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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三十二)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八章 被害人研究》第三课



    我们上节课说到了被害风险的问题,了解它有可能出现的错误倾向,其实这些倾向都有可能是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我们要做到精益求精,不但要在工作上认真努力,在意识上也要保持一个清醒的态度。

    特维引用了哈兹伍德(Hazelwood)的著作,基于被害风险的不同程度将被害人分为三类,分别是低风险被害人(low-risk victim)、中度风险被害人(medium-risk victim)和高度风险被害人(high-risk victim)。低风险被害人是指一个人的私生活、职业以及社会生活通常都不容易遭到伤害或者损失。中度险被害人是指一个人的私生活、职业以及社会生活通常都有遭到伤害或者损失的可能。高度风险被害人是指一个人的私生活、职业以及社会生活随时都有遭到伤害或者损失的危险。

但是这个分类不是绝对的。同学们肯定说,这个不用你说,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同学们说的没错,看来马克思主义哲学领会的不错。但是我说的不是这个问题,我指的是一个特定的伤害对于一个特定的被害人来说,并不是绝对的。举例来说,一个十岁的小孩,他生活在一个父母都是酒鬼的家庭,那么他面临着家庭暴力的高度被害风险。但是,从其他方面看,对于绑架、被陌生人杀害等方式的危害来说,他面临的风险就较小。这个他的生活情况、生活环境所定的,毕竟他有成年的监护人。但是为什么说是“较小”哪,呵呵,前提当然是他父母都在情形状态了。但是不论怎么说,相对于家庭暴力来说,绑架的风险确实是小了很多。

基于上述的情况,我们对于被害风险作出了更进一步的、深层次的分析。被害风险来源于“生活方式所致的被害风险”(Victim  Lifestyle  Risk)和“意外被害风险”(Victim  Incident  Risk)。顾名思义,前者是有一定规律性可寻的。而后者有突发性。

我们先说“生活方式所致的被害风险”。荣格说“性格决定命运”,生活方式也是由性格决定的。一个人的性格会决定他的生活习惯、工作选择、人际关系、处事方法等,而这些因素会导致其有可能受到特定的风险。我们可以把被害人的习惯和风险度做一个函数表格,我们会发现他们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老特拉了一个单子,他很谦虚了,说不是很全面,不过我觉得我的手都快打抽筋了。通过下面的情况我们可以形成一个概念。这些特点在被害人的生活中出现的越多、越强烈,那么他的生活方式所致的风险就越大。

1、侵略性;2、愤怒;3、情感爆炸(自制力差);4、极度活跃(多动症?哈哈);5、易冲动;6、焦虑;7、有沉迷于某一行为的倾向;8、有自我毁灭行为的倾向;9、病态恐惧或无理性或不可理解的恐惧;1 0、和上司关系难处;11、个人空间或私人问题;12、不活跃(见2,真实没法让人活了);13、不自重(嗯,比较含蓄);14、沮丧、没有希望(那就是抑郁了?小崔啊);15、消极;16、感情迟钝(说我哪?老特不认识我啊);17、无精打采;18、需要关注或同情;19、有自我伤害历史(感情上的不知道算不算啊,哈哈);20、有自杀企图的历史(这个和“自我毁灭”有什么区别,估计8里面含有毁灭地球的意图);21、有越轨的性行为(这个太普遍了吧,不过也有道理,中国有句老话,“奸出人命,赌出贼”啊,看来中西大同小异)。就是这些了,在研究被害人的时候,把被害人的年龄、职业、犯罪历史等同上面的情况结合来分析,对于侦破案件来说应当非常有效。

意外被害人风险是指犯罪人根据被害人当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当时环境的危险因素而对被害人实施的犯罪。以下列举的因素对于促成犯罪人实施犯罪有很大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被害人的心理状态

案发时间

案发地点

被害人的数量

吸毒或酗酒

时间、地点、人数就不多说了,大家一想就明白。您周五下午五点在马甸抢银行跟您凌晨四点去居民小区溜门撬锁的风险是不一样;您在天安门广场杀人和在城乡接合部杀人也不是一个概念;您跟一帮哥们、姐们二十来口子凌晨两点从hard rock蹦完迪出来和您一人下夜班从小胡同回家的风险也不一样。在这里我们要强调一下第一项。“被害人的心理”。我们从许多电视、电影作品中都能看到,被害人身处困境,但是由于其求生欲望,再加上他们超粗超韧的神经系统,通过与罪犯斗智斗勇重见天日的故事。艺术虽然是高于生活的,但毕竟来源于生活。即便是从理论上讲被害人在遭受攻击之前、之中和之后的情绪状态对于犯罪人来说也会产生不同的作用。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过程中,双方也是互动关系。激怒犯罪人或者是作出痛苦状、恐惧状,或者是绝望状等表情引导出犯罪人的变态心理都是不理智的行为。最后的一个方面是吸毒和酗酒,这个都是恶习,大家应当远离。但是为什么那么多人都喜欢哪?理由很简单,那些瘾君子和好此物者爱他们的原因,和除了上面两类人外的人跟他们保持距离的原因是一样的,因为他们能够让人降低判断力。判断力降低了,好多事情就好办了。所谓解我之忧,唯有杜康。当然,您作酒中仙,或者道中圣的时候,犯罪人对付你就再容易不过了。这个就是我们所说的“意外被害风险”。其实大家看到了,偶然之中存在着必然。所以,意外被害风险和生活方式风险是相辅相成的,在分析具体案件的时候要结合分析大家明白吧。好了,现在咱们说风险的另一个方面,犯罪人的风险问题。

犯罪人风险是指当犯罪人试图猎取一位被害人时,他所意识到的危险、伤害、损失、被发现和被捕的暴露风险。这是专属于犯罪人的视角。但是我对于这个概念有保留意见。因为有的时候犯罪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风险,或者说,有的时候犯罪人的犯罪风险是他自己不能预知的。因为据不完全统计,像开膛手杰克那样的人还是少数,大多数的犯罪人干了一次就被发现、逮捕了。譬如“无组织型”的犯罪人。他们简直是无法控制自己的行动,更别提意识风险了。所以我认为犯罪人风险的概念应当更加宽泛一点,不是“意识到”的问题,而是“所要承受的”风险问题。这个问题大家可以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可以在访客留言中谈谈。好,咱们继续。

学者把被害人风险也做了分类,分为惯技风险(modus  operandi  risk ,简称MO)和犯罪人意外风险(offender  incident  risk)。同学们可能已经发现了,这个是和被害人风险的分类相对应的。惯技,对于犯罪人来说,就像指纹一样鲜明,也能体现出他们的“性格”,区分出不同犯罪人的身份。

惯技风险是指一个犯罪人为达到自己犯罪目的,在实施犯罪之前、之中、之后所采取的行为,包括实现其特殊动机的行为,也包括为避免被法律制裁所采取的技巧、计划及反侦查行为,这些行为在其后的侦查中所处的风险。

在这个基础上又分为低惯技风险(low MO risk)和高惯技风险(high MO risk)。低惯技风险特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之中、之后使用了大量的技巧、作了详细的计划及采取了严密的反侦查措施等。它还指犯罪人所选择的被害人一般不会失手,而且被害人受关注度比较低,且事后也不容易被发觉。

比如:1、黑暗的或者是照明欠佳的地区。这就不用多说了,很多良家妇女都是在这些地方受害的。2、一天中的某个时段,午夜或者是黎明,这个时候很少有人还在行动。一般凌晨五点是睡眠最沉的时候,这时候容易发生入室盗窃,或入室猥亵、强奸案件。3、案发地区离犯罪人居住的地方很远。根据地理剖绘的原则,这是犯罪人的惯用伎俩,这样就不容易被发现。最起码在几率上是这样。4、犯罪人绑架被害人到一个很远的或者事先计划好的地方。人说成功会眷顾有准备的人,对于犯罪来说也是如此。您手底下勤快,什么时候成功的可能性都很大,虽然是在干坏事情,呵呵。5、犯罪人由于生活方式的原因选择被害人。就像是上节课说的那个苏联人,他沿着铁路线杀人,如果不是系统的侦查,很难发现其中的规律。6、唾手可得的人员,比如离家出走的小孩或者是妓女。唉,拿块糖就跟人走了,无奈啊!

低惯技风险主要是因为犯罪人有意识的去规避,这就是我一开始说的那个问题,老特的概念面有点窄,我认为他仅仅说了一半,而另一半就是没有“意识到”的。

高惯技风险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之中、之后没有使用恰当的技巧、没有作详尽的计划,也没有采取任何反侦查行为。它也指犯罪人所指向的被害人是容易被人关注、容易被人发现的人,或者是熟人、或者让被害人生存下来等。另外,高惯技风险的犯罪人实施犯罪时选择的时间和地点比较容易被别人发现(如在公共场合、在有监视器的区域作案)。我们看到了,所谓高惯技风险,其实是他压根就没往那边考虑。或者是冲动战胜了理智。或者说他一开始就是成心的。弗洛伊德说了,人都有自我毁灭的欲望。说实话,从惯技的概念看,这些人能形成惯技我都觉得非常偶然,还没惯哪就被逮了!

刚才我们提到,被害风险的分类和犯罪人风险的分类是相呼应的,这个不假,但是如果简单的认为高风险的被害人所面临的一定是低惯技风险的犯罪人就有可能发生逻辑错误了。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没有人陪伴的小孩是高风险的被害人,但是对于犯罪人来说未必是低风险。因为您不知道这个小孩是不是没人管的,是不是孤儿,如果他有父母,或者照看他们的人,你要是把他领走了,就要小心了。您可能成为无数人的目标。

    最后,我们说一下犯罪人的意外风险。他是指在犯罪心理专家看来容易使犯罪的伤害和破坏暴露,而犯罪人没有意识到的风险。我上上节课的时候说了一个案例,我说没说完,就是那个数个妓女被强奸而无人问津的案子。我们这次说完它。我们不是说一直没人管吗,后来案子为什么破了哪?是因为这个强奸犯比较背,他后来选错了目标了。最后一次他选择的目标是一个“二十来岁,身着紧身裤,系着一条金链子的腰带,化着浓妆、涂了迷人的指甲,在一个寒冷的冬天午夜在街头来回走着的女性”。这位老哥把这个女人折磨了两个多小时后让长而去。临走的时候同样说了一些“你就是报警也没用的话”。但是他这次却玩陷了,因为这个女的不是妓女,她只是车坏了在路上等人来接。于是她报案了,于是案件很快就侦破了。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千万不能大意,作什么事情之前都要现问清楚!另外,这个事情也告诉年轻的女同胞,千万不要把自己打扮的像妓女一样,虽然现在流行这样打扮。主要是没有地方买后悔药去。



    好了,今天讲的不少,大家回去消化一下,咱们下节课接着聊。下节课主要说一下填表的优越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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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三十三)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八章 被害人研究》第四课



    大家一起来玩填表游戏吧!

    我们以前说过,在加拿大,骑警都有一套表格,在案发后对被害人及证人进行询问。由此可以达到初步“画像”的作用,给事后进行侦查的刑警提供了第一手的信息,为破案提供了便利。加拿大的这个填表游戏在全世界都是比较先进的。老特在这里提供了维斯顿和维尔斯预先列好的“被害人情况快速询问清单”。当然,如果全填完也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并不象他说的那么快速,因为问题很多。像加拿大的那份填空游戏,全填完大概要用二十分钟。当然,从它的作用看,二十分钟肯定值得的。我们来看看要填什么东西:

    1、被害人是否认识犯罪人?

    由此可以看出两者是否有什么特殊关系。

    2、被害人是否怀疑任何人,为什么?

    是不是有仇人,这样可以缩小侦查范围。

    3、被害人是否有犯罪的历史,或者举报犯罪的历史?

    同上,说好听的是抛砖引玉,不好听的是……,哈哈,是吧。

    4、被害人是否有武器?

    在美国,我认为应该反着问,呵呵,玩笑。这里我个人认为,有的时候被害人过于敏感,其错误的自卫行为可能导致引起犯罪人的犯意。

    5、被害人是否具有好斗的个性?

    这个结合上一节课的内容就一目了然了。

6、被害人是否曾经成为过警察记录中的人物?

