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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学] 侦查逻辑和方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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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14: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讲人介绍

李顺万(1952-):男,重庆人,法学学士。现任法律逻辑学教研室教授,硕士生导师。重庆市逻辑学会会员、中国逻辑学会会员、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会员。
主讲课程:形式逻辑、侦查逻辑、中国逻辑史专题研究
研究方向:逻辑学、侦查逻辑、价值哲学

课程介绍

因内容较多,故分为上中下三门课程进行教授。本课程包括:绪论、犯罪证据的搜集和整理、证据搜集的理论及逻辑方法。

引用
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我们从网络和电视上看见了西方国家犯罪形式不断翻新,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在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往往破坏现场以转移警方的侦查视线或嫁祸于人。

因此,利用高科技手段侦破案件、搜集物证和鉴识物证,成为警察搜集犯罪基本证据最重要的手段。基本证据的搜集既为警方确立正确的侦查方向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也为法庭上起诉犯罪嫌疑人提供真实的证据。法庭审理案件时,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均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辩护人也会利用各种高科技手段搜集证据以反驳起诉方。

因此,为打击犯罪和避免冤及无辜,证据的说服力就不能不依赖与科学相关的法庭科学技术,犯罪侦查建立在科学实证基础之上,使我们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观之有形,听之有声,查之有据”,这实乃现代法庭科学发展最重要之因。

科学渗入侦查鉴识的手段很多,如死因鉴识中法医对尸体的解剖、对性侵害案和人身同一认定的DNA鉴识、毒物鉴识、指纹鉴识、声纹鉴识、枪械鉴识、笔迹鉴识、血迹鉴识、牙科鉴识、测谎和心理分析等。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从国外引进了大量现代科技,推动了我国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引进了西方国家先进的法律理念和先进的侦查技术手段。当中国人从媒体、网络和书本认识了华裔微量物证专家李昌钰,并对李昌钰破案所使用的高科技手段有所认识的时候,我们对“微量物证技术”在“现场重构”中的作用也有了全新的认识。“当代福尔摩斯”(这是媒体对李昌钰的评价)破案6000多起(也有说8000多起),哪一起不需要现代科技?

现代侦查,鉴识的科学性更加有效地运用到证据的证实而不是合理怀疑。随着鉴识技术日益发展,昔日的侦探——波罗和福尔摩斯时代——用大脑进行严密逻辑推理,应该让位于现代科技抑或侦探们不再需要严密的逻辑推理?通过研究现代侦查案例,我们对现代侦查科技手段和逻辑思维方法在侦查中的作用得出的看法是:科技本身是智慧的结晶,科技在侦查中的运用本身也需要逻辑思维

因此,科技和智慧是侦查的两翼,缺一不可。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鉴定被定位为“侦查行为”或“侦查活动”。鉴定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科学鉴别并作出鉴定结论的--种侦查行为。鉴定是获取证据的重要侦查措施,它能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来弥补侦查人员的知识水平,帮助司法机关判明证据的真伪。对鉴定的组织实施,是公、检、法机关搜集证据、查明案情、依法行使职权的诉讼活动:鉴定的结论能够提供现场物证之间的因果关联,为警察重构犯罪现场、分析案情、拟定侦查计划提供基本证据支持。因此,侦查阶段技侦人员的逻辑思维自然成为侦查逻辑研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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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6 15: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什么是侦查
侦查是指国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工作包括两个有机联系的部分:

其一,专门的调查工作,包括讯问被告、证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鉴定、搜查、扣押、通缉、追捕等;

其二,强制性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我国专门负责侦查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贪污贿赂等经济案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受理的其他案件等。

由此可见,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阶段,是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侦查的任务是通过犯罪现场勘察、调查访问,获取犯罪发生的情况以及作案人的线索。在此基础上,警察要对案情进行分析判断,断定案件的性质、提出侦查假设,这包括确定案件发展的方向,猜测作案人的范围、制定破案的方案,然后实行侦查,最终破案。

(二)侦查中的逻辑思维
在侦查破案的过程中,从立案、侦查到结案,侦察员要对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侦查手段的有效性、侦查策略和方法的逻辑性等问题进行思考。除此之外,侦查直觉、猜测联想、情景推理、侦查回溯等思维形式在警察思维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警察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指导其思维方法的逻辑学——侦查逻辑学

侦查逻辑学是20世纪兴起的刑事侦查学体系的一门边缘性学科,着重研究侦查破案人员有关的逻辑思维活动及其规律,包括警察在侦破过程中的思维形式、思维规律和思维方法。其主要内容是把侦查过程中的逻辑思维与侦查理论相结合,为警察提供正确的逻辑思维模式和方法,以达到提高侦查思维水平,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从而有效地打击犯罪的目的。

侦查逻辑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一方面,它应以形式逻辑为基础并在其框架内;另一方面,侦查逻辑要体现警察如何在侦查实务中获得“犯罪真相”、“正确的判断”、或者是符合法律程序的、合理解决侦查实务问题的“有理判断”。侦查逻辑不仅仅是一门传授“思维技巧”的逻辑和方法论学科,更是对整个侦查过程的认知思考,目的是发现案件真相。

从研究思维形式这一角度来讲, 警察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与普通人的逻辑思维没有本质的区别,可以说它是普通逻辑和现代逻辑在侦查领域中的运用。由于侦查领域思维的特殊性,侦查思维亦有自己特殊的思维内容,侦查思维的形式亦有自己的特点。所以,不能把侦查逻辑等同于一般的普通逻辑。

侦查是司法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个环节,侦查员的任务有三个:用大量确实的证据证明所发生的事件是否刑事犯罪事件;用证据和推理推导出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运用一切侦查手段锁定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现场是侦查的“源”,侦查首先从勘验现场开始。勘验现场就是搜集证据,在搜集证据基础上开展侦查工作,最后用证据证明侦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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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20 16: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物证技术
在案件发生后要发现物证、记录物证、收取物证、检验和鉴定物证,这都需要专门的技术,物证技术是犯罪侦查特有的内容。

(二)侦查措施
为了查明案情,搜集证据和查缉案犯,侦查员可以采用各种侦查措施,有时还可以采取特殊形式的侦查手段达到侦查目的。为了正确有效地进行讯问,侦查员还可以根据被讯问人的心理状态,运用正确的策略方法,使犯罪嫌疑人如实地交待罪行。

(二)侦破方法
侦破方法是侦查员经验的结晶,是掌握和运用物证技术进行侦查破案必要的手段,是一个侦查人员业务素质的重要方面。侦破方法既有一般方法,也有专门方法。这些都是犯罪侦查学中要研究的重要内容。

侦查实践证明,对一个具体案件侦查的成功,除取决于侦查机关技侦水平的提高及侦查措施的正确,更取决于使用科技手段和采用侦查措施的警察,警察思维能力直接地影响侦查中这些方法和手段的运用和实施,“科技为侦查插上翅膀,智能仍是侦查的灵魂”,任何高科技的运用都离不开掌握此技术的人,何况高科技本身也是人的思维的产物。

因此,在提高侦查技侦手段的同时,培养会用脑的侦查员才能提高我们与罪犯作斗争的艺术水平。列宁说:“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侦查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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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20 16: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侦查的目的是消灭犯罪,自有犯罪以来侦查就存在了。犯罪产生全部警察和全部刑事司法、侦探、法官、刽子手、陪审员等。犯罪与侦查相反相成,是人类社会统治意志和破坏力量对立的表现。

在我国,早在奴隶社会的商朝就出现了中央和地方两级侦查制度的萌芽。秦代,侦查开始从审判中分离出来,有了专门的调查人员。从春秋战国开始,经秦汉至唐宋以后出现了跟踪、内线、化装侦查等秘密侦查措施,还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讯问策略和方法。五代时期,和凝、和㠓父子合著了一本《疑冤集》,这是汇集了判断讼案事例而成的一本著作。到了宋代,无名氏编著有《内恕录》《结案式》,赵逸斋著有《平冤录》,郑兴裔著有《检验格目》,郑克著有《折狱龟鉴》,桂万荣著有《棠阴比事》等。

可见宋朝时候,法医学已经受到很高的重视。可是这些著作大多为判案案例的记录,尚不是正式完整的法医学专著。真正被世界公认为内容完整的第一部正式法医学专著,是宋理宗淳祐七年(公元1247年)时,由宋慈所编著的《洗冤集录》。这些侦查学专著中反映出了我国古代侦查水平。

当然,中国封建专制制度和闭关锁国的农业文明,加之近代世界诸列强强权入侵,使我国侦查实践和理论都日益衰落,使得我国这样一个在侦查理论和实践兴起最早的国家未能形成现代意义上的侦查科学。侦查的衰败导致侦查思维研究出现空白,中国古代逻辑的研究也仅在春秋战国时期一度辉煌,秦汉以来即沉入漫漫黑夜。侦查科学和逻辑学衰败的后果就是犯罪的增加和人治的泛滥。

