人是28岁的爱德华·安德拉西,他曾经是一名精神病院的临时工,生前住在该地区的富尔顿路1744号,1928年曾与一名护士结婚并生有一女,后离异,1931年丢掉了工作,原因不明。安德拉西身高1米80,体重68公斤,黝黑的头发,蓝色的眼睛,相貌英俊,出身于一个匈牙利没落的贵族家庭。通过对尸体胃部的检验发现他生前曾经吃过一些蔬菜,比较引人注目的是,他在被斩首前遭到了阉割,生殖器则不知去向。死亡时间大约是20号的晚上----这也与他的家人最后曾经看到过他的时间完全吻合,死前无工作。另,根据警方对该被害人的背景调查发现,安德拉西在失去工作后为人堕落且行为不检:酗酒、吸毒、斗殴、私藏武器、贩卖淫秽书刊……而且有传言说他其实是个同性恋。

而在东49街区发现的被害人则是完完全全地赤裸着的,身份无法核实,死亡时间至少在一周前,年龄在40至45岁之间,身高1米71,体重75公斤,黑褐色的头发。尸体曾经被焚烧过,而且在焚烧前被进行过防腐处理,还有,他在被斩首前也同样被割走了生殖器。

验尸后法医认为,两名被害人都死在了一把大型砍刀之下。

案件三:佛罗伦斯·桑蒂·坡丽洛。

                                                        
1936年1月26日,在金伯利鲁恩东21街一个建筑物边上发现了若干女性的碎尸,随后其他部分在位于东20街的哈特制造工厂东北角被发现。尸体碎块包括两条小腿,两条大腿、右臂以及被横砍成两截的上半身。上述尸块被分别放在一个篮子以及一个麻袋中,同时被发现的还有一套包在报纸里的白色棉制内衣裤。弃尸时间大约是在当天凌晨两点到两点半之间,死亡时间大约在四天前,死亡原因是遭到斩首。尸体是被使用大型砍刀工具肢解的,伤口整齐,曾经被清洗,无血迹外流。经指纹比对核实,被害人是42岁的有爱尔兰人血统的佛罗伦斯·桑蒂·坡丽洛。根据警方的后续调查,坡丽洛是一个身材粗壮、结实的女人,头发被染成微红色,皮肤白皙,在平时生活为人友好,1920年曾经与一个邮递员结婚,1926年因为她酗酒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正当职业,但是有卖淫的前科。

            
案件四:无名被害人B“纹身男”。

                     
1936年6月5日,一颗人头在位于金伯利鲁恩地区边缘小路旁的矮树丛中被发现;在随后展开的侦查与搜索工作进程中,警方在第二天就找到了这名被害人的尸体----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尸体是被弃置在铁路警察办公室前面的树丛中。被害人身份不明,二十岁左右,身体强壮,相貌英俊,身上有六处纹身----警方据此推测被害人生前可能是一个水手,衣服成色较新,都穿在身上,未发现能证实其身份的任何物品。头部及尸体无明显的其他损伤,死亡时间大约在三天前,死因是遭到斩首,凶器是一把大型砍刀类武器。从体貌特征以及服饰纹身上来看,该被害人并非金伯利鲁恩地区的“居民”。

                     
案件五:无名被害人C。

1936年7月22日,在城市西南方流浪汉聚居地附近发现一具未被肢解的无头男性白人尸体,该被害人大约四十岁左右,从着装上推测很可能是流浪的贫民,他头颅的“一部分”就在他尸体北侧不到5米的地方用他自己的衣服包裹着。尸体覆盖的地面上有干了的血迹,这表明他很可能就是在这里被杀的。死因是遭到斩首----被害人的头自第二块和第三块脊椎骨处被砍下。由于尸体已严重腐烂且遭受到动物啃食以及蛆虫蛀咬,身份已无从判断,死亡的时间至少是在两个月以前,也就是说该被害人应当是在“纹身男”之前被杀的。

案件六:无名被害人D。

                  
1936年9月10日,金伯利鲁恩东37街旁的河水中漂浮着的几块碎尸被发现。警方通过对河流上流沿线地区的搜索还找到了该被害人的右腿以及一顶灰色的沾有血迹的毡帽、一件包裹在废旧报纸里的领口沾有血迹的蓝色工作衫。第二天清晨,该被害人包括头颅、双手等在内的其他部分尸体碎块被相继打捞上来。验尸结果表明被害人是男性,白种人,年龄在二十五到三十岁之间,中等身材,身体强壮,浅褐色的头发。死亡时间是在至少两天前,死因是遭到斩首。



