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6 |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十一)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三章 演绎性犯罪心理画像》

来吧来吧,同学们继续上课啦!年底是我们最忙的时候,就不和你们多客套了,打开书,拿起笔,上课!

上节课我们讲到画像人员参与到侦查工作后,他们要做的工作是什么,这节课我们继续讲画像人员在案件审判阶段的作用。

审判阶段指犯罪嫌疑人在法庭接受审讯的期间。对于这个阶段,一般的大众就很少接触了,很显然它缺乏侦查阶段的新鲜与刺激。最近也有一些作品对这个阶段进行了描述。但是,比起侦查阶段的描述是相形见绌了。关注度小并不代表不重要,事实上,这个阶段在整个司法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众所周知,在法制社会里,任何人在法院审判并作出有罪判决前都是无罪的。这就是为什么在开庭审理之前犯罪人都一般被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大家设想一下,如果侦查人员费尽心机的把嫌疑人捉拿归案,但是由于审判阶段不能说服陪审团(此说法限于设立陪审团的国家、在我国是要说服法官及合议庭)而使罪犯能微笑地离开法庭并对着新闻媒体说:“我相信司法是公正的”云云,你一定会被气得吐血。所以,同学们了解了我当初为什么说审判阶段同样重要了吧。

犯罪心理画像在审判阶段主要通过行为证据分析对已列为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分析。这种情况发生在聆讯和审判中。对于检控方来说,他负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而我们知道,证据都是冷冰冰的,不会说话的,检控方应当运用相关的知识,结合分析向陪审团及法官进行说服工作。对于辩护方,他的责任是运用法律为犯罪嫌疑人摆脱罪名,他攻击的方向是现有的证据是否能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是突破口。对于陪审团,他们是一个群体,受过高等教育的,但是非法律专业的,社会各行各业的代表,他们要聆听控辩双方的说理,运用逻辑思维去思考,是否能排除“合理的怀疑”,然后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对于没有法律功底的人员,控辩双方作出的对案情的分析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至于法官,他所做的就是定罪量刑,什么行为定什么罪,什么情节判几年刑,他心中肯定是有底的,他的“底”同样也要依据证据和犯罪的关联。在这个方面,他有自己的分析。另外,穿插在整个审判程序中还有一个重要人物,就是支持控辩方的法庭科学家,大家应当在《CSI》中看到过,其实就是技术人员,他提供证言对证据进行说明,辅助检控方指证犯罪嫌疑人有罪。

由此我们知道演绎画像在审理阶段的重要性,它是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每个人心中的标尺。特维总结了这个阶段演绎画像的目的和作用:

1、参与对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价值与特性评估过程。

这是控辩双方都承担的责任。如果按照我国的程序,这是举证和质证的阶段。双方要提出支持己方论点的证据,说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同时对于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分析,作出认可或者给予驳斥。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大家都非常了解吧,是否能认定一个证据的价值对案件的最终判决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友情奉送一下吧,质证阶段中律师的工作是从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三方面着手审查对方提供的证据。如果符合这三项则认可,如果一个证据在上述三个方面中的任何一方面有瑕疵都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感觉上是在玩“大家来找茬”。

2、参与进一步的询问和讯问策略制定过程。

这就是显示控辩双方本事的时候了。一般情况下,法官是不参与提问的,除非遇到法官认为没有听明白的情况。询问和交叉询问是比较直观的了解案情的机会。不管物证多么的充分,解剖分析阐述的多么详细,都比不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所提供的言词证据来的直接、直观。不论是辩方、控方,还是法官、陪审团,对于案件都有自己的看法,控辩双方的目的就是用被询问人作出的言词证据把物证、行为证据、犯罪现场调查串联起来形成一个体系的概念,然后想方设法让法官、陪审团采纳自己的观点或者更倾向于自己的观点。运用询问技巧对被询问人进行有策略的询问,得到自己满意的结果,这些情景大家一定在影视作品中都很熟悉了。那么,该如何设计询问策略呢,或者说采取什么手段“循序善诱”地让被询问人走进“套”里呢,演绎画像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法。当然,不同地位的人使用同一种方法的方式也是不同的,检控方用正三段论,辩护方就有可能用偷换大论点、或者小论点的方法,当然,也许不用这么复杂,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做伪证。哈哈,开玩笑的。

3、帮助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幻想和动机。

这是控辩双方大打感情牌的时候了,当然这个仅限于英美法系国家,或者说仅限于美国。我看过一些美国著名的案例,作为传世之作的结案陈词,让我看来就是在矫情,当然,不排除我的法律意识薄弱,不能领会人家大律师的玄妙之处。反正我的理解是,谁把陪审团弄得五迷三道的,谁就能赢得这个诉讼。幻想和动机是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本源。到底是什么导致犯罪嫌疑人作出如此“罪恶”的事情?这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单亲家庭、家庭暴力、幼年被性侵犯、伤害造成的心理障碍、精神病等等,这些都是辩护人的好帮手。被害人幸福的家庭、幼小的孩子、年老的母亲、良好的口碑、犯罪嫌疑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则是检控方的利刃。证明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行为是不是受到相关情况的影响,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了更严重后果……。在这些方面演绎画像为控辩双方提供了展示的空间,让他们为陪审团勾勒出不同的图象。

4、帮助分析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作案中和作案后(即作案计划程度、懊悔的证据、防止事情败露的准备行为等)的心理状态。

这是量刑方面的问题,属于犯罪情节方面的要素。法官会根据陪审团作出的有罪判决而酌定出一个确定的刑罚。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有的时候控辩双方的焦点不是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争夺,而是在量刑上的较量。举个例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的,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是犯罪嫌疑人造成被害人的伤害是否属于特别严重,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逃逸。法官针对双方的论述和提供的证据,根据自己的逻辑思维,运用法律知识,进行裁判。我们在电影中经常看到的场景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说,“你告诉我们实情,我会为你向法官求情的”。或者是,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说,“如果你认罪,那么根据诉讼交易的原则,法官会对你从轻判决”。这些都是犯罪后的表现的情节,同时纳入法官思考量刑的范畴。

5、通过对惯技和标记行为的分析,阐明并案审理的理由或依据。

    关于并案的问题我们在侦查阶段讲过了,同学们会问,那为什么在这里还要讲?我告诉大家,这里涉及一个问题,数罪并罚。就是一个人犯了数个罪名,或者一个罪犯了数次,那么在审理的时候要对他作出一个全面的处罚。众所周知,连环杀手的惯技和标记行为会随着熟练度和心态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对于控方进行的指控,辩方要为犯罪嫌疑人尽量的摆脱法律的制裁。于是出现了一个矛盾。通过对一系列案件的陈述、辩论、质证,最后确定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这个过程控辩双方都会通过一系列的证据和推理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举个简单的例子,有的连环杀手连续杀害了二十余人,他自己都承认了,但是经过法庭调查,有证据证明的,只有七个人是他杀害的,最后法庭就会认定这个犯罪嫌疑人七项谋杀罪成立,并据此作出处罚。



    主编汤圆老师给我整理稿子的时候曾经问我:“你上面写的目的和作用是专属于演绎画像的吗?难道归纳性犯罪心理画像就没有这些作用和目的了吗?”我当时这气啊!你就别添乱了行不,我这还掰不开镊子哪,你又找茬!你说这什么人性啊!唉!不过既然提出来了我也不好不说,那我就回答一下她吧。很简单嘛!就像我们以前讲归纳性犯罪心理画像的时候说过,归纳和演绎并不是两个完全割裂的概念,他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作为画像的两个主要的方法,他们的目的是一致的,作用也是相互交叉的,并不是泾渭分明的两极。但是作为演绎画像,大家都知道,演绎是“由一般到特殊”的特点,目的是甄别特殊的犯罪嫌疑人,他的特性导致了他发挥作用的时候,在上面的几个方面较之归纳画像更为突出。我想特维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才把这几项罗列在演绎画像的章节里面。You! understand?!特维要是听到汤圆的问题肯定会想,这样小儿科的问题你也问得出来?不过,人家是大家,估计城府很深,不会说出来的,哈哈。

上面便是我们这节课所要讲述的内容,包括演绎画像的实质性质、它在不同阶段的作用和目的。而上节课呢,我们讲了演绎画像的方法。通过这两节课的讲述,我们对演绎性犯罪心理画像算是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虽然比起归纳性犯罪心理画像的篇幅也许有些短,但是在实用性上却不输前者。希望同学们课后对该部分的内容进行复习。同时,赵老师建议同学们在复习这两节课内容时参阅一下讲座七,以便于大家更好的理解演绎性犯罪心理画像啊!我认为打好这部分的基础对于以后的学习会大有好处。今天就讲到这里,我也时髦一下,同学们886!



(犯罪研究工作室诚望各位读者与专家不吝斧正,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谢谢大家的支持!)
1
2 |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十二)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四章 案件评估》



年底好忙啊,冰冰老师催了我好几次,真是脱不开身。另外,还有一个原因是,考虑到许多同学要求我出案例然后结合案例进行讲授,我决定这节课就满足大家的心愿。所以准备的时间就多了一点,而且这节课又是上“大课”了,呵呵,冰冰老师又要唠叨我了。

大家看到题目了,这节课讲的是案件评估,前几讲的时候和IC的管理员TT开了个玩笑,当时就留下了一个伏笔说是以后要讲解案件评估,这节课我就算是还愿了。另外也向TT道个歉,当时真的是个玩笑啊,呵呵。当然你要是忘了就算了。

好,现在问大家一个问题,当你作为一个画像人员进入犯罪现场的时候要注意什么哪?或者说你要带什么,做什么,看什么……。回答一定会很多了!当然,要带手套,还有哪,指纹显相的工具,还有哪,照相机,嗯,差不多,不过这两样是专业技术人员要带的。好了,不卖关子了,回答是,NONE!作为画像人员,你根本就到不了现场。当然如果你是一个知名的画像人员,又碰巧路过犯罪现场,而现场负责侦查的侦探又碰巧是你的哥们……,好,你能进入了,但是一定要记住,你要记得带呕吐袋!不然会破坏现场的呦。在现实生活中,一个画像人员几乎是没有机会去现场的,画像人员得到相关案件的材料的时候,也许“黄瓜菜都凉了”,就像《红龙》里描写的那样,重新粉刷完毕,修理好损坏的楼梯和玻璃,准备迎接下一个买家。为什么,不为什么。通常的情况是,侦探同志们自己认为能够解决然后就把你忘了。只有案件进展不下去的时候,那些大爷才会想起你,把材料甩给你,现场的侦探把技术人员、法医做完相关的工作后讲材料交到你的手中的时候案件可能都已经发生了两三年了。这当然不是一个好的习惯,即使在国外,画像工作作为侦查案件的作用也只是近几年才被重视。不但如此,不光是时间的问题,如果不仔细研究这些材料的话,我们还会被其他的情况所蒙蔽,这就是证据的动态变化。这是下节课的内容。什么是证据动态变化,我以前给大家介绍过概念,不要着急,饭要一口一口的吃,下一章我们在具体讲。咱们先吃下这口再说。好吧!

那从上面的情况大家就了解到了,作为画像人员直接接触犯罪现场、接触第一手资料的机会是微乎其微的,那么,你凭什么对别人采集来的证据就保有百分百的信任哪?有的人也许会认为这是一个不礼貌的问题,对先前工作的人员不礼貌,但是当你认识到如果你为了这些凡俗的礼节有可能耽误案件的侦破放走罪犯,更有甚者有可能使一个无辜的人蒙受不白之冤,我想,咱们还是先检查一下这些证据的效力为好。简单的说,运用逻辑性思维客观的审查所有的案件材料,这就是这节课的重点了。

下面就是给大家提供的案例,在此声明一下,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所引用的材料也全部都是真实的。

案例:

威斯康星州诉约翰·麦勒尼案

尸体发现时间:1998年2月11日(星期三)上午10:59之前,由罗拉·卡特尔(死者的母亲)发现。

侦查机构:威斯康星州绿堤郡绿堤警察局,案件编号:98-07902;威斯康星州法院,刑事侦查部门,案件编号:SA-9553。

事实部分:

根据侦查报告,桑多拉·麦勒尼是在她家中被发现的,尸体被发现前她家里被火烧过。桑多拉的母亲罗拉·卡特尔于1998年2月11日早晨发现桑多拉时,桑多拉已经死亡且尸体被焚烧。死者被发现时是在楼上起居室的沙发上,脸部朝下。电话线被掐断,外间的房门从里面被一根鞋带和前门系在一起(卡特尔用剪刀剪断了鞋带进入房间)。后两种情况在过去死者不希望被人打扰是也出现过。火灾的起源被认定为在靠近死者膝部的地方,火势燃及沙发,家里大面积受到煤烟污染,但房屋结构没怎么被破坏。家中所有的窗户都关着,只有一扇窗户打开了仅几厘米。勘察者认为,火是自己熄灭的。当地有关机构的火灾调查报告认为,该火灾属意外事故,没有任何可疑的因素或情景。但是,尸检结果表明死亡方式是他杀。随后的一份由州侦查人员作出的火灾原因分析报告指出是有人故意纵火。

死者已分居的丈夫约翰·麦勒尼是绿堤警察局的一名侦查人员,由于他和死者即将离婚,并正在争夺孩子的监护权,两人婚姻关系也一直不合,所以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此后,约翰·麦勒尼的女朋友翠西·海伦布兰德——一位税务机构派驻在绿堤郡刑事侦查部门内的特别代理,在侦查人员的授意下试图套出约翰·麦勒尼的犯罪供述。尽管海伦·布兰德没有成功,也缺乏任何可以证明约翰·麦勒尼在现场的证据,他还是被指控并在2000年2月被判处一级谋杀罪、纵火罪和毁坏尸体罪。

 

经完成的审查(此部分材料就是侦查人员交给画像人员进行初始评估的材料和依据)