这里还是看被害人是否有什么记录可以同本案联系上,扩大线索范围。

上面的是案件发生之后,在被害人还清醒的时候要问的问题,哈哈,这句话是我自己的话。因为我个人认为,记忆是不可靠的,它是可以随着时间的流失,在当事人按照自己意识进行“修饰”后发生变化的,就像女孩给自己化妆一样,前后完全是两个概念。所以要看原汁原味的材料还是要趁早。当然,不管这是有意的修饰,还是潜意识的、不自觉的修饰,对于案件之后的侦破都会造成或大或小的影响。有意的修饰所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被害人要隐藏一些不想为人知的事。看过《豪斯医生》的同学可能对此有些了解,即便是寻求医生帮助,甚至在生死关头,病患都有可能向医生隐瞒一些事情。因为有些东西对于他们来说比生命更重要。我在工作当中也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是他们在开庭的前一刻都不说实话,结果可想而知,我在法庭上像个傻瓜一样被对方打的灰头土脸,不但这样,法官还要说“你这个律师是干什么吃的!”郁闷死我了。后一种情况就是另一个范畴要研究的问题了,那就是心理学。这其实是很怪的一件事,当然,心理学家不会觉得“怪”,他们觉得人的心理就是这样的。之所以发生这些“修饰”的情况,按照弗洛伊德的理论是因为被害人的心理出现了一种“抵抗”,是一种自我防御功能,使得自己不会受到更大的伤害,或者说是使得自己在感觉上不再受伤害。比如说,犯罪人在行凶的时候手里拿着一把刀,但是被害人在事后却死活回忆不出犯罪人拿了什么凶器。其实是他想不出吗?我只能说“这个不好说”,从我看到的老弗的病例里面,他指出病人的潜意识里产生一种抵抗的力量,它让自己想起这个吓人的事,避免在心理上受到伤害。通过心理医生对其催眠,病人说出了自己本来不想说的想法。另一个例子,一个犯罪人在绑架了一个女性后对其进行了性侵犯,但是被害人始终回忆不起这段经历,她仅仅知道自己被抓住并关在一个地方,然后就被警察解救了。但是从法医的报告看,其阴道及肛门处有明显的受到侵犯的痕迹,而且全身上下有很多淤伤。对于被害人丧失记忆的情况,从心理学上看是一种“现象”。其实每个人都会发生这种现象,有的时候会夸张、杜撰出一些没有发生的,或者漠视、忽视,乃至于诋毁一些发生了的事情,只是情况及程度不一样而已。我自己其实也有过这方面的经历。我小的时候经常和家人或者朋友到八一湖去游野泳,当时的八一湖就是一个自然的水域,不像现在还有游泳池、戏水乐园什么的,下水的地方还有石灰阶梯。那个时候是很野的地方,水里都是淤泥、水草,每年都有人由于不小心被水草缠到,然后在水中窒息而死。我现在要说的就是我的一个“记忆”,我“记得”我自己曾经被水草缠过脚,我当时没有慌乱,然后我趁着自己还有氧气的时候,憋着一口气,反而往下游,然后把缠着我脚的水草拔了出来,然后游回岸边。这就我的“记忆”,但是我不能确认它的真实性了。这个不像我得的第一个“鸭蛋”,至今还藏在我的“秘密基地”,上面有我伪造的家长签字。这个是有证据的,但是我的记忆已经没有证据可以证实了。后来我自己分析,这个有可能是真的,为什么哪?第一,我当时的水性还是不错的,这是基础;第二,游野泳的人都有经验,这水草是越缠越多,因为他长的比较密集,你被缠后一慌就乱扑腾,然后水草就越卷越多,你要是冷静就不会有这个问题。但是否定这个记忆的理由也有,我当时还是个小孩,我有那么大的力气吗?最后我想了一个折中的结论,我是被缠过,但是水草比较少,而且不是那么密集的生长在一起的,还有就是身边有大人,所以心里不慌。

扯远了,咱们回来继续看。

下面是一些基本问题,这些问题只要被害人没被打傻就能回答。当然,说句难听的,即便他被打傻了,这些问题也可以通过其他方面的人员了解到。

1、确定被害人的身份特征(如民族、体重、身高、发型、头发颜色等)。

2、确定被害人的职业,以及上班地点、下班的时间。

3、收集被害人的犯罪经历。

4、收集被害人每天的生活规律、习惯、活动。

5、收集所有被害人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并逐一询问。

6、收集所有被害人朋友的相关信息,并逐一询问。

7、收集所有被害人同事的相关信息,并逐一询问。

8、收集被害人的医疗记录。

9、收集被害人的精神病史,并逐一询问所有被害人提供过心理帮助的人。

10、收集被害人所使用的药物,与已知的被害人的毒物进行比较分析。

11、收集被害人的经济背景(信用卡、纳税及保险情况)。

12、收集被害人的教育背景。

13、收集被害人的居住背景(如曾经何时、何地、跟谁住在一起)。

14、收集被害人的个人情况,这就是一些比较细碎的事情了,比如经常去的地方、工作情况、家里的情况、住所的情况。检查被害人的相册、日记、所看的书籍杂志。记录他所看的电影、音乐,他的文学爱好。由此可以知道他喜欢什么人,崇拜什么人,以及他希望别人怎么看待他,还有他怎么看待自己的生活。通过这些信息可以从侧面寻找案件的线索。

15、收集被害人的计算机和网络信息。包括以下内容。(特别说明一下,关于计算机的问题,后面关于网络犯罪的时候还有详细的讲解。)

(1)确定被害人网络服务商。(这个在中国应当不会发现什么意外情况,因为中国的网络服务商就那么几个)

(2)确定被害人的电子邮件地址。

(3)检查被害人的通信录及其相链接的数据库。

(4)检查被害人的收发邮件。

(5)检查被害人计算机中所有的文档。(当然包括隐藏文件夹了,呵呵,大家都有吧)

(6)确定最近一次计算机的用途及各种软件的用途。

16、根据证人证言和证据,建立一个被害人最近活动的时间表。

17、走一遍被害人最后一次走过的路,再以犯罪人的视角来观察这条路,然后分别作出记录,查看对比相关的信息。

看到这里,大家大概和我一样,对于被害人最后的行动和时间表这两个标题比较感兴趣吧。看来大家都挺有专业敏感度的。在这里,作者也突出了被害人最后24小时的问题。详细的列出了应当调查的项目。通过了解被害人的最后行为可以了解被害人同环境的关系、了解他同其他事件的关系、了解犯罪人如何选择被害人、犯罪人的习惯,以及犯罪人的行为模式。以下:

1、收集所有可以利用的法庭证据和事实证据。(英美法系同我国法律的区别,他讲证据做了细化,与案件有直接或者间接关联的证据是法庭证据,而其他证明事实发生发展的证据是事实证据)

2、收集所有的犯罪现场照片。

3、收集所有的证人资料。

4、建立一个时间顺序和地点的线形列表。

5、要尽量详细地建立一张被害人受攻击之前24小时的活动路线图。

6、根据地图和法庭证据的引导,实地走一遍被害人在最后24小时里走过的路。

7、按照时间顺序记录下所有事件线路上的背景因素,包括被害人曾经接触或跟其走过的车辆、人员、活动及其他方方面面的人。因为犯罪人有可能伪装成其中的任何人。

以下的内容是从犯罪人方面进行考虑和分析的,事情的另一面:

1、犯罪人在什么地点接触到被害人。

2、犯罪人在什么地点实施了攻击。

3、能否从周围的地点来观察攻击行为,能看到多少。(这个方面可能会发现证人)

4、犯罪人是否熟悉这个区域,以便知道某一特定的地方,以及如何到达那里。

5、是否熟悉被害人,并对其生活中的一些毕竟路线熟悉。

6、是否需要提前踩点或者守候。

7、这条路线是否将被害人置于更高或者更低的被害风险之中。

8、在这条路线上获取被害人是否将犯罪人置于更高或者更低的风险之中

同学们一看便明了了,上述各个条款都是初步确定犯罪人行为模式的问题,如果对上述问题有一定的了解,我们就能有一个初步的侦查方向,知道我们要找的人大概是一个什么类型的罪犯。

作者通过被害人的视点和犯罪人的视点两方面来收集被害人最后的信息,这样可以做到清晰明了,事半功倍。

在这里我要向大家强调两个事情。第一,我们在上面的表述中都是以假定被害人与犯罪人有关联的前提下进行的调查,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丢掉任何一条线索。但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联系,咱们也不用自己制造出种种莫须有的关联来,那么做就不是破案了,是在做秀。第二,我们向大家介绍了些前人的经验,并不是要给大家设框框,而是给大家一个启迪,大家应该发动脑筋,与时俱进的思考,说到“经验”,大家会想到归纳法,我们都了解归纳法的局限性,我要做的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继续前进,而不是从巨人的肩膀上跳下来,或者是把巨人踩下去。所以说,我们要保持一定的警惕。如果有什么更广泛的侦查思路同学们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会讨论后决定是否补充。

讲到这里这节课也就差不多了。后面会补充一个案例来看被害人研究在审理中的作用。

好,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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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三十四)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八章 被害人研究》案例



    吉娜·甘布尔(Genna Gamble)谋杀案

    道格拉斯·毛塞(Douglas S.Mouser)因为涉嫌谋杀了他14岁的继女,吉娜·甘布尔而被审判。吉娜赤裸的尸体于1995年10月14日在加利福尼亚的瓦特福特(Waterford),沿干溪河畔的山坡上被发现,她是被勒死的。

    侦查人员和联邦调查局培训过的犯罪心理画像专家麦克尔·布罗丹(Michael J.Prodan)推测,毛塞首先在摩戴斯托(Modesto)的家中杀害了吉娜,而后开车二三十分钟去抛弃尸体。他认为,这件事是在吉娜洗澡时或者在刚洗完澡时发生的,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她是赤裸的。

    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心理专家最终被允许出庭就有关问题包括被害人的情况作证。作为一个犯罪分析和被害人研究方面的专家,犯罪心理画像专家表述以下内容(在此并非全部内容):

    1、他不是法庭专家,也不知道什么是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靠,没搞错吧?上面不是说是受过训练的专家吗?)

    2、犯罪现场证据和被害人研究都是犯罪分析中重要的部分。(这个是套话了)

    3、他没有过多地使用可利用的被害人资料来补充自己的观点,他也不知道下面的两个事实:其一,吉娜的哥哥在外面吸毒;其二,吉娜曾经和两个性骚扰者约会过。(靠,他到底知不知道啊。他可能真的不知道,在这里是老特把这两个事实作为背景资料提供给大家的,并且说明这个专家确实是没有收集被害人的个人资料。)

    4、他没有勘查犯罪现场。(……)

    5、他只用看了上百个犯罪现场和法医检验照片中的15张就提出了他的观点。(……)

    6、他没有考察桑顿博士对案件的犯罪再现就提出了他的观点。

    7、吉娜是一个低风险被害人。

    8、吉娜有可能被某个认识她的人所杀害。

    9、吉娜有可能先在家里遭到攻击。

    从上面的几点看(我先声明一下,我忠实的抄录了原书中案例的内容,当然除了括号里的评价外,原书就是这样翻译的),布罗丹同志的真知灼见也就是后三条,前面的都是对自己状态的一个表述,当然这个状态有可能是老特说明的,而非他自己写的。但是从上述的结论可以看出,他参加庭审,真是会让法官后悔自己当初的决定,而且他的行为可能给以后专家出庭造成阻力。

    布罗丹同志在作出的专家意见中抱怨自己获得的被害人的信息非常少,他责怪侦查人员没有把资料提供给他。最后,他宣布他所持的观点是基于他本人的教育、训练和经验。我觉得他这个半成品应当回炉重炼,还好他没有说他的结论是基于他的道德和信仰,阿弥陀佛,上帝保佑,感谢阿拉、真善忍,hi,希特勒,冰冰老师万岁……

    下面是老特作为被告方聘请的专家进行的分析(在此并非全部内容):

    1、检查所有已发现的与被害人相关的资料。

    2、检查由被告和原告双方提出的刑事勘验与报告。

3、审核所有的犯罪现场和尸检照片,包括犯罪现场录像带。

4、亲临犯罪现场两次,其中一次是和桑顿博士一起去的。

(这才有点专业的意思)

5、吉娜有可能是在发现尸体的地方或附近被杀害的,理由如下:

(1)从被害人的鼻子、耳朵清理出来的物质与周围环境的特征相符,就像桑度博士在案件犯罪现场再现中的第一条所讨论的那样。

(2)尸体是从有水的方向被移动到最后的位置,而不是从马路的方向被移动到山坡上的,就像桑顿博士在案件犯罪现场再现中的第二条所讨论的那样。

(3)在被害人的尸体上发现了浮萍,就像桑顿博士在案件犯罪现场再现中的第二条所讨论的那样。

(4)在被害人的尸体上还发现了植物生长和水岸边土壤的痕迹,就像桑度博士案件犯罪现场再现中的第二条所讨论的那样。

(5)被害人的头发顺向在山坡上扫过的痕迹冲着水的方向。

(6)缺少尸体从其他场所转移的可信证据,如生理体液、头发或其他压印的形态证据。

(不知道同学们发现了没有,老特和茶水博士的观点比较一致,布罗丹好像是成心不引用茶水博士的观点。估计茶水博士是北大的,布罗丹是清华的,呵呵)

6、吉娜是一个暴力犯罪的高风险被害人,理由如下:

(1)被害人曾被诊断为执抑对抗性精神障碍患者(Oppositional  Defiant Disorder)。她的精神治疗医生形容她的特点是突然发脾气,蓄意与他人对抗,拒绝遵从父母的教导,易冲动。

(2)被害人是一个很轻浮的人,这使她在面对某一类的性犯罪人时非常容易上钩(这些犯罪人用奉承或是可以接受的建议即可骗取信任)

(3)被害人经常在某些社交场合同那些没有大人看管的、与她年龄不符的男性交往(Male,Camelot and Funworks)。

(4)被害人还曾经与一名性犯罪人有过来往,这名犯罪人选择的被害人就是像吉娜这一年龄段的女孩子。

(5)被害人被认为可能是和她从卡迈洛特娱乐场所认识的一个人上了车。

(6)被害人的哥哥戈林·甘布尔(Gerran Gamble)曾经贩毒,,并把毒品藏在家里。

7、关于吉娜的死,还有许多不能解释的性方面的问题,在犯罪现场没有因图财或因愤怒而杀人的证据。在这个案例中,最重要的是做一个准确、完整的被害人研究,勘验犯罪现场,以及在提供专家法庭意见之前充分利用所有法庭检查的结果。这些信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专家的观点。但是如果在提供专家意见时不具备上述信息,结果也会适得其反。

(这才有点专家的意思,多亏老特才没把“专家”的脸面都丢尽了。)

1999年12月20日,星期一,陪审团判定毛塞二级谋杀罪罪名成立。本案现在上诉中。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到,被害人研究从两方面对案件的侦查起到积极的作用。一个是从提供侦查线索的方面,一个是避免错误作出结论方面。其实,这两个方面从广义上看说的是一回事,那就是保护侦查、审判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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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三十五)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九章》



我自己在学习完这章后总体上感觉这一章节跟犯罪侦查并没有太大的联系,可以算是一个外篇。但是可以算是从另一个方面对“剖绘”的应用,所以这节课我就浅谈即止了,大家见谅。

施奈德曼(Shneidman),美国人,职业未知,因为整章里都没有提他是做什么的,通过我自己的分析,他应当是洛衫矶自杀防御中心的法医,当然,应该不是普通的法医,不是专业大拿,就是中心负责人什么的,不然他说的话也不会那么容易被别人接受。要知道开山立派也不是那么容易的。1958年的时候,施奈德曼同志一声吼,然后“死因心理剖绘”的概念就“蛋生”了,不对,是诞生。最起码不是卵生。他被后人誉为“死因心理剖析之父”,他可以说是这个领域的鼻祖。

