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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二十一)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六章 证据动态变化》第一课



    冰冰老师跟我急了。

他希望我出讲座的频率要像“当年明月”同志那样的笔耕不辍。我很无奈,最近忙不说了,单说如果要像他那么写,我等于一节课要分很多时段了,不过也不错,可以插播广告。那现在就开始征集广告,一条两百Q币,爱情宣言三百Q币,哈哈。说笑了,其实我主要还是考虑完整性和逻辑性的问题,如果要是一千字就算一次课时的东西,我没开头就结束了。咱们要交流的这个东西还是娱乐性少了一些,严谨性多了一些。跟别的不大一样。请同学和冰冰老师见谅。当然,说回来还是因为我懒,关于我懒我从不找借口。您看,甭说别的,就这个开场白放在别的地方也能算半节课的东西了。所以,咱们言归正传。

从老特写的东西来看,也不能那么快餐化。别扔东西!我说的就是“正传”,跟大伙聊到这个份上我自己也有些感触。也许是外国人写文章的方式和思路跟咱们不大一样,要不就是我的理解有问题,再么就是可能翻译的有点问题(对此我没有埋怨的意思,确实说起来比做起来容易的多,但是在我自己看这本书的时候发现了一些地方有矛盾和不通顺的问题,还是那句话,是本人能力有限,对此大家不要开展发散性思维),我认为其实很多地方都是在说一个问题,而内容被分成了若干个标题,造成了不必要的间断。我以前还能通过过渡把这些东西连接起来,但是,就像是这一章节,后面的几个“H”让我很无奈,与第一个“H”有很大交叉。所以,所以,鉴于此情况我就更不能分开讲解,相反,我以后可能还要打乱老特本来的篇幅,按照我自己的浅见跟大伙侃。所以话说在前面了,手里有书的朋友如果在以后的课上觉得我开始跨章节的神侃了千万不要拍我板转。多谢!

下面的几个“H”是:何时进行犯罪再现;为何进行犯罪现场再现;如何再现犯罪现场。大家看着都眼熟吧,就当现在是温故知新吧。在不同的“H”项下肯定有侧重,那么就听我娓娓道来吧。

何时进行?就像上节课说的,任何职能部门关于犯罪现场再现方面都有自己侧重,那么不同部门衔接有先后,所以犯罪现场在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我认为这里问“何时”的实质意义是问在什么时候做是对案件最有利的问题。老特说:“在案件调查的初始阶段、调查过程中和调查过程中,犯罪现场再现的价值就在再现最初的犯罪现场”。对于经验丰富的刑警而言,应用犯罪现场再现技巧是一种非常实用的调查手段。当然,前提是进行了正确的再现活动,不要像上节课那样。要是那样的话,做多少都没用。

从最初的现场再现得出的结论可以对案件的侦破作出许多帮助。一方面可以辨别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可信性;另一方面,从现场再现的结论中可以推导出案件更深入的线索和证据。一般情况下,通过现场再现可以发现一些并不显眼,但是非常重要的证据,譬如指纹。同学们会问了,你老赵说得这两方面都有问题。第一,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会骗你,但是证人为什么会骗你,更不要说被害人了;第二,指纹,咱们就说指纹。现场调查人员都是吃白饭的啊,还用那么请什么现场专家才能发现证据?大家稍安勿燥,听我慢慢道来。

首先,证人和被害人在情理上是不会说谎,但是,凡事皆有“但是”----但是,他们可能会“情不自禁”地“说谎”。先说证人,我有一个教刑事诉讼法的老师,他给一帮警察讲课的时候做了一个试验。大家听好了,是一帮专门抓坏人的经验丰富的警察。我的老师讲的是什么课呢?因为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老师给警察同志们讲解《证据的收集》。他上课之前跟他的司机商量好,课上到三分之二的时候,司机冲进会场,大呼“你这道貌岸然的家伙,赶紧还我钱!”然后冲到他的身边做殴打状。当然,我的老师没跟我们说他告没告诉司机里面听课的都是什么人,但是他跟我们说,他告诉司机如果你要是跑不到自己身边就算了。然后我的好老师就让司机在车里等着,自己走进会场开始若无其事的讲课,讲到讲台上面下面都有点疲惫不堪的时候,司机同志就冲了进来。要说他也能当演员了,表情、动作、声音都非常逼真,而且非常的投入,冲进来的时候好像也没注意坐了一屋子穿制服的人。大吼之后就开始冲,当然他没能近了我老师的身就被咱们公安干警拿下了。每当我想到这里的时候都会笑,尤其是郭德刚同志说了那段抢银行的段子之后我更加忍俊不止了,哈哈。之后,我的老师跟警察同志们说,首先对于大家的身手我十分敬佩,能够得到诸位的保护,咱们的社会也十分幸运。然后我老师说明了这位司机的身份。之后就让司机同志退场了。紧接着,我的老师问了一个问题。让大家说出刚才进来的司机的长相、身高、穿着,以及有什么特点。答案五花八门。说实话,这个结果当时我很吃惊。这些可都是专业人员啊。然后,老师让司机再进来了一次。当然这次不用跑了。在众位干警之前走了一回T秀之后,老师说,大家都看到了,作为经验丰富的警官在这种突发情况下都会产生记忆上的偏差,更何况是普通的老百姓。所以,以后大家收集证人证言的时候,也不要认为证人对案件没有什么主观上的倾向性而轻信,一定要通过其他证据来核实。因为有的时候他们说的并非是事实,不是他们不想说,是实在说不准啊。要说我老师也是用心良苦,当然“苦”的是司机同志。最后,老师让大家为司机同志的精彩表演鼓掌,欢送。后来我们都问司机以后是不是还跟他配合试验,老师没有继续讲,估计是司机同志专注本职工作,不问其他了。所以,大家可以知道我的意思了吧。

咱们再说说被害人。一般情况下,被害人由于其身份、地位,以及与罪犯的距离等方面综合考虑,他(她)应该是指认犯罪嫌疑人,表述犯罪经过最好的人选。但是----又是但是,这个也未必。因为当被告人遭到侵害的时候,精神处于极度紧张的状态,而且心理也非常脆弱。在这种情况下,再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被害人自我保护系统开始工作,产生一种“障碍”,有可能使得被害人“不自觉”的不再回忆起那段使人不快的记忆,更有甚者会自己“修饰”被侵害的过程。如果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咱们警察同志收集的证据的真实性,大家想想就会明白了,又白干了。这是说心理状态一般的人,咱们再说说心理特别的人。有的被害人认为自己被侵犯了,是天下最倒霉的人,其他人应该陪着他一起体验一下这种感受,碰巧这个案子没有确认犯罪嫌疑人,于是他就会从身边“选出”一位“罪犯”来,反正都要有人通过承担责任的方式来平复自己创伤,那么是谁就无所谓了。大家肯定认为我在胡说八道。非常抱歉,我现在承办的一个案子就是这个情况,而且我负责的对大家说,这种情况很特别,在心理学上也能找到依据,只不过我还没有读到,就不胡说了,呵呵。等我看明白了在以后的案例中再给大家补上。最后就是犯罪嫌疑人了,不用我多说了吧,他们要能说实话,我想就能达到“天下无贼”的盛世了。我们期待着……就像我们期待解放全世界劳苦人民一样的期待。

然后讲通过再现发现新证据的情况。比如:在某被害人身上的弹孔会让调查人员知道应该到什么区域去寻找弹壳,而且我们会想到把尸体翻转过来查看身体的背面是否有弹头出口,接着我们会寻找这枚弹头。经验告诉我们,大多数情况下,子弹的前进方向将会指向被害人靠近弹壳身体的另一侧。虽然是废话,但是这个简单的推理会解决很多问题。在犯罪现场再现的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要确定出弹道痕迹、射手和被害人之间的位置关系,都要靠上面说的简单道理。

指纹。没错,下面的例子就说到指纹的发现。

一个窃贼从屋顶闯入一家商店。他从天花板出挪动了一块嵌板露出的豁口,天花板离地面还有三米的高度。现场勘验人员推断,如果这名窃贼从天花板跳到地面,那么他可能用手扶地来防止身体碰撞地面。现场技术人员在天花板豁口下面的地板一米范围内撒上粉末,呵呵,大家知道将要发生的事情了吧。侦查人员发现两枚清晰完整的掌印。通过这枚掌印,侦查人员最终认定了这名窃贼与先前一些列盗窃案件的关系,成功破案。大家鼓掌。

在这里我要跟大家声明一个问题,就是现场再现的技术成分问题。我一直向大家传输一种理念,就是进行现场再现的过程中经验的重要性,就像电影里面演的一样,那是相当的神奇啊。我那样说是要大家明白一个问题,就是这项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他凝结了多年的经验,严谨的思维,广博的知识,以及持之以恒的精神,说白了,不是有美好的理想就能轻易达到的。就像古人说的“矫枉,必过正”!即便像伟大的胡适、鲁迅等等文学家在新文化运动的初期都会对传统文学加以针砭,并不是他们不知道古典文学的重要位置,而是在当时的历史阶段,他们要完成的“革命”需要他们少说一两句。所以,我要想阐明一个问题,达到一个目的,必然会在某些方面少说两句,在某些方面说的邪乎一点,那样大家好有一个较深的印象。现在大家都知道了,我就不能再蒙大家了,除了上面说的特点外,技术支持是非常必要的。《CSI》里面就反应的很清晰了。没有技术人员,在现代社会纷繁复杂的犯罪体系中,侦探就像没有鼻子的猎犬,空有牙齿而已。在现代侦探手段中,实验室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他们通过实验室得出的结论为再现的正确性增加了砝码。再举个例子吧,例如尸体附近墙壁上的血迹可能是凶器摔上去的,也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受伤后留下来的。因此,仅仅凭借现场的记录是无法对上述的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析。这个时候,通过完整的记录(传统方式),再加上小试管、小切片、小试剂、帅小伙的工作得出的科学结论,OK,我知道凶手的范围了!我对《CSI》真是又爱又恨啊,爱是因为什么事情讲的太抽象了都能以他们为例子为大家讲解,恨是因为,他的艺术成分太高了,不是一般的高于生活,呵呵。不过,大家都明白这个道理了,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同学们自己取其精华吧。

下课了,我再耽误一分钟说说老特的下一个“H”。大家不要奇怪,我说出来就明白了,下一个是“为何进行犯罪现场再现”。也许是比较重要吧,他已经翻来覆去的强调了好几遍了,那我就再成全他一次,并且我用我的老师的总结来结束本课:“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打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并且保障没有犯罪的公民不受到刑事追诉”。

上帝保佑吃饱了饭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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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二十二)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六章 证据动态变化》第  课



    本章最后一讲,终于到“最后”了,我三节课之前就想收了,一直未遂。今天终于得偿所愿了,哈哈哈哈哈……

    好了,精神舒缓保健做完了,咱们继续讲。

    今天要说的是“如何再现犯罪现场”。其实关于如何进行犯罪现场再现,我在前面已经反复多次的讲述了。那是技术、理论、经验、耐心、热心、诚心、爱心为一体的工作(此处收取西单商场广告费100Q币,其他客户如有需要请来电来函,联系电话110109转120,多买多送)。那是对人心理上和生理上的高度要求的结果,按照李教主的话讲,那是圆满了,如果偏要加上一个程度副词,那是相当的圆满啊。

    就像上节课说的,现代意义上的犯罪现场再现工作对技术的要求是越来越高了,在技巧上同样是水涨船高。在这样的前提下,看似对所谓经验和意志上因素的要求降低了,实则不然。越是技术卓越的今天,对于这两方面的要求越高。理由很简单,为什么技术提高了?除了本身的发展外,犯罪行为也在“进化”,罪犯也在不断的“完善”犯罪方法。说白了就是贼越来越聪明了。以前都是通过不断的犯罪来改变自己的犯罪手段,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视、电影、书籍这些途径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在这个大环境下,如果仅仅靠技术,而没有一颗执着的心是无法做好侦查工作的。有的同学会说,那跟爱心、诚心有什么关系?我只能说这个就像现在常争论的应试教育同素质教育的关系一样,你培养了一堆“‘有理想’、没道德、有文化、没纪律”的两有两没有社会主义新人,你的这个“产品”出厂的时候就是“半成品”,出厂之后他不犯事就不错了,你还指望着他办事,呵呵,没谱!