                     
自第六名被害人出现起,克里夫兰市的民众真正开始关注这一系列惨绝人寰的谋杀案件,并且为这个残忍的凶手起了一个绰号----“金伯利鲁恩的疯狂屠夫”。

案件七:无名被害人E。

                                          
1937年2月23日,一名白种女性被害人的“部分”尸体被冲上了金伯利鲁恩15街附近的河滩:只有上半身,没有头部,双臂已经被切掉,而且这残缺不全的尸体还被横砍成了两截。验尸结果表明其死亡时间应该不超过三天,年龄在25到35岁之间,体重推测为50公斤左右,通过身体的毛发特征推测其为褐色的头发,裸体,但应当是生活在金伯利鲁恩地区的贫民,患有中度的肺气肿且曾经怀孕过。两个多月后,该被害人赤裸的下半“部分”尸体在东30街附近的河中被发现----两条腿自大腿根处被整齐地切掉了。唯一与以往案件不同的是,被害人血液凝结在心脏部位显示出斩首行为应该是在其死亡后发生的,但是其真正的死因不明,警方推测为在受虐过程中失血过多。她的身份最终未能被确认。

案件八:罗斯·华莱士?

                                                      
1937年6月6日,在金伯利鲁恩地区的罗林-卡内基桥的第五个桥拱下面发现了一个覆盖着去年六月份的旧报纸的麻布袋,袋子里面装着一些高度腐烂的女性碎尸,其中包括一个被砍下来的头颅,从腐烂的情况判断其死亡时间已经有大约一年左右。警方通过对尸块的拼凑结果推测被害人是一个瘦弱的女人,身高不超过1米52,其自第三、四、五节脊椎骨的部位都遭到过砍切,尸体用生石灰处理过,无法确定斩首是否就是死亡的直接原因。经过一名私人牙医对牙齿记录的查询,被害人的身份疑为一名于1936年8月失踪的名叫罗斯·华莱士的黑人妓女,警方虽然推测该被害人很可能属于有色人种,但对罗斯·华莱士这个身份却一直持否定态度。

案件九:无名被害人F。

1937年7月6日,一名男性被害人的上半身尸体以及两条腿沿着库亚候加河漂进了金伯利鲁恩地区。第二周,其他部分的尸体碎块也被发现漂到了下游,但是头部一直未被发现。该被害人为男性,白种人,年龄在40岁左右,身高大约为1米55,体重大约为68公斤,拥有有一副保养得非常好的指甲,死亡时间大约在7月3日前后,死因是遭到斩首,而且凶手拿走了被害人所有的的腹部器官以及心脏。该被害人的身份最终未能被确认。

案件十:无名被害人G。

               
1938年4月8日, 一条女性的大腿在库亚候加河上被发现;一个月后,沿河又漂来了尸体的其他部分----两个麻布袋子装着她被切成两半的上半身与被从关节处支解的小腿和脚,头部和双手未被发现。该女性被害人是白种人,年龄在25到30岁之间,身高大约为1米6,体重大约为54公斤,亮褐色的头发,曾经被实施过剖腹产手术或是堕胎手术,有阑尾切除手术的疤痕。死亡时间无法确定,但是死亡原因同为遭到斩首。该被害人的身份最终未得到确认。

案件十一:无名被害人H与无名被害人I。

               
1938年4月底,在金伯利鲁恩东9街尽头的垃圾堆里发现了部分用旧衣服、棕色的纸和纸板包裹起来的被肢解的女性尸体;警方随后对这个地区进行了更大范围的搜索并相继发现了许多尸块,确切地说,是“过多”的尸块,当一名警察从垃圾堆里拿起一个废旧的大桶准备用来装收集到的尸体碎块时震惊地在桶里看到了一个男性的头颅----他们找到的原来是两名被害人。

                              
女性被害人为高加索白种人,年龄在30到40岁之间,身高大约为1米62,体重大约为56公斤,死亡时间在3月份前后,弃尸时间大约在两周前,尸体被大而锋利的刀肢解成十多块,死因无法确定。     

男性被害人为白种人,年龄在30到40岁之间,身高大约为1米70,体重大约为65公斤,留有黑褐色的长发,死亡时间及原因都无法确定,但同样遭到一把长而锋利的刀的肢解。

