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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4:25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四十二)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十一章 犯罪现场特征》 第五讲

 

真是旷日持久啊,这一章讲了这么久。说实话上节课就要结课的,结果临到收尾的时候发现……落下一个话题没有说,汗!所以又延长了一课,哈哈,大家不要介意啊!哈哈,哈哈,哈……。咱们开始上课吧。

上节课说逃避侦察的防御行为,我说了,这是犯罪人迷惑、妨碍、阻止侦察的行为,为了这个目的犯罪人可能会把被害人的衣物、证件拿走。但是大家肯定也思考了,有的时候犯罪人拿走被害人的东西并不是这么“单纯的”目的。在大家接触到的影片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变态狂都会从被害人,也就是自己的”猎物“身上取走一些东西。他们的目的不同,有的是为了留做纪念;有的是通过这些物品回味作案时的快感;有的是有收集的癖好;有的是为了炫耀;最不济的,在《真实档案》中的拉米雷斯,这位老哥本身就是一个贼,在写档案的时候我曾经写过一句话,后来让冰冰老师给删了,还说了我一通,他真是太较真了,我都没辙,我跟他说了好多都不管用……哦,不好意思,跑题了,言归正传。我写的那句话是“真不知道这位曾经让无数妇女胆寒的家伙到底是一个什么人物,是如媒体渲染的恶魔?还是一个命运不济的毛贼?”。后来在冰冰老师的帮助下,我把这句设问句改成了陈述句。所以说带走物品的目的是千奇百怪的,但是不管犯罪人是出于什么目的,让我们来介绍一下这个现象。通过犯罪人的这一举动使他们的面目浮出水面。

带走的物品

说到“带走”,顾名思义就是它本来是在那里的物品,被害人的物品。但是在犯罪人实施完犯罪离开现场时将其带走的物品。这个话题涵盖了上一节课的内容,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

在侦察人员进入现场勘查时,这一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了解犯罪人带走的物品我们可以初步确定犯罪人的目的、了解犯罪人的行为特征,命好的话可以从档案中找出属于特殊犯罪人的标记行为来。那么,如果你是一名警察,你要怎么做哪?

我们要把犯罪后的现场和犯罪前的现场进行比较,并且寻找下面的物品:1、新物品;2、丢失的物品;3、没有变化的物品。上面是老特的原话,其实这个过程也涵盖了上一节课的内容,即犯罪的预谋和准备以及逃避侦察的行为两方面。通过后面的介绍大家就明白了。至于对带走的物品如何确认,我们可以通过对犯罪前拍摄的照片、监控录像、近期的发票单,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得知。

伯吉斯和哈兹伍德将被带走的物品分为三类,一是证据性物品;二是贵重物品;三是有特殊意义的物品。

证据性物品主要是那些犯罪人认为可能会把自己与被害人或案件联系起来的物品。这就包括了犯罪的预谋和准备以及逃避侦察这两方面内容中所提及的物品。

比如:1、沾附有血迹、纤维或精液的被害人的衣服、物品;2、犯罪人送给被害人的礼物、贵重物品或者有特殊意义的物品;3、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合影;4、犯罪人写给被害人的信件。

1和2我详细大家可以理解,3和4是不是就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意思了。不过再考虑一下也有可能,譬如现在流行的网上交友,或者以前流行的笔友这类关系,如果犯罪人将被害人通过这类情况相识,那么删除或者带走相关的东西就是有必要的了,看来犯罪的世界里真是没有“不可能”这三个字啊!

贵重物品,哈哈,拉米雷斯兄啊!这里主要是指那些犯罪人认为非常值钱的物品。通过犯罪人从现场带走的物品,我们可以看出他们的技能水平、运输能力、犯罪的目的(有的时候不排除犯罪人把案件伪装成为财起意而达到转移侦察视线的目的)、犯罪人的贫穷程度等。在这里我要跟大家说明一个事情,就是我们学习的这个讲座,他所涵盖的不仅仅是连环杀手,还有很多犯罪,譬如伤害、强奸、盗窃,甚至是普通的扰乱社会治安,所以,大家不要把目光仅仅盯在杀手上面,其实有的时候我自己也不自觉的跑偏,大家借此机会共勉吧。

贵重物品包括:1、信用卡;2、珠宝;3、现金;4、支票本;5、电视机;6、电脑设备;7、音响;8、录像机;9、手机;10、传呼机;11、毒品等等。

从上面的物品我们可以发现,除了现金外,其他的东西我们都可以从特定的下家找到线索。比如从提款机的监控录像找到提款人的影响,从黑市中的线人找到出货人的信息,不论他是卖珠宝、电视机,还是毒品。我们可以通过这样的渠道来确定犯罪人的身份。

特殊意义的物品是指在犯罪现场或者被害人身上对于犯罪人有特殊感情价值的物品。这些东西并非是非常值钱的物品,有的甚至不知什么银子。或者这个东西虽然值钱,但是犯罪人看中的也并不是价格本身,而是物品所承载的一些其他因素。老特把这些东西又分为两类,“战利品”和“纪念品”。如果从分析连环杀手的角度看,这些可能是“标记”,如果广义一点看,有的犯罪人取走的东西可能没那么复杂,譬如犯罪人杀死了不忠的妻子,但是从现场取走了同妻子恋爱是买给妻子的假珍珠项链。所以说,老特说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想知道这些物品的确切价值,我们必须有针对性的对他们进行分析,了解这些物品与犯罪人或者被害人之间的联系。

战利品。很显然它是一种胜利、成功和征服的象征。它与暴力、被害人的反抗、被害人被征服和羞辱联系在一起。比如:1、一件被害人被撕破的外衣;2、一缕被害人的头发;3、被害人的身份证;4、在犯罪过程中拍摄的被害人的相片。5、从现场带走的用于伤害被害人的凶器;6、被害人身体的一部分。等等。

纪念品。这是指有一种提示或者象征意义的物品。它代表一次愉快的经历,它常常与犯罪人的某种需要联系在一起。比如:1、从衣柜中拿走的内衣;2、被害人的学生证;3、从被害人家中墙上拿走的照片,或者是从被害人个人相册中拿走的相片;4、被害人佩戴的戒指、项链或者是其他一些不值钱的珠宝;5、犯罪人在犯罪前选择被害人时拍摄的被害人的照片。我自己再加一条6、被害人身体的一部分。有恋尸癖的人往往会把整个尸体放在自己卧室,直到尸体无法继续保留下去。

通过上述两类物品,我们可以发现犯罪人的动机,甚至通过这些信息找到档案里的老熟人。



这章节我们讲了五讲了,上面我们都是讲的犯罪人有意而为的东西。在真实案例中我们会发现,除了那些有意而为留下的痕迹外,还有许多偶然性因素,这些因素是犯罪人在准备犯罪之前没有预料到的,当然,我相信,侦查人员在侦查时也会出乎预料。

偶然性因素

偶然性因素是指犯罪中出现的犯罪人预先没有计划到只是临场实现的一些因素。它可能是一个偶然性的被害人、一次偶然性的犯罪、一个偶然性的凶器或者是一个偶然性的地点,即所有没有预先设计到的并在犯罪中利用的事物。在判断一个行为或者因素是否是偶然性因素的时候我们要尽力找那些表明有无预先计划的行为或因素。比如1、监视被害人的证据(我理解是,犯罪人本来是打算要更加了解被害人时再下手,但是偶然因素导致他在没有准备充分的情况下实施了预想的犯罪行为);2、为实施犯罪而事先准备好并带至现场的作案工具(没用上,比如撬锁工具、伪装工具、凶器等,其实挺郁闷的,白带了);3、被害人在受攻击前接到的一些陌生电话(我的理解是,本来要动手的,结果被电话打断了……,不对,本来是犹豫动不动手,但是由于被害人接电话而制造出犯罪人犯罪的时机。靠!我真是天才,这都能替老特圆过来,但是这个情况侦察人员是怎么知道的?哦,逮到人之后的讯问中了解到的……我真是天才,汗);4、深谙被害人的住址和时间规律等隐私信息(这个,我编不出来了,我看了都觉得偶然了。我再想想,靠!肯定翻译错了……我真没辙了,需求帮助……)。老特还担心侦查人员会因为偶然因素致使对犯罪人的危害性造成误解,我想他说的是国外,在国内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对于这点我很有信心,我心里很踏实。

说了这么些,我在考虑一个问题。确认了这些偶然性因素的目的是什么?老特后来没说,他可能要说的是他担心的那个问题,不要因为偶然而放纵了犯罪人,不要因为侦查人员对犯罪人的认定而放弃侦查。是这样,外国,以美国为例,如果是一般的暴力犯罪,犯罪人是可以保释的。如果是偶然性因素导致犯罪,警察的活那么多,也许不会对这个犯罪人投入那么大的关注度,所以犯罪人有可能借此逃避了侦查,在保释在外的机会继续犯罪,有可能是危害程度更大的罪。大家可以理解老特的良苦用心了吧,这是针对美国司法制度的担忧。但是这个题目对于国内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我们的公安人员会炸干犯罪嫌疑人身上的每一条信息。每一条,不光是犯罪人自己的,甚至是别人的。“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这句话大家比较耳熟吧,不同司法体制,不同司法思想下,具体的办事原则自然不同。我无意褒贬两者,咱们有法可依的时候老外还满处逮女巫烧着玩哪!所以说,它本身没有任何错对可言,而是不同阶段下的不同要求而已。“一千五百年前人们认为全宇宙的中心是地球,五百年前,人们认为地球是平的,五分钟前,你认为地球上只有人类……”昨天又看了一遍《黑衣人》,这是K对J说的话。没有什么对错,只是我们没有到而已。山脚下的风景和山顶的风景同样美丽,只不过山顶可以看的更远而已。



好了,我们终于把这章全部给同学们介绍完了。可以说,现场是侦查的灵魂。我们费了那么多篇幅讲是值得的,希望同学们好好领会。



下面我做一下下节课的预告,下节课将是我的恶梦,是关于两分法的。在开课之前我先说明一下,这是老特的观点,我是负责上课的,只是转述,不代表我完全的赞同。通过以前的课大家也看到了,我也不是全面的“镜面反射”,所以在我公布下节课的题目的时候,“稻子们”(道格拉斯的fans)不要拿板砖拍我,多谢。

咳,下节课的题目是,《第12章 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错误的二分法》。

……

88

……

啪!(板砖与黑板的接触声)

噼了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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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四十三)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简介“二分法”——写在第12章之前的话


