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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4 20: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观察(observation)
观察是警察为认识案件本质,通过感觉器官或借助某些科学仪器,有目的、有计划地考察、搜集和描述有关案件的一种方法。

观察也是获取感性经验的基本途径,是侦查中获取证据的重要方法。观察分直接观察间接观察两种。
所谓直接观察是指用感觉器官直接感知对象,特点是没有中间环节,直接地观察和发现对象的变化,克服了中间环节可能的误差,不足之处是受到生理条件的限制,警察观察的空间和时间有时也会受到一定限制。
所谓间接观察是指利用仪器观察对象,从而间接地认识对象的一种方法。借助仪器能够克服人生理条件的限制,可以把感觉器官无法感知的对象信息转换为可以感知的形式,间接观察扩大了人的认识广度和深度。

进入20世纪,随着科技的进步,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用新的科学技术装备司法机关,指纹学痕迹学弹道学笔迹学毒物学法化学法生物学以及法齿学法人类学法昆虫学法医学法精神病学都相继从侦查学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学科体系。
激光红外技术紫外线技术X射线技术指纹识别仪血液分析仪人像成像设备以及DNA检测设备等科学仪器的不断改进,为刑侦提供了更为可靠的计量标准和准确的记录手段,警察在观察中获得的感性认知更为客观和精确。仪器的使用使观察量化,电子计算机也为存储资料和改变人们观察方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观察手段的量化引起观察方法革命性的变革。

(二)侦查中的观察方法
1. 现场的发现和保护

第一,发现现场后要迅速到达现场,和其他重要的观察资料一样,警察必须清楚地记录案件的发案地点和时间。与此同时,警察应该尽量避免接触或移动任何物品。

第二,警察应该评估犯罪现场的范围,这区域伸延至从犯罪发生地到其他可能更多的地方。如果是杀人案件,尸体被转移到其他地方,那么,运输的工具和其他相关现场,也将成为调查的范围。

第三,封锁现场,这是保护所包含的任何证据的最重要步骤。也可帮助辨别潜藏的嫌疑犯或目击者的详细资料,防止证据被污染,确保"证据篡改”的指责在法庭上不成立。

第四,拘留潜在的目击者和嫌疑犯,由警察带离现场以便调查和询问并将他们的情形、陈述和行为全部入档。其目的是为了在将来的调查中进行分析,以防止“证据篡改”和证据的“交叉感染”

2. 证据的搜集

“在证明犯罪之前,嫌疑人都是清白的”。
在勘验阶段,警察会用他们的技术和经验,发现搜集犯罪痕迹和其他物证,了解和研究罪犯实施犯罪的情况,利用从犯罪现场所得的资料进行鉴识和推论:包括案件的性质直接发现者是谁罪案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罪犯的个人特点有什么证据去证明犯罪动机今后侦查工作的方向的范围
警察还要记录现场勘察所见,为侦查工作和审判提供有价值的证据材料。证据越多、越可靠,对破案工作越有利。从现场搜集的证据是基本证据,基本证据从以下途径获得:

第一,受害人、证人、对事主以及有关群众进行的调查访问。事主、受害人及家属是案件的当事人,他们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和遭受损失的情况,向他们进行调查是获得直接证据的途径。知情人、目击者、现场的最先发现者对于案件的全部过程都会提供最准确的案情资料。除此之外,向现场周边群众进行调查也是获取证据的有效方法。

第二,犯罪现场的勘察。对犯罪现场的勘察可以对犯罪的有关情况作出初步的断定,为侦查工作提供一定的客观依据。

现场勘察是刑事案件侦查的起点和基础,是我们获取案件线索和证据的丰富源泉。犯罪行为的实施必然和一定的时间、空间、一定的人和事物发生联系,这就必然在犯罪现场留下这样或那样的痕迹。“死尸会说话”,鉴定专家利用指纹、[hl]鞋印子弹壳血迹毛发纤维尸体伤痕等微量物证,经过仔细的分析研究后,找到破案的关键。

这些工作具体有:

a. 实地勘察。
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划定侦查范围和确定侦查的顺序。勘察由于犯罪行为的实施所引起的一切变化,观察物体所处的方位和痕迹所处的位置、状态及其相互关系。在勘察时,运用现代科技,进一步发现痕迹和细微的物证,以研究各种痕迹形成的原因和物证的状态,以及与犯罪行为的关系等。破案能否成功关键就在于侦查阶段能否无遗漏地发现现场的痕迹遗留物,并且这些遗留物能够起证据作用。

b. 记录案件事实真相。
摄影师能有助于生动地重现现场,这也可作为鉴证实验室适当分析证据记录的再现;鉴证摄影师要能拍出在法庭上要求的高质量的证据照片,录像也可提供便利的犯罪现场资料;搜索证据并分捡出垃圾和有价值的证据;最后是处理证物,防止物证被污染。

c. 确定所用的方法并对勘验调查中的线索和微量物证在实验室里进行检验和分析。
如果一个罪案现场没有被破坏,那就可以获得极其大量的勘验资料,虽然它们当中的大部分可能会被专业人员证明与所发生的犯罪案件关系很小或没有关系,但受害者身上发现的二三根毛发、其衣服上提取到的少量纤维物或颗粒、其皮肤上提取下来的指纹、从现场发现的血痕或精斑,侦查人员有可能从这些微量物证中确定犯罪分子的处所,认定其身份,或获得判定其有罪的证据。

d.受过专门训练的专家从事采集指纹、潜在的指纹显现、犯罪现场照相、提取及保存样本,如血液痕迹、灰尘、泥土、花粉,及其他有价值的微量物证方面的工作。法医还要进行尸体的检验或DNA的比对。验尸是由病理学家或验尸官来执行的,用于揭示死亡的原因和死亡的时间,验尸是鉴定谋杀案件中死亡原因的最精确方法。这当然也是侦查中最基本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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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4 20: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观察方法是思维的综合运用
观察作为一种侦查方法是侦查员逻辑思维的综合运用(下面我们将介绍)。这种逻辑方法的使用是有条件的:
一方面,观察者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和丰富的刑侦经验,否则无法对所观察的对象做出正确的判断,更无法判定证据之间有必然联系;
另一方面,被观察的对象是有形物体,是可见、可触的,或者通过现代科技可以显现的。

(二)正确观察的条件
第一,观察要客观,不能主观臆断,要从现象中发现本质。
这就要求侦查员不囿于过去的经验,切忌凭想当然办案。

第二,观察要全面,对被观察的对象各个方面都要注意,不能只注意大的方面而忽视小的方面。
观察应该本着从外围向中心渗入的原则。观察现场的目的在于防止漏掉或破坏痕迹物证。在观察现场时,尸体旁边的带血的凶器容易发现,但那些稍远物体后面的小东西,或者米粒般大小的血痕却不易被发现。有的案件,那些在现场上发现的微量物证往往成为破案的关键。为了发现那些细微的物证,必须按既定的顺序,逐一地对每一个角落进行仔细周密的观察。

第三,观察的范围要宽,不能仅限于作案地点的痕迹物证。
在距离抢劫现场几百米远的地方也可能发现犯罪的证物,如发现罪犯的指纹、罪犯逃跑路上的足迹、遗留物等。

第四,在局部观察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
局部观察是必要的,在此基础上,要把局部观察和整体观察结合起来。在侦查开始阶段,往往只能看到局部而无法准确地判定被害人与作案现场有什么关系,以及犯罪动机和目的。只有综合地观察每个局部,才可能悟出这些局部所存在的内在联系,局部在整个案子中的作用才会显现出来。

有同行曾问李昌钰,“现场是怎么找到证据的?”
他回答说:“站着看、弯腰看、腰弯深一点看、蹲着看、跪着看、坐着看、各种方法综合起来看。
下面这一案例是李昌钰博士通过仔细观察和推理破的案子:
引用
有一年暑假,一位13岁的小姑娘去参加学校组织的署期游泳队。一天游泳回来,教练把她放在离家100米远的地方,让她自己走回去。可从那天起,她再没有出现。两年后,小姑娘的尸骨在野外发现。尸体已经腐烂。当时在场的警察,都直着身子站在那里看。我蹲在地上看了一会儿,发现小姑娘的尸骨上少了三根骨头,旁边有一些狗毛。据此推断,那三根骨头可能被狗叼走了。

于是,让就近的警察局查找两年来的报告,看有没有狗带骨头回家。

警察局发现:一年半以前,有一位女士报告过。我马上访问报案女士,这位女士说,有一天,她的狗叼了一根人骨头回来。

她很害怕,打了狗一顿,第二天,狗又叼回来一根人骨,她向警察局报警,警察没有来,第三天,狗又叼回一根骨头,她对丈夫说了情况。丈夫说:“没有关系,我来处理。”

第四天,狗果然没有再叼骨头回来。因为,她的狗也失踪了。答案有了,我让人把她丈夫找来,经过调查,案情真相大白。原来,是这位女士的丈夫将小女孩强奸后用枪杀死了。发现狗叼回来骨头后,他又用枪杀死了狗,然后把狗埋在草地里。我们找到狗的尸体,将小女孩身上的弹孔与狗身上的弹孔比对,果然是同一支枪所为。

这样,我蹲着找到证据破了案。

以下现场情况相信许多警察都不陌生:
引用
侵入方法倒像是个潜入惯盗犯,而寻找钱财方法却很不在行;从到处找侵入口的情况来看,似乎像流窜犯,但从直奔被益物品的地,点来看,又好像是熟悉内情的人;从正门客厅里铺着坐垫这点来看,可以断定这是一个熟人,但从屋子的每个角落都被翻了的情况来看,此人又不了解被害人家里的详细情况;从惨不忍睹的杀害方法使人联想到仇杀,而从有寻找钱财的痕迹来看,似乎又像是盗窃杀人。

很明显,只根据各个局部观察所做的判断是不准确的。因此,要综合每个局部的观察结果,研究一下哪一个比重大。若是仇杀的结论与盗窃杀人的结论是一比三的话,就应以盗窃杀人为重点去考虑。

下面是一个很具体的对现场的观察和推理:
引用
根据白天不蒙面具闯进家里进行抢劫这一点来看,只能下一个罪犯与被害人不熟悉的结论,但被害人是一个大财主的小老婆,她那里保存着巨额现款,白天总是她一个人在家,几乎没有来访者。把这些情况联系起来考虑,可认为罪犯与被害人有间接的交往关系。因此,认为罪犯非常了解被害人的情况的推理也似乎成立。

总之,任何现场都必须在进行局部观察的同时,对整体进行综合性观察。这是正确了解案件所不可缺少的。

第五,观察犯罪现场的条件。
犯罪现场的观察要尽量在作案时相同的条件下进行,要尽量减少外界影响,还要考虑各种可能的时空因素对观察带来的影响。如果是夜晚发生的案件,原则上应该在夜晚进行观察。获得犯罪真相是提出这一条件的目的。

现场状况对人的影响极大,被害人及其他人对案发现场的叙述,现场目击者的陈述都会影响警察的思维,从而给侦查工作带来影响。

下面这个案例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引用
东京都曾发生过一起女佣人被抢劫的案件。由于被害人是在熟睡中被人用钝器击中头部导致重伤,因此她什么也不知道。老板娘讲,她当时正躺在床上看杂志,听到女佣人的叫声就出来,罪犯正站在走廊上,正好和她撞个满怀,罪犯威胁她,让她把钱包拿出来,她就回到屋里,拿出钱包交给了罪犯。她说罪犯是个身穿茶色大衣的三十岁左右的男人,长脸白皮肤,头发好像烫过,弯弯曲曲的。警察根据这些情况侦查了三天,毫无进展。后来,前来增援的本部侦查员将照明及其他条件布置成与被害时相同的情景,再次表演了与老板娘相遇时的情形,确认了走在走廊上罪犯只能看到黑糊糊的身影,大衣颜色及罪犯的脸根本无法辨认。再次问老板娘,她回答说:“说真的,我什么也不知道,介于考虑到刑警们特意向我了解各种情况,而我又什么都不知道,有点对不起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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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4 21: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的不断发展,现代法庭科学可以针对人体某些器官和行为具有的唯一性,运用生物学知识进行人身识别。

(一)现代生物学在刑侦查中的运用
1. 利用人视网膜、体味、耳廓、声纹、唇纹、牙痕等识别技术认定人身。

2. 利用人面部的特征。
包括:颅像重合技术、电脑画像、人像再塑技术等认定人身。

3. 利用人手部的特征。
手印检验技术作为一种侦查技术已相当成熟,指纹鉴识是人身同一认定的最有力证据。手的外形、手脉纹及人的指甲分离部分也可作人身同一的认定。

4. 利用人足的特征。
足迹是犯罪现场上最常见的痕迹之一,足迹检验在查明案情、证实犯罪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5. 根据身体斑、痣、瘢痕、胎记、褶纹、皱纹、文身,甚至身体上某个特定部位的压痕(如臀部坐印)等个别特征的特殊性认定人身。

(二)昆虫学知识在刑侦中的应用
人死后会引起昆虫的不同反应,昆虫学家据此来推断死亡时间。
例如:
引用
人在户外死亡10分钟后,各种麻蝇和绿蝇就会在死者的口腔、耳朵和鼻孔里产下成千上万只卵,这些虫卵在12小时之后就孵化成蛹状物,然后便离开尸体,钻入附近的土壤里。
接着是甲虫,再是蜘蛛、虱子、蜈蚣等,它们“光临”现场是为了吞食先来的那些虫子,或者是为了分享最后的“美餐”。这些昆虫的食物链及生活规律极为固定而且准确无误,就像是一个天然的时间表,使昆虫学家能据此准确地推断死亡时间。不同的昆虫有着不同的生活习性,因而在尸体上或在尸体周围的昆虫能告诉警察发案现场是室内还是室外,是白天还是黑夜,是在阴暗处还是在阳光下,当时的气候是温暖还是寒冷、湿润、阴暗的环境。若尸体上的昆虫很少见,则可判断为尸体被移动过等。

(三)植物学知识在刑侦中的应用
犯罪是在一定的环境下完成的,植物物证很容易黏附在案犯或受害人的身上,而且一般都不被注意。植物学检验技术是运用植物解剖原理和植物显微技术,对植物叶背面的下表皮细胞和下表皮细胞变化形成的气孔、水孔和毛茸体等形态,以及植物的根、茎、花、果、种子等器官的细胞形态,淡水藻类微生物的形态,通过微观特征的比对检验,进行植物种属、生长环境和分布区域等的鉴定,现场只发现提取这些植物检材与样本仔细比对检验,便可为查找或确定作案第一现场提供依据,也可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证据。

(四)分析技术在刑侦中的应用
现代化学、物理学、仪器分析技术已经在物证的发现、提取和检验鉴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刑事技术工作者把现代高精度的仪器设备运用到鉴定之中,对一些痕迹物证进行分析鉴定,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对证物识别的准确度。

(五)现代网络技术在刑侦中的应用
法医科学DNA数据库是近十年发展起来的一项新技术。
数据库是利用STR—PCR等各种DNA分析技术的高效性与计算机技术的高储存性、高效检索性及网络的传输技术,将在犯罪现场搜集的生物检材(人体组织、血斑、精斑、唾液斑、毛发、骨骼等)及涉案相关人(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等)的各种检材,经DNA提取、纯化和定量,再经STR基因座复合扩增、DNA自动分型检测后,得到数字化的DNA分型结果,通过网络将数据导入具有统计、比对功能数据库系统的计算机中,完成库中DNA分型数据自动比对,依据它们的DNA分型匹配与否,得出认定或排除结论的数据库系统。广义的法庭科学DNA数据库系统应是囊括上述功能及该检验技术标准化质量控制体系。

建立法医DNA数据库的前提是:
① 有前科犯罪的人重新犯罪的概率为30%—40%;将有犯罪前科的人DNA数据存入计算机存储系统,就可以起到监控和震慑作用;
② 资料的共享使处于闭塞状态的警察形成网络的共同体与罪犯作斗争;
③ 在更大的空间范围内寻找案件的同一和现场物证的同一,实现异地的并案和串案,节省警力;
④ 电脑的存储技术和网络传输作为技术手段的可能,以及法律的支持等。

目前,我国已出现了零散的犯罪前科人员DNA数据库现场DNA数据库失踪人员亲属DNA数据库和无名尸碎尸DNA数据库。但数据还不够准确、标准不统一,难以进行大范围的连接和统一。
建立DNA检验全自动化过程目前虽然PCR扩增、STR分型、mtDNA测序等过程实现了自动化,但检材的前期处理即DNA提取、纯化阶段还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这样往往出现一些人为的疏漏和误差,为了减少错误的发生,应逐渐建立从DNA抽提到测序、分型的全自动化过程。

