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学和侦查专门技术的发展说明犯罪水平和侦查能力都在提高,这是科技发展在犯罪和侦查中的共同体现。
凭经验的传统破案方法让位给科学家了吗?
现代科技向刑事侦查的渗透是否意味着侦查员作用将削弱?
侦查思维—侦查逻辑学的研究对现代侦查还有用吗?
现代的犯罪侦查已经发展成为复杂的科学艺术,一个复杂案件的侦破必须各方面的专家配合才能完成。但警察在整个侦查过程中的作用是其他人所不能替代的。根据科学家们对案件的鉴识分析,警察要组织侦查谋略的设计、侦查措施的实施、追踪犯罪嫌疑人及对嫌疑人的审讯和结案等。不仅如此,法医学、法化学、痕迹鉴定等科学家,他们在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专业鉴识的时候也必须运用逻辑思维。科技提供了获得案件真实的可靠性,但真相的获取还需要科技人员和警察的共同努力。
其实,侦查逻辑学作为研究侦查专业人员思维形式和办案方法的科学伴随着侦查学的发展而发展。发现“人体测量法”的法国人贝蒂隆和把指纹识别法引入刑事侦查领域的高尔顿都是统计分析专家——概率逻辑作为科学发现的方法在这两个发现中作用太突出了,人们至今无法证明“世界上存在两个指纹完全相同的人”(甚至双胞胎的指纹也不同)这一命题。但是,统计分析方法从根本上讲不是实证的逻辑而是归纳的逻辑。统计的或然性不能说明结论命题必然为真。
指纹作为刑事鉴识科学性值得怀疑的另一个原因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曾对认定同一的两枚指纹细节特征符合点数目作过明确的不统一的规定,大多数确定为12点,最少的确定为8点,最多的达到16至17点。而我国则采取质量结合的灵活标准。在指纹同一认定过程中,要把细节特征的数量同它在指纹中的总出现率、它所在指纹某区域中的出现率结合,进行综合评断。指纹鉴识标准不统一说明人的主观因素在鉴别过程中太大——科学性的标准就打折扣了。
引用 对指纹鉴定的科学性,人们几乎从来没有怀疑过。1997年,当一位年轻的英国女警官雪莉·麦凯蒙受不白之冤,对指纹证据提出质疑时,她身边的所有朋友都觉得她疯了。
2002年1月7日,在美国诉利若·普拉兹案件中,宾夕法尼亚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的刘易斯·波拉克法官,在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调查之后,做出了一项轰动性的裁决:指纹鉴定不科学,该案检察官所呈送法庭的指纹证据不予采纳。他认为,指纹鉴定人员可以指出,在两枚指纹之间“发现了几个符合点(和差异点)”,但专家不能“提供特定指纹与被告人捺印的指纹相匹配……的专家证据”,因为这种推论没有充分的根据,不是依据专家的专门知识或经验得出的。刘易斯·波拉克法官曾先后担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和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他的这一裁决自然是非同寻常,它可能使指纹鉴定这一法庭科学的基石出现动摇。
人们有理由质疑指纹作为刑事识别的依据。1993年,在“多伯特诉梅里尔·道制药公司”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阐明了关于证据的联邦标准:只有当种技术或方法可被检验,接受同行评议,知道误差大小,通常才被公认为是科学的证据。美国最高法院对证据的解释,显现出指纹鉴定的一些缺陷。高尔顿所说的640亿人中才能找到一对特征完全相同的指纹,一直没有得到科学数据的有力支持;另外,犯罪现场获取的指纹印记通常不完整,是一些指纹片段;绝大多数在犯罪现场获取的指纹印记是“模糊的”,需要用化学方法进行处理或用紫外线进行辐射后才有可能辨认,与资料库中清晰的指纹印记相比准确性有多高就得打个问号。西蒙·科尔博士评论说,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在法庭上对指纹证据做出限制。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兼法庭科学家詹姆斯·斯塔尔斯说,该判决向指纹鉴定人员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在宣称一个指纹与另一个指纹相匹配之前,你最好再检验一下。”科尔的理解则更为明晰:“在科学共同体中,没有一门科学可以逃脱严格审查。”