学者们公认的系统侦查科学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犯罪手段不断变化,尖锐的社会冲突要求侦查体制和侦查方法都要适应统治阶级的需要。近代西方侦查学的发展始于指纹学笔迹学人体测量法三个方面。通过三个鉴定方法的发展线索可以看出逻辑思维在侦查学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1. 人体测量法
法国的阿方斯·贝蒂隆(Alphonse Bertillon,1853—1914年)发现“人体测量法”在侦查史上具有特殊的意义。
1879年7月,贝蒂隆开始了对囚犯的分析比较,并被允许对登记在案的囚犯进行登记测量。他认识到,对于不同的人,他们身体的某些部位的大小、长短可能会一样,但四五个部分的尺码都一样是不可能的。他的这个结论参考了凯持勒定律,贝蒂隆在给巴黎警察总监路易·安德烈的报告中断言:
引用
如果人身高等同的几率为 4∶1。那么,身高再加上一项,如腰的高度,等同的几率就降到16∶1。
贝蒂隆筛选了11项数据:身高、坐高、双臂展宽度、头长、头宽、两额宽、右耳长、左下臂长、左中指长,左小指长、左足长,并计算出11项指标均相同的重复概率为4194304∶ 1。
要是测的项目增加到14项,这种机会便下降到286435456∶ 1。这种概率完全可以保证人身识别的可靠性。

1883年2月20日,贝蒂隆用他的方法成功地鉴别了第一起案子(杜邦-马丁案),3~5月,贝蒂隆鉴别了6名有前科的在押犯,8月至9月又鉴别出了15名,到年底鉴别出26名。1884年,他鉴别出了300名有前科的罪犯。贝蒂隆法则从此诞生了。1892年以后,贝蒂隆法则首先征服西欧,尔后在各国迅速传播。

此外,贝蒂隆还改革了人像辨认照相方法,拍照正面和侧面照片各一张(此法沿用至今)他把人像的五官分解,按形状分类,然后进行人像组合拼贴,供通缉人犯使用(此法亦沿用至今)。贝蒂隆的功绩不仅是创造了人体测量法,更重要在于他首先采用科学手段进行人身识别。在这方面,他是公认的先驱者。


2. 人体指纹学
中外学者一致认为中国是应用指纹最早的国家。早在六千多年前中国陶瓷上已经发现指纹印迹,周朝就有了运用指纹的史实,唐代应用指纹更为盛行。约二千年前,传统的契约均由本人亲自画押,唐代后有“押个花字”、“打个手模”、“点指画字”的说法。但这些是在经济生活诉讼断狱中的应用而没有科学的理论,不能算现代意义上的指纹学。

人体指纹作为鉴别嫌疑人的依据是西方侦查学中最重要的成果,它的发现推动了侦查学的发展。据史料记载,美国显微镜学家托马斯·泰勒在1877年就指出,人的手掌和手指尖端的纹线印迹可以用来鉴别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通过犯罪嫌疑人在现场上或物体上留下的指印,与蜡纸上取下的嫌疑人的指印比较就可以进行人身的辨识。

英国威廉·赫谢尔(1833-1913年)也在孟加拉作指纹实验。他于1877年指出:手指纹理是每个人终身如一的特征。根据这个特征,任何时候都可以准确地辨认出任何人的指纹特征。赫谢尔是世界上第一个作出指纹皮肤乳线花纹具有稳定性结论的第一人。

荷兰医生亨利·福尔兹(1843-1930年)在东京提出用指纹查验刑事嫌疑人的思想。1879年,他在东京筑地医院讲授生理学课时,对遗留在瓦器碎片等器物上的指印产生浓厚的兴趣。他研究了指纹与人种的关系和指纹遗传问题。
福尔兹在一个偶然机会成功地利用酒杯上的指印为警方破获了一起盗窃案,他认为他已经发现了改进警察鉴识方法的钥匙。他还对指纹分类、存档提出建议。并认为人的指纹是终身不变的。1880年,伦敦《自然》杂志发表了他的全部研究成果,引起了轰动。

弗朗西斯·高尔顿(Francis Galton,1822-1911年)1895年在伦敦发表指纹鉴定法,他的研究结论是;如果每4个人中有一人的一个指纹与另一个人一个指纹相同,那么按10个手指计算,则有640亿人才有一个人的10指纹与另一个人重样。就全球现有人口而言,没有两个人的10个指纹完全相同。
高尔顿创立了一套对指纹进行分类编目的方法。总结归纳出了对指纹学的创立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三条结论:指纹终身不变;每个人的指纹不同,不可重复;指纹可以分类
1892年他出版了《指纹》这部经典性的著作,详细地阐述了指纹理论和鉴定的方法。
1892年,阿根廷普拉塔警察局统计室主任胡安·符采蒂奇创造了一套指纹分类方法。他自费出版了《人体测量法与指纹法概论》,对指纹法比之人体测量法的优越性做了论证。1893年,他写了《同一认定方法》这本书。1894年,阿根廷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警察部门采用指纹法作为鉴定方法的国家。1904年,符采蒂奇出版了《比较指纹法》,详细地阐述了指纹分类的依据和方法。在阿根廷的影响下,南美诸国纷纷采用符采蒂奇的指纹鉴定法,并使他的分类法在拉美国家和使用西班牙语的国家和地区享有盛誉。

1862年,英国人亨利(Henry,1859-1931年)开始对指纹进行研究,他把指纹分成:弧、帐、正箕、反箕、螺环形五种,再将这五种指纹分成若干亚种。依据是对被高尔顿称之为“三角”的纹理的进一步精确化。他用数字和字母构成指比试的表现式,根据这些表现式可以将指比试卡片分类储存。亨利的指纹法具有世界意义。
1898年,借助指纹法鉴别出345名刑事犯,1899年为569名,其中有2/3是贝蒂隆法则鉴定无果的。同时,亨利还研究了利用犯罪现场上的指纹作为特征的方法,于1897年写了《指纹的分类和利用》一书,介绍了他的指纹鉴别方法。1900年,全英废止了贝蒂隆法并推行亨利的指纹鉴别法。
1905年3月27日,在斯特拉顿案中,指纹鉴定作为证据第一次在诉讼程序中得到确认,亨利的指纹鉴定法很快在世界各国普及开来。1914年3月,在摩洛哥召开的国际警察代表大会上,指纹鉴定法取代人体测量法,成为公认的国际鉴定方法

现代生物科技推动了侦查科技的发展,人身份的识别可以借助遗传DNA进行了。但指纹识别的科学,即指纹学,作为人身鉴识的方法仍然普遍使用。不管是用传统的墨水和纸方法,还是用扫描存入电脑数据库的方法。指纹鉴定是基于指纹模式的分类,它不仅能证明某人曾出现在犯罪现场,也能用于与其他已知犯罪所存储的数百万个指纹作比对。

现在使用的电脑系统,能够扫描在犯罪现场发现的指纹,并能自动检索它包含的脊、涡、圈、拱的记录。电脑将现场发现的指纹与数据库所存储的指纹进行相似比对,并最终按相似性的顺序列出候选人的名单。调查人员把候选人的指纹逐一与犯罪现场的指纹相比较,以确定人身份的同一,确定嫌疑人。


3. 笔迹学
1609年法国人弗兰考科尼·迪麦尔在一篇关于笔迹鉴定的文章中介绍了笔迹鉴定的方法和原理。但笔迹作为刑事侦查身份的鉴别是否科学可靠从来都存在着争论。笔迹鉴定作为侦查身份同一认定的手段也存在着不同的派别。
如笔相学派中的心理笔相学派认为通过书法可以认识人的生活方式、性格和个人品质生理笔相学派认为笔迹是人的天生品质的反映,天生犯罪的特点可以从笔迹中表现出来。
早期的书法家学派根据职业所培养起来的观察力和个人经验进行鉴定;特征描述派则强调笔迹鉴定人员在比对检材文书和样本字迹时应先把被检笔迹中那些多次重复的特征抽出来,然后按统一规定的专门术语对这引起特征加以描述。其代表认为:笔迹鉴定一般只能得出否定同一或笔迹相似的结论,而不能得出肯定同一的结论。为了加强鉴定的客观性,他们还采用照相底片重叠法进行特征比较。