上述两名被害人的身份均未能确定,虽然他们的死因都未查明,但是他们的头颅无一例外地被砍了下来。





        
埃里奥特·尼斯               皮特·马里罗

一个混乱的时代,一个混乱的地区,一系列混乱的谋杀,以及充斥着混乱的警方调查……尽管以当时警界风云人物埃里奥特·尼斯以及探长马特怀斯、皮特·马里罗等精英领衔的侦查人员动员了几乎半个城市的民众协助进行案件的调查----警方为这一连环杀人案多次成立了专案调查组,还请来测谎仪的发明者莱昂纳德·科勒尔博士排查了数千名嫌疑人,甚至最后为了阻止谋杀继续发生的可能,在1938年8月18日,尼斯干脆带人把所有的流浪汉都赶出了金伯利鲁恩地区,并一把大火烧掉了这个贫民窟;但最终“金伯利鲁恩连环杀人案”仍旧以悬案的姿态留在了美国犯罪史书上。

            
尾声:

1939年1月,克里夫兰市报纸刊登了一封来自洛杉矶的信件,主要内容如下:

致马特怀斯局长:

你现在可以放心地休息了,因为我已经来到了温暖的加利福尼亚过冬。对于那些人的肢解,我感觉(做得)不是很好,我的技术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我想我会震惊医学界的……

和那些遭受疾病折磨的人们相比,他们的生命又算什么呢?就象是在某一条街上看见的一堆猪肉,没有人会怀念他们,我现在能够理解巴斯德(1822-1895,历史上公认的对人类最有贡献的疾病预防科学家。)、梭罗(1817-1862,美国著名超验主义实践作家, 自然随笔的创始者,代表作品是《康科德和梅里马克河上的一周》和《瓦尔登湖》。)以及其他先驱们的感受了。

(而且)现在我有了一个志愿者,他将完全证明我的理论。你们认为我疯了,是一个屠夫,但事实会证明一切的。

有一具尸体还没有被发现,也将永远不会被发现,我感觉我有责任处置这些尸体,使他们不再遭受痛苦是上帝的意愿。

落款:X

经过诸多犯罪学家检验后一致认定,上述信件很可能(疑似)是“金伯利鲁恩的疯狂屠夫”唯一、也是最后一次与克里夫兰市的直接对话。



请大家注意:

1、        由于该连环杀人案年代久远,且由于当时侦查技术落后,案件描述中给出的已经是全部线索,我们不可能再进一步向大家解释各个线索的细节了,因为你们看到的和资料记载的、也就是我们知道的一样多(或少),我们能够承诺的是:案件描述中给出的线索已经足够对犯罪人的基本特征进行剖绘了;

2、        该连环杀人案系悬案,事实上在1934年至1938年间金伯利鲁恩地区先后共发生了至少50起类似的谋杀案,但上述案件被警方及专家一致认定必然是同一犯罪人所为,所以如果同学们提出“某某案件是不是这个连环杀手干的啊?”“某某案子没准不是他干的吧。”等类似问题我们将不再予以回答,希望大家能够谅解;

3、        由于是第一次对连环杀人案件进行剖绘分析,为降低难度,我们在这里提示大家:请综合所有案件情况多使用归纳性推理作为演绎性推理的依据,并尽量多注意前几起案件的线索----因为在连环杀人案件中,最早发生的那一起/几起案件往往最有可能暴露出犯罪人的某些特征。

依据上述案件描述,请对本案的犯罪人作出以下书面剖绘:

1、         犯罪人的性别?(2分)

2、         犯罪人的人种?(仅在白种人、黑种人、亚裔及西班牙裔与葡萄牙裔中选择作答即可)(2分)

3、         犯罪人的年龄?(以10岁差距为跨度的大致范围)(2分)

4、         犯罪人的动机?(如存在不只一种动机请务必排列清楚动机的顺序,即明确什么是第一动机,什么是第二动机……)(2分)

5、         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地理行为类型?(仅在领域型、游荡型与固定场所型中选择作答即可。领域型:以犯罪人自己的某一心理支撑点,比如住所、工作单位或是经常出入的公共场所为中心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连环谋杀;游荡型:无固定心理支撑点,走到哪杀到哪,且不受范围限制;固定场所型:以住所或类似的固定场所为犯罪行为实施地引诱/挟持侵害目标进入自己的控制范围。)(2分)



请同学们在进行书面剖绘时务必注明作出剖绘的原因/理由,否则即便是剖绘结果正确也最多只能得一半分。限于年代久远与技术能力落后,该连环杀人案件的资料比较单薄,线索相对模糊,原则上不推荐大家在题目范围外对犯罪人的其他特征进行剖绘(希望同学们能够更多地把有限的精力放在给出的问题上),如果做出其他剖绘分析的,必须结果与依据全部正确才会有可能得到适当的分数,但总分最多不会超过每迷的最高分上限----10分。

现在请同学们开始进行剖绘!