年还没出,但是已经开始上班了,既然这样大家就都收收心吧,按我以前班主任说我们的话,你们都玩野了心了。现在想想,现在的年龄应该和当初班主任的年龄差不多,以此及彼,她说这句话的时候可能也是在叮嘱自己,该开工了,哈哈。
在开始新的一章之前,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下“二分法”。忘了是谁说的了,你反对一个东西之前要先了解他。在我们学习《第12章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错误的二分法》之前,我想大家应当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二分法。我无意于倾向哪一种理论,但是我希望同学们可以以一个正确的态度理解这个内容,不因为这个理论是谁说的就确定他的正确与否,不要在谈到二分法之前有先入为主的情绪。道格拉斯、雷斯勒也好,特维也好,他们都是这个领域内的先驱,理论上的探讨是推动这个学科发展的动力,在此向他们严谨治学的精神致敬。
好,现在进入正题。嗯……仔细想象,用简短的篇幅介绍这个概念真是知易行难了,因为“二分法”是一个系统的理论。稍不留意就会犯一叶障目,以管窥豹的错误。所以也不是两句就能说的清楚的。但是,既然应了这个活,咱就得干下去。说不好,咱还说不坏吗?不管那么多了,反正我的认识也是有限的,那么就想到哪说到哪吧,哈哈。(这是当老师该说得话吗?)
先给大家看两个表,这两个比较常见,对两分法有些了解的同学可能在不同资料上都能看到它们。
有组织力杀手
无组织力杀手
资质高、有天份
资质平庸
在社会上颇具竞争力
在社会上表现颇不成熟
喜欢从事技术性高的行业
工作历史不长,且表现不佳
在性方面颇有能力
通常为性无能
在家中的排行往往靠前
在家中排行往往靠后
父亲的工作稳定
父亲的工作不稳定
父母的管教不一致
父母的管教十分严格
在犯案时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
犯案时心情焦虑烦躁
犯案前通常会喝酒
甚少有喝酒的习惯
案发前曾面临环境上的压力
缺少这方面的压力
与父母同住
一人独住
机械性高,汽车的性能一直维持得很好
在命案现场附近居住或工作
会从新闻媒体中追踪案件的发展情形
对新闻媒体中有关该案报道漠不关心
案发后或许会换工作或住所
案发后生活形态都没什么大的改变


有组织力杀手
无组织力杀手
事先曾经缜密的计划
在自然(偶然)情况下发生的
被害人是陌生人
被害人或作案地点是其所熟悉的
把被害人当人看
根本没把被害人当人看
能控制住自己的谈话
无法控制住谈话的语气和内容
由命案现场可以看出其能掌控全局
命案现场不是刻意挑选的
要被害人绝对服从其旨意
会突然对被害人施以暴力
羁押或监禁被害人
不会对被害人如此(没有这个过程)
在被害人死前曾对其作出性侵犯行为
被害人死后才对其进行性侵犯或凌辱
会掩藏其被害人的尸体
把尸体弃置在一般人的目光所及之处
命案现场通常找不到凶器或其他证据
证据或凶器会遗留在命案现场
会一走被害人或是他们的尸体
尸体就遗留在命案现场
第一个表体现两者在一般生活中所处的状态,也就是人格特质。而第二个表则体现出两者在作案之前、作案过程中,以及作案之后等细节上的不同表现。
下面详细的对上面的表格进行说明,在次声明一下,本文主要引用了《异常快乐杀人心理——解读性犯罪》一书的内容,该书作者为大家所熟知的罗伯特·雷斯勒、安·伯吉斯,以及约翰·道格拉斯。
当然,随着他们对于犯罪行为的认识,后期还提出了第三种人,那就是综合型,即介于有组织力与无组织力之间的状态。其实,很多情况下都不好区分一个罪犯到底是属于哪一类,因为人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生物,而他们干出来的事情就更是复杂了。经常是以A出发点,得到B的结果,但是他一点都不想达成这个目标,这也就是无心插柳。所以有许多这样的例子来推翻这个理论,而我们来探讨这个理论之前也会给他们设定一堆特定的限制。但是包括提出这些理论的老家伙们也知道,现实生活中是没有那么多限定的。还是我刚才说过的话,有的时候,你摊上一个活,那是不论遇到多大困难也要完成的。所以,他们也是先去完成他,先去尽最大的努力找到真正的凶手,至于别的事情以后再说吧!
言归正传,咱们看看他们都有什么特征。
有组织力杀手的人格特质:有组织力的罪犯们在家庭中的排行通常比较靠前,很多情况下,他们都是家中的长子。他们的父亲工作比较稳定,许多人所处的家庭环境可以算是中产阶级。但是他们的双亲对于他们的教育方式似乎并不一致,这样的影响在他们的幼年就埋下了不好的种子,可能使他们产生人格分裂的倾向。有组织力的罪犯天资一般来说比较好,智商均能达到平均水平,有些人的智商甚至远远高于一般水平,但是由于他们自身性格以及心理上的问题,他们从事的职业往往并不能使其高智商得以发挥。通过统计,这些人所从事的工作主要是技术性较高的工作类别。他们适应环境的能力还说的过去,一般都与父母共同生活。在行凶之前,这类罪犯通常会面临一些压力,比如手头拮据、婚姻不睦、与异性的关系破裂,或者是工作上遇到问题等。这些压力都是大的背景,详细的说,在他们行凶之前可能都会处于一种状态,有的表现为心情沮丧,有的表现为暴躁愤怒。但是一旦他们在作案过程中就不同了,这时他们反而出奇的冷静,不会出现张皇失措的样子,仿佛作案时的自己才是真正的自己。当然,有些人在作案之前先喝了点酒以壮胆色。这些人一般有自己的车辆,而且汽车都保养的不错,能保持良好的性能状态。这些人在作案后比较关注社会对案件的报道和评价,通过警察对其住所进行搜查的结果看,往往能发现他们保留着案情的报道。有组织力罪犯一般会在作案后改变自己的环境,使自己能摆脱被怀疑的境地。
有组织力杀手的现场特征:就像上面说过的,有组织力杀手在犯罪过程中是有条不紊的,作者给他们的形容是“乱中有序”,这是很高的评价了。他们不论在作案前,作案过程中,还是善后阶段都能仔细的策划衡量,最大限度的防止警察能循线索找到他们。
虽然他们有缜密的计划,但是他们的被害人,也就是他们的猎物对于他们来说一般都是陌生人,但是这些陌生人的某些特征符合他们的“口味”。在侦察人员汇总某一案件的被害人时,往往会发觉这些被害人在某些方面很像,譬如都是金发垂肩、比如都是24岁以下单身女性,比如都是妓女等等,当然标准纷繁复杂,有的时候甚至有些莫明其妙,让人瞠目结舌。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凶手往往特别偏好一种类型的被害人。一个罪犯在接受调查时曾吐露,“我是个夜行动物,昼伏夜出地搜寻心仪的猎物,因此经常在花费许多时间后无功而返,只得怅然回去继续的等待,一直到找到适合的猎物后,我又开始复生了”。
上面我们也说过,这类罪犯有较好的适应能力,且天资不错。他们往往可以通过言语使被害人上钩,有的甚至可以同被害人发展出一份真假难辨的感情关系,当然,这些都是他们用以攻击的前奏。就像前戏一样,他们往往对此乐此不疲。还有的时候,凶手会化身另一种角色,当获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再给予致命一击,听起来有点像黑色漫画中的情景,事实上,他比黑色漫画更加让人毛骨悚然。
强暴和谋杀或许是事前都计划好的,顺序一般情况下都是先奸后杀。强奸过程中不是以粗暴的攻击行为威胁被害人的生命就是亮出凶器来逼迫对方屈服。对于被害人所表现出来的反应是他们所预期的,恐惧、曲意迎合自己的一切要求、求饶、哭泣甚至是咒骂,当然,如果超过了自己容忍的限度,他们会通过更大的暴力让他们闭嘴。为了能够完全控制住被害人,他会羁押或者限制被害人的行动自由。工具上一般采用绳子、链子、胶带、皮带、衣物、化学制品、手铐、箝口物,眼罩等等。从这些物品看,凶手应该不会缺少凌辱或变态行为等情节出现。另外,这些凶手会让被害人在极度痛苦中缓慢的死去,而他们在这个过程中获得到性欲上的满足。这些凶手的心中都被各种幻想及“仪式”所占满。从案发现场所遗留下来的东西以及他们的行为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仿佛是一种图腾,他们忠实的遵从,只有通过这些幻想出的方式进行他们才会获得“新生”。
他们不会随便抄起一个物件就当作凶器使用,往往会自行携带一件凶器,在作案后会将其带走。为了避免留下线索和证据,他们会将尸体从现场移走。从上面所述看来,给人感觉他们在真的犯罪之前在心中已经预演过无数边了。但是,并不是一开始他们就能达到“完美”的状态,我们以前曾经说过,通过多次犯罪,罪犯每次都总结自己的不足,并且在新的犯罪中进行改进。这是后几讲要说的内容,在此不会进行展开,只是点到为止。
最后,有的时候谋杀并非是他们一开始预想的结尾,他们折磨完被害人之后发现他们已经没有别的办法全身而退了,只有杀了被害人才能保护自己。但是,当他们杀了第一个之后,他们就不能停止了。
上面就是美国国立暴力犯罪分析中心(NCAVC)对有组织力罪犯的归纳。对于无组织力罪犯的归纳虽然不是简单的“倒过来”就OK了,但是同有组织力罪犯相对比则比较明显。以下我们简要的说明一下。
无组织力杀手的人格特质:这类杀手通常在家中的排行比较靠后,在家中排老幺的占绝大多数。同时,他们的父亲的工作一般不是很稳定,因此,这些人的工作状况也不是十分良好,经常处于换工作或者失业的状态。在儿时,他们的父母亲对他们管理通常都十分严厉,同学们注意,这里讲的是“严厉”,而不是“严格”,显然在程度上要超过一些正常的要求,并且通常是通过暴力手段达到“教育”的目的。由于父母的影响,这类人通常对事情都抱有较大的偏见,而且对此十分固执,用白话说就是一根筋。由于上述的种种人生际遇以及心理特征,相比起有组织力的杀手看,他们的适应能力较差,社交的能力就更不用多言。所以他们大多为未婚者。在居住情况上,他们不是独居就是与父母中的一人居住。在旁人眼中,他们比较内向,或者是“害羞”。虽然他们有些人还说不上是“怪人”,但是大家经常会忽视这种人的存在。而这些人仿佛也习惯离群索居的生活。但是事情的发展往往是于无声处听惊雷,当案发后会使人大吃一惊,然后鸡皮疙瘩掉一地。其实发现他们的犯罪行踪仿佛并不难,因为他们的被害人通常是生活在他们“领地”附近的人,而犯罪现场就是他的活动范围内。他们通常会产生错觉或者幻想,当压力突破底线或者某些因素成熟时,他们就会像定时炸弹一样“准时”爆发。在进行犯罪时,以及犯罪过后他们并没有什么周密的安排,反而表现出一种混乱的症状。案发后他们会像什么都没发生一样“正常”的生活,对社会是否有何评价也是无所谓的态度。另外一点,这类凶手通常是性无能,或者是性倒错者,也就是说不能进行正常的性行为。他们虽然声称,或者真的有女朋友,但是他们没有同女友出现亲密的性关系。这些人对性往往采取莫不关系的态度,甚至厌恶反感。
同学们说了,如果这些人还不是怪人,那就没有怪人了。您说得没错,这些人通常是不会被周围人所重视的,在出现犯罪结果之前,但是一旦您认识到身边会有这些危险分子的时候,您会觉得世界上根本就没有什么所谓的安全了。
咱们再看看无组织力罪犯的现场特征。
混乱,是您看到他们的犯罪现场后的一个总体印象。他们既没有计划,也没有条理。犯罪通常是仓促之下进行的。他们甚至不关心是否留下线索被警察追查。被害人往往是不小心触发“引信”的倒霉蛋,而且被害人或许是凶手所认识的人。更有甚者,被害人往往是随机产生的。书中作者举例,如果凶手选择邻居下手,他们会挨门挨户的敲门,谁是第一个打开的,谁就是他们的猎物了,真是毫无道理可讲。当然,也因人而已,如果开门的是穿制服的警察或者是身高体重均超过他,或者是他认为控制不了的人,他们也不会“无组织”的犯这种傻,终归他们是有病态而非真的脑子有病。他们一旦选择好目标就会采取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将被害人制服,或者更简单,直接一击致命。再有,这类人一般不把人当人,怎么讲?举个例子吧,爱德华·盖因,那位偷坟掘墓然后用尸体作人皮外衣的老哥,他把他的第一个被害人倒吊在房梁上开膛破肚,进屋抓人的警察还以为那是一头死麋鹿,因为正常人是不会对尸体这么做的。另外他把人皮做成椅子面、灯罩,用人骨做匕首、家具……。当然,这是他喜欢“收集”的东西。遇到这类人不喜欢的“部件”,他们往往会比较着重的进行破坏,而且手段极端毒辣残酷。一般受攻击的频率比较高的部位就是脸了,高居排行榜第一名。一方面他们是出于憎恨(往往憎恨的不是被害人本身,也许他根本就和这个人不认识),一方面是出于自我保护意识,不希望警察认出被害人(谁说他们不在以自己是否被抓,他们还是努力了,只是想法可能比起有组织力的凶手来说还是太简单了点),最后有可能是因为他们认识被害人,或者这个被害人酷似给凶手带来“困惑”的凶手认识的人,他们的潜意识使他们有如此举动。根据警方的经验,一般情况下将被害人的面部掩盖说明他们认识被害人,而且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表示羞愧和忏悔。与有组织力的凶手不同的是,无组织力的凶手一般不会对被害人说什么,从上面的描述看,当他们盯上目标后,到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害人就没有多少时间可以说话了。
如我们在人格特质里说到的,这类人对于“性”来说是与众不同的。他们即使对被害人实施性侵犯大多也在被害人死亡之后。至于手段和方式就让一般人无法接受了。血腥、残酷、变态……我只说抽象的词,具体的我怕大家可能无法接受。肢解或/并留下一部分肢体或器官是通常的收关工作。对了,忘了还有恋尸癖的家伙了……,一不小心又说了一堆让大家清肠胃的内容,呵呵。
大概就是这些了,说简单也简单,反正表格摆在那里一幕了然。但是这些都是无数工作人员通过大量的工作总结之后的结果。要是说复杂,那可就复杂大发了。因为即使经过多年培训的警员不能说自己完全掌握了这门“技术”。或者说,他压根就是错的。许多人对二分法进行诟病,不好意思,应该说提出讨论意见的原因也在于此。这是一个新兴的领域,这是一个未知的空间。我想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把大家汇集在这里。做一个不恰当的类比,就像黑匣子游戏,一个盒子上有五角星、三角、方块、圆形,椭圆……。小孩子自己寻找合适的拼版按照形状摆放进去。行为学家就是将各类罪犯的一般特征放在那里,然后让警察方便去选择。找到适合的“拼版”后顺藤摸瓜,摸着瓜之后就顺手牵羊了。也许二分法永远不会成熟完善的成为一项科学理论,但是他的作用并不因为他不是亲娘养的就没人疼。老邓同志说了,黑猫黄猫,抓到耗子就是好猫!陈胜吴广说了,王侯将相宁有种呼!冰冰老师说了,废TMB什么话啊,赶紧收尾。篇幅不够了……哈哈,好长时间没活动嘴了,有点搂不住,不好意思。
那好,下一讲我们再听听特维是怎么说的。
今天就到这吧。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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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 16: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四十四)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12章 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错误的二分法