100年过去了,引领侦查鉴识领域30年的贝蒂隆人体测量法为指纹法所代替。作为一种鉴别技术和进行“同一认证”的方法,指纹识别在侦查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方法也越来越精细。但是福尔兹大夫当初最想为他的指纹鉴定体系添加的一项内容却迟迟无法实现,这就是证明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指纹(就像哲学家或诗人所写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显然,要证明这一点就必须把曾经、正在以及将要来到这个世界上的所有人的指纹一一加以比较,而这本身是不可能的。
但是无法证明“任何一个指纹都是独一无二的”却并不能说明这个命题就是错的——这是法庭科学领域对人体指纹作为鉴识科学的逻辑基础。

除了我们介绍的贝蒂隆的“人体测量法”外,威廉·赫谢尔、亨利·福尔兹和弗朗西斯·高尔顿等人也把人体指纹引入侦查领域,从整体上看,这一时期人们对侦查科学的研究基本还局限于刑事技术领域,研究成果中尚不见系统论述侦查策略和方法的专著,内容是零散的,多将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成果运用于侦查的某一狭小领域,解决的大多是同一认定问题。随着科学的渗入,痕迹学、法化学、病理学、弹道学、血清学……相继得到发展。

19世纪末,奥地利的地方检验官,后来的大学教授汉斯·格罗斯(Hans cross,1847-1915年)于1893年出版了《司法检验官手册》,该书再版时作者增加了“犯罪侦查方法”的副标题,后来又译为《犯罪侦查》,这本书公认是最早的侦查学专著,汉斯·格罗斯成了侦查学的鼻祖。在19世纪后期,欧美、日本以及前苏联侦查学已成体系,到20世纪50年代,侦查学成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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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20 16:49:21 | 显示全部楼层
侦查学和侦查专门技术的发展说明犯罪水平和侦查能力都在提高,这是科技发展在犯罪和侦查中的共同体现。

凭经验的传统破案方法让位给科学家了吗?
现代科技向刑事侦查的渗透是否意味着侦查员作用将削弱?
侦查思维—侦查逻辑学的研究对现代侦查还有用吗?


现代的犯罪侦查已经发展成为复杂的科学艺术,一个复杂案件的侦破必须各方面的专家配合才能完成。但警察在整个侦查过程中的作用是其他人所不能替代的。根据科学家们对案件的鉴识分析,警察要组织侦查谋略的设计、侦查措施的实施、追踪犯罪嫌疑人及对嫌疑人的审讯和结案等。不仅如此,法医学、法化学、痕迹鉴定等科学家,他们在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专业鉴识的时候也必须运用逻辑思维。科技提供了获得案件真实的可靠性,但真相的获取还需要科技人员和警察的共同努力。

其实,侦查逻辑学作为研究侦查专业人员思维形式和办案方法的科学伴随着侦查学的发展而发展。发现“人体测量法”的法国人贝蒂隆和把指纹识别法引入刑事侦查领域的高尔顿都是统计分析专家——概率逻辑作为科学发现的方法在这两个发现中作用太突出了,人们至今无法证明“世界上存在两个指纹完全相同的人”(甚至双胞胎的指纹也不同)这一命题。但是,统计分析方法从根本上讲不是实证的逻辑而是归纳的逻辑。统计的或然性不能说明结论命题必然为真。
指纹作为刑事鉴识科学性值得怀疑的另一个原因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曾对认定同一的两枚指纹细节特征符合点数目作过明确的不统一的规定,大多数确定为12点,最少的确定为8点,最多的达到16至17点。而我国则采取质量结合的灵活标准。在指纹同一认定过程中,要把细节特征的数量同它在指纹中的总出现率、它所在指纹某区域中的出现率结合,进行综合评断。指纹鉴识标准不统一说明人的主观因素在鉴别过程中太大——科学性的标准就打折扣了。
引用
对指纹鉴定的科学性,人们几乎从来没有怀疑过。1997年,当一位年轻的英国女警官雪莉·麦凯蒙受不白之冤,对指纹证据提出质疑时,她身边的所有朋友都觉得她疯了。

2002年1月7日,在美国诉利若·普拉兹案件中,宾夕法尼亚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的刘易斯·波拉克法官,在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调查之后,做出了一项轰动性的裁决:指纹鉴定不科学,该案检察官所呈送法庭的指纹证据不予采纳。他认为,指纹鉴定人员可以指出,在两枚指纹之间“发现了几个符合点(和差异点)”,但专家不能“提供特定指纹与被告人捺印的指纹相匹配……的专家证据”,因为这种推论没有充分的根据,不是依据专家的专门知识或经验得出的。刘易斯·波拉克法官曾先后担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和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他的这一裁决自然是非同寻常,它可能使指纹鉴定这一法庭科学的基石出现动摇。

人们有理由质疑指纹作为刑事识别的依据。1993年,在“多伯特诉梅里尔·道制药公司”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阐明了关于证据的联邦标准:只有当种技术或方法可被检验,接受同行评议,知道误差大小,通常才被公认为是科学的证据。美国最高法院对证据的解释,显现出指纹鉴定的一些缺陷。高尔顿所说的640亿人中才能找到一对特征完全相同的指纹,一直没有得到科学数据的有力支持;另外,犯罪现场获取的指纹印记通常不完整,是一些指纹片段;绝大多数在犯罪现场获取的指纹印记是“模糊的”,需要用化学方法进行处理或用紫外线进行辐射后才有可能辨认,与资料库中清晰的指纹印记相比准确性有多高就得打个问号。西蒙·科尔博士评论说,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在法庭上对指纹证据做出限制。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兼法庭科学家詹姆斯·斯塔尔斯说,该判决向指纹鉴定人员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在宣称一个指纹与另一个指纹相匹配之前,你最好再检验一下。”科尔的理解则更为明晰:“在科学共同体中,没有一门科学可以逃脱严格审查。”
引用
2004年5月11日马德里发生恐怖袭击案,西班牙警方在事发现场附近发现了一个蓝色塑料袋,里面装着与爆炸案相关的爆炸物,口袋外表检测出数枚指纹。西班牙警方未能在本国的数据库中,找到与这些指纹相符的资料,就将其资料发往美国,请美方协助调查。同年5月16日,美国俄勒冈州波特兰市一位37岁的民事移民律师布兰登·梅非尔德,因涉嫌与该案有关而被拘留。FBI 特工理查德·韦德宣称,梅非尔德的指纹与西班牙火车爆炸案现场发现的指纹雷同,因此他成了该案的犯罪嫌疑人。5月21日,西班牙警方却查获另一枚嫌疑指纹。这一问题给美国刚刚建立的全国指纹数据库提出了挑战。后来,法院对这枚指纹开展调查,最后确定属于一名叫欧南尼·多德的阿尔及利亚人。梅非尔德终于免遭冤屈。
引用
美国的史蒂夫·柯文斯于1997年被起诉蓄意杀人,随后被判徒刑入狱。法官认为,他曾在马萨诸塞州入室抢劫,并在逃逸中企图打死一名警察。当时除了两名目击证人外,就是指纹识别证据了。警方在现场搜集了指纹后,经鉴定认为是柯文斯的。柯文斯不服,入狱6年后,他自己出钱聘请了外界技术专家为他做鉴定。鉴定人员在印有指纹的杯子上以及罪犯丢弃的帽子和T恤衫上,分别提取了DNA样本,经鉴定,没有一组和柯文斯的DNA相匹配。根据DNA的证据,警察局不得不再次对柯文斯的指纹进行重新鉴定。最终确认,杯子上的指纹不属于柯文斯。他因此获得无罪释放。警方在后来的调查研究中发现,杯子上的指纹属于被绑架者的家庭成员。

自1983年开始,美国的指纹识别技术开始走上了专业化道路,即使如此,每年还是会出现0.8%的指纹识别误差。仅 2002 年,因指纹误差而出现的误判就高达1900起。


过去我们坚信指纹作为人身鉴别 100% 的准确,侦查中从来没有人对它产生任何怀疑。可是,随着法制和科学的发展,人们发现指纹鉴别也会
出现失误,学者们对指纹鉴别和科学性产生了怀疑。
最近,美国加州大学欧文分校副教授、美国著名的指纹专家和犯罪学家西蒙·柯尔,为《刑法与犯罪学杂志》撰写了一篇有关指纹误差的调查报告,这份报告汇集整理了 22 个从 1920 年至今所发生的错误指纹案例。在此之前,美国哈佛大学出版社也推出了《嫌疑身份:指纹与犯罪鉴定的误差》一书。这两本书都不约而同地强调,虽然100年来,指纹已成为我们最重要的身份识别方式,国际法学界对指纹的识别准确度也坚信不疑。
但是,由于现代社会存在不同的种族和生活环境,各个地区的人类指纹和DNA都存在很大的差别,全世界各个地区的技术水平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随着基因生物技术鉴定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多地发现,指纹鉴定不一定完全正确,指纹识别有时也会出现误差,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美国专家柯尔反对用指纹来鉴定身份的做法,他说:“我们不应盲目坚持指纹识别误差为零的说法。相反,我们应该正视错误,广泛研究和学习,找出建设性的方法,避免伤及无辜,减少冤案。”柯尔的研究报告仅采用了为数极少的对外公开的误差事件。报告中所研究的大部分案例,都是在极为巧合的情况下发现并得到反复证明的。比如,经过DNA测试的对比等,经过多种外部因素的对比,最终获得结论,指纹识别存在误差。柯尔认为,指纹识别带来的误差归因于四大要素:
第一,不是专业指纹检验官提供的报告;
第二,指纹鉴定官员不能胜任这一技术工作;
第三,在认定指纹相符之前,没有提供更多的指纹相符点;
第四,只有一位专家为被告检查所有指纹证据,并由他得出结论。