当然,素质教育不是咱们这堂课的主旨,提高素质回家找你爸妈去!咱们就只能先提高一下你的技术理论水平了。请同学们回忆一下,前几节课的时候,也就是在讲初始评估的时候,老特对证据,尤其是物证方面,费了很大的篇幅去强调,这是非常有道理的。在犯罪现场再现方面,现场收集、记录证据,记载其特性,以及记载其不同特性所证明的内容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实这个工作不但在初始评估、现场再现,包括下节课开始接触到的证据动态变化都非常重要。现场的情况稍纵即逝,第一步的工作就是让他们保持“原来”的样子,当然是用另一种形式了,譬如照片、草图、记录等。这些已经讲过的内容我在这里就不再赘述了,同学们要是印象不深可以复习一下以前的内容。针对标题下的内容,如何进行犯罪现场再现,老特用了独特的视角浓缩了这一流程,总结一下就是如何通过证据的特性来解读犯罪现场,然后再利用不同证据的不同特性还原一个客观真实的犯罪过程。

对于证据的分类也有不同的标准,老特把证据分了两组。第一组是依据证据的不同作用分为关联性证据和功能性证据;第二组是对功能性证据进行分类,功能性证据又分为顺序性证据、方位性证据、行为证据、位置证据、所属关系证据、限定现场证据等。

先说第一组,关联性证据和功能性证据。

同学们说了,那啥叫“关联性证据”,啥叫“功能性证据”哪?在说概念之前先给大家举个例子。嗯……譬如犯罪现场中墙上的血迹吧!你看上去它就是一抹红,但是从犯罪现场学上看,从刑侦专家们的眼中看,他是“两抹红”。听起来耳熟,有点像哲学问题了,哈哈。在侦查人员眼中它确实是“两个”证据。一方面,血迹可以用来再现犯罪中的部分行为模式(“呼”的一棍子,“噗”的一滩血,“唰”……一墙都是);另一方面,通过对这些血迹的DNA分析、比对,可以知道这是谁的血(“呼”的一棍子,“咔”的一低头,“哎哟”,“噗”的一滩血,“唰”……一墙都是……同伴的血)。所以,由此可以看出,它确实是“两”抹红啊。与清华哲学系的那位跟自己老爹忽悠“两条鱼”的老哥比起来(现在应该都是老大爷了)现实意义要高多了。由此可得知,“关联性证据”,是指在犯罪现场中能够证明一个物体与另一个物体之间关联性,能够表现出事物间的关系,并且推测犯罪行为发展的证据(同学们多包涵,老特没说概念,这是我结合他的原意归纳的,能明白大概意思就OK了)。说得更具体一点,一般情况下关联性证据是根据它与其他物体间的位置关系来确定其证明目的的。例如,把弹壳和弹道联系起来分析就能得出枪手所在的确切位置;在碎玻璃下的小血滴可能暗示着有人先杀了人然后敲碎玻璃伪装成入室盗窃。非常“巧合”,这两方面的例子在《CSI》中都经常出现,大家可以灵活掌握。关联性证据固然有这么多的优点,但是它也有它的局限性,或者说在运用关联性证据的时候要求非常高,要求工作人员要十分谨慎。就像我们以前讲的那样,如果在记载证据的过程中出现问题,譬如在收集时没有记载清楚,或者在进入现场前已经有人改变了现场的位置,那么关联性证据所“关联”的线索就断了,得出的结论就会出现或大或小的偏差,给侦破工作带来困难。另外,说起关联性证据就不得不提到“模拟人”。它是帮助侦查人员分析案情的重要手段(《CSI》里也有)。通过使用模拟人重新模拟试验可以得出 “人为结果的空间排列是由哪些行为所为”,比较拗口,说白了就是分析可能性,“排除法”的干活。再漂白一下就是,通过人为的进行一次“犯罪行为”,用人为的结果来比对真实现场,观察物体位置的相互关系,包括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最大程度的发现“可能性”,排除“不可能性”。

“功能性证据”是指在犯罪现场中能够表现出某些物品的作用以及其在犯罪活动中起何作用的证据(这个概念,我演绎的成分比较少,哈哈)。说通俗点就是说明事物是如何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和功能的,功能性在现场表现非常普遍。譬如,一个老头在他妻子看电视时说自己已经上床睡觉。第二天早晨老头发现妻子不在身边。她躺在卧室的地板上,身上有支霰弹猎枪。一个弯衣架绕过扳机。看上去她像是自杀。当警方检查猎枪时发现里面的子弹是满的。后来老头承认是自己开枪打死了妻子。老头当时忘记警察会检查武器的功能情况。汗ing,说句心里话,没有那个脑子就别犯案。当然,比这个更笨的也有。譬如自杀现场,又是自杀,我建议如果哪天哪位同学要犯事不要做假自杀现场,实践表明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杀人现场都会被“修饰”成自杀现场。所以说,警察对“自杀现场”实在是太熟悉了。(声明:上述这些循序善诱的淳淳教导绝对没有教唆并传授犯罪方法方面的意图,同学们切勿当真。当真也可以,被抓到的时候别说我说的就行,多谢了!)说远了,咱们回来接着举例子。譬如自杀现场的枪支保险没有打开……沉默,这个也是功能性证据。

总体上讲,刑侦人员便是依靠证据的各方面特性来确定事件发生当时的顺序、方位、轨迹,以及行为等,并通过对这些情况的推断以及进行合理的分析来进行犯罪现场再现活动。

之所以说“总体上”,潜台词就是有“特殊”和“局部”了。那么对于证据方面的特殊情况是什么哪?我忘了以前是否跟同学们介绍过某类连环杀手的一些小癖好,譬如从犯罪现场带走“纪念品”的习惯。在这里这类被带走的“纪念品”就是丢失的证据,从另一方面讲,它又叫推测的证据。因为它被人拿走了,所以侦探同志们只能推测了,这么看这个概念名称还是比较形象的。在这里我再解释一下,所谓丢失的证据和推测的证据都是从侦查角度上说的,我们认为这些证据没有在现场发现,对于我们来说,它就是“丢失”了。但是,从罪犯角度讲可就不叫丢失了,而且不但没有一不小心“丢失”,相反的,他们是有意无意的把那些证据带走了。说到“有意无意”,一方面讲,罪犯经验丰富,通过不断的“学习”、“历练”后提高了业务水平,把证据拿走了;另一方面,罪犯比较变态,犯罪之后把一些我们看来是证据的东西作为“战利品”,或者说是“纪念品”放进自己的展厅,留着自己没事回忆使。说到这里大家都绕过这个弯了吧。同学们会问,一般“丢失”的都有什么证据哪?我个人认为也是要分开说,两方面,一类是作案工具以及辅助工具。比如凶器(刀枪剑戟斧钺钩叉……)、绳子、十步断肠散什么的,反正包括并不限于上官云顿身上包袱里的东西。这些东西罪犯同志们干完活之后就收拾收拾带走了,可能是处于小心谨慎,也可能是觉得顺手了,当然还可能是打算以后还要接着用,重复利用以便降低成本。地主家都没余粮了,人家干体力活的就更没有了。即便之后上了电视、通缉令什么的广告费也不给人家,所以钱要省着花。另一方面,就比较奇特了,□□□□□□□□□□□□□□(以上省略一百字)。好下面我们接着讲第二组证据的内容……安静!安静!我和大家开玩笑的,哈哈。我知道坐在这里的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立志学习犯罪学以保护自己及家人之后再维护社会和谐的有志青年。我不会像某些白痴部门那样愚化老百姓,为了不让未成年儿童遭受资本主义腐败思想的侵蚀就不让有欣赏能力的人看到国外的艺术作品,为了达到自己无聊的目的而随意阉割别人的电影,还口口声声的维护知识产权,这种就低不就高的愚蠢做法只能让违法商贩获益而使国家的税收受损,最可恶的是使大多数人生活在无知里,然后把不正常的事情当作正常。然后当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时候,因为无知而无所适从。同学们放心,在我的课上,你们可以知道我所知道的所有的东西,I PROMISE!第二类带走的“证据”包括1、能够确认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比如牙齿、头颅、身份证件、饰物等。同学们会问“那指纹哪?”嗯,问的好,即便是国外,如犯罪学发达的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也没有达到全民指纹收集工作,只有受过刑事调查的人才在指纹库中留有指纹备查。2、能够确认凶手身份的证据,比如带有凶手精液的被害人的内衣、丝袜等。这样就无法通过DNA比对来确认这个凶手与之前的案件的关系。当然,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凶手的行为模式加以推断,但是还是有DNA的比对才能更加确定。另外,有的被害人是被清洗过的,就像是大丽花,她被洗的干干净净,侦查人员无法确认被害人是否受过性侵犯。3、犯罪第一现场的证据丢失。还是大丽花的案子,由于被清洗,侦查人员无法发现第一犯罪现场。这样无法缩小侦查范围,抓住凶手的工作将进入困局。除了这些比较明显的证据外,还有一些能够反映出犯罪动机、犯罪程度、犯罪手段方面的证据缺失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案件的侦破。由于本人知识有限,我就不多胡说了,以后如果有新的发现,同学们可以多交流。大家教学相长,相互帮助吧。

看来在这节课就完成这章的伟大理想又实现不了了,等下次吧,哈哈。我说了多少遍等下次了。有点像《等明天》里的猴子了。

    下课。祝大家五一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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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二十三)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六章 证据动态变化》



    下面讲另外一组证据。

    汤圆老师在审我第二十二讲的稿子的时候提出,我讲的第二组证据分类的依据是什么,换句话说为什么分为这六类。我想了想,又找了找。然后给她举了个例子。比如说一把手枪,它分为枪把、枪管、扳机、弹夹、撞针等等。你说它是怎么分的?当然是按照功能了。所谓顺序性证据、方位性证据、行为证据、位置证据、所属关系证据和限定现场的证据这几类证据,当然是根据该证据所反映出的时间、环境、功能等方面内容进行的分类。

    好,现在开始介绍这六类证据的基本概念并举例讲解。

    一、顺序性证据,顾名思义就是证明事件发生时间先后的证据。比如:车印上的脚印,说明是汽车开走后有人站在车印上。车在前,人在后。再比如:一个特别讨人嫌的人被杀了,但是在他的身上发现两个凶器留下的痕迹,一个是一把刀,插在左胸;一个是一枚子弹,穿过头颅进入地面。进行尸检确定死因及受创时间的时候发现,受创的时间是中刀在前,中弹在后。非常巧合的是被害人心室畸形,说白了就是心脏在右边,而且刀没有拔出来,也就是说没有形成大出血,也就是说不是致命伤。再看子弹,不用说了,这是致命的一击。经过调查凶手为两人,使用枪的那名凶手是尾随使用刀的凶手进入现场的,他想捡一个便宜,结果中了大奖。使刀的老哥最后没有判死刑,拿枪的老哥是被“秋后问斩”了。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干活之前要先搞清楚状况,省得替别人埋单。