预计在今后一段时期,DNA数据库的发展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数据库的数据容量将进一步扩大。如英国将现占全国人口总量5.2%的数据库扩大到10%。

第二,在DNA检测技术方面将更加自动化,以减少人工误差。缩短检测比对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第三,在立法方面将进一步扩大进入数据库的人员范围,同时又将保证数据库的信息不被滥用,以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和隐私权不受侵犯。

第四,将进一步利用现场生物检材的其他遗传信息来预测犯罪嫌疑人的生理特征,如种族、肤色、头发颜色、性别、健康状况及行为特征等,以提供侦查线索,缩小侦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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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4 21: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场一旦发现尸体,法医就要到达现场。验尸是由病理学家或验尸官来执行的,揭示死亡的原因和死亡时间是法医主要任务。法医会在医学和法律相关方面给警方提出建议,法医鉴定结论对侦查及后来的法庭辩论有重大的作用。

(一)死亡原因
法医学是一门专业很强的技术,不管是血泊中的尸体还是一堆白骨,通过法医的工作就能测定出死亡的原因。下面案例说明法医在刑事侦查中独特的作用。

引用
案例一(纵火受害者)

当在火灾现场发现尸体时,首先是检查尸体的呼吸道有无烟灰痕迹。烟灰的存在将暗示死亡是由窒息引起的,受害者缺氧死亡。其次,血液样本会被分析,这包括在血流中的氧化物或二氧化碳的存在和其他有毒物质。氧化物毒药标志了死亡原因,它是由于人造物质(通常是家具)燃烧而释放出来的;在其他案件中,尸体的鬓角会有红肿的边缘(由于红细胞尝试修复烧伤的皮肤)将被确定为受害者死于燃烧。身体的伤口和破损的地方开始会被认为是由于火烧引起的,但如果有流血的迹象,将可断定在着火前受害者已经死亡,这意味着火灾只是掩饰险恶罪行的现象。
引用
案例二(上吊受害者)

身体被吊起,通常有死于缺氧的症状。这包括有皮肤蓝色、眼球血管爆裂和肺部膨胀。法医病理学者检查颈上的绳索痕迹,如果其边缘红肿,则受害者上吊时还活着。然而,如没有像炎症那样的痕迹,则暗示受害者被吊上去前已经死亡了,并借此作为掩饰。绳痕将会与犯罪现场的绳子核对,绳子痕迹与现实的绳子有轻微的差异,将会确切地暗示该绳子不是谋杀的工具,受害者是否因缺氧而死和颈上有否明显的淤伤都是很重要的体征。痕迹会引导我们找到谋杀工具。按一般的规则来说,所有在颈上的绳子痕迹都应该是倒“V”型的,这是因为绳结在颈上擦伤并形成“V”字形的尖端。
引用
案例三(遇溺受害者)

在水中发现的尸体可看到受害者的气道和腹部有水和肺部肿胀现象。如果有这样的现象,则认为受害者是遇溺了。是谋杀还是意外则需要调查员去核实。更进一步的检验将会揭示真相。如肺部有出血,则暗示遇溺期间有过挣扎。验尸官会找到其他的证物,如:树叶、树枝或在死亡现场附近的其他物品,包括抓在受害者手里的物件,这显示受害者为了救命,乱抓靠近他身边的东西。然而,在喉部的检查中,“痉挛”揭露受害者的突然“寒冷”会引起即时心脏病发作。揭示身体在入水前是否还活着,可通过一种简单的藻类来分析(已知的硅藻属)得到结论。在尸体中发现的硅藻可与水中的硅藻作比较,如果吻合,则入水时还是活着的。否则,在入水前已经死亡。验尸官将通过其他伤痕的探讨来判断是否谋杀。

下面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它告诉我们法医面对溺水死亡者,对作案时间、地点是如何断定的。水中生物——硅藻,对破案有何意义:
引用
一具水中高度腐败的尸体,要判断死者死亡的时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尸体浸入水中后,手掌及足底的皮肤会逐渐变白膨胀,指端的皮肤会发生皱缩,随着时间的推移,皮肤的皱缩可以逐步扩展到整个手掌及整个足底。浸渍更久者,皱缩的皮肤就可以从手足中取下。当然,这种情况绝对是对死人而言的。如果尸体在水中继续浸溃一个月左右,皮肤和指甲就可以根本不经过外力的作用从手部自动地脱落,这种现象在法医学界称之为“溺死手套”。继而,还可以出现“溺死脚套”,以致全身皮肤的自动脱落。

摆在我面前的这具浮尸,手足皮肤及指趾全部是完整的。因此,我判断尸体在水中浸溃的时间尚不足一个月。

我用两把镊子同时夹起死者右手腕那膨胀的腕部皮肤,轻轻顺着掌面向下拉扯。一副完整的人皮手套“制作”成功了。再结合尸体上的其他改变,我推测这具尸体在水中浸溃的时间应该是20天左右。接着,我需要判断死者是生前溺死还是死后抛尸入水。

经过仔细的检验,我没有在尸体上发现死者有明显的生前溺死的征象。但是,在她的呼吸道及消化道内我发现了少量的溺液。这说明入水时死者已处于濒死期,此时,死者还有极微弱的呼吸运动和吞咽运动,这就使得少量的溺液进入了她的呼吸道及消化道。

那么,死者入水前,体内又有什么致命性的损伤和疾病呢?这是我要在这具尸体上解决的第三个问题。当我剖开死者颈部的皮肤及肌肉后,很快发现了骨折的舌骨大角及甲状软骨。这一情况说明,死者是被人用外力压迫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后抛入水中的。

由于死者入水时已经处于面临死亡的状态,因此不可能出现正常成人溺水时所出现的反应,强烈的呼吸运动及吞咽运动而形成的生前溺死的尸体征象,而只表现出呼吸道及消化道内进入少量溺液的尸体现象。

我还发现,在死者的眼睛、耳朵及阴道口,均有一层薄薄的硅藻生长覆盖其上。这些水中的浮游生物层居然封住了女尸的阴道口,保留住了阴道内的精液。

我对吸入女尸呼吸道内的硅藻进行了种属检验,通过对硅藻的种属检验,确定死尸落水的地点。

自然界硅藻的种类繁多,它们广泛分布在淡水、海水和陆地湿润的地方。据不完全统汁,硅藻大约有1480个属,6000余种,不同种类的硅藻栖息范围比较固定。不仅海洋、池塘、湖泊、河川的硅藻种类不同,而海洋湖泊所在的海域、地域不同,硅藻的种属和种类也有所差异。在河川里,不仅主流和支流的硅藻不同,就是同一条河流,其上游、中游、河岸附近一带、河中心区、浅水区和深水区等不同的地点,都可以看到不同种类的硅藻。因此,硅藻在法医破案中不仅能够确定尸体入落水时的生存状态,还可以确定死期或抛尸的地点。

经过大量细致而艰苦的工作,我和我的战友们终于发现位于氓山河上游地处云青区东部的一段月牙形河道中的硅藻种类,与吸入女尸肺组织中的硅藻种类相一致。

死者落水的地点找到了,死者落水的时间大致确定,我又根据女尸的个人特征,通过个体识别的方法,终于将这具水中无名女尸,变为一个名叫汪彩霞的有名女尸。

汪彩霞,女,20岁,身高1.60米,体重58公斤,是本市卫校的学生,于20天前失踪。

公安部门列出的杀害汪彩霞的嫌疑对象足足有一个排。最后,通过被水中小浮游生物硅藻层封在汪彩霞阴道内的精液,我们终于找到了那个杀害汪彩霞的凶手,一个叫章国光的教师。

(二)死亡时间
死亡时间的判定对侦查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般可以根据下述现象的发生、发展情况来推断:
① 尸温的测定;
② 超生反应,包括尸体肌肉的兴奋性测定、瞳孔收缩反应、汗腺的兴奋性和尸体血液的凝固试验;
③ 尸体理化成分的测定等。

通过对尸体体温和尸体的僵硬度的探查,应该有能力去评估这个人死了多长时间,但死亡时间的准确判定还包括了法庭昆虫学和体温分析,由病理学家在病理实验室去判定。案件中,由于缺乏精确的法庭病理学评估会延缓对死亡时间的判定,这对侦查工作是有影响的。

尸温的测定死亡早期较为简便和准确的方法:
引用
一般尸体在环境气温15—20℃C或春秋季时,尸体直肠温度在死后10小时后,每小时下降1℃,10小时内,每小时下降0.5℃C。不少法医工作者根据尸检资料或动物试验,提出了许多的计算公式和表格,他们考虑的影响因素和计算方法有较大差异,所得结果也有较大的出入。影响尸温的因素较多,除考虑环境温度、尸体位置(水中、空气中或土壤中)外,还要考虑死者的本身因素,如死因、年龄、胖瘦及衣着等。因此,虽然通过测量尸温是目前公认的推断早期死亡时间中较为简便和准确的方法,但其误差仍在1—2小时或更大。

法医还能够根据尸体出现僵硬眼睛的虚实皮肤的颜色血块消化系统以及尸体腐烂来推测一个人死了多长时间。
引用
腐烂也可推断一个人死了多长时间,在Tennessee,建立了一个特别的区域用来研究尸体怎么样和为什么会腐烂。这就是知名的尸体农场,是由BillBass病理学教授在1981年建立的。通过对其所有的腐烂尸体的研究,Bass和他的学生们发现一系列的因素对身体的腐烂起作用。他们所发现的事情中,包括了苍蝇和蛆在温暖的天气里把一个身体变为骨架只需不到两周的时间,脸部总是最先腐烂,因为姐最喜欢湿润的地方。他也观察到淹在水中、藏匿在车行李厢里或包在塑胶中尸体的腐烂时间,以及当一个人的头被火烧时达到沸点而引起颅骨爆炸的时间,如果人头没有爆炸,则意味着受害者的头已经被击破,致使蒸气泄漏。

下面这一案例是法庭考古学在确定作案时间方面的运用:
引用
1963年冬天的一个早晨,一个名叫斯蒂温·杰宁斯的3岁小孩从西约克郡的戈迈索尔处的家里出去后失踪。12月12日下午,小孩的父亲威廉·杰宁斯向当地的警察局报了案。警员和当地的村民在村庄里彻底地搜寻这个刚学会走路的孩子,大雪给搜寻工作带来非常大的困难,几个星期后,搜索没有结果。

案件一开始,警察就怀疑孩子的父亲杰宁斯,他25岁,是一名有过前科的人。他认为孩子的失踪和他没有关系而否认自己的过失(两个妇女曾在孩子失踪的当天看见他扛了一个沉重的麻袋消失在夜幕里)。另外,1962年7月,村民都知道小斯蒂温·杰宁斯因烫伤脚被送进了当地的医院,而烫伤发生时只有孩子和他的父亲两人在家里。紧接着,在9月人们看见孩子半裸身体、没穿鞋子、遍体鳞伤的在街上流浪。但杰宁斯坚持说是吉普赛人绑架了孩子。因为缺少杰宁斯犯罪的证据,警察拿他也没有办法。

之后,杰宁斯受到村民的排斥,但他继续虐待他的另一个孩子。

斯蒂温失踪1个月之后,杰宁斯的另一名孩子因颜面受伤、大腿被打裂而住进了医院。直到1965年杰宁斯和他的妻子才因遗弃孩子受到指控而入狱18个月。出狱后,他们分居,随后离婚。杰宁斯搬了家且又重新结婚开始了另一种生活。

25年后,1988年7月,一个戈梅萨勒人带着他的狗在室外活动。他的狗对一片地面嗅来嗅去,这是一堵倒塌的石墙,石头堆中有一个很小的头盖骨。此地距当年杰宁斯的家只有一里路。他突然想起25年前杰宁斯家发生的事,于是立即向警察局报案。

为此,一个来自布拉德福大学的考古团专门鉴定这具骨骼的年限。他们发现尸体原来躺在草地上,用石头掩埋着。后来,附近的石墙倒塌了,正好盖在这个墓穴上。因为所剩的尸骨完好无损,所以考古团专家认为这具尸体以前一定是用一块像麻袋一样的布包裹着。包裹布因风吹雨淋被腐蚀后,尸体就暴露了出来。有一些尸块可能被野生动物叼走,另一些因风吹日晒而风化。因腐蚀没留下包尸物及有关布料。但考古团发现了一双皮革凉鞋的残骸。他们提取了这双凉鞋,并努力调查25年前斯蒂温·杰宁斯失踪的那天脚上穿着情况。

警察局的病理学家索马·桑德雷姆教授对提取的尸骨及遗留物做了检验。在齿学家的帮助下,他估计这是一具年龄在3到4岁的小男孩的尸体。尸体的手腕关节骨折,这和孩子身前受父亲的虐待相符合。令人发指的是,孩子的第八根肋骨折断,锡瓦教授说这可能是因为有人从背部拳打脚踢造成的。威廉·杰宁斯这个罪恶的秘密—直保持了25年,当侦探们到达他在伍尔弗汉普顿的家抓他回约克郡受审时,他惊呆了,他怎么也没想到25年后此案还会有这样的结果。他承认自己杀死了儿子,1989年5月23日,他以谋杀罪被判终身监禁。

法庭考古学的基础,主要是依靠尸体掩埋后的周围土壤层的特殊结构来鉴定的。此案中,考古学家通过土壤的细微变化,精确地推测出了尸体掩埋的时间段,为案件侦破提供了有利的证据。

(三)死亡方式
进行验尸后,法医会对死亡的方式提供富有价值的信息。法医鉴定要回答是自然死亡意外死亡凶杀自杀。死亡的方式不仅关系到死亡之因、死亡时间和死亡地点,也涉及了显示方式。
引用
自然死亡是最常发生的。
包括心脏故障、疾病和睡眠中过世等。意外死亡很普遍,但如果警察怀疑意外事故是故意的或能避免的,一个刑事调查将会展开。

谋杀是罪犯故意地导致他人死亡。
如枪击、刺杀、窒息、扼杀、用钝器袭击和火烧。每一种武器都会留下独特的痕迹在尸体上,使病理学家可以鉴别属于哪一类型的武器和用来指导调查员去了解真正的谋杀工具。

在验尸中,还要对伤口进行检验,这可以提供使用武器的相关信息。枪击的伤口能够提供有关死亡周围环境的信息。
引用
枪伤口的尺寸会揭示枪支的类型和子弹种类。伤口周围的烧灼痕迹,会揭示受害者受到枪击是近在咫尺,还是较远距离。病理学家会推算受害者与凶手之间的大概距离,以及通过枪和火药标本,能辨别拿着导致受害者死亡的那支枪的是哪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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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鉴识技术曾经给鉴识技术带来很大突破。但罪犯越来越狡猾,许多作案现场找不到罪犯作案的指纹。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DNA鉴识技术引起了人身识别技术的革命性变革。

(一)第一代法医人身识别技术—DNA指纹鉴识技术
在20世纪40年代,科学家们发现DNA是构造生命的基本结构,这种物质在我们身体的每一部分都可以找到。在20世纪50年代,科学家将组成DNA的四种化学物质分离出来了。DNA是复杂的高分子化合物,是生物遗传的物质基础。决定个体遗传性状的基因蕴藏于DNA分子的碱基排列顺序中,DNA就是基因载体。DNA分析技术的基础是DNA分子在不同个体中的特异性和在同一个体中的同一性。除同卵双生子外,每个人的基因载体DNA均不相同,而同一个体核细胞所含的DNA分子相同

1985年,英国的遗传学家 Alec Jeffeys 教授在《自然》杂志上发表了篇具有划时代的学术论文,创建了DNA指纹图分析技术。他率先将DNA技术应用于法医物证鉴定。在人类基因非编码区存在大量的人类特异性碱基重复序列,将基因组DNA采用特定的限制性内切酶切割后,可以获得含有该重复序列长度。在个体间互不相同的一组DNA片段,经电泳分离和探针杂交,将其显现为一组谱带组合。这一谱带组合如同人类指纹样,与生俱来而又互不相同,因此被称之为DNA指纹图
该方法的建立将法医物证鉴定引入到分子水平,同时将鉴定能力由种类认定推进到个体认定的程度。由于人体各部位的细胞都有相同的DNA,因此可以通过检查血迹、精液、毛发、唾液、骨头等对人身进行识别。由于DNA是遗传物质,因此,通过对DNA鉴定还可以判断两个人之间的亲缘关系。