1、绿堤警察局对犯罪现场的侦查报告;

2、绿堤消防局对犯罪现场的侦查报告;

3、威斯康星州法院、犯罪侦查部门对犯罪现场的调查报告;

4、各种尸检和犯罪现场的照片;

5、各种犯罪现场图表;

6、尸检报告和相关报告;

7、各种犯罪实验室的报告;

8、各种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谈话记录;

9、桑多拉·麦勒尼及约翰·麦勒尼(桑多拉的丈夫)有关的医疗、法庭和财政记录;

10、各种对约翰·麦勒尼和翠西·海伦布兰德(约翰的女友)的监视录像带;

11、地区检察官最终对陪审团所陈述的意见的副本。

 

面对这样的案件同学们会任何处理哪?你们一定会说,你还没教哪就问我们,这不是瞎掰吗?其实我就是这个意思,哈哈,别误会,我是要给大家一个比较深刻的印象。面对案件的事实以及递交上来的材料真可谓是“浩如烟海”,而且这些材料都是“专家”作出的。在这种情况下,画像者要从这些材料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是需要非常大的勇气、自信和责任感。当然除了这些外,画像人员依据的还是他们的专业素质,即对这些证据客观的分析;将不同证据材料中所反映的相同的问题进行相互比对等等。只有这样,一份案件评估才能说是一份合格的评估。才能达到上面提到的那些任务及提醒侦查人员如何继续进行下一步的工作的目的。案件评估是以有关发展性策略、案件侦查计划为内容的工作。结合侦查人员及刑事科学家的判断性意见,将案件评估恰当地纳入整个侦查过程,可以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案件的侦破率。好的案件评估策略能有效地帮助侦查人员作出有关调查过程和随后犯罪嫌疑人排查顺序的决定。

案件评估的策略主要有两种:刑事疑点分析和初始评估。可以说这两个策略,或者说方法是相关联的。先对证据提出疑惑,然后再对案件继续侦查提出自己的评估意见。大家会问,他们是如何进行的哪?不要着急列位请客官听我慢慢道来。



(课后作业,请同学们自己先设想一下,如果你是画像人员,你面对上面的案件的时候,你会提出什么异议或者问题哪?请开动脑筋。)
1
2 |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十三)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四章 案件评估》

 

首先是刑事疑点分析

先说“疑点”,它是指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现象,即某事物可能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或对事物的解释模糊不清。“刑事疑点分析”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对所有物证进行分析,并对所有相关的假设和结论进行质疑。举个例子吧,在夏季,河边发现一个女人的尸体,她没有穿任何的衣服,尸体上没有明显的外伤……那位同学别流口水,是假如,而且人都死了你还不放过,真老何啊!你能够确定她的死因吗?是溺水而死还是被杀死后弃尸,是强奸杀人还是愤懑而死,还是洗澡的时候意外死亡,发现尸体的地方是不是第一现场,等等等等,这些都是有疑问的。当侦查人员、法医和专业人员对这些疑问作出专业的结论后,侦查人员要对这些结论进行批判性思维和逻辑性犯罪分析的思维。还记得这些概念吗?对,观察、实验、反省、推理,哈哈,大家看来还记住了不少。犯罪心理画像人员在分析案件时需要做的第一步工作就是进行刑事疑点分析。

“除非对物证进行分析并作出正确解释,否则,任何人都不能得出一个全面准确的心理画像结论。”这是老特本节的中心思想。心理画像人员对被害人和犯罪人行为证据的分析需要经过物证的考查来加以证实。从另一个角度说,行为证据的分析过程就是犯罪心理画像的过程。一名称职的心理画像人员必须能够用他自己的刑事科学知识及其他刑事科学家和同行的相关知识来证实物证的准确性和含义。这是我们上面反复强调过的。如果物证和随后进行的犯罪证据考查缺乏准确性和价值,那么在此基础上得出的任何画像也将同样缺乏准确性和价值。在这一点上,大家要牢记。

刑事疑点分析的目的就在于让心理画像人员保持客观立场,防止他们进行调查假设。那啥叫调查假设哪?说简单点就是办事想当然。举个例子,老何认为黑人是不好的,如果他是侦探,如果嫌疑人是一名黑人,他就会先入为主的认为这个家伙肯定是凶手,这样就陷入了自己挖好的陷阱。试想,如果当现场勘验人员、刑警、犯罪现场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案件调查的人员没有根据案件事实就得出一些意见时,这种先入为主的调查偏见现象就会发生。这些意见,大多数是根据主观的生活经验、文化偏见及个人偏见得出的(老何在这方面不应该有什么生活经验,他的观点主要是来自偏见)。这样先入为主的调查偏见再传达到调查人员,或者说是画像人员那里,后果不堪设想。对案件进行正常的思考是根本不可能的,这就应了那句老话“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特维在书中摘录了格罗斯在《刑事侦查》中对“预先推测”的阐述。预先推测与调查假设的内涵外延比较近似。在这里格罗斯说明了预先推测的短处,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刑事疑点分析的重要性。既然他都全文摘抄了,我也就不“归纳”了,一方面是我偷懒,另一方面我想让大家体会一下一百年前大师的作品,他一百年前所达到的理论高度让我们汗颜,我谨此向前辈致敬。最后的一个目的就是占字数了,哈哈哈哈哈!

第四部分——预先推测

在刚才描述的方法中还应展开并行调查,并行调查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相互控制,是避免产生预先推测的最好(有人认为是唯一的)方式。而预先推测是所有案件调查最致命的敌人。预先推测比那些工作热情高涨的侦查人员更加具有危害性。这些工作热情高涨的侦查人员最容易形成预先推测。那些工作不热心的侦查人员并不怎么关心案件,一般也就形不成什么固定思维模式,只是顺其自然地办案罢了。当一个侦查人员满怀激情地钻研案情时,这个侦查人员可能会找到某种参考点来思考问题,问题在于,这名侦查人员可能夸大了这一点的重要性,或者误解了这一点。侦查人员对此形成了一个难以摆脱的观点。在认真检查我们自己想法的过程中(我们几乎在别人身上发现不了什么,也不能观察到他人的纯精神特征),我们将有许多机会研究“预先推测”是如何在我们头脑里产生的。我们将惊讶地发现,那些毫无意义的、纯属假设性的偶然叙述是怎样产生了一个推测。尽管我们早就认识到:产生这个推测的根源是多么荒谬,但我们却不能轻易地根除这个推测。

如果没有什么事情发生,我们也不会发现什么。但是,当我们排查作案人时、当我们去勘查现场的路上时,我们会有意无意地作出某种推测。也并非毫无根据,或是别人一个偶然性建议,或是别人一个肯定的表情,或是上千个偶然意外的事件,尤其当我们忽视眼前的结论与预先推测存在的联系,而这些预先推测没有法律根据,也没有经过事实来加以证实。只是根据表面上的联系,你可能听过类似的故事,也许你以前已经遇到过这样相似的案例,长期以来,你认为事情的真相必将如此这般,这就足够了,你再也不能用质疑的思考来研究案件的详情。

并非所有人都如此,但常有人知此:选择一种既定原则,如同假设:“如果某种情况下,M和N都已被证实,那么,某事若发生在同样的环境下或同样的方式中其结果也必须相同”。这个推理可能很好,但由于某一原因或其他原因,有关M和N的证据长期得不到证实,乃至最终也未得到证实。而所谓证实的观念仍存在于脑中,结果是作为依据的观点事实上从未得到过证实。

另一种经常发生的情况是:预先推测理论之所以发生错误是因为我们一开始就观察就错了。就视觉而言,根据肉眼观察物体,物体可能会呈现出错误现象。同样,观察人员从一个错误的角度来审视事件——而这个错误角度观察人员并没有改变.也会出现错误的预测理论。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最细微的事情,如果不确切观察,都可能有很大的危害性。假设偏远地区报告发生了一起纵火案,不管这个纵火案真实情况如何,就会有人对这个现场产生设想。例如,有人想像自己根本没有亲眼目睹的房屋位于道路的左边。总部获得有关信息之后,对现场的观念才会变得更加详细和不可动摇了。在头脑的想像中,整个现场和一些次要细节都被呈现出来了,但是在头脑中总是把所有的东西都放置在道路的左侧。这个观念通过某人深信房屋就在路的左边,产生的所有疑问通过有人确实见过房屋就在路的左边位置上而得到证实。但是,假设这个房屋真实位置在路的右边,并且这个错误根本就没有得到校正,那么,因假设房屋位置而得出的结论或形成犯罪案件的推测在一定程度上就混淆了侦查的思路。

这一切都源自主观上的臆断,而这一点在每个人身上都难以避免。更要命的是办案当中的想像,即思想从案件有限的信息中获得更多信息,其实案件本身根本提供不出那么多信息。人们通常认为,侦查人员不会愿意因有虚假的信息改变或夸大案件的本来性质。但就人性而言,人恰恰崇尚猎奇而不屑于平常的日常琐事。我们喜欢寻找本身并不存在的浪漫特征,甚至比起日常生活事实我们更喜欢奇异和恐怖内容的描述。每个人都是这样,尽管在表现程度上有的人会突出些,有的人轻微些;但的确就是这样。对此我们可以找到上百件证明包括我们所最爱读到的、听到的和什么消息不胫而走等,都表明大多数人出生时就已经具有了夸张的倾向。夸张本身并没有多大的危害性。我们进行夸张的倾向往往是美化我们周围的事物。如果没有了夸张,我们将缺乏美感和诗意。但在刑事专家的职业中,专家们都必须要积极、认真地排除含有任何细微夸张成分的观念。否则,这些刑事专家在其领域内将毫无价值可言,甚至对人类也具有危害性。我们必须坚持认为刑事专家不应该有夸张行为,他应该用这种态度持久地来批评自己和他人的工作,如果刑事专家没有发现夸张的蛛丝马迹.他应该细心地检查自己的工作。在我们看来,夸张是潜移默化的,没有人知道一旦有了夸张的痕迹它会发展到什么严重程度,并在什么地方结束。侦查人员所能采取的惟一补救办法就是更仔细地观测自己,用心去思考工作,并消除任何含有夸张的苗头。正因为侦查人员需要刚毅和果断的反应力,人们发现优秀的侦查人员也稍微会对虚构的东西感兴趣,侦查人员将通过对自己认真的观察来感知并发现虚构的东西,并遵从严格的科学规律来排除这些虚构的东西。

看了上面的东西同学们会问,这怎么可能哪?作为专业人员怎么会如此草率的作出结论?坦白的说,事实就是如此,并不是专业人员主观的想把证据或者技术鉴定结论做成这样,但是由于缺乏客观的原则,或者由于工作的细微失误,使得侦查的方向出现了错误。由此可见刑事疑点分析的重要性了。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重视那些称职的犯罪心理画像人员提出的要求,即更精确地证实各种假设的来源,而不是根据自己的信念去认定某些东西。这样做的原因很简单:考虑到一个画像产生的调查结论可能影响法庭的审判结果,画像人员要求对信息的来源渠道进行质疑怎么说都不过分,因为画像人员正是依据这些信息得出有关结论的。

(课后思考:各位同学有什么“想当然”的习惯哪,哈哈,好好检讨一下自己吧!)

 
1
2 |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十四)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四章 案件评估》



    还记得我们第一次的课后思考吗,大家想的怎么样了?有什么异议要提出来哪?想不出,没关系,那我就给大家介绍吧。对于想出点什么的同学可以边听边核对一下我讲的和你们想的是否一样。

结合案例,我们手上已经有了那些报告、材料,以及检察官的结论,那么我们怎么做哪?我们要对他们提出的意见作出评论,看是不是真正的反映出客观的事实。同学们又会说了,你凭什么去评论人家啊,人家在自己的领域里可是专家。你又说到点子上了。他们虽然在自己的领域里是专家,但是他们缺少相应的交流和沟通,因为每个人观察事物的角度不同,作出的结论不同。如果哪个环节出现了误差,不通过相互的比对是无法发现的,而误差不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这一点大家不论从事的哪一行应该都了解。这样,当所有的材料都汇集到一起,经过客观的分析和对物证的从新评估,我们会发现一些偏差,而这些发现就会避免侦查方向的偏离。

好了,让我们看看我们可能接触到的材料有什么,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这么多材料。

犯罪现场录像

原始的、没有被破坏的初始犯罪现场应用录像方式保存下来。这样做花费小也相对容易做到,并能保留一个没有人为破坏、内容丰富的犯罪现场记录。在没有亲临现场的情况下,现场录像和静态照片是了解犯罪现场性质和类型的最好方式,因为现场录像与当时的现场情形紧密相关。

犯罪现场照片

结合现场录像,犯罪现场照片提供了一个查看现场附近物证全貌和特征的最好机会。根据现场的性质,现场照片也提供了一个在周围环境中寻找一些具有心理学价值的物品(具体是什么我也不知道,呵呵,可能是能反映出凶手一些动机的东西吧,就像《红龙》里面的玻璃碎片)和发现死者身上未能解释的伤口痕迹的潜在线索的机会。若用其他手段可能无法记录这些物品和线索,现场照片还可提供发现新物证的机会。

调查报告

任何进入犯罪现场的人员,或名字出现在笔录签名上的人员都应该被要求写一份他们在现场活动和观察的报告。这是由于各机构之间书写报告的方法和标准程序不同。这些报告的重要性就在于其能被用于帮助之后的判断:谁看见了什么,谁收集到了什么,这份报告是否和其他报告以及用于犯罪再现的物证相一致。心理画像人员应更加密切地关注这些报告,因为这些报告能提供一些其他记录方式没有注意到的现场细节问题。由于没有两份报告是完全相同的。所以心理画像人员应阅读有关犯罪现场活动、观察行为完整描述的所有报告。