不幸的是,在柯尔研究的案例中,只要有其中一点,那么指纹鉴定就必然会出现偏差。柯尔还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即每个法医实验室都应有一位独立的检察官,以匿名的方式复审法医做出的鉴定。若采用匿名指纹鉴定官制,则可避免复审官员受外界情绪的影响,从而做出客观准确的判断。
当然,采用概率统计方法发现的指纹鉴别法不会因为出现一点失误就退出侦查领域。指纹作为鉴识身份同一的方法在侦查中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指纹鉴定的科学性,许多国家把电脑技术引入指纹鉴识之中。最近,英国在警察中使用了一种便携式的指纹鉴定仪器,警察能够在现场用该仪器提取指纹并与指纹数据库联网,几分钟内就可以与英国所存储的650万指纹进行比对。这种仪器避免了鉴识中的主观因素,效率和准确率更高。

随着科技的发展,除指纹鉴定局限性及科学性受到业内的质疑外,与之关联的笔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等方法的科学地位也同样在质疑的范围之内。从逻辑上分析,这几种鉴识技术都建立在概率统计的基础之上,鉴别过程中人为的因素相对较大,这些决定了鉴别结论可能存在的误差。出现失误是难免的。

下面是一个笔迹鉴识失误的案例:
引用
2004 年 11 月,李某同寝室工友的存折被人三次盗取现金,公安机关对三张取款凭证字迹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三张取款凭证上字迹是李某所写”。公安机关将李某涉嫌盗窃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某提供了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律师也就公安机关送检的检材程序提出疑问。检察机关组织笔迹鉴定专家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为“送检的三张取款凭证上的字迹不是李某所写”。检察院以李某涉嫌盗窃一案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起诉。

书写习惯同一认定有两个基本假定一是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二是书写习惯具有相对稳定性,这是由人的习惯性思维和习惯性动作所致。根据这两个假定——从逻辑上讲这两个假定是观察归纳的结论——所做出的结论,是经验性思维的结果。问题不仅在于这两个假定的科学性问题,还在于送检的字迹材料和样本材料(被怀疑人的字迹材料)在鉴定过程中是通过特征的比对而认定是否出自同一人所写。而鉴定专家这一推理过程使用的逻辑思维是经验的,而且因人而异——这就不符合科学鉴定的原则。
同一认定的逻辑过程是类比推理
送检样本具有书写特征:a、b、c、d、e
怀疑样本具有书写特征:a、b、c、d、e
结论:被怀疑的字迹材料与送检样本材料具有相同的书写特征
类比推理的结论命题是或然的,这是常识。
因此这一结论最多只能作为侦查过程中认定作案人的条件之一而起作用,如果把这类认证当做起诉证据在逻辑上就是错误的。

鉴定两份样本的书写特征相同是基于一个人书写的习惯是不会改变的这一假定。但是,如果一个人长期临摹另一个人的字迹,也会改变自己的书写习惯。因此,这还必须加上这样的假定:书写的样本材料必须具有相同时间这一自然属性,否则鉴定专家可以拒绝鉴识,条件的附加增加了推理结论的可信度。但是,符合鉴定条件的样本材料能够保证在鉴定中得出符合事实的结论吗?回答是否定的。

否定的主要理由是,鉴定两份样本书写特征是否相同或者是否同一人所写是经验的推导过程具有猜测的性质——这由推理的逻辑特征所决定;结论信赖于鉴定专家的个人素质而不是信赖于科学——这是鉴定主体经验的局限性。因此,鉴定的结论必须与其他证据材料共同作为证据使用才具有逻辑上的说服力。
在侦查实践中人们经常提出这样的问题:
笔迹鉴定到底是凭仪器还是凭眼睛(经验)?
笔迹鉴定是怎样进行的?
准确性到底有多大?

香gang笔迹鉴识大师梁时中先生在1983年发现中文笔迹的鉴识从来没有经过科学的分析,于是他带领组员用统计学的方法,进行中文笔迹的研究,遂成为这一领域的权威。其做法是选了一般案件中常见的90多个字,包括数字,归纳出不同人的书写习惯。1987年的一篇《从比较的取向论中文笔迹的鉴辨可测参数》,获英国法证科学学会 P.W.Allen 奖。下面这个案例既说明梁时中在笔迹鉴识方面的水平也说明鉴识者经验在鉴识中的重要作用。
引用
1984 年维园男厕发现一具少女半裸尸体,14 岁离家出走女童陈美满被杀害。尸身上有浅红色唇膏写的字,肚脐附近写着“阿迪杀”,左右大腿各写着“义字”、“14号”。似暗示凶手是一个叫“阿迪”的黑社会中人,但警方怀疑报案的 24 岁特技演员陈伟强就是凶手。为了分析在人体上书写时笔迹的变化,梁时中亲自充当试验品,请太太在他身上同样位置写上同样的字,用胶纸倒印出来,与她写在纸上的笔迹比较。“主要证明了,在身体上写,因为身体是圆的,皮肉有弹性,因而字的斜角位会变成直角。”这个实验,证明了尸身上的字,正是疑犯陈伟强所写。他因强奸未遂而误杀女童,还想嫁祸给他的债主叶阿迪,结果被绳之以法,判监禁10年。

正因为如此,梁先生认为,笔迹鉴定比较接近人文科学。判断过程中,仪器的作用不大。“验毒品,仪器测出来有百分之几是海洛因,那很明确。但看笔迹,最好的仪器就是眼和脑,连世界上最精密的显微镜都比不上。笔迹是三维的,在平面上画出线条,有笔压,笔压变化很大;你要在平面上,找出立体的动作。”

但是,依赖个人经验进行同认定是缺少科学和逻辑支持的。这就像类比推理,而且个人的认识很难避免鉴定者主观因素的影响而使鉴识失去客观真实性。把鉴定的科学性依附于个人能力的作法也不符合科学实证精神。

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我国辽宁省公安机关运用计算机对 15000 余枚指纹中全部细节特征进行了统计,多发特征“终点”与“结合”的平均出现率为 43.96%,“起点”与“分歧”的平均出现率为35.73%;而其余五种细节特征的平均出现率均在5%以下,其中“小眼”的平均出现率为1.42%,“小桥”的平均出现率仅为0.6%。这一统计结果进一步验证和完善了我国指纹鉴定的“质与量”结合理论。经过数年的发展,我国公安机关目前在所用的有NEC.Cogent、金指、清华、北大等5个指纹系统,共有2000万人的指纹库。大部分省份都实现了具有三级远程工作站的全省指纹系统,极大地方便了基层办案单位利用指纹系统积累案件信息和侦破案件。在比对算法方面也从原来的有中心比对逐步过渡到无中心比对。在犯罪嫌疑人捺印指纹采集方面,现在活体采集技术也已经趋于成熟,捺印质量好,可直接建库。

20世纪,随着科技的进步,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用新的科学技术装备司法机关。指纹学、痕迹学、弹道学、笔迹学、毒物学、法化学、法生物学以及法齿学、法人类学、法昆虫学、法医学、法精神病学等都相继从侦查学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学科体系。激光、红外线技术、紫外线技术、X射线技术、遥感技术、中子活化技术、空间技术、遗传工程技术等应用到侦查中,侦查手段更加高科技化。高科技被誉为现代的福尔摩斯,科技进入侦查后,疑案不再疑难。下面这个案例很能说明高科技在侦查中的作用:
引用
美国芝加哥一名法官被控贪污,法庭下令其交出财务记录,可他却把所有的资料全部烧毁了,美国税务局科学鉴证实验室依然从灰烬中辨认出了文字内容。科技人员用激光可以认出纸上模糊不清的文字,分辨出60种不同的墨水,还可以利用声波辨别声音,把对焦不准的照片变得清晰,放大极微弱的声音。

