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比推理 1. 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部分属性的相同或相似,从而推出其余属性相同的推理
类比推理可用公式表达如下:
引用 A 对象具有a.b.c.d属性(比对原型)
B对象具有a'.b'.c'属性(认识对象)
——————————————
B对象也具有d属性
2. 类比推理的特征
类比作为推理是在类比物与应予解释的系统之间进行的。类比推理应用非常广泛,比对原型与认识对象之间可以是同类或异类的两个事物,或者两个事物类,或者类与不属于该类的个体。对类比推理进行形式的建构是很容易的,但如何在不同的两个或两类事物之间进行类比却是一个内容的分析。我们需要回答的是:世界上的事物千差万别,数量不可计数。我们如何从不同的事物中找出一个事物与我们已知的待深入了解的对象进行类比呢?这绝对不是逻辑学能够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心理问题——灵感、直觉、经验或者联想、猜测——一个充满“心理的选择”过程。
3. 类比推理是运用联想和直觉来实现的
联想就是把两个或两类对象联系起来,触类旁通,比较不同类事物的相同点或者它们的不同点。联想的过程是探索事物关系的过程,这与思维主体的知识背景、经验和直觉有直接的关系。这些非逻辑思维决定了类比推理在认识对象过程中的作用,类比推理是发现的思维方法。经过类比推理,把未知的对象与已知的对象进行比较,根据已有的知识推测未知,从而在原有知识的基础上扩展知识。对于新知识,类比推理也是一种有效的试探方法,借助于类比推理,可以使我们的认识从一个领域过渡到另一个领域,这样可以启迪我们的思维、开阔视野、举一反三,一个创见往往就在思维的跃迁中出现。可以说,善于类比推理是科学思维的特质。
例如:
引用 荷兰物理学家、数学家惠更斯将光和声这两类现象进行比较,发现它们都具有直线传播、反射和干扰等相似特性。已知声是由一种周期运动所引起的、呈波动的状态,由此,惠更斯做出推理,光也可能有呈波动状态的属性,从而提出了光波这一科学概念。
地球上生命存在的必要条件是水、空气和阳光,可以推导出其他星球要存在生命也必须具有水、空气和阳光。火星上可能有生命,因为火星与地球一样围绕太阳公转,有四季更替,火星上也有大气层,温度也适合地球上某些生命体的生存。
4. 类比推理作为一种思维形式,是人有目的的思维活动
类比是思考者的意图,假如我们把两个(类)事物的相似之处化为明确的概念,那么你就得把相似的对象看成可类比的。假若我们成功地把两个(类)事物变成清楚的概念,我们就阐明了类比的关系。因此,类比是为了认定事物同一性这一目的,以事物相似性为基础的一种推理形式,类比推理是特殊推导特殊的推理。推理的基础是两个(类)对象之间的相似性。不同的事物之间可以类比是因为它们具有相同的属性——属性的相同是类比的基础。
事物之间相似性的认定有一个联想、比较、选择的过程。联想与直觉相伴,都属于创造性思维。类比推理结论是在寻找两个(类)事物之间属性的相似后得出的结论,但属性相似并非完全相同,属性相似的认定过程存在着太多的人为因素,所以,类比对象属性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是类比推理具有或然性的原因。
5. 使用类比推理的逻辑要求
第一,认识对象与比对原型之间相同属性越多,结论越可靠;
第二,认识对象与比对原型之间相同属性越是本质的,越是相关的,结论越可靠。
(二)类比推理在侦查中的运用—并案侦查 1. 并案侦查的定义
并案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对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两起以上的刑事案件,经对犯罪资料分析认定为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人所为,将这些案件整合为一个案件进行侦查的侦查方式。并案侦查的对象是可能为同一犯罪主体实施的案件。其目的是整合犯罪信息,集中警力,一案破多案,提高办案效率,对于团伙案、流窜案的侦查有重要意义。
