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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4 21: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概率逻辑
概率逻辑是一种形式化、数量化的归纳逻辑。基本特点是运用现代的逻辑与数学工具,主要是数理逻辑与概率统计理论,对归纳逻辑、归纳方法进行形式化、数量化的研究。

1. 古典概率
古典概率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利用研究对象的物理或几何性质所具有的对称性确定概率:任给原子命题P(c)和模型的论域A,|A|=n,而且A中的个体是否具有属性P的概然性相等,如果A中有m个个体有属性P,n~m个个体没有属性P,则称原子命题P(c)(为真)的古典概率为m/n。

例如:质地相同的硬币是对称的,正面和反面的概然性相同,因此正面和反面的概率都是1/2;
再如:排除其他因素,生男生女的概率也是1/2。
重庆市的电话号码是8位数,是由1—10中的任意8个数字构成的,因此任何人要想拨对一个号码的概率是1/108

2. 相对频率
若集合s由n个元素构成,其中m个有属性P,n~m个没有属性P,则我们称S中的元素具有P的相对频率是m/n。
例如:
引用
天鹅 a1 是白的,a2 是白的,a3 不是的白的…… 天鹅an不是白的,n个天鹅中有m个白的,n~m个不是白的。
则“天鹅是白的”在S = {a1, …, an}(为真)的相对频率是m/n。

再如:
引用
如果随机事件A在K次试验中分别有如下的统计:次数n1, n2, ……, nk,A事件相应的出现m1, m2, ……, mk次,A事件试验的概率可以得到mk/nk

如果试验次数越多,频率始终在某一个数上下摆动,这就是事件A的频率,表示为P(A)=P。
例如:
投掷硬币,其正面概率可能性靠几次投掷来确定是不可能的,当我们试验次数上升,概率波动越小。历史上有人作过试验的统计,这一统计说明实验次数越多,正面朝上的可能性越接近1/2。
统计如下表:
nMW
350.6
23500.46
2545000.508
249650000.499

需要注意的是,随机事件A发生的概率不同于A发生的频率。频率是在一个试验组得到的比值,概率则是在K组试验后得到不同频率值的稳定值。概率是至少几个频率值才能确定。

在我们不知道概率知识之前,随机事件就是偶然出现的事件,我们对这类事件出现往往从质的方面分析,凭经验来断定其真假。随机事件的出现是有规律可寻的,运用概率和统计规律,我们可以预测可能出现的事件的概率,利用概率知识分析鉴定结论可能性的大小,准确地对物证进行同一识别,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在侦查过程中,利用概率推理还可以帮助警察从不同概率的判断中进行合理选择,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

3. 警察对现场观察的结论表现为对物证及其关系的陈述命题
陈述分为:为真的陈述为假的陈述可能的陈述。可能陈述是介于真和假之间的命题,这类陈述有一个可能性大小的问题,特别是鉴别两个客体物是否同一的时候,如DNA鉴别、指纹鉴别以及现代声纹、体味鉴别等,都存在一个概率问题。

(二)概率推理
用某类事件部分事件的频率推导出该类事件概率的推理。其推理形式为:
引用
S1是P;
S2是P;
S3不是P;
…………
Sn不是P;
S1~Sn是S类部分对象;
n个S中有m个S是P;
————————————
S是P概率是m/n

例如:
引用
观察了1050只天鹅,发现其中有1000只是白色的,只有50只是黑色的,我们可以推出世界上所有的(或下一次观察到)黑色天鹅的概率是1/21。

这样的概率推理显然要比简单地肯定“所有的天鹅是白色的”(在观察中没有遇到黑色天鹅),或者简单地否定“所有的天鹅是白色的”(当遇到黑色天鹅)要好得多,也更容易被人接受。

概率推理是从部分对象A所具有P性质的频率推导出A类事物具有P性质的概率,从部分推导出整体,结论显然是或然性的。比如犯罪后重新犯罪率为30%—40%就是一个概率,它是统计的结论,具体到一个国家或地区可能并不一样。我们知道DNA数据库就是依据有30%—40%的重新犯罪概率建立的,当数据库里存储了犯罪分子的DNA数据后,我们才能从现场发现的DNA检材与数据库资料进行比对,这样做的目的是有效地震慑再次犯罪的人群,对串案并案也能起到积极作用,从而节省警力,提高侦查的效率。

DNA鉴定专家邓亚军曾这样评价DNA鉴定中的概率问题:DNA鉴定99.99%的准确率是通过概率计算得到的。因为使用的STR标记首先是要有一个人群统计学的数据,比如说一个人的STR在某一个位点的分型,比如是10或者是11,而另外一个人在这一点的分型和他一样的几率是多少?然后综合多少个位点得出来的一个统计学数据。因此,根据统计学数据来定,它不可能是一个100%的数据,只可能是无限接近100%。可以精确到99.999%,一直到9循环,这个0.01的不准确性只是跟概率有关,概率统计上不可能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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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4 21: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对同一认定理论的认识
同一认定理论是前苏联犯罪侦查学家们以辩证唯物论的一般原理头指导,结合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犯罪侦查学鉴定的特点而创立的。美国学者对同一认定理论的研究也在深入。他们认为:应该使对客体特征的定性识别转化为定量识别,并且要为各种同一认定客体建立特征的基础数据库,以便有客观统一的评断标准。重视思维定量研究反映出美国学者重视科学的素质,以及西方学者推崇科学方法的传统。

1. 我国学者对同一定概念的界定
第一,同一认定仅仅是犯罪侦查学鉴定的理论基础与方法,而非所有刑事技术鉴定的理论与方法。认定与犯罪有关的人或物是否同一,是犯罪侦查学鉴定的标志。这是所谓狭义的同一认定理论。

第二,同一认定是一种判断认识活动,科学检验只不过是认识客体特征的一种手段。从这个基本点出发,可以把整个刑事侦查的过程看成是一个大同一的认定过程,它是由若干个小的、局部的,具体人、物、事的同一认定构成的链条。刑事侦查活动以所要寻找的犯罪人为被寻找客体,以各个嫌疑人作为受审查客体,通过一系列局部的同一认定,最终判断嫌疑人与犯罪人是否同一。由此看来,犯罪侦查活动的主线就是由同一认定链条所构成的,侦查活动是由同一认定目标驱动的。因此,同一认定理论是整个犯罪侦查学的基础理论。这是一种广义的同一认定理论。