高科技的发展为警方提供了强有力的破案手段,在气相色谱法、质谱分析法、光谱技术和电子显微镜的帮助下,越来越多的罪犯无可遁形。
引用
运用化学手段对犯罪现场残留的物质(从灰尘到花粉,从油漆到爆炸物)加以分析,科学家就能揭开隐藏在这些东西背后的秘密。借助精细的气相色谱法或质谱分析法以及高倍电子显微镜的帮助,科学家们已经可以对付 3000 多万种化学分子。依靠先进的分析手段,一些分析家已通晓各种汽车油漆,他们甚至可以就此推断出汽车型号甚至生产地点和年份,由此帮助车祸肇事案的调查。此外,火灾和爆炸专家能详细说出爆炸物的成分,或在火灾现场找出火源。

同样,也没有什么线索可以逃过弹道学家的眼睛。通过射击后留下的痕迹,弹道学家便可分析出武器型号、射击距离和射击角度以及子弹在空中的轨迹和射击的次数等信息。如果再能找到弹壳或子弹,专家们就可以确定子弹是否是从被怀疑用于作案的武器中射出的。

类似的物理力学分析也可以运用到对血迹的分析上。血滴落留下的“尾巴”可以指明血迹从哪个方向滴落,大小则可以说明人的高度,而形状则可以确定角度。这种物理学原理运用最广的领域莫过于对车祸或飞机失事等事故现场的调查与情景重现。

在犯罪现场发现的来自于衣服、地毯、毛毯、窗帘、毛绒玩具或家具的纤维往往会成为破案的关键。为了从中发现线索,法医可以借助相位差显微镜对现场发现的纤维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某种纺织物比对,从而确定纤维的来源。

另一种分析纺织物的方法是利用光谱技术。这一技术最早由德国科学家基希奥夫和邦森在研究光线穿透物体这一现象时发现。在分光计的帮助下,可以了解各种纤维的组成成分。近年来,光谱分析技术已经得到惊人的发展,法医专家们已经掌握了红外光谱显微镜的使用。这是一种足以让犯罪分子闻风丧胆的工具。

另外,DNA分析技术的应用是继指纹技术以来在犯罪侦查领域所取得的最大进步之一。由于DNA数据库是法医学与电脑网络两大科技的系统综合,其海量的信息存储功能和特有的快速准确认定或否定犯罪的特殊功能,已被广泛用于犯罪侦查中。DNA数据库解决的最重要问题是,在诸多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中有前科犯罪人员再犯罪的比例高达30%~40%,多次重复犯罪也占相当比例。因此,如何分析同一个罪犯是否多次作案,为侦查提供并案的依据;利用现场物证与违法犯罪人群比较而快速认定犯罪,以及如何严格管理、有效控制这些重点人群,预防犯罪,已成为警察提高打击犯罪能力的重要内容之一。DNA分析技术的实质与指纹鉴识技术和笔迹鉴识技术一样,都是解决犯罪中同一认定的问题,其在法庭上的证据作用己在立法上得到了保证。欧美许多国家已经建立犯罪DNA数据库,并且已成为这些国家打击犯罪最常用的有力工具。

下面这些来自法医学专业的数据,向我们展示了DNA作为一种鉴识科学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前景。
引用
英国的犯罪DNA数据库始建于1995年,是世界上建立最早的数据库之一,现已发展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数据库。根据英国内政部2006年2月公布的最新数据,截止2005年12月底,英国国家犯罪DNA数据库现已拥有345万份个人及263923份现场生物检材DNA数据。

由于数据库的规模不断扩大,其在犯罪侦查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如一个新的犯罪现场的生物检材经过检测后,其DNA 数据与数据库匹配的几率达到45%,大大提高了破案率。根据英国警察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能够利用数据库的案件的侦破率远远高于其他案件。下面这个表是2004-2005年伦敦地区案件侦破率比较。

案件类别所有案件侦破率利用数据库案件侦破率
全年度案件26%40%
入室盗窃16%41%
室外盗窃11%50%
盗窃机动车15%24%
抢劫18%43%
人身伤害14%51%

引用
另据FSS提供的数据显示,用DNA数据库直接破案较多的一个月曾比对出30起谋杀案,45起强奸案和3200起涉及机动车、财产和毒品方面的犯罪案件。截止2005年底,FSS已完成案件比对30多万人次,其中因找到匹配对象而直接破案4万多件。现在,一个现场生物检材从提取、检测到进入数据库比对,一般在14天以内就能出结果,从而可以进行直接认定或否定犯罪。英国的犯罪DNA数据库不但能进行同类案件的比对,也可以对不同类别的案件进行比对。

最近英国某地送检了425例案件的现场生物检材,经法庭科学服务中心进行DNA检测,其中74%的DNA数据符合数据库要求,被录入数据库比对并保存,其中221(52%)个生物检材的DNA数据经过比对在数据库中找到了匹配对象,有48人因此被证实犯罪。

美国是世界上科技最发达的国家,当然也是犯罪率和破案率极高的国家。美国在这方面的资料也是非常典型的:美国的犯罪DNA数据库始于1994年《DNA鉴定行为规范》颁布之后,美国联邦调查局(FBI)设计和制定了美国犯罪DNA数据库的质量控制标准和实验要求,并负责该数据库的管理。目前该数据库由173个实验室组成,包括国家、州、军队及波多黎各的实验室。他们自行研发了一套联合DNA检索系统(CODLS)软件,并被其他18个国家成功利用。美国家犯罪DNA数据库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被判有罪的人的DNA数据库,又称个人数据库。在美国大多数州均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罪犯将被采集生物检材用于建立DNA数据库,部分州、地方甚至还允许采集被警方拘留的人的生物检材用于DNA数据库。
二是现场检材DNA数据库,指在犯罪现场提取的物证,如精斑、唾液、毛发、血迹等。特别是未破案件的检材,通过DNA检测后输入数据库以备今后检索和串并案用。美国的 DNA 数据库发展迅速,个人数据已突破190万份(详见下表),并且个人数据正以每月10000~40000份的速度递增。

美国犯罪DNA数据库规模
人员库1 900 000份
生物检材(现场物证)80 000份
失踪人员数据348份
遗骸116份
截止日期2005年8月

引用
该数据库除了含有STR信息外,对一些特殊对象(如失踪人员等)的DNA数据还增加了mtDNA或SNP等遗传数据。该数据库在打击犯罪中取得了巨大成功,现已通过数据库直接破案11000多起,仅佛罗里达和弗吉尼亚两州就破获强奸案1000多起,并且破获了一批典型案例和疑难案例,如发生在堪萨斯州的“冷面杀手案”,休斯顿针对男童的性侵害系列案,加利福尼亚失踪20年的男孩案等。另外还平反了100多起冤假错案。

目前,美国仍有大约169000起涉及强奸、杀人及绑架等严重犯罪的积案未破,但这些案件的现场物证都在各地的犯罪实验室保存完好。
我国“十五”攻关课题项目“法庭科学DNA数据库关键技术研究”,是将DNA多态性分析技术、计算机自动识别技术、网络传输技术相结合,对犯罪现场生物物证,违法犯罪人员及无名尸体等血液样本检验后的DNA多态性分析结果数字化后,由计算机对其自动比对分析,通过网络技术实现跨地区查,最终实现DNA信息的全国共享的一项攻关任务,进一步发挥DNA信息的破案作用。根据公安部“2004—2008年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建设规划”,在五年内还将建立数十个DNA实验室。随着全国DNA数据库的建立,数据量预期可达到120万,DNA信息匹配率将达到5%~11%以上。

侦查的高科技化是否意味着侦查员素质和作用的降低?
侦查员的逻辑思维能力不再需要而被高科技所代替?
侦查员就像只会进行搜捕的工具,穿着警服会使用手枪就行?
面对着高科技向侦查领域的渗透引起的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美国的刑侦专家如是说:
引用
柯南道尔描写的理想化的侦探榜样——福尔摩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已经被现代的刑事侦查学专家、侦探、牙科专家、病理学家、物理人类学专家﹑精神病学家、文书检验专家、毒物学专家和刑事技术实验室工作人员所代替。

事实上,现代犯罪侦查工作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21世纪对犯罪侦查来讲,最大的变化和进步莫过于科学技术对警察的极大帮助。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已经极大地改进了通讯和记录系统,刑事鉴定技术和犯罪现场检验能力,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远远超出了旧式警察的想象,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各级执法机构的警察在为民众提供更好的服务的同时,也增进了他们打击犯罪和侦查破案的能力。