法庭科学家可以通过比较,从不同样品中提取各种不同的多形态的DNA片段——在照片上的黑色条码,告诉我们这些检材中DNA哪些是相匹配的。在检验鉴定中,检材往往是受害者、怀疑对象血液或其他犯罪现场的生物检材,如头发、沾有血迹的衣服、精液……如果这些与被告人血浓DNA图谱上的黑色条码相匹配一致,就掌握了最具说服力的证据,因为科学家断定两个个体有同样DNA的机会是十亿分之一。自从指纹被发现以来,没有什么比DNA检验更称得上是法庭科学有意义的突破。
引用
1983年12月22日早晨七点过二十分,一个医院的服务人员走在莱斯特附近的纳波伯勒村庄上班的路上发现一具死尸,死尸是15岁的琳达·曼宁。她是前天晚上去看朋友的路上被扼死后遭强暴的。精液表明凶手分泌遗传基因是A型带有高浓度磷酸葡萄糖变位酶(ICM)的H酶,属可鉴定的带遗传基因的人,上述两种因素加在一起,这样的人在成人男子中只占10%。但警察们的排查以失败而结束。

道恩·阿什沃思也是15岁,恩德比学校的学生,1986年7月5日下午失踪了。两天之后,在琳达·曼宁陈尸的地方发现了极其恐怖的尸体,她被撕成了碎片。精液检查断定这两个案子要抓的是同一个杀手。

卡顿·海斯医院有一个厨房的服务员,17岁,样子呆呆傻傻的,他好像知道很多有关道恩·阿什沃思被杀害的恐怖细节。但是血液实验表明,他不是属于携带磷酸葡萄糖变位酶H酶分泌基因为A型的人。

1984年的秋天,阿里·杰弗雷博士,莱斯特机构的研究人员,在这个万千头绪的案子里扮演了一个关键性的角色。虽然DNA成为共识已经好几十年了,但是直到此时才设法将可测试的遗传密码显现为X射线的照片上的黑色条形码,然后与其他样品相比对。
杰弗雷挖掘出了它在凶案侦查方面的价值,他从凶手的精液里提取DNA,然后将它与那个厨房服务员的血液样品相比照,他的结果使那些疲惫不堪的警探们十分震惊。那个厨房服务员不仅没有杀害琳达·曼宁,而且也没有杀害道恩·阿什沃思。他的整个招供只是在虚构故事!杰弗雷给这些苦不堪言的警探们带来的唯一好消息就是,肯定同样一个人杀害了那两个女孩。1986年11月21日,杰弗雷创造了法律和侦查历史上的新篇章,通过DNA指纹测试,一个厨房的青年服务员被证明是清白的。

1987年8月1日那天,四个面包店的工人在一起喝酒。他们无意中暴露了一个秘密,一个叫凯利的生性害羞、性格软弱的人在科林·皮奇福克施压下掉入了科林。皮奇福克的陷阱,他用伪造的通行证,用科林·皮奇福克的姓名抽取了血液样品。一个女人听到了这个秘密,六个星期后,她终于与警方取得联系。

皮奇福克的血样很快被送到了杰弗雷的实验室。经过实验和精心比对,测得的遗传条形码与杀人强奸犯的DNA样品是一样的。科林·皮奇福克是第4583个被测试的男性,但也是最后一个。

1988年1月22日,科林·皮奇福克被指控是杀害两个女孩的凶手而被判终身监禁。法官认定艾·凯利在整个事件中充当了易受骗且被人利用的角色,这个不幸的人被判18个月监禁,缓期执行。

下面是我国警察运用DNA鉴识技术破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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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年仅12岁的女孩,失踪数日后,在村边的奥水沟中被人发现尸体。侦查人员在死者胃里发现了一种呈咖啡色的肉丝状物质.随后又在嫌疑人家中发现了一些发霉的荔枝壳和荔枝核,两者之间究竟有无关联。

检验人员运用植物DNA检验技术,采用多对引物进行扩增检验,结果证明在死者胃内发现的咖啡色肉丝状物质就是荔枝肉。检验进一步证明,死者胃内所发现的荔枝肉和嫌疑人家中发现的荔枝壳具有同一来源的特性,在所有的引物扩增检验结果中,果肉和外壳都呈现出相同的DNA谱带。同时,警方从市场上随机购买的荔枝却与前两者的DNA谱带不同。

这个结果说明一个事实,在死者胃内发现的荔枝肉与在嫌疑人家中发现的荔枝壳是同一棵树上结的果实,具有同一性。在证据面前,嫌疑人供认了犯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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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深夜,外地务工女青年向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家加油站附近被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拦住了,在革丛里她惨遭蹂躏。善行之后,这个男子竟还不满足,让向某次日晚上再在这里等他。第二天晚上犯罪嫌疑人果然又来到案发现场。在众人的帮助下,他被当场抓获并被扭送归案。被害人向警方提供了她随身穿的带有嫌疑人精液的内裤作证据,可是因为保管不善,这个重要证据怎么也找不到了。嫌疑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谎称自己根本没见过被害人,加上证据不足,他没有被逮捕,这起强奸案一时成了悬案。

但过了不久,向某发现自己怀孕了,这时唯一可以指认罪犯的方法就是对她腹中的胎儿进行亲子鉴定。向某怀着罪犯留下的“恶果”苦熬了4个月做引产手术,经过DNA鉴定,证实嫌疑人就是胎儿的父亲。逍遥法外的嫌疑人这才被抓捕归案,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二)第二代法医DNA分析技术——PCR技术
1985年,美国Cetus公司的 MullisK.B 等人创立了聚合酶链反应,使DNA的体外扩增成为现实。法医物证应用该技术扩增人类基因组DNA中高度多态性位点,扩增产物经过片段多态性分析或序列多态性分析,研究不同个体间DNA分子水平上的差异及遗传规律,在个人识别、亲子鉴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该技术在短时间内扩增靶DNA至百万拷贝,使生物检材的灵敏度极大提高。

PCR技术是聚合酶链式反应技术,它是一种快速的体外扩增特异DNA片段的技术,又称体外基因扩增方法。法医物证以基因组STR(微卫星DNA,是一种短串联重复序列)多态性位点及线粒体DNA控制区的两个高度变化区片段为靶序列作PCR扩增,利用电泳分离,分析扩增产物的片段长度多态性及序列多态性进行个人识别及亲子鉴定。该技术能简便、快速地在体外扩增特定DNA片段,成功地解决了微量陈旧法医生物检材的个人识别难题,而成为当今最主要的法医DNA分析技术。

(三)第三代法医DNA分析技术—DNA芯片技术
1996年,美国加州金山Aymetrix公司的Steven.Fodor等人充分结合并动用照相平印刷、计算机、激光共聚焦扫描、寡核苷酸DNA合成荧光标记探针杂交等技术,创造了世界上第一块DNA芯片,使核酸杂交技术实现集成化,可以一次性对样品大量序列进行实时、灵敏、准确的检测和分析,应用DNA芯片技术检测单核苷酸多态性正在成为第三代法医DNA分析技术。

(四)DNA鉴识技术的规范化
法医DNA检验技术近十年来在中国发展相当迅速,现在已进入推广普及阶段,在仪器设备、试剂、使用的DNA检测方法等硬件上基本与国际同步,但国内在人员操作技能、实验管理、结果运用等软件上还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DNA证据鉴别技术依赖尖端仪器,国内少数专业人员掌握它的原理和鉴别检验结果,与案件有关的检察官、法官、律师及作为独立监督力量的媒体记者缺乏必要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不足以在法庭DNA证据使用过程中形成有效保护公民权利的“对抗式”质证机制。因此,中国有必要引入DNA证据法庭应用的国际规范和国际惯例。

DNA指纹术直接用于法医学,在欧美科学界(主要在生物医学界)也发生过很大的争论。争论双方都是有影响的科学家。争论的焦点集中在DNA配型的几率和从事DNA指纹鉴定的实验质量控制两个方面。
引用
关于相配几率的估计,由500万分之一到1014万分之一不等。有一段时间不少人估计,大约50亿人口中有2个人的DNA指纹完全相同。一些权威的群体遗传学家认为,DNA指纹术研究者计算出来的频率离实际值太远,没有考虑人口亚结构的存在。不同种或局亚种的人群之间发生相同DNA指纹的频率可能不一样。同时由于人口亚结构的存在,也可能增加了人群中相同DNA指纹的频率。

美国国家科学院于1989年为此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DNA指纹术在法医学中的应用。在联邦调查局的干预下,《科学院报告》最终达成一份折中的报告:

a. 支持DNA指纹术用于法医学。

b. 接受人口亚结构的观点。

c. 肯定了基因数据的隐私性。

d. 赞成对DNA指纹配型实验室进行强制鉴定。

e. 关于分歧最大的、在人群中发生DNA指纹相配的频率,最终达成争论双方都接受的数据几十万至几百万分之一。

在DNA随机性相符的几率表述上,检方在使用统计数字时可能隐匿计算数字的全部因素。在Parker一案中,检方之专家证人曾说明在目前人口中能与系争的DNA形态吻合比率是三百亿分之一。但另一位鉴定人因注意到第二束的band可能是人工附加产生,以及有交互污染及实验室错误等之潜在可能而认为吻合的比率可能性大约是九千分之一。

这两个不同的概率相差太大,它说明DNA概率的计算存在着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存在着人为的因素,而这些因素在刑事鉴识中是应该予以排除的。下面是号称“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案,警察们应该从该案中得到相关的启示吧。
引用
1994年6月12日晚,妮可尔家的狗叫声引起周围邻居家的警觉,邻居们从晚上10点15分开始就持续地听到狗的号叫声,最后发现了那条白色的名叫“秋田”的狗身上全是血。它将邻居们领到了洛杉矶郊外的布兰伦特伍德区本迪南街875号的门口。透过铁丝网围栏,人们发现了一行带血的脚印,再向前一点,在走廊灯下,妮可尔陈尸在血泊之中。

—辆洛杉矶市的巡警车在刚过半夜时抵达现场,巡警打开门后进行了仔细的察看,歹徒攻击妮可尔的方式十分残忍,几乎将她斩首。在妮可尔尸体的附近,她的朋友罗纳德·高曼也被发现已经死亡,致命的原因是一次严重的锐器伤。四周散落的物件包括一顶帽子和一只沾有血迹的左手手套。在屋里,警探们发现妮可尔的两个儿子睡得很熟,他们的年龄分别是6岁和9岁。

巡警打电话报告了情况,并叫醒了负责命案调查的警探。在现场碰面后,他们接着驱车到了辛普森位于罗金厄姆路的豪宅,这里距离妮可尔的家只有五分钟的车程。虽然他房屋的灯亮着,但没有人来开门。警探们对着后面的平房喊叫,终于叫醒了辛普森的女儿,她让警探们进入了房子。里面有一个名叫凯托·吉琳的客人,他睡在另一间平房内。他告诉警探,辛普森已经乘坐夜班飞机到芝加哥去了。而且吉琳在晚上11点之前还帮他载行李到机场去过。在打电话的时候,警探们注意到了辛普森停在外面的福特野马车上有血迹然后他们看到一串血滴,从车一直延伸到屋子的前面。马克·福尔曼警探还发现了一只沾有血迹的手套,而且与在妮可尔尸体附近找到的那只是一对。

破晓时分,警方致电辛普森所住的旅馆,找到了辛普森。他听起来有些狂乱,但是奇怪的是他并不关心前妻的死,他同意赶下一趟航班回来。在午餐时,警探们开始给他录口供,谈话间,他们注意到他头上的绷带。他说,芝加哥那间旅馆的房间里有块碎玻璃,把以前的伤口又割开了。

警探们对他的手进行拍照,并取了指纹样本。然后护士取了他的血液DNA测试,将样本注入装有防腐剂(BDRA)的小瓶,并将其交给了警探。然后辛普森就离开了。

调查同时在两个罪案现场继续展开。为了通过辩方对审讯程序的质疑,并占得先机,警方在辛普森家中搜查进行了录像。到下午3点左右,给辛普森录像的警探加入了罗金·厄姆路的调查队。下午5点20分,他们封存了装有血液样本的小瓶,并将其他现场物证一起带走。

接下来的4天,这个案件成为了媒体关注的焦点。辛普森被速捕之前的事情被添油加醋,还有洛杉矶高速公路上著名的追车慢镜头。很明显,审讯将吸引新闻界极大的兴趣。

7个月后开庭,当时情形似乎对辛普森极为不利。他没有不在场的证据,头发和纤维证据将他与凶案现场发现的帽子联系起来。DNA分析表明辛普森卧房中一只袜子上的血迹是妮可尔的,而车上的血和右手手套沾的血迹来自辛普森和两名受害人。就如地方检察官所说的,“那串血滴从本迪一直到他自己的福特野马车里面,然后到他在罗金厄姆路的家里,这是对他罪行的最确实的证明。

然而,辛普森雇佣了最好的律师队伍。从一开始,他们就竭力描述一种生动的场景,用来证明一个白人种族主义侦探企图陷害一名无辜的、优秀的黑人被告。陪审团听到一个录音中马克·福尔曼警探使用了41次“黑鬼”这个词,这损害了物证的说服力。另外,辩方还宣称警探们有方法和机会来陷害辛普森。

在辛普森的血液样本被保存作物证的时候,有四分之一茶匙的血液消失了。辩方提出警探们有充足的时间在现场周围用他的血液进行涂擦。更糟的是,有些现场样本受到了污染。辩方认为手套有可能是人为放进去的——而且大小并不适合辛普森。最后,搜查录像也没有使控方占得辩方什么先机。录像表明警方在现场监察中的些失误不利于控方的诉讼。如巡警用妮可尔的电话报告谋杀案,可能毁掉指纹物证。当警察到达的时候,其中一人用毛毯盖住了妮可尔的尸体,以避免新闻人员的拍摄,这可能破坏了尸体身上的纤维物证。一名侦查员指向沾血的皮手套,表明他没有经过预先防备,如穿上消毒的工作服和手套。警方的录像包括更多的错误,一名初级警探将血液药签掉在地上,并用脏手擦镊子。警探们还错过了妮可尔门上的血迹,直到3个星期后才去提取。警方的工作程序上的一些失误,给了辩方可乘之机。

然而,控方可以对他们此案中的很多不足之处进行解释:比如,血液中天然含有微量的EDTA。但是陪审团在新闻聚集下进行了9个月的审讯,疲惫不堪,而且大量的专家证词令他们感到困惑,最后并没有相信控方。他们只用了6个小时就裁定辛普森谋杀罪名不成立四。

辛普森被警方怀疑谋杀其前妻妮可尔及其男友高曼,是因为警方在距离命案现场三公里的辛普森住处搜集到沾有血迹的手套,在车库外车道上获取可疑血迹,在其白色福轿车内到搜集到沾有血迹的证物。检察官指出,在个案现场后门采取血迹之DNA鉴定结果,出现的几率为五百七十亿人中出现一人,而此一结果与辛普森之基因鉴定结果相符。这一过高的几率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辩方聘请律师及鉴定人提出血迹经系他人栽赃,卷标被误置,样本被污染或鉴定错误等论据。控方则反驳上述物证早于向辛普照森采血前即已存在,不可能将辛普森之血栽赃到犯罪现场之证物上。结果,本案虽然沾血证物化验认定属于辛普森,辛普森仍被判无罪。

在DNA鉴识中,辛普森案例是辩方成功运用警察鉴识的疏忽获得成功辩护的经典案例。

关于DNA指纹配型的几率和从事DNA指纹鉴定的实验质量控制两个问题都涉及到方法论问题。英国是最先在刑事侦查中使用指纹鉴识技术的国家,也是指纹鉴识技术最先进的国家。英国法庭科学界认为指纹鉴识技术是最可靠的刑事案件取证方法。杰弗里斯教授在纪念DNA指纹识别技术应用20周年大会上说,为减少假阳性的可能性,警署刑警应提取更多DNA样本参数。

英国法庭科学服务中心(UK's Forensic Science Service)管理警署DNA数据库的一个官员认为:“一般来说目前取样10个基因数据是可以的。但是,为防止偶然会出现相似机会,我们决不能等闲视之,我们已向上级报告,正在研究新措施。”这个官员还说,“假如样本被破坏并造成DNA特征数据不完整,那么有可能意外出现相似性。因此,特别重要的是要记住国家DNA数据库仅是智能信息库。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决定指控别人犯罪以前,必须认真分析所有案件有关资料,决不能孤立地来看DNA参数”。