    二、方位性证据,是帮助侦查人员判断现场所发生的活动的方向的证据。比如:血滴的尾尖指向溅血的方向。子弹的跳弹痕迹和鞋印能够说明事物的前进方向。鞋印的例子让我想起了《黑猫警长》里的“一只耳”,它就是用人们,不是,是猫们的这个心理惯性逃脱了“白猫班长”的追捕。所以证据要经过不断的审核,不能拿来就使。

    三、行为证据是显示当事人的动作或行为的证据。这个证据有时同方位证据是一致的。还是血滴的例子,它不但证明的是动作方向,还证明了某些动作。另外,一些碎片或者墙上的凹陷点说明有物体被人撞过或者摔过。地毯上的一些细微的塌陷则说明家具通常是放在这个位置,当然,它还证明有人把它给移走了。

    四、位置证据,证明事物的位置和朝向的证据。例如:车窗内壁上的手印意味着这个人曾经在车内。如果手印指向朝下,可能意味着这个人在窗外扒着玻璃和车内的人说话。另外一个例子,门上的工具撬盗痕迹可以推断出贼是从外面撬的还是从里面撬的。同学们会说从里面撬为什么叫“贼”?古语讲“不问自拿是为贼也”。从里面撬,然后骗保险,您说是不是贼哪?我自己的一个案子,当事人与被害人坐在同一辆车里(为什么叫被害人,以后你就知道了),被害人酒醉用金属棒捅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夺过金属棒后便下车离开。第二天当事人被派出所传唤了解情况。原来被害人在我的当事人离开后被打成重伤,警察怀疑是我的当事人所为。经过警察对现场物证的勘验,确认金属棒为凶器。但是从上面的指纹分析看,我当事人的指纹均是反手指纹,没有正手的,那么如果说在能够确认这个金属棒是凶器的前提下,我的当事人应该就被排除嫌疑了。当然,要完全排除嫌疑还要有许多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譬如警察会说我的当事人后带上手套然后拿这个金属棒进行行凶,我要替他排除这个嫌疑,就要用时间证据,证明他不在现场……这就说得没完了,跑题了,呵呵)。但是从凶器与凶手之间关系上,通过这个位置证据就达到了排除我的当事人犯罪嫌疑的目的,这是一个关键。

    五、所属证据,又叫证据来源,说白了就是证明这个东西是哪来的,是谁的的证据。比如说,谁的指纹?谁的血迹?谁的鞋印?谁的工具?谁的精液?谁的A片?呵呵,玩笑。但是大家可以看出,这些证据的确认都需要通过刑事实验室的工作,也就是说是很有技术含量的一个活。往往答案都是从技术人员的分析结果中来,由此可见,科学技术不但是第一生产力,还是第一侦探,它使罪犯无所遁藏。

    六、限定性证据,一般情况下这些证据都不会被人认为是证据,经常被我们轻视,但是它却无所不在。草图、照片、录像、笔录等等重要的材料中都体现了它的作用。这么说吧,限定性证据就是“圈定”现场的证据。比如说一面墙,它是房屋的界限,它把犯罪现场与其他的环境分割开来。那么超出这面墙的界限,我们可以找到其他的空间,有可能是第二犯罪现场,或者是抛尸的现场,很显然它所体现的特征与第一现场是不同的。咱们现在开始反向思维,如果有证据证明在界限外的另一个环境与界限内的特点是一致的,那么我们就会将侦查的范围扩大到外面的地点。当然,先放后缩是比较容易的方法,但是什么事情都会发生,所以大家还是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比较好。

    上面就是这一组证据类型的内涵了,至于他们的外延,我想是相互配合使用的问题了。我们在以前也说过了,同一个证据的不同方面往往能够证明不同的内容。同样,不同证据的相互配合可以证明出一个法律真实——最接近客观真实的状态。直接证据的获得是可遇而不可求的,我们通常的做法是通过形成的证据链条来使他们形成一个体系来证明一个待证事实。

    在这里强调一点,虽然我们的这些证据都已经采集回来,有的甚至是通过精密的仪器进行了分析,但是最基本的,侦探最原始的功课还是要做的,那就是去犯罪现场。它可以给你一个宏观的概念,然后随着侦探的思维,把相应的叉片放到这个盒子里,慢慢的,一副详实的犯罪画卷就展现在你面前了,所以再重复一遍老掉牙的话,作侦探就不要偷懒。

    老特写东西有的时候非常“曲折”。他一开始说了两种分类,后来他又蹦出来一个叫丢失的证据,现在他又说出了一个对案件侦破影响非常大的证据,叫做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这个是比较客气的说法,另一种说法就是犯罪人的谎言。说它影响比较大,我认为它其实是心理暗示,对侦查人员第一印象的影响。误导侦查人员的侦查方向。但是还有一句老话叫“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出老猎人的眼睛”。犯罪现场、物证分析是最敏锐的那双“眼睛”。这双眼睛可以看透犯罪人的谎言,戳破他们的阴谋和陷阱。所以在这里我再总结一下,证据种类分为对案件侦破起积极作用的证据,以及对案件侦破起消极作用的证据。然后这两类证据再往下分,前者又分为关联性证据和功能性证据,后者又分为丢失的证据以及犯罪人的谎言。当然我这么分是比较取巧,但是我的目的是让大家能明白就行了,我现在只能唯结果论了,哈哈。



    下面向大家介绍一个案例:

    一天晚上,爱尔默和爱德娜在酒吧喝多了。他们走出酒吧不久,爱尔默给警察局打电话说他意外打死了爱德娜。当刑警到达现场后,爱尔默给他们看他的半自动22点来复枪,并告诉警察将爱德娜取消她阳痿,于是他打算自杀。爱德娜过来抢夺他的枪,结果走火打死了爱德娜。

    爱尔默的陈述听起来似是而非,但爱德娜身上中了三枪。一枪离胸部中央18厘米距离点,一枪在靠近右胸12厘米距离点,一枪在后背靠下6厘米距离点。刑警认为爱尔默在撒谎,因为没有人会意外的连开三枪。鉴定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彻底详细的记录。这份记录报告考虑到犯罪现场再现专家没法到达现场时要对现场进行再现,所以记录的非常详细。从房间的家具和尸体的摆放位置来看,爱德娜是被近距离正面击中的。在这种布局下,弹壳应该在开枪者的右侧(被害人左侧)的梳妆台上。但为什么弹壳在开枪者的左侧哪?当有人用来复枪自杀时,自杀者通常都会旋转枪支以便自己的拇指能够得到扳机。如果来复枪是被自杀者托着,那么枪是被倒转过来的,子弹应射向自杀者的左侧。如果拇指弯曲并挂住扳机保险,试图打开保险会可能造成多次击发。

通过对爱德娜右手袖子的检查发现有火药屑末,这与她右手夺枪是符合的。但很遗憾的是,当时警察没有想到提取来复枪上的指纹,后来想到这一点再去提取指纹时已经太迟了。

爱尔默的陈述似乎是真的,但还没有证据证实他的陈述。与此相反,部分证据的所在位置却支持了他的陈述。



通过上面的这个案例,同学们可以试着从中找出我们这几节课所讲述的证据,并且分析一下,这些证据在这个案件中起到的作用。这就当课后作业吧。

讲到这里我可以光荣地和大家说我这一课终于讲完了。我的心情很平和,没有任何激越的心情。看来只有登上泰山才能领会泰山的胸怀。好,下一节课,我们登另一座山,它的名字叫《证据的动态变化》。

下课。

话说回来,休息了一周再猛地一干活,真的是好不习惯啊,哈哈。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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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二十四)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六章 证据动态变化》第一课



进入新的一课了,就像以前和大家讲的,在纵观本课之后我打算从新编排一下本课的体系。首先从名称开始,为了突出重点,我宣布本课名字改为“证据动态变化——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犯罪再现,以及证据完整性假设之间的关系”。之所以这样扩充是因为在分析这节课的主旨之后,我认为……,怎么说哪,按照以前的名称,从字面上看,并没有体现出本课的主题,没有给人一个非常明确的印象。还是以前说的,外国人写作习惯和咱们的有一些区别。在“强调”方面也是如此。我第一遍看的时候,我认为我又被老特给涮了,为什么哪,他在这章上来就写犯罪再现,在讲述了“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后又开始以“犯罪再现”为标题进行介绍,我当时就晕了。这到底是咋回事呢?看了第二遍后我明白了,这是老外的写作习惯。当他们要强调一个问题的时候,他们会一遍、一遍、一遍、一遍,又一遍的重复,有点像我娘让我吃水果的劲头。而咱们中国人写东西,如果要强调重点,一般不会简单的重复,而是用突出其地位的方式。所以,既然是为本国同学服务,那我就按咱们自己的方式来。反正我是在“创作”、在“演绎”,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问题。要改名字的第二个原因是……,当然有原因了,我还没有浅薄到为了抓住你们的眼球而创作的地步。如果老特表述的本来就十分言简意赅了,我也不用干下雨天浇花,脱了裤子放屁的事了。我之所以这样改是因为“证据动态变化”在实质是在讲一个过程、一种状态,而非结果。既然是过程就要讲联系、讲互动。那么它在发挥作用的时候要注意什么问题,它的理论基础是由什么因素构成的,各个因素之间的联系又是什么,他们之间是怎么相互作用的,这个才是这节课我们要一起研究的。基于这两点,我就放着胆子把老特的作品“演绎”一下了。如果有什么不妥的大家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咱们也要增加互动。当然,没有原著就不知道他以前是怎么说的了,大家如果要订书可以找我,哈哈。由于最近没有什么客户接洽广告业务,只能刊登自己的广告了,大家不要介意。

现在进入正题。

咱们先明确几个概念,上面我们给大家讲述了四个概念,他们是“证据动态变化”、“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犯罪再现”和“证据完整性假设”。在开始讲课前咱们先就他们的意思跟大家聊聊。记性好的同学应该能回忆出,前两个名词的概念我们以前曾经向大家简单介绍过,第三个名词就是上节课的内容,唯一没有接触过的就是第四个名词,但是如果结合第一个名词,咱们同学都挺聪明的,一推也就推出来了,哈哈,哈哈,哈……这么安静啊,看来大家是摸出我上课的路子了。下次要准备一些新的“包袱”了。好,闲言碎语不要讲,听我把定义说清详:

证据动态变化(Evidence dynamics)是指任何被认为有意或无意改变、移位、模糊或抹除物证的影响。这种影响出现在某一物体被作为证据开始时至案件判决结束期间的任何变化。

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Locard`s Exchange Principle)是刑事科学的基础。该原理指当作案人与一个场所或另一个人发生接触时,就会发生物质交换。这个物质交换的结果是当作案人离开时会在现场或者被接触人身上遗留下自身上的某些物质,并且也会从现场或是被接触人身上带走某些物质。

犯罪再现(crime reconstruction)是指对曾经发生过的犯罪行为活动进行推断。犯罪再现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幸存的被害人陈述或对物证的检验和分析来完成。

证据完整性假设。犯罪再现往往建立在一个假设上: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所有证据已经按其原始面目被寻找到、记录、收集、鉴别、比对识别、复位。这个假设要求警方做到对现场进行摄像、封锁、拍照、测量等措施,还必须保护好现场内的物证。随后通过刑事技术鉴定和犯罪再现得出的结论被认为是对现场的真实反应。但事实上这种假设也不总是正确的。