引用 2004年5月11日马德里发生恐怖袭击案,西班牙警方在事发现场附近发现了一个蓝色塑料袋,里面装着与爆炸案相关的爆炸物,口袋外表检测出数枚指纹。西班牙警方未能在本国的数据库中,找到与这些指纹相符的资料,就将其资料发往美国,请美方协助调查。同年5月16日,美国俄勒冈州波特兰市一位37岁的民事移民律师布兰登·梅非尔德,因涉嫌与该案有关而被拘留。FBI 特工理查德·韦德宣称,梅非尔德的指纹与西班牙火车爆炸案现场发现的指纹雷同,因此他成了该案的犯罪嫌疑人。5月21日,西班牙警方却查获另一枚嫌疑指纹。这一问题给美国刚刚建立的全国指纹数据库提出了挑战。后来,法院对这枚指纹开展调查,最后确定属于一名叫欧南尼·多德的阿尔及利亚人。梅非尔德终于免遭冤屈。
引用 美国的史蒂夫·柯文斯于1997年被起诉蓄意杀人,随后被判徒刑入狱。法官认为,他曾在马萨诸塞州入室抢劫,并在逃逸中企图打死一名警察。当时除了两名目击证人外,就是指纹识别证据了。警方在现场搜集了指纹后,经鉴定认为是柯文斯的。柯文斯不服,入狱6年后,他自己出钱聘请了外界技术专家为他做鉴定。鉴定人员在印有指纹的杯子上以及罪犯丢弃的帽子和T恤衫上,分别提取了DNA样本,经鉴定,没有一组和柯文斯的DNA相匹配。根据DNA的证据,警察局不得不再次对柯文斯的指纹进行重新鉴定。最终确认,杯子上的指纹不属于柯文斯。他因此获得无罪释放。警方在后来的调查研究中发现,杯子上的指纹属于被绑架者的家庭成员。
自1983年开始,美国的指纹识别技术开始走上了专业化道路,即使如此,每年还是会出现0.8%的指纹识别误差。仅 2002 年,因指纹误差而出现的误判就高达1900起。
过去我们坚信指纹作为人身鉴别 100% 的准确,侦查中从来没有人对它产生任何怀疑。可是,随着法制和科学的发展,人们发现指纹鉴别也会
出现失误,学者们对指纹鉴别和科学性产生了怀疑。
最近,美国加州大学欧文分校副教授、美国著名的指纹专家和犯罪学家西蒙·柯尔,为《刑法与犯罪学杂志》撰写了一篇有关指纹误差的调查报告,这份报告汇集整理了 22 个从 1920 年至今所发生的错误指纹案例。在此之前,美国哈佛大学出版社也推出了《嫌疑身份:指纹与犯罪鉴定的误差》一书。这两本书都不约而同地强调,虽然100年来,指纹已成为我们最重要的身份识别方式,国际法学界对指纹的识别准确度也坚信不疑。
但是,由于现代社会存在不同的种族和生活环境,各个地区的人类指纹和DNA都存在很大的差别,全世界各个地区的技术水平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随着基因生物技术鉴定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多地发现,指纹鉴定不一定完全正确,指纹识别有时也会出现误差,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美国专家柯尔反对用指纹来鉴定身份的做法,他说:“我们不应盲目坚持指纹识别误差为零的说法。相反,我们应该正视错误,广泛研究和学习,找出建设性的方法,避免伤及无辜,减少冤案。”柯尔的研究报告仅采用了为数极少的对外公开的误差事件。报告中所研究的大部分案例,都是在极为巧合的情况下发现并得到反复证明的。比如,经过DNA测试的对比等,经过多种外部因素的对比,最终获得结论,指纹识别存在误差。柯尔认为,指纹识别带来的误差归因于四大要素:
第一,不是专业指纹检验官提供的报告;
第二,指纹鉴定官员不能胜任这一技术工作;
第三,在认定指纹相符之前,没有提供更多的指纹相符点;
第四,只有一位专家为被告检查所有指纹证据,并由他得出结论。