犯罪现场草图

在任何犯罪现场取消封锁前,应对现场画个现场草图(手画;不要求严格按照比例关系,但要经过测量)。画草图的目的在于表明收集到的现场物证与周围环境间的关系。这份草图与证据记录单、调查报告和最后的犯罪现场图(具有法庭证据价值,按一定的比例关系,用简洁、清晰的描绘方式制成)可相互对照参考。犯罪现场草图对确定那些没有收集到的物证也具有价值。

犯罪现场证据记录单和证据意见表格

在犯罪现场每一个被辨认、记录和收集的证据(包括胶卷和录像带等物品)都应登记在证据记录单上。证据记录单是给画像人员提供现场发现的原始记录。这个记录能与现场照片、录像所记录下来的物品进行相互对照参考。照片、录像所记录下来的物品可能没有被收集,也可能丢失了或仍需要犯罪实验室的分析等。并非任何被收集起来的东西都能让实验室人员对它作出分析,也并非任何提交给实验室进行分析的物品都能得到应有的关注,因为在一些案件中,主管案件的调查人员会自行决定进行什么样的检验,而不是由专门对证琚进行分析的刑事科学家拿主意。分析这些证据物品并知道它们能为侦查犯罪行为带来什么类型的信息是非常关键的。当然,另一种可能性是侦查人员认为某个证据不重要而疏漏了,如果有清单,画像人员可以清楚地知道案件还需要做什么,什么东西遗漏了。

刑事分析结论

具有代表性的是实验室里的犯罪学家准备那些详细叙述刑事分析结论的报告。他们已经对由侦查人员提交过来的物证进行了检验。但什么证据需要提交给实验室,对哪些证据进行何种检验往往都是由侦查人员来决定。

进行验尸的人员可能是法医验尸官或是医学检验人员,也可认为他们是刑事病理学家。美国疾病控制中心(Ccntcrs for Discasc Control,简称CDC)估计、每年由医学检验人员和法医检验的死者约占美国境内200万例死亡者中的20%。在管辖区域间和管辖区域内尸检的实施和要求也是不同的。目前,美国的22个州实行医学检验制度,11个州实行法医验尸官制度,还有17个州并用这两种制度。医学检验人员(MEs)被分为州、地区、郡等级别或直接由上至下地任命。他们必须具有医生执照,或许还需要取得刑事病理学家资格(在美国这种咸员不超过1000人)。但是,法医验尸官大多数是被选举或委派的官员,他们通常不必要求具有医生执照,只需要符合年龄要求和居住在案发地区。我费了这么多话的意思就是说,法医并不是大家认为的那么专业,所以说,我们没有借口让自己偷懒。

验尸录像

医学检验人员或法医在验尸过程中进行现场录像并不是普遍现象,尽管很多情况下都有条件能做到这一点。心理画像人员没有亲临验尸现场,当时的录像将是非常好的资料,能给画像人员提供被害人的伤口情况。除非通过录像,心理画像人员根本无法了解到这些伤口的实际情况。否则,就只好通过二维的平面照片了。

验尸照片

在死亡调查中的重要记录能用这些验尸照片加以保存。这些照片应有死者内外伤口的近距离、位置关系镜头,及死者在验尸清洗前后的比较镜头。这些照片也许能提供一个发现那些被忽略或被误解的伤口痕迹的机会。这些验尸照片能与在验尸报告中的内容相互参照,并能与在验尸现场的医学检验人员或法医代表所作的意见陈述进行比较(这些意见可能与侦查报告不一致)。

性犯罪的原始记录

在任何被怀疑或确认是性侵害案件现场,对被害人实施性犯罪也会存在原始记录。物证从犯罪人和犯罪现场转移到被害人的衣服或身体上,这些物证是可以被识别和收集的。在能找到被害人的情况下,被害人也是犯罪现场的延伸。

在一些案件中,医护人员或性侵害检验人员可以借助医疗方式,如在医院急诊室的检查记录,或通过接触死者尸体的医学检验或法医工作中形成的性犯罪原始记录。进行身体检查的专家应当写出报告和意见,用表格和照片来记录伤口情况,并收集一些证椐提交给犯罪实验室。心理画像人员、侦查人员和犯罪学家应翻阅所有的这些记录。如果能找到被害人,这种证据包括任何伤口形态都应与被害人的陈述进行比较,查看是否一致。任何不一致的地方都需要进一步查明。

书写、录音方式来记录证人和被害人陈述

如果条件允许,可以把对证人和被害人的询问过程用录音磁带记录下来。在询问录音的记录中记录的内容和讲话的口气用以查找事实和不一致的地方在案件侦查中都很重要,想单独从书写报告中来清楚地了解访谈内容几乎是不可能的。

上面的这些项目都是大家应该了解的,没办法,心理画像人员不但要被培训成为刑事专家。而且我们也必须学会与犯罪学家、刑事病理学家和其他刑事科学家合作。郭德刚的一个段子叫“文武全才”,没错,我们这个讲座就是打算把大家教成超人。呵呵。因此,大家努力吧!

好吧,说了这么半天都是理论的东西,咱们再看看特维是怎么做的疑点分析吧,以下摘自特维的报告。

被害人分析

被害人分析是对所有可获得的关于被害人信息的全面调查,包括性别、年龄、身高、体重、家庭、朋友、熟人、教育、职业、居住地以及邻里关系,也包括和被害人的过去和生活方式有关的一些背景信息,如所有的个人习惯、爱好、犯罪经历以及病史。建立被害人分析对于判断某些犯罪发生时的情景是非常必要的。此外,一般都认为,了解死者的社交、病史以及精神健康状况有助于我们更多地了解个体的行为或精神状态,提出进一步调查的重点.并为确定死亡原因、方式和情境提供线索。

姓名:桑多拉•麦勒尼(桑迪)

种族:高加索人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57年7月30日

年龄:40岁

身高:163厘米

体重:44千克

头发:棕色

居住地:威斯康星州,绿堤,湖石街368号

住宅类型:死者的家是一层的砖砌平房,三间卧室,独户居住,有地下室和车库。

关系状况:桑多拉于1978年嫁给绿堤警察局的侦查人员约翰•麦勒尼。根据桑多拉•麦勒尼在绿提县白林精神治疗中心的精神治疗纪录,这段婚姻关系动荡不安,期间她遭受了身体和感情的虐待。她和约翰•麦勒尼从1997年5月或6月开始分居,但在她死之前他们还没有离婚。此后,桑多拉又和约翰•麦勒尼为3个儿子的监护权而争吵,3个儿子现在的年龄分别为12岁、9岁和8岁。

和丈夫分居后,桑多拉和他人有过约会,但都没有认真,其中包括她最近的男友安德鲁•福尔克(度鲁)。

通过对朱迪•宝拉克(福尔克的同事和桑多拉最好的朋友)和福尔克的询问得知,安德鲁•福尔克于1997年9月通过宝拉克而与桑多拉认识。安德鲁•福尔克现年32岁,白人,男性,开一辆红色“福特车”有两个不同的偷来的牌照,并且没有有效的驾驶执照。桑多拉死亡时,福尔克住在威斯康星州DePere,Benard Drive街419号。由对福尔克的询问得知,桑多拉对他说她已经离婚,他是从地死后报纸上对她的报道才知道真相的。福尔克陈述桑多拉由于争夺孩子监护权的问题而承受极大压力,她摆脱压力的办法就是增加饮酒量和吸烟量。她最喜欢的酒是伏特加,常抽的烟是“Marlboro Light 100s Menthol”。福尔克说她不断增加的饮酒量和吸烟量是导致他们分手的原因之一。据福尔克的陈述,他们最后一次见面是1998年1月31日,在他的公寓中,他们双方同意结束他们的约会关系。

社交历史:值得注意的是,桑多拉当时最好的朋友朱迪•宝拉克也是一名处于恢复期中的吸毒者,并在一名医生的照料下接受药物治疗。她们是在小组治疗中认识的。其他值得注意的是,朱迪•宝拉克的同居男友马克•贝恩也是一名恢复期中的吸毒者。

家庭历史:值得注意的是,桑多拉•麦勒尼的父亲是一名警官,也是一名酗酒者。

医疗和精神健康状况历史:威斯康星州法院犯罪调查部门1998年4月2目的一份案情报告提到了对琳达•克洛克所做的一次询问,琳达在威斯康星大学儿童神经症治疗中心工作,她的陈述如下;

1994年,克洛克开始为麦勒尼一家工作。在查看了孩子们的医疗图表后,她发现他们在一个极短的时期内被配给了她形容为“不可思议的数量”的药物。克洛克特别提到在1994年,30片药片分别在下列日期被开给马泰•麦勒尼:3月3日、5月10日、5月16日、5月23日、5月31日、6月8日、6月14日、6月16日、6月21日、和6月28日。桑多拉•麦勒尼的另一个儿子也在1994年的下列日期被开给了30片药片:5月7日、5月16日、5月23日、6月5日和6月11日。

克洛克解释了那些开出的药物,Fioricet不是催眠药,却是一种可以上瘾的巴比妥酸盐,长期服用会产生抗药性。麦勒尼的3个孩子都接受了Foricet处方。克洛克曾打电话给配药的药房,那些药剂师也表示了他们对这么短的时间内使用那么大剂量的药的担心。

麦勒尼偶尔会给克洛克打电话称她需要额外的处方药,因为那些药弄丢了,被偷了或忘在一个旅馆房间里了。克洛克并不相信麦勒尼的话。她将麦勒尼的电话形容为“药物寻求”行为,并相信麦勒尼在试图利用她。克洛克推测麦勒尼自己才是服用那些药物的人,但是她无法证实这个推测。

以下材料由威斯康星州法院犯罪调查部门1998年12月2日的案情报告提供。来自里弗赛德精神治疗所和绿堤郡白林精神治疗中心德资料是对桑多拉•麦勒尼德精神治疗记录德精确概要:

1992年9月,桑多拉•麦勒尼因为消沉和焦虑失调第一次到约翰•R•斯达姆医生处就诊,此后一直由他主治。桑多拉抱怨她有阵发的焦虑和恐慌,并称这种症状在她接受颈部指压疗法的几年后开始出现。随后医生对桑多拉使用各种控制类的药物,包括Pamelor、Klonpin和Zoloft。记录显示桑多拉有两次被收入白林精神治疗中心接受治疗,第一次是在1996年10月10日,第二次是在1997年4月11日。在1997年4月25日被白林精神治疗中心遣退结束后,桑多拉还在Jakie Nitchke中心接受过戒酒治疗。

根据这些记录,桑多拉还被开过或者服过以下药物:Buspar、Fioricet、Ienderal、Prozac和Xanax。

约翰•R•斯达姆医生于1997年4月25日写的遣退陈述摘要如下:

桑多拉•麦勒尼夫人被紧急收入治疗,因为她有严重的中毒现象并伴有抑郁和焦虑,使得旁人感到她有伤害自己的潜在危险且不能自理。就在她住院治疗前的即刻,她还因为过量醉酒而卷入一起汽车事故……

最终诊断:

参考1

(1)酒精依赖。

(2)镇静药物依赖。

(3)综合的焦虑失调。

(4)恐慌失调。

(5)精神抑郁症。

参考2

人格失调,但不具体。

参考3

(1)过去曾患有脑疝并伴有不适和神经上的症状。

(2)有周期性偏头痛病史。

参考4

心理的和环境的问题:问题严重,婚姻不和谐,感觉其脑疝已经影响到她身体的右半部分,还有慢性的颈部发紧病状。

参考5

对执行遣退的总体评价:48。

……在急救室对她进行评估时,她在情绪上已经非常狂乱并有严重的中毒现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9……尽管她母亲曾写过一封长信以表达对她酗酒和滥用精神治疗药物的担忧,她还是不把过渡饮酒放在心上。

抽烟习惯:值得注意的是,绿堤消防局的A•贝利队长在一份事故报告中的发现,日期是1998年2月11日,陈述如下:

许多烟灰缸放在楼里各处,其中很多都装满烟头。我们注意到有好几支烟还在点着时就被放在桌上、柜台顶部和一本电话簿上,然后越烧越小或者自己熄灭。在起居室的地板上挨着咖啡桌的地方有两根烧过的纸火柴,咖啡桌放在沙发东边……

这些在寓所的证据,包括几个装着烟头的烟灰缸,起居室的地毯上已经烧过的散落的火柴,以及家里各处家具上自己熄灭的烟头,都显示出居住者粗心随意的吸烟风格。

对朱迪•宝拉克的访谈也证实勒桑多拉随意的吸烟风格,包括发现桑多拉以前曾经发生过的一个小故事,即她曾将一个烟灰缸放在膝盖上,拿着一支点燃的香烟就在沙发上睡着了

生活方式风险:这一风险取决于人的个性、个人本身、职业以及社会环境特点。我们相信特定的环境、习惯或活动倾向会增加某一个体遭受伤害或者损失的可能性。从各方面来看,桑多拉•麦勒尼的生活方式风险很高,也可以来自她固定交往的人。这是由以下情形决定的。

•她和约翰•麦勒尼的婚姻中有暴力历史;

•与约翰•麦勒尼有关于孩子监护权的争夺;

•她酗酒和滥用药物;

•她粗心随意的吸烟习惯;

•她不断恶化的精神和情绪状态;

•她最好的朋友朱迪•宝拉克也滥用药物和酗酒;

•与朱迪•宝拉克的男友马克•贝恩有长期接触,此人也是一名恢复期中的吸毒者;

•她的前男友安德鲁•福尔克有过犯罪记录;

•她最近与安德鲁•福尔克的分手。

意外风险:这是指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他们的精神状态和其周围环境中的危险因素特点带来的风险。从各方面来看,桑多拉•麦勃尼总的意外风险度很高,很有可能成为某些蓄意或意外伤害的受害人,这些伤害可以来自她自己,也可以来自地固定交往的人。这是由以下情形决定的:

•她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5,证明在她死亡之前一刻还在过量饮酒;

•她一直酗酒和滥用精神治疗药物;

•她粗心随意的抽烟习惯;

•她死亡前不久的一个星期天有过自杀的表示,这可以由刑侦人员在她的垃圾堆里找到的她写给真朋友朱迪•宝拉克的几个关于自杀的手条来证明;

•其母亲罗拉•卡特尔和最好的朋友朱迪•宝拉克都可以证明,在死前的一段日子里她情绪抑郁,精神状态已经恶化。

这是老特刑事疑点分析的第一部分,由于篇幅问题,下节课继续摘抄。不知道同学们怎么看,反正我第一次看老特的东西,真是觉得吃这碗饭不是那么容易的。他虽然“谦虚”的说画像还不能说是一门科学,但是他钻研的精神可是没的说啊。
1
1 |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十五)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四章 案件评估》



    不废话了,继续!