从春节一下捅到五一,实在是不好意思。由于大家都是上班族,朝九晚五,吃瘪受苦,做这个讲座都是用工作之余的时间。工作一忙就分身乏术了。当然,有些人,譬如我是自由职业,可能会好点。我自己以前也是这么认为的。后来发现是理解错误。所为“自由职业”就是说你有职业的自由,没说你有休息的自由。既然是职业的自由,职业的指挥棒又在领导手里,那么是不是自由也就看领导是不是厚道了。领导是不是厚道这个问题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有一个哥哥,以前是打工的,后来让别人给他打工。角色的切换过程就是他态度的变化过程,几乎是那一回首的刹那,丫就告别厚道了!所以说不是人变了,是位置变了,考虑问题的角度变了;所以说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领导是少数的那一堆,就相远,且越来越远,越远越操蛋。

同学们肯定会说,这家伙好几个月没露面,露面就开始废话凑字数。非也,非也。我一开始确实……不是这么想的。是顺着感情的流向自然向下。但是写着写着发现,生命中的契合让人有一种宿命的感觉。怎么说哪?是这样,我从员工与领导之间的关系想到了特维与二分法创立者之间的关系。当然,我没说二分法的创立者都是像领导那么混蛋。我只是想说,特维和他们地位不同。不同的地位不但是看待事物的角度不同,突破条条框框的决心和野心也是不同的(这里没有孰好孰坏的问题)。曾经,某家出版社建议我们建立自己的分析体系,推翻权威,向李教授挑战。冰冰老师婉拒了这个好心的建议。不是因为我们没有野心,是因为我们是本分人,因为李教授是这一行的前辈。编辑说,你们太不韩寒了……我们说对,这也是一个原因。我们虽然是票友,但是我们是要做学问的,不是做娱乐去娱人的。

以前曾经学习过一个案例。是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方面的。一个造纸厂坐落在一个村镇的上游,造纸厂生产后的废水排放到一条河流中。不久村镇上的居民开始生病。于是村民将造纸厂诉到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的律师,也就是村民的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关于镇上居民生病的病理报告,共计200多份。但是被告方的律师仅仅出示了几份水质测试报告和几份没有生病村民的检测报告就将原告的诉求打掉了。在这里我们不讨论案件的胜败,我们只看双方对于案件争议焦点提供证据的力度就可以明白,找茬是在是太容易了。你要证明一个理论成立也许要用很多证据,很多角度去论证其成立。但是你要是说他的缺点,有的时候一点就够了。这个案例我们老师的教学目的是什么我已经不记得了,但是我自己总结是,别干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呵呵,开玩笑的。我想的是,当原告的代理人非常难,比做被告代理人困难要大的多。原告的代理人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就要从法律关系的方方面面去考虑,这就像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理论一样的,是非常不容易的。其实还好了,因为律师自己去思考,自己去做。但是,二分法是要警察去做的。不仅仅是建立这套理论的大拿们。我想特维并未怀疑过这些前辈的功力,而且他也知道这些老家伙在分析案件的时候不是简单的、仅仅运用二分法,还有其他的绝世武功一起催动。就像张无忌用九阳真经催动乾坤大挪移一样。警察就不同了,就像段誉老兄一样,就那两招,且漏洞百出、时灵时不灵。好吧,就他了。漏洞在这里。往这招呼吧!但是对于肩负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美国片警,事情还要去干,怎么办?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我觉得说出这样话的人,都是有些无奈的人。当然也有超脱的,少。

咱们看看老特是怎么评价二分法的。

“二分法这个词通常是把事物分为两种极端或者相互矛盾的两个部分或观点。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的犯罪现场分类理论就代表了这样一种概念上的分类。”这是本章开头的第一句话,很有力度,一下把二分法给定位了。定位到被打到的地位。有点不由分说的意思,呵呵。上一次我看到有人被群起攻击是佛洛依德老兄。所有人都知道他的论著不仅仅是“泛性论”,但是不论是学者,还是好奇者,还是好事者都拿泛性论说事。我很同情他们。

“这种分类系统对于犯罪心理画像的意义在于,把无组织力的作案人推断为精神错乱的人。这就是说,对于一个非常凌乱的现场,作案人肯定患有精神疾病,这使得他精神错乱,表现为理智和社会性功能都已丧失,并且已经部分或全部地脱离了现实世界。

与之相反,有组织力的作案人被推断为变态的人。这就是说,对于一个比较“干净”的现场,作案人肯定不是一个患有精神疾病而精神错乱的人。他们很清楚并且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

这是老特对二分法的结论,我想这里面没有摆事实、讲道理的部分。直接就是把自己的一己之言放出来了。而且有点突出放大的意思。

下面是老特引用罗伯特·雷斯勒的一段话。

“雷斯勒上校在作证的时候涉及了一种他在分析系列案件的犯罪人时使用的分类系统,这种分类系统将犯罪和犯罪人分为有组织力型、无组织力型和混合型。这种分类方法趋向于根据犯罪人表现出来的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来进行划分。有组织力的犯罪人一般都没有实质上的精神疾病,但是他们可能会表现出一种反社会的行为。无组织力的犯罪人一般都表现出患有精神疾病的某些特征。混合型的犯罪人会表现出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的一些特征……”

细心的同学可能已经开出来了,老特和雷斯勒在表述二分法的时候的语气是不同的。雷斯勒用的是趋向性的语气,“趋向于”、“一般”等等,而老特用的是肯定性语气,“肯定”、“一定”等等。从做学问上看,雷斯勒用的是探讨的方式,而老特特用的是结论的方式。结合他们的位置。老特显然是有他自己的目的性。在本讲座一开始我们就表示,行为分析是一个新的领域,没有形成“科学”。既然这样,大家都在探寻的路上,作为理论的创建者还在用探讨的口气,那么反对者使用肯定的口气,是否有点太心急了哪?