说完概念了就说说他们之间的联系吧,也就是我们上面说的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犯罪再现,以及证据完整性假设与证据动态变化的关系问题。他们是一种什么关系哪?首先我们说证据的动态变化是一个过程、一种状态,一个什么过程状态哪?它是一系列因素相互作用的结合体。然后我们考虑它是发生在一个阶段里的,什么阶段哪?我们说它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以及犯罪完毕后到案件判决之间的阶段。那么最后我们就说了,证据在这样一个阶段内,由于某些因素的作用下,证据的客观状况发生了某些变化,对于刑侦人员来说它是一种状态。这个状态的发现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八荣八耻(只有“八荣八耻”不是自动拼写,估计下一个版本的“紫光”就应该有了)所依据的哲学基础是一致的,那就是事物是在不停变化的,我们不能死板的看待问题。这是从抽象上看。从具体上讲,这种“变化”理论是怎么形成的,或者说发生变化的现象是怎么被“发现”的哪?同学们会觉得好笑,这有什么可“发现”的,这不是现成的吗?错!大错特错。这个世界上不是随便拉开一个门里面就有冰镇汽水;不是随便按下一个按钮就能发光;3.1415926……也不是现成写在某个本子里;原始人也不是一开始就知道圆的东西摩擦面小,车轮应该是圆的。所以,变化的理论更不是每个人生下来就知道了。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的时候,人们往往忘记了自己的渺小,反而嘲笑巨人。这是非常可悲的一件事。

那么我们就先说说这个“变化”的历史渊源。那是在很久很久以前……

其实也不算太久,也就一百来年之前吧,法国的贝迪永父子。同学们一定想起来那个通过人的颅骨分析来确定是否是罪犯的古怪老头和他那一开始不屑于他老子的理论,后来混不下去又回过头吃他老子“老本”的不肖子,呵呵,没错,就是这爷俩了。不过上面的话完全是玩笑,而且是善意的。贝迪永父子为侦察学从蒙昧向科学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不夸张的说,他们使当时的侦察学摆脱了遇到案件只能“撞大运”和“猜”的困苦境地。他们提供了一些思维的方法,并且通过实践总结出了一系列的经验。尤其是小贝迪永,他的“生理指标”的科学测量和记录的方法为刑事侦查、现场勘验、证据记录与保存等等,以及你现在但凡想得到的刑侦方面的措施都提出了具有创造性的方法,有些方法直到现在还在广为使用。在侦察学方面,小贝迪永可以说是一个拓荒者,一个全才。他给我们开辟了一个全新的思维模式、工作方法和行动准则(此处不再详细说明,同学们可以详看前面的讲座)。小贝有许多的追随者,其中埃德蒙·洛卡尔是其中的一位。洛卡尔同他的老师一样,都极力主张在形式侦查和物证鉴定过程中采用科学的方法和逻辑推理。受小贝的影响,洛卡尔确信,当人与其他物体或其他人发生接触时,他们之间必然出现物质交换。这就是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的雏形。学术界一致认为,该定律奠定了刑事科学技术的基石。他主要采用的是因果关系的逆向推理,即通过查找、记录和检验物质交换的证据和特征,就能发现某犯罪人是否与某现场、物证和受害人有关。勘查这种物质交换的痕迹就能判断两个客体之间的联系。也就是说“通过结果,找原因”。

“变化”被发现了并且被重视了,在侦查过程中人们学会了鉴别和思考。犯罪再现也是建立在认同“变化”的前提下的理论。无论是通过犯罪现场中留下的,或者消失的证据,侦查人员通过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来分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者犯罪现场之间的互动关系。

同学们会问了,既然是承认“变化”了,为什么还要做“完整性假设”?问的好!任何事物都没有绝对。“纯净水”在一定程度上它可以说是纯净了,但是在显微镜下的结果不用我说大家也都知道结果。所谓“完整性假设”如同我们上面概念介绍的,他是犯罪再现过程中的一个假设,或者说一个要求,对刑侦人员的要求,就是我们要尽可能的收集所有的证据,然后根据这些证据我们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科学的再现工作。而承认变化,承认不完整才是真正科学的态度。所以在犯罪再现的时候要有一个信念就是面对证据,刑侦人员要冷静、客观。就像我们说的,犯罪初始评估是一个过程,不是结果,犯罪再现是如此,证据的动态变化也是。

在搞清楚上面几个因素的相互关系后,我们再看看“证据的动态变化”到底是什么。“对于那些熟悉证据受动态变化影响并且能对这些影响进行分析的刑事专家而言,他们把证据的动态变化当作一个必要的术语用于描述现场再现”。就是一个术语。同学们一定很气闷,一个术语说了一节课,并且还提升到这么高的位置,值当不值当?客观的说,非常值当。它是侦破案件重要的环节。而且它是直接从刑侦科学理论中引导出来的。没有了它,案子也许又回到“猜”的状况了。同学们说了,原来你说了半天又说回去了。我只能说,对啊,任何事物都是螺旋上升的。因是果、果是因的情况很多啊,哈哈。

举个例子吧,比如咱们在吃饺子、吃馄饨、吃包子、吃团子(全是馅啊,哈哈),或者吃大餐、吃快餐,等等等等。我们在吃的时候都要自觉不自觉的提醒自己,别咽着了、要吃饱。这是咱们吃的时候一个基本的,……可以说是一个基本原则(这个比喻的基础是一个快饿死的人,而不是去星巴克喝咖啡的小资)。而证据动态变化就是整个案件侦破过程中提醒自己的一个基本原则。我们要经常提醒自己别忘了,或者别忽视它。你想想自己饿了三天看见一个馒头还没水的情况下要注意的事项,就能明白我的苦心了。因为忘了这个原则而吃的太快的结果真的比饿死你还接近死亡啊,哈哈。

说实话,我一开始看这章东西的时候我的认识是,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犯罪再现,以及证据完整性假设对犯罪的动态变化是有直接作用力的。但是我写到后来,汤圆同学看完后说了说她的想法,我觉得自己一开始的想法出现了偏差。重新修改并调整思路之后我认为,证据的动态变化与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犯罪再现,以及证据完整性假设不是这种简单的关系,而是一种包容,影响的关系,可以说是间接关系。证据动态变化就像是一个水杯里的一颗水珠一样,而这杯水里盛着许多这样的原则,只不过它是很闪亮的一颗水珠而已。简单的理一下关系我们发现,从作用上看这四个概念,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是现代侦探学的基石,以这个基石为基础进行犯罪再现,在进行犯罪再现过程中,我们假设我们所搜集的证据是完整的,然后基于这些证据我们对罪犯进行剖绘,并且得出结论。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别咽着,哈哈,对,他们都是在变化的,我们要保持发展变化的思维看事物,也就是说,在整个过程中一定时刻注意犯罪的动态变化。从属性上看,我们可以简化的,非常直接的把证据动态变化和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挂钩,前者是在后者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晶莹剔透的“水珠”。

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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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二十五)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六章 证据动态变化》第二课



    同学们好,儿童节快乐!有儿童的儿童快乐,还没儿童的自己快乐!儿童已经大了还没小儿童的同上。

    今天我们继续讲“证据的动态变化”。上节课真是憋得我够呛,“创作”真的很难,再加上汤圆和老冰审稿又那么严,我都快流出“伤心”的眼泪了。不过阳光总在风雨后,今天的课就容易多了。大家都了解那些因素相互之间的关系后,这节课我就可以照本宣科了。

    我们上节课说了,证据动态变化发生在一个东西被开始作为证据到案件终结之间的时间段。证据会在有意或者无意的情况下发生变化、移位、模糊或者消除现象。所以在犯罪再现的时候,我们要利用刑事科学理论,如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以及逻辑推理来进行我们的工作,时刻警醒所有有可能发生“变化”的情景。老特的原话如下“对于那些熟悉证据受动态变化影响并能对这些影响进行分析的刑事专家而言,他们把证据动态变化当作一个必要的术语用于描述现场再现。就整个犯罪再现过程来说,恰如其分地评估物证的动态变化是非常必要和关键的”。

    在理解证据动态变化的时候应当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是不是发生了变化。发生变化的,则要确定他是在何时发生的,何地发生的;第二,现场是不是存在可能消除或者破坏证据的因素。老特总结了一下,这些因素主要有犯罪行为、被害人行为、物证二次转移、证人、天气或气候、尸体腐烂、昆虫活动、动物觅食、现场着火、救火行为、警察、医疗救护人员、现场勘验人员、刑事技术勘查人员,以及法医等。在这里还要强调一点,如果说在犯罪现场中没有发现可能使证据发生变化的情况,大家也不要疑神疑鬼的偏要认为他们变化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实事求是,要有自信。

下面我们就开始介绍那些可能使证据发生变化的因素,并配上老特自己的案例进行解释。(输入量好大,汗……照本宣科是个体力活)

一、犯罪行为

    作案人从开始实施犯罪到完成犯罪这期间的行为将会影响遗留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性质和类型。这些行为包括反侦查行为(precautionary act)、仪式行为(ritual)、幻想行为(fantasy)以及现场伪造行为(stage)。反侦查行为是指作案人在作案前、作案中或者作案后有意识地实施阻碍、混淆或转移侦查视线的行为。通过这些行为,犯罪嫌疑人想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使侦查人员确认不了他与案件行为乃至案件本身有什么关系。现场伪造则是一种很特殊的反侦查行为,这种行为主要破坏现场物证、从新制造出一个假的场景来掩盖事实真相并转移侦察人员视线使作案人逃避罪责。现场伪造行为通常包括,对现场物证进行添加、毁灭或变动处理以掩盖作案人真正的作案动机或目的。比较典型的是放火烧毁犯罪现场,在下面我们另有专门的分析。犯罪过程中的仪式行为或幻想行为也会影响作案人的行为,如碎尸、奸尸、在现场有目的地摆放或排列尸体或物品等。老特给我们提供了一张照片,并配有说明。“一名男子死在房间里,身上有被殴打的伤痕和刀伤。凶手在死者尸体周围摆放了许多色情图片,在死者的生殖器旁、衣服里面也放有色情图片。凶手把一个沾满死者鲜血的网球放在头部旁边的茶几上的一个玻璃杯里,在受害人死后还用火柴烫死者的脸部。凶手还实施了其他行为来发泄带有性指向的愤怒”。各位琢磨一下,一个尸体被这么折腾了一通,好多原始的、能体现犯罪过程的证据是不是都发生了“变化”?但是变化并非是坏事情,虽然有些证据发生了移动、毁损,但是由于凶手的仪式行为,我们了解到了更多的其他的信息。

    二、受害人行为

    这包括受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的行为、受害过程中的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实施终止后的行为。

    案例:

    一女子和她的男友在其男友的汽车里发生了性关系。该男子开车送她回住所。当该女子开门进入卧室时发现了一名入室盗窃者,在这名入室盗窃者勒死她之前该女子极力挣扎并被拽烂了衣服。随后其男友被警方怀疑是强奸杀人犯罪嫌疑人。因为在该女子的阴道内发现了其男友的精液。通常情况下法庭会宣判其有罪,幸运的是该男子有案发时不在场的证明。他送女友回家后在离死者住所几条街的地方被缉毒队盘查,随后被带到警察局。他没有作案的时间。

    这个案例中,受害人在案发前的行为产生的“虚假证据”被误认为是犯罪物证。

    在犯罪过程中受害人的行为如搏斗、挣扎、逃跑等行为也能影响遗留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同时他们的行为还会影响凶手的行为。这样证据就发生了变动和转移。

    在犯罪行为之后受害人的行为一般为清洗伤口和清洗现场的行为。为什么说是“一般”情况哪?因为有的受害人为了误导法庭,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更大的惩罚而自伤、自残。虽然比较少见,但也是不得不提,不得不书的一种情况。

    三、物证二次转移

    我们所说的物证转移是指由于受害人或者作案人的身体接触,或他们与物体之间的接触而产生的物质转移。物证的二次转移则指证据经过一次性转移后的第二此转移。而二次转移与第一次转移的情境没有任何关系。