2. 犯罪心理定式,犯罪行为具有动力定型特征
犯罪具有连续性。罪犯得逞后一般要继续进行犯罪,这是由罪犯的贪欲和犯罪心理决定的。犯罪危险性决定了罪犯会流窜作案。因此,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连续作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
犯罪嫌疑人犯罪得逞后,以后的作案动机、作案手法、作案时空、目标的选择具有相对确定性。特别是系列案件的作案人,犯罪的经验对以后的犯罪具有强化作用。犯罪主体思维方式是在一定的知、情、意统一的前提下,作案的目的决定了作案的目标、时间、地点、手段等,从而具有了犯罪构成方面的特殊性。所以,同一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决定了作案手段具有明显的稳定性、规律性。
犯罪可以反映作案主体的智力、文化和生活习惯等,而这些是相对稳定的因素。犯罪手段,作案的方式,侵害对象和目标,作案的时间和空间,作案的特殊的技能,罪犯的生理、心理,作案主体生存环境、生活习惯等都会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出来。犯罪习惯以及这些习惯的稳定性和特殊性是侦查并案中认识犯罪同一主体的依据。犯罪会造成客观环境变化,收集这些环境改变的信息,分析犯罪习惯的相对稳定性是侦查并案中认识犯罪同一主体的依据。
我们可以从犯罪构成理论方面类比两个(类)案件,认定是否为同一犯罪主体所为:
引用 任何案件都必须具有A(案件性质)、B(作案方法)、C(作案工具)、D(作案时间)、E(作案目标);
甲案具有A(案件性质)、B(作案方法)、C(作案工具)、D(作案时间)、E(作案目标)等性质;
乙案具有甲案相类似的性质,因此甲乙两案是同一犯罪主体所为。
侦查实践中有“并案软件”和“并案硬件”之说。
所谓“并案硬件”,是指如足迹、指纹、工具痕迹、DNA、笔迹、微量物证、枪弹痕迹等能够通过刑事技术鉴定的直接认定由同一犯罪主体实施的系列案件的客观依据。
所谓“并案软件”,是指侦查人员依据现场痕迹、物证、现场现象等,通过主观分析得出的如犯罪动机、犯罪心理、作案规律、作案手段、犯罪嫌疑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等据以并案侦查的“主观推论”。并案侦查依据的逻辑依据是类比推理,类比推理的或然性决定了结论不是必然为真的,因此并案侦查也会出现失误的情况。
下面是震惊全国的1997年白宝山大案。该案的两次并案侦查决策的根据是对现场作案枪支同一的认定,并案是成功的。
引用 1996年3月31日深夜,京西石景山某电厂哨兵被袭击,半自动步枪被抢。
时隔几日,4月7日子夜时分,石景山区某部要地门卫室突然响起枪声,一名执勤岗哨被打伤,袭击歹徒乘夜逃跑,一个多小时后,石景山公安分局巡逻队在苹果园附近拦截一辆白色面包车实施盘查时,突然从车内跳出一名持枪男子,手持用毯子包裹的长枪,朝民警连开数枪,打伤几名民警后,落荒而逃…….
4月22日深夜,丰台区某射击场一执勤岗哨又遭偷袭,岗哨当场牺牲。一个手枪枪套被抢走。
专案组根据现场勘察,在“4.7”、“4.8”、“4.22”三起枪案现场提取了标有“75—81”标识的弹壳,经过技术检验,弹壳同出自一支“五六”式半自动步枪,而这支枪,很有可能就是“3.31”某电厂岗哨遭袭击被抢走的那支。专案组侦查员经过分析,达成共识,果断地将四起案件并案侦查。
7月26日下午,白宝山到河北习水用那把“五六”式半自动步枪抢了一把“入一”式自动步枪,返回北京。
12月10日,白宝山到西城区德外北滨河路香烟批发市场杀人抢钱。
而此后新jiang发生的几起持枪抢劫系列案件,使果断的决策最终形成:北京、河北、新jiang的系列案件应当并案侦查,这一决策是由公安部决定的。
侦查的结果说明这两次的并案是很正确的。
下面是武汉警方一个成功并案的案例,这可以看做是并案软件分析的成功:
引用 1979年至1981年初,武汉市接连发生66起深夜入室强奸和强奸杀人案件。案件初发的1979年,由于各区的强奸案件发生在哪转区就由哪个部门办,警方没有把相似的强奸案件联系起来进行并案侦查。后来,警方专案组认真复查了各个现场,集中了全部现场遗留的鞋印、步法、精斑、血型、物件,综合了犯罪分子的相貌特征、作案手段,绘制了图表,编印了有关资料,对全部案件再次进行了全面分析和深入探讨,并把所有案件的发案地点标在武汉地形图上。
结果发现,绝大多数案件都分布在汉口、武昌主干道的两侧,在武汉地图上将这些案件的,点连起来,就形成两条大致平行的直线;如果再通过长江大桥把两条直线连接起来,就形成了一个“马蹄形”。它连贯武汉三镇,跨越两座桥、6个区,长达60华里。
“马蹄形”概念的产生,使专案组对全案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从而推断可能为一人作案。就串并案件的数量上分析,在武汉各区中,江岸区发案的次数最多,发案的地点最密集,接连发案的情况最突出,警方据此推测犯罪分子在江岸区可能有落脚点。而据一位受害的护士反映,她曾在江岸铁路工人俱乐部看电影时见到过犯罪分子。该处地点较偏僻,观众基本上都是在附近工作或居住的人。一些被害人还提供:犯罪分子的口音带有黄陂县的尾音。这个电影院附近住着很多带黄陂音的居民,所以犯罪分子在这一带有落脚点,这里正好是“马蹄形”的一个端点。“马蹄形”的构图,为犯罪嫌疑人的居住范围指明了方向。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如果同一主体所为的系列的案件不进行并案侦查,侦查处于一种隔绝封闭的状态,这类案件侦查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并案作为一种侦查手段是很有效的,但并案中警察对“并案软件”的分析主观因素太大,容易造成并案的失误,这是侦查中应该避免的。
下面这案例告诫我们,并案不当也会给侦查带来困惑:
引用 2004年11月22日、12月2日,北京某区先后发生了两起抢劫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以出售贵重的废旧金属如铝、铜等为由,诱骗废旧金属收购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到犯罪嫌疑人指定的地点交易。在收购人员携带现金如约赶往交易地点途中,犯罪嫌疑人将其引诱到偏僻地段,就地取材,用砖头、石块将收购人员打死、打伤后实施抢劫。在这两起案件的案情分析会上,绝大多数侦查人员认为应当将此两起案件并案侦查。但是有人却认为并案的证据不足。原因是:
第一,尽管这两起案件作案手段相同,但是在侦查员调查访问中,了解到有不少废旧金属收购人员知道这种作案手段,所以,该作案手段不是为某一犯罪主体所独有。
第二,尽管犯罪嫌疑人都是就地取村作为凶器,仍然难以作为并案侦查的依据,因为如果犯罪嫌疑人白天持凶器诱骗他人到偏僻地实施抢劫,极易为被害人察觉而使犯罪计划落空。第三,第一起案件中,被害人的颅骨被打成粉碎性骨折,脑浆迸裂,说明犯罪嫌疑人极其残忍;但第二起案件的被害人在头部遭打击后,竟然能够自己回到住所(已失语),在送往医院后死亡。而有杀人经验和杀人准备且手段极其残忍的犯罪嫌疑人让被害人活着回去的可能性不大。
案件侦破后证实,两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三)类比推理在侦查中的运用—侦查实验
1. 侦查实验是为确定对案件侦查有意义的某一事件或现象是否存在,或者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参照案件本来条件,将该案件或案件现象模拟再现的一种侦查措施。
侦查实验的逻辑思维是:如果实验按照原发案件条件进行,那么原发案件的因果关系就会出现,这样我们就可以据此实验结果判定案件发生时的情况,为分析案情提供依据。