不幸的是,在柯尔研究的案例中,只要有其中一点,那么指纹鉴定就必然会出现偏差。柯尔还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即每个法医实验室都应有一位独立的检察官,以匿名的方式复审法医做出的鉴定。若采用匿名指纹鉴定官制,则可避免复审官员受外界情绪的影响,从而做出客观准确的判断。
当然,采用概率统计方法发现的指纹鉴别法不会因为出现一点失误就退出侦查领域。指纹作为鉴识身份同一的方法在侦查中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指纹鉴定的科学性,许多国家把电脑技术引入指纹鉴识之中。最近,英国在警察中使用了一种便携式的指纹鉴定仪器,警察能够在现场用该仪器提取指纹并与指纹数据库联网,几分钟内就可以与英国所存储的650万指纹进行比对。这种仪器避免了鉴识中的主观因素,效率和准确率更高。
随着科技的发展,除指纹鉴定局限性及科学性受到业内的质疑外,与之关联的笔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等方法的科学地位也同样在质疑的范围之内。从逻辑上分析,这几种鉴识技术都建立在概率统计的基础之上,鉴别过程中人为的因素相对较大,这些决定了鉴别结论可能存在的误差。出现失误是难免的。
下面是一个笔迹鉴识失误的案例:
引用 2004 年 11 月,李某同寝室工友的存折被人三次盗取现金,公安机关对三张取款凭证字迹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三张取款凭证上字迹是李某所写”。公安机关将李某涉嫌盗窃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某提供了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律师也就公安机关送检的检材程序提出疑问。检察机关组织笔迹鉴定专家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为“送检的三张取款凭证上的字迹不是李某所写”。检察院以李某涉嫌盗窃一案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起诉。
书写习惯同一认定有两个基本假定:一是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二是书写习惯具有相对稳定性,这是由人的习惯性思维和习惯性动作所致。根据这两个假定——从逻辑上讲这两个假定是观察归纳的结论——所做出的结论,是经验性思维的结果。问题不仅在于这两个假定的科学性问题,还在于送检的字迹材料和样本材料(被怀疑人的字迹材料)在鉴定过程中是通过特征的比对而认定是否出自同一人所写。而鉴定专家这一推理过程使用的逻辑思维是经验的,而且因人而异——这就不符合科学鉴定的原则。
同一认定的逻辑过程是类比推理:
送检样本具有书写特征:a、b、c、d、e
怀疑样本具有书写特征:a、b、c、d、e
结论:被怀疑的字迹材料与送检样本材料具有相同的书写特征
类比推理的结论命题是或然的,这是常识。
因此这一结论最多只能作为侦查过程中认定作案人的条件之一而起作用,如果把这类认证当做起诉证据在逻辑上就是错误的。
鉴定两份样本的书写特征相同是基于一个人书写的习惯是不会改变的这一假定。但是,如果一个人长期临摹另一个人的字迹,也会改变自己的书写习惯。因此,这还必须加上这样的假定:书写的样本材料必须具有相同时间这一自然属性,否则鉴定专家可以拒绝鉴识,条件的附加增加了推理结论的可信度。但是,符合鉴定条件的样本材料能够保证在鉴定中得出符合事实的结论吗?回答是否定的。
否定的主要理由是,鉴定两份样本书写特征是否相同或者是否同一人所写是经验的推导过程具有猜测的性质——这由推理的逻辑特征所决定;结论信赖于鉴定专家的个人素质而不是信赖于科学——这是鉴定主体经验的局限性。因此,鉴定的结论必须与其他证据材料共同作为证据使用才具有逻辑上的说服力。
在侦查实践中人们经常提出这样的问题:
笔迹鉴定到底是凭仪器还是凭眼睛(经验)?