物证污染是影响物证鉴定结果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它会损害物证鉴定结论质量甚至造成错误的鉴定结论。随着以法医DNA检验为代表的物证鉴定技术检验灵敏度的提高,物证污染出现的可能性及其造成的危害程度都显著增加。物证污染有多种形式和来源,可能发生在犯罪现场或实验室。采取适当的污染防范措施可以有效降低物证污染发生的可能性,及时监测和发现物证污染可以将污染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物证鉴识体系是以鉴定人为主体的,而有人参加的活动不可能绝对不出现失误,因此物证污染的发生是不能完全避免的。采取适当有效的防止污染措施,只能减少物证污染发生的概率,并不能够完全杜绝物证污染事件发生。物证污染隐蔽性很强,许多微量的污染物质是肉眼看不见的,大多数污染都无法直接察觉到。由于现代物证鉴定技术灵敏度极高,受物证污染影响的鉴定结论一般也没有特异表现。所以,我们只能采用一定的监察机制尽量地减少污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采取适当的技术方法排除污染,进而使物证鉴定的结果呈现最大的侦查和证据价值。

DNA本身并不具备自动成为客观证据的功能,而必须经过以人为主导的采样、实验、对比、分析及数据解释等程序后,方可得出结果。也就是说,DNA证据必须通过人的行为才能得到。那么从采样到实验,再到根据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和报告,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出现影响DNA证据可信度的行为,再加上我国各地DNA鉴定水平参差不一,导致这个“最能接近事实本相的证据武器”有时并不能揭示事实真相。如果DNA证据的发现、提取、保管、鉴定过程不严谨、不科学,不但无助于破案,反而会制造冤案。湖北鄂州市离奇强奸案表明人们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
引用
2003年6月4日晚11时许,一个蒙面男人持刀窜入鄂州市鄂城区杨叶镇村民李某家中,欲对李某强奸,因遭李某反抗未能得逞;6月5日晚,该人再次窜入李某家,持刀对李某强奸得逞;6月6日李某向当地杨叶镇派出所报案,警方立即对李某家布控准备及时抓捕。岂料,当晚该人竟然在现场布控的四名警察眼皮底下再次持刀对李某强奸得逞。警察追之不及,该犯裸身逃脱,其衣裤、鞋子、刀等多件物品遗留在作案现场。

6月7日,该犯留下的精斑等物被送往黄冈市公安局进行检验,一个月后,李端庆抽血化验,10天后,黄冈市公安局对李端庆血样的DNA鉴定结论出来了,证实李某阴道内的精液系李端庆所留。经突击审讯,警方宣称李端庆本人对强奸李某供认不讳。

在不少场合,李端庆称自己没有干过那缺德的事,并称其口供系刑讯逼供所致,并向律师展示了身上的伤痕。随后,律师又到案发当地进行走访,了解到6月4日第一次案发当晚,邻居家一名中学生在李端庆家借宿,和李端庆睡在一起,李端庆一直未出去过;而李端庆的妻子、父母、岳母均证实,6月5日及6日,李端庆从未出去过,根本不具备作案时间和条件。

警方指控李端庆蒙面持刀三次强奸李某,核心证据是黄冈市公安局的DNA鉴定结论,该结论称李某阴道擦拭物、内裤、毛巾等物均检出李端庆的精液成分。但该结论同时证实在李某的阴道擦拭物中检出两个人的混合精斑。这说明案发时李某曾经和两个男人发生过性关系,其中一个被认为是李端庆,那么另一个又是谁?这两个人完竟谁是强奸?谁是通奸?然而不管强奸还是通奸,李端庆及其家人均否认与李端庆有关。据此,鄂城区法院决定对李端庆重新抽血鉴定。2004年1月初,湖北省高级法院及湖北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出来了,公安厅的结论是:从李某阴道擦拭物中检出人类精液成分,其DNA图谱与李端庆的不一致,可排除李端庆所留。省高院的结论是:所送李某阴道擦拭物、内裤、毛巾上的可疑斑痕,非李端庆所留。证据出现重大变化,警方怀疑重新鉴定时有人“掺杂使假,做了手脚”。于是有关各方再次对李端庆重新抽血送往公安部权威机关进行DNA检验鉴定,而鉴定结论再次排除了李端庆作案的嫌疑。李端庆取保候审,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

针对这一案例,一位鉴定专家说:DNA鉴定结论错误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实质性错误,即由于技术手段等原因,造成将不同DNA认定为相同,或者将相同DNA认定为不同。另一种是表象错误,即检验鉴定结论本身并无错误,所检检材DNA确实相同或者确实不同,但将该结论放到具体案情中或者与另外的结论相比较,又确属错误。当然,错误结论也完全可以由人为原因造成。

下面的DNA检验所存在的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
引用
2004年7月13日晚,在新jiang库尔勒市从事饮料推销工作的26岁雷香国突然失踪。第二天,其见雷红向当地警方报案,后来又在报纸上登了寻人启事。不久,有人反映在水渠中发现了一具尸体(已埋),与雷香国体貌相似。在警方的带领下,雷红和父亲雷伍富见到了那具尸体。法医当即进行了解剖,确定死亡原因。之后,库尔勒市公安局通知雷伍富抽血,与无名尸体进行DNA鉴定。2004年8月24日,库尔勒市公安局向雷红家下发了《鉴定结论通知书》,称“有关人员对无名尸体与雷伍富血样进行了DNA及无名尸体胃内物鉴定,鉴定结论是无名尸体与雷伍富有血缘关系,累积亲权概率为99%,无名尸体胃内无有毒物质。”8月30日,雷伍富正式接到了库尔勒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通知书》,结论是雷香国“溺水死亡”。随后,巴州公安局刑侦支队在法医的再次检验后,出具了“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尸体被火化。

雷红并不相信警方“溺水死亡”的说法,通过自己的一番调查了解,他怀疑弟弟的死跟一个叫苗苗的女人有关系。雷红向当地警方递交材料,提供了部分破案线索,强烈要求警方立案调查。

2004年9月,苗苗在乌鲁木齐市整容后,准备与母亲外逃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之后,苗苗的父亲苗斌在青海省格尔木市落网。苗苗交代了杀害雷香国的事实,并说出了埋尸的地点。同年10月,警方在库尉公路的一处戈壁滩上挖出一具尸体,通知雷伍富前去抽血采样,雷香国的母亲也被采了血样。

2005年1月6日,库尔勒市公安局再次给雷家下发了《鉴定结论通知书》,结论是:“雷香国尸体与其母施昌会的mtDNA HVII 区(050—360)硫基序列一致”。这一结论又证明了这具尸体就是雷香国,警方还认定,先前发现的那具溺水而亡的尸体并非雷香国。

2005年6月10日,新jiang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凶案起因是苗苗骗走了雷香国的手机,并提出延期归还,雷拒绝,苗苗用莱刀砍伤雷香国。之后,苗苗一家三口和另一被告把雷香国带到戈壁滩,苗苗与其父用铁锹将雷拍打致死,后两人挖坑将雷香国埋掉。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苗苗、苗斌死刑,判处其母周晓庆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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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章,我们把“侦查观察”当做侦查的重要环节。本章,我们将把“观察”当做一种认识方法,从认识论和逻辑学角度考查研究观察方法。

(一)科学观察方法
观察(observation)是人们为了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通过感觉器官或借助某些科学仪器,有目的、有计划地考查、搜集、描述有关自然、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观察是获得感性经验的基本途径,是科学研究中的最基本方法之一。

(二)观察不是纯粹的,观察中渗透着理论
1. 汉森的“观察渗透理论”对哲学认识论和逻辑学影响极为深远

1958年,汉森的著作《发现的模式》问世,在该书中,汉森对逻辑经验主义的主张进行了有力的批驳。在汉森之前,逻辑经验主义坚持对科学进行逻辑分析,认为:科学哲学和科学史是不相干的,哲学是元科学。逻辑经验主义不了解科学是怎样的,却主观地规定科学应该怎样。研究路径使他们远离科学的现实发展。在书中,汉森论述了对后来科学哲学具有重大意义的“观察渗透理论”这一重要理论。

汉森宣称他“所关注的不是假说的检验,是假说的发现”。汉森研究的是科学发现的哲学方面。逻辑经验主义把发现问题当做经验而加以排斥,在他们看来,假说的发现不受理性的管辖,而受灵感或偶然机遇的左右。在发现的范围内没有值得研究的推理过程。

汉森选择了与逻辑经验主义完全不同的研究途径和方法,他不是把一般哲学问题孤立起来并把由这样的探究所达到的结论当做观察粒子理论的透镜,而是以粒子理论作为观察引起经久不衰的哲学问题的透镜,不是去研究假说的检验而是研究假说的发现。

汉森观察渗透理论的观点批驳了经验主义的区分理论语言和观察语言的主张,逻辑经验主义认为,观察是中性语言,它不依赖于理论语言,却是理论赖以建立的基础,它在概念形成上是科学理论的语义基础,在假说检验上是科学理论的归纳基础。观察语言是科学知识的根基、意义标准和归纳方法的支柱。汉森论证了科学观察,事实和表达事实的符号之间的作用,因果议论渗透着理论的性质。论证了中性观察语言是不存在的。相反的,观察中渗透着理论,这对于逻辑经验主义是致命的打击。

汉森认为,在观察过程中,人们在视觉上觉察到相同的客体,结果不同并不是由于解释不同,人们不是先接受一个视觉模式,然后加以解释,也许有一个语境,不是作用于解释而是作用于看的过程,“它不是视觉中的要素,而毋宁说是评价要素的方式"。语境也常常被纳入思维、想象以及摧绘中。看是如何进行的,视觉经验是如何组织起来的。“我们是以固定地以某种方式评价事物的视觉方面,我们经验中的要素并非任意集合在起。”四看的过程是渗透着理论的。

“观察渗透理论”不仅彻底否定了逻辑实证主义的经验证实原则,而且产出了一个极为深刻的认识论原理:人的认识并非如狭隘经验主义那样单纯由客体所给予,而主体自身也不能单独产生认识,认识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经验、观察对理论的检验,并不是像中立态度的法官,能够一下子就辨别出理论的真伪,双方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相互作用过程。

汉森的观察渗透理论得到以下论据的支持:

①有些事实,没有一定的理论作为先导就不可能被发现。“观”是眼睛从观察对象得到光的刺激而形成视网膜印象,这是物理过程,“察”是一种内心经验,属于心理过程。它已把外来刺激与过去认识(包括理论和经验)融成一体;

②人们在对感觉材料“观”的基础上,有意无意地用头脑中已有的概念模式去套,使它适应于过去较为熟悉的材料,从而使观察者面对同一对象的反应有各种不同的差异,持不同理论的观察者会观察到不同的东西。所以,观察是观察主体对客体的作用,观察中理论对观察结果的渗透较充分地体现了观察活动中主体的能动性;图任何结果都必须用一定的语词来表达,而证词受背景知识的影响,它的意义依赖于一定的理论,因此,理论的因素也就随着语词的运用而渗透到观察中了。这些论据说明观察主体是主动观察,主体作用于客体,使客体进入人的认识域,成为人的认识对象,这才使客体成为被观察的对象,否则客体仅是潜在的认识客体而不是现实的认识客体。

观察中,有些事实如果没有一定的理论作为先导确实不可被观察到,但理论的最终来源是观察的概括或总结,是以某些观察事实为支持的。理论可能污染证据,但即使污染证据也说明是观察中的污染,没有证据何来污染?观察是相对于理论而存在的认识过程的一个阶段。所以我们不能否认观察是认识的起点,没有观察也就无所谓理论对观察的渗透。

2. 皮亚杰的认识发生论与汉森的“观察渗透理论”本质上是相通的

皮亚杰认为:认识并不是如经验主义所认为的那样是客体给予主体的,也不是唯理论那样主体先天就有,而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是从认识到主体同化、选择、建构客体的过程。
客体不是机械地倒映在主体白板中,而是被同化进主体思维图式中。也就是说,客体并非纯粹地、赤裸裸地暴露在主体面前,而是在认识过程中深深地打上主体的印迹,使客体具有了主体的色彩,成为主体化的客体。主客体统一的认识论既充分肯定了认识所具有的客观性,也较为合理地说明了认识是一个能动的过程。这是一个对主体能动性的强调,也是传统认识论重视不够的东西。认识过程避免了简单化和线性化,合理地说明了人的认识的复杂性。

3. 现代认知心理实验也为观察渗透理论提供了心理学的证明

现代认知心理实验结果证明:观察中大脑接受外界信息的过程不仅仅只停留在知觉阶段,还要经过一系列的信息处理,形成对事物的整体印象,历经大脑的认知推理阶段,背景理论通过认知的发生已经渗入了主体的观察过程。
这一过程是这样发生的:
首先,知觉系统对直接作用于感官的刺激物的特性采用一种自下而上的“数据驱动加工”,外部刺激的一些简单属性作用于各个感觉器官,形成我们的视觉、听觉、嗅觉等等,其发生过程可以模拟为大脑的编码过程,只要大脑皮层中的感觉区域工作正常,大脑就会对同一外界刺激产生相同的编码和图景。主体的认知却不仅仅停留在这一阶段,还会历经知觉系统第二个层面的自上而下“概念驱动加工"。
这种方式由知觉对象的一般特征开始,大脑首先形成了关于知觉对象的一般概念、期望或者假设,并由此制约认知的水平和方向,背景理论的渗透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主体对事物的需要、兴趣、爱好,对活动的期待以及事先所作的准备,都在这一加工过程中产生影响。良好条件下或者在主体较少重视的过程中,一般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较多;而相对恶劣的环境或者主体较为重视的过程中,自上而下的方式会逐渐增多,甚至占据主导地位。侦查观察过程是主体倾注较多注意力的过程。
神经科学的研究表明:特定或一般的知觉装置都具有可塑性,知觉的形成是受大脑和环境的相互作用限制的。并且,通过知觉学习,能够有效地改变知觉系统神经元连结方式,指导认知过程的预期假定通过新经验的获得而发生改变,即知觉系统通过学习,使认知过程调整了方向,避免主体行为的偏差。

观察渗透理论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强调积极的理论思维对于科学研究包括观察本身的能动作用。任何一个认识过程都是用人类经验和思维所积累的一切成果积极地干预认识的过程。“观察渗透理论”强调观察信赖于理论的指导,给我们开启了一个全新的科学认知模式。

现场观察是侦查的起点。就思维的逻辑而言,警察在现场中的观察和科研中的观察是相同的。这是我介绍观察和“观察渗透理论”的理由。

(三)观察的独立性和相对性
1. 观察的独立性

任何关于客观事实是否存在或是否真实的证据,只能由观察来提供,理论不能决定其自行产生,决定其真实性。观察所没有发现理论预见的事实,理论不能说事实已发现;未得到其他佐证的证据,理论基础不能说此证据已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理论不能代替观察。科学发展内在的逻辑是在它已经获得的知识上增加我们的知识,同时也增加我们的观察能力,并以不断更新的方式观察自然本身。

当我们肯定观察渗透理论的时候,并不是要否认观察是一种独立的认识对象的方法。特别是在侦查中,观察是获得侦查证据的一个阶段,在合法的前提下,警察在这一阶段正确的思维方法是我们获得客观的并且对后期侦查有价值依据的唯一方法。

在观察中,警察最重要的是要排除一切主观因素,客观地发现和搜集证据。在此基础上,运用专业的知识或经验,逻辑地分析和认识证据的联系,为进一步侦查提供依据。

我们前面分析了观察阶段思维的局限性,这实际上承认了侦查证据不是绝对正确的,侦查证据具有相对性。正因为如此,侦查证据才会在法庭中接受当事人双方的质询,侦查才会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标准,才强调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采集过程的合法化等。当然,强调侦查中证据相对性原理理论意义在于,认识和方法论的局限是应该尽量克服的人为失实因素,这也是从逻辑思维和方法论角度思考而作的回答。

2. 侦查证据的相对性

侦查证据具有客观性是对侦查中采集证据的要求,并不意味着任何一个案的证据都还原了案件的客观真实原貌,因此侦查证据也具有相对性(泛指在观察阶段所搜集的证据)。侦查中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作为言词证据,是涉及当事人利益的陈述,这类证据的相对性很好理解。证人证言虽然是作为第三人之陈述,同样也难有客观立场,除了利益和道德的问题,证人有着人所不能克服的弱点,证人是靠不住的。