好,拜完祖师爷了,咱们讲这个死因心理剖绘(还没介绍它的英文名,Psychological Autopsy)是干什么的。简单的说,它是考察死者生前心理方面的技术。具体的说,它是重现导致死亡和死亡当时的心理状态,考察内容包括死者的行为、思想、情绪情感和个人的亲属关系等。大家没听错,跟上一章的差不多,其实死因心理剖析就是被害人研究的一个分支学科,是被害人学的延伸。不过他的侧重点和咱们上一章讲的不一样,而且一会我还会告诉大家他所被应用的地方也和被害人研究也有非常大的区别。死因心理剖析的侧重点在“对死者家庭、思想、朋友、同事、熟人的调查访问,还有对法医验尸和毒物学报告、个人档案等方面的考察(职业、心理健康状态、住房、婚姻史、家庭史等),还有对死亡现场勘查记录与照片等材料的检查”。除此之外“更多的时候还是要排列出其主要的生活压力(财务问题、失业或者失恋,以及药物依赖等)、心理状态、主要生活事件,比如说生日、结婚纪念日等”,通过上述材料进行分析、论证,来得出死亡者在死前的心理状态,其目的是——确定死亡的方式!光从目的上看就能发现本章与前一章的区别。

同学们要问,确定方式干什么啊,怎么死的谁不知道啊!一看就明白了。要是这样想,我就告诉大家,你们把事情想的简单了,而且还没从上一章里跳出来。虽然这两章有一定的关系,但是我说了,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而且我一开始就说,这一章同刑事侦查没有什么太多的联系,或者说联系比较少,他只是在确认一些问题的时候起一些作用,至于什么问题我先卖一下关子,您继续听我往下说。

死亡方式通常有四种:自然死亡、意外死亡、自杀和他杀。这是一般的说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了第五种,那就是不能明确的死亡方式。大家又炸锅了,什么叫“不能明确”啊?不能明确要法医干什么使啊,白开工资啊!我说您稍安勿燥,您又误会了。法医的作用在于通过病理分析来确定导致死亡的原因。死亡原因和死亡的方式压根就不是一码事。法医也不可能什么都知道,您说是吧。咱们举个例子就明白了。一个跳伞的从飞机里蹦出来,结果唰~叭摔死了。您说是怎么死的?您说了,这还用说吗,摔死的!我说了,就这我还用问吗?咱们讲的是什么,我要的答案是死亡的方式是什么?大家说了,这我们怎么知道啊?对阿,所有我们就把上面的那些资料凑齐了分析他到底是怎么死的。在这里有几种可能性,第一种他是不小心从飞机上坠落,那属于意外事故,老哥还没有什么思想准备哪就掉下来了,关键是忘了自己背着伞包的;第二种他是有意不开伞包,那就是自杀,或者是理解为想创造新的吉尼斯世界纪录,从最高的地方坠落而死,估计有人要超过他就要坐航天飞机了,不过那有可能掉不下来,只能在外面飘着了。自杀的原因就多了,失恋了、失学了、失工作了、失身了、没儿子什么的……,我就不多说了,说多了郭德刚找我要版权来了;第三种被别人推下来的,还没来得及背伞包,他杀,当然也有可能是工作失误,呵呵;第四种什么都带全了,但是在下降的过程中非常兴奋,一兴奋心跳就加速,而且本身外界的压力就大,结果突发心脏病,他自己没有意识拉动绳索,没准还没落地就已经升天了,留下一副“臭皮囊”,那就是自然死亡了。您看,光一个跳伞就这么多种死亡的方式,您到时候想想是否还去跳伞。哦说跑题了,您看看如果不分析分析死亡前的心理状态,您能知道他是怎么原因哪?这个法医可不知道。不过不说清楚了到时候保险公司咋整啊?呵呵,剧透了,这是后面要说的。不好意思。

知道什么是死因心理剖析是什么了,又知道他是干什么使的了,还知道目的了,下一步咱们就说说什么人能进行死因心理剖析。一开始咱们讲了,祖师爷施奈德曼是法医,后来我又说了,法医是没法知道死亡方式的,我说得是否是前后矛盾哪?答案是“否”。就像弗洛伊德一开始也不是心理学家,在他之前都没有系统的心理病学,他一开始是研究神经系统的专家。我们不能说第一个吃螃蟹的一定是个厨子,当初第一个吃螃蟹的,和以后做螃蟹好吃的是两个概念。话说回来,虽然施奈德曼涉猎广泛,但是死因心理剖析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后,祖师爷就要专攻一项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做这项工作的是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以及对自杀问题有研究的精神健康专家。在这里我们要强调的一点是,这些专家都是合作关系,他们共同努力得出结论,而非是单独挑出来一个就能干的,而且他们都要经过死亡侦查和法医学方面的训练或经验。您想啊,如果没有一定的侦查知识和经验,他怎么确定死亡的原因是自杀、他杀、意外事故,还是什么别的原因。针对这个问题,祖师爷又发话了,“侦探、检察官或雇用枪手式的心理专家不能进行任何类型的死因心理剖析”。一下就把活都揽到自己怀里了,果然不一般啊!

说完干活的人就要说给谁干活了,财神爷是谁的问题。这是个大问题,没有雇主哪有饭吃啊。刚才我说漏嘴了,保险公司就是他们的雇主之一,作为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个人自然也是他们的雇主。为什么?这还用多说吗?您想啊,现在的保险条款对自杀的情况都不给予理赔啊,所以保险公司千方百计的找证据证明这个人的死因到底是什么,如果是自杀,那就根据条款的约定来吧。个人,也就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肯定不会轻而易举的放弃这个巨额的保险金的。于是,他们就有活了。另一大块的钱就不是那么好挣的了,可以说没的挣。因为这一块的需求者是军方,确切的说是美国军方。他们自己都设有专门的机构对此进行调查。他们要知道那些可疑死亡案件的军人死亡的原因是什么。我记得前几年美国排了一个关于这方面的片子,是约翰·特劳沃尔塔主演的,他是要调查一个在伊拉克牺牲的女英雄的死因。部队做死因心理剖析的初衷是通过获得这方面的信息来达到预防的目的。您想啊,好不容易培养出个军官,没上阵就莫明其妙的死了,如果是因为事故就罢了,如果是自杀太窝囊了,如果是其他制度上的原因导致的,他们就能及时进行调整。这样就可以大大的减少非战斗减员,提高作战能力。除了上面两大雇主外,法院和执法机构肯定也会搀一手的。他们也需要通过剖析来了解死亡的情况。但是比起上面的两个雇主来说,这个雇主的事就多了,关键的问题是,死因心理剖析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他的科学性、严谨性是否经得住考验。美国民事和刑事审判的联邦证据法则(2000)(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的、技术的或者其他专门知识在审判中能够帮助理解证据或判定事实,可以通过专家证人,其资格是根据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而被许可,在法庭上以意见或其他方式进行作证”。他取代了弗莱伊检验(Frye text),即相关科学领域内已被普遍接受的即认为是可靠的理论。显然,法庭这个雇主很难伺侯。要说服他们相信剖析的结论的条件非常苛刻。这个和犯罪剖绘一开始的待遇是相同的,由此可见,他们要走的路还很长。

    同学们说了,你不是说死因心理剖析和侦查有一定的联系吗?怎么到现在还没看到你说啊?您别着急,我这就说,咱们也得先会走,再会跑啊,您说是吧?

    死因心理剖析在理论上有两种基本的分类,一个是自杀心理剖析(suicide psychological autopsy,简称SPA)和可疑死亡心理剖析(equivocal death psychological,简称EDPA)。前者是在死亡方式被确定为自杀的时候使用,这些分析都要经过疾病控制中心(CDC),听着耳熟吧,《24小时》里他们一出现就没好事,不是核武器泄漏就是生化武器泄漏。当然,他们还是干点常规的活,譬如通过收集、分析自杀的情况进而得出结论,哪些心理因素导致自杀,同时建立自杀信息库,听起来也挺变的,这样可以更好的了解自杀的原因,据此对特定的人实施自杀干预和预防。自杀心理剖析之后就不需要进行法庭调查了,因为他不牵扯到刑事问题。这个是他和后者的区别之一。后者是指死亡方式不清楚的死亡。祖师爷训导我们“大约有5%到20%的死亡为可疑死亡。可以死亡心理剖析将引起死亡侦查,他要调查死亡的各种可能方式,力图提供死亡背景信息以使有关专家能进一步研究”。在进行可疑死亡心理剖析之后得出了可能发生的死亡方式,如果是自然死亡或者是事故死亡,并且这个结论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那么就能结案了。但是如果经过分析是谋杀,那么案件就要进一步调查了。还有就是第五种,还是闹不明白人是怎么死的,那么也要继续调查。而这个方面就是我一开始说的,和刑事侦查有那么点牵连的东西了。不过大家也不用激动,其实我个人认为死因心理剖析还是比较有用的,老特也是这么说,为啥呢?因为通过死因心理剖析的相关步骤和内容的观察,他同联邦调查局暴力犯罪缉捕项目(Violent Criminal Apprehension Program,简称VICAP)中被害人情况调查数据库(epidemiological homicide victimology databases)暗合。暴力犯罪缉捕项目是专门分析暴力犯罪的全国数据信息中心。它包括已侦破和未侦破的谋杀案、谋杀未遂、失踪人口,已明确死亡方式或怀疑是谋杀的未被人辨认的尸体等数据。通过把死因心理剖析的数据与暴力犯罪缉捕项目的数据对比可以分析出被害者行为信息可以确定被害风险高低的特征,同时可以根据这些数据预防或者干预凶杀案见的发生。

    下面咱们看看这些项目都包含哪些范围:访谈家庭资料、访谈主观或者雇员资料、访谈同事资料、访谈密友资料、访谈最后见到死者的人、访谈其目前的邻居资料、法医报告、实验室研究、毒物分析报告、警察报告、犯罪或现场证据、检查死者药箱内容、考察死亡如何发生、何时发生以及发生地点、死者最近写过的东西、死者的书籍或者音像资料、家族成员、家庭史(父母、亲属关系、死亡)、病史、毒品和酒精服用史、教育史(教育、水平、年级等)、工作史(稳定性、困难等)、外伤史(包括先前自杀、他杀行为)、居住史(包括稳定状态)、人际关系史、违法记录(包括犯罪记录)、精神疾病治疗史、死者人口统计情况、死者死亡时身体状况、死者最近职业、死者宗教活动、死者个人经济状况、描述死者个性、描述死者生活方式、死者对应压力方式、最近压力、生活方式和死亡事件中酒精因素、生活方式和死亡事件中毒品因素、死者生前习惯的改变、死者人际关系和人际网络特点、死前进行沉思苦想、确定有无对某人的愤怒、动机的确定:死者有死亡的意图和动机、死者死亡构思过程、表现出典型的自杀前行为、审查出自杀遗书、死者对死亡方法的熟悉程度、死亡致命性评估、报丧者对死亡的反应、风险水平评估(出于高风险被害还是低风险被害之中)、建立时间表、死者与死亡地点的关系、有无性物品随身、任何特殊情况或特殊特点等。

    太牛X了,同学们可能会问,这么严谨的研究法庭都不认可,太过分了吧。没错,但是您别忘了,犯罪心理剖绘也是近些年才被大家所认识和青睐的。现在对于死因心理剖析来说,与其说让大家认识其重要性,不如说让大家了解其准确性。这样才能登堂入室,从小妾的地位上升到夫人的地位。

就像我前面说的,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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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三十六)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十章 虚假报案》 第一讲



    三岁以上的学员请举手,好。在这里声明一下,带着孩子来听课的同学要确定你的孩子到目前为止听不懂我说什么,否则咱们现在做的研究以后对他们的潜意识如果产生了什么负面影响我们可负不起这个责任。另外了,我们是查案的,不是培训犯案的,Are  you  clear?咱们继续,小时候听过《狼来了》的故事的学员请举手,好,这回是百分之百。那样我就不用再讲一遍了,而且从这件事情看来咱们接受的启蒙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水平还都差不多。通过我学习老特这一章的内容,了解了他们报假案的比率,我觉得中国教育部应当书面照会美国教育部,把咱们的经验跟他们交流交流。一看就知道了匹诺曹说谎话而受到的惩罚显然不如咱们那个说谎话的小孩,力度不够啊。鼻子长了算什么,除了挖鼻屎的时候比较费劲之外就是不美观而已嘛,再说了,耳挖勺还能一物二用了哪。所以说,大家也不要妄自菲薄,光凭一两个说“中国人素质低”就吓得自己不敢说自己的优点了,外国人的素质未必高多少。他们就是制度严而已罢了。当然,今天我们不是讨论素质和制度的问题,我们要说的是“虚假报案”的问题。所以,为了让大家有一个比较鲜明的印象,我打算再给大家将一次《狼来了》,不过我今天要给大家讲的是新版的《狼来了》。