第三,对同一认定要作严格限定和解释,即凡是具有明确的同一认定目的(以查明被比较的两个事物是否同一为目的),以特征比较做为基本手段的认识与鉴别活动,均属同一认定。同一认定理论是刑事侦查学的基本理论之一,但不是整个刑事侦查学的基础理论。没有理由把同一认定理论死死地限制在狭小的圈子内,同一认定理论也要发展。这就是限定与发展的同一认定观。

2. 对同一认定类别划分的不同看法
第一,按照认定内容的特定意义,分为“种类同一认定”“特定同一认定”所谓“种类同一认定”,即认定被比较的两客体属于相同的种类,但未必是同一个客体;而“特定同一认定”是指某具体客体的同一认定。

第二,单一的同一认定观点。这种观点的基本出发点是:世界上同一的客体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它自己。同一认定就是具体的、特定客体的认定,种类的相同与同一认定是两个根本不同的范畴,种类同一认定不具有同一认定的价值,仅仅可以作为同一认定的前提条件。

3. 同一认定的作用
同一认定是犯罪侦查所使用的概念,它要解决的问题是两个物体是否为同一个物体的鉴识。这种鉴识表现在侦查活动以下方面:

第一,客体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给某人留下了印象,如受暴力强奸的妇女指认某一嫌疑对象,就属于这种情形。

第二,客体物在某种条件下留下了能够反映自身特征的痕迹,侦查中发现怀疑对象的特征与我们所发现的客体特征是否能够认定源自相同客体物。如侦查现场来集的鞋印特征与被怀疑对象鞋印在痕迹特征方面是否源自同一双鞋。

第三,同一现场或不同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是否为同一个客体所留,如指纹能否断定为同一个人所留;分离的物体在不同时空出现,那么这两个物体是否为同一客体的部分。

以上分析说明,同一认定是至少存在两个以上对象时出现的,如果对象只有一个,就无所谓同一认定的问题了。两个客体物有某些相似但又不能确定同一,需要科学鉴识来证明客体物是否同一。另外,认定同一的意义在于确定证据或者为进一步侦查提供依据,否证的意义在于重新寻找新的证据。只有当警察认为两个客体具有这两个侦查的意义时,才会进行同一认定的鉴识。

侦查中对同一客体的鉴识是通过客体反映特性来进行的。逻辑思维是,“只有同一个物体,才有相同的属性反映”。同一个物体可以在不同的时空出现,除非条件发生变化,否则属性是不可改变的。
所以,当我们鉴识了不同时空物体具有相同的属性反映,就可以断定源自同一物体,或者它们是同一物体的属性。物的鉴定是通过物的属性进行的,所以只能说是物的相似属性而不能说属性完全相同。例如指纹的鉴识,不同时空条件下的两枚指纹印具有相似的特征时,就可以做出它们是同一个人的指纹这样的断定

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在于客体具有特定性和相对稳定性。所谓特定性,是指物和任何其他物的绝对区别,在自然界并没有两个完全一样、互相同一的物。物的特定性是由形成其特性的条件的特殊性决定的,这种特殊性使我们能够把它和任何其他物区别开来,并正确地进行同一认定。所谓物的稳定性,是指物所具有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其重要特性相对不变的能力。同一认定的客体其稳固性是各不相同的。

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同一认定是指犯罪侦查过程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不同时空出现的客体特征,对这些客体是否同一所做出的断定。

同一认定是侦查这一特殊认识过程的一种认识活动,是获取案件真实性的必要过程。现代科技的鉴识技术为鉴识物的同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同一认定的特殊性,决定了鉴识人员专门知识和认识方法的重要性,因为他们的工作直接为诉讼或侦查提供证据的依据。

(二)关于同一认定的理论基础问题胡卫平在《同一认定理论及其逻辑分析》一文中认为:“同一认定是鉴定人在对客观存在的检材进行观察、测量、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判断的过程,这一过程不是归纳,也不是分析或综合的过程,更不是主观推测或假设,而是建立在逻辑,同一律,基础之上的演绎推理过程。"

所谓同一是对不同时空条件下两个客体的认识,是运用科技手段鉴识表面上不同的物体是否为同一物体的过程。我的看法是,鉴识中所蕴含的哲理可以从哲学认识论角度进行分析,但这一问题本身不是哲学问题;从逻辑角度研究同一认定,是否就是“建立在同一律基础上的演绎推理过程”呢?这一看法也值得商榷。

胡先生对认定指纹同一的推理过程做了刻画:
引用
大前提:“各人各指的指纹只能和自身相同”
小前提:“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有个特征相同”
“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均客观充分地反映了客体的特性”
———————————————————————
结论:“现场指纹是某嫌疑人某指所遗留”

胡先生认为:在这一推理过程中,大前提是通过不完全归纳法得出的,在理论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证明;小前提“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均客观充分地反映了客体的特性”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大前提中的指纹是就指纹的整体而言,而现场指纹多是残缺的,所以一般不可能客观充分地反映作案人的指纹。小前提“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有个特征相同”是鉴定人员通过观察得出的判断,到底需要多少个特征,特征的数量和质量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特定化,没有客观标准,完全依靠鉴定人员的经验判断,而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出“现场指纹是某嫌疑人某指所遗留”的结论,其推理形式也有逻辑错误。因此,得出的结论具有或然性。

胡先生对这一三段论推理大小前提的评析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按照三段论推理的前提来看,大前提“各人各指的指纹只能和自身相同”是一个极高概率的统计结论,只是没有办法证实这一命题而已。

小前提“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均客观充分地反映了客体的特性”为何不成立呢?