    案例:

    一名身穿羊毛衫的罪犯在受害人家里杀死一名女性。罪犯在受害人身上留下了大量的羊毛纤维。受害人邻居听见搏斗声后前去营救。当受害人邻居冲入房间抢救受害人时,一些羊毛纤维也沾在了这位邻居的衣服上。当把这件衣服送往实验室进行检验时,发现衣服上的纤维和死者身上的纤维相一致,致使刑事侦查人员怀疑这位邻居就是犯罪嫌疑人。

    该案例中,如果犯罪现场没有进行彻底的勘验,而且没有意识到物证的二次转移,这位英雄就可能会被认为是杀人犯。(这种事情在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当然,警察不是不知道二次转移,他们知道如果逮不到罪犯的情况下,他们就没法立功了,那么,怎么办哪?制造一个。虽然不是经常发生,但是中国那么大没什么不可能的,我就碰上了一个,而且在北京。)

    案例二:

    一名年轻女子的尸体在她屋子里的沙发上被发现,家里住有她母亲和弟弟。死者被发现时只穿有一件衬衣和乳罩。死亡原因是被人用手勒住颈部窒息而死。该女子处女膜早已破损,有大量的肛交创伤并有过性滥交历史,从这些可以推断该女子行为放荡。在死者会阴部发现一些精虫,经过DNA鉴定,认定是死者母亲的情人的。

    考虑到犯罪现场的位置和周围环境,很难对现场证据的转移问题作出精确判断。可能性有很多种。其中一种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发生过性关系,结果精虫留在了死者的会阴部位。但是,犯罪嫌疑人与死者的母亲在她母亲的床上也发生过性行为,死者与她弟弟在她母亲的床上嬉闹过。也有报告表明犯罪嫌疑人与死者母亲在沙发上也发生过性行为,这个沙发死者也曾经坐过。另外,现场录像也显示当时几个勘验人员,有的戴有手套或没有戴手套,在检验尸体或进行拍照时接触过靠近沙发及其他位置的物证,然后又接触死者身体的好几个部位。鉴于上述可能以及死者生前行为,该案件可能潜在的物证转移情况如下:

    1、在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时精虫从犯罪嫌疑人身体移到死者身体上;

    2、在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时精虫从犯罪嫌疑人身体转移到死者身体上;

    3、犯罪嫌疑人在沙发上留下的精虫转移到死者身体上;

    4、犯罪嫌疑人在死者母亲身上留下的精虫转移到死者身体上;

    5、借助现场勘验人员的手指将精虫转移到死者身体上。

    同学们一定在想,这样查的话就别破案了。警察先给坏人想了一打逃避惩罚的可能性。这就是中国和外国法律制度的区别之处了。在外国,没有经过审判之前,任何人都被认为是无罪的。警察的任务非常简单,找出事情的真相。那么基于这个简单的任务就分出两个分支任务,一是抓到真正的凶手,一是避免无辜的人不受到错误的审判。同学们又想,外国人太天真了。但是,大家有没有设想一下,当你是一个真正被冤枉的人的时候你会怎么想?还会认为警察上面的行为是多此一举吗?难道你会一无反顾的大声宣称,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安定团结,为了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我认了!也许外国人并不仅仅是天真,他们只是在用一种对所有人都有益的方法来运作一些看起来眼前仅仅是对别人有利的事情。而他们在运作这些事情的时候,他们要相信法律制度,就像咱们领袖崇拜一样,向毛主席保证,我要严谨的把事情查清楚……想到这里,我们是不是发现,我们都变成了目光短浅的猪二和猪三(出处引自《三只小猪》),而且我们还在不停的嘲笑猪大。值得反思一下了。话说远了,但是还是要说一个案例,真事,同学们可以查询一下去年的报纸杂志。一名警察被怀疑杀死了自己的妻子。在现场也有一些证据转移和二次转移的情况,但是这名警察在侦查期间被屈打成招,后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来当真正的凶手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这名前警察被无罪释放,但是由于在审讯期间被过渡的“教育”了,所以该前警察已经身体残疾。这名同志发扬了我们一直提倡的“身残志坚”的精神,毅然决然的提起了国家赔偿。记者采访了他并写了一个报道。该前警察叙述其被审讯期间时的情况震动了我,他说当时他被提审的时候刑警跟他说,咱们都是干这行的,你要不说你也知道我们要做什么,最好别自讨苦吃……我得到了几个信息,一、受害人当初也曾经干过相同的害人的勾当;二、警察没有在证据上做足功课,而是投机取巧的、敷衍了事的干了一些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三、天理循环!看来我扯得并不远,一方面说了证据的转移情况,另一方面说了法律制度的不同。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思维会影响法律行为。也许我们真的应当天真一点……同学们也许还会说,外国又不是没有冤案。对,外国也有冤案,但是,大家再设想一下,一个好的制度下出现的破坏制度的人和一个不大健全制度下拥有高超意识和觉悟的人,这两种人出现的几率是多少?再想想在这样的设想的基础上,事情往好的方向和往不好的方向发展的几率又是多少?

    四、证人

    证人是能够证明犯罪过程、犯罪结果等犯罪信息的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证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证据的性质和效力。

    在很多电影场景中我们都能看到,一个人目睹了受害人被杀的全过程,但是他/她从现场取走遗留物,或者盗窃受害人身上的财产。同时为了保留这些物品、财产而未向刑侦人员如实告知案情。另外,为了维护受害者的尊严而向侦查人员编造谎言等。都会是证据发生“变化”。

    看来一下讲不完了,咱们休息,休息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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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二十六)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六章 证据动态变化》第三课



我们接着上回讲。

五、天气或气候

    六、尸体腐烂

    七、昆虫活动

    八、动物的觅食

    案发时候的天气会影响现场证据的效力。老郭说得好“刮风减半,下雨全完”啊!你试试在一个露天的环境下,一场大雨之后的犯罪现场还能剩下什么。另外,其后的原因会影响尸体腐烂的速度,这样会干扰刑侦人员估算受害人死亡的时间。

尸体经过长时间的暴露,并与空气长时间的接触就会产生腐烂,腐烂将会破坏、毁灭证据或新产生一些损伤证据。人们通常很少会留意腐烂尸体衣物上残留的微量物证或转移的证据。

    苍蝇、蚂蚁、甲虫和其他昆虫会破坏尸体上伤口处的证据痕迹。老鼠、野狼、熊等动物的觅食行为会移动、破坏、毁损尸体,或者造成新的伤口。

    案例:

    一名年轻少女失踪两周后被发现。尸体躺在一片无人居住区的草丛中。尸体被放在一个沉重的水缸下,用一张新丢弃的地毯包裹住,上面又盖了几层旧地毯。

    根据验尸报告,死亡原因是堵塞受害人的口,并可能同时扼勒颈部使其窒息而死,从尸检照片可以看到死者嘴里塞着她自己的内裤。同时死者的下颌遭受重击而骨折。

    存在的疑问是凶手是用手掐还是用某种绳子勒住受害人使其窒息死亡。由于尸体高度腐烂,颈部的软组织已被大量的蛆所吃掉,因此很难作出判断。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刑事技术人员不可能确定凶手是否同时用手掐,还是用绳子勒死受害人。(这一点细微的差别对于中国警察来说也许没什么,外国就不会那么轻易放过了。)

    九、现场着火

    现场着火,部分是人为的,但是也有部分是自然。不过结果是相同的,它使得犯罪活动的一些证据变得模糊甚至完全毁灭。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人为的,它虽然能够毁损一些行凶的证据,但是纵火的证据却留下来了。真可谓“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十、救火行为

    有着火,就有灭火。真说不好哪一个行为对证据破坏的程度更大。设想一下,一个班的消防队员,外加两辆消防车。数以顿计的化学试剂,一条条高压水龙带在屋里拖来拖去……这么折腾两小时以后还能剩下什么?呵呵。老特讲话,他们不但破坏了证据的外部形态,造成潜在的、令人误解的证据变化,或者给现场新增一些人为的证据(此处人为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为导致现场证据发生改变或增添了附属物的证据,往往被误认为是案件现场的真实证据,而非故意所为)。不过话说回来,火不能不灭。所以,几百年来,毁灭证据的不二法则就是,一把大火。

    案例:

    一名年轻女子到她男朋友家居住,家里有她男朋友的母亲。由于这名女子和她男朋友发生争执,这名女子当晚将男朋友和他母亲枪杀,死于失血过多。这名男子的尸体在屋外被发现,附近有血痕。在这名女子拿走屋里值钱的东西后放火烧了房子和她男朋友的尸体。考虑到屋外的尸体,且附近有拖动的痕迹和血迹,有关犯罪行为和情境一目了然。但是,随后对发生在屋内的枪击、放火行为以及作案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位置关系的现场再现效果明显被削弱了。其原因在于墙壁、家具、地板、屋内物品、这位母亲的尸体及现场血迹都有被挪动和被破坏的痕迹。这个案件的现场分析部分如下(“现场分析”,哈哈,复习一下,谁能回答我这个名词的概念和内容?):

    这个案例不能进行精确犯罪再现的原因在于案发后至刑事技术人员进入现场之前的火灾及救火的行为破坏了现场。由于救火、火被扑灭后只能对残缺不全的现场进行摄像录像。救火行为的破坏性方面包括:

    火灾殃及两层楼的多间房屋;

    每分钟向屋里灌入近4600升的水,为灭火和抢救财物而毁坏或挪动屋里物品,还有消防水龙带在屋里拖动所造成的损坏;

    大约50名消防队员在救火过程中在房屋里进进出出也对现场造成了破坏。

    十一、警察

    首先赶到现场的警察的首要职责是抢救伤员,而不是保护现场。虽然他们也尽量保护现场避免遭受到进一步的破坏,但是他们的行为同样可能导致证据的转移或者新添了一些现场人为的证据。

    十二、医疗救护人员

    这个就不用多说了吧,我们以前介绍的那个案例非常典型了。除此之外,譬如急救行为也可能给刑侦人员带来“困惑”。比如在一起便利店抢劫案中一名成年的亚洲女性被枪杀。在现场的照片中显示死者的衣服被脱掉,咽喉部位被医疗人员剖开进行急救。如果没有准确的记录或者说明,这种请况会让人误会是凶手所为。

    十三、现场勘验人员

    现场勘验人员在现场寻找、保存、记录和收集证据过程中要求做到不改变现场证据的原始位置、不破坏物证的形态、避免证据转移或新添一些人为证据。勘验人员必须在进入现场前对现场进行全面的摄影记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识别在勘验过程中人为的一些变化。

    十四、刑事勘查的技术人员

    基本和上面相同,他们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是采用不适合的物证保存办法,或者对证据使用破坏性的分析方法,或者在受害人尸体或衣物的运输和保存中改变证据的原始痕迹等。《CSI》里就有因为装殓尸体的尸体带没有清理干净导致在重复使用时在其后的尸体上发现其他“证据”的情况。

案例:

    一个受害人遭受性侵犯并且其喉咙被割断,现场拍摄的死者照片显示在受害人衬裤上有一块血斑。死者衬裤上的血斑可能是凶手遗留下来的,工作人员当时没有在现场脱掉死者的内裤。当尸体被送往实验室的过程中,在尸体带里内裤被死者的血迹所浸湿了,这块血迹就这样被毁掉了,因此很难通过提取这块血迹来认定凶手的身份。

    十五、法医

    情况也是基本同上,最明显的一点就是破坏性分析检验方法对于证据的影响。

    十六、其他

    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有一些情况可以使证据发生变化。如家属行为。

    案例:

    一名老年男子死在床上。经过法医检验发现在他的颈部上有勒绞的痕迹。这些痕迹看上去是上吊后才能造成的。当询问家属时极力否认。直到最后才承认是自杀所为。因为根据宗教信仰,家属不愿意让他的自杀行为给家族增添耻辱。于是家人把他放下来给他换了一身衣服并把他放在卧室的床上。这样,自杀现场就这样出于顾及脸面而被家属破坏了。



    老特的结论

    “如果在犯罪再现过程中忽视证据动态变化将可能导致对物证的歪曲理解,并使犯罪再现结果不准确或不完整。在刑事侦查、法庭审判及行为证据分析中,应用上述的证据将缺乏根据性并降低可靠     性,会在司法、侦查及学术领域内造成危害结果”

    说得太好了,我没法增加或减少任何一个字。

    好,这节课就讲完了,下回书我们说《分析伤害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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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二十七)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七章 分析伤害形态》第一课



    大家好!