另一方面,侦查中,对某些线索,如证人证言、物证、被害人陈述等产生疑问,也可以用实验方法加以验证。通过侦查实验对现场获得的模糊信息进行验证,从而使不确定的材料变为确定,使有疑问的材料得到验证。这样,使我们对案情的认识由浅入深,由表及里,从而弄清案件的来龙去脉。
侦查实验方案的制定是有一定目的的。侦查实验一般所要解决的问题有: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某种声音,或者能否看到某种事物;在一定的时间里能否完成某一种行为;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某种现象;某种事情是否能在某种条件下发生,等等。总之,实验可以纯化条件,这为我们还原作案过程或者模拟原作案过程提供了有力的证明,侦查实验结论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实验与案件其他方面的有关情况相互印证,就能起到证明的作用。
2. 侦查实验的逻辑基础是类比推理,实验结论具有或然性
侦查实验逻辑基础是类比推理,实验的可信度是由被重演、待证的案件原有条件决定的。由于侦查实验都是对过去案件的模拟,警察并没有直接感知案发现场真实的情况,所谓再现现场就在于模拟而非完全真实,是警察分析现场客观情况后的重建现场,这就难免渗入警察主体因素,绝对重现现场是不可能的。因此,侦查实验也是有局限性的。侦查实验的说服力和可信度完全取决于警察对现场重建的“仿真度”,如果实验条件与现场差异越大,结论的可信度就越差。为了保证侦查实验的可信度,侦查实验要注意以下几点:
引用 第一,实验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应在案发地,或者在类似的地方进行;
第二,考虑实验时间、空间、环境、温度、湿度等自然条件尽可能与原发案件时保持一致;
第三,一些重要的实验还应多次进行,以保证结论的可靠性。
下面这一案例,警察对死因的探索依靠的是侦查实验,它在侦查史上具有里程碑似的意义:
引用 1957年5月3日的半夜,在英国的布雷福特,医生肯尼斯·巴洛的妻子伊丽莎白因病被淹死在浴缸里。伊丽莎白靠右边躺在空浴缸里。身体没有搏斗的痕迹,瞳孔放大。警察对伊丽莎白的死产生疑惑。巴洛声称“拼死拼活地抢救”,将他的妻子从浴缸里拖出来,为什么他的睡裤还是干干的?为什么地板没有被水溅湿?医疗检查专家大卫·普赖斯博士首先发现另外一个极不谐调的情况。伊丽莎白·巴洛的肘部弯关节处的衣服还装着满满的水,这根本不像被做过人工呼吸的。
在厨房里,警察找到了两个皮下注射器。巴洛本身是一个医生,他解释曾经给自己注射过盘尼西林来治疗皮肤炎症(痈)。他否认给妻子作过注射。针管里留下的盘尼西林溶液似乎也证实巴洛所讲。尸检表明伊丽莎白·巴洛是个很正常很健康的妇女,在皮肤上也没有发现明显的注射痕迹。她有两个月的身孕,但是普赖斯没有发现任何迹象可以解释她会在洗澡的时候突然虚弱晕倒。身体内部器官的检查分析也同样证实:没有毒物也没有新陈代谢方面的虚弱可以造成昏迷。
直到5月8日,普赖斯拿着一个放大镜仔细检查那个女人尸体上的一块皮肤,普赖斯在左臀部发现了两个小针眼,另外两个针眼是在右臀部。围绕针眼切开皮肤和肌肉组织从内部观察,普赖斯看到了皮肤有轻微的炎症,这表明最近一段时间有过皮下注射。
来自全国的医生和科学家认为,在许多案子中一切导致低血糖或血糖过低的东西都可以最终引起死亡。难道是他给妻子注射了过量的胰岛素,使她的血糖一下子降到一个致命水平?如果这一猜测是对的,那么伊丽莎白·巴洛心脏血糖水平应该高于一般标准,但结果却是完全相反。
他们了解到巴洛平常在工作中常注射胰岛素,有一次他曾对他的病人开玩笑:如果谁注射过量的胰岛素,就踏上去另外一个世界的路了。巴洛曾经自信地对其同事说,胰岛素是“完美杀手”最理想的选择,因为它进入血液后是不留痕迹的。巴洛说得对,检验身体中的胰岛素至今还没有权威性的实验,专家们却认为:生化研究表明,在许多激烈的突发死亡的案子中,肝脏经常涌出含血糖的血流以便在死亡最后时刻作求生之用。血液循环停止之前,血液到达了心脏,心脏部位的血液将保持超出平常范围的高血糖水平。