只要我们制定了客观的标准,它就可以基本上反映客体属性;至于“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有x个特征相同”难道全是鉴识人员观察得到的吗?难道观察就定不可靠吗?还有,特征数量到底要多少才是标准不是我们说了算而是由专业人员来确实的问题。比如我们国家现在的标准是16点相同可作指纹同一认定,德国11点相同。标准是有的,关键是看标准的科学性问题。

在我看来,推理的前提如果达到了客观的科学标准,就可以作指纹同一的认定。结论即使不是必然为真的,也可以被普遍地接受。至于作为指纹鉴识中主体主观性问题所带来的问题,那是任何科学研究都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对于具体的同一认定而言,鉴识人员的鉴定结论当然是侦查和法庭证据的可靠依据。有些特殊、复杂、有争议的案子,可以从认定内容,从法律程序、科学严密性、现场指纹采集客观性、失误概率以及专家可信度的角度进行分析,给出一个客观公正的认定。

其实,结论的或然性告诫我们,侦查结论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结论的相对性并非是否定结论的理由而是科学认定同一的依据。

我认为,对指纹同一认定的思维过程是一个严密的思维三段论推理,推理如下:
引用
具有相同反映属性的不同时空的物体是同一物体
经鉴识,这两枚手印有相同的反映属性;
——————————————————
这两枚手印源自同一物体(某一具体手指)

这一推理形式应该是指纹同一认定的模式。不同的鉴识内容构成不同的小前提,结论完全由小前提——签识结论所决定。在侦查中,鉴识结论除了取决于鉴识的法律程序、设备、鉴识过程的科学性等客观因素外,也取决于鉴识人员的经验水平等主观因素。实质上,侦查同一认定(如果仅把它限定在侦查前期阶段)大多数是由技侦人员用科学方法做出的。

在实际侦查中,鉴识人员应该是中立的科学工作者,是侦查中的专家证人,他们在法律规定程序条件下所作的结论应该是公正和客观的。当然这种公正和客观的结论并非全部都正确,有时由于条件的限制结论也可能出现失误的情况,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鉴识人员在认定同一中的作用。比如DNA亲子鉴定的概率是99.99%,但DNA鉴定也有失误的时候(本书有这方面的介绍);我们不能因为有失误就否定整个DNA鉴定的作用,指纹鉴定也是如此。

同一认定的结论分肯定和否定以及带倾向性的几种。所谓倾向性结论就是倾向于肯定或倾向于否定,倾向性结论应该用量化的命题做出。比如可能性或不可能性的概率分别是多少,做出概率认定的条件是什么等。我认为,同一认定的结论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构成证据链,才能充分地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单一的证据可能具有侦查的价值但可能并非案件本来的事实,这种证据也可能不被当做法庭证据来使用。

进行同一认定结论的可靠是建立在小前提可靠基础之上,而小前提是由鉴识人员通过比对两物体客观属性做出的结论,他们的思维是比对推理,推理形式如下:
引用
A 物体具有a、b、c、d反映属性
B物体具有与A物体相似或相同的a、b、c.d反映属性
————————
A与B反映属性相同

对同一认定结论的可信度依赖于被鉴识对象属性的可信度。鉴识人员对物体同一认定的思维是信赖于客体属性的比对。有些物体的属性,比如DNA亲子鉴定同一的概率高达99.99%,因此对DNA的亲子鉴识结论就应视作必然。再如两截木棒同一的鉴定(局部和整体物的鉴定),如果属性相同,结论就是必然的。有些同一鉴定,如弹痕同一的鉴识、指纹鉴识、咬痕鉴识以及声纹鉴识,结论就应该用概率来表达鉴识同一的可信度。

同一认定结论是证据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它从科学角度认定了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与所怀疑对象是否同一。不管是DNA的鉴识、指纹的鉴识都只能是证据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单独的证据只能说明某一方面的问题,如现场作案的工具——一截木棒与犯罪嫌疑人家里的一截木棒证明是同的,这只能说明犯罪嫌疑人使用了这根木棒行凶;枪弹同一的认定只能说明作案人使用了同一把枪作案,这为并案侦查提供依据;指纹同一的认定只能说明嫌疑对象到过这个地方。所以,这些认定的证据与其他证据一起构成证据链条。
如果同一认定结论出现与证据链条不协调的证据,这一认定就有否定的证明价值,如果这一证据经核查后是真实可靠的,那么所有的证据就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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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4 23: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汉森的观察渗透理论,科学的观察渗透着理论,渗透着人的理性思维,现场搜集证据并非完全凭感觉感知现场。另外,现场搜集的证据还必须进行鉴识,必须对搜集到的证据进行认真地逻辑思考,分类整理,比较鉴别
通过甄别环节,警察才能初步认识现场证据哪些是真的,哪些证据对侦查有意义。通过甄别环节,警察才能排除明显虚假的证据,罗列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证据,为下一步侦查打下基础。

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辨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不同,审查的方法肯定就不同。
物证和书证真伪问题应该由鉴定人员解决;
对证人证言就要区别了,如果出现几个版本的证人证言,就要区别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对存在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证言要进一步证明哪一个证言为真;
对于鉴定结论也要思考,比如现场对物证是否污染,现场有无被破坏的情况,勘验人员业务素质等,有时,还可以重新审查鉴识结论,提高结论的可信度。

(一)分类法(classification)
根据事物的共同点(主要是本质特征)和差异点,将事物区分为不同科类。分类是以比较为基础的,当比较区别出事物的共同点和差异点之后,再根据共同点将事物综合为较大的类,根据差异点将事物划分为较小的类,从而将事物区分为具有一定从属关系的不同等级的系统。

分类作为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有一个从现象分类到本质分类,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分类到更深刻的本质分类的逐步深化的过程。分类这种思维对于社会实践和科学认识都有重要的意义。逻辑学中,分类是划分的一种形式,是专门指以对象的本质属性为根据作的划分。划分出来的子项具有较稳定的性质。这样的划分,同以对象其他属性作为划分标准的一般划分比更具有科学性,所以是划分的一种高级形式。由于是用本质属性作标准进行划分,分类后的子项在分类后形成的系统中有比较固定的位置。

例如,我们可以按照杀人性质不同将杀人分为:仇杀谋财情杀强奸政治谋杀迷信精神病杀人等;对侦查材料的分类按性质可分为:案件性质作案人情况作案地点作案时间作案工具作案过程作案动机等。

分类的主要目的是使材料相互关系更清楚、系统化和条理化。这对下一步的侦查无疑是有帮助的。

(二)比较法(methodofcomparison)
比较法是确定对象之间差异点和共同点的逻辑方法,是人们根据一定需要和标准,把彼此有某种联系的事物加以分析、对比,从而找出它们的内在联系、共同规律和特殊本质的方法,是一种整理经验材料的方法。
比较法可以作如下刻画:
引用
A:pqrs……n属性
B:pqrstw……n属性