  



犯罪剖绘进阶练习题PART 2《金伯利鲁恩连环杀人案》

答案及评分标准



首注:鉴于该连环杀人案件的线索纷繁复杂,且存在干扰线索,所以如果涉及证据模糊的情况,任何演绎性推理必须一律以使用归纳性依据为准。

 

1、        犯罪人的性别?(2分)

答案:男性。

答案解析:其实原因非常简单,那就是犯罪人切割尸体、尤其是对前后12名被害人中的绝大多数实施斩首行为的“刀法”太过于“凌厉”了,而且搬运尸体也需要相当程度的力量,很难想象一名女性犯罪人是如何能够做到这些的;还有一点不应被忽视的细节在于,前两名男性被害人均遭到了阉割,如果这是一名女性犯罪人实施的话,那么这明显反映出其很可能曾经遭受过男性的性侵害,一名曾经遭受过性侵害的女性对其他女性是应当存在保护性心理的,这就与随后出现了女性被害人相矛盾了----她不应当、也不可能去杀害女性。

评分标准:答对男性可得1分,答男性以外不得分;答对答案解析中的任意一条理由或有类似表述的得1分。

 

2、        犯罪人的人种?(仅在白种人、黑种人、亚裔及西班牙裔与葡萄牙裔中选择作答即可)(2分)

答案:白种人。

答案解析:虽然在12名被害人中可能存在一名有色人种女性,但是从归纳性推理的角度分析,该犯罪人选择的侵害目标绝大多数还是白种人,且杀害男性同时进行阉割往往是同性恋连环杀手的特征(具体可以参见我国北京地区2003年出现的连环杀手李义江以及美国连环杀手约翰·韦恩·盖西),而跨越种族的男性同性恋连环杀手极其罕见(好象工作室目前还没有见到过),综上所述,犯罪人应当是白种人。

评分标准:答对白种人可得1分,答白种人以外的其他人种不得分;答对答案解析中的任意一条理由或有类似表述的得1分。

 

3、        犯罪人的年龄?(以10岁差距为跨度的大致范围)(2分)

答案:20-40岁之间都可判正确。

答案解析:该犯罪人对金伯利鲁恩地区非常熟悉,应当已经在此生活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了,而金伯利鲁恩40岁以上的人口所占比例相当低----因为来到这里寻找工作的(无论是找到了工作的或未找到工作滞留在这里成为流浪贫民的)多是一些青壮年男性,且犯罪人能够在犯罪过程中实施斩首、支解、搬运尸体等诸多需要力量与体力的行为,也说明他的年龄应当不会高于40岁;另外,犯罪人在实施多起谋杀的过程中未遭到目击,懂得斩首、支解、洗刷以及用防腐技术处理尸体以干扰案件的侦查,更值得注意的是他曾经控制住一名40岁左右的男性被害人并对其当场实施斩首,这都不是一个“小男孩”能够做到的,也不是一个低龄(少年)犯罪人所能够具备的经验与知识,所以说犯罪人的年龄至少不应当低于20岁。

评分标准:答20-40岁之间都可判正确,得1分,答此年龄范围外的不得分;答对答案解析中的任意一条理由或有类似表述的得1分。

 

4、        犯罪人的动机?(如存在不只一种动机请务必排列清楚动机的顺序,即明确什么是第一动机,什么是第二动机……)(2分)