高科技向刑事侦查领域的渗透不会弱化侦查人员的大脑而只能强化其大脑的作用。警察虽然不是某一个专业的专家,但警察必须具备跨专业的知识才能理解科学在侦查中的意义,才能尊重专业人员的结论并组织侦查。因此,成功的侦查包括以下方面:
引用
遵循逻辑思维规则进行思维推理;
合法获取所有能够获得的物证;
卓有成效地询问所有证人;
合法而有效地询问嫌疑人;
彻底查证所有线索;
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道案件的详细情况。
高科技带来的是智能犯罪,侦查领域里的高科技带来高水平和高效率的侦查。一个优秀的侦探“需要的不仅仅是手枪,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凶杀案件的侦探,他需要具有创造力、想象力和惊人的毅力,具有奉献的精神和耐心”

现代侦查员在智能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是:
引用
具备获取并记忆各种情报信息和线索资料,能熟练运用侦查技术手段,心胸开阔,思维敏捷,分析判断客观,善于逻楫推理的能力。
不仅如此,在这些必需的能力中,逻辑思维的能力是最为重要的:

“如果没有通过具体案件进行推理的能力,那么,获取和记忆线索的能力,有效地使用侦查技术的能力就一文不值。在侦查过程中,思维过程是非常复杂的。按逻辑规则推理是必不可少的,并且要常常进行回溯(逆向)思维,就是说,要‘倒推犯罪发生的过程’(back-wards),为什么会发生犯罪?什么时间?是如何发生的?
所有这些因果联系都必须经过仔细推敲,找出它们之间的固有的因果联系,在彻底探究所有抉择之后,作出结论。”

既然推理的主体是警察,就难免带有警察思维的特征。在侦查过程中,警察要避免推理的主观性,在尊重事实关系和掌握充分事实前提下进行逻辑推理,结论才符合案件事实,推理的结论才具有合理性。虽然侦查是回溯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只要侦查员按照推理规则进行逻辑推理,就能达致案件的基本事实。如果先入为主,不考虑思维的多种可能性,思路狭窄,这样的推理虽然合理,但却并非必然结论。因此,思维的灵活性与严密的逻辑性对于侦查员是非常重要的。

现代警察的心理素质与智力特征一样重要,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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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稳定、思维敏捷、为人正直廉洁、好寻根问底、善于怀疑、有洞察力、谦虚、能够自我约束和具有坚韧毅力等心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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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20 22: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侦查的高科技化应该催生与之适应的逻辑和方法论科学,遗憾的是,实践是那么的丰富多彩而理论显得暗淡无光。有的学者认为,侦探小说的发展弥补了侦查思维科学的空缺。纵观过去推理小说的成就,我们不能不为之侧目。

美国作家爱伦·坡被称为“世界侦探小说家鼻祖”,他是第一个有意识地创作侦探小说的作家。他创造了世界上第一个侦探形象奥基斯特·杜平。柯南道尔(1857-1930年)在29岁时写出第一部侦探小说《血字的研究》,他把歇洛克·福尔摩斯与华生医生介绍给读者。1928年至1929年《福尔摩斯探案全集》出版。这套书成为现代侦探小说经典之作,在世界总印数高达500万册。柯南道尔被称为“世界侦探小说之父”。

阿加莎·克里斯蒂(1890-1976年)在其书中塑造了一个比利时大侦探波洛。《尼罗河上的惨案》《东方快车谋杀案》是轰动文坛的作品。她一生写了60部侦探小说,她笔下的波洛头脑清醒,常常从对方的服饰、举止、爱好、人生观作综合分析,然后进行逻辑推理。波洛成了福尔摩斯时代之后最负盛名的大侦探。由于阿加莎·克里斯蒂的成绩,她被授予英国皇家文学会会员,并被授予“侦探女王”的桂冠。据1988年有关统计,她的作品被译成103种文字,总印数达2亿册,名列世界畅销书前三名。
引用
在西方,探案小说也称之为推理小说。虽然这些侦探的形象是塑造的,但侦探们在破案中严密的逻辑思维是小说中最精彩的内容,作家严肃地对待逻辑和科学方法在探案中的作用,这也是小说成功的最基本的因素。这种基于工业化生产环境而产生的文化现象更深刻地揭示了西方文化的内涵,作者对虚拟侦探的完美塑造满足了人们对社会公正的企盼,对案件的离奇描述满足了民众对犯罪案件的猎奇心理,严密的逻辑推理使小说满足了人们对逻辑的思考。这自然就成为警察们研习逻辑的素材。

侦探小说题材中的逻辑思维可以给人们以启迪但却不能当做研究的材料,侦探小说受人欢迎并非因为人们需要研究侦探的逻辑思维。“公众关于警察工作的概念主要来自于书本或电视上的侦探故事,但这样的概念是很外行的和不切实际的。那些虚构的描述,准确性是相当低的。小说常常对警察的工作程序作出错误的解释,给人以不正确的印象。而对于科学的刑事学的能量及其内容,则要么被忽视,要么被严重地曲解。”

另外,鉴侦人员是侦查中的科学家,他们参与侦查的方式就是运用严密的逻辑思维分析现场所遗留的痕迹物证,为侦查提供有用的鉴定结论。因此,侦查逻辑的研究必须从侦查实践中分析有参考价值的案例,并从中归纳对侦查思维有指导意义的共性理论。对警察而言,高科技非常重要,而缜密的逻辑推理也同样重要。在侦查过程中,我们在以下场合需要逻辑推理:
引用
a. 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司法鉴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司法鉴定解决的问题是身份的“同一认定”,求实和求真是对司法鉴定的根本要求。因此,排除鉴定者思维中的主观因素,依据鉴定结果进行严密的逻辑演绎推理是鉴定思维最重要的特征。

b. 侦查初期乃至整个阶段,警察要根据鉴定结论根据现场的物证建构犯罪活动的过程,由于犯罪过程是事后的回构,这就需要警察从现场出发,运用经验和逻辑在思维中进行回溯推理,厘清犯罪的原发过程。

c. 侦查从侦查假设开始,到侦查谋略的拟制、侦查的实施,对嫌疑人的审讯等都需要警察利用心理和逻辑进行逻辑推理,推理失误就会导致侦查走入死胡同。侦查过程是与犯罪嫌疑人的较量,警察要根据侦查发展需要调整侦查思路,才能减少侦查失误,把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d. 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后,警察要借助法律条文,结合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定罪归类推理,否则不能确定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受处罚,就无法移交检察机关起诉。

侦查的目的是搜集犯罪证据并进行逻辑证明。这包括犯罪人、犯罪过程、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方面的证明。证据的真实是证明的前提,这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方面。
证据获取过程就是侦查破案过程,而侦破所需要谋略和方法都建立在对案情的分析基础上,这些就是侦查员的逻辑思维。证明的逻辑性是证明成立的依据,根据搜集的证据材料进行推理也是需要逻辑思维的。

警察在侦查过程中思维的逻辑性是由侦查过程严谨和结论的严肃性所决定。侦查结论是为起诉(或者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材料的特殊司法活动,也是诉讼活动的基础和起始环节。如果在这个环节出现失误,那就会影响整个诉讼过程和结果。司法活动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侦查是事实的认知和获得事实证据的唯一途径。在侦查过程中,科学的侦查手段和严密的逻辑思维是获得事实真相的重要因素。

有学者否认侦查思维的必然性而强调其或然性。理由是:侦查中大量地运用着归纳、概率、类比推理等或然推理的形式,即使在侦查中使用了演绎推理,也因其大前提是靠归纳得到,因此,推理的结论也不是必然为真的。这种理论的实质是否认侦查思维的严密逻辑性。侦查中的或然性推理是大量存在的,如侦查类比推理、归纳推理、概率推理等。前面我们曾指出指纹鉴别建立在概率统计基础上,但也应该看到指纹鉴别有极高的或然率,它出错的概率是很小的。或然性推理作为发现的逻辑在侦查中有非常大的作用,只要我们尽量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注意使用或然性推理的条件,我们就可以把失误降到最低。

侦查中演绎推理也是大量存在的。如三段推理、联言推理、假言推理、选言推理等。更为重要的是,侦查破案是搜集证据和作出推理的过程。侦查在以下方面必须进行严格的逻辑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工具、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的后果等。证据的客观真实,与案件具有因果关联都是为逻辑证明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提供充分的依据,侦查结论必然性的要求决定了侦查证明必须使用演绎推理的形式。

侦查逻辑非常重视经验思维。侦查过程中,经验和直觉思维常常左右着案件侦破,勘验和侦查实验也必然渗透勘验人员的经验。侦查中的经验思维是不能否定的,如何在侦查中处理好经验思维与逻辑思维的关系是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包括经验型思维的模式、侦查过程中如何运用经验思维,以及这种思维的形成机制等。