我们再看看二分法的实用性,这里还是引用老特自己文章里引用的内容。是雷斯勒和他的同事萨特曼对于使用二分法的一段论述。

“掌握这些知识是一回事,而把他们传授给我们的听众,即那些需要我们的帮助来追查暴力犯罪人的警官就是另一回事了。为了向那些警官和执法人员描述作案人的特征,我们必须使用一些术语,而这些术语不能是精神病学的行话。如果哪个警官没有学习过心理学方面的知识,你对他说,寻找一个病态人格的作案人没有任何意义。我们必须以一种他们能够理解的方式对他们说话,这样才能帮助他们寻找那些杀人犯、强奸犯,以及其他暴力犯罪人。对于一个表现出变态人格特征的现场,我们告诉那些警官说,像这种特定的犯罪现场是“有序的”,那么,犯罪人也是有组织力的,而另一个现场表现出混乱特征,那么,作案人也是无组织力的人。”

我想,几位老哥说的很清楚了。就像上面我说过的,不能什么都不做。总要想办法去解决问题。

其实后来想,沉淀一下有好处。因为在我下笔之间我又看了几遍第12章,我觉得我对特维写这章目的的想法也在改变。以前,我认为特维的目的是要推翻二分法。现在我认为他的目的可能不是这样,他是从另外一个方面去入手。如果说别人是在浇水施肥、他则是在剪叶修枝。他在文章里主要说了二分法的几点弊端,以及在使用上的一些误区。二分法只是行为分析中的一道风景,如果说香山有一座香炉峰是成立的话,反过来说香炉峰是香山肯定是有问题的。只有像许许多多的特维把自己的想法说出来,行为分析学才能更加完善。

下面是老特提出的二分法存在的一些弊端,大家来看一下。

第一,大多数犯罪现场都是介于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两个极端之间的一种情况,并不是简单的“不是这一个就是那一个”的情况。

这回他没用“肯定的”语气,对于现实存在的情况,大家都有正确的认识,关键看如何争取的去解决。

第二,只有由合格的法庭科学家进行正确的分析才能够洞察犯罪现场是如何行程的,以及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现场。

说的没错,有道理。一个没有受过训练的人是无法仅仅通过那一两招来作出结论。这样是草率的。

第三,一个表现出无组织力特征的现场也可能是由于以下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无关的原因造成的。1、报复型的犯罪人,他们并没有任何精神疾病。2、与家庭暴力相关的犯罪。3、伪装的犯罪。4、被中断的犯罪。5、犯罪中使用了控制类药品。

这是特殊性与一般性的关系,不过这些情况都是值得注意的,而且肯定也是客观存在的。需要警官在收集证据时充分、全面。

第四,一个表现出无组织力特征的现场并不一定说明犯罪人是变态的。精神变态是一种特殊的人格障碍。我们不能因为没有精神错乱的行为就认为犯罪人只是变态的。

这个问题同上面的一样。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分法也没说什么都包含在里面了。它是以归纳法为基础的。科学的方法关键要有科学的态度。

第五,用二分法给犯罪人贴上标签,可能无法解释犯罪人经过一段时间后发生的变化。

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要与时俱进。不过这个问题确实是经常出现,但是也不仅仅是因为二分法,是原因思维的死角。

第六,与上述第二及第五点相关的是,这种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的分类方法不适合从犯罪惯技方面对犯罪人进行分类。

我个人认为,二分法恰恰是要关注这些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

第七,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的分类方法有一种伦理方法的危险,它不当地使有些人用临床医学观点来说明一个与法庭审理有关的问题。

这样的话,就不要让外行瞎掺和了。别跟律师业似的,什么人都能进来做。弄得昏天黑地的。

当然,老特不但说了二分法的弊端,而且还说了一些建议。

老特的建议:

1、不应当带有主观偏见。

这个,老特在说谁,哈哈。很好!

我想他是说调查者的心态。在接到一个新的案件,在进入现场的时候,调查这不应当带有主观的偏见,不要给自己先入为主的下定义。要结合所有的、相关的证据,以证据为基准,而非所谓的“感觉”。

2、应当把各个物证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作为理解犯罪行为的首要向导。

这是在上一点的基础上更深入的要求。按照我们这边的话就是以事实为依据,呵呵。证据,是客观的反应。不能孤立的去看待,要相互联系。不但是证据间的关联,还有背景材料、其他相关信息等等。要收集尽可能多的要素。务求完全。只有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最大限度的将结论与事实靠拢。

我最后一次看完老特的这一章,对自己说,原来是这样啊,老特还是很厚道的,呵呵。

但是我后来又发现了一个问题。虽然警察懂得不多,但是真的去破案的,尤其是那些没头绪的大案,也不是一开始做记录的巡警啊。他们只是进行记录。做完记录后还是要侦探去破案。如果侦探完成不了,最后不是还落在这些老家伙的手里去分析。那些老家伙肯定会自己去看、去分析。不会因为菜鸟在“有组织力”,或者“无组织力”上打个“√”就不假思索的顺着往沟里走吧?老特这人……很傻很天真?

看来是我不厚道,哈哈。

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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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2 15: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四十五)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 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课程名称: 《第13章 理解犯罪惯技》

 

   不知不觉的,这本书已经讲完三分之一了。如果把这本书

分为上中下三部分的话,前面十二章的内容就是上部,也就是针对犯罪心理画像的基础向同学们进行了介绍,也就是打一个底子,接着,我们要开始中部的讲解了。中部主要是提高了一个台阶,在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从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向大家介绍一下犯罪心理画像的一些层面。就像剥洋葱一样,这个例子太老了,呵呵,不过很贴切。外面剥完了,咱们进入了中层。让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咱们中部的内容有什么。主要是“理解犯罪惯技”、了解犯罪人如何“伪造犯罪现场”、“识别犯罪人标记”、探寻犯罪人的“犯罪动机”,进而掌握“犯罪人特征”,看课程的编排,我们讲一下“法庭上的犯罪心理画像”。看过书的同学一看就明白了,上面说的这些内容就是本书的第13章至18章的标题,没错,我们下面的课程就要按部就班的说一说这些方面的情况。对以前课程还有些印象的同学可能会说,这些内容以前都在课程中提到过啊?没错,你们说的很对、很好。这些内容确实在以前的章节出现过。现在我们把他们集中起来,进入更深层次的探讨。如果我们以前学的是1+1的话,现在咱们开始学乘法了。

好了,开场白就到这里了,我们开始这新的一章的学习。

“理解犯罪惯技”,嗯,我们先要了解什么叫“犯罪惯技”。这里我就不追究它字面的含义了,也犯不上从辞源上开始侃,咱们是教技能的,不是书呆子考茴香豆的“茴”有几种写法。所谓犯罪惯技就是指实施犯罪的某种方式。这是犯罪惯技的内涵,下面我告诉大家犯罪惯技的外延,犯罪人的惯技包括故意实施犯罪中的犯罪选择与犯罪行为。第一个比较好理解,打个浅显点的例子就是左撇子拿左手吃饭。后面的一句话就有点玄乎了。听我给大家分解分解。其实对于犯罪惯技这一感念就像怎么对犯罪人进行画像一样没有一个定制的概念,许多专家都曾经对其进行定义和阐述。格罗斯认为,一些惯犯,比如盗窃犯,具有明显的行为风格或者惯技,而且很少违反。韦斯顿和韦尔斯认为,虽然不是所有的犯罪人都有一种特定的惯技,但是确有足够的案例证明,研究惯技是有必要的。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将“惯技”一词解释为“做事或行为的方法”。由此可见,对于犯罪惯技,以及犯罪惯技的作用,在理论界还是属于“百花齐放”的状态,也就是说,谁也说不清楚。但是从许多学者的陈述可以看出,对于犯罪惯技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其作用也是十分突出的。开篇中,特维引用了康奈尔和索德曼1936年的话,“在侦查工作中,获知犯罪人的犯罪惯技并掌握如何判断犯罪人的理解力、耐心、机智、努力程度和细心程度的方法是侦查工作的永恒法宝。”以及李、德福瑞斯特和甘斯伦1983年在论著里表述的,“许多犯罪人都具有显示他们犯罪特征的惯技,这包括他们特征性的作案手段。物证可以用来刻画这些惯技。譬如:进入现场的方式、使用的工具、侵害物的类型以及其他一些能说明问题的迹象等,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我想这些话都非常清楚的说明了一个问题,犯罪惯技对于侦查是非常重要的线索。通过了解专家们论著中的阐述,我想大家可以理解犯罪惯技的外延了吧,那就是犯罪人是如何犯罪的,他包括了两个步骤,一、选择;二、行动。