笔迹鉴定是怎样进行的?
准确性到底有多大?
香gang笔迹鉴识大师梁时中先生在1983年发现中文笔迹的鉴识从来没有经过科学的分析,于是他带领组员用统计学的方法,进行中文笔迹的研究,遂成为这一领域的权威。其做法是选了一般案件中常见的90多个字,包括数字,归纳出不同人的书写习惯。1987年的一篇《从比较的取向论中文笔迹的鉴辨可测参数》,获英国法证科学学会 P.W.Allen 奖。下面这个案例既说明梁时中在笔迹鉴识方面的水平也说明鉴识者经验在鉴识中的重要作用。
引用 1984 年维园男厕发现一具少女半裸尸体,14 岁离家出走女童陈美满被杀害。尸身上有浅红色唇膏写的字,肚脐附近写着“阿迪杀”,左右大腿各写着“义字”、“14号”。似暗示凶手是一个叫“阿迪”的黑社会中人,但警方怀疑报案的 24 岁特技演员陈伟强就是凶手。为了分析在人体上书写时笔迹的变化,梁时中亲自充当试验品,请太太在他身上同样位置写上同样的字,用胶纸倒印出来,与她写在纸上的笔迹比较。“主要证明了,在身体上写,因为身体是圆的,皮肉有弹性,因而字的斜角位会变成直角。”这个实验,证明了尸身上的字,正是疑犯陈伟强所写。他因强奸未遂而误杀女童,还想嫁祸给他的债主叶阿迪,结果被绳之以法,判监禁10年。
正因为如此,梁先生认为,笔迹鉴定比较接近人文科学。判断过程中,仪器的作用不大。“验毒品,仪器测出来有百分之几是海洛因,那很明确。但看笔迹,最好的仪器就是眼和脑,连世界上最精密的显微镜都比不上。笔迹是三维的,在平面上画出线条,有笔压,笔压变化很大;你要在平面上,找出立体的动作。”
但是,依赖个人经验进行同认定是缺少科学和逻辑支持的。这就像类比推理,而且个人的认识很难避免鉴定者主观因素的影响而使鉴识失去客观真实性。把鉴定的科学性依附于个人能力的作法也不符合科学实证精神。
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我国辽宁省公安机关运用计算机对 15000 余枚指纹中全部细节特征进行了统计,多发特征“终点”与“结合”的平均出现率为 43.96%,“起点”与“分歧”的平均出现率为35.73%;而其余五种细节特征的平均出现率均在5%以下,其中“小眼”的平均出现率为1.42%,“小桥”的平均出现率仅为0.6%。这一统计结果进一步验证和完善了我国指纹鉴定的“质与量”结合理论。经过数年的发展,我国公安机关目前在所用的有NEC.Cogent、金指、清华、北大等5个指纹系统,共有2000万人的指纹库。大部分省份都实现了具有三级远程工作站的全省指纹系统,极大地方便了基层办案单位利用指纹系统积累案件信息和侦破案件。在比对算法方面也从原来的有中心比对逐步过渡到无中心比对。在犯罪嫌疑人捺印指纹采集方面,现在活体采集技术也已经趋于成熟,捺印质量好,可直接建库。
20世纪,随着科技的进步,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用新的科学技术装备司法机关。指纹学、痕迹学、弹道学、笔迹学、毒物学、法化学、法生物学以及法齿学、法人类学、法昆虫学、法医学、法精神病学等都相继从侦查学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学科体系。激光、红外线技术、紫外线技术、X射线技术、遥感技术、中子活化技术、空间技术、遗传工程技术等应用到侦查中,侦查手段更加高科技化。高科技被誉为现代的福尔摩斯,科技进入侦查后,疑案不再疑难。下面这个案例很能说明高科技在侦查中的作用:
引用 美国芝加哥一名法官被控贪污,法庭下令其交出财务记录,可他却把所有的资料全部烧毁了,美国税务局科学鉴证实验室依然从灰烬中辨认出了文字内容。科技人员用激光可以认出纸上模糊不清的文字,分辨出60种不同的墨水,还可以利用声波辨别声音,把对焦不准的照片变得清晰,放大极微弱的声音。
高科技的发展为警方提供了强有力的破案手段,在气相色谱法、质谱分析法、光谱技术和电子显微镜的帮助下,越来越多的罪犯无可遁形。
