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楼主| 发表于 2018-9-10 16:5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许多刑事案件、自然灾害、突发事故中,经常会出现无名尸、碎尸、白骨化尸体、外表严重毁坏尸体、高度腐败尸体、难以辨认的尸体,对于该类尸体,怎么确定他们身份,怎么分辨他们是同一个人呢?
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讲的内容:个人识别 个人识别指用科学的方法对尸体、活体或人体组织进行个人同一认定。

个人识别的识别对象,可分为活体和尸体,不管哪一种情况,人体的体表形态特征在个人识别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们就先讲人体的体表形态特征的个人识别其具体内容,可包括以下这些方面:

第一个是肤色及头面部外观。皮肤色素颜色、毛发颜色,以及眼、眉、耳等头面部外观,常隐藏着被识别者的种族与个人特征。

第二个是衣物及装饰物。被识别者的衣物、装饰物(如戒指、项链首饰等)、随身携带物品,都可能反映出被识别者的性别、种族,甚至职业或社会地位。
第三个是文身。文身也就是我们现在俗称的纹身。指用锐器,在身体的某个部位刻出花纹或符号,然后涂上染料,再用沾满醋的布条进行涂抹,让染料色素留于皮下,将图案保存在皮肤上。文身除因外部等原因,如激光消除外,终身不会改变。因此,文身在个人识别中,可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依据。事实上,在国外,对于战场上面目全非的尸体,家属要进行认尸,依靠的就是身上的文身。

第四个是瘢痕。瘢痕是各种创伤后所引起的正常皮肤组织的外观形态和组织病理学改变的统称,它是人体创伤修复过程中必然的产物。瘢痕的部位、形状、大小都可作为个人识别的依据。瘢痕的形状与其产生的方式有关,化脓性感染的锐器或钝器伤或挫裂创瘢痕多呈不规则形。咬伤瘢痕呈弧形,枪弹创入口处瘢痕边缘不整齐;散弹创瘢痕呈散在点状。而瘢痕的部位,有时也可反映出被识别者的身体情况,比如右下腹斜行瘢痕可能是进行阑尾切除手术后留下的。新鲜瘢痕,通常质硬,色红;陈旧瘢痕质软,色白,且有光泽,如果瘢痕呈白色,一般需2年以上方可形成。如果是有瘢痕体质的人,则可形成很大的瘢痕疙瘩,瘢痕体质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其表现为伤口愈合后,表面瘢痕呈持继性增大,不但影响外观,而且局部疼痛、红痒,瘢痕收缩还影响功能运动。

第五个是痣与疣。疣有扁平疣、尖锐湿疣、老年疣等,基本上,每个人身上的都可能会有痣,而且痣在每个人身上,其种类、部位、颜色和形状都各不相同,因此痣与疣,也是个人识别的证据之一。

第六个就是指纹。人的皮肤由表皮、真皮和皮下组织三部分组成,指纹就是表皮上突起的纹线。指纹自人出生以来就有,基本上在胎儿第三四个月就开始产生,到六个月左右就可完全形成。由于人的遗传特性,每个人的指纹都各不相同,如今,在全世界中还没有发现两个指纹完全相同的人。就算表皮磨损或被烧伤,愈合后的新生表面仍能恢复原来的纹路,指纹可以说是人体独一无二的特征,终身不变,因此它是个人识别中重要的证据之一,也在许多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

第七个就是牙齿。人的牙齿,除了具有咀嚼、撕裂与切咬等功能外,还有助于发音与保持面颊部的形态。每个人的牙齿都有着其个体特征,因为不同个体的牙齿,在发育时候的情况及排列都各不不同,再加上疾病、缺失、修复和镶补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可以说几乎没有两个牙齿完全相同的人。此外,牙齿还是人体最坚硬的组织,不会受环境与理化因素的影响,所以牙的特征有很高的稳定性,在碎尸、烧死、高度腐败、白骨化以及交通事故中等一系列严重破坏的尸体中,牙齿都可以完整保留下来。