李昌钰博士对证人的可靠性做过实证的调查,发现可信度只有40%。“物证”也会说谎,物证不能自证,必须要有发现、保全、检验、提出过程,必然涉及到具体的侦查人员和证明方法。司法证明过程只能尽量发挥物证的证明价值,但是不可能达到绝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即使达到了所谓的绝对性,也根本没有办法证实,因为案件是过去的事实,我们无法完全还原和考察

侦查中的“科学证据”也不是完全真实的,科学只能说更加接近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之王的指纹识别作为认定同一的科学手段在美国首先遭到了质疑。联邦法院法官波拉克在一个重大判决中,已经对指纹的科学性进行了否定。DNA鉴定出错的例子也很多。李昌钰博士说,他做刑事鉴定几十年,从来都没有说过自己的鉴定100%正确,他只能说得出“相似”或者“高度接近”的结论。因为,在侦查领域,“根本就没有绝对的结论”。

就拿现场的物证来说,物证是客观存在,但物证必须依赖警察对它的鉴定和分析。在鉴定和分析过程中,物证的证明作用是在被鉴识之后。而在物证鉴定和分析过程中,作为案件物证证明力大小及评价都会渗入人的主观因素,鉴定人员大多依据个人经验进行判断,从而使鉴定结论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机性。例如,1995年由国际鉴定协会(IAI)授权进行的次指纹鉴定人员“熟练程度测试”,这次实验结果令人感到吃惊和恐怖,在156名参与者中,只有68名(占44%)能够对5个可以认定的和2个可以排除的鉴定做出了正确的结论,而34名(占22%)参与鉴定的人员对一个或多个被鉴定的指纹做出了48份错误的鉴定结论。提供的7个鉴定案例中,每个都有错误结论出现,对于第5个可以做出认定结论的,有13个人做出了错误结论。此外在2个可以排除的鉴定中,29个人对其中一个出具了认定结论。

当然,仪器也有其局限性。仪器是人设计和使用的,仪器设计中渗透着人的思维,同时也渗透着人思维的局限性。仪器在使用过程中也会出现误差,零误差的结果是不存在的。观察作为发现的方法其局限性还表现在:作案现场的复杂,真相可能被故意掩盖,证据搜集的困难都会增加观察的难度。更重要的是观察者—警察的知识背景、经验、兴趣和习惯以至于意志品质等因素都会渗透到具体的观察中,就一个具体的观察过程来讲,观察者在不同的时间、采用不同的方法可能会对相同的观察对象和关系得出不同的结论,或者不同的观察者面对相同的对象和关系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还有,他们即使得到了相同的观察结果,也可能结合自己的理解采用不同的诠释。

“他们当然看见了同样的事物,由于他们从相同的资料出发,他们做出了相同的观察,但他们对其所见却给以不同的诠释,他们以不同的方式诠释证据。”所以,侦查中的资料必然受到主体不同的理论、不同的诠释、不同智力结构的影响。这些说明,侦查中的证据是相对的,不是绝对正确的。证据相对性说明证据的充分性原则是:孤立的证据是缺乏说服力的,即使DNA证据也必须与其他证据构成证据链条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才能确定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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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4 21: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这一问题牵涉到近几年来法学界对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界定、事实与价值、事实与证据等许多理论问题的讨论。本书将对这些问题作简要的回答。

(一)事实
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对象,还是认识主体对这种客观对象的认识,是准确定义事实概念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事实作为一个认识论范畴,通常是指已被正确认识到的客观事物、事件、现象、关系、属性、本质及规律性的总称。客观存在的事物、现象、关系只有被人的感觉和思维如实反映,并作为人们进一步认识和行动的依据时才称之为事实。事实与客观存在既有联系(本质上是一致的),又有区别。

事实这一术语只用于表示人类知识的一定形式,只有可靠的知识才能作为事实。事实不是独立于人的经验或认识之外的存在。“事实是对呈现于人之前事物现象某种实际情况(某物具有某种性质或某物具有某种关系)的一种断定或陈述。”因此,事实是人对事物或现象的一种认知形态,如果人不与某物或某现象接触,对象不纳入人的视野,也就无所谓人的断定或陈述,事实就不能形成。当然,命题或陈述的内容不能离开客观对象的属性或关系,但事实一经形成断定,就被人所认识,就已不是客观对象本身。

认识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主体对客体能动的反映,人对事物的认识必然以客观对象的属性和关系为原型,但主体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不是直观的摹本,而是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对客观事物的属性和关系的主动揭示和探求,主体按照自身的需要对对象或者对象的特定方面主动选择,是对对象观念的重建。主体认识对象还会信赖于一定方法、手段、作用和影响对象,客体被主体所反映就表现为主体积极地认知对象,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对客体的一种主体干预,客体是受动的。在主体认识对象的过程中,主体在对事物属性和关系认识的基础上,可以对事物发展方向做出预测分析,提出反映一类事物共同的本质和一般规律。

(二)侦查事实和法律事实
侦查中需要查明的事实都是时过境迁的案件事实。这些事实的真实性是通过警察在现场观察(勘验现场、调查访问、实验室检验)后,经过警察分析,用命题形式表达的。由于这些命题描述的对象源自案件发生的现场,案件的事实是客观的。
也正因为如此,反映案件事实的命题才能作头破案的依据和法庭证据。侦查提供的案件事实经过法庭认定后成为案件的法律事实,遂成为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成为认定(或否定)犯罪的证据。我们说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实质是指侦查事实源自案件现场。因此,侦查阶段如何再现现场客观真实的原貌,用准确的命题重构案件的本来面目就成为我们侦查逻辑和侦查方法研究的重要问题。

探求案件的客观真实是侦查阶段永远追求的恒定目标。侦查是为起诉犯罪和法院裁判提供证据的司法活动,侦查中查证的事实作为起诉犯罪的证据当做法律的基本事实,如果侦查中的证据虚假,起诉和审判中认定的法律事实就是虚假的。所以,侦查事实虚假是造成错案的根本原因,没有侦查事实的客观性就谈不上法律事实的客观性,这决定了侦查阶段警察思维活动的根本价值所在一警察充分发挥主体能动性的目的就是为了探求案件的客观真实性。

用命题反映的案件事实要成为法律事实还必须通过法律手段的认定。审判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法官的认识(心证)均属基本的法律手段。与案件客观事实有关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的命题,法庭按照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对其进行甄别和认定。由于这种认定是在案件发生后法官的主观认定,认定也只能是尽量的案件事实复原,局限性是难免的。所以,审判程序和证据规则的科学合理性就是要最大限度地确保通过其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相一致,或者最大限度地确保对客观事实的发现。当今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审判规则和证据规则实际上都是人类为在诉讼中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事实而创造的科学手段,是发现客观事实的历史经验积累,也是人类优秀的科学文化。如直接言辞规则、排除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专家证人规则等,都是为发现客观事实而设定的规则。正因为如此,侦查事实是警察在侦查阶段对案件事实的主体认知,法律事实是在侦查事实基础上,更加理性地认识案件事实—符合客观真实以外的价值或政策,侦查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

法律事实真实性主要指侦查事实的真实性。法庭审判只是质证或排除侦查中不符合法律程序或规范的证据,或者证据链条中可能虚假的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在正常的法律程序规范下,最大限度地追求案件的本来真相,然后运用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判。从任何认识都是主观化的客观事实这一点来讲,侦查阶段的案件事实和审判中的法律事实都不是案件本来的原貌。法律事实的特点在于用审判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官心证来最大限度地求得法律事实的真实可靠,法官的眼光是审视侦查事实,法官的知识、经验、价值评价标准及法官的知识背景渗透于法律事实整个心证过程,因此法律事实是附加了法律评价的客观事实这种说法是正确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客观性是其作为公正定罪的依据,主观性除了法官心证是主观的因素外,它还体现了国家意志的主观色彩,国家的意志规范法官评价与心证。因此,其具有制度的规范作用,从而保证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最大限度的一致性。

侦查事实的另一个目的是为破案提供依据,在案件真实的命题描述基础上才能准确重构案发的全过程,为案件侦查指出正确的侦查方向。如果在现场观察中出现虚假事实,不仅不可能破案,而且可能造成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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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4 21: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认识是一个理性和非理性因素交织的过程
影响认识过程的因素是很多的,逻辑、历史、心理因素都渗透其间。认识过程中理性和非理性因素交织在一起而发生作用。因此,研究认识论、逻辑、历史和心理三种方法应该互为补充。在认识过程中强调理性思维和逻辑是非常重要的,但不能忽视非理性、非逻辑思维;不能只强调社会性而忽视个体性,不能将认识过程简单化、线性化。认识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过程。

认识过程交织着理性和非理性的种种因素。认识的发生和发展以及认识的成果的取得,不仅存在理性的逻辑,也存在着直觉、灵感等非逻辑思维。侦查也并非单纯的逻辑方法而是逻辑方法和非逻辑方法的统一。在侦查过程中,情感、意志等非理性因素也在起作用。否则我们不能回答这样的问题:面对相同的现场,甚至鉴定相同的待证物,警察为何会得出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结论。

可能的解释是,在认识过程中,警察的立场、态度和方法起了作用,或者价值评价标准、道德判断等非理性、非逻辑因素影响了认识的结论。因此,对认识本质理解不能采取纯粹客观主义的立场,而应该从主客体统一的角度理解,认识就是一个充满着主体能动性思维的创造过程。这种能动性不仅仅表现为主体具有思维能动性,而更为重要的是主体生活在社会中,主体非理性的情感意志、主体的价值评价标准、价值选择等渗透于整个认识过程。我们要强调的是,主体非理性因素更多地体现在司法这样的社会领域,侦查就是为公正司法提供证据的最重要阶段,毫无疑问,在侦查观察这一阶段,警察认识中的非理性因素也会渗透到整个观察过程中。但警察认识中的非理性因素与检查官、法官、律师的非理性因素是有区别的,侦查中的警察,特别是鉴侦人员是探求案件真相的科学工作者,他们在观察中应尽量排除非理性因素,特别是意志、情感和道德判断等因素。只有这样,警察才能排除不相干因素的影响,真实地反映现场客观情况,做出符合案件事实的结论。

下面这一个案例提醒我们,警察和法庭科学家非理性因素可能会导致非常可怕的后果
引用
1991年12月29日凌晨,美国亚利桑那州繁华娱乐中心发生一起凶杀案。主管金·安科纳小姐被人杀害。现场证据表明,安科纳小姐没有遭到性的侵害,她紧身背心被咬破,胸口留下明显的咬痕。安科纳小姐独身,36岁。警察很快地把注意力集中到一个与安科纳小姐关系密切,一个叫雷·克朗的35岁男人身上。雷·克朗承认他与安科纳认识,承认与安科纳是一般朋友,但否认与安科纳有亲密关系,这与酒吧女友们说法有明显的出入,自然加大了警方对雷·克朗的怀疑。同时,克朗指出案发当天未与金·安科纳见面,他的室友瑞特·詹森也证明那天晚上雷·克朗确实一直呆在家里,但克朗有没有在他入睡后又出门,他无法证实。警方发现克朗的左前牙有点向外突出,和在安科纳前胸发现的咬牙齿痕比较一致。

法医检查了一系列与安科纳认识的人的牙痕,其中只有克朗的牙痕与金·安科纳尸体上的咬痕完全一致。警察逮捕了雷·克朗。随后的审讯中,雷·克朗坚称自己是无罪的,但他无法辩解他的咬痕看起来与安科纳身上的咬痕很像。当警察问到这个问题时,他一言不发。警方认为他无法抵赖才哑口无言,更相信是他干的。

开庭审理这起案子前,起诉人为了使咬痕证据更有说服力,特地请来一位全国知名的牙痕专家雷蒙德·罗森博士,他确认证据是确凿的。法庭上,罗森博士播放了一盘录像带,这盘录像带将金·安科纳尸体上的咬痕与照片比对,充朗的牙痕与尸体上的咬痕完全吻合。雷·克朗仍然坚称自己无罪,但他提不出任何支持自己的无罪的证据。雷·克朗被判犯有一级谋杀罪,(被)判处死刑。该案的上诉为克朗案赢得了一丝希望。再审前,克朗的家人为他请了律师克里斯普劳达博士。普劳达认为,警方没对现场这么多证据进行缜密的侦查和分析,对其他的证据一带而过,仅从安科纳胸口的咬痕出发,仅根据雷蒙德·罗森博士鉴定就做出结论是不严谨的,普劳达决定聘请新的法医和刑侦人员对证据进行重新鉴定。特别关键的是推翻那个咬痕证据。法医斯吉普·斯皮尔波博士鉴定牙痕的方法比罗森的更为精确,罗森用平面在录像带上进行比对,但安科纳的胸部不是一个平面而是有起伏的,拍摄角度不同,录像带难免产生视角误差。他和警方都犯了先入为主的错误。

在二审法庭上,参加一审的专家罗森博士重申他的证词,他说死者身上的咬痕是雷·克朗留下的!对于咬痕鉴定这样专门的领域,法官和陪审团都是门外汉,面对权威,他们只有相信名气更大的权威罗森博士。陪审团再次判定雷·克朗一级谋杀罪,但改判雷·克朗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等到判决发生后,罗森博士冷静下来仔细研究斯皮尔波博士的鉴定方法和结论,他明白自己搞错了。但审判已结束,终审判决的结果无可更改。罗森博士经过一夜痛苦的思想折磨选择了沉默,虽然他也想改正自己的错误,但美国的法律规定,除非找到杀害安科纳的凶手,否则判决无法改正。

2001年5月,亚利桑那州通过了一项新法律,如果罪犯认为他们是无罪的,有权使用证据和定罪后的DNA检测来为自己申辩。州警方检测了安科纳上衣留下的唾液,没有得到确定的结果,但那几根黑色的短发被检测出不是金·安科纳的,也不是雷·克朗的。法医把这个新的DNA测试结果输入国家DNA数据库,该数据库有全国100多万个罪犯的遗传标记,这些遗传标记被——进行比对,数据库出现了一个匹配者,他是35岁的肯尼斯·飞利浦。这一次,警方调查了所有的证据,所有的鉴定结果都指向飞利浦,齿痕也是吻合的。

雷·克朗为警察和罗森博士的错误付出了10年零4个月的冤狱。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非理性的先入为主是错案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对警方来说,证据应该形成整体的链条,警方的失误主要在于把齿痕作为最主要证据而忽视其他证据,证据链是有缺失的。侦查中鉴识人员是科学家,他们的错误会误导陪审团作出错误的判决。作为一个科学家和证人,在明知自己鉴定有错误的情况下保持沉默是非常可怕的。

(二)侦查经验推理
1. 经验是指人在认识过程中形成的某一专业方面的特殊知识

经验的形成是主体在理性思维和自身背景知识条件下归纳相关事物共性特征或因果关系得到的。作为知识形态,经验知识包括一般生活经验和专业经验。侦查经验是侦查员自己的亲身体验或者别人的体验,作为一种思维定式影响着警察的思维。侦查经验推理是指侦查专业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专业经验进行推理的方法。

经验推理形式如下:
理由:
大前提A(侦查经验共识)
小前提B(侦查经验认同)
———————————
结论:C


2. 经验推理的特点

第一,结论的或然性。
侦查的结论是通过推理得到的,经验方法与三段论都是援引理由以说明结论的过程。但是,经验思维援引的大前提A或小前提B可以是经验的。作为经验的大前提A是特称性命题而不是全称命题——在实践中归纳并能为大家接受的共识命题——是人们在实践中对事物因果联系的不完全归纳。在侦查中,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决定结论可靠性的重要因素,经验方法所使用的小前提也可以是经验所认同的事实而非客观事实。经验的大前提可以作为推理的评价支持是因为警察在利用该经验时没有遇到相反事例,经验的小前提以人们的共识为基础说明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是自明的或是被历史所证明和专家证明的经验方法关注的是论证的实质性内容,如论证中案件事实的经验认同及说服过程,经验大前提的筛选及建构过程,论证中价值评价和选择过程等。警察在侦查实践中主要关心论证结论是否合理以及合理的程度而非形式是否具有演绎性质。侦查实践中,警察思维的能动性,经验累积、智识能力和良知提供了经验推理的基础,形式的演绎被经验推理前提对结论合理的支持强度所克服。因此,经验推理是处理复杂问题常常使用的方法