客观事物的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是比较的客观基础。比较是科学的认识方法,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是理解现象的钥匙”,包括质的比较(定性比较)和量的比较(定量比较),还有同类比较(类比),异类比较,这就使此较在更广的范围和空间进行。科学的比较法不仅要求对事物的不同过去、不同领域或不同的阶段进行比较,找出它们的共同点和相异点,而且要求对事物、过程本身内部矛盾进行比较,以便深入揭露所考察过程所存在的矛盾。

比较要注意的是:比较是对事物或现象之间的具有可比性对象的比较,任意的两个事物或两类事物间不能获得正确而有意义的结果。没有直接内在联系的事物或概念不能进行比较;任何比较都是在一定的关系上,根据一定标准进行的,没有一定标准不能比较。不能把偶然出现的现象作为根据进行比较。

比较是有其局限性的,不能夸大其作用,不能把比较的结果绝对化,要防止不顾内容的形式主义“机械类比”。

对复杂证据体系的比较。对同一个案件,有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证人等提供的证据,我们应该先分析某人提供的证据本身有无矛盾的地方,或者说有无与事实不一致的地方,然后对不同的证据进行比较,在证据中找出相同点或相异点。

如果我们找出证据的相异点,那么就要与常理进行比较,通过比较,礁立我们所找出的相异点是否成立,进而确定证据是否成立。当然,合常理的证据一般是真实可靠的,不合常理的证据是值得怀疑的,不经过证实不能当做证据来使用。

比较法是有用的,它的或然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比较的基础是事物之间属性,事物之间具有可比性。由于甄别方法具有这样的特点,我们在应用这种方法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比较的基础是证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记录等。
当我们从若干证据中进行比较时要切忌犯先入为主的错误。我们所面对的证据是比较的基础,任意地扩大或者缩小证据本来证明的含义都是不对的。

第二,当我们用比较证据之后,并不能据此就否定其他方面所提供的信息或者其他与之相悖的证据。
有时按照常理来分析是相悖的,并不一定就完全是错误的。常理只是一种共性,事物也有其特殊性。比如,某人供认自己杀了人,按照常理,这一证据是没有问题的了,但是,本人供认也有特殊的情况,并不是所有自己供认有罪的人都有是有罪的。

(三)分析法(methodofanalysis)
分析法是在思维活动中把整体分解为部分(或各个方面、特性、因素),从而分别进行考察的思维活动。分析不是分解,分析是把事物整体部分暂时地与联系、整体分开,专门考察部分或局部。

分析的方法也可以细分为鉴伪分析关联分析

鉴伪分析就是把所有在现场中搜集到的证据根据材料的关系、案件的性质、以及鉴定结论进一步分析以否定一些虚假的材料,尽量求得证据的合理解释和材料的协调性。考察的方法很多,比如现场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是否有夸大或缩小之嫌、被告或嫌疑人是否作了不实的陈述,等等。

对证人证言或嫌疑人的陈述要考虑到文化背景、知识水平等因素,要考虑案发时环境条件,包括光线、距离、能见度,还要结合证人或嫌疑人的心理、现场氛围、精神状态等因素考虑感觉失误等因素。

关联分析就是分析材料之间的关系是偶然的或是必然的联系。与案件没有关联的材料我们就要排除。现场证据关联最重要的是因果关联,也就是把材料之间的因果关系搞清楚,暂时找不到因果关系的,随着侦查的进行,因果关系可能会出现。另外,偶然出现的,与案情似乎没有关系的材料不要轻易放过。如现场出现的一个电话号码、物体的搬动、一个不起眼的血痕等。有经验的警察会从这些不起眼的证据材料中发掘出隐含的意义,为破案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总之,我们对于现场调查中搜集到的证据不能完全相信而要问个为什么,如果鉴定结果与现场分析情况不一致,我们也要问,是我们分析错了或是鉴定有问题或是送检材料有问题?只有进行这样的思考,我们才能对证据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四)综合法(methodofsynthesis)
综合法是在思维中,把对象各个部分(各个方面、各种特征和各种因素)联系起来观察,从而把握整体的思维活动。

分析和综合是两种不可分离的方法,片面强调分析或片面强调综合都是不正确的。实际上,考察事物的局部也是在整体中考察而不是单一考察局部,综合也是在分析基础上的综合,所以这两种方法是相辅相成的,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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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4 23: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矛盾甄别方法是矛盾律在侦查中的运用
矛盾甄别方法是运用矛盾律,对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梳理,看是否存在矛盾,存在不协调的证据。如果证据中出现矛盾和不协调,那就说明互相矛盾的证据中有一个是虚假的。弄清虚假证据的原因就可能突破疑案。因此,矛盾甄别方法在证据的审查中是最重要的一种逻辑方法。

(二)思维的基本规律——矛盾律
矛盾律(lawofcontradiction)指同一思维过程中,两种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必有一假。
用公式表示为:
引用
~(A/\~A)
(公式中“~”表示“并非”,“/\”表示“并且”)

矛盾律要求警察在考察证据时,一个反映证据的命题不能既肯定某事物的属性又否定某事物的属性;不能把互不相容和排斥的证据命题都断定为真,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

当我们分析一些案例的时候,可以发现,找出证人证言或者犯罪嫌疑人供述中的逻辑矛盾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这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也需要逻辑知识。下面这个案例是震惊全国的杜培武冤案,这一案子对侦查工作警示意义在于,证据只能用科学来证明,证据只能来自现场而不能来自审讯,证据是需要我们仔细鉴别和推敲的。
引用
1998年4月22日上午,昆明警方接到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报告:一辆昌河警用微型车中发现遭枪击而死的一男一女两具尸体。经确认,男性死者是33岁的昆明市路南县(现更名为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女性死者是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警察王晓湘,时年30岁。

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一份报告推测,王俊波、王晓湘被杀害的时间应是4月20日20:00左右,两人都是被王俊波所携带的手枪枪杀的。初步调查后认定此素属情杀,王晓湘的丈夫、公安局民警杜培武成为唯一的嫌疑人。作案动机是杜察觉妻子与王俊波过从甚密、暗度陈仓,心怀不满。支持警方观点的技术证据还有多位刑侦技术专家的鉴定结论、对杜培武进行的测谎仪测试和一大群警犬对杜培武的“咬定”,更坚定了警方认为此案已无可置疑的决心。在连续17天的审讯中,办案警察对他们的同事杜培武采用了种种刑讯逼供的手段以获取口供,日夜不停的审讯折磨得杜培武求死不得,他违心地答应警方:“你们叫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一起“情杀命案”被杜培武“如实”地交待出来了。