引用 运用化学手段对犯罪现场残留的物质(从灰尘到花粉,从油漆到爆炸物)加以分析,科学家就能揭开隐藏在这些东西背后的秘密。借助精细的气相色谱法或质谱分析法以及高倍电子显微镜的帮助,科学家们已经可以对付 3000 多万种化学分子。依靠先进的分析手段,一些分析家已通晓各种汽车油漆,他们甚至可以就此推断出汽车型号甚至生产地点和年份,由此帮助车祸肇事案的调查。此外,火灾和爆炸专家能详细说出爆炸物的成分,或在火灾现场找出火源。
同样,也没有什么线索可以逃过弹道学家的眼睛。通过射击后留下的痕迹,弹道学家便可分析出武器型号、射击距离和射击角度以及子弹在空中的轨迹和射击的次数等信息。如果再能找到弹壳或子弹,专家们就可以确定子弹是否是从被怀疑用于作案的武器中射出的。
类似的物理力学分析也可以运用到对血迹的分析上。血滴落留下的“尾巴”可以指明血迹从哪个方向滴落,大小则可以说明人的高度,而形状则可以确定角度。这种物理学原理运用最广的领域莫过于对车祸或飞机失事等事故现场的调查与情景重现。
在犯罪现场发现的来自于衣服、地毯、毛毯、窗帘、毛绒玩具或家具的纤维往往会成为破案的关键。为了从中发现线索,法医可以借助相位差显微镜对现场发现的纤维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某种纺织物比对,从而确定纤维的来源。
另一种分析纺织物的方法是利用光谱技术。这一技术最早由德国科学家基希奥夫和邦森在研究光线穿透物体这一现象时发现。在分光计的帮助下,可以了解各种纤维的组成成分。近年来,光谱分析技术已经得到惊人的发展,法医专家们已经掌握了红外光谱显微镜的使用。这是一种足以让犯罪分子闻风丧胆的工具。
另外,DNA分析技术的应用是继指纹技术以来在犯罪侦查领域所取得的最大进步之一。由于DNA数据库是法医学与电脑网络两大科技的系统综合,其海量的信息存储功能和特有的快速准确认定或否定犯罪的特殊功能,已被广泛用于犯罪侦查中。DNA数据库解决的最重要问题是,在诸多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中有前科犯罪人员再犯罪的比例高达30%~40%,多次重复犯罪也占相当比例。因此,如何分析同一个罪犯是否多次作案,为侦查提供并案的依据;利用现场物证与违法犯罪人群比较而快速认定犯罪,以及如何严格管理、有效控制这些重点人群,预防犯罪,已成为警察提高打击犯罪能力的重要内容之一。DNA分析技术的实质与指纹鉴识技术和笔迹鉴识技术一样,都是解决犯罪中同一认定的问题,其在法庭上的证据作用己在立法上得到了保证。欧美许多国家已经建立犯罪DNA数据库,并且已成为这些国家打击犯罪最常用的有力工具。
下面这些来自法医学专业的数据,向我们展示了DNA作为一种鉴识科学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前景。
引用 英国的犯罪DNA数据库始建于1995年,是世界上建立最早的数据库之一,现已发展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数据库。根据英国内政部2006年2月公布的最新数据,截止2005年12月底,英国国家犯罪DNA数据库现已拥有345万份个人及263923份现场生物检材DNA数据。
由于数据库的规模不断扩大,其在犯罪侦查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如一个新的犯罪现场的生物检材经过检测后,其DNA 数据与数据库匹配的几率达到45%,大大提高了破案率。根据英国警察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能够利用数据库的案件的侦破率远远高于其他案件。下面这个表是2004-2005年伦敦地区案件侦破率比较。