尸检的疑点分析

在该案中,于1998年2月12日对桑多拉·麦勒尼的尸体进行尸检,尸检报告由密尔瓦基县医检办公室的主医检官约翰·泰格兹主治医师完成。我非常尊重该报告中得出的病理发现,但对它由此推测出的关于犯罪现场重建的意见却不是很赞同。我的看法是以对以下犯罪现场重建问题的思考为基础的:

l、我们已提到过,一般都认为死者的社交、病史以及精神健康状况有助于我们更多地了解个体的行为或精神状态,并可以为解释死亡原因、方式和情境提供线索。在该尸检报告中,对死者的过去仅有的讨论是一段简短的情景描述,即被害人被发现死亡于一座被火烧过的房子里。没有证据表明,在这份尸检报告中考虑过被害人的社交、病史、精神健康状况和吸烟历史,这些证据还包括要提及死者的过去,收集和详述在其家中发现的处方药物,以及随后所做的严格的毒物测试。根据《国家司法部死亡调查纲要》中的第5部分规定,寻找和记录可描述死者的信息,这个遗漏使此次尸检不能成为有效的法庭报告。

2、死亡原因被列为“可能是人为勒死”。我对这个可疑结论的得出很佩服,因为它体现出必要的保守倾向。所得证据被认为符合人为勒死的特征,但它同时也可能符合其他种死亡的方式。然而,报告中没有试图排除或讨论可以导致相似伤害的其他可能情形,这是值得怀疑的。审查者为何不在努力排除所有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就允许成立一个“可能的”死亡原因。由于所举出的该部分中第1项的疏忽,我们不能承认这份法医调查的有效性。

该案的尸检结果随后经布朗县医检办公室的主医检官乔治·斯可马克主治医师查阅。在1999年l月19日给维尼巴沟地区检察官约瑟夫·帕勒斯的一份备忘录中,斯可马克医生概述了他对此案的犯罪现场重建。尽管我对斯可马克医生提出的医检发现表示尊重,但对他提出的某些犯罪现场重建却没有多大兴趣。我的看法是以对以下犯罪现场重建问题的思考为基础的:

1、备忘录中列出的犯罪现场重建认为,“背上的青肿可能是由攻击者在进攻时压在背部造成的,用的可能是膝盖”。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只有假定存在一名攻击者时才有此可能。事实是并没有证据表明这个伤害和受害人的死亡有关。实际上,我们应该就桑多拉·麦勒尼左臀部、中背部和头部(右部靠后)这三处与意外跌倒一致的伤痕展开讨论。由斯可马克医生提供的犯罪现场重建并没有试图排除这种可能性的讨论,所以它缺乏可信度。

2、犯罪现场重建者指出,“我从现场照片和查看现场后注意到,在沙发上有一处她的手的压痕,似乎她在挣扎中想抓住什么东西”。这是一个可能性,但这也是只有假定存在一名攻击者时才有此可能。事实是没有证据表明这个沙发上的压痕和受害人的死亡有关。实际上,我们应该讨论死者是否由于饮酒、滥用药物,一般情况下或任何这些情况的综合而带来一时愤怒、悲伤或其他极端的情绪,从而造成了这个压痕。由斯可马克医生提供的犯罪现场重建并没有试图排除这些可能性的讨论,所以它缺乏可信度。

3、犯罪现场重建者提出,“她的头部脸朝下贴近沙发靠垫,如果她是自然死亡不会是这种姿势。这表明她的脸是被迫贴近靠垫的”。要提出这个设想必须假定死者所处的位置就是她死亡之前所处位置,才能给我们以这样的启示。但是,死者死亡前所处位置并未被证实,所以这个设想缺乏可信度,缺乏和该案的联系。

4、所做的犯罪现场重建没有试图追查或解释在楼下浴室门上发现的带血指纹,这个指纹已于1998年6月10日(星期三)经威斯康星州犯罪实验室的分析师哈瑞。瑞德确定属于朱迪·宝拉克。这个带血指纹的存在揭示出,在死者遭受头部伤害后到起火之前,朱迪·宝拉克曾在死者家中的地下室内。

5、犯罪现场重建者提出,“除了他人勒死或窒息而亡外,由尸检结果看没有其他死亡原因"。即使这是真的,但由以上对斯可马克医生的尸检结论所作的分析,并结合该报告中列出的调查建议看来,之所以得出缺乏其他可能性的结论是因为没有进行一个完整的刑事调查。斯可马克医生没有提到过这个明显的缺失,这让人感到有点不妥。

另外,还值得注意的是,斯可马克医生于1999年1月19日提供的犯罪现场重建和里特于1998年7月29日填写的绿堤警察局细节记录表之间有不符之处。斯可马克医生说:

其淤点出血和颈部挫伤表明,造成麦勒尼夫人死亡的是勒束或窒息。

里特曾到布朗县医检办公室和斯可马克医生一起讨论关于桑多拉·麦勒尼的死亡问题,他报告说:

斯可马克医生认为,没有证据可以说明桑多拉·麦勒尼死于湖石街368号的那场火灾。他说她体内低水平的一氧化碳、房间通风孔处极少量的煤烟以及淤点出血的缺乏都显示出桑多拉·麦勒尼是在火灾前被人勒死,且死时没有经过多少挣扎。

这个矛盾之处也许微不足道,但也应该进一步查清。

总之,作为审查者看来,由斯可马克医生提供的相关犯罪现场重建见解显然不是建立在对假设的检验,对其他种可能假设的思考或调查,以及其他有说服力的刑事调查基础上。与此相反,它们更像是为了符合他杀死亡的假设而逐渐形成的一些意见。这不是一种合法的刑事调查。

火灾调查的质疑

1998年2月11日由卡帕泰·贝利提交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写道:

……沙发后西面墙上火焰燎过的痕迹最为明显,就在从北至南的一排沙发后面。这一区域正上方的天花板也呈现出被大火燎过的迹象,上面的一块无浆墙皮已被烧透并脱落下来。

包括受害人状况在内的现场证据表明,火是在两段沙发中南面的那一段垫子上被点燃的。显然,火在沙发的垫子上燃烧时释放出大量有毒的浓烟,表面温度也急剧升高。

火一直在浓烟中烧着,直到氧气用尽,不足以支持物体的燃烧。

居所中的证据,包括灰烬中找出的烟蒂,起居室地毯上的点过并废弃了的火柴棒,以及屋内随处可见的家具上自燃过的香烟,表明房子的主人有抽烟并随处乱放的习惯。火源的位置表明了抽烟时的疏忽大意可能就是火灾发生的原因。

另外,1998年2月11日一份来自布朗郡纵火调查部托马斯·海兹的备忘录中也提到类似的情况:

参与这场火灾的调查的人员包括我自己、史密斯警员、贝利队长、理查德·巴勒特队长和乔·卡密斯克侦查人员。我们所有的人都认为这场火灾是由吸烟引起的,大火集中在沙发那儿……

在现场我们未能发现任何罪恶的行为,所有的事情都与由于抽烟而导致意外死亡这一结果一致。尸体已被运到圣·文森特医院做X光检查,然后它可能还要被运到密尔瓦基做尸检。除非他们发现什么异常之处,这起死亡应该是出于意外。

然而,来自威斯康星州法院犯罪调查部门的调查员对同种迹象的解释却与之大相径庭。一份采自厄格姆在同年2月26日的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

在沙发椅子上面、沙发的内部以及沙发前面全是助燃物。这些助燃物包括纸火柴、报纸和布。火灾时沙发椅子上的被害人也在火源区范围内。不能排除受害人被置于火中的可能。

在坐卧式沙发和咖啡桌之间的地板上,一片已被严重烧焦的地板周围,有一块看上去像是什么助燃物燃烧时留下的不同的燃烧痕迹,是固体的还是液体的并不确定。另外,当水被倒在这个被烧焦的洞旁边的地板上时,情况表明,水是从洞流向沙发方向的。

应当指出的是,在现场并未发现任何液体助燃物存在的证据。另外,被委托调查的厄格姆在他的判断中也只是说“对所有意外死亡原因的排除”。这也与NFPA1998年的第921号《导致火灾的因素》指导文件相吻合。文件中指出:“只有在有确切证据表明,某一原因不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时,这一可能因素才能被排除。”然而,在他长达18 页报告中,并没有对他的结论进行任何证伪测试的讨论;同样,也没有对采自火灾部贝利队长和布朗郡纵火调查部的相悖结论经任何证伪测试的讨论。仅仅这一点似乎足以使厄格姆的结论丧失其科学性和可信度。

应当指出的是,厄格姆提到他在呈递自己的结论之前,确实看过了尸检结论。而尸检结果也认为死亡的方式表明这是一桩谋杀案。

上述由厄格姆提交的判断结论的支持证据中,提到了以下几点:

1、“在北面的垫子和靠背之间有一张纸毛巾或是餐巾纸,这是人为在靠背和垫子中间放好了的。这张纸被揉成灯心形状。”然而它却没有被烧着,从而排除了将其作为灯心用在与桑多拉·麦勒尼死亡有关的火灾中的可能。

2、“在坐卧式沙发上北边和中间的垫子之间有一个棒球帽,一盒被烧过的纸火柴就在帽子的下面。”这盒纸火柴也被认为是助燃物。然而火柴上覆盖的那顶帽子却未被烧着。看来,纸火柴和火灾有关的可能也被排除了。

3、“在坐卧式沙发旁边的地板上,在第三块垫子的下面靠北一角有一盒烧焦了的纸火柴。这些火柴就在坐卧式沙发的从北边数第二块垫子的正下方,而那些垫子正是被严重烧毁的部分。”这里的纸火柴也被列入助燃物的范围,然而它们自己并没有被烧着。看来,这里的纸火柴和火灾有关的可能也被排除了。

4、报告中提到了那些在长沙发椅的垫子之间环绕着的可恶的纸毛巾以及纸巾。同时他还提到了可能被用做“蔓草”的材料。德汉说:蔓草有可能是由普通的燃料加工而成……多处燃烧的起火点也被仔细地掩藏好了,从而使火燃起的真正原因无从查找。

报告中并未根据与这一火灾现场相联系的潜在的证据,对存在多处起火点的其他解释进行分析和排除,也没有对存在的纸火柴以及纸毛巾和纸巾的其他可能进行解释。例如,可能死者当时不小心弄伤了自己的头部正试图为自己止血,随意将带血的纸巾丢弃在沙发周围。然而尸检并未发现这种可能性。

应当指出,上述厄格姆提出的未经检验的起火原因并不符合由国家防火协会于1998年颁布的题为《致火因素》的指导文件的基本规定。这份规定中,要求对一个案件需作出完整的重新建构:

在找到某种极易点燃的燃料和可能性很大的可燃物,调查员就急于确定一场火灾的原因时,他一定要保持沉着冷静。使这种易燃物和燃料相混合的接下来的动作才是火灾的真正原因。

本案中大量的物证都未得到验证(正如报告中“调查建议”部分提到过的)。另外,厄格姆也没有对受害人嗜烟一事作进一步的介绍和分析。如果这两点都没做到,由于事实不清,任何人也无法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我这样说似乎是表示了对厄格姆的结论价值和可靠性的怀疑。

总而言之,这位分析者认为有人故意纵火的结论并不是建立在验证假设、排除其他多种可能,或者是在其他规范的法庭分析方法基础上得出的。与之相反,这些结论看来似乎是为了配合尸检结论,即排除意外原因导致火灾这一结论而有意简化形成的。这并不是一次合理的法庭科学实践。

现场特征

地理位置与现场类型:本案中已知的死亡现场是在死者所在的威斯康星州绿堤郡Huch大街368号的家里。

接触点:这是指犯罪人第一次接近或控制住受害人的地点。因为这一点假设有入侵者的存在,而事实上,这是否存在还是个问题,因此现在考虑这一点还为时过早。

凶器的使用:这一项也假定有攻击者的存在,但事实上是否存在还是个问题,因此现在考虑这一点也为时过早。

接近的方式:这是指犯罪人接近目标的方式。由于这一项也假定有攻击者的存在,而事实上其是否存在还是个问题,因此现在考虑这一点也为时过早。

攻击方式:这是指当犯罪人有了犯罪意图后,他们一开始是如何制伏受害人的。这里专指使用武器进行的攻击和攻击方式。由于这一项也假定有攻击者的存在,因此现在考虑这一点也为时过早。

控制方式:这是指犯罪人在实施侵犯过程中,对受害人的行为进行操纵、约束和掌控的各种方式。由于这一项也是假定有攻击者的存在,而他事实上是否存在还是个问题,因此现在考虑这一点还为时过早。

暴力的使用:这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使用的一切暴力手段。由于这一项也是假定有攻击者的存在,而他事实上是否存在还是个问题,因此现在考虑这一点还为时过早。

受害人的反抗:这是指在被侵害过程中,受害人曾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反抗和不屈服的行为的总和。由于这一项也是假定有攻击者的存在,而他事实上是否存在还是个问题,因此现在考虑这一点还为时过早。