杜培式供词如下:

1998年春节以来,我发现妻子经常偷偷和王俊波通电话。妻子意外怀孕后,更加怀疑她与王俊波有染,我就想教训教训这两个人。4月18日,我打电话约王俊波到昆明参加同学聚会。4月20日,我叫王晓湘与王俊波联系,以到玉龙湾为名把二王诱骗到戒毒所外。我上车后,借口看看王俊波佩戴的手枪,暗中上膛,随即质问二人是什么关系,激愤中开枪射杀了王俊波和王晚湘,并用枪柄击打二人面部把王晓湘的牙齿都打碎了。作案后,我把车开到戒毒所门外,21:20分打了牛奶,制造人在所里的假象,并多次拨打家中电话和王晓湘的传呼假装寻找妻子。21日凌晨3:00,我从戒毒所断墙处潜出,将车开往昆明,弃车抛尸

警方认为杜交待的细节与现场勘察情况相符,进一步证实了他的犯罪事实,遂宣布该案告破。

刘胡乐是在杜案一审开庭前一天傍晚才把该案的所有卷宗摊到书桌上的。作为一名有17年从业经历的律师,他立即发现了案中的疑点:警方说警犬嗅源是汽车刹车踏板上的泥块,可现场勘察记录显示踏板上没有泥块;作案凶器没有找到;有足够证据表明杜没有作案时间;更关键的是杜没有作案动机;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导致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控方在法庭上播放了杜培武“指认”杀人现场的录像和审讯录像,录像上杜“承认”了作案过程,煞有介事地比划着说他是如何如何下的毒手。

刘胡乐当庭指出,这个简短的录像只是审讯过程的一部分,杜的无罪辩解和被逼供的场面被省略了,希望当庭播放全过程。

他辨解道:
第一,程序严重违法,刑讯逼供后果严重。杜的伤情已由驻监所检察官验证并拍了照片;
第二,没有证据证明杜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律师获取的证据表明杜并不知道二王的关系;
第三,客观上杜没有时间实施杀人行为,定案的关键作案工具手枪下落不明,警犬的气味鉴定也有疑惑。“综上所述,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宣告被告人杜培武无罪。”

1999年2月5日,一审判决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刘胡乐坚信杜培武是无罪是因为他对杜案中证据的深刻洞察,法庭公布的录像有缺漏说明有问题、作案枪支始终未能找到、杜客观上没有作案时间、杜对自己的供述有反复等。另外,证据没有严密的逻辑协调性,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杜培武应无罪释放。
引用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杜培武持枪报复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的意见有值得采纳之处;改判杜死刑,缓期2年执行。
刘胡乐认为:
既然杀了人,就该判处死刑,如果没有杀人,则该无罪释放。

刘胡乐对云南省高院判决的分析是符合矛盾甄别法的,分析深刻地说明法院在判决中的问题。这一案件的整个辩护过程说明法律工作者除了必备的专业知识外,逻辑知识也应该是必备的素质。
引用
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了凶残绝伦的杨天勇犯罪集团,杨天勇集团成员交待,他们在两年前杀死过两名警察并抢走枪支!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负责人闻讯大惊,立即将杜培武案情况上报。2000年7月12日杜培武出狱。稍后,云南省高级法院法官向杜培武宣读了再审判决书,宣告杜培武无罪。

(三)运用矛盾甄别法的时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矛盾律揭示了互相矛盾的两个命题不可能同真,侦查中,互为矛盾的证据不能当做证据来使用。如果出现矛盾的证据,警察必须查清出现这种矛盾的原因,尽力查出矛盾证据中符合事实的证据并给出合理的解释,否则相关的案子就是疑案。下面这一案例中的证人证言就出现了矛盾,这种矛盾证言是不能当做证据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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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全国的辽宁省朝阳市市长刘相荣错案。刘相荣先由朝阳市双塔区法院以认定刘犯受贿罪判刑8年,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认定刘相荣无罪。改判的主要理由是证人证言有反复,主要证人杜玉霞未出庭作证,证人刘、张在法庭上翻供等,从而认为定刘相荣受贿罪证据不足。在这一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一共有三个,主要证人杜玉霞是主动向市检察院检察长揭发刘相荣受贿行为。其他两个证人一个是市华星公司总经理刘某和港商张某,这两个证人的证言都不支持杜玉霞的证言。刘作证说:“所谓行贿并未在华星落账,如果是行贿必须经过董事会讨论通过”,刘的证言否定了杜玉霞的证言。港商张某在被关押八天之后肯定了行贿29600元,后来一出检察院大门就向有关部门否定了自己的证言。在法庭上他一再翻供,称“自己在检查机关说了违心的话”,说刘相荣是无辜的。

这一案子出现了三个证人,三个证人的证言出现前后不协调,出现自己否定自己证言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据此做出刘相荣无罪的判决是合理的。

用矛盾甄别法分析证据,对侦查而言,最有侦查价值的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真实的反映,是所有证据一致,不出现任何矛盾,说明事实的证据非常充分;当然,最有侦查价值的否定的证据—对否定客观事实证据的理解,证据出现了前后矛盾,不一致,不充分。如果出现了这些情况,警察有理由对证据可信度打折扣,有理由怀疑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不仅如此,来自其他方面的信息如果和证据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也会产生这种怀疑。对于证据可信度的增加来自对证据证明意义的印证,如果来自其他方面的信息能够证明证据的正确性,这一证据的可信度就高。

侦查中,当事人伪装现场或谎报案情时,警察在勘验现场或调查环节,一般能够发现矛盾或不符合逻辑的情节。如果警察不能洞悉其中的隐秘,对案情的估计就会犯最基本的错误——寻找虚无的罪犯。所以,对被害人、发现人的陈述,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警察应该根据社会常理结合侦查经验进行认真的思考,注意发现其中的逻辑矛盾。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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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在东京都新宿区某公寓承做西服的男人,由于嫉妒和债务太重杀了自己的妻子,然后把现场伪装成像罪犯从外部窜入行凶的样子。为了伪造自己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他还出去了一趟,直到深夜1点才回家,随后假装成发现案件的人,向警察报了案。