为了证实假说,专家组做了一个不同寻常的实验。他们给一些老鼠注射胰岛素,开始老鼠仍在那里爬来爬去,发出虚弱的声音,然后变得软弱无力地死去。然后,从巴洛夫人手臂处针眼附近抽取身体内部的组织液注射到另外一些老鼠身上,发现了一模一样的反应。实验表明,注射从左臀抽取出组织液的老鼠要比注射从右臀部抽取组织液的老鼠死得快,这说明左臀注射时间较晚。实验资料确认巴洛夫人身体残留的胰岛素是84个单位,显然实际的注射量要比这高得多。
实验结果为什么会这样?医生们(包括巴洛本人)都认为胰岛素会从血液中消失。进一步的研究最终支持实验结果。众所周知,酸性环境可以保存胰岛素,新的研究表明,巴洛夫人死后,肌肉里产生的乳酸阻碍了胰岛素的流失。
布拉德福特警察暑发现巴洛对突然死亡并不陌生:仅仅一年之前,他的第一个妻子33岁时死于一种很神秘的病。死因至今是个谜,不久他就与伊丽莎白结婚了。
1957年7月29日,巴洛被指控为谋杀而遭逮捕,他否认在任何时候给他妻子作过注射,直到法庭拿出证据。他承认注射过一种叫麦角诺文的药促使伊丽莎白流产。事实上侦查专家早已预计他会如此狡辩,他们仔细搜寻过现场,当时根本没有发现堕胎药之类的东西。
审判时,被告强调巴洛夫人身体虚弱,滑倒在浴缸里。大剂量的胰岛素进入血液循环,她的身体已经起了反应从而导致昏迷,在水中溺死。言外之意,巴洛夫人之死与自己去洗澡有关。普赖斯博士反驳道:在巴洛夫人身体内残留着84个单位的胰岛素,除非她的胰腺分泌达到令人难以置信的水平——1.5万个单位的胰岛素!这绝无可能,巴洛夫人的死因完全可以归咎于注射过量的胰岛素。巴洛被判有罪,终身监禁。。
再如:
引用 1937年,25岁的东史郎被征从军参加侵华战争,先后转战天津、南京、徐州、汉口等地。他在南京大屠杀期间所写的日记,是揭露日军血腥屠城的珍贵资料。由于在日记中揭露了当年分队长桥本光治等日本士兵在南京最高法院前将一名中国士兵装入邮政袋里,浇上汽油活活烧死,随后又在袋口拴上三枚手榴弹,扔进池塘将其残害的罪恶行径,东史郎因而遭到少数右翼分子的迫害。1993年4月,桥本光治以上述事实纯属虚构为由向东京地方法院起诉东史郎。
1996年4月26日,东京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东史郎败诉。理由为:所述桥本的行动虽然残忍至极,但很难设想他会引燃汽油、拉响手榴弹而不惜冒着自身生命危险做出此事,任何人都清楚它是一种伴有上述危险的举动。手榴弹爆炸只需四五秒钟,时间很短,上述被说成桥本所为的行动,自己死伤的危险性也很大。如果说桥本鲁莽地冒着巨大危险并又巧妙地避开它做出了上述举动的话,那么有关冒上述危险的来龙去脉或巧妙避免危险的方法,理应给目击者以深刻印象。但是,东史郎声称目击了桥本做出上述举动并记得在绳子上拴的手榴弹是两枚,却无法对上述情况供述具体事实,另外,即使不考虑到那是经过50多年时光后的供述,或是作为战时日记,在《阵中日记》中没有任何证实其细节的具体记载,仍然应该说是不自然的。东京地方法院判定东史郎败诉的另一条理由是南京中山东路是一条繁华街道,南京最高法院对面不可能有水塘。
一审判决后,日本友人专程到南京,就一审涉及的“1937年邮政袋能否装一个人”、“最高法院门前的马路对面当年是否有水塘”、“手榴弹绑在装有中国人的邮政袋上扔进水塘,爆炸后是否对岸上的加害者构成危害”等问题调查取证,在极短时间里为上述问题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及时将大量的证词证物转交给“东史郎日记案”律师团。
1998年初,东史郎请求南京有关方面支持,模拟当年的场面,进行手榴弹爆炸试验,南京有关方面及时作了安排。1998年3月6日,东史郎一行专程到南京,参加模拟试验。在南京江宁县上峰镇的山坳里,南京工程爆破设计所专家实施了手榴弹爆炸试验,实验完全按照东史郎记录现场情况进行。实验证明,加害者在拉响手榴弹并将装入的邮包推入水塘后,仅需2秒多钟的慢跑,即可撤离安全地带;而制式手榴弹爆炸延时间平均为3.51秒,因而不会对加害者自身造成危害。试验证明东史郎日记所记事件的真实性。