张三是张家村里的小孩,他和别的小孩不同之处他比较好面子,还有就是比较爱说谎。这两个特点是孪生兄弟,一般有一个就有另一个。同老故事一样,大人在农忙的时候把孩子都留在村里,然后告诉他们,如果有狼就喊。然后跟老故事也一样,张三连喊了两次,然后大人就对他说,你不要这样做。我估计张三同志有心理问题,显然不能自己控制自己,于是他喊了第三次。喊了之后就后悔了,眼看大人就来了,他不想被骂,这时候他看见李四家的狗了,李四和他平时就有仇,上回抢了他的糖葫芦,告他们家大人,他们家大人还乐。后来李四还让他们家的狗咬自己。于是张三灵机一动,看见大人们快跑到的时候,自己一屁股就坐在地上,指着李四家的狗惊惶失措的说“狼,狼要吃我”。大人们看了看啃骨头的阿花(李四家的狗是只母狗,毛是花的,所以叫阿花),又看了看张三,鼻子都气歪了。爷们,不带这样的啊!大家把李四家的狗圈回李四家后打算回去干活。就在处理这边的事情的时候,村的另一边王五真的遇到狼,大人们赶往不及王五被狼吃了。故事讲完了。没人鼓掌,看来大家还很不习惯啊。其实我一开始也犹豫,这么改编是不是有点不好,但是后来想到我的一个高中同学都能把“守株待兔”和“揠苗助长”写到一个故事里,我比起他来还没有那么离经叛道。好了,只要大家知道这个故事就好了。那么同学们说了,这个蹩脚的故事跟本章有什么关系哪?当然有了,咱们这章要讲的内容可比故事要告诉小朋友们的意义要多得多了。故事是说不要说谎,我们在这里还要告诉大家,不要冤枉无辜的狼,不是,是无辜的人,不要浪费司法资源,不要让警察为了调查莫须有的案件而似的真正的凶手得逞,更不要让警察因为没有时间来真正的坏人而使得无辜的人被害。意义实在是太大了。但是和上一章一样,我真的没看出来这个和剖绘有什么关系。积极一点说,那就是看问题要全面,通过对案件基本的审查来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调查,然后把资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吧。

开场白太长了,不是我的风格,现在咱们开始新的一课吧。

老特在本章的开始引用了一堆的文献来说明虚假报案的情况。包括统计数字、动机、相关责任人对此的反应,以及它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当然,为了说明这个话题的严重性,最先出场的当然是大碗,格罗斯博士,上过第一课的同学应当对他印象深刻。由于对他个人印象深刻,那么他的观点也会给人以深刻的印象,看,很简单的逻辑,可是大家应该知道这个未必成立,但是在广告学上这个非常好使。

在这里我要声明一下,这节课所说的虚假报案在很大程度上是专指关于性犯罪的虚假报案。同时相关统计数字里包含了部分儿童被虐待案件。

具体的统计数字就不多说了,至于文献也是大同小异,目的都是一个,虚假报案的后果很严重,大家都很气愤。但是光气愤是没有用的,咱们要看看怎么识破虚假报案,并且了解为什么虚假报案,他们的原因、动机是什么。

先说怎么慧眼识真。在这些文献中,专家们进行了总结,并且提供了一系列的办法和好主意,比较突出的是迪耶兹和哈兹伍德(Dietz and Hazelwood)的研究报告提出了虚假报案的20个“红色标记”,通过这些特点或者现象,我们可以来分析案件是否是真实发生的。另外,希勒和麦克道尔(HiBler and McDowell)提出了一些询问技巧。在这里我们向大家介绍一下。

在介绍“红色标记”的同时,我们也向大家介绍一下巴赞·约翰提出的测谎指标,英文是“The Baeze False Report Index”,简称“BAFRI”。这个指标应当是现在通常借鉴参考的一个标准。我们将他们同时列出以做对比。当然,不论是“红色标记”还是“BAFRI”,您如果发现当事人的陈述中有和这些指标相象的特点,您就要注意了。您有可能碰见“大忽悠”了。这个时候,您就要睁大眼睛看清出,张大耳朵听清楚,然后敞开心扉问清楚,不然就要闹笑话了。

“红色标记”的20个特点:

1、案件情节古怪;(“古怪”,哪个连环杀手的案件不古怪,这个需要调查才能下结论。)

2、她冒充受害而伤口属于自伤,有时会显得很严重,或者假装受伤以获得同情;(通过目视就能观察,但需要专业人员进一步检查。)

3、她所陈述的那种被害方式令人觉得不可能是别人对她做的事情。(经验在这里占了非常大的比例,仍然需要基本调查进行核实。)

4、冒充被害者往往不在事件发生之初立即向警察报警;(“发生之初”的理解非常重要。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可能比较矛盾,如果案发与报案时间较近,譬如一两天内都是正常的。但是我们也不能说三个月一定是假的。我们在讲悬案侦查的时候提到一个相隔十余年的悬案就是因为报案人害怕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她之所以十余年后报案是因为她的孩子已经成年,而凶手已经是落日夕阳,不会对她的孩子有威胁了。)

5、声称袭击者是一个不认识的人。(这个……,凶手不会自报家门,而且上一章咱们讲风险的时候也说了,犯罪人也要尽量的降低被抓的风险的。)

6、冒充被害者声称犯罪人使用了无法抵抗的暴力,自己进行了强烈的抵抗,或者是有多个犯罪人;

7、冒充被害者的叙述过于详细或是非常模糊;(真实里外不是人啊,呵呵。)

8、冒充被害者往往声称自己在受攻击时闭上了眼睛、失去知觉、昏迷、不记得发生了什么事情、被用了药,因此不能提供细节;(有可能是心理问题,我们上一章也说过。)

9、冒充被害者对她自己的伤势漠不关心;(仇恨是最好的疗伤药。)

10、实验检验没有出现所期望的发现;(这应该是相关证据有瑕疵的问题,硬伤。)

11、冒充被害者对被攻击的地点说不清楚,或者在现场没有证据证明其陈述;(犯罪地点和被胁持的地点有可能不一致,但是后者就比较棘手,有可能是犯罪人对现场进行了清理。那么有两种倾向,一个就是假案,另一个,你发达了,碰上了惯犯,侦破就能受奖。)

12、冒充被害者衣服上的损坏与她身体上的伤痕不一致;(这个不能单一认定,如果是犯罪人把受害人的衣服脱了在进行的犯罪行为哪?)

13、冒充被害者其生活中有不断升级的个人问题;

14、冒充被害者过去曾耳闻过同样的事情;(现在资讯这么发达,别说绑架、猥亵、强奸、虐待了,颠覆国家主权的事咱们也听过啊!)

15、冒充被害者被害后的行为与她的陈述不一致;(不排除精神紧张之顾。)

16、冒充被害者与警方调查工作采取不合作的态度;(这个就悬了,你不合作报案干什么,哈哈。)

17、冒充被害者与专家谈话时总是把谈话内容从具体印象不确定;(有阴谋,不排除精神紧张)

18、冒充被害者具有身体上的迹象;(“身体迹象”的概念老特没具体说,咱们也不好解释,可能是自残致伤的情况。)

19、有过其他的冒充被害报假案的历史;(这个好像是上瘾)

20、有过较大范围的医疗保健历史。(有骗取医疗金和保险金的可能。)

“BAFRI”的16个指标:

1、一个女性报案人只要求同一个女警官或者女侦查员谈话,不包括那种因男警官或男侦查员对女被害人有过不正当行为的案件;(这个从心理学上可以解释,当一个受害人遭到侵犯后希望有安全感,从其他的案例可以发现,受害人的二次伤害很大程度上来自侦查人员。)

2、女报案人的丈夫、男友或是其他亲密朋友强迫她来报案,而不是出于本人的意愿;

3、报案人的父母强迫他们来报案,而不是出于本人的意愿;

4、未到法定年龄在宵禁之后才回家的报案人;(这个情况在动机部分有分析。)

5、报案人声称他们在一个很繁华的地方被绑架,但却没有人看见;(隐形人,科技太发达了)

6、报案人声称他们在白天的一条繁华的街上被一个戴面具的犯罪人攻击;(这回改蜘蛛侠了)

7、报案人处在戒毒治疗阶段,宵禁后未归;(这个情况在动机部分有分析。)

8、一个怀孕的妇女在父母或监护人的强迫下报案;

9、报案人不能形容犯罪嫌疑人或不能提供犯罪细节;(同红色标记的相关情况)

10、报案人曾经因为报假案而被起诉;(也未必是屡教不改,需要核实,不能盲目的下结论。)

11、报案人曾经向警察报告过一个相似的案件;(这个情况在动机部分有分析。)

12、报案人在调查期间搬了新家;(这个情况在动机部分有分析。)

13、报案人在调查期间开始提出诉讼并且想要得到一笔钱;(这个情况在动机部分有分析。)

14、报案人开始投诉时像电视或电影中千篇一律的被害人行为:歇斯底里、要求和女警官对话、紧张性精神分裂等;(如果没有这些情况,您认为被害人应该有什么反应。)

15、报案人在询问的关键时刻以哭泣来逃避回答重要问题;(这个在电视上经常能看到。)

16、报案人有较长的精神病治疗史。(电视上经常演的是,有特殊精神状况的人都有特殊的感应能力,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啊。还是调查一下吧!)

对比上面的两个系统我们可以看出,有很多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特点。但是这些状况并非都是十分明确的、明显的,或是直接能认定是假案,警方需要进行辨别,或者结合使用。不用我说大家也知道这是归纳法的结果,所以大家也别教条的使用。另外一点,这是针对美国使用的标准,在中国也未必能“拿来主义”,还要进行“去粗取精”的加工。当然,另外一种说法是咱们根本不用,因为警察叔叔根本就不会管的,假案?真的都不管,呵呵。虽然说优点冤枉,但是据我的了解基本上是这样。这个咱们可以借鉴一下对大陆贪官比例的笑话,“全毙了肯定有冤枉了,隔一个毙一个肯定有漏网的”。(上述观点纯属个人发牢骚,我的一个朋友被抢去报案,结果没有人管!我在此的牢骚没有散布、传播之目的,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在本人主观上也没有任何的破坏的意图,本人与任何宗教或者伪宗教组织没有任何联系。另外本人是优秀共青团员,有证书,我的本意是督促、鞭策咱们公安战警在以往的丰功伟绩上再立新功,为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目标而奋斗,所以,希望广大的公安干警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胸怀……千万别抓我!谢谢。转贴的同志请您高抬贵手,“当然”之后的部分就别转贴了。雷我们自己抗着就行了。)

除了这些指标外,我们还说到了好多专家还归纳出一些侦查的方法,咱们下节课再说吧,我现在比较……,水喝多了,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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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三十七)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十章 虚假报案》 第二讲



    上节课我们说了虚假报案的一些外部特征,这节课我们说说专家们总结出来的如何询问报案人,以便识别哪些是真的报案,哪些是虚假报案。希勒和麦克道尔提出了一种询问策略。他们的方法是设立一个“第二意见人”(second opinion)。这个第二意见人说白了就是一个置身事外的人,他只负责记录和发现谈话中报案人的矛盾部分。希勒和麦克道尔说,“如果直接由侦查人员以置疑的口气对疑似报假案者的陈述进行询问,那么可能产生相反的后果”。这两位老哥的意思是好的,按照我们中国人的话讲就是旁观者清,但是有几个问题我们要说一下。第一,从成本上考虑,警察好像没有那么多闲人来做这个工作,您要是找一帮菜鸟来干这个第二意见人,对了,他们还给这个职位取了个名字叫“监督员”,那么就更有意思了,到底是谁监督谁?报案人,还是警察。第二,我们说的虚假报案虽然是比例很高,但是终归是特例,您不能把所有报案都当贼吧,到时候报案的是说了,你们是不是不打算让我们报案然后显得你们的辖区很太平?第三,也是老特说的第一点,如果监督员真的要调查的话应当是去询问承办案件的人员,而非是报案人,这有点舍本逐末了。第四,在美国报假案是很严重的一种刑事犯罪,如果对方真的是报假案,警方最应该做的是……“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作为呈堂证供……”米兰达规则(Miranda warnings),不然要倒霉的就是你自己了。

    好了,他们的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缺点也不少。那么看看老特有什么好主意吧。

    “态度决定一切!”看来不光是米卢一人的专利。老特说缺乏积极性是缺乏调查的结症之一。但是我们认为,即便是打着百分之二百的精神头也未必能杜绝一切的假案报警。说远了,呵呵,老特的意思是按照正常的程序办理,谨慎的审视案件。既不遗漏,也不被骗。这个可不是容易办的事情。

    逐项分析(frame-by-frame analysis),所有的侦查员在询问被害人的时候应当像电影慢镜头一样,客观、冷静、细心的看到每一个细节。老特说“精确的逐项分析是鉴定假案的毕竟之路”。在这里老特也引用了格罗斯的话,“对已发生的事情所持的态度是,所有的犯罪事实都应该被考虑,而且从头到尾都要服从严格的逻辑检查。如果在某一时刻,有一些东西不能被解释的话,这个疑问必须要被证实,检查工作暂停,目的是要找出是否能对疑点作出合理的解释。如果能,那么其他的调查就很容易解决了”。

    最后就是询问策略问题了。当你接受一个报警发现有可能是假报警时,你要作出的态度是,我是专业人员,你所说的情况我们遇到过无数次了,什么是真的,什么是假的我们全清楚,我现在看你怎么说。对方也许会作出惊惶失措的样子来掩盖,或许信誓旦旦,也许还会咬牙切齿。这些或许是真的,也许是假的。你所作的就是倾听,不要妄下结论,把他们自相矛盾的地方记录下来,然后提出详细具体的询问要求他们回答,最后告诉他们如果他们不说出全部的情况,或者事实情况你是无法帮助他们的。之后就要让他们自己单独的呆一段时间好好的想想。当然,报假案的后果在他们刚来的时候就应该告诉他们。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后他们会感觉到你已经识破了他们的说法,然后何去何从就是他们自己选择的了。如果他们执迷不悟,那么就开始宣读米兰达规则吧!