性行为:医学检查部的副主管约翰·泰格兹在密尔沃基郡医学检查室对死者进行了性侵犯检查。化验结果呈阴性,证明死者近期并无任何形式的性接触。

语言行为:未确定。

预谋和反侦察的证据:反侦察行为是指犯罪人为了隐藏他们的身份,以及他们与犯罪有关的证据,甚至是罪行本身,而在他们犯罪前、犯罪中或犯罪后有意识地扰乱、妨碍或阻止侦查活动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被用于制定实施犯罪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由于这一项也假定有攻击者的存在,而他事实上是否存在还是个问题,因此现在考虑这一点也为时过早。

然而,由地区检察官提出的最后陈述中出现了几点更为大胆的结论,让我们一同开看一下。

1、地区检察官在他最后的陈述中提出,犯罪人将受害者的血衣拿到了楼下的洗衣篮里从而逃避警方的侦查。如果犯罪人有意将房屋烧毁,把意见衬衣放在篮子里,这似乎没有必要的,甚至是与他的初衷相矛盾的,因为这样并不利于火灾的蔓延。不仅如此,血衣所在之处正是脏衣服平时经常放的地方,正如后来找的那样,在家里。应当指出的是,任何人只要他有点关于凶杀案件的侦查意识,都会意识到这一点。

2、地区检察官在他最后的陈述中提出,犯罪人精心设计了这场火灾,关上了所有的窗户从而使火焰在房内烧毁了所有的可能对他不利的证据。由于以下原因,这种观点仍然有偏颇之处:

(1)经常用于娱乐的小说里可以看到,为了达到掩盖自己罪行的目的而将所有的希望统统寄予一把火上使多么不可信赖。事实上,大火并没有发生。更重要的是,当罗拉·凯特打开大门进入房间进行调查时,大火仍然没有出现。

(2)如果纵火的目的使为了清除可能会使自己受牵连的证据,这也是假定了现场存在犯罪人的犯罪证据。在现场所找到的惟一一点证据就是朱迪·宝拉克的一枚血指纹。再就是受害人的尸体。仅就这一点来说,并不能得出什么不同寻常的假设。

(3)关于纵火来损毁尸体以及犯罪证据的手段,我们可以看看迪玛欧2人在他们的著作中是怎么说的:

偶尔会发生纵火烧毁尸体并隐瞒死因的情况。这种做法通常是徒劳的。因为法医可以轻易地判断出死者在火灾前已经死亡。事实上,由于人体内含有大量的水,一般是很难被烧着。因此,当一个人身体表面已经严重炭化,皮肤已被烧裂,四肢也已经残缺,他的内部器官往往仍能完好无损。普通住宅着火产生的温度很少能达到1600F(一般为1200F-1600F)。然而,要烧焦一具尸体需要1800F-2000F的高温持续作用1.5小时到2小时才有可能。一般的房间并不具备将一个人烧成炭的条件。除了火葬意外惟一的办法,只能是将尸体抬高,从而用烧化了的脂肪支持进一步的燃烧。躺在平面上的尸体即使表明皮肤烧焦程度再严重,紧贴地面的那部分也不会事,内脏也会被保存完好。因此,任何人,只要有点关于纵火凶杀案的侦查工作常识的,都应该明白,把房子烧掉并不足以烧掉尸体,掩埋证据。

以上就是刑事疑点分析的情况了,看了老特的报告,我好像不用再说什么了吧,他的报告把我所讲授的理论都已经应用在实际上了。好!做完分析之后要做什么哪?对,初始评估。大家真聪明。下节课我们就讲初始评估。
1
1 |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十六)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四章 案件评估》



第二步,初始评估

初始评估是一种侦查记录,是对具体案例或系列性案件的行为痕迹、被害人分析、犯罪现场特征等原始物证的最初评估。他的目的是为办案人员提供案件侦查的指导。我们一开始就说了刑事科学家不可能在评估之前得到所有的犯罪现场记录、被害人情况和物证的全面分析报告。初始评估就是根据目前掌握的案件事实进行评估。初始评估包括提出证据之间的可能关系,初步的分析,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策略,以及对调查思路的初步印象,即画像人员认为需要优先考虑的或直接进行的侦查。

在这里特维又摘录了比兹等人关于初始评估的表述,呵呵,看来他也挺会偷懒的。看来真是天下文章一大抄啊。在此,我再向这位前辈致敬。咱们是站在他们肩膀上的人。

4.0初始评估

初始评估就是一种侦查记录报告,是对具体案例或系列案件的行为痕迹、被害人分析、犯罪现场特征等原始物证的最初评估。其目的是为办案人员提供案件侦查的指导。初始评估报告应包括就事件而言哪些已经了解,哪些事件还没有掌握,以及对能证实这些事件所用方法的意见,等等。初始评估不应该与心理画像相混淆,更不能称之为心理画像。

4.1方针

初始评估应包括下列因素

4.1.1对案件相关犯罪行为的确定事实作出恰当评价。

4.1.2对案件相关被害人情况的确定事实作出恰当评价。

4.1.3对案件相关犯罪现场特征的确定事实作出恰当评价,并提出支持性论证。

4.1.4对可能的犯罪动机和其他方面提出初步性合理假设,并提出支持性论证。

4.1.5对可能的犯罪人特征提出初步合理假设,并有支持性论证。

4.1.6对需要进行确认或证实的相关事件提出意见.其中包括对现有物证作进一步的刑事分析的意见。其目的是补足犯罪行为顺序链的逻辑中断部分。

4.1.7对进一步收集到的被害人情况提出意见。

4.1.8对调查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策略或方法提出意见。

“初始评估不应该含有肯定性的结论或意见”,这是老特这一章节里的中心思想。结论性的意见那是心理画像干的事,初始评估可提供侦查指南,或提出该做什么的目录,随案件进展收集阶段已知的或侦查进一步需要掌握的证据,但是他一定、确定,以及肯定不是画像。初始评估提供最初的观察、所关心的问题和优先调查的要求等。初始评估应由与侦查相关的问题、建议和最初的印象判断组成。

初始评估不应该像完整的心理画像结论那样被引用或使用。当我们在撰写最初报告时或在查阅画像人员撰写的报告时,我们应记住,心理画像与初始评估报告具有不同的使用背景和目的性。进行初始评估的目的:第一,如前所述,初始评估能为侦查活动提供指导。第二,亡羊补牢,当案件发生后,画像人员赶赴现场,作出初步的判断,然后将此判断告知当地的群众,一方面提高警惕,一方面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致罪犯于正义的海洋无法逃脱。

在作出初始评估的时候要注意,只有对已做过的调查进行价值和利弊权衡之后才能决定是否进行初始评估。提出吊人胃口的、有误导可能的观点和看法,或许在今后组织实施的侦查过程中很难消除其影响。所以不要用华丽的语言,讲明白就可以了。

对于拿到初始评估的人也要注意,首先,初始评估基本上没有什么结论,只是探寻最初的侦查方向。其次,初始评估是基于不完全的(可能是错误的)信息而得出来的。所以说不要盲从,要有自己客观的分析。

还是上面的案例,咱们再看看老特是怎么评估的。

侦查建议

以下所列的是为进一步的侦查和寻找有关事实而提出的建议:

1、1998年2月26日威斯康星州法院犯罪调查部门案件报告在第8页到第18页中提到:“犯罪实验勘查组在污迹中发现了一枚指纹,并怀疑是血指纹。”这枚指纹是在浴室的淋浴器上被发现的。

后来,威斯康星州刑事技术勘查组的分析者哈里·瑞德于1998年6月10日(星期三)作出结论,认定这枚指纹属于朱迪·宝拉克。这枚指纹足以说明当时在死者头部受伤以后,大火燃起之前,朱迪·宝拉克就在死者家中,就在她家的地下室里。然而,在这枚血指纹发现之后,朱迪·宝拉克并未就此受过询问;她本人也从未提起事发当天,在死者头部受伤后她就在死者家中一事。

勘查者未能对这一或许是十分重要的证据给予足够的重视。而调查者也未能及时对这一证据现象进行跟进调查。应当将朱迪·宝拉克作为本案的一名犯罪嫌疑人,找一名资深刑事预审员对其进行讯问。

2、根据绿堤警察局范·浩特提供的1998年2月19目的记录清单,通过使用鲁米那试剂,在楼下的洗衣房和淋浴的旁边发现了一些指纹。鲁米那是一种检测是否合有血液成分的化学试剂。发现这些指纹以后,似乎还没有进行身份认定的测试。也没有迹象表明这些指纹已经与任何已知的标准对比过。如果这些指纹的由来以及身份已经认定(假如这些真是血指纹的话),这将对本案事实的澄请有重大意义(例如;如果这是死者自己的指纹,血迹也就是她自己的,这就可以得出结论,死者当时被伤到头部后,自己在楼下的洗衣房和淋浴旁走动过。)

3、1998年2月24日,威斯康星州法院犯罪调查部门的案件报告中提到“一条电线和一段导管”从地下室天花板的托梁上移开了。(第29号物证)至今并没有听说已对这些物品进行了包括血迹、毛发或其他有关痕迹的检验。事实上,这份报告的第8页中提到,这些物品根本就没有被送到实验室,而是和许多其他证物一起被堆放在绿堤警察局的物证陈列室内。

为了能准确地排除本案中意外死亡的种种可能,以上所提到的验证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4、1998年2月24日,威斯康星州法院犯罪调查部门的案件报告中提到:“刑事技术勘查组在地下室由其他地方以及沙发前的咖啡桌上也发现了疑似血指纹的痕迹。”文中进一步指出:“咖啡桌的位置是在位于娱乐室的东北角靠东面墙的沙发前面。咖啡桌上摆放着两台卡式录像机。”

对这一方面的证据似乎并未进行进一步的收集、分析或司法鉴定。我们认为,至少应对两台卡式录像机进行指纹收集,以及对可疑血迹进行化验分析、鉴定血型,从而为案件的侦破提供进一步的线索。另外,DNA检测也是必不可少的。

犯罪重建也不能对楼下发现的证据作出任何合理的解释。正是由于对这部分的证据缺乏必要的分析和检测,才使得整个案件的重建过程缺乏来自房子楼下部分证据的支持。

5、1998年2月24日,威斯康星州法院犯罪调查部门的案件报告中提到:一件灯心绒上衣从洗衣篮里被拿到死者常住的地下室内(见物证10号)。这可以理解为是死者的衣服。这件衣服被送至犯罪实验室做痕迹检验。关于这一点我们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建议,但是一定要注意对衣服中可能隐藏的指纹进行提取检验。应当指派专门的指纹提取专家完成这项工作。

报告中也没有反映出通过对这件血衣的血迹模式进行研究在犯罪重建中的作用。报告中提到这件衬衣上的血迹集中在“领子和背部”。这说明死者生前曾长时间的站立或挺直坐着,只有这样才会产生这样的血迹痕迹。这一点的发现排除了死者仰卧时头部突然遭受重创的可能。这一点一定会得到血迹类型专家的证实。

6、由密尔瓦基县医检办公室的主医检官约翰·泰格兹主治医师提供的尸检报告存在一些模棱两可之处。他将死因归结为“疑似勒死”而非简单的“勒死"。然而在他的报告中却未出现得出这一结论的详细阐明。介于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我认为应当聘请一名专业的刑事病理学家针对上述问题重新分析尸检结果。

7、根据尸检和毒物研究报告,并没有对桑多拉·麦勒尼日常吸食或已经上瘾的多种药品的代谢物进行特别化验。事实上,并没有证据表明现场已识别、收集或将哪一种药物进行登记造册。如果缺少这样的分析、辨别,我们就不能排除死者曾吸毒过量和嗜酒的可能。

为了排除这种可能性,我们应该罗列出桑多拉·麦勒尼可能用过的所有药物。并且,刑事毒物分析学家也应对她血样和尿样中的代谢物进行化验。

8、尸检和毒物研究报告中并没有提到对死者褐色胃溶物和小肠中黄色液体进行过任何化验。就桑多拉·麦勤尼曾有过吸毒史这种情况而言,这一点与第六点应该说是我寻死者死因的十分关键的一步。这一系列的检测工作应该在专门的刑事毒物学家的指导下尽快完成。

9、根据狄汉所言:

雪茄和香烟,与热塑性物和泡沫相比,更容易点燃含纤维素的材料,如含棉花的靠垫。前者多数情况下仅仅是被烧化而非点着。以前,床垫和家具表面的装饰是用内含棉絮、表面为纤维材料的亚麻和棉布的垫子做成的。因此,不经意滑落的烟头很容易就能在表面烧出一个窟窿,并极有可能引发一场不小的火灾。

如果我们对房内楼上的沙发材料进行一下仔细的研究就可以发现,上述情况发生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本案中多份关于纵火的报告中没有一份对送个沙发的内部材料作过精密分析,并且,也没有一份报告进行过现场试验,对这种材料引发火灾的情况进行实践讨论,从而判定这种特殊情况引发火灾由可能性有多大。这是推导出合理的死亡原因必不可少的一步,也是排除本案属意外死亡可能性的重要步骤。

还是那句老话,初始评估不是画像的最终结论。这一点大家要记牢。上面的九条虽然说得比较具体(比那些材料说得具体中肯多了),但是仍不是最终的结论。画像人员仅仅是道出了他们根据现有材料的看法和大概的侦查方向。他们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呵呵,那是当然啊,不然讲座今天就能结束了,你们说是吧,哈哈。
1
2 |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十七)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四章 案件评估》



为了不破坏上面的所讲内容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关于老特书里的一些内容做了跳跃性的摘抄。下面就把剩下没讲的内容再说一下。

    在刑事疑点分析部分,特维除了对这个阶段应作的工作进行阐述外,另一个重点就是强调物证的重要作用。既然要强调,潜台词就是物证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特维经常用的一个成语就是“束之高阁”,可见物证的使用情况并不甚好。