第二,侦查经验隶属于侦查专业知识总体,数量是无限的。
经验推理的大前提是论证结论合理性的依据,当我们在事实基础上需要寻求一个依据时,总可以从侦查专业的知识总体中找到评价的支持理论,这包括任何般的知识、经验、常识和法则。经验在数量的无限性决定侦查无法将其完全整合到侦查系统之中,警察可以依据具体案情选择某一经验作为评价支持理论。

第三,经验思维过程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经验是对客观事物因果关系的反映,是人们对事物因果关系的经验认识,是没有系统化、理论化的知识形态。个体经验和作为专业群体的经验以及作为人类知识总体中的经验概括的层级是不同的。个体经验作为一种潜在的知识内化为专业的背景知识而存在,共性的经验从知识总体中被选择是作为警察的个体经验与专业知识总体的共性经验的耦合;专家或权威的经验能够作为侦查结论的评价支持,其原因就在于这类评价获得了特有群体的认同。侦查实践中,专家评价被认同是因为这类评价可以从更高层次的知识背景中获得理论支持,从而为我们所理解和接受。

在侦查整个过程,警察的专业经验在侦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意大利米兰警察局一个警长在处理一件儿子杀死其父亲的案子时,凭着丰富的经验,通过观察,就把真正的凶手找到了。
引用
下面是警长和年轻人的对话:
警长问年轻人:“你用什么东西杀死你父亲?”
年轻人的母亲答:“用这个。”她指了指一把血迹斑班的斧子。“请你说一说杀人的经过。”警长说。
“他不过是自卫,警长先生。”母亲答。
“对不起,太太,我在问你的儿子。让他回答我。”警长说。
“我和父亲吵了架。他对我…………也就是说他骂我,他用牛筋鞍子抽我。我进行了自卫。”年轻人情绪很激动,声音颤抖地说。
母亲按捺不住,又替儿子说起来:“我丈夫喝醉了,警长先生。当我到对面朋友家去时,他已经喝得很多,他几乎每晚都如此。”
警长目不转睛地看着年轻人,问道:“你当时拿的就是这把斧子吗?”
“是的,我正在给我妹妹做一辆小车。”年轻人回答。
“牛筋鞭子在哪里?他抽打的是哪一个部位?”警长问。“能让人看一看吗?”警长说。
年轻人指着尸体旁边的牛筋鞭子,说:“后背。”
年轻人局促不安,他脱下了衬衫,亮出后背,背上有几条明显的红印。
警长想,这种残忍无度的虐待导致年轻人杀人犯罪,是符合逻辑的。可是他还有些疑问。“你把作案的全部经过给我模仿一下,拿着那把斧子。”
门打开了,年轻人像一个不幸的傻瓜,手握斧头,四肢发抖。毫无表演天才地模仿这场悲剧,他不由自主地看他的母亲,他的目光似乎在问,“是这样的吗?没错吧!”
警长大声地吼道:“好了,你们太小看我了,不可能是这样的。首先,我不相信你是像刚才那样砍的,那样你根本无法砍中你的父亲;其次,你一直没有背朝他,这些鞭痕是从哪里来的?"
警长大胆地说道:“我有一个重要的问题要问你,不过在你回答之前,你要好好想一想。你犯的可是杀人罪。不要再撒谎了,谎言对于你过去或者现在都将不利。请你回答我:你和你的母亲是否发生过性关系?”
“无耻。”母亲大声吼道,“你简直是个魔鬼,提出这样的问题。”
“太太,我要你的儿子回答,并要他拿出勇气来放弃你的劝告,有还是没有?
“有,就一次。”他用勉强可以听得到的声音说:“她还想再来,让我作些准备,我没有同意,我觉得见不得人,我才16岁。”他失声哭起来。

警长得到了答案。顺便交待一下,警长在提问之前,掌握了这个可恶的家庭的背景材料。死者是一个古老世家的继承人,他是有名的酒鬼,曾多次因为酒后驾车而被拘留。至于死者的夫人,她婚前是一个妓女,曾因诈骗而被判过五年徒刑。

当警长掌握了这些材料之后,再根据多年的经验提出以上的问题就是合理的。我们还必须提醒大家注意,警长在提问时非常注意观察年轻人及其母亲的各种表情变化,凭着多年的破案经验,直觉告诉他,面前的两个人就是杀人凶手。他叫年轻人重新演示一遍作案的经过,以便从中发现案情真相。很明显,经验和善于观察是这一案件突破的关键。

(三)侦查直觉
直觉(intuition)是人的一种创造性心理活动和认识对象的能力,其特点是不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而获得对事物的认识。许多西方哲学家对直觉作过研究。如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茨以及弗洛伊德等都强调直觉在认识对象本质中的作用。在近、现代哲学和心理学研究中,对直觉有理性和非理性的理解。理性直觉观认为直觉是人的理智的活动,通过直觉可以发现作为推理起点的无可怀疑而清晰明白的概念,直觉是理性认识活动的最高表现,是逻辑思维的前提和结果。

笛卡尔把直觉和演绎当做追求真理的根本方法论选择,是全部认识论原理的核心环节,是哲学研究的真正起点和路径。除了借助精神的直觉和演绎之外,任何科学都是不能达到的。直觉是从理性的灵光中降生的,是与演绎推理不同的认识能力或思维形式。斯宾诺莎认为直觉是人最重要的认识能力,只有通过直觉,才可以直接认识一件事物的正确本质而不致陷于错误。直觉的作用在这些哲学家眼里实在有点夸大。在现代,直觉又被看做一种神秘的与逻辑思维和实践不相容的非理性的认识能力。柏格森认为直觉就是一种理智的交融,这种交融使人们自己置身于对象之内。而弗洛伊德则把直觉看做是潜意识的,是构成一切创造性活动的原则。

在辩证唯物主义看来,直觉是基于实践基础上的人的特殊认识活动,是逻辑思维综合和凝缩形式的表现。从现象上看直觉是跳跃性的思维,没有逻辑的思维过程为基础。但直觉本质上是以某一相关领域经验的累积和广博的知识背景为基础,对某一问题的经验已经达到直觉的地步,思想者已经洞悉对象的本质联系。因此直觉看似偶然但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人们长期关注某一问题后的顿悟。直觉在自然科学领域表现为思想者思维的超前和创造性,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对案件本质的敏感和超越一般的洞察力。

如果我们承认经验思维的存在,就应该承认直觉在侦查中的客观存在。

我认为:直觉不是推理而是一种创造性思维,这种思维在侦查人群中存在着。不是任何人都存在直觉,直觉也是不能有意识培养的。直觉作为一种思维方法在侦查实践中是一种经验方法,不是一种论证结论合理性的推理方法。没有人用直觉进行单独论证,它必须与其他的推理方法共同作用以体现其存在的合理性。

下面的案件可以说明经验和直觉在侦查中的作用。
引用
12月的一个平常午夜,伊恩和阿达萨这对年轻恋人驾车来到绿礁,那是圣托马斯一个很受恋人们喜爱的停车场。据伊恩说,正当他们坐到后座时,伊恩看见一个持枪蒙面人走向汽车,向他们勒索钱财。伊思想夺过蒙面人的手枪,蒙面人向他们开了两枪,然后跑掉了。18岁的阿达萨因为流血过多在驰向医院的汽车里死去了。

伊恩陈述的话让警方怀疑。警方请来了美国本土犯罪现场调查员吉姆,希望对伊恩的陈述,即有人在车外开枪的故事做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吉姆用轨线分析得出,汽车被射击两枪,两枪都是在车内开枪形成的,伊恩的陈述是假话。19岁的伊恩面临一级谋杀罪的指控。

伊恩的律师相信伊恩陈述的事情经过是真实的,他要求聘请权威的专家作更细致的鉴定,他们想起了李昌钰,希望得到李昌钰的帮助。

李昌钰认为,这一案子首先应该检查汽车,先要找到子弹孔,这样就找到了射击的固定点。我们就可以确定子弹是从什么角度射击的?射到哪儿?他同样采用警方调查的方式,用轨线方法进行检测。经过检测,他认为伊恩说了谎话,同意警方检测的结果,枪是从车内射击的,车内当时没有其他人,只有伊恩。李昌钰认为:按照这条轨线,持枪射击的人要么有3米高,要么子弹是由车内开的枪。因此,伊恩应该是犯罪嫌疑人,

李昌钰离开圣托马斯时,例行到警察局道别。他看了警方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其中一张照片引起李昌钰的警觉。李昌钰注意到停车地方有一滩血,警方说那是新鲜的血迹,那滩血没有被检验,但警方说那很可能是被害人的血。李昌钰推理道:从血迹看这是一个受伤的正在向前移动的人留下的,那么,没有被检验的血迹怎么能肯定是被害人而不是其他人留下的呢?这是个疑点。最让李昌钰感兴趣的是一张案发时汽车所在地形的照片,那条公路一直通到山上,他意识到斜坡会影响子弹的轨线。他明白,找出真相的唯一办法就是让汽车回到那个现场,他更重新检测子弹飞行的轨线。

汽车回到案发现场。现场斜坡形成汽车左后方和右后方的差异,也就是说这个斜坡刚好可以形成枪击子弹的轨线。李昌钰找来专业测量人员测量这个斜坡的精确斜度,他要借助测量来比较斜坡上的汽车角度与水平面汽车角度的差距,测量的差距是12厘米,这意味着袭击者是站在比水平面高12厘米的地方开枪。这证明了一个中等个头的人就可以这样射击,子弹是从车外向车内射击的。这改变了过去的结论。

关于汽车边上的血滴,他分析道:如果血滴是伊思或阿达萨的,案件没有问题;如果血滴是其他人的,这就是个有问题的案件了;至于伊恩手上和脸上的枪弹残留物和伤痕的形成,李昌钰解释道:如果一个人非常靠近一支开火的枪,那么枪药的残渣就会四散,就会散在手上和脸上。李昌钰在实验室做了枪弹射击残留物的试验,结果证明枪管是在汽车窗外的几厘米之外射击的。

李昌钰证实了伊恩的陈述是真的,伊恩重获自由,一起冤案得以避免。


李昌钰看见现场照片时敏锐的直觉是他的经验和对案件的敏感,这种敏感没有鉴定专业知识的长期累积和对证据真实性的不断追求是不会产生的。第二次检测是在现场进行的,他用轨线法证明持枪人在车外开枪时,李昌钰的检测已经足够证明伊恩陈述的真实性了。

但李昌钰还请来专业的测量人员,说明公路斜度,汽车处在斜坡上与处在平面上差距的准确数据是12厘米。不仅如此,他还对车外的血滴进行DNA鉴定,证明血滴究竟是谁的;他还对枪弹射击产生的残留物进行了实验,解释了伊恩脸上枪弹的残留物、手上伤口形成的原因。最终用科学的事实和严密的逻辑证明子弹运行轨线,证明持枪人是从距离车窗外几厘米的地方开的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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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4 21: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侦查本质就是发现案件本来事实关系。在侦查初始阶段,警察主要是通过现场发现和搜集证据,为下一步侦查提供证据支持。因此,警察在这一阶段的思维主要是归纳法。

(一)归纳法
归纳法(induction)是从个别或特殊的经验事实概括得出一般原理、原则的思维方法。一个科学理论的提出,首先是在观察和实验的基础上得到一定数量的单称陈述,然后运用归纳方法推导出全称陈述。
例如:
引用
我们根据鸡的活动有时间上的周期节律,蛇的活动、青蛙活动、大雁的活动、牵牛花的活动、人的活动等生命体的活动具有时间的周期节律,在考察这些生命体活动时没有遇到相反事例,从而推出“切生命体的活动都具有时间的周期节律”。
归纳推理可作如下陈述:
如果大量的A在各种各样的条件下被观察到;
如果这些A都具有B性质;
如果在观察时没有遇到相反事例。
——————————————
所有A具有B性质

“广义的归纳”则指一切扩展性推理,其结论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而前提的真无法保证结论的真,于是整个推理缺乏必然性。广义的归纳包括:简单枚举法求因果五法统计概括类比论证,以及假说演绎法等。归纳法在亚里士多德著作中就有所涉及,但真正进行研究是从培根开始的。在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年)那里,归纳法是发现事物原因的发现方法。培根在逻辑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探求现象原因为目标的—种方法,穆勒将培根提出的这五种方法进一步系统化,提出了著名的穆勒五法

在穆勒看来,逻辑是以人类知性寻求真理的活动为考察对象的科学,它研究“属于估计证据的知性活动—由已知真理得出未知的过程及其附属的理智活动”。这是他对逻辑学的定义。按照这个定义,唯有归纳法能使我们从已知进到未知。他说:"概略地说,可以把归纳定义为对经验的概括,它是从观察到某个现象在某些个别事例中出现推出它在某一类的所有事例中(即在某些有实质性的方面类似于那些事例的所有事例)都将出现。”

“为什么在有的场合,由单独的一个事例就足以进行完善的归纳,而在有的场合,成千上万的事例且无一例外都不足以建立一个全称命题呢?”

因为前提事例对结论的支持不是完全一样的,因而归纳所援引的前提事例要作内容的分析,并进行选择。如果观察中不能得到所需要事例时,还要通过实验手段人为地造成一些事例来支持结论的可信度。

归纳方法应理解为概括由经验得到的事实,演绎方法则应理解为建立逻辑必然性的逻辑体系;归纳方法是概括事实,是对观测和实验结果基础上的思维跃迁,演绎方法则是要从一些作为原理的判断形式,推导出一个判断体系,推导程序完全依据所采用的逻辑系统的规则;归纳的目的是确立科学认识基础的客观性,并由它得出合理的结论,因而归纳是或然性推论;演绎方法的目的是组织“现成的”知识,即从作为真理而被采用的前提中得出必然结论的方法。

我们不能因为归纳的或然性而否定归纳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归纳的目的在于探索事物的规律性,这是对在观测实验中得到的科学事实进行概括的恰当形式,也是科学认识中不可缺少的步骤。当然,科学是对事物必然和规律性的认识,这必须通过假说在科学理论中得以实现,理论体系的建立主要靠必然性推论即演绎方法。因此,归纳和演绎必须结合起来,科学认识的动态过程是,科学概括是从科学事实到科学理论的桥梁。

(二)归纳问题
归纳是否正确,在什么条件下是正确的称之为“归纳问题”。这一问题首先由英国哲学家休谟(David Hume,1711—1776年)提出,故叫"休谟问题”。该问题有三层含义:
一般证实问题。为什么我们接受某些归纳的结论为真是合理的?
比较问题。为什么一个归纳结论比另一个受到更好的支持?为什么一条归纳规则比另一条更可信?
分析问题。是什么使得一些归纳结论理性接受?决定归纳一条规则比另一条规则优越的标准是什么?