说到这里,预习过这章的同学就会提出了,你刚才在开场白中还说了一个犯罪标记,而且以前也说过,犯罪惯技和犯罪惯技之间的区别。你怎么不说说哪?好吧好吧,我是怕同学们一下理解不了,所以打算分两次说的,既然提出来了,那我就先浅浅的讲一下,具体的后面的章节再分析。这里我主要强调一下他们的区别。标记是指犯罪人为了满足某种心理上或情感上的需要而实施的某一特殊的行为。看了这个概念,再结合我们上面的讲述可以大概的明白这两者的区别,犯罪惯技是指的犯罪是如何实施的。后面要讲的犯罪标记是决定犯罪人必须以某种方式实施犯罪的潜伏在犯罪背后的实质。同时,他们之间是有联系的,但是我们在这里是要突出他们的区别。所以联系我们就一笔带过,犯罪标记是一种特殊的、明显的犯罪人的惯技。同学们肯定听晕了,呵呵,脑袋一个有两个大。我理解,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有这种感觉。打个比方吧,就像一件事情的内因和外在表现的关系差不多。这是一个粗糙的,对入门学员比较直观的解释。大家就先了解这么多吧!什么?没听明白!好吧,我真是给自己找事情啊!《沉默的羔羊2》大家都看过吧?那里那个凶手每次都用碎玻璃填充被害人的眼睛,不论他杀害被害人的方式,进入犯罪现场的方式,使用的凶器有什么变化,这个固定的模式没有改变过。从侦查的角度看,填充玻璃的行为就是这个犯罪人区别与其他人的标记。同时,侦探从他的犯罪标记中分析出犯罪人是被什么所趋势去这样做的。因为我们以前也说了,犯罪惯技是会发生变化的,随着熟练程度的改善,随着心情的变化,随着案件的进程,或者是随着犯罪人“目的”的达成情况,他的犯罪行为都会出现波动,大多数情况下会是一种“进步”,当然,有的时候也会由于出现一些阻碍而使他发生“退步”。但是,有一点,一旦犯罪人形成了他自己的犯罪标记,一般情况下它是不会发生改变的。就像书中介绍的,“有理由相信,所有的犯罪人都有犯罪惯技,但并非所有的犯罪惯技都是非常明显的,同样有理由相信,有些犯罪有明显的行为标记,并不是所有的犯罪人都具有明显的行为标记。由于各种原因,根据遗留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并不能完全解释行为标记。另外,行为标记有时也可以被认为是惯技行为……”“标记这一术语是为描述那种独一无二的,个人必须做的、稳定的行为特征……它区别传统的犯罪惯技的概念,因为惯技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可以改变的。”

呼~~一口气说了这么多,差点憋死我。这回大家是不是有那么一点感觉了?可以了解到他们细微的差别,并且对于犯罪惯技有一个初步的感知?1、它是一种犯罪行为;2、它在案件中重复出现;3、它是可变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好的,这个问题就先到这里吧。咱们继续往下!

了解到犯罪惯技的内涵外延后,我们看看犯罪惯技能给我带来什么帮助。我想这是非常显而易见的。

1、通过分析犯罪惯技来串并悬案。(以泰德·邦迪连环杀人案为例,连续发现的尸体,由于被害人外貌特征及年龄,背景等信息使得警方将案件合并在一起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这样在很大程度上集合了力量,提高效率。当然,客观上是否能有效果另当别论。但是总比分散调查,重复劳动强多了。)

2、将已知的犯罪惯技和未破获案件中的犯罪惯技进行对比来确认犯罪嫌疑人。

3、将被捕者的犯罪惯技和未破案件中的犯罪惯技进行常规比较。

(很多案件中,2、3项的作用均是如此发挥的,这样可以提高警方的工作效率。但是必然会出现辩诉交易的情况,犯罪人的辩护人与检察官讨价换件,最后的情况往往是犯罪人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惩罚。)

4、利用积累的犯罪惯技信息优势来扩大调查途径和确认犯罪嫌疑人。

(这是我们关心的问题。心理画像者可以从案件中提取犯罪人的信息,包括行为选择、活动过程以及相应技术。通过提取的信息对案件的侦破提供帮助。他们可以通过以下的内容反应出来:

a.某种特殊训练、行业、技能、专业或者活动领域的情况;

通过对现场进行勘验,得出犯罪人的犯罪手段、使用的工具、进入犯罪现场的方式,尸体处理的方式等信息,由这些信息得出犯罪人的一般性结论,圈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

b.有关特定被害人的情况,以判断犯罪人与其接触程度或者二者先前的关系。

与此相对应的,我们除了研究犯罪人,同时也研究被害人。通过对被害人的身份、背景、人际关系等情况的调查,首先将被害人进行归类,然后推测出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有可能发生牵连的关系,或者发现被害人为什么会受到袭击等方面的信息。)

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排序或排除。

(会出现错误,请大家听清楚,是错误,不是误差。因为我们在前面说过了,犯罪惯技并非一成不变,它是随着很多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如果过分的相信继承的信息而放松了对案件的审核,就会放走坏人,更有甚者使无辜的人受到调查,不论是哪种情况出现,都只说明一个问题,还会有被害人出现。)

6、破获案件。

(这也是值得探讨的行为。就像第5点里说的,如果不是以调查为基础,不是以案件的证据为基础,仅凭一些总结的信息而断定犯罪人是非常危险的,同时也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说直白点就是不合法的行为。“侦查与司法活动必须合法。即便是犯罪惯技在其他案件中极其相似也不能根据此而完全认定犯罪嫌疑人,只有根据物证才能用来完全的认定。在不同案件中相似的犯罪惯技需要深入的研究,它只能作为一种进一步侦查的线索而不能用做最终结案的确定性结论。”)

今天我们先讲到这里,下节课我们继续讲解犯罪惯技的组成等具体的问题。好的,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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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8 12: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四十六)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四十六)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 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课程名称: 《第13章 理解犯罪惯技》 第二讲



上节课我给大家讲了讲犯罪惯技的感念和一些基本功能,

这节课我们继续把上节课没有说完的部分补充完整。然后咱们继续探讨一下组成犯罪惯技的各个因素。

上节课我们最后说到犯罪惯技给侦查工作带来的六点帮助。下面我们来看看,他到底帮助我们什么了。

老特说“对犯罪心理画像者而言,犯罪惯技可进一步提供犯罪人的一系列信息”。好,说到关键部分了。到底是什么信息哪?我们通过了解犯罪惯技的表象,来挖寻真正的宝藏,给侦查工作带来蛛丝马迹,那些灵光一闪的东西是什么哪?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先去喝口水……

第一,通过分析犯罪惯技我们可以知道犯罪人是否受过某种训练,他有可能是从事哪类的工作,是否具备什么专业的技能,这样可以收缩侦查面,把犯罪人的范围收拢到某些专业或者活动地域里面。而且这是双方面的,不但是犯罪人,同样适用于被害人。了解被害人的情况对于顺藤摸瓜找到犯罪人也是通常的手段。在前面我们已经给大家介绍过了。这里不再多说。

第二,通过对犯罪现场留下的痕迹来分析、判断,犯罪人对犯罪现场的熟悉程度。打比方说吧,现场井然有序,或者明显有“布置”过的痕迹,或者现场虽然有很多东西,但是并未被弄得乱七八糟,这些情况可以推断,或者说怀疑犯罪人对于犯罪场所比较熟悉,有可能生活,或者工作在这个场所的附近。当然,我举的例子都是非常直观的例子。出现上述情况还有很多种可能性,在这里我只是想让大家能够有所了解。

我们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上面我们为了让大家对犯罪惯技的重要性有所了解,直接跳跃到了犯罪惯技的实用部分。显然,效果是明显的,大家多犯罪惯技的关注度大大的提升了。但是,在我们真正开始使用它之前,还是要先了解一下犯罪惯技的基础知识,也就是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认为犯罪惯技一般都包含什么要素。说白了就是,侦查人员是通过那些方面来收取信息,认定这是一个惯技的。这里,老特参考了康奈尔(O’Connel)和索德曼(Soderman)的论述,我们也引用一下。

1、作案人数;(这里指习惯数人共同犯罪的情况)

2、犯罪前的预谋程度;

3、作案地点的选择;

4、通往作案地点的路线;

5、现场守候或对被害人的监视;

6、作案时涉及的被害人;

7、作案时使用的凶器;

8、作案时为控制被害人使用的捆绑方式;

9、对被害人伤害的特点和程度;

10、杀人的方法;

11、反侦察的特点和程度;

12、被害人衣服的弃置地点和位置;

13、被害人尸体的弃置地点和位置;

14、为获利或不被发现而从被害人身上或犯罪现场拿走的物品;

15、进出犯罪现场的交通工具;

16、离开犯罪现场的逃跑路线或方向;

17、作为实施犯罪的必要手段——犯罪惯技并不同于犯罪人的动机,后者是指实施犯罪的缘由。

在这里需要额外说明一下,以前在讲课的时候,我会挨条去分析,细细的讲解。现在已经进入第二阶段了,我就不像教小学一年级小豆包那样讲课了。因为现在的内容会有许多重复,另外,也要培养大家自我思考的习惯。如果有什么问题在留言板提出来吧。多谢。

上面十七条中,细心的同学会发现,其实在以前的讲授中均提起过,虽然未必是在这个范围下。但是他们是一通百通的。在这里大家了解了他们之后,就会在犯罪惯技的这个标签下集合这些因素。

在这里我就讲一下第1条和第17条。

我们以前或者说一直的侧重点都是“孤胆英雄”,不对,他们不是英雄,说错话了,应该说是“独行者”。这些犯罪人让人“着迷”的一点就是神秘。而神秘的来源是因为他们一个人。但是,这并不是普遍情况,有的情况是“联合”作案。而出现这样的特性,就是他们/她们的惯技要素了。

第17条中我们说作案动机也可以作为一种证据,一个要素,即标记行为。这个内容是下一章节的。他表现出犯罪人的一种心理状态,是一个犯罪区别于另一个犯罪的显著标志。在这里我们特意提一下。关于标记行为我们以后讲的时候再具体说。有些同学会说,这条有点本因互证的感觉。其实并不是这样,我们不是在说谁是谁的前提,谁是谁的结论,而是告诉大家,这个要素也是在确定犯罪惯技中的一项。通过分析犯罪人的心理状态,从一个侧面反应出他作案的表象,这样可以更好的进行归类、分析。

上面的十七项是从犯罪现场的角度去论述的犯罪惯技的构成,现在按照老特的思路,咱们从“形成”的角度去看看。我们大家通过看影视剧以及前面课程的学习了解到,犯罪人的犯罪惯技是学来的、动态的、可塑的。因为犯罪惯技可随时间而改变,随犯罪人的“进步”或“退步”而改变。在作案中,犯罪人会认识到一些做法会更有效,在后来的犯罪中就重复这些做法,因而变得更加老练。随着犯罪人犯罪“生涯”的推进,他们也会有一些变化,而这些变化的过程就能揭露他们的身份、性格、或经历。虽然在行为中会有进行一类犯罪中共性的东西,但是,从那些细碎的差别中我们会有更大的收获。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训练和技巧的来源;二、职业或专业经历;三、犯罪经验与自信;四、与刑事司法系统的接触;五、大众媒介;六、犯罪人情绪;七、未知因素。