    今天就不贫了,直接进入正题。

    在我们说“伤害形态分析”之前先了解一下什么叫“伤害”,伤害就是我给你一棍子,在你身上留下一个红色的印迹,如果打狠点就会造成骨折,棍子如果劈了会在皮肤上造成划伤,如果我拿着半截的棍子戳你,你的身体上会多一个洞,按照评书里说的,一个“透明窟窿”。但是现实不是这样,应该是个血窟窿,那血流的还哗哗的……我们看到,伤害包括伤害行为以及伤害结果。老特说得就比较严谨了,他说“伤害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实施的故意行为或者意外行为造成的结果”。伤害带来的不止是痛苦和灾难,既然行为已经发生了,那么结果就不可避免。所以我们要收起“伤心的眼泪”,听着耳熟,老冰同志没打过我,在此特别说明,通过对伤害的严重程度、范围大小,以及伤害形式所施加外力的大小、作用的时间、身体的着力部位,还有现场发现的凶器的特征等方面因素来对这个案件进行分析。由此可见,“伤害”是行为证据的一种,对于破获案件,缩小侦查范围具有非常大的作用。“伤害”不但为反映凶手的行为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对于动机方面也是如此。同学们可能听到这里觉得有些邪乎。但是确实如此。当初我们上刑法课时老师讲了一个案例,也是真事,我们介绍给大家的通常都是真事,呵呵。九十年代末,昌平那边比较乱。当时出了一个恶性案件。一名男子持刀狂砍了另一名男子二十七刀(好像是这个数,时间长了也记不大清楚了,反正挨的不少),砍完之后老哥扬长而去。挨砍的最后是由于失血过多死亡。由于案件情节比较恶劣,影响比较大,所以大家都比较关注,所以没几天凶手就被抓获了。后面就是审啊、查啊、再审啊、再查啊……折腾了将近一年。在大家快把这事忘了的时候一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审一般都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过控辩双方的一番激战,法院判决犯罪人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没判死刑。于是大家的兴奋点又回来了,仿佛当初刚刚案发时那样展开了讨论,只不过主题从“他做了什么”,变成“法院为什么这么做”。老师给我们讲解的时候主要讲了一下辩护律师的思路。辩护律师的突破口是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并不是以杀死被害人为目的的,而是以伤害起身体为目的,被害人死亡是由于伤害程度过大导致的。支持其观点的证据是尸检报告。通过验尸结果看,虽然被告人向被害人砍了二十余刀,但是经过法医的鉴定,最后一刀他是用刀背砍的。就是这一刀,这一念之差救了他自己一条命。同学们可能不理解,为什么人被砍死了却没有定故意杀人罪。回答这个问题其实比较简单,刑法上对犯罪行为的界定主要从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主观的犯意,一是其具体的行为。如果既有犯罪故意,又从其思想发展到行为,那么犯罪人的罪名就比较确定了。但是并不是所有情况都是这样,有的时候主观上想的和做的并不一致,那么怎么确定罪名哪,很简单,两点结合看,定罪按照犯意,量刑则看结果。如果你想杀一个人,没杀死,那么你就犯了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你只是想打一个人,你给他打了,而且造成的伤是轻伤以上的情况,那么恭喜你,你犯了故意伤害罪,如果你非常幸运,被你暴打的人由于你的辛勤劳动不幸身亡,你就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虽然与故意杀人的结果相同,但是由于主观上的犯意不同,你要承担的结果就不同。你受到的刑事处罚有可能会比故意杀人的结果要轻一点点,说白了就是,你想吃鸭子,普通的就可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你吃了一只全聚德的鸭子,人家按照三十八一只跟你结帐了。当然,如果你一开始就打算吃九十八一只的,那肯定要按照九十八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按三十八结,那么结果只有一个,那个伙计算错了。上面的案子就是这样,被告人已经砍了二十多刀了,如果他想杀死那个被害人非常容易,但是他最后却用刀背“打”了被害人,这里真的可以说是“打”,而不是“砍”。由此可见,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伤害,而不是杀人。但是由于他的行为确实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于是,根据刑法的规定,他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由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通过伤害确实可以推出凶手的犯罪意图、动机。

    那么下面我们就说说什么叫“分析伤害形态”(Wound pattern )analysis。分析伤害形态是指包括伤害的鉴别、保护、记录、检验及分析伤害的性质、成因、目的等工作。分析伤害形态是同刑事疑点分析相联系的。专业人员将现场伤害的证据收集起来,同其他证据一起交往专门的部门进行疑点分析。在美国对于不同案件的负责部门是不同的。受伤的鉴定、保护及记录都是由负责性侵犯和虐待案件的专业医生进行。他们通过这些收集好的证据进行分析,之后作出报告或者记录文件。死亡案件的报告及记录则是由验尸官和法医提供。不论是什么案件,不论是什么行业的人员,对于伤害的分析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必经的程序。

    虽然我们将“伤害”和“分析伤害形态”是分开来讲解的,但是他们却是一对不可分的概念。这里的辩证法就不用我废话了吧。每一个伤害都要经过分析,并且根据分析结果为破案服务。下面我们就看看“伤害”到底有多少种类、造成这种伤害的原因是什么、通过这些伤害能给我们带来什么信息,以及我们在分析的时候要注意什么。    伤害类型

    我们在进行伤害检查的时候,第一步都要判断这个伤害是属于哪一种类型的,而且在记录的时候都要用准确的语言对伤害的情况作出专业的描述。当然,他们都有自己专业的表述。在这里老特引用了迪梅奥(DiMaio)的著述,我在此也特别说明一下。当然,在我们学习过这一课后,以后在表述方面就要规范化了,我也不能老随便就口一说“透明窟窿”了,看来有得必有失啊,还好这个买卖不亏。哈哈。

    根据造成伤害的原因不同,可以将伤害类型分为钝撞伤、灼烧伤、锐器伤,枪伤。

    钝撞伤(blunt force trauma)

    一般情况下,钝撞伤由强力所致。根据阿德尔森(Adelson)将钝撞伤的产生机理描述为:由于凶器暴力地接触身体某部分或整个尸体硬撞在坚硬界面上的结果,或是由于碰撞与施暴两种力量的结合结果。

    分类:

    1、挫伤(abrasions),指表皮全部或部分脱落而形成的伤害。举例:在勒痕中皮肤的破裂、变红而形成的伤害;当身体拖过如混凝土等粗糙表面物体时,身体上留下的痕迹等。

    2、撞伤(contusion),通常指由钝器打击造成的皮内或皮下出血。撞伤又分为典型的(具有痕迹,无方向的)和非典型的。撞伤对人体造成的伤害包括淤血和出血。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伤痕的颜色判断伤害发生的时间。

    3、撕裂伤(lacerations),其主要由撕扯形成,或由钝器的突起部分钩扯形成。在撕裂伤的边缘常常伴有挫伤和撞伤。撕裂伤同下面要讲的锐器伤的区别在于组织撕裂口的边缘是否显示受冲击力作用而撕裂。如果显示出冲击力的作用就是锐器伤,没有则是撕裂伤。

    4、骨骼断裂伤。骨骼断裂伤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局部骨裂伤,是指有限的力作用在特定的区域对骨骼造成的伤害;塌陷伤,是指大量的力作用在一个较大区域而对骨骼造成的伤害;贯通伤,是指大量的力作用在一个较小的区域造成的伤害。

    灼烧伤(burns)。

主要由以下情况引起:

    1、直接暴露在明火前;2、直接接触过热物体;3、热辐射;4、热液体烫伤;5、化学灼烧;6、微波灼烧。

    锐器伤(sharp force injury)

    1、刺伤(stab wounds)。这类伤害主要是由尖锐的工具刺入人体所造成的。通常情况下,刺入机体组织内部的伤口深度要大于皮肤表面的伤口长度。

    2.切伤或割伤(incise wounds)。这类伤害主要是由锋利的刀刃工具压住皮肤并移动造成的伤害。这种伤害的皮肤创口的长度要大于其深度。

    3、砍伤(chop wounds)。砍伤主要是由具有一定重量并且带有刃面的工具所造成的伤害。这种伤害一般都深及组织,触及骨骼,往往伴有切伤和撕裂伤。典型的砍创工具主要包括斧头、大刀、剑以及屠刀等等。

    枪伤(gunshot wounds)

    枪伤是指由于使用枪械,通过单一或多个弹孔实现力量的远距离传递所造成的伤害。一般的说,弹丸能够以足够的力量射入(只有入口伤)或射穿(同时具有入口伤和出口伤)目标。其中,入口伤可包括接触枪伤、近距离枪伤、中距离枪伤、远距离枪伤。当接触枪伤、近距离枪伤、中距离枪伤、远距离枪伤这几种情况同时,或者几种一起发生的情况下,迪梅奥称其为各种入口伤。汤圆非常不认可这种说法,她认为不能把西红柿和水果放在同一层次上讲。但是我认为这种说法并没有什么问题。举例:汤圆和我有仇,老冰和我也有仇。他们都知道我回家的必经之路。于是,汤圆在路边藏着,等我出来的时候给我一枪,造成的枪伤就叫近距离枪伤。老冰在远处的楼上架了把PSG-1,在汤圆近距离射击我的同时,他也开枪了,在我身上也留了一个枪眼,造成的枪伤就叫远距离枪伤。在尸检报告上写着,有各种入口伤,没有出口伤。同时再具体说明有哪几种入口枪伤,清楚明了。也颇有现实意义,最起码说明有两个凶手干了这件事。

    另外,根据伤害是否是犯罪造成的,可以将伤害类型分为犯罪造成的伤害和救治与诊断造成的伤害。

    犯罪造成的伤害

    顾名思义,这种伤害是由于罪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它对于我们的犯罪分析是至关重要的。

    救治与诊断造成的伤害

    这种伤害是由于医疗急救服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造成的伤口,具体包括针孔、各种各样的切口、刺孔,甚至在搬运过程中造成的挫伤。在分析伤害时,如果不区分此种伤害会对侦查造成混淆。

    根据伤害的发生的时间,可以将伤害类型分为生前伤、死后伤和死亡过程中。

    生前伤

    生前伤(antemortem)是指发生在死亡前的伤害。一般情况下,生前伤导致迅速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大量出血,分内出血与外出血两种。

    死后伤

    死后伤(postmortem)是指发生在死亡后的伤害。死后伤在动脉或静脉破裂后,常伴有轻微出血甚至没有任何出血现象。

    死亡过程中

    死亡过程中(perimortem)是一个权宜之计。因为有的时候的伤害发生的时间与死亡的时间非常接近,通过证据证明不了其确切的时间。所以发明了这个含混不清的“术语”。

    对于伤害发生的时间是经常被忽略和遗忘的情况,但是确认伤害发生的时间对于侦查却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以前的学习我们知道,有很多连环杀手都有自己特殊的“癖好”,这些癖好就形成了他们各自不同的标记行为。犯罪画像就是通过对犯罪手法、犯罪行为的分析得出对犯罪人的人格画像,通过归纳我们就能了解到这名犯罪人到底是什么样的一个人,这些受害人是不是同一个人的作品。如果是,那么就放在一个档案袋里,如果不是,那么咱们也可以大声的说,“他不是一个人”!