答案:第一动机是性动机,第二动机是仇恨动机,第三动机----施虐动机是否存在存疑。

答案解析:“砍头”或是“支解”甚至“阉割”是否能够作为性动机的依据呢?使用归纳法来看,答案是肯定的。大多数(2002年美国犯罪信息记录的统计数据是70%左右)连环杀手都存在性动机,而该连环杀人案中绝大多数被害人最一致的特征之一就是遭斩首杀害,这是其获得非正常取向性快感的直接反映,这种扭曲的性渴望在《猎食者》(关于性侵害行为研究的权威书籍之一,作者是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安娜·沙特)一书中以引用一名性侵害犯罪人自述的方式描述为:“在我用枪顶住她后背的那一瞬,我几乎兴奋地要晕了过去,这是任何方式的性交所无法比拟的……这只是个开始,我想如果我杀了她,那种感觉一定会更棒的!”通过对该连环杀人案主要特征的归纳,我们可以发现斩首杀害是犯罪人实施这一系列谋杀的第一行为特征,由此可以确定其第一动机无疑是性动机。关于第二动机仇恨动机,犯罪人必然存在某种仇恨动机:通过对被害人实施斩首所反映出来的发泄性仇恨,通过被阉割的男性尸体反映出来的性迫害/侵害仇恨,通过杀害女性被害人反映出来的性错位仇恨,通过取走被害人尸体器官反映出来的占有性仇恨,通过作案地区以及被害人所属人群反映出来的反社会性仇恨……虽然我们很难进一步确定这种仇恨具体是哪一种,但无疑“仇恨”是该犯罪人仅次于性动机存在的第二动机。因为绝大多数被害人都是非常“痛快”地被一刀砍头致死,所以理论上基本可以排除施虐动机的存在,但是鉴于该系列谋杀案件中毕竟存在很多支解尸体的情况,我们无从判断犯罪人支解被害人的行为到底是为满足其施虐幻想还是说其目的就是单纯地直指对案件侦查的干扰,答“施虐动机”为第三动机也不能算错。

评分标准:三种动机中,第一与第二动机必须回答正确且排序正确才能得1分,否则不得分;答对答案解析中针对自己答案中回答的动机的任意一条理由或有类似表述的得1分,答出一种以上动机但在解析中却只回答了一种动机的依据不得分。另外,动机回答正确排序错误但还回答了(存疑)第三动机的,可酌情对整道题目给1分。

 

5、        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地理行为类型?(仅在领域型、游荡型与固定场所型中选择作答即可。领域型:以犯罪人自己的某一心理支撑点,比如住所、工作单位或是经常出入的公共场所为中心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连环谋杀;游荡型:无固定心理支撑点,走到哪杀到哪,且不受范围限制;固定场所型:以住所或类似的固定场所为犯罪行为实施地引诱/挟持侵害目标进入自己的控制范围。)(2分)

答案:固定场所型。

答案解析:首先,除了一起案件外,尸体被发现的地点均不是案发第一现场,而且也很难想象该犯罪人在金伯利鲁恩地区连砍了十多个人却没有被任何人目击过,尤其是在“金伯利鲁恩的疯狂屠夫”这个“名号”已经响彻克里夫兰市之后,在许多市民已经提高警惕甚至开始协助警方调查的时候,他仍旧没有停止作案,这都说明犯罪人应当是拥有一个固定的、安全的犯罪实施场所;第二,从一系列案件的被害人尸体被处理(清洗、防腐处理以及支解)的情况也表明犯罪人拥有一个隐蔽的、私密的固定场所来实施上述行为----这很可能同样就是案件发生的第一现场;最后,该犯罪人想通过暴力途径控制前后十多名被害人而又想确保不被人目击到是存在极大风险的,实现起来也是非常不“现实”的,那么他应当是通过某种方式引诱/诱骗被害人进入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场所内,也就是他的“控制范围”内之后再行侵害;该犯罪人的地理行为类型属于比较典型的“固定场所型”。

评分标准:答对固定场所型可得1分,答固定场所型以外不得分;答对答案解析中的任意一条理由或有类似表述的得1分。





关于本案整体剖绘结果与“标准答案”正确性的简要评估

犯罪人是男性,白种人,身长体阔,20-40岁之间,双性恋者,幼年或少年时期可能遭受到过男性的性侵害,父亲比较无能或失败,母亲管教相对严厉,有性错位心理,具备极其强烈的反社会人格,作案时兼备了性动机与仇恨动机,平日从事非技术性工作,可能有过暴力犯罪的前科,经济状况一般,但绝不是破产的贫民或流浪汉,在作案地区居住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对周围环境相当熟悉,甚至可能是土生土长的克里夫兰市民,拥有或租赁了固定住所,未婚,独自居住,可能时常出入同性恋聚集的场所,文化程度高于该地区的平均水平,具备相当程度的反侦查能力,而且可能拥有一定的解剖学知识或经验,平日生活中显得性格很内向,希望通过斩杀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性渴望与控制欲,在作案前后有可能吸毒。----以上是工作室使用自己建立的剖绘理论进行书面剖绘的结果。

