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方补充辩护检方的以下结论:检方称,被告用汽车载着死者来到河滩进行杀害。辩方有证据指出,被告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1、案发地点地处偏僻,事先需要踩点,附近村民并未目击被告或被告车辆。
相关证人证词呈上:
引用 河滩附近村村民(多询问几家,包括路人甲)
1、平时那片河滩去的人多吗?好找吗?
2、7月4日到7月5日间你们有没有看到被告黑色轿车开过或者停留?
3、7月4日到7月5日间你们有没有看到被告来过,或者往河滩方向行走?
4、期间有没有在村子附近看到可疑的人?
【
1、不多
2、没见过
3、没见过
4、没有
河滩地处偏僻,很少人去。如果选在那边杀人,必然要事先踩点。但村民没有看到有黑色轿车的经过。说明被告没有去过河滩。
2、据检方称,被告是开着车将死者载到河滩,再下车拖行至水中杀害。证据表明,现场并无车轮痕迹。
引用 1、调查河滩附近曾经被拖拽过的痕迹线路,从哪里开始一直延伸到哪里?
2、在拖拽痕迹的起始处寻找汽车轮胎印,若无,则在附近泥泞地扩大寻找;若找到则对比被告汽车轮胎印!
【肉眼所见没有这样的痕迹,包括车轮痕迹也没有
3、各种人证物证表明,被告没有到达过案发现场。如检方继续坚持,请拿出实质的证据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