    为了进一步说明物证的重要作用,不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特维摘录了李昌钰博士(老李啊,如雷贯耳啊!看了他们圈子里的人交清都不错啊,真是羡慕)等人编著的《刑事科学:犯罪学导论》。李昌钰博士等人认为在案件调查中利用刑事科学的目的在于刑事科学能提供说明案件真相的一些有用信息。总而言之,下列这些与行为有关的证据类型可以通过恰当地识别、记录、收集、分析和再现的物证来得到证实。

实体罪证

“实体罪证”的字面含义是犯罪实体,在这里指表明犯罪发生情况的客观事实。

例如,为证实入室盗窃犯罪,对犯罪现场证据的刑事分析应包括诸如下列的证据物品,当然不局限于这些证据:                |

1、现场入口处的工具痕迹和指纹。

2、破坏的门窗。

3、在盗窃者鞋里和裤腿里留下的现场玻璃碎片。

4、室内一片狼藉。

5、丢失的贵重物品。

6、在屋外入口处地板上的鞋印。

但是,为证实一起强奸或性侵犯案件,对犯罪现场物证的刑事分析应该寻找诸如下列证据物品,当然不局限于这些证据:

1、犯罪现场的被害人血迹。

2、在被害人阴道和其他部位的强奸犯罪嫌疑人的精液。

3、是否使用可随身携带的凶器。

4、被害者的伤口形状。

5、被害人的破碎衣服。

6、强奸犯罪嫌疑人用来捆绑被害人的物品。

7、在强奸犯罪嫌疑人车里的被害人的毛发或衣物纤维。

8、在被害人身上的强奸犯罪嫌疑人的阴毛。

 

惯技

所有的犯罪人都有惯技。惯技是犯罪人的习惯、技能和特殊行为的反映。有时惯技具有连续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犯罪人技能水平的不断提高,惯技也会发生改变。物证有助于证实惯技。

例如,为证实入室盗窃犯罪,对犯罪现场物证的刑事分析应包括诸如下列的证据物品,当然不局限于这些证据:

1、进入现场的工具(如螺丝刀、钢锯、前门钥匙等)。

2、带走的物品(如现金、珠宝、信用卡、衣服等,包括值钱物和癖恋物)。

3、在入口处没有指纹,意味着作案人当时戴有手套。

为了证实强奸案件中的惯技,对犯罪现场物证的刑事分析将包括诸如下列的证据物品,当然不局限于这些证据:

1、从纤维到伤口形态(如果现场有的话)中发现捆绑被害人的物品类型。

2、在现场附近可能表明进入现场的车辆类型的印迹。

3、被害人伤口痕迹能说明凶手使用的凶器类型(即在被害人背上的刀利痕迹或咬痕)。

4、用于遮住被害人眼睛或堵嘴的带子。

标记行为

作案人在犯罪现场实施的某些行为可以视为标记行为。正如加利佛尼亚州法院控诉欧德尔一案:麦克阔密柯教授说:“在此(就犯罪手段是否体现犯罪惯技的认证而言)重要的不是犯罪的纯重复性,也不是犯罪的同一类性,如重复入室盗窃或偷窃,只有那种与众不同、有特色的作案手段才能被视为标记”。

在加利佛尼亚控诉欧德尔(1998)中有关标记行为的叙述又再次引用了麦克阔密柯的话:“标记行为必须明显地与众不同,由此才能确认两起案件是同一个人所为。犯罪方式和特征必须与众不同、有特点才能被视为一种标记,如同罪犯的签名一样独一无二”。

由标记行为可以判断出犯罪主题。作案人实施这种标记行为往往是为了满足心理上或情感上的需要。物证可帮助我们推估标记行为及行为意义。

例如,分析入室盗窃案件的标记行为,在对犯罪现场的物证进行刑事分析时将包括下列的证据物品,当然并不局限于这些证据:

1、撕碎衣橱里的衣服。

2、射精、小便或大便。

3、总选择一些特殊地点。

4、偷女性的内衣。

5、破坏家具。

6、破坏车库里的汽车。

为分析强奸犯罪案件的标记行为,在对犯罪现场的物证进行刑事分析时将包括下列的证据物品,当然并不局限于这些证据:

1、使用的捆绑物类型。

2、性行为的特殊顺序。

3、被害人的伤害程度(从轻微到残忍的程度)。

4、使用的特殊凶器。

5、拿走与偷窃无关的被害人个人物品,如身份证、衣服或价值不高的珠宝等。

 

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联系起来

血迹、人体组织、毛发、纤维物质和化妆品可能从被害人身上转移到作案人身上,而且,在犯罪嫌疑人身上发现的一些物品可以与被害人联系起来。例如:

1、在作案人的阴茎或衣服上已经干燥的被害人的阴道上皮细胞。

2、在作案人车上一根绳索上的被害人皮肤细胞和毛发。

3、在作案人刀上的被害人血迹。

4、留在了作案人车上的被害人在搏斗中脱落的人工指甲。

一些微量证据也可能从作案人转移刀被害人身上。应该对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和衣服进行彻底检查来搜索这种类型的微量证据。对被害人和被害人的财物和衣服也要进行类似的检查。

 

将人和犯罪现场联系起来

通过物证分析把人和犯罪现场联系起来的方式是一种常用的、重要的方式。指纹、手套印、血迹、精液、毛发、纤维组织、土壤、子弹、弹壳、工具痕迹、脚印或鞋印、轮胎印及属于作案人的物品都是遗留下来的证据。依据犯罪案件类型.我们可以推论出犯罪现场的各种证据可能会被犯罪嫌疑人带走。被盗走的财物就是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利用物证的双向痕迹特点也可以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甚至是证人与犯罪现场联系起来。

 

反驳或支持证人证言

物证分析可以肯定一个人对一系列事件的看法是否值得信任,或这个人是否具有欺骗性。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交通肇事逃逸的汽车司机。对汽车检查可以发现在保险杠下侧的血迹和其他生理组织。这个驾驶员可能解释说自己开车撞上了一条狗。对血迹进行简单的类型检验就能证明这些血迹是狗的血迹还是人的血迹。

 

对犯罪嫌疑人的确认

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最可靠证据包括指纹、咬痕证琚和DNA(即脱氧核糖核酸)。在案发现场、被害人皮肤上或物品上发现指纹,后经确认是某人的指纹,这将会确认这个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

在强奸和性侵犯案件中,从下列途径得到的DNA能被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当然此表内容并不完全):

1、遗留在现场或被害人身上的精液。

2、遗留在现场的加害人伤口血迹。

3、在自卫反抗中被害人手指甲下的加害人的生理组织。

4、遗留在现场或被害人身上的加害人的阴毛。

在强奸和性侵犯案件中,从下列途径得到的咬痕能被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当然此表内容并不完全):

1、在被害人挣扎过程中为制伏被害人而在她们身上、背上留下的咬痕。

2、性侵犯中对被害人生殖器的伤害,这也是性侵犯的一种方式。

3、对被害人惩罚(孩童虐待),在被害人脸上和四肢留下的咬痕。

 

提供侦查方向

物证分析能给案件侦查提供一些正确方向。例如,在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一块汽车的油漆碎片就能缩小可能涉及此案的汽车数量和种类的范围。在一起强奸或性侵犯案件中,DNA证据能迅速排除一些无关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咬痕能得到本地牙医组织的鉴定,咬痕就能确定犯罪嫌疑人。

    由此可见,对于物证的分析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对物证的分析不但能够证明案件的情况,还能从中了解很多信息,有助于破案。

    这节课也满足了另外一些同学的需求,他们老说我讲的理论太多,实践太少。现在把老李的看家本事告诉大家了,高兴吧?
1
1 |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十八)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四章 案件评估》



    在讲过初始评估后,我们要给大家介绍一个新的概念,悬案评估。在大家心中,“悬案”是那种非常匪夷所思的案件,有点像UFO一样,要不就是百慕大、X档案。其实事实并不是这样。悬案是指已公开的,在一段时间内没有任何侦查进展的未破案件。案件没有进展是由于许多影响因素或客观情形所造成的,有些听起来甚至很好笑。

1、被害人和刑警之间缺乏合作。

2、缺乏案件证人。

3、缺乏物证。

4、现有线索均已查完。

5、侦查人员或调查部门缺乏政治方面的支持。

6、由于被害人类型(如妓女、帮派分子、毒品犯罪嫌疑人、在逃人员等)而没有重视案件。

7、侦查人员被安排调查其他重大案件。

等等。呵呵,肯定还有很多的理由。但是,悬案是不是就一定不能破解哪?答案是否定的。悬案通常是在侦查同类案件时得到侦破。不同之处只在于侦破时间的长短。随着时间的流逝,可能因为供述、证人作证或物证的发现,使一些案件变得容易侦破。侦查人员和心理画像人员需要了解这种可能性,因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些可能性。

下面我就通过案例向大家介绍一下通常情况下悬案的解决方法。

一、新的犯罪事实

一旦犯罪嫌疑人因为某起案件被拘捕,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自己做过的、涉及的或以前实施的犯罪予以承认。这就使曾因证据不足无法证实的犯罪调查出现转机,出现侦查人员一直寻找的有利因素。这种有利因素还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强烈的内疚感.此时,犯罪嫌疑人也会主动供述以前的犯罪事实。在讯问过程中,一定要给犯罪嫌疑人以合适的机会,让他们交代他们想要说明的全部问题。

当犯罪发生在一个新的环境背景下就可能出现一个自愿作证的证人。假如在此作案的犯罪嫌疑人被认为与以前的一些案件有关,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互呼应也可为以前案件的侦破提供一些帮助。

案例

有名男子被怀疑杀死一位女演员,其父亲带领警方找到了女演员的尸体。10年前其父亲曾帮他儿子在其房间的后院掩埋了这具尸体。布菜恩·大卫·黑尔(Brian David Hill)在1989年开枪杀死了25岁的托德亚·历山大·阿穗,然后要求父亲帮他掩埋尸体。在1989年警方曾针对这起案件专门讯问过布菜恩·大卫·黑尔,但当时并没有逮捕他。直到黑尔做了另一起案件,警方才在12月逮捕了黑尔。

圣诞夜警方在黑尔居住的西南托曼大衔(Tolman street}7900街区房屋的后院里发现了阿穗的尸骨。黑尔曾在此居住过。

警方找到这具尸骨是源于黑尔的父亲富兰克·黑尔的举报,因为儿子又杀死了他的前妻——安娜·李·黑尔。富兰克·黑尔向警方指出了埋尸体的地方,在随后的起诉中富兰克·黑尔被认为无罪,因为警方认定富兰克·黑尔没有参与杀害阿穗的具体过程。

二、内疚感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涉案的个人由于实施犯罪的直接反应,会产生与日俱增的内疚感。他们可能在1年后或10年后更愿意谈他们所看到的、所做过的事情,或者当时没做成的事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或在案件最初发生时没有主动出来指证的证人证言来得到证实。在讯问过程中,一定要给犯罪嫌疑人合适的机会让他们交代他们想要说明的全部问题。从另一个角度说,这叫做好心有好报,你的好心能让你省好多力气。

案例

22年来,詹姆斯·库姆一直保守着一个可怕的秘密。

本周詹姆斯通过录像带向陪审团交代了他隐藏的秘密:在1976年詹姆斯与16岁的卡罗而·胡托约会时因为她拒绝了他的求婚请求,詹姆斯在一所空房间里杀害了胡托。

一个由8名男性和4名女性组成的陪审团听了詹姆斯的供述后,在经过了长达22分钟的合议后最终认定詹姆斯犯有一级谋杀罪。

詹姆斯1998年被逮捕前在康涅狄格的潜艇上服役。当詹姆斯在陪审团裁决后从法庭押送出去的脸上带有一副阴沉的表情。他将在下个礼拜得到法庭判决。

这位年已40岁的美国海军下级军官将面临终身监禁。起诉官没有想给他死刑。

这名被告从案件发生后就已经是犯罪嫌疑人了,但经过几番讯问较量,詹姆斯矢口否认与胡托案件有关。

在1998年7月,当海军刑事调查局官员在讯问詹姆斯有关胡托案件情况时,调查人员的运气来了。早在1994年海军刑事调查局就参与过此案的调查。

“对此你很难过,是吗?”在同时录像讯问中,一位声音听起来富有同情心的调查官员问詹姆斯。这是一起意外事件,调察官员告诉詹姆斯,作案时你还小,尚未成年。在30分钟后,僵局被打破了。

那是一起意外事件。詹姆斯在抽泣中回答。

三、相互关系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会淡漠、中断、改变或结束。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过去充满忠诚的信念也会变化或消失。随后,同谋者或证人可能愿意与案件调查人员交谈,甚至不同于案件刚发生后的讯问,他们更乐意交谈。上述关系将包括但不局限于同伙、朋友和亲戚关系,这些人或是参与音,或是证人,或是在过去的数年间偶然知道一些信息的人。

案例

以下是对瓦斯奎兹的访谈,说明了一个因关系恶化而交代的案例。

圣何塞警察局警官基尔·维族斯周三了解到他被抽调去负责悬案的侦破。基尔说当自己遇到比较棘手的案件时,他不惜踏破铁鞋进行走访与调查。许多时候,基尔需要的答案可以从退色的、过去的警方报告或已辞职的负责凶杀案件刑警的潦草记录中找到。

基尔说:“实事求是地讲,科技对我没有什么大的帮助。”基尔是已有办理凶杀案件7年、经验丰富的警官。他以前已经侦破了堆积在办公桌上多年的6起悬案。到目前为止,案件侦破主要是根据证人,他们主动提供线索,或是我们找到现在愿意交谈的证。”