此案发生在邻街的木质结构的二层楼公寓里。现场位于楼下的六叠房间和三叠房间,房间的出入口有两处,一个是正门,一个是后木门。据发现人即该男人陈述,午后8点出去串了三个顾客家,买了一包茶叶,还买了一些香蕉,准备带给妻子,深夜1点左右回到家里。通走廊的门从里面上着锁,敲门呼唤妻子,却没有人回答,于是破锁进去一看,三叠房间的衣橱抽屉拉开了,衣物被翻得乱七八糟,妻子在六叠房间的被子里被人勒死了。但是,将这些陈述同现场情况对照一下,便发现很多破绽。

说是弄坏了锁头,但这个门是横拉的木板门,锁是从里侧插销锁的结构,门关得好好的,插销部分也未见任何异常。

第一个破绽就是根本不可能从外部弄坏里边的插销锁。因此追问怎样弄坏插销锁的,他又改口说:“因为门从里面锁着,所以我往上抬了一下就把它摘下来了。”照这种说法试验一下,也并非不可能。但是,里侧上着锁就摘门,那是相当困难的,这肯定会使锁的插销变形,或者使上销一侧门框受损伤,应留下一些这样的痕迹,但在现场却根本看不到这种痕迹。第二点,他说是刚一进到屋里,就发现三叠房间的衣橱被翻,妻子被杀。如果这话属实,按发现人的正常心理来说,他不可能还顾着把卸下来的门安上,可是拉门却如前所述,整整齐齐地镶在门框上。

第三个破绽是买来的香蕉和茶叶包放在屋里三叠房间的门底框(日本房屋在两道门底框)上。要想卸下上着锁的入口拉门,必须用双手使劲去抬,那么香蕉和一包茶叶必然得放在走廊上。一卸下门,就看到如此光景,根本不可能再把放在走廊的香蕉、茶叶包等物拿起来带进屋里去。

第四个疑问是发现人当时为什么费很大劲去卸门,他为何不从木拉门绕到六叠房间的外面去呢?妻子睡在六叠屋内,从木拉门一进去就是这个房间的外面。观察一下现场,防雨套窗开了10公分左右,一看便知这是罪犯出入的地方,屋内开着电灯。从走廊出去绕过正门来到这儿,仅仅需要10秒钟,无论是哪一家,男人晚归时,家里人一般都上好锁先睡觉。这个时候回家的主人一般是在正门呼唤,这样唤不醒时,就去敲妻子卧室附近的防雨套窗或后门。一般谁都是这个做法。但是为何这个男人不绕到后门去呢?来到后门的话,就能看到防雨套窗有一部分开了,而且还能看到妻子尸体的一部分。

这一案件中,警察对案件现场的仔细的观察和分析对破案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观察中,警察发现了现场出现与常识不相吻合的地方,而这些就成为矛盾证据,当思考这些不合常理的现场证据,给出合理解释后,离案件真相就不远了。
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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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下午3点,A管区内有一家旅馆发生了杀人案,电话里我了解了一下案情,当天下午1点钟,一个野妓模样的女人领着一位酪酊大醉的年轻男人,来到一个旅馆,女服务员把他们带到房间后,那个男人不脱上衣就在床上仰面躺下来了,索要宿费时,那个男人从兜里拿出钱包,说:“宿费么,明天再说吧。”又把钱包放回去,这时,那个女的说:“这个人带有六万多元钱,你不必担心,明天再说吧。”于是女服务员就回去了。凌晨3点,电话叫服务员,服务员到来门前,稍微推开门问:“您有什么事?”回答说:“请拿些凉水来。”因为房间里就有水龙头,而且旅馆也没特意准备凉水,于是服务员说:“水同您房间里的一样。”听到对方说:“那就算了。”服务员就回去了。据说当时那个.女人穿着一身睡衣站在那里,而那个男人仍睡床上。后来,到凌展5时前后,那个女人穿好衣服自己出来了。她向女服务员说:“店里有事我得先回去,那一位带着很多钱,你还是让他多睡一会儿。”说完就出走了。后来,由于工作忙,服务员就忘了这位客人的事,到了午后2点才想起来,到房间去一看,已经死在床上了。

我听了以上的报告之后认为:娼妓正苦于被严厉取缔之时,必然常常盯住醉客所带的钱财,半夜在客人让她倒水喝时,在里面下毒,然后抢了钱逃掉。这个案子一定也是娼妓搞的杀人案。也就是我已有了这种主观臆断。因此,到现场去一看,枕头附近有水壶和水杯,让一同去的理化工程师化验了一下杯底的微量液体,发现有强碱反应。肯定是服了氧化物毒药。枕套之间有一个大型折送钱包,而里头是空的。因此便下结论:这正如推断的那样,一定是那女人干的杀人案。

另外,向女服务员详细一打听,服务员说,那个女人说她在新桥车站附近一家某串铺做事。我想这些肯定都是假话,但也许能找到什么线索,就命令一组刑警去侦查一下车站周围的饭馆。在某一个莱串铺里发现一个同昨夜的那个女人在长相、穿着上完全相同的女人,婉转地试探一下,她便说:“昨晚与来店的客人一同去过旅馆。”这个被认做是凶杀罪犯的女人就这样被极容易地发现了。

我听了这一报告之后,感到有些出乎意外。这个女人再怎么不要脸,也不至于前一夜刚毒杀了客人,第二天就若无其事地来上班。她若是罪犯的话,肯定老早就逃到别的什么地方去了。这时,我才感到判断可能有误。为了谨慎起见,询问了一下这位女人。她说:“我走的时候,他睡得正香呢,出了什么事吗?"“我是说过他有六万日元左右,但实际上我并没有见过”她供述的态度,也没有任何不老实的地方。这个女人还说那个男人以前就经常到店里来,是个熟客。从她口里我大体上了解了那个男人的身源又了解到死者住在东京的哥哥的姓名之后,急忙向他哥哥了解了一下情况。死者生前十分放荡赛车、赛马、玩女人无所不干,从亲戚到朋友,处处借债,以前在家乡的旅馆里就曾企图自杀。一周前一直住在哥哥那里,出走时留下一张像遗书之类的纸,上面写着“我这是最后一次麻烦您”,然后拿了哥哥五千日元走掉了。这一笔钱肯定早已花光。他不可能有六万日元现款。而且他哥哥也感慨地说:他到底还是死掉了。