先从第一点说起,训练和技巧。这个问题在以前也许好用,学杀猪去屠宰场,学杀鸡去菜市场,学杀人我也不知道去哪,学做炸弹估计问高中老师就行了,学强奸,这年头没人强奸了。现在的情况是,只要上网,在地址栏输入 www.google.cn 就可以了,当然,如果输入 www.baidu.com 再点击百度知道,会有无数人教你怎么去做。公平吧,我一视同仁,同时介绍国内外两大搜索平台,鼓掌……。言归正传,对于“常规”犯罪这个角度可能只是“有心杀敌,无力回天”了。但是如果遇到比较特殊的犯罪,譬如传播疾病什么的,还不是一般人能学到的。这就要从专业人士里面搜索了。另外,虽然通过学习渠道不好使了,但是可以从作案材料的来源去找,终归想做炸弹不是随随便便能从超市里买到材料的。

第二是职业或者专业经历。犯罪人可能正在从事某项需要专业知识或需要熟练技能的职业,比如电工、管道工、电话公司职员、计算机专业者、军人、执法人员、飞行员(这一项让我想起了911)。这些专业知识和职业特征会在他们的犯罪惯技中反应出来,还会通过他们对犯罪时间、地点和被害者的选择上反应出来。举一些例子吧。纵火犯可能是消防队员,由于他具有消防知识,他利用工厂的培训教材反而用于纵火。他会知道如何更难救火,知道怎么烧得更大;强奸犯有可能是某住宅小区的安保人员,他知道小区什么时候更好作案,通过登记知道被害人什么时候单独在家,知道如何胁迫被害者,譬如有孩子的妇女,通过威胁伤害她的孩子而达到犯罪的目的(我是说过没人强奸,我的语境是指欲望,大家知道强奸主要是满足犯罪人控制和操纵的变态心理。好了我们继续往下);一个谋杀犯可能在部队里面呆过,受过专业的训练,会只用武器和军用物品;一个劫犯有可能是公司的内部人员,他知道监控系统在哪,知道贵重物品放置地点,以及报案人员的能力等。其实就因为犯罪人知道自己的特征会通过种种痕迹显露,所以他们才要对犯罪现场进行伪装,这是我们下一章的内容,跟大家先铺垫一下。

第三是经验与自信。就跟打麻将洗牌码牌一样,当它变成熟练工种的时候就会在别人还一墩一墩往上摆的时候你去喝喝茶,去个厕所什么的。犯罪也是这样,当手法越来越娴熟,犯罪人越来越有把握,他们还会有自己的小窍门。即便许多“意外”事件突发的时候,犯罪人也能泰然处之。我们进入现场的时候会从现场的情况看出什么是犯罪人事先计划好的,犯罪人带来过什么东西,通过什么手段来实现他们的犯罪目的。通过细致的侦查工作,画像人员就能知道犯罪人的熟练程度,由此来推断他的一些做法是否是惯技行为。从而推断他是否是惯犯。另外,从另一个角度,可以查阅过往的案件,确定犯罪人是否有前科。

第四,与刑事司法系统的接触。这一点其实和上一点有那么一点联系,您想啊,都有前科了,那必然是与司法系统有过“联系”了。与司法系统的接触主要使犯罪人学会的就是如何针对侦查进而有了相应的对策。如果上次是因为什么被抓,那下次作案的时候就在这一点上谨慎小心就可以了。另外了,一般在监狱里,犯人们没事就交流一下经验,你是干什么的,我是干什么的,你是怎么进来的,我是怎么进来的。这样,“业务”素质就提高了,没准出来还成了“复合型人才”

第五,大众媒介。可以这么说,犯罪人可能比警察更加关注媒体是如何评价的,媒体是如何报道的。从媒体的报道中,犯罪人可以得到满足,另外,从媒体报道中可以了解警方到底进展到什么状况,警方到底掌握了自己多少信息,然后对以后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整。我们熟知的很多“名人”都是有这样的“良好”习惯,他们甚至收集报纸杂志的剪纸,就像小孩子收集糖纸一样,然后有事没事就拿出来细细把玩。这是前一方面,第二点改进自己的作案手法是另一方面。举个例子,如果报纸上报道了“XX地区连续出现强奸案件,通过DNA比对发现是同一人所为。”并且报道了警方将成立专案组,对此五例案件进行合案调查。犯罪人看到这则报道后也许就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修正,比如再犯案时带上保险套,或者干脆去做结扎手术,亦或是去另外一个地区作案。不论是那种改变,媒体都对犯罪人进行了信息“告知”,使得其改变某些因素来达到自保,提防不利后果。这样,在犯罪人的惯技方面不自觉的进行了改变。

第六,情绪问题。这是一个大众的问题,但是越是常规问题越是经常发生。做任何事情,情绪不同,过程和结果是不同的。吃饭、睡觉、做功课、上班、下班,甚至是玩。情绪不同,虽然是微小的波澜都会跟“平常”不同。如果犯罪人中午刚和女友吵架,那么下午的被害人就会比其他时候的受害人受到更多的“照顾”。体现在现场的痕迹也许就会与其他场景不同。也许是体现出难以控制的暴力痕迹,也许是未遂的结果,因为冲动导致缺乏计划,等等。

最后一点,未知因素。这个大包袱抖的好,许多情况都是不确定的,也许可以列出一百条。对于犯罪人来说,犯罪的成功实施依赖于与他们的幻想和期望相一致的程度。所以说,也许天气、噪音、太阳是不是刺眼、邻居的小孩是不是又来摘自己家的葡萄等等事情都有关。包括作案是意外的情况发生、被害人的反应,犯罪人的临时起意,或者匆忙退出,这些都是不可预测的,随机而动的情况。这就要求画像人员不能机械的理解,不能死板的套经验,要动态的思维,这样才能在不断变化的信息中拨开伪装找到规律,找到惯技。

在这一条中,老特特别提出了一个概念,错误攻击行为。何为错误攻击行为哪?说白了就是那些没有事先目的、没有事先计划而适用犯罪惯技进行犯罪,从而增加犯罪人的犯罪风险和暴露危险的行为。就像我们上面说的,“意外”。对于犯罪人自己都是意外。没有经过计划就进行的犯罪,重要是没有完成,不论是没得手还是做过了,譬如强奸犯变成了强奸杀人犯。都会使得自己的行为暴露,前者是由于未得手而使得自己的情况有可能被被害人告知给警察,后者是由于不专业,使得一般的常规技能无法掩饰自己。所以说,同学们,冲动是魔鬼啊,请记住……

这节课说的差不多了,我们最后再说一点,就是退化问题。我们刚才说了好多惯技是如何形成的,如何找到惯技,惯技是怎么变化的。最后我们说,终有一天,他会退化。犯罪人也会变得力不从心。我们从真实案例中都可以看到,许多犯罪人在后期都变得狼狈不堪,即便是“帅哥”班迪,到后期都是胡子拉碴的,直到监狱后才收拾的干净一点。不断恶化的情绪、精神状态、吸食毒品、侥幸心理等等原因都会使得犯罪人的惯技显得大不如前。

了解犯罪惯技的波动,包括进化与退化,对于进行犯罪心理画像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惯技我们可以知道犯罪人曾经考虑什么,不考虑什么,然后有可能准备怎么做,不怎么做。当然,这也意味着画像者要考虑更多更全面。希望同学们好好学习这一节的课程。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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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8 12: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四十七)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 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课程名称: 《第13章 理解犯罪惯技》 第三讲



前面两讲,我们对犯罪惯技基本上给大家做了一个介绍。不知道大家掌握的怎么样。这样,我们弄几个案例给大家讨论讨论吧。孔子他老人家说了,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还说了,学以致用……咦,这是他说的吗?不管了,反正就是这个意思。

说到用,犯罪惯技的使用主要是在两个方面。作为侦查的手段自不用说啦,另一个方面就是在法庭审理上发挥作用。大家会问了,在法庭上怎么用?我们在这里说明一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也不管是国外,还是国内。都是看重证据的,都要以证据为依据进行审判的。如果要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证据是最终的依据。犯罪惯技主要是配合证据使用,一般情况下是辅助性质的,起到排他,或者是落井下石的作用。但是,有时候证据存在缺失的情况下,尤其是在物证不足的情况下,控辩双方就要拿犯罪惯技这个“法庭阑尾”说事了。我们前两讲说了,犯罪惯技是一种总结性的东西,用以侦查阶段,使得案件的条理清晰,缩小侦查范围,提供侦查方向。这些在盖棺定论之前,在案件未结案之前,属于讨论、研究的范畴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如果以惯技来确认犯罪,尤其是确认一系列案件的关联性,它的功能就要打折扣了。不但如此,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有些急功近利的行为,会使得人们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产生分歧,有可能失去平常心。终归,我们面对是那些大奸大恶之徒,最起码是涉嫌犯罪的人。为了将其绳之以法,宁可错杀一千的想法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客观上说,如果坚决不采用也可能造成放纵犯罪的后果。于是在这个问题上,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为什么这么说哪?拿我国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来说明吧。我国法律对于证据的要求是“三性”问题,也就是说证据本身要具备真实性、取得、使用的合法性、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所谓关联性就是说,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案件有关联。在刑法上的要求就更高了,要求“合理怀疑的排除”。只要存在“合理的”怀疑,也就是说不是唯一的,必然的情况,都不能对其进行定罪。辛普森案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就是由于不能排除联邦调查人员在取证时存在的瑕疵,所以那份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证据就那么报销了。同学们说了,你解释的是法律问题,怎么能跟仁者与智者贴上边?我个人的观点,使用犯罪惯技作为定案的标准,这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也不是单一的道德问题。这其实是一个法律精神问题。作为我们现在这个社会应当具有什么样的法律精神、法律道德问题。还拿辛普森说,如果按照“智者”的观点,他肯定是凶手,如果把他放跑了等于是在放纵犯罪。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看,“仁者”说,如果证据有瑕疵,你仅仅依据个人的知识、经验、公正之心来判别一个人的生死是否太“自信”了。即便这次是正确的,那么下次,下一百次,你是否都能排除了客观的证据,而仅仅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去正确的认定?你能保证你的公正之心持之以恒,但是别人是否能也有公正之心就像你一样。如果这样的话,有一天,法律就不是法律了,你可以依据你的意思去随意认定。如果是这样,我们来选择:是严格依据法律判决辛普森无罪,使任何公民都能安全的生活在法律秩序之下;还是我们依据我们的直觉去判定辛普森有罪,破坏现行的法律,使每一个人生活在无序中颤抖?因为明天你就有可能在一个拥有非凡智慧、高尚道德的人指认下被判定是一个杀人犯,即便你什么都没做。我们有没有那么大的“自信”把自己的全部托付给一个智者,而智者有没有那么大的自信可以承受这份责任。当我们,全部的人,丧失了这份自信的时候,我们要面对的是什么?说的有点远了。我的意思是,对于犯罪惯技适用上,即便是美国这个法律体系相对完整、成熟的国家,他各个州有很大的分歧。当然,有讨论才有进步嘛。我们下面来看看案例,看看不同法院对于犯罪惯技是否能作为定罪依据的意见。