数年前.当一起积压15年之久的凶杀案通过一个电话而被侦破时,这是基尔的一次开门红。一个女人与其妹夫有矛盾,然后,她给基尔打电话告诉基尔,她妹妹的丈夫在圣何塞的一个酒店里开枪打死了一名男子。这名女子的话属实,居住在新泽西的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归案。

四、害怕

在犯罪行为发生时,那些知道案件真相的人由于担心自身安全或其他人安全而不敢向警方提供证词。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害怕可能会减弱(迁居到外地,远离凶手的威胁),他们面临的一些威胁可能会消失(凶手死亡),或借助他人的意志而克服自身的害怕心理(如因为担心生话、健康和子女或亲属的未来等心理)。如有上述情况发生,这些人可能更愿意向警方透露案发后不愿讲出来的信息〔如果他们接受过询问〕。这些人往往是凶手的亲属、以前的朋友、家庭成员和子女等。

五、新技术

在案发时,现场收集到的证据鉴于当时的水平作用不大,现在则可以用新研发出来的刑事科学方法和技术进行分析或重新分析。

案例

1913年,在华盛顿州西雅图市的一条街道上发现了木材商人格瑞特·维纳德的尸体。在他的后颈上有个弹孔,身上衣服的口袋都向外翻出。1996年,一位警方技术人员通过指纹自动识别系统随意地对悬案的凶杀案件的指纹进行对比,偶然发现一枚指纹与犯罪嫌疑人留在格瑞特租来的汽车上的血指纹相吻合。

案例

1983年,在俄亥俄州的托尔都一间空屋子外的一块三合板下面发现了23岁的登尼斯·豪厄尔部分裸露的尸体。死者被人用她自己的丝袜勒死。1998年,刑警将DNA证据重新提交检验,最后确定原来的犯罪嫌疑人为杀人凶手。这名凶手被判20年监禁,至今仍在服刑。

当访谈证人或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新技术和潜在证据影响可能是有效工具(测谎仪)。用新技术来检验旧证可能会促使那些原先由于内疚感、焦虑或忠诚观等原因而保持沉默的人,现在愿意与警方合作。

六、新证据

在案发当时,刑警、现场勘查人员,甚至是刑事病理学家可能会忽略一些潜在的证据。这种情况的发生是由于他们往往缺乏经验、培训经历、专业知识、存在着调查偏见或在判断和理解上受到外界影响。

案例

在验尸过程中拍摄的照片可能会包括一些没有进行调查的伤口。这些伤口形态包括咬痕或者其他一些不熟悉这种伤口形态的人形容忽视的伤口。

案例

一起新案件的犯罪现场可能会发现与一起旧案件的关联性,由此可以对这起旧案件进行调查并因此发现一些潜在的物证。

对于证据潜在作用的重新检验可以视为一种询问证人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有效工具。这种检验会促使那些曾经保持沉默的人,或由于内疚感、焦虑或忠诚的等原因当初不愿意配合的人转向愿意与警方合作。

七、培训需要

当警方堆积了大量的、由于上述多种原因而至今没有解决的悬案时,许多警察局都认识到,该采取行动来侦破这些案件了。一个解决的办法就是组建悬案侦破小组或指派一名或两名刑警专门负责侦破这些悬案。在小范围内,建立经过严格培训的悬案任务组也是一种解决办法。



    好!讲到这里,这一章的内容我全部讲完了,关于案件评估的全部内容大家应该有了比较深刻的了解。当然,我也了解了,不能听学生的,这么干差点累死我。哈哈。下节课我们开始一个新的章节。与于本章也有较为紧密的联系,不对,不是叫证据动态变化,是犯罪再现。当然,证据的动态变化也是包括在犯罪再现这个大圈子里的。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犯罪再现,建议大家观看美国电影《圣徒》,虽然有误导之嫌,但是还是一部比较好的反映犯罪再现的片子。

下课,88。
1
2 |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十九)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五章 犯罪再现简介》第一讲



在开始讲这节课之前,我要先声明一个原则。我们到底是干什么的?“这是一个问题,不是声明!”这不是需要有个铺垫吗?着什么急啊!一看就是头两节课冰冰老师惯出来的毛病,我怎么扳都扳不回来啊。对,我们到底是干什么的,或者说我们要干什么?谁来回答?你看,这会又没人说话了。我们的工作是要尽量的接近事情的真相。我们不是办案人员、不是检察官,我们没有什么任务,没有什么顾虑,如果问我们的立场是什么,我会告诉你,我们始终站在客观真实上,我们要和真理站在一起。顺便在这里回答一个网友的提问。福尔摩斯说的那句话,“在排除了一切其他因素之后,剩下的必为真理”,摘自《四签名》里的台词。我建议冰冰老师把这句话也放在CSS显眼的地方。回到主题,我们的原则是,我也引用一位伟人的名言,我……趋赴于真理(黑格尔)。

说到这里,同学们会问,不对啊,画像人员受顾于司法机关,你们应该是为国家机器工作的。没错,你说得对。我们拿的是政府的饷,但是政府的管理社会的目的也不是把所有人都关进牢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一条的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制定本法”。也就是说,刑法的目的一是保证不放过一个罪犯,同时它也保证无辜的人不受法律的追究。所以说,我们的原则只有一个,那就是趋附于真理,那就是客观。

想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首先我们要在主观上认识到,或者承认每个人都有偏好和好恶,在作出结论之前要尽量保持客观性。即便是这样,我们在工作的时候都会或多或少的受此影响,彻底的根除是非常困难的,但是我们还是要时刻保持警惕。这是我开始上课前要说的问题。因为下面我们讲的内容在考验我们的专业技巧的同时,还要考验我们的心。

举个例子吧,呵呵,大家肯定最爱听的就是这句话了。我是一提脑袋就大啊。比如说有一个小泥球,它是一个滚圆的球体,但是它有一小块平坦的表面。我们推测这个泥球是从高处掉下来导致接触地面的部分变为平面。为了检验这个推测,我们用同样大小和重量的泥球来做实验,把泥球从不同的高度掉向地面,然后检验每个泥球的平面。当我们发现其中一个泥球的平面大小与最初的那个泥球平面形状很接近时,我们就可以假定两个泥球基本上是从同一高度掉下来的。那还有没有别的可能性呢?有,我们可以假设它根本就没有从任何地方掉下来,它的平面是因为切割之后的结果。那么我们还可以实验一下。这个平面可以用削掉泥土的方法得到吗?我们可以用刀子、绳子、激光等方法来改变泥球的表面,来检验它发生改变后的特征。为了排除其他可能性,我们还要进行实验。如果单凭对部分证据进行实验并不能确定哪种可能性是正确的话,我们还要对证据的其他部分进行实验,甚至我们还要研究它的背景情况。对于这个例子,我们有两种解释作为选择。一是该球本身就是我们所发现时的形态;二是它是从一定高度坠落摔成现在的样子。为了排除上面的其中的一种可能性,我们要对球体平面进行实验。为此,我们可以1、把球体的平面和地面贴吻;2、我们还可以把球从适当的高度坠落到平面上,然后把球拿走,查看地面和球面遗留的残留物及碎片,以及形状是否与原来的泥球相符。3、我们还可以把泥球就放在地面上,看球面与地面接触的时间是否与形状有关联。最后复查一下球体原来的平面和哪一次实验造成的平面特征相符。当我们发现只剩下一种可能的选择时,那么我们就能得出结论说,我们的假设是正确的。

例子虽然小,但是它告诉我们,犯罪再现要经过缜密的思维和不断的实验来完成。同样,犯罪再现也是如此,它是从案件的各个角度进行假设、论证的过程。

好,言归正传,什么是犯罪再现?犯罪再现是指对曾发生过的犯罪行为活动进行推断。犯罪再现通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幸存的被害人的陈述或对物证的检验和分析来完成。值得强调的一点是,犯罪再现并不是简单的拼凑,而是对犯罪行为过程的重现。如何理解这句话呢?首先,我们要进行观察,然后再进行推理或假设,随后进行实验并通过实验肯定或者否定我们的假设。如果实验肯定了我们的假设,那么,假设就是真理。另一方面,我们要思考的问题是如何进行正确的实验。就像上面我们说到的,我们要把个人的好恶排除,或者尽量规避掉。譬如,我对长相温柔的女孩比较有好感,我也许从思想上就先入为主的认为她不是凶手,或者老何老师不喜欢黑人兄弟,也许会首先把他们做为嫌疑人来侦查,这都是不对的。如果带着这样的思维进行实验,那也是全无效果的。格罗斯说,我们需要观察任何事物,探究事物发生结果的原因。因为生活的所有经验都给我们提供了关于因果关系的知识。犯罪再现必须有观察结果和推断原因。问题是在进行犯罪再现时,个人的偶然行为将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难题。

    在下面,我会向大家介绍几个职业对于犯罪再现方面的不同的着眼点,并且分析一下他们之间的关系。他们分别是刑警、刑事实验科学家、现场勘验技术人员、检察官,以及画像人员。看看他们分别是怎么做的。在这里,特维同志再次痛心疾首各个部门之间的各自为站、缺乏配合的现状,而且再一次表达了他美好的愿望。他在本书中已经不止一次地表达了这份情感。

    在现实的案例中,第一个到达犯罪现场的是刑警。但是,刑警并不像电影中演的那样是一个全能性英雄,象上面说的那样,又调查现场、又进行画像,他要做的工作仅仅是进行访谈。对证人进行访谈、对周围的人进行调查,以及对犯罪嫌疑人(如有)进行讯问,对被害人(如活着的话)进行询问等等。往往把物证的提取放在次要的位置,按特维的说法,有点糟践了他们的优势。但是没办法,数业有专攻啊,你让他去干他也干不好,没准还会添乱。弄不好跟辛普森案似的,把证据揣在兜里放两天,黄瓜菜都凉了,不是,都馊了。不过特维的心思是好的,如果第一时间到案发地的刑警,或者是巡警能够多一点物证收集知识的话,对于提取,保护证据是非常有利的。在此,特维提出了一个很好的建议。

    然后是刑事实验科学家。这些带着眼罩、穿着白大褂的家伙对那些瓶瓶罐罐了如指掌,但是他们缺乏实践的经验。就像《CSI》里就反映出这个情况。那个穿着白大褂、听者摇滚乐的小帅哥就是从来不去现场的。只等着工作人员把标本拿到实验室。他只管进行实验就可以。当然,这不是他的错,这是他的工作。但是如果能亲身到现场,并且与目击证人,或者当事人进行沟通能更好的进行分析工作。

    现场勘验技术人员,这回轮到CSI的诸位主角了。特维给他们定义的工作范围是:指纹提取、现场照相和收集证据。显然,CSI是把现实生活提升到了艺术的层面。电影中诸位老大的工作显然是超过了其应有的工作范围。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对这项工作的要求是,做好本职工作就可以了,“在案件的调查中对某事感兴趣是不能被接受的行为”。掌握犯罪再现的其他技能并不被鼓励。但是有一点是值得大家注意的,作为勘验人员,对于证据的敏感度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没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卓越的分析能力就无法称自己是一个称职的ID(现场勘验技术人员的英文缩写,Identification)。而进行犯罪再现相关技能的培训可以对现场勘验起到巨大的帮助。由此可见,这个职业的要求和这个职业的发展之间形成了一个悖论。

    检察官,他们的职责是说服陪审团,让他们相信被告有罪。按照一般人的观点,或者说设想。地方检察官应当是运用犯罪再现最好的一位,因为他应当在法庭上为陪审团描绘出一个犯罪场景,然后在分析出整个犯罪过程,使得那些社会精英的头脑中有一个整体的概念。但是,非常不幸,他们的大多数(我们不排除有一些技术、技巧更加高超的检察官)都没有这么做。他们做到的是象祥林嫂一样的絮叨,只会说“有罪”!然后他们把一堆堆的证据一个一个地拿出来,每拿出一份就说一次“有罪”。他们确实很敬业,但是他们确实没让那些不懂法律的陪审团听明白。就像一个建筑工人把一堆水泥和沙子放在那里然后说,“看,那是一座伟大的建筑”一样。当然,如果检察官把单个的罪证“搭建”出一个整体的犯罪链条,“画出”一副犯罪图像的话,美国的刑事大律师也就没那么好当了!呵呵,玩笑话,我只是感慨一下,他们还是挺厉害的,最起码比我厉害。

    好,最后出场的当然是犯罪心理画像人员了,鼓掌!当发现上面的那些行业的专家都有其自己的局限性后,画像人员更注重完善自己,但是还是力量有限。在这里特维并不是要通过别的行业的“弱点”来抬高画像人员、画像工作的重要。而是提出各个部门应当更加注重协作,更加的做好链条中的一环。而不是只作好自己的工作,忽视协同办案人员的重要性。运用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刑事科学家的科学实验能力、画像人员的分析能力,把他们共同应用在犯罪现场调查中;把犯罪现场勘验人员的最初勘查、巡警得到的第一手资料相结合可以弥补再现中的漏洞。大家应当意识到,只有大家都奉献出自己的工作,并且为其他职业提供更好的配合才能达到破案的目的。只有这样,检察官才能在法庭上把这种合作后的成果告诉陪审团,让他们能听得明白。

    今天就到这吧,下课。
1
1 |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二十)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五章 犯罪再现简介》第二讲