在这个案件中,只要我本人稍微客观地观察一下现场,一开始就完全可以有九分把握地判断这是自杀。其理由是,假如这个男人被他人喂了加氯化物水的话,决不可能在床上这样姿势安稳地死去。氰化物的刺激是非常强烈的。尽管已经酩酊大醉,但含在嘴里是不可能毫无察觉。即便是无意中喝了,也不可能一直一动不动地躺在床上直到死去。按过去的例子来看,饮了被他人投了毒的东西之后,此人一定会在行动上表现出希望想爬出屋得救的心情,例如想到房间外面去,或是想喝水,等等。这个男人死时,却在床上仰面躺得好好的,头部端正地靠在枕头上,被子也盖得完好。而且尸体下可以看到小便失禁现象,因此并非是死后把尸体拾到床上的。

本人过去曾经处理过那种将氯化物溶在汽水中,先自己含在嘴里,然后喂给情人进行毒杀的接吻杀人案。也曾对十几例氯化物杀人案件进行过研究。本来我有足够的知识判断该案为他杀是不合理的,百分之九十九的可能是自杀。但我却做了恰恰相反的错误的判断,其原因就在于第一次听到报告时,随心所欲地在头脑里按自己的臆断构思好了作案动机和方法。由于这种臆断从中作祟,那些宝贵的经验和常识也就不起什么作用了。

这一案例告诉警察同行,经验在观察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如果“随心所欲地按自己的主观臆断构思作案动机和方法”,宝贵的经验就可能起负作用。

第二,证据出现矛盾是我们对案情不协调做出的一种认定,矛盾证据是警察对证据进行严密的逻辑分析后所作的结论,矛盾证据既说明了警察对证据的疑惑,也是对证据实事求是的态度。在侦查过程中,对于许多情况的取舍是要费一些工夫的。任命真事物的证据总具有合理性,或符合自然规律或人们的常识。
因此,在侦查中所搜集到的证据在头脑中也要对照人们的一般常理的比较甄别,分析是否存在不合常理的地方或矛盾。在整个证据的分析中,反常的作案手法、反常的作案过程以及反常的痕迹等都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对于事主、目击者或者证人等所提供的陈述我们也要从一般性的常识去分析,看其是否有与常识相悖的陈述,因为这些人也可能受到心理因素、生理因素或者环境因素的影响,他们所提供的信息稍加思索就可以辨别真伪。

我们这里所谓常识是指社会所承认的共识,或者是警察专业经验的共识。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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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的动机是物欲,那么在现场可以非常明显地选择盗窃的目标痕迹。如有钱物被盗窃就可以断定是盗窃案;仇恨的杀人大部分是熟人作案,加之杀人手段一般比较残忍,在使用刃器时一般创伤数量较多;因为痴情而杀人的共同点是可在现场看到被害人衣服被脱光,有性交及猥亵痕迹,阴部有损伤;因强奸而杀人的特点是被害人衣服零乱,下身裸体,可以从衣服或者身体上看到抵抗的痕迹,阴部及其附近有创伤,在阴部及其附近衣物附有精液。其他如打架斗股、争权夺势、患精神病等的杀人都有各自的特点。掌握了各种不同犯罪的共同点,就能对不同的证据作出符合常识的断定。

第三,如果出现了互为反对关系的证据,警察要进一步寻找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不过,互为反对关系的判断可能假,可以都否定,这和矛盾关系的证据是不同的
第四,如果鉴识中出现矛盾,那就说明证据有一个是假的,在不能确实哪一个证据为假的情况下,这两个互为矛盾的证据就没有任何说服力,该矛盾证据就要重新审查。
例如:黄静案在我国司法界所引起的震动主要触及到案件事实如何界定的问题。这个案子之所以引起轰动是几次鉴定出现不同的,甚至矛盾的结论。案子的梗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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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24日,湘潭市临丰小学音乐教师黄静裸死在学校宿舍,其男友成为重要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逮捕,随后由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公安部和中山大学先后作出的4次尸检结论,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其主要案情疑点在于:第3份鉴定报告与前两份完全不同;黄静存放于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人事档案里的几张体检表不翼而飞;本该完好保存的尸体却出现高度腐烂,有关证据也已烧毁,以致部分尸检内容无法进行。

2006年7月10日,女教师黄静裸死案在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宣判。法官宣布,犯罪嫌疑人姜俊武强奸(中止)的罪名不成立。法院用一页半的篇幅来陈述认定的事实,给这起影响巨大的案件画上了暂时的句号。法院认定的是:姜俊武与黄静是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姜留宿于黄的宿舍并提出与黄发生性关系时,黄表示要等到结婚再行其事,姜尊重恋人黄的意愿,而采用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其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接着,判决书批评了检察院:公诉机关没有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而将其行为之一,即被告人姜俊武扳黄静双下胳肢窝这一行为认定为强奸的暴力行为,是事实上和认识上的错误。

判决书还解释了黄静的死因: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仅有这种行为原因,没有黄潜在的病理改变原因,黄静也不会死亡。可见,姜的行为与黄潜在病理是造成死亡的共同原因。姜应对黄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

针对争议的焦点——不同结论的死亡鉴定书,法庭最终采信了最后一份,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理由是“专家组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详细查阅材料,通过先进仪器阅片……根据黄静器脏存在病变的客观事实,结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前后行为过程,证明了姜的行为作用及导致黄静死亡的原因,其鉴定结论更科学、全面、客观真实。”

而湘潭市公安局鉴定认为黄静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和冠心病没有事实基础;湖南省公安厅鉴定认为肺梗死导致死亡证据不足,两份被黄静母亲质疑的鉴定都不被采信。南京医科大学书证审查意见和中山大学鉴定虽然排除了上述两份鉴定的结论,但没有做出肯定性结论,而且这两份鉴定没有经司法机关委托不具备程序效力,也未被法庭采信。

中国目前正在走向法治,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法院判决姜俊武无罪是合理的。因为互相矛盾的证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现有的证据不能说明姜俊武有罪,因此姜俊武无罪。至于法院来信最高人民法院的鉴定,认为其“鉴定更科学、全面、客观真实”。从矛盾甄别角度分析,法院对前面四份鉴定书的评价是很公正、很合理。如南京医科大学和中山大学鉴定书虽然排除了湘潭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厅鉴定,但并没有肯定性结论,因此这两种不同的鉴定或者都是假的(反对关系)。而且这两家鉴定机构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这两个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