总之,侦查逻辑不是把普通逻辑的原理简单地运用于侦查实践领域,它是以刑事侦查科学的基本原理与普通逻辑原理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而产生的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它是研究侦查领域内侦查员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实用逻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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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4 20: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研究和总结侦查思维有两种不同的方法
一种是从侦查的过程出发,即 立案确定侦查范围确定和否定嫌疑对象甄别证据审讯定罪总结侦查经验
另一种是从思维的逻辑方法出发,即必然推理或然推理侦查假设模态判断等。
我们则从两种不同的思路中,走一条中间的道路,兼顾它们的特点,吸取它们的长处。并且更多地把当前国外的逻辑成果引入侦查逻辑,如多值逻辑,直觉思维、问题逻辑等。

研究方法实际上反映出作者对学科体系隶属关系的思考。有些学者认为侦查逻辑在学科形式上“更接近科学哲学”,因为侦查逻辑是发现的逻辑,因此要“企求元科学的地位(这是努力的方向)”。作者认为,如果侦查逻辑也是元科学的话,那么普通逻辑和数理逻辑将处在什么地位呢?如果说“侦查逻辑更接近科学哲学”的话,那么侦查逻辑与科学哲学又是什么关系呢?如果说侦查逻辑是“逻辑&科学方法论”的话,那么侦查逻辑就不是元科学而是一门交叉性的实用学科。

侦查逻辑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逻辑学,它是法律逻辑学的一个构成部分。我们应该从科学逻辑中借鉴科学思维中的逻辑形式或方法,例如:侦查假设应该是源于科学假说的思维模式;侦查推证源于逻辑论证(或法律逻辑中的论证理论)。其他如侦查直觉、联想、类比推理与科学逻辑中相类似(并非完全相同)。类似说明我们应当从学源上相同的学科吸收其理论上成熟成果,区别正是侦查逻辑的特点,也是研究侦查逻辑学学者们应当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

侦查是诉讼的特殊阶段,侦查逻辑为警察提供思维的方法论和思维艺术,逻辑理念是警察的基本素质,因此侦查逻辑应该直接地渗透侦查学、间接地服务证据学和刑事程序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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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4 20:3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古代案例中,从国内外的探案小说中去总结,剖析出一套较为完整的逻辑学体系不太现实。因为小说毕竟不是侦查实践,作为训练思维是可以的,作为侦查逻辑思维的原型不妥当。作为思维科学,应该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然后再回到实践中去

理论与个案的研究是无法分开,在侦查中尤为如此。典型的案例学研究是学术研究的一种方法。本书中所引用的案例并非是“应当是具革命性的或改良性的或极具提示性的”但这些案例至少是可以引起我们深思的。

如果侦查逻辑仅仅从国外的侦查史中去选择案例当然可以,可是,我们的眼光应该“近视”一点。我们研究的是侦查逻辑而非西方的侦查逻辑。我们应该把世界上一切包括中国在内的能够吸收的东西都加以吸收。因此,我们的侦查逻辑也有本国的案例,思维是没有国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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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4 20:32: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侦查实践特别需要侦查逻辑
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侦查员的思维更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因为,侦查工作的最大特点就是根据案发现场开始侦查的。首先要根据现场的各种情况分析案情,而现场的证据又非常复杂,特别是那些被破坏了的、被伪装了的现场更增加了侦查员了解真相的难度。因此,要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必须充分地利用线索进行逻辑推理。

一般的逻辑对于任何人都是非常需要的,不过侦查实践不同于一般的实践活动。因此,侦查实践需要更贴近侦查实践的一门应用性质的逻辑学,这就是侦查逻辑学。

研究侦查逻辑能够推动逻辑学的发展。普通逻辑是一门非常古老的科学,也是一门极其抽象的科学。特别是现代数理逻辑,已经走向符号化,不管是学习者或使用者都感到非常吃力。这就是为什么逻辑学难以普及的原因。正因为逻辑学的这一特点,才有近年来出现的科学逻辑法律逻辑语言逻辑侦查逻辑等应用性质的逻辑学。侦查逻辑学是侦查实践的角度,把抽象度更高的形式逻辑原理应用于侦查实践领域,从而提高技侦人员的思维能力和水平。

(二)侦查逻辑对于从事侦查的警察无疑有极大帮助
侦查逻辑中有许多推理形式是普通逻辑中没有出现过的。如:侦查假设侦查回溯比对推理并案归纳法等。学习这些逻辑知识,在侦查实践中运用这些逻辑原理可以提高我们的逻辑思维能力,提高侦查破案的水平。

(三)研究和学习侦查逻辑,可以减少和避免侦查工作中的逻辑错误
在侦查实践中逻辑错误是难免的。
如:把或然性的推理当做必然性的推理把毫无关系的两个事物当做有关系的来思考把没有前后关系的事物当做假言推理的前后件关系把有矛盾的事物当做合乎逻辑进行思考等。如历史上一些有名的冤案,从逻辑上讲都是站不住脚的。
下面是清雍正十二年(1722年),湖广麻城县发生的一桩杀妻嫌疑案,我们运用逻辑进行分析。
引用
丈夫涂如松与妻子杨氏长期不睦,一次涂如松气愤之中欲动手,杨氏惧怕而逃,从此便奋无踪迹,不知存亡。两家相互诉讼,涂家告杨家藏女,杨家告涂家逼妻。杨氏弟弟杨五荣,怀疑姐姐被涂家暗害。便暗地查访。涂家邻居赵当儿哄骗杨五荣说:“听说你姐夫与一女相好,共谋把你姐姐杀害了。”杨五荣拉起赵当儿赴县衙请速办涂如松。知县汤应求,传讯涂后认为缺乏实证,不能定罪,成悬案。一年后案情有所进展。一乡民见狗在河滩啃尸,报知地保转禀县新。汤县令节领件作(相当于现在法医)、刑书等公差前往验尸。因尸腐不能辩识,便指示置棺人(入)验。杨氏家族大为不满,由生员杨同范、伙同杨五荣为首,在现场聚众哄闹。消息传到湖广总督迈柱那儿,迈柱另委广济县试用县令高仁杰查办此案。高仁杰自带件作查验的结果,一、是女尸;二、肋有重伤,高主观推断此尸即是杨氏,乃上报迈柱说涂如松杀妻属实,县令汤应求及刑书、仵作均受贿而行包庇。迈柱轻信高的呈报,下令撤掉汤应求的官职,由高仁杰审讯了结此案。高仁杰严刑拷打汤、涂,终于苦打成招。高又逼涂如松交待杀妻后的尸体去向。涂胡乱指引,共挖掘无主荒坟近百座,皆无所获。此时,涂如松老母称曰已在河滩发现媳妇葬处,高仁杰带人挖掘,果找到女人长发、变形脚指骨及血衣血裙。遂以杀妻罪转报朝廷极刑斩绞,只待批旨执行。

杨同范之妻难产,邻居老妪帮胁接生,发现杨氏藏在杨同范家中,杨同范送黄金10两求老妪保密,老妪怀揣贿金到县衙喊冤。新任县令陈鼎将实情呈报巡抚迈柱。迈柱命县令将杨审问,县令陈鼎亲率快捕。以杨同范私蓄家娼为由,将杨氏搜查拘捕。麻城百姓闻讯,数万人自发上街欢呼,捅向县衔观审。大堂上,涂如松辨认出确是其妻,杨氏亦悔恨交加,抱住丈夫痛哭。在人证面前,杨同范杨三荣只好承认诬告之罪。审讯中,杨氏等人交代了犯罪事实:杨氏曾与冯大通奸,那次为避丈夫殴打,便跑到奸夫家躲藏,时久,冯大怕惹祸端,便转藏于贪色的杨同范家中,并诬告涂如松杀妻。至于河滩上的女性物证,也由涂母哭出,原来是她不忍儿子被折磨,不得已与几家苦主商量,由她剪掉自己部分长发,刑书之妻割背以血染红一裙一垮,并开棺砍下死后已葬女儿的脚指骨,埋在一野尸中,然后带官府挖掘取证。至此真相大白,雍正发现此案错综复杂,特将迈柱、吴应芬都召回京师另委职务,特苟任户部尚书史贻直督湖广,会同两省官员会审,终将原案推翻,汤应求官复原职,涂如松平反,杨五荣、杨同范判死刑。

这一冤案为何会产生?高仁杰主观断定河边的腐尸是女尸,肋骨有损伤,据此就可以断定该女尸就是杨氏,逻辑上这是不能成立的,高县令断定的依据是:“凡肋骨有伤女尸都是杨氏”,或者他还加上这样一个条件:“凡是在我县境内的肋骨有伤的女尸都是杨氏”,也可能在高县令的思维中还出现过这样的思维:“如果这具女尸不是杨氏又是谁呢?没有其他人报案,这就可以肯定是杨氏了。”