    上一节课,我们把犯罪再现的内涵、外延,以及不同职能部门对于犯罪再现工作中的侧重及不足向同学们进行了一个大致的介绍。虽然他们有点被我说的体无完肤,不对,不是我,我只是转述老特的观点,在我眼中他们做的不错了。最起码比起咱们的刑侦人员来说好多了。我记得有一段时间,穷极无聊躲在家里看电视,一个地方台,忘了哪台了,播了一个记录片,演的是侦破一个绑架婴儿的案子。当时绑匪留在被害人家里一张条子,意思是别报警、准备钱、等电话之类的套话。当然,咱们的被害人家属有很高的觉悟,没听绑匪的,立即报了警。之后,一干人等杀到,一看穿什么都有,但是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土!我当时想,咱们走的是群众路线,“人不可冒相,海水不可斗量”,等着看破案吧!之后哥几个就坐在人家的沙发以及床上,喝着水,溜达来溜达去。我当时就像,这不是犯罪现场吗?怎么没有人意识到要看一下现场情况哪?然后的一幕我至今记忆犹新。几位刑警赤着手接过被害人家属赤手拿来的纸条。而且哥几个有说有笑的传来传去,我倒!当然最后案子破了,但是总觉得是贼太笨了。在这里我想说的是,任何事情都是一个整体水平提升的问题,包括被害人家属的意识,警察的职业素质,以及贼的“职业水准”。不然就是瞎担心、瞎操心、瞎忙活,然后电视台瞎排,一帮人瞎看。

    好了,不说这些不靠谱的了。立下反面教材之后就要讲正面的了。这节课主要说一下犯罪再现的外围问题。也就是如何实际操作的问题,是几个“H”的问题。如下:什么时候需要犯罪再现、何时进行犯罪再现、为何要进行犯罪现场再现、以及如何再现。这么一看,兴许这节课还讲不完,那就先说说第一个,嗨!讲到哪算哪吧。

    总觉得第一个“H”有点无病呻吟的样子,“什么时候需要犯罪再现” ?当然什么时候都需要了。如果在侦查阶段能搞定,以后就方便多了。打住,我就不愤世嫉俗了,还是按照老特的路子走吧。不过想想以后可有我受的了,我看了一下这本书后面的内容,忽然发现他对“两分法”非常有意见,但是对于他的看法我保留自己的意见,我觉得在现阶段“两分法”是一个可行的方法(详见老冰同志的文章)。看来到时候我写那章的时候我要写上这么一句了,“此观点仅代表布伦特·E·特维先生的观点,拍板转别找我,虽然我缺房子,但是不想要转头,除非您把沙子水泥一起送我”。

又说多了,还是回来。其实老特在起首的第一句话也认可了我前面的说法,他写到“当犯罪人的活动和行为能给刑事侦查或审判提供有用的信息时,就有必要进行犯罪再现”。您兜什么圈子啊,真是脱了裤子放屁啊。对于案件的再现是解决疑难案件的有效方法。它不仅是对待“新鲜”的案子方面,即便是“陈年旧帐”,通过犯罪再现也能发现一些线索。不过困难就大多了,而且即便找到了也会因为物是人非致使这些线索失去意义。对这些老案子进行犯罪现场再现主要通过照片、草图、现场报告来重新审视它了。这样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我们上几节课中所说的那些现场工作客观充分的重要性了。

    从上面老特的话我们往深了再看看,他说侦查以及审判阶段都可以进行犯罪再现。也就是说案件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为什么哪?套用我们国家的一句话说明解释忽悠瞎掰一下就是既要保证案件的侦破,也要保证无辜的人不会受到处罚。但是不论那个国家,好像前面一项都比后面的做的好,对于一些思维比较“传统”的国家来说,后面做的真是“好的”不能再好了。以电视连续剧《超人》里面的一段对话为例:

克拉克(以记者的身份,而非超人):XXXX斯基先生,我怀疑你与XX案件有关……

XXXX斯基:我爱美国!!!(I love American!!!)……要是在我的国家,如果你被怀疑犯罪,他们会先枪毙你,然后再去调查。如果调查结果证明你是无辜的就会封你为烈士,如果调查你有问题,那么证明他们是绝对正确的……

听起来有点耳熟吧,“XX叛党叛国,罪大恶极,无需审判,立即执行”!哈哈!

再回来,咱们看一个案例。

这是一件六年前的陈年旧案,夫妻两人被谋杀。刑警邀请一位犯罪再现分析家对此案进行犯罪再现。

案件的背景是:该男子是一名毒贩,当时警察怀疑该名男子是因为与购买毒品者发生争执而被杀。当时没有什么线索。

现有证据:现场照片。

通过对照片的观察和分析,专家注意到这位妻子中了两枪,一枪从前臂穿入下巴,另一枪打在太阳穴上。其中一枪是用床单靠近枪口击发的(材料没有写明是哪一枪靠近床单)。另外,毯子被手臂扯到一边,手臂上的血滴落在胸口上,丈夫靠着床跪着,从他的姿势和他的衬衣和床单被扯动的样子推断,这名男子是被子弹击中右太阳穴而倒向身体的左侧。整个现场看上去像丈夫先杀人后自杀的样子。但是现场没有枪。

通过对照片的仔细观察,发现在丈夫右手腕上缠有台灯电线。在丈夫没有推翻台灯的情况下,他身体倒向左侧是不可能出现的情况。犯罪分析家推测枪被不想接触到尸体的人拿走了。根据这个推测,刑警重新调整了侦查方向。刑警发现是死者的儿子和他的一个朋友发现尸体的。死者儿子在屋外等警察来,这位朋友在屋里把毒品扔出屋外并破坏掉在后窗的毒品存货。警方对这个扔毒品的人的朋友进行访谈,发现这位扔毒品的人曾经吹嘘从死人边上拿走一只枪,具体时间与案发时间稳和。

这个案件当初被搁置下来是因为没有对现场进行仔细观察和简单的犯罪再现,数周的工作因为侦查方向有误就这样白费了。

由此看来,犯罪现场再现的作用在于从总体上查漏补遗,给案件的侦查方向定性,说白了,同犯罪初始评估差不多,只不过在不同方面上起到了相同的作用,只是比起初始评估的整体把握更加具体话罢了。其实说到头,各种侦查手段的结合使用使得案件——决不侧漏!

从另一个方面看,有的时候,犯罪再现也会给案件侦破带来“麻烦”。当然,这里说的情况是一个失败的犯罪再现,而不是一个成功的案例。一般案件发生后,各个部门都会派人前往,他们分担不同的职能,譬如警察、救火队员、医护人员、证据收集人员,也许还会有保险理赔员等等。他们为了完成自己的工作都会相对破坏犯罪现场。医生和消防队员不会因为这个案子没来得及照相片或者采集证据就眼看着被害人死去或者房子被烧光。当他们全力以赴的时候,就是咱们同客观真实说bye-bye的时候。下面的这个案例就反映出这样一个有趣的情况,并不是说案情有趣,我还没那么变态,虽然已经很变了,我的意思是很多情况掩盖客观的情况,如果不加分析就把犯罪再现报告递上去,人们真的会以为杀人狂魔来了哪!真的好狂啊,哈哈。下面括号里面是说明,或者是我第一次看到这个案例时的想法,我想广大同学的想法应该也是差不多的。这说明了我后面论述中要说明的问题,同时也说明了一个道理,咱们都是一般人,不是未卜先知的神仙。即便是福尔摩斯,如果没有准确的信息,或者说他没有辨认所有证据的真实性便作出推理,那么他也会英明尽丧的。

“当他们(警察)到达现场时,他们发现从入口到二层楼房的空地上有汽车加速时留下的地面摩擦痕迹(我当时想,他们溜的还真是麻利啊,就是有点像飞车党,偏要留下痕迹。第一印象,破坏者。强调词语:胡作非为)。沿着楼梯有血滴和血脚印——血迹停止在汽车加速时地面摩擦痕迹附近(暴力,血腥,惨无人道。死的那位流了多少血啊,死了多少人啊。这凶手不会是个行为艺术者吧?拿血画画)。他们小心地登上楼梯,尽量避开那些血迹。从门到左边的卧室里也有血迹(换地方了?)。他们注意到卧室里面一团糟——在电视机前到处都是血迹和啤酒易拉罐。咖啡桌被掀在地上,靠近电视的台灯是碎的。在咖啡桌和沙发间有一滩血迹(发生了激烈的搏斗,被害人被打的血肉模糊,鲜血飞溅),沙发上也有血迹,在靠近前窗的书桌上有一把沾满血迹的刀(凶器?为什么在这里?)。

根据现场的暴力迹象,刑警立即请求实验室技术人员支援(反应正确!)。刑事学家和现场勘查技术人员经过6-8个小时的工作详细的记录并收集了现场证据(真是细致啊,也够累人的)。但是,首席刑事专家(看来被定性为重大刑事案件了,老大都出动了)询问到达现场的第一位警察进入现场当时看到什么。这位巡警回答在沙发上躺着一个人(……),腹部插着一把刀(??!!!)然后就查看房间去寻找犯罪嫌疑人——当他返回来的时候,医务人员已经来了正给伤员(伤员?没死人吗)进行急救。于是他走出房间等待刑警的到来(倒!大哥给点专业精神好吗,这就走了?一不记录,二不做必要的固定证据工作)。

这些医务人员后来被问及他们当时具体采取了什么急救措施时(估计警察老哥的心已经凉一半了),他们回答当他们到达现场时他们看见沙发上的人被刀刺中腹部(哦,原来是这样啊!)。他们不能在沙发这种软平面上进行急救,于是他们不得不将伤者抬到地板上(我已经感到警察的心已经沉到一定地步了,哈哈)。但(还有“但”!靠!)当时他们不能直接将伤者放在地板上,因为咖啡桌是倒在地上的(原来是这样,我还以为是凶手认为不方便动手而把桌子移开的哪,原来是早就在哪倒着哪)。为挪开咖啡桌,他们还不得不拿开座垫,这个座垫打翻了台灯(……)。他们推开咖啡桌,桌子又碰翻了散落的食品和啤酒易拉罐(愤怒中……)。他们然后抬起伤者把伤者平放在地板上。当他们做这些的时候,刀自己从伤者的腹部掉出来了。他们担心膝盖碰到刀,于是他们又将刀放到了书桌上(你们还不嫌乱吗,I服了YOU!你们整个一个毁灭证据组)。当他们抢救时,伤者的学从伤口喷出来溅到了他们的手臂上、手套上。他们来到水池边拧开水龙头洗掉血迹(对,继续努力!如果水龙头上有嫌疑人的指纹也一同洗掉了!)。当他们抬着流血的伤者下楼时,血从担架上滴在了楼梯上。走在担架后面的医务人员踩在血迹上,留下了鞋印(暴力血腥的惨案,有组织的犯罪原来就是这么炼成的啊,你们救人就救全套好了,为什么还流着血就往外走。估计这时候那位首席刑事专家估计已经走了)。医务人员将伤者抬进救护车,然后救护车加速冲向医院(挺起来像《TAXI》2里的场景了,“我一边开着救护车,一边瞄准敌人,哒哒哒哒……”),在地面留下了汽车加速时的轮胎摩擦痕迹(完了吗,没有继续了吧,如果有的话你们一次说完啊,你们可以评选感动中国了,我感动的热泪盈眶啊,我的8小时的工作就这样玩完了)。”

对上面的案例我在此郑重声明,此案例为真实案例,绝无演绎成分,如假包换!但是不退啊!!不过跌宕起伏到如此程度,真是充满戏剧性!

这两个案例都是侦查时的犯罪现场再现,因为比起审判阶段,它的作用更加突出。对于揭示案件的客观真实有着直接的作用。由此可见,侦查人员的工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真正做起来未必有说得那么容易。因为现场不会总是保持原有的样子等你去发现。对于上面两个案例,它们都发生了变化。如何识别它们并且抓住真正的“尾巴”对于侦查人员,就有了很高的要求。毕竟如果依据变化了的现场作出错误的再现,那么我们里真理只能越来越远。

这就回到我们以前的话题,初始评估。只有结合各个方面收集来的证据进行相互的印证才能去伪存真。就像上节课说的,各个部门要合作。现在我们不需要一个福尔摩斯,我们需要一堆华生。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没有英雄!即便是李昌钰博士在接受采访的时候也没有把功劳全部归结到自己身上,而是一直强调,“我们是一个集体”。这是一个事实。李博士举例,为了找寻一个谋杀的证据,二百多人在冰天雪地里搜索了一个星期,然后找到了几百个身体碎片和毛发纤维。这是一个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从另一个方面看,这些变化又是可以预测的,或者说可以发现的。当把全部的线索汇集在一起交到专家手中时,根据对当时的情况的合理预测,包括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等方面的变量的分析,例如干血迹、尸斑,或者虫吃鼠咬等等,这些可以推测出现场的变化,大家记得《CSI》第一季中主人公观察苍蝇的那集吗?就是从腐败及附着在尸体上的苍蝇的成长变化来估算死者的一些基本情况。但是有些变化是无法推测的,就像上面说的那个“杀人狂魔”的案例,呵呵。

当一名侦察人员进入现场,他应该怎么做?老特认为他应该进行全方位的信息收集工作,甚至包括一些对案件的假设方面的信息。说白了就是掘地三尺。比如死了一个人,那么死者是自然死亡、意外死亡、自杀,这是谋杀致死。这是第一步的工作。然后就是确认案件发生后现场发生了什么变化。分别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就像上面的案例,医护人员的访谈工作是非常必要的。还有,如果有报案人的,应当问清楚他们当时看到的情况,以及他们是否发现在报案之后现场发生了什么。还有就是最初到达犯罪地点的巡警,他们的工作是维护现场,对于报案人来说,他们是第一个进入现场的司法人员,而且他们的专业素质比起前者来说更加丰富,对于相关的情况更加敏感。调查人员必须做好上面的功课,防止在自己的手里把案件加工成电影。

说到这,我自己发现老特的第一个“H”的必要性了,但是并不是我一开始的认识。老特同志说得不是那么清楚。这一章节应该被命名为如何防止错误的犯罪再现。

今天就先到这吧,看来一开始的计划又要又变化了,看来果然又眼大肚子小、肚子里的货多嘴小、嘴大篇幅小、篇幅大总结能力小……嗨,关键是生死事大啊!我不是说案子,我饿了,该吃午饭了。88。

下回再说。
返回版块
12345
尚未登录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