以下是一个发生在美国的冤案,造成冤案的直接原因是证据在鉴定阶段出了问题。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搜集基本证据的时候,一个失误就可能导致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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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月4日,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埃默里,发生了一起继父和生母杀死女儿的刑事案件,由于继父是用猎刀割断了年仅4岁继女的股动脉,而他的妻子,也就是继女的亲生母亲,居然成了同谋,案发后她一直为丈夫辩护。案件发生后,这位继父说,女儿是被狗咬死的。

被继父声称咬死小女孩的三条狗,案发前后都没有疯狂的迹象,医学检验也没有任何病状,狗怎么会无缘无故地咬死一个小女孩?这位残忍的继父和狠心的母亲被法庭判处终身监禁。

当继父杀女案闹得沸沸扬扬的时候,记者大卫·波洛克却没有人云亦云。他搜集了以前关于这件事的所有报道,发现记者们把小女孩的继父和生母简单地认定为罪犯,却没有详细的案情分析,没有勾勒警方侦破此案的推理分析过程。而这些是破案最精彩的部分吸引观察眼球的情节。他想,如果女孩真是继父和生母杀死的,而且以割断股动脉这样残忍的方式杀死,那他们的心理也很有挖掘的必要。

波洛克来到恩斯特夫妇居住的农场,采访了他们的几位邻居,从侧面了解了恩斯特夫妇的生活。

1988年黛比结束了痛苦的婚姻带着和前夫生下的两个女儿埃米和埃普尔,与约翰重新组成了家庭。约翰也属于再婚,一直经营着他在埃默尔的小农场。再婚后,他们的家庭生活和谐而幸福。

邻居们说约翰是一个安分守已温和的人,决不可能杀死他的继女。他的农场邻居家确实喂养了三条凶猛异常的狗。

波洛克一次到州议会采访,看到了约翰寄给议员的申诉信,信上声称他是无辜的,他的继女临死前在昏迷中告诉他,她真是被狗咬死的。

看完了约翰的信,波洛克有点被打动,但拿不出一点能推翻原判的证据。小女孩已经死了,死无对证,所以没有人会相信他的话。人们认为:难道法医连伤口是否狗咬过都看不出来吗?难道法医连刀伤都会搞错吗?约翰在监狱已经监禁了三年,感到非常的绝望。罗伯特是得克萨斯州有名的大律师,波洛克去律师事务所拜访了他。听了波洛克的介绍和请求后,罗伯特显得很感兴趣,他说:早在报上看到过有关报道,但因为忙,一直没有静下心来思考。他很欣赏波洛克不人云亦云,佩服他的独立思考。

他为波洛克写了一封律师函,交给波洛克去与警方交涉。警方果然很给罗伯特面子,调来了案子的全部卷宗给波洛克看,还请了当初有关的经手人给他讲解。波洛克也见到了约翰和黛比,见面之后他实在难以相信这对夫妇会以那么残忍的方式杀死自己的孩子。他将这次调查的全部经过和自己的想法都告诉了罗伯特。罗伯特表示,亲自过问这个案子,免费为约翰和黛比进行辩护。他到警察局调出了这件案子的全部卷宗,开始仔细审查那些证据,希望能发现疑点。

起诉人认为恩斯特夫妇有罪的证据主要是下面一些:
1. 约翰宣称埃普尔是被狗咬伤的,警察在栅栏柱和树叶上发现了血迹,但没有找到埃普尔遭到狗袭击的证据。
2. 警方在验尸过程中,发现埃普尔的身上到处都是垂直细长的伤痕和刺伤,起诉人认定这是孩子遭到虐待的明显标记。
3. 警方在恩斯特夫妇家找到一个电发卷和一些按钉,并怀疑就是这些物体造成了埃普尔身上的抓痕和刺伤。
4. 埃普尔腿上的伤口切面非常不整齐,法医认定这是刀造成的。
5. 犯罪实验室对约翰的猎刀进行过分析,推测性的实验证明刀子上可能沾有血迹。

根据以上的证据,起诉人做了这样的逻辑推理:约翰和黛比用猎刀划开小女孩的大腿,割下了肉和股动脉。接下来用卷发夹打她,并且用小的按钉钉她的身体。

关于犯罪动机,起诉人说,约翰被继女埃普尔的行为激怒,在一时丧失理智的情况下,虐待并杀死了她。

起诉人的说法似乎很有说服力,想推翻必须有过硬的证据。罗伯特聘请了权威的法医牙医师米盖尔·丹尼斯先生协助他对警方的证据进行了审查。根据警方当时的照片进行分析,在反映埃普尔背上有许多划痕的照片上,他找到了疑点。经过仔细分析,丹尼斯发现这些划痕是由4条平行的血印组成的,这和狗爪上有4个指甲的情况正好吻合。

埃普尔身上的划痕不是由卷发器和图钉划出来的,而是由狗的前爪留下的。关键是腿上那个巴掌大的伤口,丹尼斯翻看了许多照片,认为伤口确实是刀伤留下的痕迹。如果真是刀伤,那一定是把非常锋利的刀。罗伯特反问:约翰的猎刀会有那么锋利吗?将约翰的猎刀进行鉴定,表明约翰猎刀上的血痕不是人,而是动物的。这一鉴定结论至少能推翻警方“猎刀是杀人凶器的结论”

就在案情一筹莫展之时,罗伯特给丹尼斯打来电话,说他已经找到真相了,埃普尔的确是被狗咬伤致死的。罗伯特打开装有埃普尔伤口情况的照片盒,取出纸袋上写有埃默里医院的照片。埃普尔受伤后正是被救护车送到了这家医院,这里面的照片是在抢救前由医院的护士拍下来的。

医院拍摄的腿部伤口照片上,有一些不规则的痕迹,而到了警方拍摄的伤口照片上,这些不规则的痕迹却消失了。也就是说,医生在为埃普尔进行抢救手术的时候,对伤口进行了清洁和修整。那把锋利的刀,其实就是医生的手术刀。

案情终于真相大白,埃普尔是被狗咬伤致死的。根据这些证据,罗伯特律师要求法庭重新进行审判。新陪审团没有怎么讨论就一致推翻了原判决。真相终于大白,约翰和黛比在熬过五年牢狱后终于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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