关于答案的正确性:本案可适用两分法、行为证据分析法、地理剖绘法以及直觉剖绘法,我们在使用上述所有剖绘方法对该连环杀人案进行了书面剖绘后与使用工作室剖绘理论进行剖绘的结果进行了交叉比对,并从四种剖绘结果(因为地理剖绘法仅作为辅助剖绘结果进行参考,所以未参加比对)中选择了相同的部分作为给出的题目。剖绘规则的适用顺序为:证据原则是第一适用原则,归纳法是第二适用原则,演绎法是第三适用原则(地理剖绘法仅适用第一及第二原则)。以上,还希望大家能够对我们的不严谨之处不吝赐教!谢谢!



  

                                      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发表于 2009-10-6 15:51:31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

(进阶练习3)

命题人:“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冰冰  赵老师  老何

特别鸣谢友情技术支持人员:汤圆

题目:犯罪剖绘进阶练习题《个案与连环杀人案件比对剖绘----黑色大丽花谋杀犯&金伯利鲁恩的疯狂屠夫》

首注:历经了两期犯罪剖绘题的洗礼后,相信大家已经相当疲惫,甚至是开始有点“腻歪”了吧,呵呵,最后一期题目的题面相当简洁,而且估计很多同学已经能够猜出个大概了;但是题面“简洁”不等于答案 “简单”,本期比对剖绘是连续3期题目中最有难度的,也是最有可能在同学们间拉开分数差距的,希望大家不要“知难而退”啊,善始善终才是有毅力的表现,期待大家的参与!



PART 3《个案与连环杀人案件比对剖绘》



问题一:请比较并列出“黑色大丽花谋杀案”与“金伯利鲁恩连环杀人案”案件特征的相同之处,并通过剖绘得出的结果比对列出“两名”(也许是)犯罪人的相同点。(5分)

问题二:“黑色大丽花谋杀案”与“金伯利鲁恩连环杀人案”是否有可能为同一犯罪人所实施?如果是同一犯罪人,为什么?如果是不同的犯罪人,为什么?(5分)

 

 

 

 

犯罪剖绘进阶练习题PART 3《个案与连环杀人案件比对剖绘》

答案及评分标准



首注:本期题目的评分标准中唯一需要注意的是第二题第一问如果回答错误,无论再做出什么样的分析,该题最多只得2分。



问题一:请比较并列出“黑色大丽花谋杀案”与“金伯利鲁恩连环杀人案”案件特征的相同之处,并通过剖绘得出的结果比对列出“两名”(也许是)犯罪人的相同点。(5分)

答案(含答案解析):“黑色大丽花谋杀案”与“金伯利鲁恩连环杀人案”案件特征的相同之处是:

1、二者均存在对被害人刀砍及分尸的情况,总体上来讲,犯罪手段均十分残忍;

2、被害人尸体均通过某种方式运输后抛弃;

3、被害人的尸体在被抛弃前均进行过不同程度的处理;

4、二者当中的被害人均属于“高风险被侵害人群”,而他们的消失都不会引起什么关注;

5、二者的尸体被发现的场所均不是案发第一现场(除了一起),且第一现场最终均未被发现;

6、被害人的“某一部分”均被犯罪人取走;

7、二者均为悬案。

“黑色大丽花谋杀案”与“金伯利鲁恩连环杀人案”犯罪人的相同特征是(鉴于多属剖绘结论,所以下文均以“应当”或“可能”作为前缀):

1、均为男性;

2、均为白种人;

3、作案动机均包括性动机与仇恨动机;

4、均具备强烈的反社会人格;

5、均有固定住所且独自居住;

6、均为连环杀手;

7、均具备一定程度的反侦查能力;

8、地理行为类型均为“固定场所型”;

9、对尸体的处理或解剖知识均有一定程度的经验或了解;

10、对作案区域均比较熟悉,且很可能均属于以心理支撑点为中心的“第一舒适区域”;

11、均为单独实施犯罪行为;

评分标准:上述共18点相同之处,答出4点的得1分,答出8点的得2分,答出11点的得3分,答出13点的得4分,答出15点或15点以上的得满分。



问题二:“黑色大丽花谋杀案”与“金伯利鲁恩连环杀人案”是否有可能为同一犯罪人所实施?如果是同一犯罪人,为什么?如果是不同的犯罪人,为什么?(5分)