案件类别 | 所有案件侦破率 | 利用数据库案件侦破率 | 全年度案件 | 26% | 40% | 入室盗窃 | 16% | 41% | 室外盗窃 | 11% | 50% | 盗窃机动车 | 15% | 24% | 抢劫 | 18% | 43% | 人身伤害 | 14% | 51% |
引用 另据FSS提供的数据显示,用DNA数据库直接破案较多的一个月曾比对出30起谋杀案,45起强奸案和3200起涉及机动车、财产和毒品方面的犯罪案件。截止2005年底,FSS已完成案件比对30多万人次,其中因找到匹配对象而直接破案4万多件。现在,一个现场生物检材从提取、检测到进入数据库比对,一般在14天以内就能出结果,从而可以进行直接认定或否定犯罪。英国的犯罪DNA数据库不但能进行同类案件的比对,也可以对不同类别的案件进行比对。
最近英国某地送检了425例案件的现场生物检材,经法庭科学服务中心进行DNA检测,其中74%的DNA数据符合数据库要求,被录入数据库比对并保存,其中221(52%)个生物检材的DNA数据经过比对在数据库中找到了匹配对象,有48人因此被证实犯罪。
美国是世界上科技最发达的国家,当然也是犯罪率和破案率极高的国家。美国在这方面的资料也是非常典型的:美国的犯罪DNA数据库始于1994年《DNA鉴定行为规范》颁布之后,美国联邦调查局(FBI)设计和制定了美国犯罪DNA数据库的质量控制标准和实验要求,并负责该数据库的管理。目前该数据库由173个实验室组成,包括国家、州、军队及波多黎各的实验室。他们自行研发了一套联合DNA检索系统(CODLS)软件,并被其他18个国家成功利用。美国家犯罪DNA数据库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被判有罪的人的DNA数据库,又称个人数据库。在美国大多数州均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罪犯将被采集生物检材用于建立DNA数据库,部分州、地方甚至还允许采集被警方拘留的人的生物检材用于DNA数据库。
二是现场检材DNA数据库,指在犯罪现场提取的物证,如精斑、唾液、毛发、血迹等。特别是未破案件的检材,通过DNA检测后输入数据库以备今后检索和串并案用。美国的 DNA 数据库发展迅速,个人数据已突破190万份(详见下表),并且个人数据正以每月10000~40000份的速度递增。
美国犯罪DNA数据库规模
人员库 | 1 900 000份 | 生物检材(现场物证) | 80 000份 | 失踪人员数据 | 348份 | 遗骸 | 116份 | 截止日期 | 2005年8月 |
引用 该数据库除了含有STR信息外,对一些特殊对象(如失踪人员等)的DNA数据还增加了mtDNA或SNP等遗传数据。该数据库在打击犯罪中取得了巨大成功,现已通过数据库直接破案11000多起,仅佛罗里达和弗吉尼亚两州就破获强奸案1000多起,并且破获了一批典型案例和疑难案例,如发生在堪萨斯州的“冷面杀手案”,休斯顿针对男童的性侵害系列案,加利福尼亚失踪20年的男孩案等。另外还平反了100多起冤假错案。
目前,美国仍有大约169000起涉及强奸、杀人及绑架等严重犯罪的积案未破,但这些案件的现场物证都在各地的犯罪实验室保存完好。
我国“十五”攻关课题项目“法庭科学DNA数据库关键技术研究”,是将DNA多态性分析技术、计算机自动识别技术、网络传输技术相结合,对犯罪现场生物物证,违法犯罪人员及无名尸体等血液样本检验后的DNA多态性分析结果数字化后,由计算机对其自动比对分析,通过网络技术实现跨地区查,最终实现DNA信息的全国共享的一项攻关任务,进一步发挥DNA信息的破案作用。根据公安部“2004—2008年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建设规划”,在五年内还将建立数十个DNA实验室。随着全国DNA数据库的建立,数据量预期可达到120万,DNA信息匹配率将达到5%~11%以上。
侦查的高科技化是否意味着侦查员素质和作用的降低?