这一实验严格按照实验的要求进行,并且不带任何偏见,结论有力地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日本地方法院宣判东史郎败诉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四)侦查比对法 1. 侦查比对法是把在侦查中搜集到的证据材料分类后,认定两个(类)证据是否同一的方法
在刑事侦查中,常常需要确认被考查的某个对象,是否就是已知的那个对象,亦即确认二者是否为同一对象。如对犯罪同一主体的认定,对某无名尸体同一的认定,对物证的同一性的认定等。侦查中主要依靠刑事鉴定技术,通过对物证特征的比对,确认对象是否同一。
2. 侦查比对法是一种特殊的推理方法
比对基于两个(类)事物属性的相同或相似推导出两个(类)事物是同一个(类)事物,要求结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案。比对思维是:如果比对原型和对象属性一致,它们就是一个(类)对象。因此,比对是发现证明对象是否同一,而不是发现对象的新属性。基于此,我认为比对推理不是发现的方法。比对推理是把两个(类)对象进行属性比对,当属性完全一致时可以判定两个(类)对象是同一的。否则,如果出现某一属性不同,就可以断定两个(类)对象不是同一的。当然,判定标准的制定是非常重要的。在判定过程中要尽量排除人为的不确定因素。定量的方法是比对推理的基础,质的分析应该建立在量的分析基础之上。
比对法可用公式表述如下:
引用 已知对象A具有特征a/\b/\c …… /\n
被考察对象B具有特征a/\b/\c …… /\n
——————————
所以,B与A为同一对象
(公式中“/\”读作合取,表示“并且”)
比对推理是在比较两个(类)对象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是它与类比推理相同的地方。但类比推理与比对推理是有区别的,表现在:
第一,类比是发现的逻辑,这决定了类比推理过程中,经验和直觉思维起着重要作用:比对推理的对象是侦查中出现的两个(类)事物,目的是为了认定它们是否同一,这决定了推理过程是用鉴定的手法或逻辑分析方法进行属性的比较,从这一角度讲比对推理具有演绎的性质。
第二,类比推理的对象既可以是同类也可以是异类,如惠更斯将光和声这两类不同的物理现象进行比较,由声波推导光波,由声波具有的属性推导光波也具有相同的属性;侦查比对决不可能在不同的类的对象之间进行。
第三,类比推理的根据是两个(类)对象的相似性而推导出它们的属性应该相似,然后用比对原型的已知属性而推导认识对象也应该具有这一属性,结论具有或然性;侦查比对推理以高概率为标准,追求两个(类)属性的最高程度的一致,在这个基础上断定两个(类)对象是否同一。虽然比对推理结论不是必然为真的,但只要在比对过程中严格按科学鉴定的规则和进行严密逻辑分析,结论就是合理的。
3. 运用比对推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比对过程中,要尽量使用高概率,能够确定对象同一的属性进行比对。如DNA、指纹、声纹、足纹、掌纹等。当然,即使是使用DNA或指纹进行人身同一的鉴定,也需要其他属性综合说明。这样可以提高同一认定的准确,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第二,被认定的对象外部特征特殊标志可以作为比对的独特特征。如对象本身生理缺陷,如嘴巴歪、眼睛瞎、胎记、头发黄或腿瘸等,一般情况下,这些特征可以作为识别对象的特殊标记。另外,偶然形成的特殊标记,如在特殊条件下形成的枪伤、刀伤等,由于这种特征重复的可能性极小,这类特征当做比对特征就更有效。
第三,当比对结论是肯定的同一认定时,则应该尽可能增加比对特征,以提高肯定式比对推理的结论可靠性程度。如将比对对象的多个特征集合在一起当做独有的特征,如身高、肤色、衣着、年龄、体态、形象等。比对出现1—2项相同的情况是可能的,但如果全部都相同的概率极少。所以,比对的属性越多结论可信度越高。
第四,当结论是肯定的同一认定时,前提所比对的特征要全部吻合;而结论为否定同一的结论时,只要比对属性中有一种比对特征不对应,就可以据此否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