休漠提出因果律的经验基础在哪里?休谟认为:经验能报道的是当下的事情,因果律的本性却在于扩展到将来,扩展到未曾经验过的领域。以“未来符合过去”这一假设为前提。但这个假设能否成立,对它作归纳的辩护并未解决。因为归纳有效性本身需要辩护。这一分析表明,因果律或归纳有效性,不可能得到非循环式的统计资料辩护。他认为,因果律并非客观规律,它是人们在多次反复看到(经验)两件事情总是相继出现后,由于人心的机能而产生的一种习惯或信念。

“归纳问题”公认是一个困难的哲学问题,现代归纳逻辑的系统都可看做是对休谟问题的解答,是对归纳逻辑的发展,使归纳逻辑研究具体化、深刻化、精致化、技术化。但作为一般认识论上的疑难,归纳问题未能解决。

休漠把知识的来源简单地归结为经验而忽视理性在形成科学知识中的作用,把人们获得知识的方法限制为唯一的归纳而忽视演绎法的作用。在休谟对归纳的怀疑中隐含着一个假设:归纳推理没有任何合理的根据。归纳前提对于结论缺少逻辑关系,归纳没有逻辑的辩护。在这里,休谟把理性的范围局限于演绎的推理的范畴,抹杀了经验推理和科学知识的合理的依据;另外,休谟用推理的逻辑性否认推理的合理性,认为归纳推理前提对于结论的支持缺少逻辑性而否认归纳推理有合理流动的根据。归纳推理前提对于结论没有充分的支持并非没有辩护,并非没有合理的支持,也不能得出经验科学知识缺乏合理性的结论。

归纳问题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在历史上首先意识到归纳推理的或然性,这一问题触及到人类知识的根基,从而促使人类对人类知识的反思;另外,经验是有局限性的,一切知识都源于经验就是错误的。归纳法不是万能的。

我认为:汉森的“观察渗透理论”(这个问题以下有介绍)已经回答了归纳问题的疑惑。因为休漠的归纳问题是建立在归纳与演绎二分的基础上,归纳与演绎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思维。在汉森看来,观察过程不可能不受到理论的影响,理论是经验的结果,理论渗透观察的整个过程和观察的结论。观察的过程不是纯粹的,我们强调观察的客观性是强调观察主观要符合客观,并非把主客体完全分离开来。客观性并非客体性,客体必须纳入主体认识领域才是认识的客体,才能被主体所认识,成为认识的客体。从某种意义上讲,观察过程中渗透着理论也就是归纳中渗透着演绎。汉森是从哲学认识论上论及观察并非单纯,观察不能排斥理论。从逻辑上看,观察的逻辑就是归纳,理论浸透于观察的思维就是演绎法。观察是不能离开演绎的,观察中纯粹的归纳是不存在的。归纳和演绎是相互补充的两种认识对象的方法,因此片面强调归纳或片面强调演绎都是不对的。正如恩格斯所言:“我们用世界上的一切归纳都永远做不到把归纳过程弄清楚,只有对这个过程的分析才能做到这一点。”

(三)探寻因果联系的归纳五法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与其他事物处在普遍联系之中,因果联系是联系中最为重要的联系。即一个事物的出现或消失与另一个事物的出现或者消失存在着关系。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年)是归纳逻辑和实验科学的创始人。在他的著作《逻辑体系》第3卷第8章中系统论述了科学归纳的五种方法。这些方法共同的目的在于研究探索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科学研究中,这五种方法很少孤立出现,但研究思维形式必须把基本方法分解,这样我们就能揭示科学研究中认识发展的一般顺序,从而科学地利用这些形式。

“穆勒五法”是在科学归纳实践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格”,这是对经验因果关系进行概括的抽象形式。

1. 求同法
求同法是在寻找案件X的原因时,在数种X出现的场合,只有一种情况A是共同的,而其他事物情况都是不同的,那么这一共同情况A与现象x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例如:
引用
在某抢劫杀人案中,证人王某陈述他在案发时路过现场附近听到了呼救声。为了证实王某陈述的可靠性以便确定案发时间,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按王某陈述的事实情节,分别选择两名与王某年龄、阅历等条件不相同的张某、金某进行实验,结果张某、金某都听见了从现场方向传来的呼救声。故此,确定王某的陈述是可信的,从而确定了案发时间。

求同法可以用公式作如下的表达:
引用
① abcd → X
② adef → X
③ aght → X
…….
n atyz → X
———————
a和X有因果联结

运用求同法所得出的结论是或然性的,在运用这种逻辑方法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a. 要注意寻求不同事例里的唯一共同条件,排除不同条件,以防不同条件中实际存在的共同条件没有被发现。
b. 提供的比较事例要尽可能多一些,这样得出的结论可靠性更大—些,
c. 求同法通常只在侦察实验的最初阶段使用,要进一步探求现象间的因果关系还需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实验。

2. 求异法
在探求现象X的原因时,我们可以有意识地进行对比实验。即在第一事例中出现了A,在第二个事例中不出现X,而除A以外两组事例所有情况都相同,那么,A与所研究现象X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例如:
引用
某市郊区发现一具女性尸体,经勘察发现:尸块露出水面部分有一褐色斑迹,其余浸泡在水中的部分没有此种斑迹。有群众反映,某村一失踪女青年向某的右臂上也有一块“黑斑”(胎记)。为了确定祸色斑迹是否为胎记,侦查人员进行了侦查实验,结果发现尸块露出水面部分在阳光下腐败数日即可形成褐色斑迹,浸泡水中部分则无此种现象。于是得出结论:“尸块在阳光下腐败是形成褐色斑迹的原因。”

求异法可以用公式作如下表达;
引用
abcd → X
~abcd → ~X
———————
a和X有因果关系
(“~”表示“并非”,下同)

运用求异法时要注意:在被研究现象两个事例中,如果出现其他不同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就要研究这些不同情况与X之间是全部原因或者是部分原因,以便作进一步的分析。

3. 求同求异并用法
在探求现象的原因时,如果在第一组事例里,具备有某一个条件A时,就有所研究的现象X出现,而在另一组事例里,当不具备条件A时,就没有所研究的现象出现。那么,这个条件A与研究现象之间就存在因果联系。例如:
引用
某地银行营业所发生一起巨款被盗案,通过现场勘验发现:保险柜的弹子锁是用钥匙打开的,弹子锁内有微小擦痕。为了确定该擦痕是怎样形成的,侦查人员进行了侦查实验。实验分两组进行。一组用选配的钥匙开锁,一组用原配钥匙开锁。结果发现,凡是用选配钥匙开锁,锁芯内就会留下擦痕,而用原配钥匙开锁则不留擦痕。于是可以断定:“用选配钥匙开锁是锁内微小擦痕形成的一种原因”。

求同求异并用法可用公式作如下表达:
引用
abe → X ~abc → ~X
ack → X ~ack → ~X
afm → X ~afm → ~X
........
——————————
a与X有因果关系


求同求异并用法可分三个步骤进行:
a. 在正事例组中,只有一个共同条件A时,可用求同法得知:共同条件A和所研究的现象X有因果联系。
b. 在负事例组中,可把“没有条件A”看做一个共同条件,这样又可用求同法得知:没有条件A和所研究的现象之间有因果联系。
c. 最后把正事例组所得的结论和负事例组所得的结论比较,应用求异法可得知:某个共同条件A和所研究的现象X之间有因果联系。

4. 共变法
在探求现象X的原因时,如果在其他情况都不变的情况下,当事物情况A发生变化,所研究的现象也发生相应的变化,那么A与X之间有因果联系。
例如:
引用
某仓库在夜间被撬,经保管人员初步清点物资后发现物品并未被盗。经现场勘察后发现,犯罪分子进入和逃离现场时在仓库外面沙地上留下了两行穿鞋足印,且鞋印大小、型号等都一样,分析是同一个人留下的。但逃离现场时的鞋印显然比进入现场时要深。后经过侦查实验,发现同一人负重在沙地上所留鞋印相应加深,据此断定:“罪犯从仓库盗得重物背走是造成仓库外鞋印深浅不同的原因。”组织保管人员重新仔细清点物资,果然发现丢失重40公斤的铅锭一块。


共变法可用公式表达如下:
引用
a1.b.c → X1
a2.b.c → X2
a3.b.c → X3
........
an.b.c → Xn
———————
a和X有因果联系

共变法是事物之间一种数量关系的变化。因此,我们在分析条件和被研究现象之间的关系时,重要的在于发现事物之间这种量变。事物之间的这种量的变化可以是正相关也可以是负相关的关系。如果被研究的现象不是随着条件作相应的变化,那么它们之间就不存在着因果关系。而一旦可以确定事物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结论就是比较可靠的。

5. 剩余法
在探求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已知某一复合现象是另一复合现象的原因,同时又知道前一现象某些部分是后一现象某些部分的原因,那么,前一现象的其余部分与后一现象的其余部分存在着因果关系。
例如:
引用
1999年5月30日凌晨3时,北京石景山某居民楼发生一起八名女工同时被人杀害的惨案。经查,房间里除了大量血迹外,就是作案人留下的血袜印。没有作案工具,也没有凶手遗落的物品,周围邻居什么都不知道。
警察分析了现场各种情况,对血袜印的分析初步断定为同一男性所留,此人身高1.70米左右,年龄不超过40岁。现场没有强奸痕迹——仇杀、情杀、奸杀都能排除。根据作案人穿袜子作案的特点,警察对本单元居住者进行了足迹同一的认定,一个叫赵连荣的人进入警察的视线。警察对屋内所有的血片进行了DNA鉴定,屋内除了八个姑娘的血迹外,还发现了第九个人的DNA血痕。警察抽取了赵连荣的血迹进行DNA比对,证实第九种血迹的DNA是赵连荣的。
赵连荣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中。

此案中,警察比对DNA用的就是剩余法。
剩余法可用公式表达如下:
引用
a.b.c.d—A.B.C.D
a → A
b → B
c → C
———————
d和D有因果关系

剩余法是警察在侦查中遇到复合现象时使用的,为警察提供了探求两个复合现象之间因果关系的思维方法。

应该注意的是,上述这几种侦查实验中的逻辑方法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应综合、相互补充地运用。作为思维方法它不可能解决实际侦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但是,遵循这些方法可以避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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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4 21: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类比推理
1. 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部分属性的相同或相似,从而推出其余属性相同的推理
类比推理可用公式表达如下:
引用
A 对象具有a.b.c.d属性(比对原型)
B对象具有a'.b'.c'属性(认识对象)
——————————————
B对象也具有d属性


2. 类比推理的特征
类比作为推理是在类比物与应予解释的系统之间进行的。类比推理应用非常广泛,比对原型与认识对象之间可以是同类或异类的两个事物,或者两个事物类,或者类与不属于该类的个体。对类比推理进行形式的建构是很容易的,但如何在不同的两个或两类事物之间进行类比却是一个内容的分析。我们需要回答的是:世界上的事物千差万别,数量不可计数。我们如何从不同的事物中找出一个事物与我们已知的待深入了解的对象进行类比呢?这绝对不是逻辑学能够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心理问题——灵感、直觉、经验或者联想、猜测——一个充满“心理的选择”过程。

3. 类比推理是运用联想和直觉来实现的
联想就是把两个或两类对象联系起来,触类旁通,比较不同类事物的相同点或者它们的不同点。联想的过程是探索事物关系的过程,这与思维主体的知识背景、经验和直觉有直接的关系。这些非逻辑思维决定了类比推理在认识对象过程中的作用,类比推理是发现的思维方法。经过类比推理,把未知的对象与已知的对象进行比较,根据已有的知识推测未知,从而在原有知识的基础上扩展知识。对于新知识,类比推理也是一种有效的试探方法,借助于类比推理,可以使我们的认识从一个领域过渡到另一个领域,这样可以启迪我们的思维、开阔视野、举一反三,一个创见往往就在思维的跃迁中出现。可以说,善于类比推理是科学思维的特质。
例如:
引用
荷兰物理学家、数学家惠更斯将光和声这两类现象进行比较,发现它们都具有直线传播、反射和干扰等相似特性。已知声是由一种周期运动所引起的、呈波动的状态,由此,惠更斯做出推理,光也可能有呈波动状态的属性,从而提出了光波这一科学概念。

地球上生命存在的必要条件是水、空气和阳光,可以推导出其他星球要存在生命也必须具有水、空气和阳光。火星上可能有生命,因为火星与地球一样围绕太阳公转,有四季更替,火星上也有大气层,温度也适合地球上某些生命体的生存。


4. 类比推理作为一种思维形式,是人有目的的思维活动
类比是思考者的意图,假如我们把两个(类)事物的相似之处化为明确的概念,那么你就得把相似的对象看成可类比的。假若我们成功地把两个(类)事物变成清楚的概念,我们就阐明了类比的关系。因此,类比是为了认定事物同一性这一目的,以事物相似性为基础的一种推理形式,类比推理是特殊推导特殊的推理。推理的基础是两个(类)对象之间的相似性。不同的事物之间可以类比是因为它们具有相同的属性——属性的相同是类比的基础

事物之间相似性的认定有一个联想、比较、选择的过程。联想与直觉相伴,都属于创造性思维。类比推理结论是在寻找两个(类)事物之间属性的相似后得出的结论,但属性相似并非完全相同,属性相似的认定过程存在着太多的人为因素,所以,类比对象属性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是类比推理具有或然性的原因。

5. 使用类比推理的逻辑要求
第一,认识对象与比对原型之间相同属性越多,结论越可靠;
第二,认识对象与比对原型之间相同属性越是本质的,越是相关的,结论越可靠。

(二)类比推理在侦查中的运用—并案侦查
1. 并案侦查的定义
并案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对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两起以上的刑事案件,经对犯罪资料分析认定为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人所为,将这些案件整合为一个案件进行侦查的侦查方式。并案侦查的对象是可能为同一犯罪主体实施的案件。其目的是整合犯罪信息,集中警力,一案破多案,提高办案效率,对于团伙案、流窜案的侦查有重要意义。

2. 犯罪心理定式,犯罪行为具有动力定型特征
犯罪具有连续性。罪犯得逞后一般要继续进行犯罪,这是由罪犯的贪欲和犯罪心理决定的。犯罪危险性决定了罪犯会流窜作案。因此,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连续作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

犯罪嫌疑人犯罪得逞后,以后的作案动机、作案手法、作案时空、目标的选择具有相对确定性。特别是系列案件的作案人,犯罪的经验对以后的犯罪具有强化作用。犯罪主体思维方式是在一定的知、情、意统一的前提下,作案的目的决定了作案的目标、时间、地点、手段等,从而具有了犯罪构成方面的特殊性。所以,同一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决定了作案手段具有明显的稳定性、规律性

犯罪可以反映作案主体的智力、文化和生活习惯等,而这些是相对稳定的因素。犯罪手段,作案的方式,侵害对象和目标,作案的时间和空间,作案的特殊的技能,罪犯的生理、心理,作案主体生存环境、生活习惯等都会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出来。犯罪习惯以及这些习惯的稳定性和特殊性是侦查并案中认识犯罪同一主体的依据。犯罪会造成客观环境变化,收集这些环境改变的信息,分析犯罪习惯的相对稳定性是侦查并案中认识犯罪同一主体的依据。

我们可以从犯罪构成理论方面类比两个(类)案件,认定是否为同一犯罪主体所为:
引用
任何案件都必须具有A(案件性质)、B(作案方法)、C(作案工具)、D(作案时间)、E(作案目标);
甲案具有A(案件性质)、B(作案方法)、C(作案工具)、D(作案时间)、E(作案目标)等性质;
乙案具有甲案相类似的性质,因此甲乙两案是同一犯罪主体所为。

侦查实践中有“并案软件”“并案硬件”之说。
所谓“并案硬件”,是指如足迹、指纹、工具痕迹、DNA、笔迹、微量物证、枪弹痕迹等能够通过刑事技术鉴定的直接认定由同一犯罪主体实施的系列案件的客观依据。
所谓“并案软件”,是指侦查人员依据现场痕迹、物证、现场现象等,通过主观分析得出的如犯罪动机、犯罪心理、作案规律、作案手段、犯罪嫌疑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等据以并案侦查的“主观推论”。并案侦查依据的逻辑依据是类比推理,类比推理的或然性决定了结论不是必然为真的,因此并案侦查也会出现失误的情况。

下面是震惊全国的1997年白宝山大案。该案的两次并案侦查决策的根据是对现场作案枪支同一的认定,并案是成功的。
引用
1996年3月31日深夜,京西石景山某电厂哨兵被袭击,半自动步枪被抢。
时隔几日,4月7日子夜时分,石景山区某部要地门卫室突然响起枪声,一名执勤岗哨被打伤,袭击歹徒乘夜逃跑,一个多小时后,石景山公安分局巡逻队在苹果园附近拦截一辆白色面包车实施盘查时,突然从车内跳出一名持枪男子,手持用毯子包裹的长枪,朝民警连开数枪,打伤几名民警后,落荒而逃…….
4月22日深夜,丰台区某射击场一执勤岗哨又遭偷袭,岗哨当场牺牲。一个手枪枪套被抢走。
专案组根据现场勘察,在“4.7”、“4.8”、“4.22”三起枪案现场提取了标有“75—81”标识的弹壳,经过技术检验,弹壳同出自一支“五六”式半自动步枪,而这支枪,很有可能就是“3.31”某电厂岗哨遭袭击被抢走的那支。专案组侦查员经过分析,达成共识,果断地将四起案件并案侦查。
7月26日下午,白宝山到河北习水用那把“五六”式半自动步枪抢了一把“入一”式自动步枪,返回北京。
12月10日,白宝山到西城区德外北滨河路香烟批发市场杀人抢钱。
而此后新jiang发生的几起持枪抢劫系列案件,使果断的决策最终形成:北京、河北、新jiang的系列案件应当并案侦查,这一决策是由公安部决定的。
侦查的结果说明这两次的并案是很正确的。

下面是武汉警方一个成功并案的案例,这可以看做是并案软件分析的成功:
引用
1979年至1981年初,武汉市接连发生66起深夜入室强奸和强奸杀人案件。案件初发的1979年,由于各区的强奸案件发生在哪转区就由哪个部门办,警方没有把相似的强奸案件联系起来进行并案侦查。后来,警方专案组认真复查了各个现场,集中了全部现场遗留的鞋印、步法、精斑、血型、物件,综合了犯罪分子的相貌特征、作案手段,绘制了图表,编印了有关资料,对全部案件再次进行了全面分析和深入探讨,并把所有案件的发案地点标在武汉地形图上。