下面的案例说明专业鉴定人员的逻辑思维对破案的作用:
引用
福泉区副区长江天向的原配夫人杨俊芳夜里吊死在江天向与新婚夫人何军家中的后院。据夫妇二人陈述,今早起床后,何军打开了窗户,猛然间发现杨俊芳吊在后院枣树上。何军吓得大叫了一声昏死过去。江天向慌忙从家里拿一把剪刀,将套在杨俊芳脖子上的电源线剪断。这时,他发现杨俊芳已经断气。

夫妻俩还说,昨夜10点多,俩人正准备入睡,杨俊芳突然破门而入,大吵大闹,一直到了凌晨才离开。

现场死者是上吊后解下来的。观察发现,颈子上有两条不同的索沟,一条有表皮脱落,有出血现象;另一条没有表皮脱落和出血现象。另外,死者与在一条索沟处还发现有死者内衣衣领的花纹,嘴角处发现出血性唾液,这条唾液从嘴角流出,斜斜地,然后成直角转向耳处。

根据现场发现的情况,王法医运用了严密的逻辑推理,为侦查破案提供了极有价值的证据。

王法医推测杨俊芳死于凌晨零时左右,这是她依据法医学专业知识得出的判断。

王法医发现一个疑点:死者脖子上有两条不同的索沟,她断定这是性质不同的绳索形成的。一条有明显的出血并件有表皮脱落,另一条则没有这种情况。她的专业知识构成告诉她:出血并伴有表皮出血的索沟是死者生前时形成的,而没有这种情况的索沟则是死者死亡后形成的。那么,表皮脱落又说明什么问题?
她推理道:表皮肤落说明绳索是一根表面粗糙的绳索,表皮没有脱落说明绳索表面光滑。这一说明过程使用的是假言推理,亦叫侦查回溯推理。整理为:
①“只有使用表面粗糙的绳索勒索人,才会出现表皮脱落现象死者表皮脱落,可以判定死者被一根表面粗糙的绳索勒死;
②只有使用表面光滑的绳索勒索才会出现表皮光滑的现象,死者脖子有一条索沟表皮光滑,可以断定死者还被另外一条光滑的绳索勒索。”


继续推理的结论就是:
③表皮出血、粗糙的勒痕可以断定是生前被勒死形成的,表皮光滑、没有出血的勒痕可以断定是死后形成的,因此,上吊就是死后用光滑的绳索人为地吊上去的。结论:“这是他杀而不是自杀。”

作案的工具就是现场发现的那条光滑的电源线,另一条是粗糙的尼龙绳。

她发现那条粗糙的索沟边缘有一条特殊的花纹,这条花纹正是死者内衣衣领所形成的。这一现象说明什么情况?她这样推理:
④“只有勒索时绳索压住内衣才会出现这种情况。但是,死者内衣衣领明显地低于绳索位置,如果这条索沟是上吊形成的,那么上吊时由于人体重的作用,绳索不可能压在内衣的衣领上。没有外力的作用,内衣不可能向上翻。由此可以断定的:有一个人为的力量将死者内衣向上推,一直推到脖子中部。因为一个人不能同时完成推衣服和勒脖子两个行为。”

她继续推理:
⑤可能是两个人作案。当一个人准备用绳索勒脖子的时候,另一个正与死者撕扯,无意识地将死者内衣衣领推到脖子中部,从而被绳索压住,形成这一内衣衣领痕迹。

不仅如此,她还发现另外一个线索,死者右侧嘴角到耳根有一条带血的唾液痕迹。这条痕迹走向很有意思,先是从嘴角斜向右下,然后突然一个变向冲向耳朵。她对这一现象也做出了自己的推理:
⑥“死者在死亡过程中先是直立,头部并向右斜,接着是仰卧位,头部仍然向右斜侧位。这也说明死者是他杀身亡的。因为,无论如何,死者直立自杀不可能出现这种出血性唾液痕迹的走向。”

这些推理的结论为侦查提供了方向,侦查结果与王法医分析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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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4 20:32: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证据
证据(evidence)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有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证据的采用标准有所不同;证人证言和物证书证等不同种类的证据还会有不同的具体采用标准。但证据的采用仍有一般标准,即证据的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警察在侦查过程中把握证据的三个特征,才能在侦查过程中搜集到有证明力的证据,把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送上法庭

(二)证据的属性
1.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能否在诉讼中被采用的重要标准。

侦查中搜集的证据不一定都是合法的,侦查证据并非都能在诉讼中当做证据来使用。

证据的合法性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主要指各种“人证”。
例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对证人能力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因此那些不具备证人能力的人提供的证言即使具备了客观性和关联性,也不能采用;基于同样的理由,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做出的鉴定结论当然也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标准。

第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上必须有鉴定人员或勘验检查人员的签名盖章,因此那些没有上述人员签名盖章的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就属于形式不合法的证据。

第三,证据的搜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例如:刑讯手段提取的被告人口供就不具有这种证据的合法性。
由此可见,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包括主体不合法形式不合法程序不合法三种情况。

2.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
表现在:
第一,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纯粹的主观臆断,毫无根据的猜测,不具有可采性和证据价值。

第二,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用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
随着电子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已成为高科技犯罪的重要方面,网络的虚拟和隐密性特点使证据更难搜集。“电子证据”已经成为警察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存储于电脑硬盘(或其他介质)的犯罪信息必须显示出来并进行识别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外,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并非强调证据是脱离主体的客观存在。案件事实是以人的主观认知形式表达,以真命题形式描述的形态。客观案件被人所认识并通过人对它的解释而转化为命题形式,在这一转化过程中,案件的原发过程和图景就不可避免地“渗入”认识者主体因素。这是司法和执法人员依靠证据处理案件时可能发生错误的根源,是司法和执法人员必须对各种证据认真审查评断的原因。

第三,证据的客观性是警察搜集证据时应该坚持的世界观—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正确处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不能夸大主体的作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能凭空想象不存在的东西或关系,不能带着主观随意性去杜撰案情,抹杀或篡改案件事实;另外,要保证证据的客观性还有科技方面、方法论方面和思维方面的问题。如果科技不发达、方法不当或思维不符合逻辑性,我们对现场证据的认识就是肤浅的,甚至对证据的解释出现失实和歪曲。

3. 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从司法证明的角度来说,采用证据的关联性标准要求每一个具体的证据必须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意义。作为证据的采用标准,其证明性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或水平。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在评价证据的关联性时一般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个是时间和人力的耗费是否允许采用该证据;
另一个是该证据的采用是否会给证明带来不必要的干扰或混乱。

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必须具有实质性的证明意义。因此,人们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可以把证据的关联性标准分解为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这个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

第二,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

第三,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的要求。


我国学者汤维建先生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关联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不涉及证据的真假和证明价值,其侧重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性关系,即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

所谓证明性,就是证据在诉讼中具有的证明价值。即提出的证据支持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的倾向性,是依据逻辑或者经验而使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更为可能或更无可能的能力。

关联性可以分为肯定的关联性和否定的关联性。他认为:证据的证明性必然涉及到概率。证明性是一种可能性,也就是一种概率,而非确定性。所谓实质性,就是指证据欲证明的主张指向的是对案件裁判具有法律意义的待证事实。证据的关联性不可能是相对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注重的是(而且必然是)证据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汤先生还认为:证明性涉及的是逻辑问题,实质性涉及的是实体法问题。证明性和实质性相结合,证据才具有关联性。怎么判定证据关联性呢?这只是一个经验问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的常识与经验来判断。

汤先生认为,我们要研究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就是争议事实,如果证据要证明的事项不是争议中的事项,那么,该证据就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证据经证明的事实含“争议中的事实”。有时也被称为“主要事实”、“相关事实”、“间接事实”三种。

我认为,汤先生对证据关联性既从法律上又从逻辑上寻求证据的关联,而且还区别了证据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关系,对证据的关联性理解是很深刻的。

诉讼证据与侦查证据是有区别的。侦查证据是警察在侦查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某一案件事实的信息,这些证据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为起诉提供证据的素材。侦查资料中有相当一部分不会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使用。侦查证据的特征就是要如实地反映案件的客观真相。

由于案件现场的复杂或者被案犯有意识地破坏,需要警察去认识和探索案件本来的真相,这是侦查的目的。案件真相在时间上是过去发生的事实,案件的不可重复性决定警察只能从现场痕迹物证中寻找事实真相,重构案件发生的过程。这决定了警察必须从现场寻找痕迹物证的因果关系,分析和回溯案件发生过程,这一过程既要运用仪器鉴识痕迹物证的侦查价值,更要在鉴识基础上运用逻辑分析和逻辑推理。所以,案件真相的发现可以从方法论和逻辑思维方面寻求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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