    这节课就先到这,我们这节课主要是讲有什么样的伤,下节课我们具体讲解是什么造成了这些伤。预知详情,请敬候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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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二十八)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七章 分析伤害形态》第二课

    书接上回。

    上回书说到伤害的几种类型,下面咱们聊聊造成伤害的来源。什么叫“造成伤害的来源”哪?其实上次也在言谈话语里提到了,说白了就是伤是怎么造成的,哪来的。这节课我们较之上节课更加具体的谈一下。

    伤害一般是由各种各样的故意或者意外因素造成的。故意又分为侵害行为和救治行为,侵害行为还分为“辅助型”侵害和直接侵害。前者是捆绑行为,后者就不用多说了吧,直接下家伙。当然有的是与伤害、死亡有直接关系,有的则是饭后甜点,余兴节目,譬如砍下XX之类当纪念什么的。同时,故意伤害还有被害人与凶手搏斗产生的伤害,那就是你打我一拳,我踢你一脚了,比较“公平”。再有就是我们以前讲过的“自伤”。至于“意外因素”就是虫吃鼠咬之类的环境造成的伤害了(注:本段出现的“专业名词”均为鄙人随口道来,不是真正的名词,大家不要曲解。另如果各位借用这些词汇请署名出处)。我这么提纲挈领的说一下大家是不是就有了一个基本的印象了哪?好,那么咱们继续。

    第一种,凶器造成的被害人的伤害

    凶器一般指犯罪现场能够找到的,是被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带到犯罪现场的,用以实施暴力的物品。

    下面我们列举一些类型的凶器,并且介绍他们可能造成的伤害:

    1、石块,大的、小的、方的、扁的(那是板转),有楞的、没楞的、有角的、没角的(——他还会跑。——不,他会顶人)……它们主要被用来击打被害人头部和躯干部。优点是随处可找,缺点是随处可找。你找的着,别人也能。另外突然性较强。被它kiss了一般造成撕裂伤、挫伤和撞伤等。

    2、枪,长短家伙、轻重武器,还有红缨枪、钩镰枪、五柳梅花枪、方天画戢、如意金箍棒,重达十万八千斤,那是沾着就死、碰上就亡啊……说远了,对,枪,它主要是用子弹的,用它来射击被害人,另外用枪身也可以造成接触伤。

    3、菜刀,可以劈、砍、削、跺。菜刀好啊,十八般武器排在榜首,所谓“刀枪剑戢,斧钺钩叉……”,谢谢你打断我,往下我也不记得了。说到这个菜刀,虽然比刀多一个字,那就不是管制刀具了,您要是拿把菜刀出去,别人也不会注意您,警察要是问您,您可以跟警察说,我磨刀去了。话说回来,您说您拿把九耳大环刀上街,您说您磨刀去,您说什么也没用,早就盯上你了。菜刀,混迹于人群,那是相当的安全啊。菜刀,主要造成锐器伤。(刀背除外)

    4、绳索,你可以当腰带,或者反过来也可以,腰带你可以当绳索,嘿,真的反过来了。绳索也是信手可得的物件。从哪都能扯几米过来。您既可以用它直接杀人,还能用它绑人,满足您的特殊需求,或者“运到您想到的任何地方——联邦快运”,您还能飞檐走壁,当然千万别短一截,吊在那里上不上、下不下就麻烦了。绳索是您居家、旅行之必备。就像上官云顿说的,绳索的客户满意率达到98.9%。

正是由于其如此之高的满意率,所以绳索的使用率也非常高。于是在案发现场我们经常会发现被害人的身体上有它的痕迹。就像我们上面说的,使用绳索的目的有很多种。当然我们要在这里介绍的,它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捆绑。用来减少被害人对于犯罪人的反抗,使他们更加顺从,以便后续动作。在这里我们就可以观察到不同的情况下进行的捆绑行为的后果是不一样的。通过对这些痕迹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许多信息。譬如当被害人顺从、无意识、或者死亡的时候,捆绑物通常只会对被害人的身体上留下表面光滑的痕迹,或者根据捆绑物的松紧程度产生皮肤轻微变红。但是当被害人不顺从并且极力反抗时,捆绑物往往会四处移动,从而产生捆绑的运动痕迹,引起捆缚部位周围及皮下组织的多处挫伤和勒伤。严重程度也是取决于捆绑的松紧程度及被害人的移动幅度。

实例:

(1)用力拉起被害人颈部的绳索可以控制被害人行动而留下挤压的挫伤。

(2)被害人腕部的手铐会留下环状的挫伤和勒伤。

(3)性侵犯案件中,常会出现将被害人的牛仔裤拉至脚踝处,既利于接触性器官,还同时用以约束被害人的双脚。这种情况下,金属拉链或纽扣会造成被害人大小腿表面皮肤的挫伤,牛仔裤也会在脚踝处形成挤压勒伤。

    5、折凳……You can do everything!星爷说的。

    第二种,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彼此造成的伤害。

    人对人的伤害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一方使用身体的某一部位作为攻击的手段对另一方造成的伤害。说白了就是“拳打脚踢”。当然,您要是会泰拳就加上“肘”,您要是女同志就再加上“指甲”。这些伤口能够强化人们对于施加者的可识别性,同时也增强了伤口的区别性。

     “人对人”的肢体伤害的两个方面,“防御型伤害”和“攻击型伤害”。

    “防御型伤害”,阿德尔森表述为“被害人为保护自己免受伤害而采取防御性行为的过程中,在手掌、前臂、腕部会造成撞伤和挫伤等,这些伤害被称为防御型伤害。造成的指甲碎裂或撕脱等伤害往往是反映犯罪人的攻击行为,或是源于被害人自卫时的抓挠抵抗,等等。”

“攻击型伤害”,阿德尔森表述为“被害人具有攻击作用的防御行为在被害人关节处造成的挫伤和撞伤。而被害人指部关节的伤害可能是由于在犯罪嫌疑人张嘴时打在他的门牙上所造成的。”

看看例子吧,哦?我觉得老特举的例子有点文不对题。不知道是概念错了,还是例子错了。

我单说俩吧。

犯罪现场,一名被害妇女被犯罪人强奸并杀害。该名妇女双手被捆绑。在尸检过程中发现,该名妇女的肘部、手腕部、手指等处有挫伤,经分析为该名女子在犯罪人进行犯罪行为之初反抗时造成的伤害。经过搏斗,该名女子被犯罪人制伏并捆绑……

犯罪现场,一名男子尸横野外,从现场勘验看,该名男子在遇害前与犯罪人进行了搏斗。造成该名男子死亡的致命伤是后脑的钝器伤,疑为是现场发现的木棒。除了该处伤痕外,该名男子身上还发现了若干挫伤和淤伤,主要是在手部、躯干部、下肢。尸检分析,躯干部和下肢的伤处为殴打伤,手部的骨折和挫伤疑为相互打斗时造成。

有点牵强附会,不过意思到了,就凑合看吧。哈哈,哈哈……

第三,我们讲环境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伤害。

这回先看例子。

1、在运输已死亡的被害人过程中,汽车后备箱的地毯纹路会印在裸露的皮肤上。

2、野外抛尸现场的植物叶片会把形态印压在弃尸身上。

3、拖拉尸体经过粗糙路面时必然在皮肤表面留下拖痕。

4、当死者赤脚逃跑经过岩石地带时,在此人的足底将留下撕裂伤和挫伤。

5、当野外弃尸而身体裸露在外时,犯罪嫌疑人身体上可能会留下蚊虫叮咬的痕迹。

6、当被害人在灌木丛中被攻击时,犯罪嫌疑人可能被毒藤或刺藤刺伤。

7、凶器上镌刻凸显的商标印迹在暴力接触中也会印在被害人的身上。

犯罪现场有室内、室外、或者是机动车内。犯罪现场的任何环境特征可以反映在犯罪被害的形态中。通过这些现象可以查清在哪是第一现场,在哪进行的抛尸行为,或者在行凶过程中发生过什么等等。通过这些蛛丝马迹来追寻案情的真相,也可以通过这些痕迹来戳穿凶手的谎言。

今天就讲到这里,这两节课我们说了伤害的种类和伤害的来源,下节课我们讲讲“分析”的问题了。看我们通过这些伤害是如何分析出更多的信息的。

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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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2:45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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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第七章 分析伤害形态》第三课

    “伤害”说完了,咱们说说“分析”吧。

    本章开头的时候就粗略的说了一下分析伤害的问题。我们分析伤害的目的是确定凶手的犯罪动机。威尼·巴克斯特曾经说“侦查的目的不仅在于断定死亡的原因,而且要判断导致死亡的方式,任何伤害方式都会表现出加害者的性格特征”。不知道同学们感觉到没有,其实上两节课讲解伤害的形态的时候,我们已经进行了初步的犯罪心理画像。伤害是使用暴力的结果。我们在分析刀伤、枪伤,或者是分析钝器伤、锐器伤的时候,我们已经把凶手的性格注入到上述的分析中去了。在现实的案例中,专家分析这些伤害的时候考虑的不仅仅是这些证据的科学性和技巧性,更有很多的经验在其中。通过分析伤害的形态、分析凶手与受害人之间的动机、行为、意图等来分析导致伤害的因素。虽然这还不是最终的剖绘,但是从收集证据的工作到对伤害进行分析的工作,这一过程中都体现出他们在侦查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但是就像我们以前说过的,并不是所有的伤害都是有意而为,有些是无意识下的行为,有些是环境的结果,这些既不能反映出凶手的行为方式,也不能反映出凶手的心理。对于那些“有计划”、“有目的”的行为也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有些伤害的最终结果是凶手一开始都没有预料到的,这些伤害会混淆侦查人员的视线,阿德尔森说过“通过全美考察大量钝器致命的杀人案件,发现在这类案件的初始阶段,加害人最初并没有杀害对方的目的,甚至给对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意图都没有。基于此,这类案件中,被害人的死亡与使用枪支直接击中头部,或刀直接刺入对方胸口的案件中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很大的差别。可以肯定地说,在后面的情况下攻击人具有杀害或严重伤害对方的故意”。这样,分析工作就非常必要了,因为伤害是在那里的,但是真正的意图并不是那么容易看透的,要靠专家来进行分析,并且去伪存真的把真实情况找出,然后顺藤摸瓜的找到凶手。

    说到这里,关于“故意的”使用暴力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同学们注意一下,这回说的暴力同上回书说的伤害来源,以及上上回书说的伤害类型有一定的交叉,大家不要搞混。

    一、防御型暴力(defensive force)

    防御型暴力是指个体为了保护自身免受攻击、威胁或伤害而采取的持械攻击行为。

    防御型暴力造成的伤害包括:

    1、为迅速逃跑,被害人踢中攻击者的小腹。

    2、被害人因出于自身或其他人的安全考虑向攻击者开枪。

    3、被害人在遭受性攻击时,狠咬攻击者的性器官。

    4、犯罪人在被踢中小腹后猛地推开被害人。

    同学们看到了,这里讲的防御型暴力并不是指“正当防卫”,而是体现出一种状态,说明这类行为的意图。这里的防御型暴力同上节课的防御性伤害进行比较,不论是主体范围看还是行为模式看都较为宽泛。

    二、反侦查性暴力(precautionary force)

    反侦查性暴力行为是指进行人身攻击的犯罪嫌疑人为阻碍或防止犯罪物证的收集、阻挠侦查而在对方身体上造成的伤害。

    反侦查性暴力行为具体包括:

    1、灼烧被害人的阴部以毁灭性犯罪的证据。

    2、砍掉被害人的双手和头颅,给侦查中被害人身份的确认造成障碍。

    3、在被害人尸体上制造假相,让侦查人员误认为这是一起家庭成员之间的引起的,或者模仿他人标记行为。

这类行为有可能同下面的泄愤伤相交叉,也有可能是犯罪人的犯罪标记行为,或者模仿他人犯罪的标记行为。

    三、泄愤伤(experimental force)

    泄愤伤往往被认定为具有敌意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就是要将痛苦和折磨转移到其他人身上。在多数攻击案件中,对象往往是活着的、有意识的被害人。犯罪人的行为主要是满足心理的需要。

    泄愤伤主要表现为以下状态:

    1、在被害人死后将被害人的内脏取出。

    2、在被害人死后咬被害人的乳房。

    3、在被害人死后割掉被害人的乳房。

    4、在被害人死后以对称或者不同深度的反复刺被害人的尸体。

    5、在被害人死亡过程中或死后,向其身体的孔窍中塞入大量异物。

    6、在被害人死亡前,对因药物或酒精造成昏迷的被害施以暴力强奸。

    这类伤害行为主要是体现犯罪人的标记行为了,使得侦查人员能够更好的辨认罪犯。



    除了上述的分类,老特在书中罗列了八个原则,这些原则是其在实际案件侦查过程中总结出来的,现在无私的奉献给大家。大家鼓掌!