结果发现,绝大多数案件都分布在汉口、武昌主干道的两侧,在武汉地图上将这些案件的,点连起来,就形成两条大致平行的直线;如果再通过长江大桥把两条直线连接起来,就形成了一个“马蹄形”。它连贯武汉三镇,跨越两座桥、6个区,长达60华里。

“马蹄形”概念的产生,使专案组对全案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从而推断可能为一人作案。就串并案件的数量上分析,在武汉各区中,江岸区发案的次数最多,发案的地点最密集,接连发案的情况最突出,警方据此推测犯罪分子在江岸区可能有落脚点。而据一位受害的护士反映,她曾在江岸铁路工人俱乐部看电影时见到过犯罪分子。该处地点较偏僻,观众基本上都是在附近工作或居住的人。一些被害人还提供:犯罪分子的口音带有黄陂县的尾音。这个电影院附近住着很多带黄陂音的居民,所以犯罪分子在这一带有落脚点,这里正好是“马蹄形”的一个端点。“马蹄形”的构图,为犯罪嫌疑人的居住范围指明了方向。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如果同一主体所为的系列的案件不进行并案侦查,侦查处于一种隔绝封闭的状态,这类案件侦查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并案作为一种侦查手段是很有效的,但并案中警察对“并案软件”的分析主观因素太大,容易造成并案的失误,这是侦查中应该避免的。
下面这案例告诫我们,并案不当也会给侦查带来困惑:
引用
2004年11月22日、12月2日,北京某区先后发生了两起抢劫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以出售贵重的废旧金属如铝、铜等为由,诱骗废旧金属收购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到犯罪嫌疑人指定的地点交易。在收购人员携带现金如约赶往交易地点途中,犯罪嫌疑人将其引诱到偏僻地段,就地取材,用砖头、石块将收购人员打死、打伤后实施抢劫。在这两起案件的案情分析会上,绝大多数侦查人员认为应当将此两起案件并案侦查。但是有人却认为并案的证据不足。原因是:
第一,尽管这两起案件作案手段相同,但是在侦查员调查访问中,了解到有不少废旧金属收购人员知道这种作案手段,所以,该作案手段不是为某一犯罪主体所独有。
第二,尽管犯罪嫌疑人都是就地取村作为凶器,仍然难以作为并案侦查的依据,因为如果犯罪嫌疑人白天持凶器诱骗他人到偏僻地实施抢劫,极易为被害人察觉而使犯罪计划落空。第三,第一起案件中,被害人的颅骨被打成粉碎性骨折,脑浆迸裂,说明犯罪嫌疑人极其残忍;但第二起案件的被害人在头部遭打击后,竟然能够自己回到住所(已失语),在送往医院后死亡。而有杀人经验和杀人准备且手段极其残忍的犯罪嫌疑人让被害人活着回去的可能性不大。

案件侦破后证实,两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三)类比推理在侦查中的运用—侦查实验

1. 侦查实验是为确定对案件侦查有意义的某一事件或现象是否存在,或者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参照案件本来条件,将该案件或案件现象模拟再现的一种侦查措施。
侦查实验的逻辑思维是:如果实验按照原发案件条件进行,那么原发案件的因果关系就会出现,这样我们就可以据此实验结果判定案件发生时的情况,为分析案情提供依据。
另一方面,侦查中,对某些线索,如证人证言、物证、被害人陈述等产生疑问,也可以用实验方法加以验证。通过侦查实验对现场获得的模糊信息进行验证,从而使不确定的材料变为确定,使有疑问的材料得到验证。这样,使我们对案情的认识由浅入深,由表及里,从而弄清案件的来龙去脉。

侦查实验方案的制定是有一定目的的。侦查实验一般所要解决的问题有: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某种声音,或者能否看到某种事物;在一定的时间里能否完成某一种行为;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某种现象;某种事情是否能在某种条件下发生,等等。总之,实验可以纯化条件,这为我们还原作案过程或者模拟原作案过程提供了有力的证明,侦查实验结论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实验与案件其他方面的有关情况相互印证,就能起到证明的作用。

2. 侦查实验的逻辑基础是类比推理,实验结论具有或然性
侦查实验逻辑基础是类比推理,实验的可信度是由被重演、待证的案件原有条件决定的。由于侦查实验都是对过去案件的模拟,警察并没有直接感知案发现场真实的情况,所谓再现现场就在于模拟而非完全真实,是警察分析现场客观情况后的重建现场,这就难免渗入警察主体因素,绝对重现现场是不可能的。因此,侦查实验也是有局限性的。侦查实验的说服力和可信度完全取决于警察对现场重建的“仿真度”,如果实验条件与现场差异越大,结论的可信度就越差。为了保证侦查实验的可信度,侦查实验要注意以下几点:
引用
第一,实验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应在案发地,或者在类似的地方进行;
第二,考虑实验时间、空间、环境、温度、湿度等自然条件尽可能与原发案件时保持一致;
第三,一些重要的实验还应多次进行,以保证结论的可靠性。

下面这一案例,警察对死因的探索依靠的是侦查实验,它在侦查史上具有里程碑似的意义:
引用
1957年5月3日的半夜,在英国的布雷福特,医生肯尼斯·巴洛的妻子伊丽莎白因病被淹死在浴缸里。伊丽莎白靠右边躺在空浴缸里。身体没有搏斗的痕迹,瞳孔放大。警察对伊丽莎白的死产生疑惑。巴洛声称“拼死拼活地抢救”,将他的妻子从浴缸里拖出来,为什么他的睡裤还是干干的?为什么地板没有被水溅湿?医疗检查专家大卫·普赖斯博士首先发现另外一个极不谐调的情况。伊丽莎白·巴洛的肘部弯关节处的衣服还装着满满的水,这根本不像被做过人工呼吸的。

在厨房里,警察找到了两个皮下注射器。巴洛本身是一个医生,他解释曾经给自己注射过盘尼西林来治疗皮肤炎症(痈)。他否认给妻子作过注射。针管里留下的盘尼西林溶液似乎也证实巴洛所讲。尸检表明伊丽莎白·巴洛是个很正常很健康的妇女,在皮肤上也没有发现明显的注射痕迹。她有两个月的身孕,但是普赖斯没有发现任何迹象可以解释她会在洗澡的时候突然虚弱晕倒。身体内部器官的检查分析也同样证实:没有毒物也没有新陈代谢方面的虚弱可以造成昏迷。

直到5月8日,普赖斯拿着一个放大镜仔细检查那个女人尸体上的一块皮肤,普赖斯在左臀部发现了两个小针眼,另外两个针眼是在右臀部。围绕针眼切开皮肤和肌肉组织从内部观察,普赖斯看到了皮肤有轻微的炎症,这表明最近一段时间有过皮下注射。

来自全国的医生和科学家认为,在许多案子中一切导致低血糖或血糖过低的东西都可以最终引起死亡。难道是他给妻子注射了过量的胰岛素,使她的血糖一下子降到一个致命水平?如果这一猜测是对的,那么伊丽莎白·巴洛心脏血糖水平应该高于一般标准,但结果却是完全相反。

他们了解到巴洛平常在工作中常注射胰岛素,有一次他曾对他的病人开玩笑:如果谁注射过量的胰岛素,就踏上去另外一个世界的路了。巴洛曾经自信地对其同事说,胰岛素是“完美杀手”最理想的选择,因为它进入血液后是不留痕迹的。巴洛说得对,检验身体中的胰岛素至今还没有权威性的实验,专家们却认为:生化研究表明,在许多激烈的突发死亡的案子中,肝脏经常涌出含血糖的血流以便在死亡最后时刻作求生之用。血液循环停止之前,血液到达了心脏,心脏部位的血液将保持超出平常范围的高血糖水平。

为了证实假说,专家组做了一个不同寻常的实验。他们给一些老鼠注射胰岛素,开始老鼠仍在那里爬来爬去,发出虚弱的声音,然后变得软弱无力地死去。然后,从巴洛夫人手臂处针眼附近抽取身体内部的组织液注射到另外一些老鼠身上,发现了一模一样的反应。实验表明,注射从左臀抽取出组织液的老鼠要比注射从右臀部抽取组织液的老鼠死得快,这说明左臀注射时间较晚。实验资料确认巴洛夫人身体残留的胰岛素是84个单位,显然实际的注射量要比这高得多。

实验结果为什么会这样?医生们(包括巴洛本人)都认为胰岛素会从血液中消失。进一步的研究最终支持实验结果。众所周知,酸性环境可以保存胰岛素,新的研究表明,巴洛夫人死后,肌肉里产生的乳酸阻碍了胰岛素的流失。

布拉德福特警察暑发现巴洛对突然死亡并不陌生:仅仅一年之前,他的第一个妻子33岁时死于一种很神秘的病。死因至今是个谜,不久他就与伊丽莎白结婚了。

1957年7月29日,巴洛被指控为谋杀而遭逮捕,他否认在任何时候给他妻子作过注射,直到法庭拿出证据。他承认注射过一种叫麦角诺文的药促使伊丽莎白流产。事实上侦查专家早已预计他会如此狡辩,他们仔细搜寻过现场,当时根本没有发现堕胎药之类的东西。

审判时,被告强调巴洛夫人身体虚弱,滑倒在浴缸里。大剂量的胰岛素进入血液循环,她的身体已经起了反应从而导致昏迷,在水中溺死。言外之意,巴洛夫人之死与自己去洗澡有关。普赖斯博士反驳道:在巴洛夫人身体内残留着84个单位的胰岛素,除非她的胰腺分泌达到令人难以置信的水平——1.5万个单位的胰岛素!这绝无可能,巴洛夫人的死因完全可以归咎于注射过量的胰岛素。巴洛被判有罪,终身监禁。。

再如:
引用
1937年,25岁的东史郎被征从军参加侵华战争,先后转战天津、南京、徐州、汉口等地。他在南京大屠杀期间所写的日记,是揭露日军血腥屠城的珍贵资料。由于在日记中揭露了当年分队长桥本光治等日本士兵在南京最高法院前将一名中国士兵装入邮政袋里,浇上汽油活活烧死,随后又在袋口拴上三枚手榴弹,扔进池塘将其残害的罪恶行径,东史郎因而遭到少数右翼分子的迫害。1993年4月,桥本光治以上述事实纯属虚构为由向东京地方法院起诉东史郎。

1996年4月26日,东京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东史郎败诉。理由为:所述桥本的行动虽然残忍至极,但很难设想他会引燃汽油、拉响手榴弹而不惜冒着自身生命危险做出此事,任何人都清楚它是一种伴有上述危险的举动。手榴弹爆炸只需四五秒钟,时间很短,上述被说成桥本所为的行动,自己死伤的危险性也很大。如果说桥本鲁莽地冒着巨大危险并又巧妙地避开它做出了上述举动的话,那么有关冒上述危险的来龙去脉或巧妙避免危险的方法,理应给目击者以深刻印象。但是,东史郎声称目击了桥本做出上述举动并记得在绳子上拴的手榴弹是两枚,却无法对上述情况供述具体事实,另外,即使不考虑到那是经过50多年时光后的供述,或是作为战时日记,在《阵中日记》中没有任何证实其细节的具体记载,仍然应该说是不自然的。东京地方法院判定东史郎败诉的另一条理由是南京中山东路是一条繁华街道,南京最高法院对面不可能有水塘。

一审判决后,日本友人专程到南京,就一审涉及的“1937年邮政袋能否装一个人”、“最高法院门前的马路对面当年是否有水塘”、“手榴弹绑在装有中国人的邮政袋上扔进水塘,爆炸后是否对岸上的加害者构成危害”等问题调查取证,在极短时间里为上述问题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及时将大量的证词证物转交给“东史郎日记案”律师团。

1998年初,东史郎请求南京有关方面支持,模拟当年的场面,进行手榴弹爆炸试验,南京有关方面及时作了安排。1998年3月6日,东史郎一行专程到南京,参加模拟试验。在南京江宁县上峰镇的山坳里,南京工程爆破设计所专家实施了手榴弹爆炸试验,实验完全按照东史郎记录现场情况进行。实验证明,加害者在拉响手榴弹并将装入的邮包推入水塘后,仅需2秒多钟的慢跑,即可撤离安全地带;而制式手榴弹爆炸延时间平均为3.51秒,因而不会对加害者自身造成危害。试验证明东史郎日记所记事件的真实性。

这一实验严格按照实验的要求进行,并且不带任何偏见,结论有力地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日本地方法院宣判东史郎败诉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四)侦查比对法
1. 侦查比对法是把在侦查中搜集到的证据材料分类后,认定两个(类)证据是否同一的方法
在刑事侦查中,常常需要确认被考查的某个对象,是否就是已知的那个对象,亦即确认二者是否为同一对象。如对犯罪同一主体的认定,对某无名尸体同一的认定,对物证的同一性的认定等。侦查中主要依靠刑事鉴定技术,通过对物证特征的比对,确认对象是否同一。

2. 侦查比对法是一种特殊的推理方法
比对基于两个(类)事物属性的相同或相似推导出两个(类)事物是同一个(类)事物,要求结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案。比对思维是:如果比对原型和对象属性一致,它们就是一个(类)对象。因此,比对是发现证明对象是否同一,而不是发现对象的新属性。基于此,我认为比对推理不是发现的方法。比对推理是把两个(类)对象进行属性比对,当属性完全一致时可以判定两个(类)对象是同一的。否则,如果出现某一属性不同,就可以断定两个(类)对象不是同一的。当然,判定标准的制定是非常重要的。在判定过程中要尽量排除人为的不确定因素。定量的方法是比对推理的基础,质的分析应该建立在量的分析基础之上。
比对法可用公式表述如下:
引用
已知对象A具有特征a/\b/\c …… /\n
被考察对象B具有特征a/\b/\c …… /\n
——————————
所以,B与A为同一对象
(公式中“/\”读作合取,表示“并且”)

比对推理是在比较两个(类)对象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是它与类比推理相同的地方。但类比推理与比对推理是有区别的,表现在:

第一,类比是发现的逻辑,这决定了类比推理过程中,经验和直觉思维起着重要作用:比对推理的对象是侦查中出现的两个(类)事物,目的是为了认定它们是否同一,这决定了推理过程是用鉴定的手法或逻辑分析方法进行属性的比较,从这一角度讲比对推理具有演绎的性质。

第二,类比推理的对象既可以是同类也可以是异类,如惠更斯将光和声这两类不同的物理现象进行比较,由声波推导光波,由声波具有的属性推导光波也具有相同的属性;侦查比对决不可能在不同的类的对象之间进行。

第三,类比推理的根据是两个(类)对象的相似性而推导出它们的属性应该相似,然后用比对原型的已知属性而推导认识对象也应该具有这一属性,结论具有或然性;侦查比对推理以高概率为标准,追求两个(类)属性的最高程度的一致,在这个基础上断定两个(类)对象是否同一。虽然比对推理结论不是必然为真的,但只要在比对过程中严格按科学鉴定的规则和进行严密逻辑分析,结论就是合理的。

3. 运用比对推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比对过程中,要尽量使用高概率,能够确定对象同一的属性进行比对。如DNA、指纹、声纹、足纹、掌纹等。当然,即使是使用DNA或指纹进行人身同一的鉴定,也需要其他属性综合说明。这样可以提高同一认定的准确,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第二,被认定的对象外部特征特殊标志可以作为比对的独特特征。如对象本身生理缺陷,如嘴巴歪、眼睛瞎、胎记、头发黄或腿瘸等,一般情况下,这些特征可以作为识别对象的特殊标记。另外,偶然形成的特殊标记,如在特殊条件下形成的枪伤、刀伤等,由于这种特征重复的可能性极小,这类特征当做比对特征就更有效。

第三,当比对结论是肯定的同一认定时,则应该尽可能增加比对特征,以提高肯定式比对推理的结论可靠性程度。如将比对对象的多个特征集合在一起当做独有的特征,如身高、肤色、衣着、年龄、体态、形象等。比对出现1—2项相同的情况是可能的,但如果全部都相同的概率极少。所以,比对的属性越多结论可信度越高。

第四,当结论是肯定的同一认定时,前提所比对的特征要全部吻合;而结论为否定同一的结论时,只要比对属性中有一种比对特征不对应,就可以据此否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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