    说了这么多,大家一定会问,既然有这么大的风险,那么报假案的人还会铤而走险哪?是啊,为什么哪?就像我以前说过的,有些事情在当事人的心中比生命、自由更重要。当然,更多的是贪念和不可告人的目的。下面我们列举一些例子来说明报假案的动机。

    1、报复

    这个解释起来比较简单,我现在做的一个案件就是这个情况。一个发包方的下家由于两次投标都没有中,所以在假装请发包方负责人吃饭之后报假案说自己被对方打了,现在发包方的负责人已经被逮捕,马上就要开庭。虽然还没有最终的定案,但是我相信我的当事人。原因很简单,不仅仅因为他是我叔叔,而是,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他做的。

    另一个例子或许更简单,一名妇女状告她的男友强奸她,呵呵。男友说自己只是拒绝替她支付房租,然后这个女人在他离开的时候歇斯底里的冲他喊,我会给你好看!果然,真的很好看。如果不是警察后来经过调查澄清了事实,他有可能面临10年的监禁。要说愚蠢的女人终究是愚蠢的(女同学要看清楚,我并不是说所有的女人是愚蠢的,我说的是愚蠢的女人是愚蠢的,大家自己不要坑里跳,因为我相信看我东西的女同学都很聪明),她向警察提供了三个不同版本的故事,最后她的长舌在自己的脖子上打了个死结。这个故事的主旨是说明报假案的动机,其余的教育意义是,对男同学来说,选女朋友是一件非常慎重的事情,不要因为生理冲动而放松了水准。对于女同学,如果有一天你打算说谎,我个人建议您最好要少说,点到为止,并且管住自己的舌头。



    2、引人注意的需要

    虚荣心应当是七宗罪之一,我记不大清楚了。按道理说你自己虚荣就可以了,没必要让别人搭你的顺风车。但是有的事情往往需要搭台演戏。如果对方不配合,那好,警察叔叔来帮忙吧。红花要用绿叶配嘛!我以前就遇到这么一个案例,一个小女孩很平常,平时没有人关注她,结果她为了考察一下自己的受关注度然后玩其失踪,把家大人吓得够呛,警察也累得够呛。后来发现是虚惊一场。我觉得这个还算不错得,如果要是她说自己被强奸了,那肯定就有人要倒霉了。还好中国的国情比较内敛,要是外国,这样的案例真的不少。从另一方面讲有一部分人是由于有心理疾病,是一种人格障碍,才作出如此荒唐的事情。但是一般情况下这种疾病不是天生的,应当是后天自己找的。《豪斯医生》里面就有一个装病的女士,就是因为她的姐姐经常生病,全家人都关心她,妹妹就觉得自己被忽视了,然后自己也开始“病”,这一下就病下来了,到最后真的得了病,心理疾病。

   

    3、治疗

    说到这方面同学们可能就比较陌生,说实话我也不大清楚。这是根据美国国情出发的。可能外国的福利待遇比较好,如果确定是因为刑事犯罪而受到的伤害,譬如怀孕或者艾滋病,在治疗的时候可能有“折扣”优惠。对于下层居民来说,这是不小的诱惑。



    4、有利可图

    保险公司这回要倒霉,有那么一帮人是盯着他们的。认为自己的保险费不能白交。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理赔事件,好啊,我就制作一个吧。这个对于社会各个阶层的人都有诱惑力。小到自己的车丢了,大到把自己的房子烧了之类的。当然,如果真的这样他们面临的就不是报假案的问题了,还有很多更严厉的刑罚在等待他们。



    5、嫖客没付卖身钱

    很古老的职业和很古老的欺骗,以及很古老的欺骗行为。



    6、对怀孕和性病的解释

    这个经常出现在年轻人当中,他们通过这种说法来解决自己无法解决的难题。当然他们是自私的,没有想到别人会因为他们的行为而面临无法解决的难题。



    7、夜不归宿的托词

    同上,对于年轻人来说,夜不归宿的惩罚的严重程度要远超过自己陷害别人而产生的内疚感。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群居的家庭,或者说家族。家教森严,但是好像传授的理念受力不均,重视了高端而忽视了基础,提高孩子修养的基础应当是诚实。

   

    8、不贞、要挟或者性关系后反悔

    当在外面被捉奸后常常出现的状况,或者是要挟大款、大碗时候的杀手锏。我们常说的“穿上裤子就说强奸”是也。道德对于他们已经不值一文,所以利益是他们的原动力。宣扬他们的价值观更是提高他们收益度的催化剂。在这个问题上,新闻媒体的作用是推波助澜。有的时候我怀疑那些娱记都是没有孩子的,或者说他们教育自己的孩子不要相信任何媒体,那么他们在自己孩子心目中的地位到底在哪?说话不负责任的人?对了,他们没孩子。



    9、新房子的诱惑

    我现在才知道,体现我们社会优越性的福利房在腐朽的资本主义制度中也是存在的。

    一些人为了换个房子住就说自己在现在住的房子里面被强奸了,或者被抢劫了。然后政府就会提高他们的排名(他们也得排号),这样他们就能尽快的住尽新房子。



    10、监护权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这句话看来是地球人都知道的。只不过外国好像力度更大一些。有个过激的例子就是,一对夫妇打了自己的孩子被邻居报了警,警察核实后就把他们送到了法院,法官说他们虐待儿童判刑半年,这半年孩子就去了类似孤儿院的地方。当然,咱们这节课说得不是美国民主的话题,而是报假案。所以我们另举一个例子,一对夫妇离婚了,孩子判给了丈夫,妻子向警察报警说发现自己的孩子身上有伤痕(这还算是好的,有的说她的孩子告诉她,父亲或者继母对他们有性侵犯),从而要求警察抓她的前夫,或者前夫的妻子。最终的目的当然是通过法院夺回孩子的监护权。他们没有想到的一个问题是,这件事对孩子幼小心灵的影响是什么。



    11、掩盖再次吸毒或者酗酒

    这也是经常出现的问题,一些戒酒或者戒毒一段时间的人重蹈覆辙继续沉沦,但是他们要给关心他们的人一个说法。强奸是个好的借口,因为好多变态的家伙会在强奸他们的时候强迫他们吸毒或者喝酒。看来电影真的看多了。



    人们常说“再狡猾的狐狸都逃不过老猎人的眼睛”。但是还有一句老话“老虎也有打盹的时候”。所以说,我们要经常提醒自己,面对各式各样的当事人,我们要尽量的提高警惕,因为你浪费的时间可能会导致无辜的市民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为受冤枉的人可能会受到错误的处罚,因为报假案的人会因此而得到他们不应当享有的权利。就像格罗斯博士说过的“不仅报假案的被害人要曝光,被怀疑的无辜的人也必须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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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三十八)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十一章 犯罪现场特征》 第一讲



    “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这句话是老孔的名言,是对一般规律的总结。刚才看了网上一个帖子,说温故知新未必偏要当老师,把“师”理解为老师是一种多年来形成的狭义的解释。“师”可以理解为一种进阶性的经验,所有的老师都是从学生过来的,当你不断的温习旧的知识,并且通过自己的思考而领悟到更多、更深的东西,那么长此以往,你就可以上升到一个“师”的高度。不管是为人师还是为己师。看了老特的东西发现东西文化其实是相通的,老特虽然没拽两句谚语、十四行诗什么的,但是从他作品的结构看,循序渐进应该是他的特点。看了这章的内容感触特别深,许多知识都是在前面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来的,这样既增加了同学们的知识内容,对已学过的东西又进行了加固,一举两得。不过我就偷点懒,主要把新的东西介绍给大家,当然如果篇幅允许,或者行文需要的话,一起再温习一下以前的东西也不是什么坏事。Let's  go!……停!忘了说一句,这章我还是觉得和画像没有什么直接联系。当然,比上几课好点,有其他的联系,哈哈。

    先说什么叫“犯罪现场特征”。它是指犯罪现场作为证据的整体和其独特的特征。这些特征是由犯罪人的行为决定的被害过程、犯罪地点以及随后发生的对犯罪人有意义的一切事情表现出来的。从这个概念就可以看出来了,和上几课一样,它相对于画像来说还是一个边缘的东西。当然,它和画像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说,它是画像所必备的工具,是反映犯罪的载体。就像老特说的,犯罪现场本身就是一个证据。它是犯罪再现的产物之一。

    这么说可能把大家说晕了,其实我自己也很烦恼。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况,自己了解却无法通过自己的表述让别人理解自己的看法。我现在就是这种情况。还是把问题往简单了说吧。犯罪现场特征与被害人研究(死因心理剖析是被害人研究的分支,我这样提醒,大家回忆起来了吧?)是两条平行线,他们自成体系、相互影响却没有重合。不对,重新比喻,应该说他们就像是一条小辫子里的不同股的头发一样,他们虽然不是一股的,但是他们却是编在一起的,但是又有自己的特点与其他股分开。这回您明白了吧?我汗都下来了!从这两个方面的研究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一些个性化的倾向,也就是我上面说的,它与画像还是有点间接联系的原因。画像是通过对行为证据的分析得到的结论性报告。它区别于对犯罪勘察过程中的工作。它是专门描述与侦查活动有关的或对某一犯罪人特征的认定。用汤圆同志经常批评我的话说就是,犯罪现场特征与画像不是同一个分类等级。就像一个是苹果,一个是肉类,两个根本就不能放在一起做比对。我们这里要说这个就是让大家不要犯我的毛病,并且告诉大家,犯罪现场特征到底是啥。我们通过概念可以得知,这个概念有几个层次,犯罪过程、犯罪地点,以及与犯罪有关的一些事情(说了那么多才又转回正题,哈哈),他们的重要性我就不多废话了,就像哲人们说的,一个人不可能踏入同一条河流,世界上没有完全相似的两片叶子,老特也告诉我们,没有相同的犯罪现场,每一个现场都能体现出各自的特性,咱们通过这些特性就能从中找出一些端倪。好,下面咱们对这些要素一一进行分析。

    一、地点类型

    地点类型(location type)是指犯罪现场所处的环境类型。常见的地点类型有以下四种:

    1、室内的犯罪现场(indoor crime scene)。室内的犯罪现场是指那些处于某种与自然环境相隔绝的建筑结构之内的现场,如房间、公寓、楼房、棚子、车库、仓库、帐篷,甚至是洞穴。

    2、交通工具上的犯罪现场(vehicle crime scene)。它是指那些处于移动物体上的现场,如轿车、卡车、船舶、火车、飞机、摩托车、飞艇等。

    3、室外的犯罪现场(outdoor crime scene)。它是指那些暴露在自然环境中的现场,如田野、森林、峡谷、山沟、壕沟、路边、沙漠等。

    4、水下的犯罪现场(underwater cirme scene)。它是指那些任何处于水面之下的现场,如湖泊、池塘、小溪、河流,以及海洋。

    我想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后还有外太空犯罪现场,当然,那是以后要解决的问题,不是现在。咱们看上面四个现场,有的是后他们在同一个案件里会交叉出现,重复出现。我们通过对不同的现场进行分类去区分他们不同的特点。记得我们以前讲过的内容吗?地点、环境的不同,对于证据的影响?大家回去温习一下,说实话,我也记不大清楚了,哈哈哈哈哈哈。共勉吧!

    忘了说一句,上面的分类是老特引用的李昌钰博士的著作。

    二、犯罪现场类型

    犯罪现场,顾名思义就是犯罪发生的地方。但是犯罪往往不是在一个地方发生、完毕的,有的时候会有很多的现场。这也是同犯罪行为相联系的。不同的行为发生在不同的犯罪现场,而现场在不同的犯罪阶段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最基本的,大家都会知道主要现场、抛尸地点这些经常在影视剧中出现的专业名词,咱们现在看看除了上面两个大家耳熟能详的名词外还有什么其他的类型。

    1、接触地点。

    接触地点(point of contact)是指犯罪人最初接触或者猎取被害人的确切位置。当然,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词,因为它包括了犯罪人故意设计的遇见被害人的地点,以及犯罪人对被害人发动攻击的地点,还有犯罪人会将被害人拖至预先选好的主要现场或次要现场。

    这个比较简单,举个例子,我看上了一个漂亮的女孩,并且把她当作我的作案目标。我可能会尾随她,知道她的活动规律、活动范围、行动路线。我不会在她熟悉的地理位置中作案,我也不会傻到在大庭广众下作案。那么我如何能达到我的目的哪?我肯定要把她引诱到我熟悉、习惯的地方。于是我开始设计一个邂逅,然后用欺骗的手法将她引诱到我的控制范围里。这个邂逅的地点,往往就是所谓的接触地点了。当然我也可以采用暴力的手段,我在一个相对人少的时间和地段将她拖入车里,并且将她制伏,然后再带到我要动手的地方。我将她拖入车中的地点就是接触地点。许多电视里都会出现这种镜头,只不过大家都不知道它的转移称谓是什么,同学们如果说“地球人都知道!”我就踏实了,对于上一段的表述我就没有教唆犯罪的负担了,谢谢大家!