    1、分析伤害形态依赖大量细致的、全面的伤害记录,包括可能导致伤害发生的环境情况。还应当包括“否定性记录”,即被害人客体哪些部位没有伤痕,以及发生的伤害并不是周围环境的任何物体所造成的情况记录。

    发生了什么固然重要,但是没有发生的伤害更值得思考,这可以区分不同类型的凶手,因为标记行为就像指纹一样有独特性,它可以从一堆嫌疑人中区分出谁是真正的凶手。另外,没有环境造成的伤害能说明这个地点有可能不是第一现场。逆向思维,经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摘自赵老师语录。

    2、不近对被害人进行伤害分析,而且对犯罪人也要进行伤害分析。

    寇老西审葫芦的故事大家都知道吧,不知道的去看《杨家将》,应该就在前几回。

    3、对伤害的解释或分析不能孤立的进行,必须在相应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和解释。要考虑来龙去脉、考虑环境的影响和事件的先后顺序等。

    这种方法论跟马克思的差不多,上过学的同学都能背出来。我觉得老特来中国的时候估计看过初中政治课本,咱们要收他的使用费。

    4、确定伤害的形成是在生前、在死亡过程中还是在死亡后是至关重要的。

    这个是要确定凶手是不是有什么特殊癖好的方法,也就是标记行为的表现。通过分析凶手的特殊爱好来确认他的类型。对号入座比较便捷。

    5、判断导致伤害的起源也很重要,包括造成伤害的可能是什么,是什么行为,怎样造成的伤害等等。

    行为反应性格,同样选择也反应性格。譬如如果在案发现场发现被害人身体上有捆绑造成的伤害,我们就会分析这些伤是什么质地的绳子造成的,是粗麻绳还是胶带,是电线还是普通的皮带或者领带。通过凶器或者辅助工具入手查询可以拓宽侦查的视野,增大抓获犯罪人的机会。

    6、求助于专家,共同协作侦破案件。

    我们在讲第一章的时候就跟大家说了,现代刑事案件侦查的分工是非常细致的。而且一个人再牛也不是超人。科南和金田一都是编出来的,即便是李昌钰教授在接受采访的时候也说,我们是一个团队。道格拉斯也在强调协作的重要性,所以大家就别说什么了,如果你想耍酷,干点别的去吧,走好,不送了!

    7、在分析某一伤害的动机和企图时要考虑其前后关系。分析是故意行为还是偶然行为,分析凶手的目的和意图是什么,如果割裂来看只能让整个案件跟广东香肠似的,一节一节的,我们需要的是哈尔滨红肠,我们要整体的、一股脑的、一气呵成的伤害分析。

    8、分析伤害形态主要基于客观的物证。

    这就不用多说了吧,以前一直在强调的事情。无论国内外都是刑侦的帝王原则。

   

    讲到这里,眼毒的同学已经发现了,其实我们说了这么多,这些概念、分析、说明都是围绕着一个理论在走,那就是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这个理论是现代刑侦学最重要的基础理论之一,可以说是现代刑侦学的基石。如果说重视物证是帝王原则,那么洛律就是王冠上的宝石。同学们要牢记。

    天这么热,坐在这里半天了,大家一起出去透透风吧。在这里预告一下,下节课讲《被害人研究》。

    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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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三十一)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八章 被害人研究》第二课



    闲言碎语不要讲,咱们书接上回。

    第二组偏见叫做“好人遇害真倒霉,特行受伤是自找”,事实上是这样吗?大家一起回答, “不是”!好,下一个问题,为什么?

    ……

    嗯,试验成功,你们很聪明,但是非常遗憾,是小聪明,不过也很好了,比我们好多了。

    下面看案例。

    一个妓女工作在一个大都市里,生活中她随时都可能受到伤害和损失。不断增加的风险与下列因素有关:她们所处的环境,她的工作时间(夜晚),她需要面对的人(很对是有暴力倾向的陌生人),她们的卖淫行为经常与吸毒有紧密关系等等。

    一个学生住在大学城,在一个安全的建筑里,任何时候遭受伤害的可能性都比较低。但是,对学生而言,也有容易受伤害的时候。比如说,从车里出来通过锁着的前门进入楼里,这一过程将会持续5至7秒。同样,从楼里出来进入车里也需要这么长的时间。在这两个过程中,都会有一个不专心致志的时刻,她会集中注意力去找钥匙然后去开楼门或者是车门。许多犯罪人恰恰会等这个被害人易受伤害的时刻实施犯罪:抢劫、性骚扰等。

    这是一对很简单的对比,一个妓女的从业风险以及一个住在安全建筑里的学生的风险。我们感到一个问题,可能性问题。当然,妓女受到伤害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是,那个学生受到伤害的可能性不会因为她的环境而完全归为“ZERO”。上面的例子证明:尽管被害人尽最大的努力来保护自己的个人安全,但是他们所作所为仅仅能对付那些不是很有经验的犯罪人。从另一方面看,被害人是否能够成为犯罪人的猎物并不单单是取决于被害人为他们自身安全所做的努力。犯罪人的经验、犯罪时间以及犯罪人所选择的接近方式和攻击方式都是重要的因素。

    好的,我们回到主题,不论是有正常生活方式的人,还是从事比较特殊生活方式的人,我们要明确一点,被害人的受害不是他们自己的错,她们或者他们对犯罪人的行为没有任何责任。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意见并非是这样统一的。老特引用格罗茨(Groth)有关性骚扰的常见虚构情节中就有这样的表述,“1、被害人也是犯罪的一方,因为被害人对犯罪人进行了勾引或挑逗;2、如果被害人愿意的话,能够阻止性骚扰……”他们的看法是“一个人走到了城市中危险地带而遭到抢劫的首先责任在于被害人,因为他们早就知道那个地方根本就不该去”。不知道大家是什么想法,反正我觉得就我这么一个外国人都听出来他的说法和他们的宪法不相符。另外,我觉得这位老哥估计是一位患有巨人症,并且有二百斤以上的肌肉的家伙,从来没有受到过别人的欺负。不然他会知道,当有人成心欺负他的时候是没有什么道理可讲的!最后,这是一个没有同情心的杂种,另一种说法我比较喜欢,当然要用四川话来骂——“婊子养的”,翻译成英文对他的评价应该是“son of bitch”。

    当然,老特比我涵养高多了,他说责备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对于不公正的待遇进行责备没有意义,对于被害人进行责备更加没有意义。放在我们面前的是,既然不管你是什么人都有可能受到伤害,那么我们该如何作出最基本的区分哪?这里,特维提出了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的概念。

风险评估是指对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风险度的一种评估。风险度取决于可能遭受的伤害或损失程度。我们要告诉大家注意的是,这个评估是对案件的一个整体评估,说白了就是不光评估被害人的风险,还要进行犯罪人的风险评估……讲到这里我觉得我后背的汗毛逐渐的“站”起来了。透过加厚的墙壁,我感觉汤圆冷冷的目光直刺我的心脏,寒冷让我甚至感觉到我的大脑都凝固了,当然,如果我有大脑的话,哈哈。这个全面评估的说法让我走的太远了,显然突破了字面上本章内容的范畴和逻辑结构了。呵呵,呵呵……好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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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说到风险评估了,那么我先说一下被害风险(victim  risk),它是指遭受伤害或损失的可能性。这个概念是一个比较主观性的东西,因为在调查特定案件时主要是依靠画像专家的知识和经验。之所以提这个被害风险的问题是因为它作为一个参考要素对于被害人情况调查的要求比较高。一般的情况下,虽然各个专家经验和知识不尽相同,但是对于特定案件的评估,专家的意见应该不会有太大出入的。但是,如果对于被害人调查不完全的话,也就是说给专家的第一手材料不一样的话,风险的评估就会不尽相同了。彻底的调查被害人方方面面后的评估的可信度、可用度与敷衍的调查报告相比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另外一个可能造成差异的原因是政治因素。看老特这段话的时候我琢磨半天,可能翻译的问题,我看了半天没明白。不过多亏我“冰雪聪明”,突然灵光一闪,我看到了通向康庄大道的坦途。感觉就跟凌少、仲少参破《长生决》一样。但是当我明白了之后发现了译者的“良苦用心”。他们真是不敢说实话啊!下面我引用《真实犯罪档案》S0009号“洛斯托夫开膛手”安德列·罗曼诺维奇·奇卡缇洛档案中的一段话来说明,“由于苏联一直不承认社会主义国家存在连环杀手,媒体也一直宣称连环杀手是腐朽的资本主义制度的衍生物,这对案件的侦破方向产生了错误的引导。当时新闻媒体也出于封锁制度下,致使人们对社会上潜伏着这样一个恶魔一无所知,从而缺乏应有的警惕性;当时苏联的种种制度上的弊端造成了奇卡缇洛能够疯狂作案十二年之久,尽管他最终被裁判要对53起谋杀案负责,但许多学者认为奇卡缇洛大概共犯下70宗命案”。大家都看明白了吗?直译老特这段就是,我们不能因为政治原因而否认客观的事实。要全面客观的再现被害人情况。这些翻译人员的行为恰恰就是老特说要避免的。作为老特的门徒,他们的行为简直是欺师灭祖!作为宣传者,他们就是《后西游记》第一章啊,“和尚把经念歪了”!可悲!可叹啊!我们因为自欺欺人而造成的损失还小吗?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得知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的时候正值“五一”劳动节,苏联当局得知核泄漏之后为了掩盖丑闻,避免西方国家的职责秘而不宣。乌克兰人民为了庆祝劳动节而载歌载舞的时候就是他们被辐射的时候,如果及时采取措施,那么人民将不会受那么多苦!新闻资料片中大家跳舞的欢快场景同后期核泄漏受害人的凄苦生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那一幕在我脑海中久久不能消散去……唉,别说别人,我也是懦夫,我只说别人国家的事情。作为知识分子,我们应当对得起自己的良知。在有阶级之前,我们都是平等的人。



    先到这里吧,下节课再说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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