答案:“黑色大丽花谋杀案”与“金伯利鲁恩连环杀人案”不是同一犯罪人所实施。

答案解析:“黑色大丽花谋杀案”(以下简称“黑”)与“金伯利鲁恩连环杀人案”(以下简称“金”)的不同之处归列如下:

1、基本作案特征不同并导致第一动机不同,黑的犯罪人主要在于“施虐”,而金的犯罪人更注重实施斩首所带来的瞬间快感;

2、黑的犯罪人应从事技术型工作;金的犯罪人则相反;

3、综合类似的时代经济背景(经济大萧条时期与二战后经济发展初期),运输尸体的方式不同直接反映出二者经济状况的差异;

4、从“两分法”来看,黑更倾向于有条理型犯罪人做实施,而金则更象无条理型犯罪人所实施;

5、二者对被害人尸体的处理方式不同,黑的抛尸行为是带有“展示性”的,且犯罪人并不介意、甚至是希望被害人的身份为人所知,但金的抛尸行为更多带有反侦查的倾向,且犯罪人不希望被害人的身份被查出以便于阻碍案件的侦破;

6、实施犯罪的持续时间状态不同,黑是持续折磨被害人达两天之久,而金则是“速战速决”;

7、案件特征直接反映出犯罪人的性取向不同,黑应当是异性取向,而金则是同性取向或双性取向。

在以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经验不断积累,技术/手段日趋熟练/完善的背景下,上述不同点当中,第1、4、5、7点仍旧属于“决定性差异”,以此可推断“黑色大丽花谋杀案”(以下简称“黑”)与“金伯利鲁恩连环杀人案”并非同一犯罪人所实施。

评分标准:答“不是同一犯罪人”的得2分,答“是同一犯罪人”的不得分,答“是同一犯罪人”且作出相应分析的得1分(分析得清楚的酌情再加1分)。答“不是同一犯罪人”且答对答案解析中每两点得1分,答出6点或以上的得满分。



关于“标准答案”正确性的简要评估及尾注

由于最后一期题目的答案是建立在前两期剖绘的结果基础之上,所以对正确性的评估基本上还是参考上两期谜题的评估原则;其实这三期题目本是一个整体,由于论坛的管理人员考虑到整个题目过长,同学们作答的时间有限,所以工作室应要求对题目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后分三次公布,事实证明,三期连放……不光是论坛的各位同学,工作室的几位骨干成员也快累得吐血了,大家的提问真是既有数量又有质量,我们一边上班工作一边回答问题,实在是有些首尾不能兼顾的感觉,不周到之处,还望大家见谅了。

该大型案例剖绘初策划于今年8月底,我们当时和论坛管理人员TT商量进行“大制作”的犯罪剖绘谜题(同时也作为《白话讲座》期中测验),原定完成(题目公布)时间为“十一”,但实际上直到“十一”前一周我们才在5组比对案例中选中“黑色大丽花谋杀案”与“金伯利鲁恩连环杀人案”,且工作室对最终比对结果多次反复,导致整体题目的完成时间拖滞到了10月中下旬,在这里我们非常感谢论坛管理人员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并就对每谜进度管理工作造成的不便抱以诚挚的歉意。

谜题只是手段,丰富大家的知识,增强大家的技能才是目的----“黑色大丽花谋杀案”考查的主要是演绎性推理的适用,“金伯利鲁恩连环杀人案”考查的主要是归纳性推理依据的总结,比对剖绘考查的则是系统性书面剖绘汇总以及区别犯罪行为特征的辨识能力。如果同学们通过三期每谜剖绘能够掌握到更多的犯罪剖绘知识,相信无论是我们、还是你们,大家都还没有白折腾一场。

在三期每谜剖绘结束后,工作室将在版主工作评定区请假一段时间,原因我们已向管理人员说明,《白话讲座》继续每周更新不变,感谢大家对犯罪剖绘活动的支持与参与,谢谢!

另:侦探学园版块的新任版主LOVE虽然一度与我们发生过争执,但是在每谜活动期间不辞辛苦地承担了版块内几乎所有的管理工作,我们在此对LOVE版表示真诚的感谢!受累了!

以上,希望大家在今后能够继续对我们的工作不吝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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