    2、主要现场

    主要现场(primary scene)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施加主要攻击的地点。大多数犯罪过程都是在这里度过的,而证据大多数留在这里。于是找到主要现场对于破案来说就是至关重要的缓解了。通过对主要现场进行分析,可以了解很多犯罪人的情况,在《数字追凶》里对于这方面的介绍比较详尽。大家这么熟,我就不多费口舌了。提醒一下,如果有多个被害人在不同的地点受到攻击,那么所有的被攻击的现场都是一个主要现场,另外,抛尸的地点往往也是主要现场。

    3、次要现场

    次要现场(secondary scene)是指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发生相互作用的地点,但是这些相互作用并不是整个犯罪中的主要部分。如果在次要现场中发现了被害人的尸体,那么次要现场同时也是抛尸地点。一个案件可能会有多个次要现场。从本质上说,次要现场包括任何遗留有犯罪行为形成的证据的除了主要现场之外的地点。

    有书的同学会发现,这一段我是一字不拉的全部输入,为什么?因为我也不大了解,呵呵。不敢胡说。从上面的情况看,结合老特说的“所有的犯罪现场都能够被描述称主要现场或次要现场”,那么接触地点其实也是属于次要现场的范围的。我们想想除了接触地点、抛尸地点之外还有什么地方可以称之为次要现场哪?比如,还是上面我举的例子,我是诱骗一个女被害人,那么我和她接触了一段时间,获得她的信任之后下手,那么我跟她在一起的地点是不是都是次要现场?答案是“否”,应当说我对其进行犯罪过程中才算,也就是说我使用了一些手腕欺骗她的地方才是次要现场,如果我只是简单的和她共进晚餐,虽然是为我欺骗她进行铺垫,但是也不应当是次要现场。不知道大家是否同意我的理解。另外,譬如我打算用暴力胁迫她,结果一不留神让她跑了,我在追逐并且在此制伏她的地方,应该也是次要现场。

    4、中间现场

    中间现场(intermediate scene)是指主要现场和抛尸地点之间的任何现场,在这些现场上可能遗留有证据。中间现场包括杀死被害人后用于将尸体运送到抛尸地点的交通工具,以及尸体被最后抛弃之前临时储存尸体的地方。中间现场是次要现场的一种类型。

    这一段我也一字没改,为什么,没有废话,我也加不上什么话,这就是精品。

    不过按照这种分类的方法,接触地点是次要现场、中间现场也属于次要现场,哈哈,这回热闹了,汤圆又该跟我打架了。我觉得我以后要是有了小孩一定会护犊子的。因为别人说我脾气其实挺好,但是一说我写的东西不好就容易急。是啊,写的东西就是我的孩子,呵呵。

    5、抛尸地点

    说白了就是找到尸体的地点。一般情况下,如果是直接用这个概念形容发现尸体的地点,往往就算告诉你,还有另外一个主要现场。被害人是在别处被攻击,而后被运到这里抛弃的。当然,任何时候都有偶然性,所以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不要轻易作出这样的结论。

    在老特的书里提到,许多侦查人员和画像人员往往会疏漏一些情况,我认为导致这些情况发生的原因就是犯懒。要不就是没有亲自到现场去观察,导致缺乏对案件全面的了解;要不就是拿来主义,从相关部门拿来材料没有经过自己的思考盲目认可,我不是说随便怀疑其他部门的劳动成果,但是,如果你打算做好一件事,那么就要亲自去给方方面面把好关;最后一个原因也是我们常说的,外行人办外行事。其实倒不是完全的因为他们犯懒,是由于工作忙碌而疏于专业训练和培养。要知道不论是侦查还是画像,都是要经过专业训练才能胜任的工作。否则不会帮上忙,只能越帮越忙。

    大概就是这样了,今天就先到这里吧。讲了这么多,还是要跟大家说两句废话,其实这些话在前面都已经说了无数次了。上面说的那些犯懒的例子已经很明确了,解决的办法就是不要臆断、要全面。在没有坚实证据的前提下,尤其是不会说话的物证,不要随便的下结论。这个问题我第一次提应该是在犯罪再现的那节课。到现在我估计我已经重复了一百遍了,大家不用去数,我只是强调一下重要性而已。严谨也不要用到我的头上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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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三十九)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十一章 犯罪现场特征》 第二讲



    废话不多说,咱们接着讲。

    上节课讲了犯罪现场、犯罪现场类型,这节课咱们上来先说说现场的位置的问题,以及现场位置与周围环境的关系。这个其实是上节课要说的,不过把它放在这节课里用作承上启下一下也不错,呵呵。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个问题,我个人倒是认为通过对现场位置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找到的一些蛛丝马迹。

    1、谁经常出现在现场以及周围的区域中?

    2、他是如何到达现场所在的地区的(使用车辆、飞机还是步行)?

    3、现场有什么东西?

    4、正常情况下现场上发生过什么活动?

    5、在现场附近的区域发生过什么犯罪行为?

    6、该现场与其他犯罪现场的相对位置如何?

    7、犯罪人是如何进入现场的(交通工具、出入口等)?

    8、犯罪人为什么选择那个现场(故意的、偶然的、为了方便等)?

    9、犯罪人必须对该地区达到怎样的熟悉程度才能找到犯罪现场?该现场是一个随便路过的陌生人都能发现的吗?或者到达该现场需要对该地区有一定的熟悉度?

    看完了上面的几项,同学们是不是跟我有同感了?这就是在为进行画像做准备了,勘查、侦查行为,就像上节课我们说的那样。通过询问目击证人、分析统计数字进行评估,又是归纳法,呵呵。

    好了,咱们现在进一步看看通过对现场的观察可以得到什么信息。一开始的时候不是说三个层次吗?上节课顺着话茬我就把“犯罪地点”的情况跟大家说了,今天咱们讲另外一个,“被害过程”。这个层面又分为接近方法、攻击方法。攻击方法中又包含了很多的内容,如使用暴力的方式、被害人的反抗、性行为的特征和顺序、言语行为(口头命令)等。

    1、接近方法

    接近方法(method of approach)是指犯罪人接近被害人的策略方法。主要包括袭击(blitz)、伏击(surprise),以及欺骗(coe)。上节课的时候我给大家举例子的时候说了第一和第三两个,比较通俗,今天看老特是怎么说的。

    先说伏击,上次就没提这个。其实伏击和袭击在某些程度上有相似的地方。伏击的特征是犯罪人等候一段时间来发动攻击。袭击也有等候,但是更强调它的突然性,它是以一个强力制伏被害人,不给被害人任何反映时间和反应能力,使自己获得控制局面的能力。伏击更“像”是接近方式,而袭击则强调了攻击行为。

    除了等候这一特点外,伏击可能是犯罪人根据预先选定的被害人的规律在某一特定地点进行行凶,也可能寻找一个被害人不注意的,或者是意志力比较薄弱的时候行凶,譬如睡眠的时候。从这些方面看,袭击有前者的特点,后者显然不符合袭击的情况。

    欺骗的特点是犯罪人通过欺骗或者诡计的方法来接近被害人。这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计策来迅速地转移被害人的注意力,或者是通过一个复杂的长时间的计谋来获得被害人的信任。嗯,果然比我说得好,哈哈。不过我上节课归纳的也还可以,是吧,大家捧捧场。

    2、攻击方法,以及攻击方法与接近方法的关系

    攻击方法(method of attack)是指犯罪人接近被害人之后制伏被害人的方法。

    攻击方法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跟接近方法在表述上有一定的交叉,所以经常使人感到“困惑”。人们提到攻击方法的时候会举例说,“袭击”、“伏击”、“欺骗”……咦?听起来耳熟!其实这是大家的一个误解,这三个都是纯粹的接近方法。只不过袭击更加突出攻击性,所以让人们觉得他同时具有接近方法和攻击方法的特性。但是大家一定要区分一点,那就是“犯罪人的接近方法可能包含了攻击方法,如果没有包含攻击,那就仅仅是个接近方法——攻击方法是完全独立的!”刚才说的是联系,现在咱们说一下区别。“攻击方法并不一定与最初的接近方法相一致”。你的明白?不明白?也就是说,接近方法有可能有许多,比如一开始实施了A,后来又实施了B和C。犯罪人在接近被害人后譬如事实攻击行为C。虽然犯罪人的接近方法中包含了C,但是最初的是A。A是最初的接近方法,A≠C,那么我们看出接近方法和攻击方法的区别了。还不明白?好吧,举例说明吧!

在一次潜伏的攻击中,犯罪人等候几个小时,然后从公园的树丛中跳出来从后面用刀具和语言威胁控制被害人。之后犯罪人把被害人带到了一个什么地方实施了什么伤害。好!这个是接近方法。

在一次潜伏的攻击中,犯罪人等候几个小时,然后从公园的树丛中跳出来从后面用刀具和语言威胁控制被害人。然后犯罪人马上将其伤害,这是攻击方法。

这回大家明白了?

好的。

继续。

刚才说了接近方法与攻击方法的关系,现在咱们从另一个方面去看攻击方法。怎么看?咱们可以通过使用凶器和使用暴力等方面来看。譬如口头威胁,譬如拿把枪、拿把刀什么的,或者是从背后拿根绳就给别人“做”了等等,咱们在下面具体说一下。

(1)使用暴力

    暴力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是犯罪人的暴力,另一方面是受害人的反抗。关于前者我们以前说了很多了,在“分析伤害形态”那章里我们讲的很详细。在这一章节里我们主要分析一下犯罪人使用暴力的目的。简单的说,老特认为是控制,“操纵、控制、约束以及支付被害人”。

    以控制为目的的暴力

    1、殴打不顺从的被害人。

    2、窒息好斗的被害人。

    3、咬好斗的被害人。

    4、用绳子将被害人的身体绑住。

    5、使用手铐。

    6、将被害人的嘴堵上来抑止口头反抗。

    口头威胁进行控制、惩罚、性侵犯或致命暴力

    1、“不要乱动,要不然我把你的手绑到你后面”。

    2、“再那样做我就杀了你”。

    3、“照我说的做,要不然就把这东西塞进你的嘴里”。

    4、“一直走,要不然我就好好教训你”。

    无声地使用物件威胁进行控制、惩罚、性侵犯或致命暴力

    1、亮出枪支。

    2、亮出刀具。

    3、亮出棍棒(或其他用做暴力凶器的钝器)。

    4、已经举起来的握紧的拳头。

    5、由于其身材强壮而产生的胁迫。

    6、亮出了手铐(或者其他明显的约束)。

    凶器

    这是一件重要的物证。我们通过对凶器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许多信息。那么什么是凶器?凶器是指取在犯罪现场的(能够利用的物体)或者是被发那罪人或被害人带到现场、用来实施暴力的物体。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犯罪现场都有凶器,有可能是压根就没有,有可能是被犯罪人拿走了。当然,还有可能是犯罪人认为对付被害人根本用不着。在刑侦人员收集凶器这件证据时应该怎么看待他哪?换一种说法,我们要怎么从这件凶器上挖出对破案有用的东西来。

    (1)凶器本身的特征。是刀枪剑戢的哪一类,或者是流星锤当然也不一定。然后看这个东西有什么区别一般物体的特性,它的长短、大小,有尖没尖,有刺没刺,有钩没钩等等。

    (2)凶器的主人是谁。是犯罪人的还是被害人的,或者案外人的,这样可以确定这个案件中涉及几个人,同时可以分析出这些人之间的关系。比如说凶器是被害人的,他打算伤害犯罪人,犯罪人正当防卫把被害人打伤。

    (3)凶器是怎么带到现场的。这也是关键问题,上面说了,有可能是任何一方带来的,也可能是本身就在现场的。这个情况又分了,有可能是“折凳”,本来还有别的正常的用途,只不过恰巧被犯罪人用做了凶器。有可能是藏在花盆里的匕首,那就有可能是有预谋的了。

    (4)凶器是在哪里找到的。这无非是几种情况,第一,被害人身上插着;第二,现场;第三、现场的附近,其他关联现场;第四,没找到。就这几种呗!没什么新鲜的。当然,这些不同的情况给刑侦人员的信息是不一样的。根据不同的情况刑侦人员在继续往下查。

    (5)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什么时候使用了凶器?比如是接近过程中的胁迫、攻击过程中的伤害,或者是性侵犯中的变态行为、灭口行为等。由此可以分析犯罪人的惯技或者标记行为。

    (6)凶器是被如何使用的?自卫?警告?还是强迫、性犯罪?或者直接就是致命的暴力攻击。这些都要一一被区分。认定犯罪情节上具有意义。

    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犯罪人使用暴力,不论是什么形式、方法,目的是一致的。同学们记得这一点。所有的表现形式都是为目的服务的。但是从这些表现中我们可以找到凶手的痕迹。

    (2)被害人的反抗

    伯吉斯和哈兹伍德两位老哥为我们总结了被害人反抗的三种类型,同时告诫我们除了他们所总结的三种反抗外还有一些消极的反抗。老特在引用和评论上面两位老哥的理论时提出了几点意见,在这里我也跟大家先打个底,不然往下讲同学们可能有点不适应。说实话我第一次看的时候都一愣。第一,老特说他们没有讲清楚三种分类发生交叉的情况。这个是人之常情。并不是任何东西都像雪球和煤球有那么强的对比度。就连光还有波粒两项性哪,更别说是人这么复杂的生物了。第二,人是复杂的,老特在这个时候想起这点了,所以对于每个案件、每一个被害人来说都有自己的特点。对于这个被害人来说是特性的方面对于那个被害人来说就未必是特殊的。一个被害人的极端行为对于另一个被害人来说可能就不是极端行为。这个我也理解。我是一个亚洲人,我的皮肤是黄色的,在中国犯案,简报上一定不会提出我的皮肤问题。要是在美国我犯事了,人家第一句就是亚裔,然后咱们老祖宗那些优点就全写上了,“黑头发、黑眼睛、黄皮肤……”,我是龙的传人~~。“极端行为”,想想啊,譬如我被吓一下就歇斯底里,然后就转换性格,当然,这就是极端的行为,一般的也就是晕过去而已。这个放在日本就比较普遍了,他们是民族性的精神分裂,好的时候比人还像人哪!那做的卡通把人性都吹到天上去了,让你觉得那就是天堂。坏的时候你恨不得想那地方为什么没有沉下去,整个一个出恶魔的流水线。大家明白了吧。什么?这位同学说我有民族情绪,对啊,我是有,因为我是中国人。日本人都是二X,哈日的都不能进祖坟(很平静的说,根本无需激动)。打住了,这个问题咱们以后再谈,谁想谈下课报名。讨论之前必须读三边《四世同堂》。第三,来了啊,同学们听好了,老特总结出了一种“消极抵抗”叫——顺从。谢谢。这种情况真是很极端,被害人顺从(victim compliance)的概念是指被害人迅速地、毫不犹豫地服从犯罪人命令的情况。非常恰巧,我在看A片的时候真的见过,日本的,同学们领会了吧,这里也不多说了。好了,咱们进入主题吧。

    被害人顺从

    老特说这类被害人的想法是,可能会想自己做什么反抗都没有意义,而且会带来更大的伤害,如果顺从不反抗,犯罪人达到自己的目的后会放他们走,这样是避免受到更大伤害的一种方法。当然,顺从不代表没有犯罪发生。

但是他们好像没有想,如果犯罪人想先奸后杀怎么办?