侦查员的逻辑思维能力不再需要而被高科技所代替?
侦查员就像只会进行搜捕的工具,穿着警服会使用手枪就行?
面对着高科技向侦查领域的渗透引起的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美国的刑侦专家如是说:
引用 柯南道尔描写的理想化的侦探榜样——福尔摩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已经被现代的刑事侦查学专家、侦探、牙科专家、病理学家、物理人类学专家﹑精神病学家、文书检验专家、毒物学专家和刑事技术实验室工作人员所代替。
事实上,现代犯罪侦查工作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21世纪对犯罪侦查来讲,最大的变化和进步莫过于科学技术对警察的极大帮助。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已经极大地改进了通讯和记录系统,刑事鉴定技术和犯罪现场检验能力,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远远超出了旧式警察的想象,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各级执法机构的警察在为民众提供更好的服务的同时,也增进了他们打击犯罪和侦查破案的能力。
高科技向刑事侦查领域的渗透不会弱化侦查人员的大脑而只能强化其大脑的作用。警察虽然不是某一个专业的专家,但警察必须具备跨专业的知识才能理解科学在侦查中的意义,才能尊重专业人员的结论并组织侦查。因此,成功的侦查包括以下方面:
引用 遵循逻辑思维规则进行思维推理;
合法获取所有能够获得的物证;
卓有成效地询问所有证人;
合法而有效地询问嫌疑人;
彻底查证所有线索;
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道案件的详细情况。
高科技带来的是智能犯罪,侦查领域里的高科技带来高水平和高效率的侦查。一个优秀的侦探“需要的不仅仅是手枪,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凶杀案件的侦探,他需要具有创造力、想象力和惊人的毅力,具有奉献的精神和耐心”
现代侦查员在智能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是:
引用 具备获取并记忆各种情报信息和线索资料,能熟练运用侦查技术手段,心胸开阔,思维敏捷,分析判断客观,善于逻楫推理的能力。
不仅如此,在这些必需的能力中,逻辑思维的能力是最为重要的:
“如果没有通过具体案件进行推理的能力,那么,获取和记忆线索的能力,有效地使用侦查技术的能力就一文不值。在侦查过程中,思维过程是非常复杂的。按逻辑规则推理是必不可少的,并且要常常进行回溯(逆向)思维,就是说,要‘倒推犯罪发生的过程’(back-wards),为什么会发生犯罪?什么时间?是如何发生的?
所有这些因果联系都必须经过仔细推敲,找出它们之间的固有的因果联系,在彻底探究所有抉择之后,作出结论。”
既然推理的主体是警察,就难免带有警察思维的特征。在侦查过程中,警察要避免推理的主观性,在尊重事实关系和掌握充分事实前提下进行逻辑推理,结论才符合案件事实,推理的结论才具有合理性。虽然侦查是回溯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只要侦查员按照推理规则进行逻辑推理,就能达致案件的基本事实。如果先入为主,不考虑思维的多种可能性,思路狭窄,这样的推理虽然合理,但却并非必然结论。因此,思维的灵活性与严密的逻辑性对于侦查员是非常重要的。
现代警察的心理素质与智力特征一样重要,也是必不可少的:
引用 “情绪稳定、思维敏捷、为人正直廉洁、好寻根问底、善于怀疑、有洞察力、谦虚、能够自我约束和具有坚韧毅力等心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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