俄勒冈州诉马克·皮奈尔一案(OREGON v. MARK PINNELL,1991)

1985年8月,被告通过一本为人们提供性伴侣的杂志《逍遥游》上看到兰迪·布朗的广告(Randy Brown)与其相识并发展为同性恋。1985年9月9日,被告又与布朗联系并安排深夜在布朗住处与其相会。被告与认识很久的一个伙伴,杜恩纳德·科纳尔(Donald Cornell),由另外一个朋友驾车送到布朗住处附近。两人进入了布朗的房间,他们用电线和其他一些东西将布朗的手脚反绑在身后。布朗眼睛被蒙住,嘴里也被塞了东西。被告和科纳尔多次用刀威胁布朗。当布朗试图挣脱时,其中一人朝他的头部踢了一脚。在三个小时里,被告与科纳尔洗劫了布朗的房间,把抢来的东西搬到运货卡车上离开了。布朗被扔在地板上,手脚反绑,嘴里塞了东西。最后他设法求救,幸好没有什么大伤。

几天之后,被告有机会使用他前妻的车。1985年9月19日刚过午夜,被告被本案的被害人约翰·鲁夫纳(John Ruffner)打电话。鲁夫纳的广告与布朗的广告一同出现在《逍遥游》杂志上。被告带着科纳尔和一个熟人维尔玛·范赞里(Velma Varzali)到了被害人的住处。一到达那里,被告把车停下,留下科纳尔和范赞里在车上,他就去找被害人。5分钟后,科纳尔也下车并进去。几个小时后,被告和科纳尔回到车上,装着从被害人家里抢来的东西回到了自己的住处。

第二天发现了鲁夫纳的尸体。他的住处被洗劫一空,尸体躺在浴室的地板上,手脚被从房间里的电器上扯下来的电线反绑,嘴里塞着一块围巾,脖子被绳子缠着,而且嘴里还塞了一大团纸。尸体解剖证实,鲁夫纳是死于窒息,不是因为口中的异物就是因为脖子上的绳子。他的双手有切伤而且大脑右侧有一处钝器伤。

1985年9月22日,被告和科纳尔双双被捕。被告最终被起诉的理由是:实施了6起恶性谋杀和2起“与犯另一重罪同时的谋杀”(其中包括谋杀鲁夫纳)。被告被8个法庭的陪审团同时认定有罪。判决时,这些残忍的加重情节的谋杀案件被合并,由一号法庭进行审判。

前一个案件为未起诉案件,后一个案件为起诉案件。如何认定两个案件是一人所为,我们来看看法庭是如何认定的。

法庭认为:

……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未起诉案件和起诉案件确由同案犯所为。两起案件之间有高度的相似性,当把相似性放在一起考虑时极少发现区别,如同被告的“手工艺品”,有鲜明的独特性和不一般的惯技,“如同特殊的标记”。

两个被害人的住处相距不远,而且都在被告住处附近。两个被害人都是男性,而且都在《逍遥游》杂志上征求同性恋伙伴。他们的广告在同一期杂志的对页上,而且在广告中都提供了自己的电话号码。每个被害人在案发当天都与被告用电话联系过,而且对方使用的是同一张电话卡。每起案件中,打电话的人都约定在当晚后半夜见面,而且实施犯罪都是从深夜持续到凌晨。鲁夫纳和布朗的手脚都被牢牢地反绑,嘴里也都被塞了东西。在每起案件中,捆绑被害人的都是从房间里的灯和电器上撕扯下来的电线,或是房间里的其他东西。捆绑时两个人的头部都被打击过。抢劫后,两个人都被反绑着扔到浴室里。被告在两人的家里都逗留了好几个小时,被害人的家都被洗劫一空,大量的私人物品被拿走。两起案件相隔只有9天。在布朗一案中被害人多次被死亡威胁,而在鲁夫纳一案中被害人死亡。同时有证据证实,亮起案件都由被告和同一帮手杜恩纳德·科纳尔所为。两案的唯一差异是:布朗的嘴里没有纸团,脖子上也没有绳子;布朗被蒙上了双眼而鲁夫纳没有;鲁夫纳死了而布朗还活着。

由法庭的观点可知,通过犯罪惯技来确认两个案件的关系,不仅仅是同种犯罪就可以的。还需要高度的相似性。大家注意,我们说的相似性并不是简单的相似,而是通过犯罪惯技来确认这个犯罪就是这个犯罪人所为。具有标志性,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说必须是“标记犯罪”。同时大家注意,这种相似性不能孤立的去考虑,同时必须考虑每起案件发生的周围环境和案件之间共性以外的差异。这样就不会从分析伊始就盲目的认为其的统一性。如上面的案件,犯罪发生的时间、被害人选择方式、犯罪的实施手段、习惯,以及对被害人的处置方式、对被害人财产的处置方式,离开犯罪现场的方式等等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再考虑到差异问题,法庭做出了肯定的答复。

同学们该说了,你不是说不应当通过犯罪惯技来盲目定案吗?对啊,我是说过,我还说过,犯罪惯技可以作为辅助证据的定案。它有两个作用,排他和落井下石。这个案子是典型的落井下石。当然,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对于案情的认识和做出的判决是不同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我们分析、讨论案件的重要原则之一,不然就会变成死板的陈述了。

下面是另外一个案例,法庭综合了证据及相关情况未支持控方的意见。未确定关联性。

加利福尼亚州诉肯尼斯·赫纳德一案(CALIFORNIA v. KENNETH HERNANDEZ,1997)

1994年12月7日下午5时20分左右,被害人莫妮卡(Monika)正通向拉乔兰(Lajolla)圣地亚哥(San Diego)加州大学的便道上跑步运动的时候遇害,她在法庭上指认,犯罪人赫纳德突然从公共地中的灌木丛里钻了出来,用头猛击她的腹部使她摔倒。他们都摔倒在地上,犯罪人还大笑起来。据被害人说犯罪人摸她的上身并隔着乳罩抚摸她的乳房,并用另一只手脱下她的裤子摸她的阴道。莫妮卡挣脱了这个没有带凶器的犯罪人,跑到了附近的玛兹勒酒店(Marriott),让前台接待员拨打了911。

1995年1月2日中午刚过,一个叫简(Jane)的女子长跑锻炼后在“玫瑰谷”稍做休息。据说她停下来帮助一个妇女,她的小儿子在安抚她们的狗。当她正在拍打这只狗的时候,一个梳着马尾巴长发、带着间有绿色、黄色和橙色条纹的黑色滑雪帽、穿着黑色滑雪外套和黑鞋的人走过来。简意识到好像这个人有什么不对劲,凭个人的感觉这个人是一个罪犯、抢劫犯或者精神失常者。这个人跟了她一段路,当她找到一个安静的地方坐下来的时候,这个人突然迎上前来。她挥起拳头大叫“别伤害我,别伤害我!”根据她的口述记录,这个犯罪人突然朝她左脸猛打一拳,致使她摔倒在路边。犯罪嫌疑人走过来扯着她的衬衣领子穿过一片空旷地往附近的灌木丛中拖,简开始大叫。她被拖了将近27米之后,赫纳德把她重重的摔倒在地。并且命令她闭嘴,并说不会伤害她,然后又朝她的左脸打了两三拳。赫纳德趴在她的身上,用屁股抵住她的胃部,手搭在她的肩部,简大叫起来,她不能呼吸,因为她的衬衫蒙住了她的头。她想吻他以便可以看清楚他的脸。赫纳德这时将她翻了过来,使她的腹部朝下,把她的运动裤脱到膝盖处,并把她的一条裤腿脱了下来,再扒下内裤。他开始舔简的屁股和阴道。

赫纳德没脱衣服,浑身趴在简的身上,头挨着她的左肩,在她身上摩擦她的下身。他突然停下来,说:“好了,女士,我要走了,别嚷,别叫。”说完就往南跑了。

简起来开始呼救。她告诉前来营救她的人说她刚才被强奸了。简感到头疼得厉害,脖子上受了伤,脸肿了,身上有划痕、掐痕。

在这起案件中,控方使用了数据库中的材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确认。这个数据库包括了各种刑事信息,并且使用这个数据库的人员经过了专业的培训。这个信息库对于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画像、犯罪趋势研究有着非常大的作用。同时控方还对这套系统的可靠性进行了论证。证明通过这套系统得出的结论的正确性。控方试图依据现有证据及这样的一套系统来证明犯罪人有罪,几个案件均为犯罪人所为。

根据被害人的指认和犯罪分析学家的的证词,赫纳德被认定涉及6起暴力性犯罪,包括上面的两起。但是,上诉法院重审了此案并撤销了原判。上诉法院认为,这些分析的方法虽然是一种很有价值的调查工具,但却不能用在刑事审判的有罪判决。

除了上述两个案例外,还有一些案例是通过未被起诉案件的证据来证明诉讼中的一些事实。对于是否能采纳,法庭的决定也是不统一的。一般的情况是,通过未被起诉案件得出的结论,来证明已被起诉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意图、癖好,有一定的证明意义。但是也是仅此而已了。对于是否能够确认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结论是否定的。我想,这也是一种严谨的态度。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诉讼中如何适用犯罪惯技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在具体的适用上,要求比较苛刻。这都是由于刑事诉讼本身特点决定的。通过上面的两个案例,我们也可以在实战中分析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犯罪惯技是如何表现出来的。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好了,这一章节的课程就此结束。我们下节课讲一下《第15章识别犯罪人标记》,跳过《伪造犯罪现场》一章,做一个微调。在此提前跟大家通报一声。

下节课见,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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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8 12: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四十八)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课程名称:《第15章 识别犯罪人标记》

现在开始上课。

上一节课说的是犯罪惯技,请同学们回忆一下我们讲的知识点。

好的,现在开始本章的学习。

我之所以这样跟大家废话,主要是因为,按照老特的说法,即便是最优秀的犯罪心理画像专家也不一定能看出犯罪惯技和犯罪标记的区别来。所以,在开始本章之前,我希望大家能强化一下上一讲的内容,以便本章的学习。打开这一章,老特开宗明义的告诉我们,关于犯罪标记行为在应用方面的特征就是,混乱。为什么这么说哪?给你们举个例子吧。