消极反抗

消极反抗(passive resistance)是指被害人以一些平静的方法来反抗犯罪人。我看到这里的时候不知道为什么第一反应是甘地,当然我也知道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这里说的消极反抗是指不顺从,比如是被害人拒绝服从犯罪人的命令,或者被拘禁的被害人拒绝饮食。

口头反抗

口头反抗(verbal resistance)是指被害人用语言来反抗犯罪人。譬如:“不要碰我”,“你要强奸我,就先杀了我”,“求求你,请不要伤害我”,“放我走吧,我不会告诉任何人的”。头两句还象话,后两句就是求饶了,不像反抗啊!不过老特说了,这个口头反抗包括了求助、喊叫、恳求、口头表示拒绝,或者与犯罪人进行谈判等。服了,但是我想最后那个例子应该不是谈判。

身体反抗

身体反抗(physical resistance)是指被害人用身体暴力来反抗犯罪人,包括拳打,牙咬,指甲抠,最后是……逃跑(也是一滴汗)。从上面的介绍来看,身体反抗是狭义上的反抗。在这里,我们强调一下,如果受害人提到了身体反抗,那么我们要检查一下受害人的身体,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体,通过检查来验证受害人的话。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伤痕,或者没有受害人所说的痕迹也不一定说受害人就是在说谎。比如,一个受害人说甲在对他进行抢劫时,自己用随身携带的立刀将腹部划伤,受害人是个美术老师,刚上完手工课,呵呵。结果当警方根据受害人的指认找到嫌疑人的时候,发现该嫌疑人没有受害人所说的伤痕。事实上嫌疑人确实没有受伤,因为刀比较小,只是割破了他的衣服,警察在搜查时在垃圾箱中找到一件被划破的皮衣。

呼!累了,今天说的太多了。大家回去慢慢消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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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四十)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十一章 犯罪现场特征》 第三讲

出去玩了一圈,耽误了几天,不好意思,现在接着讲。

本章节所说的犯罪现场特征,前两节课大家也听过了,我想应当有些大概的认识,其实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抽象的概念,其中包含了很多内容,让同学们觉得很“立体”,有延续性,而不是一个点。好,下面我们继续来丰富这个概念的内涵。

犯罪现场体现出的性行为的特征和顺序。(可以说,这个课题也是继续上一节课的内容)

所谓性行为,本文的定义是针对犯罪作出的狭义解释,就是指犯罪人性器官、性对象的所有行为。确定犯罪中性行为的特征和顺序可以使侦察人员对犯罪人的惯技和标记行为有更好的认识。在这里我们需要说明一下,根据犯罪现场所体现的特性我们可以得知的是相关的特征,而所谓的顺序我们则要依赖证人,以及被害人的证言及陈述了。当然,这些证据也是包含在广义的犯罪现场证据群中的。

犯罪中的性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正常的性行为(其实也不正常,只能说是相对的)和变态性行为。老特在书里虽然提到了前者,但是却没有进行区别,而是写在了一起,缺乏条理,我把他们分开来讲。当然,对于那些失去人性的凶手来说,或者说对那些有特殊癖好的凶手来说,后者能够更好的区分、确认他们,但是我们当然也不能排除第一种,有的时候“普通”也许也是一种特征,当然,这也是相对于不普通。打个比方,如果连续有多名女受害人报警说自己被人很“绅士”的强奸了,这个凶手在作案过程中非常“有礼貌”,甚至会询问自己是不是太“冲动”了。这个所谓正常的性侵犯就是这个案件的特征了,而“绅士风度”就是这名凶手的标记行为。后者的行为包括:1、肛交;2、肛门舌交;3、人兽性交;4、舔女性外阴;5、口交;6、恋物癖;7、鞭打;8、通过摩擦别人的身体来获得快感;9、封锁阴部;10、吻身体的任何一个部位;11、舔身体的任何一个部位;12、性受虐癖;13、手淫;14、恋尸癖;15、虐待狂;16、嗜粪癖;17、性束缚;18、性祭祀;19、吸吮身体的任何一个部位;20、嗜尿癖;21、窥阴癖;22、阴道性行为。从上面的情况可以看出,上面的行为真的是比较——出人意料,而且不一般,我找不到比较贴切的词语来形容。如果从现场可以发现相关的特征,那么将大大缩小侦察的范围,提高办案效率。

性行为是犯罪人施暴的一种扩展,它可以是出于很多的动机,比如防御(这一点我也没参透,老特有的时候也经常出人意表,哈哈)、警告、实验、强迫、控制、惩罚、性幻想,以至于致人死地的目的。上述的行为有的可以解释,有的甚至无法通过心理学进行分析。有的是因为与性迷信有关联,有的纯属“个人喜好”。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如果凶手有上面提到的一个或者多个特点的话,如果他曾经留有案底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很容易的找到他。当然,这次可能不是他做的,但是,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我们可以顺藤摸瓜找到跟他们有相同癖好的人。

至于顺序,老特没有详细讲。我个人理解,顺序对于每一个来说也是不可复制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就连拿到一个苹果之后怎么吃都能分辨出不同人的性格,性行为这个人类进化的复杂问题当然能把嫌疑人分门别类的找出来。顺序的不同代表凶手的侧重点不同、手段不同,同样是有捆绑癖好的两个嫌疑人,我想顺序应该也是不同的,所以说找到证人,最好是同受害人进行详细的询问是侦察工作所必不可少的工作,当然,这个工作常常被人们忘却,或者当成是菜鸟去做的事情。

性行为,这个在伤害以及杀人案件中出现率极高的情节一直是侦察人员关注的问题,伴随着侦察手段、侦察科学的不断进步,这个使得无数受害人受到困扰的要素同样让犯罪人感到困扰。犯罪现场要做的第一步同样是破案的关键一步。

尸体

提到伤害,或者是犯罪现场,让我们想到的最究极问题的就是发现尸体了。与受害人陈述以及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检查不同,我们面对尸体的时候是问不出任何东西的,也就是说我们除了自己找以外没有任何的陈述性的、直观的解释与调查相结合,并且由此推进调查的进行。但是从另一方面讲,我们以前也说过了,受害人、证人有的时候出于种种目的也许会说谎,或者会有所保留,可是,尸体不会说谎,只要我们运用我们的知识、经验去认真的调查,我们就会有发现。

在尸体研究方面,迪梅奥夫妇有比较深的研究,他们提出了几个关于被害人尸体研究的关键性问题。

1、在犯罪的哪一个过程中,尸体被置于现场现在的位置?

2、被害人或者尸体是如何进入犯罪现场的?

3、被害人或者尸体如何到达犯罪现场的最终位置?

4、为什么尸体被遗留在那个特定现场?

5、尸体的状况如何?

6、对尸体的布置与现场的既成事实相符吗?

7、有证据能够表明犯罪人是把尸体放在当前这一特殊位置上吗?

8、如果尸体被放在特殊位置上,这样布置的意义是什么?

9、这样布置对谁来说是有意义的?

上面的九点,不论哪一点拿出来都能写一篇三万字以上的论文。当然,咱们又不是为了拿文凭,所以就简单的跟大家说说吧。咱不能跟学究似的大谈理论,当然,我也不可能跟一线的刑警一样拿现成的案件跟大家侃。这么着,我给大家拿以前的说过的案例讲讲吧。同学们还记得“黑色大丽花”吧?还有“金伯利鲁恩的疯狂屠夫”。具体的案情就不多说了,大家可以去看我们的材料,咱们在这就说说尸体和发现尸体的现场。

“黑色大丽花”的现场勘验笔录是:白种女性裸尸,弃置于诺顿街区荒地,尸体自肚脐处被拦腰斩成两段,面部朝上,双臂上举,肘部弯曲,两腿笔直伸展,分开角度很大(大于60度),两部分尸体被对正摆放,中间相隔约50厘米,尸体被清洗得很干净,现场未见到血迹,胸部(乳房)遭到严重破坏,嘴自两边嘴角被割开,伤口直至耳根。尸体发现时间为1947年1月15日上午10时许,从尸体上的露水痕迹判断弃尸时间可能为凌晨2:00左右。弃尸地点周围经常有车辆行人经过,未得到目击报告,很明显,弃尸地点并非案件第一现场。

验尸报告:被害人经指纹核对确定为22岁的白种女性伊丽莎白·安·肖特,身高171厘米,体重51.2公斤,蓝眼睛,头发原为褐色,后被染成黑色。因为尸体有被冷藏过的痕迹,所以死亡时间只能粗略判断是在14日下午15:00-17:00之间,死因为头部遭到重击导致颅骨内陷或面部失血过多,还有可能是由于面部失血流入肺部导致其被呛死。尸体被自肚脐处切成两部分,时间应当是在被害人死亡后,但由于尸体破坏情况太严重,且致命伤口过多,所以亦不排除被害人是被活着切割开的。血液基本被放尽,尸体内外全部被用水清洗过,未找到任何精液或类似的痕迹。

(以上选自《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进阶练习1》)

黑色大丽花的现场勘验及尸检报告是比较常规的,可以说是一个范本了,具备了基本要件。这主要归功于犯罪分子,他把所有的要件都做足了,不像金伯利鲁恩,就像捉迷藏一样,让人觉得神龙见首不见尾,案情扑朔迷离。当然,一般来说案件即不会像前者那样齐备,也不会像后者那么残缺。不多说空话了,咱们先具体看看黑色大丽花案。

1、尸体是被处理过的,显然不是第一犯罪现场,尸体发现的地点应当是抛尸地点;

2、尸体处理的非常整洁,没有拖泥带水的痕迹,附近没有拖痕,推测是通过交通工具运到现场的;

3、尸体所在地点是一个公共场合,凶手如此做的目的就是有一个广而告之的目的,表明他/她对被害人,或者是被害人所代表的一类人、一类行为的蔑视;

4、尸体被处理为“小丑”形态,表明他/她对被害人的态度。尸体被切割,通过尸检报告的记录,被害人是经过长时间的折磨之后死亡,推测被害人曾经吃过粪便,凶手对被害人的侮辱行为表现出其有严重的虐待倾向,对受害人这种轻佻女子非常仇恨。

5、尸体与现场的关系并不大,显然是有意在公共场合进行“公示”。尸体很好的摆设在现场,推测凶手对该地点比较熟悉。

好的现场勘验笔录和全面的尸检报告可以给办案人员带来高效率。我上面说过了,尸体不会说谎,但是你要自己把答案找出来。破案需要很多的要素,当然要素多未必能破案。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做的准备越充分,破案的可能性就越大。



下面看第二个的案例——金伯利鲁恩案。

金案的受害人,官方统计是十二人,但是人们认为被害人远远高于这个数字。由于当时的统计以及侦查手段受到技术上的制约,许多案件没有划归到金案里面。就这已知并认定的十二个被害人情况,从发生的地点、抛尸的地点、尸体发现情况,以及尸体被破坏程度和伤痕分析看都有比较大的同一性。我们拿出几个例子来分析一下。

案件一与案件二:爱德华·安德拉西与无名被害人A。

1935年12月23日,在金伯利鲁恩普拉哈大道和东49街区发现了两具裸尸。两名被害人都是男性,白种人,头部被砍掉,尸体均躺在草丛中(都明显不是案件的第一现场),血液被放尽,且尸体都被清洗过,两名被害人的死因也相同----通过颈部肌肉严重收缩可以断定,他们都是遭斩首杀害的。对两名被害人头部的寻找在当天就有了结果:它们分别被埋起来了,一个离尸体大约6米远,另一个离自己的“主人”则有23米的距离。

在普拉哈大道发现的被害人尸体通过指纹比对后确认该被害人是28岁的爱德华·安德拉西,……生前住在该地区的富尔顿路1744号。通过对尸体胃部的检验发现他生前曾经吃过一些蔬菜,比较引人注目的是,他在被斩首前遭到了阉割,生殖器则不知去向……

而在东49街区发现的被害人则是完完全全地赤裸着的,身份无法核实,死亡时间至少在一周前,年龄在40至45岁之间,身高1米71,体重75公斤,黑褐色的头发。尸体曾经被焚烧过,而且在焚烧前被进行过防腐处理,还有,他在被斩首前也同样被割走了生殖器。

验尸后法医认为,两名被害人都死在了一把大型砍刀之下。

案件三:佛罗伦斯·桑蒂·坡丽洛。

1936年1月26日,在金伯利鲁恩东21街一个建筑物边上发现了若干女性的碎尸,随后其他部分在位于东20街的哈特制造工厂东北角被发现。尸体碎块包括两条小腿,两条大腿、右臂以及被横砍成两截的上半身。上述尸块被分别放在一个篮子以及一个麻袋中,同时被发现的还有一套包在报纸里的白色棉制内衣裤。弃尸时间大约是在当天凌晨两点到两点半之间,死亡时间大约在四天前,死亡原因是遭到斩首。尸体是被使用大型砍刀工具肢解的,伤口整齐,曾经被清洗,无血迹外流。经指纹比对核实,被害人是42岁的有爱尔兰人血统的佛罗伦斯·桑蒂·坡丽洛……

案件四:无名被害人B“纹身男”。

1936年6月5日,一颗人头在位于金伯利鲁恩地区边缘小路旁的矮树丛中被发现;在随后展开的侦查与搜索工作进程中,警方在第二天就找到了这名被害人的尸体,尸体是被弃置在铁路警察办公室前面的树丛中。被害人身份不明,二十岁左右,身体强壮,相貌英俊,身上有六处纹身----警方据此推测被害人生前可能是一个水手,衣服成色较新,都穿在身上,未发现能证实其身份的任何物品。头部及尸体无明显的其他损伤,死亡时间大约在三天前,死因是遭到斩首,凶器是一把大型砍刀类武器。从体貌特征以及服饰纹身上来看,该被害人并非金伯利鲁恩地区的“居民”。

(以上选自《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进阶练习2》)

1、上述四个案例,被害人的尸体均被处理过,有的被清洗,有的被阉割,有的把全身的鲜血放净。共同的特点是被斩首。由此可见尸体发现的地点应当不是第一现场。但是从凶手抛尸的地点选择上看,凶手并不是随意抛弃,而是有其目的。可以推测凶手对当地的地理环境非常熟悉;

2、我提供的几个案例中,尸体有的是从建筑物附近发现,有的是从林间小路发现,有的是在荒郊野外发现,其他的八具尸体也是地点不一,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都不是随意可以抛弃的,有的尸体距最近的公路有很远的距离,甚至是山路。由此可见,由于无法通过机动车来运输,凶手要运送这些尸体到抛尸地点应当有强健的体魄。尸体是通过肩扛手提的方式运送到最后的地点的;

3、上面说了,凶手抛尸地点不同,就我们举出的例子看甚至有在警局附近的情况,说明凶手对自己非常有自信,并且对警察有挑衅的目的。其他的尸体凶手碎尸后抛弃,表明他们对被害人的蔑视。

4、凶手对当地环境非常熟悉,如此的抛尸一开始有可能是掩人耳目,到后来发展到与警方大玩猫鼠游戏的地步;另外,凶手将尸体丢弃的地点可以看出凶手对于被害人的态度。他们是有意的蔑视他们;

5、尸体均残缺,有的被害人甚至只是发现部分肢体。可以非常清楚确认的一点是凶手用斩首的方式将被害人杀害,而且是在被害人清醒的情况下进行的。

6、凶手将尸体肢解并丢弃体现了其对被害人的蔑视和侮辱,同时对警察的挑衅行为显示其反社会的性格。凶手作案手段残忍,对象为社会下层人员,而且从其对被害人尸体进行阉割,或者从其肢解女性尸体等行为看,凶手有严重的性变态、性倒错状态。



从上述的分析看,迪梅奥夫妇的总结对于犯罪人行为分析有比较准确的定位,第七至第九项对于连环杀手的认定更是有非常强的针对性,对于区分不同行为模式的凶手有着指导意义。

还是那句老话,尸体不会说谎!



好长时间没写了,有点手生。兄弟们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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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9 21: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四十一)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十一章 犯罪现场特征》 第四讲



咱们接着讲,看看从现场的表现上能再扣出点什么东西来。

选择被害人(victim selection)

被害人是明摆着了,不论是死的还是活的。但是不管是死的还是活的,我们都可以通过查明其背景了解他们的情况。通过了解被害人的情况来了解凶手的特征我们以前也曾经讲述过。这里老特说了一段很精辟的话,我原文摘抄。“每个犯罪人都有他自己的选择标准,这一标准可以满足他们某种特定的需要。需要一个被害人可以是现实犯罪目的的第一步(犯罪人的动机),也可能是其犯罪附属的一部分。在另一种情况下,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可能是其犯罪的全部原因。而在另一个选择标准下她可能只是一个目标,犯罪人为了自己幻想中的对话和行为剧本而选择他们”。每个案件都是有其特殊性的,即便是同一个凶手所为,那么我们从被害人的情况进行分析,这个被害人在凶手的幻想中是出于什么位置,扮演的是什么角色,然后我们从中发现答案。当然,这个过程不是我们上嘴皮子碰下嘴皮子这么快捷随意的事情。就像我们最早说的那样,这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行业,二把刀会把事情向相反的方向引导。通过多年工作的总结,我们看看凶手选择目标的因素,这些因素有可能是单一成立的,也有可能由许多因素同时导致的。

可及性。这主要是指犯罪人能够接近被害人的程度。说白了就是如果抬手就能拿下,对于犯罪人的难度是在太easy了。他们下手是必然的,就要看他们自己的计划或者说忍耐程度了。犯罪人不下手是因为他还有其他的常人不能理解的目的,譬如喜欢上了被害人。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尝过腥的猫是不会放过鱼的。

地点。这里主要是指被害人相对于犯罪人的特定位置。这个因素与犯罪人以及被害人的活动规律有关。跟上面的情况一样。对于地域性连环杀手来说“地点”是他的“领土”,像狮子一样,在这个领地内他就是王,他看上的猎物是不会放过的。

薄弱性。主要是指犯罪人对使用何种方法去接近或攻击一个特定被害人的危害程度的认知。知道什么叫“黄鼠狼单咬病鸭子”吧?知道,好,我就不多说了。

上面三点有心的同学应当已经发现了,他们和犯罪人的风险是有关系的,也就是说,上面的三点是低风险犯罪的要件,犯罪成本低不是犯罪的必然,但是如果犯罪成本低,犯罪人犯罪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不过从分析犯罪人角度看,这几点有些笼统。我们只能通过被害人身边人,或者经常出现的人调查。这样不啻于大海捞针。

关系。主要是指犯罪人利用被害人与自己的关系来选择目标,比如配偶、父母、家庭成员、同事、朋友、室友、医生、老师等。“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另一种说法是“有恩怨就有江湖”,还有就是“没有无原因的爱,也没有无原因的狠”。所以说到上面的关系,同学们可能会说那么可能?负责任的说,有可能的!不然也不会有“黑寡妇”这种连环杀手类型了,不然也不会有“遗弃罪”这种罪名了。在犯罪的世界里没有“不可能”这三个字。当然,也不能随便的滥用。

象征性标准。这是指被害人由于与犯罪人有某种关系的任具有相同性而被选中,比如配偶、父母、家庭成员、同事、朋友、室友、医生、老师等。说一个最醒目的例子,泰德·班迪,美国著名的,应该说是臭名昭著的连环杀手,官方记录是他杀害了36名被害人,实际的数字肯定不止这个数字,通过警察的记录我们可以看到,他的目标几乎都是“白种女性、中产阶级背景、看起来在十五至二十五岁之间、多为大学的学生、留着长至肩或背的直发、额头的头发从中分开”。进一步了解案件后发现,班迪大学期间曾经被富家女斯坦芬尼·布鲁克斯拒绝过,她的外貌特征就是“白种女性、留着长背的直发、额头的头发从中分开”。在潜意识里,班迪把所有的被害人都当作是曾经拒绝他的富家女。

幻想的标准。这里主要是指被害人由于具有犯罪人认为能够满足特定幻想的特征而被选中。这一因素与上面的象征性标准比较接近。区别是前者犯罪人将被害人当作现实的某个人,而后者是犯罪人将被害人将被害人与自己幻想出来的人物相重合。将这些被害人的特征放在一起就会发现犯罪人在选择被害人中的“标记”。

从帮助破案的程度看,后三个明显要比前三个高很多。如何使用是一个问题,要做到全面看问题,不断章取义是很困难的。从一方面看,我们已经不止一次的提醒过大家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然会有上面的因素出现。我们总结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更快捷的解决问题,而不是把问题往这个圈里套。案情是通过这些证据反映出来的,这一点是立足点,希望同学们牢记。



动机

这是后面要非常详细讲解的一个话题,现在我们先点到为止,为后面的课程做一个铺垫。作为从现场可以发现的一项,可以将犯罪人进行基本的分类。

奥·康内尔和索德曼将犯罪动机分为以下几个类型。1、报复;2、纠纷;3、嫉妒;4、暴躁;5、获利;6、获民事赔偿;7、虐待狂;8、不同于虐待狂德性动机;9、道德低下行为;10、精神病患者;11、正当防卫。

老特对上面基本认可,仅仅认为第9、10两点有异议,他认为这两项不应当归为动机,而是一种环境因素,并不是驱使犯罪人犯罪德原因。

说了半天动机,但是我怀疑大家对于动机的概念是否有一个相对清晰的的印象,忍不住了,先说两句吧,等下回说动机的时候重复是不可避免的了。(只说一点点噢!)

动机这个词有很多人对它进行了说明,字典上的解释是“促使人们以某种方式行动或决定意向活动的东西”。有的人认为动机是一种欲望和情感。另外一个老哥认为动机“普遍被认为是一种促使人事实某种特殊行为的心理或感情状态,一种意志活动的诱因”。还有说“一种为了达到某种确定结果而促使行动的动力”,或者是“一种促使人或人的心理试图纵容犯罪行为的诱因或情感”等等。各位放心,引号里引用的话都是牛人说的,权威性不用怀疑。出发点不同,或者落脚点不同,一个词概念的解释会有一些出入。其实说了这些东西后大家心理会有一个标准了,虽然大家可能说不出,但是心里有一个谱来了。再看上面的11类,当我们面临一个案件的时候,我们会把他们对号入座。当然,有可能有的案件会多几个“座”,有的案件或许发现进错电影院了。通过总结每个个案的数据,我们会形成一个整体的观点,譬如在什么季节,什么样的案件会增多、什么的人会有什么样的性格,会从事什么类型的犯罪等。行为学专家看似信手拈来切中要害一句话其实是无数人工作的结果。

关于动机还有很多的内容,既然是点到为止,那么把大家的馋虫勾出来就应该打住了。这个问题三章后再见。



预谋或准备

我们从现场可以收集到的证据可以看出犯罪人的预谋程度,这是从犯罪人带进犯罪现场的作案工具体现出来的。咱打个比方,一个犯罪人用被害人家里的折凳把被害人杀死了,另外一个犯罪人准备了一个月,先是造了一把土手枪,同时观察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作息习惯,最后趁着家里没人的时候用配好的万能钥匙入室将被害人杀死。这两个犯罪人,您说哪一个犯意更大?当然,第一个人要是看过星爷的《食神》就不好说了。但是光看预谋和准备是不言而喻的。

我们在进入现场后,针对这一点我们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犯罪人带来了什么?

2、犯罪人使用了现场上的什么物品?

3、犯罪人离开的时候带走了什么?

4、犯罪人是如何带走那些物品的?

同学们说了,咱们不是说准备吗?3、4说的好像是另外一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问题,您想啊,谁吃完了饭不收拾啊?懒人。对。那么什么人犯事之后不收拾啊?也是懒人。是,你是够懒的,都懒得动脑子。当然是设计得不完善的人,如果想的周全能留下证据让警察查到自己吗?所以3、4同1、2同样重要,同样是预谋的范畴。

说到3、4我们就说说下面的一个话题,逃避侦察的防御行为。这是比把东西“拿走”更加高深的一种状态了。

逃避侦察的防御行为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前、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进行的用来迷惑、妨碍、阻止侦察或司法工作的行为,其目的是隐藏他们的身份、他们与案件的联系或者隐藏罪行本身不被别人发现。通常有以下几种行为。

衣服/伪装

犯罪人通过乔装改扮、带面具或传较大号的衣服或者鞋子来改变他们的外表。他们想通过隐藏自己的身体特征使得证人、幸存者或者是侦察人员在辨认他们的过程中造成混乱。

这一招总体来说是比较“小儿科”的一种行为。我们以前看过的影视节目中也可以了解到,侦察人员在现场取证的时候通过对鞋印痕迹的深浅度可以发现犯罪人是否通过穿大号鞋来进行伪装。乔装也是一样,通过分析现场遗留物反而可以顺藤摸瓜找到犯罪人。侦察人员通过这些证据找到犯罪人的事例举不胜举。所以排除“标记行为”的这一特例外,一般情况下,干这种勾当的应该都是“小贼”。

改变声音

低级的是通过“洽鸡脖子”的办法,提高或者降低自己的声线。高级的通过采用一定的仪器改变声音,使得侦察人员不能了解其身份。这样做的反作用就是,侦察人员可能就知道您是惯犯了,有案底了,或者是行内比较有名的人士,那样的话范围也是缩小了。所以犯罪人使用改变声音的方法也是双刃剑,采用的时候要慎重……哦,说走嘴了。再次提醒大家,我们不是犯罪辅导班,同学们要认清立场。

蒙上眼睛

这个是常识了,如果没这么干他应该多上我们的网站学习一下。要不就是他想上法制进行时直接提高知名度。

选择一天中的特定时间

一般就是夜里了,夜黑风高,那真是“良辰吉日”啊!

如果要是入室盗窃,或者抢劫一下老头老太太,骚扰一下小保姆什么的就是跟上班族一样了,朝九晚五之间了,正常班。当然在这个期间也分,盗窃什么的要在……,我不说了,又跑题了,只说黄金时间吧,那就是在中午时分了,那时候比较困,哈哈。

地点的选择

一般情况下是选择比较隐蔽的场所或者人比较稀少的地方。目的是减少目击证人,并且降低犯罪风险。您想啊,如果被害人喊破喉咙都没人听到的地方是不是很完美的地点啊。

选择被害人

这个我们说过了,但是这里的角度不同。这里主要指犯罪人寻找陌生人下手,这样被认出的机会大大降低。

带手套、带避孕套

老特把这两项分为两类,我看实际上是一回事,都是不想让别人认出自己来。现在的科技很发达了,指纹还有DNA都可以作为证据指认犯罪人。

放火

我记得我以前跟大家讲过,放火烧尸体是非常无知的行为,因为尸体用普通的火根本就不可能烧着。如果仅仅是破坏现场的目的进行纵火也是不明智的,因为根据证据交换理论,你放火的时候也会使新的证据带入现场。

处理被害人的衣物

这招除了羞辱被害人,迟缓被害人报警,减少物证外没有什么作用。当然,衣物能不能作为物证还单说。我上面说的还都是被害人活着的情况,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你把他的衣物拿走,ok,标记行为一般会让老练的警察知道你的行为特征,如果警察再把被害人的衣物找到,那么你的活动范围也给警察提供了侦察的方向。我自己都觉得我在开犯罪培训班,以后要建议冰冰同学建立会员制度,只有登记在册的会员才能看到这些内容。会员要是犯事我们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出出力。

观察或收集被害人的身份证

老特的意思是,如果犯罪人知道被害人的详尽住址的话可以对被害人产生一种胁迫感,使得他们不敢轻易报案,或者减缓报案。我认为这是国外的情况,咱们国内的情况就大不相同了,您想现在的流动性多大啊,我身份证上还是宣武的地址哪,但是我十几年前就住朝阳了。我个人认为,如果犯罪人把被害人杀死并取走被害人的身份证件,这个行为的作用是使得侦察进度放缓,如果公安机关不能确认死者身份的话就会形成“无头公案”,这种案件的侦破率实在是太低了。

不行我不能再多说了……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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