譬如在一个案件中,犯罪人在实施强奸时用被害人的衬衫蒙住了她的脸,这一行为可能是一种心理需求,能使犯罪人产生幻想,把被害人当做另外一个人,这就是标记行为。

在另外一个案件中,犯罪人在实施强奸时也用被害人的衬衫蒙住她的脸,但这一行为可能是为了不让被害人看到他的摸样,以防以后被认出。这时这一行为就是犯罪惯技的一部分。

而在第三起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则可能有多种因素决定的。同一行为可能为同时满足上述的两种需要,因此,其行为既是犯罪惯技的一部分,也是标记行为的一部分。

由此可见,区分一个行为是犯罪惯技,还是标记行为,犯罪心理画像者必须详尽的了解犯罪行为的背景之后,并且设法了解各种行为模式之后,才能得出结论。额外说一句,既便如此,这个结论也是非常难下的。

哈哈,好的。吓唬完你们了,我开始进入正题。我这么做是为了让大家提提精神头,不然大家就该睡着了。这些章节的理论性比较费劲,我给大家找点兴奋点。哦,不,我给自己找点兴奋。

仅仅看上面的例子,我的感觉是,标记行为是自内而外的,他的表现形式为一个或者一系列特殊的、有别于人的行为;而犯罪惯技则没有那么多的心理过程,心情的起伏,它其实就是怎么犯罪方便、犯罪快捷、犯罪安全怎么来。当然,如果当犯罪惯技中体现了标记行为的内容时,犯罪惯技就成为标记行为的“表现形式”了。一家之言,咱们看看专家是怎么说的。

在侦查学的术语中,标记(signature),是指犯罪人为了满足某种心理上或者情感上的需要而实施某一特殊行为。近现代提出标记行为这一概念,或者说把“标记”这一概念以犯罪心理方面应用到刑侦阶段的人是约翰·道格拉斯。他把标记的应用上升到了一个重要的地位。当然,同业相仇,老特说标记在刑事法庭上使用是早在道格拉斯从事联邦调查局工作生涯之前很多年的事情了。但是,他也承认,是道格拉斯完善了这个术语。标记在刑侦方面,以及刑事审判方面的作用是,根据这种特殊的行为模式进行并案分析、并案处理。当然,另一方面是排除并案的决定。如果这样看,分析犯罪行为,包括标记行为及犯罪惯技,然后并案处理是警察的“惯技”,怎么方便、怎么快捷、怎么来嘛,哈哈。玩笑。

上面的概念是从刑侦学的角度来总结的,从法律术语看,标记是指一种特殊的、明显的犯罪人事实犯罪的惯技。这么看,法律真是好偷懒啊。结合上述两方面的定义看可以了解到。刑侦学的概念更有操作性,是外延性的定义。而法律上的概念对于标记的特征一语中的,是标记的范围性,内含性的定义。

把这个从法律方面归纳的定义延展开就是,一个犯罪人的标记应是一种明显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属于他的性格特征,是为满足其情感的或心理的特殊需要而出现的行为模式。在这里,我们要强调这个概念中的两个方面;

第一,要注意每起犯罪的一般标记性特征。所有的标记特征都代表着犯罪人作案时要满足的情感或心理上的需要。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几点:1、有利可图;2、泄愤或者报复;3、证明能力或体验某种过程;4、权力自信或有权获得某种东西;5、施虐狂。

第二、犯罪标记必定是显著的、可作为证据的行为。从某些方面讲,标记行为是犯罪人在作案时不必实施的,但是如果实施就意味着这一行为要满足犯罪人的某种特殊的心理或感情需要。

就像我们上面的那个例子,如何区分犯罪惯技和标记行为。老特介绍了两个原则。

1、不同的犯罪人做出相似的犯罪行为是出于不同的原因。

2、个体犯罪行为是由多种因素决定:是犯罪人的多重动机和外部的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

犯罪惯技之所以不能作为法庭证据,另外一方面看,标记行为之所以能作为证据使用的的理由就是出于此了。不同的犯罪人是有各自不同的行为模式,他的经历、爱好、需要、成长轨迹都使其行为模式,标记行为,区别于其他人。

老特引用了美国心理学家约翰·玛尼博士对于行为动机的解释,即许多犯罪人其内心都有一种特殊行为模式的意象,这种意像与他的情感活动有关。玛尼博士的观点是,意象是任何人(不仅仅是犯罪人)的心理发展所必须经历的,是人类自然发展过程的一部分。从犯罪学上看,犯罪人标记的出现和发展也自然与其性的发育和情感的发展相一致。随着这些意象的发展,人格逐渐形成,行为必须去满足个人的多种需要,以及不断发展的需要。对于某些人来说,结果或许是在精心的抚育下、在探寻亲密关系的行为中使这种意象得到健康的表达和发展;而对另外一些人来说,持续的冷漠最终导致其犯罪行为的形成与发展。根据玛尼教授的观点,偏离的轨迹是人觉得暴力对其发生的快感,而随着这种想象的加深,思维进而发展成为行动。在思与做的相互作用下,标记行为成为其固定的行为模式。而这种模式是唯一的,也就是说,标记行为区别了一个人与另外一个人,使得他们形成鲜明的对比。如果案件是同一人所为,那么标记行为证明犯罪人的同一性。一种特殊的标记行为可以明显的表示出犯罪人的特殊需要。如前所述,这种需要也许和案件本身并没有什么直接的作用。但是,通过这些行为可以反映出犯罪人潜在的一些人格、生活类型和经历。不但如此,通过这些反馈,我们还能了解到犯罪人的行为动机。这是犯罪惯技不能给予我们的信息,惯技并不能反映出一个个体与另外一个个体的区别。在同一类型的案件中,犯罪人都会采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办法,譬如说,入室盗窃,不走窗户就走门。但是,如果一个地区发生了十起盗窃,五起撬锁,五起从窗户进入。但是,有三起犯罪现场的壁橱里发现了犯罪人的排泄物。那么,作为标记行为,这三起盗窃可以并案调查。

上面我们说了一大堆,都是从一个方向说明什么是标记行为,标记行为的特性,以及作用的问题。下面我们看,大家如何从纷繁复杂的记录中识别犯罪标记。

看了老特的书之后,有一个突出的好处是让我形成了一种思考的习惯,那就是变化的看问题。当然,这个跟咱们这十几年的教育也是分不开的。哈哈。变化,任何事情都是变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僵化的。咱们言归正传,即便是标记行为也不是一个静止的概念。我想大家应该明白这个道理,前面的课程对于证据变化,犯罪人的变化等等,我们说的不是一星半点了。这里老特特别强调,把标记行为当做犯罪人的“名片”、“商标”,本身就把标记行为静止了。这是严重错误的。

在许许多多的系列案件中,或者那些嗜血成性的犯罪人实施他们非常独特的、明显的、体现他们稳定人格特征的犯罪行为时,是为了表达他们个人的某些情感需要。老特并未否认这一现象。他说发展变化是指,这种心理活动的特殊性是由于人在成长进程中不同变量影响的结果。老特这种说法的最终意思是,只要人还或者,这些过程中的变量是一直在自我丰富、自我发展的。那么,我们不能自然的认为,两个犯罪现场因为标记相似,其犯罪人就必然在心理上是必然相同的,也就得出是同一犯罪人所为的结论。因为从科学的角度看,即便是同一犯罪人所为,每一个犯罪现场都不可能完全相同。不但是因为地点不同,更是因为被害人不同,不同的被害人对于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反应是不同的。这些不同会影响犯罪惯技与标记行为的表现。还有一个变量是画像人员,让一个人去解读另一个人,何况是心理不正常的人,难度可想而知。即便我们可以收集到有力的物证和行为证据来证明犯罪人的想法和需求,但是,终归没有达到“心理指纹”的精确程度。

什么叫“心理指纹”,卖个关子,呵呵,我不是一直这样吗?下节课再说。咱们这节课还是说怎么识别的问题。再坚持一下。

我们从几个方面来说怎么识别,首先是限定范围法,具备下面的特征就可以认定为标记行为:

1、花费额外的时间,超出犯罪行为惯技的范围。这一点我们在上面已经提出来过,如果是犯罪所必须的,那就要区分惯技还是标记行为了。有些标记行为在现场体现出来的作用给人的感觉就是在发泄某种情绪。

2、就实施犯罪而言,属于没有必要的行为。同上,不多说了。大家已经是二年级的学生了。

3、其行为刻意表现某种情绪或情感。确实如此,有些犯罪人在实施杀人后戮尸、奸尸的行为很难让一般人理解。

4、或许涉及某种幻想的实现。这一点在许多电影里面有比较好的体现。因为他能从两方面来体现犯罪。一方面是警方的破案过程,一方面是犯罪人实施犯罪前、中、后,三个阶段。而且电影中很好的表现了犯罪人复杂的、杂乱的、交错纠结的内心。

例子:沉默羔羊一里面的蝴蝶翅膀、沉默羔羊二里面放在被害人眼中的玻璃碎片、七宗罪里面的字条等等。

其次,在考虑一个行为是否是标记行为是,我们要考察以下因素:

1、是否有合理而足够的行为证据对犯罪标记做出解释。

2、行为证据是否充分的显示了犯罪人的需要。

3、表明标记行为的证据是犯罪人持续性幻想升级或变化的一部分,还是随时间的推移而保持相对稳定部分。

这是从另一个方面来阐述标记行为的辨别问题。如上所述,识别标记行为是要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的。通过不同案件所体现出的物证和行为证据进行分析,得出标记行为的结论。沉默羔羊二其实就反映出犯罪人不断改善犯罪手法,以及心理变化的历程。并非一成不变。如果僵化的去理解这个概念,那么侦查将进入死角。

最后,不是所有的案件里都会有标记行为,而且,即便有标记行为,标记行为也不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成为并案或者不并案的依据。打个比方,在派出所里,寻衅滋事的案件肯定比连续杀人案多得多,有的警察可能一辈子都未必遇得到一件杀人案。另外,不是每个杀人案的嫌疑人都是连环杀手。这样考虑就能明白了。从另一个角度看:1、犯罪人并不总是能在犯罪现场上留下犯罪标记;2、犯罪人可能会采取一些防范措施来掩藏标记行为的证据;3、犯罪人的行为证据可能会被司法人员或者侦查人员丢失、忽略或毁损。由此看来,如果每遇到一个案件就盯着标记行为的,就是神经病了。还是踏踏实实的干活吧。

好的,这次课就到这里吧。今天说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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