因此,牙在个人识别中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牙齿可以反映出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以下这些方面:牙齿可以反映出被识别者的职业与生活习惯,
1. 例如经常叼烟斗、长期嗑瓜子或咬硬物的人,其门牙切端常会有相应的磨损。
2. 而长期吸烟、喝茶的人,牙齿表面还有烟垢喝茶垢。 牙齿还可以反映出被识别者的生长发育状况。例如四环素牙,常反映儿童时期曾经长期服用四环素类药物,而引起的着色牙。

牙错位、变异、牙间隙过宽或过窄及多生牙等,均不同程度地反映了牙生长发育的状况。此外,牙齿还可以反映出被识别者的经济与地理情况,例如龋齿与口腔卫生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被识别者的文化水平和经济状况。 而牙齿上的氟牙斑,可说明被识别者曾在高氟区长期居住过。而槟榔齿,则说明被识别者,可能来自亚热带地区,亚热带地区的妇女大多数都有槟榔齿。

最后一个就是义齿。义齿就是我们常说的假牙;,义齿的形态、大小、质量、工艺水平、制作时间及记号等,在个体识别中,都可以作为有效的识别依据。在国外某些国家,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牙医在为患者制作义齿时,必须在义齿上标记患者的姓名、社保号或制作年月日等。标记的方法,通常是在义齿上刻写或将写有标记的纸条、尼龙条、金属片埋在义齿的基托内,所以,我们经常在国内的警匪电影中,会见到警察找牙医确认这种场景。牙齿除了可以反映以上这些情况外,还可以进行种属、种族、性别鉴定等。继续回到人体的体表形态特征个人识别。 第八个是畸形。人体的畸形可以是先天的,也可由后天疾病或损伤造成的。畸形的种类很多,表现也各不相同,具有一定的个体特征,可以进行同一认定。以上这些都属于体表形态特征方面的识别。 在一些碎尸案中的尸体、爆炸案中的尸体,以及高度腐败及白骨化的尸体上,我们则需要利用到骨骼识别。骨骼这方面的识别,常常需要解剖学、人类学、牙科学、放射医学、血清学等方面的专家共同帮助。下面我们就具体说一说骨骼的个体识别,对于骨骼,进行个人识别的目的主要有五个方面:
1.骨骼确定
2.种属鉴定
3.一人骨或是多人骨确定
4.种族鉴定
5.性别鉴定要对骨骼进行性别鉴定,判断的方法很多,总的可分为两类,即对比观察法和测量法。测量法指利用仪器(如骨骼测量仪)测量骨骼的长、宽、高、角度及厚度等,根据所得的数据来判定性别。对比观察法指用肉眼来观察骨骼形态特征的差异来判定性别。 一般情况下,男性的骨骼比较粗大,表面粗糙,肌肉附着处的突起明显,骨密质较厚,骨质重。女性的骨骼则比较细小,突起不明显,骨面光滑,骨质较轻;不过如果长期从事体力活动的妇女,其骨骼与男性基本上没有明显的差异。骨骼的性别差异以骨盆最为明显,其次是颅骨,其他如胸骨、锁骨、肩胛骨、四肢长骨等也有一定的性别差异。骨盆的性别差异在胎儿期就已呈现出来,性成熟后更为明显,而颅骨的性别差异,则在青春期后比较明显。
大家可以看一下这张图,应该可以看出明显的差异。




男女骨盆的具体的差异,主要有以下这些方面:
男性骨盆全貌外观,粗壮、狭而长,女性骨盆全貌外观,纤细、宽大而短。男性盆腔,狭小而深,呈漏斗状,女性盆腔,广阔而浅,呈圆桶形。男性骶骨,呈等腰三角形,骶岬突起,女性骶骨,呈等腰三角形,骶岬平直。男性坐骨大切迹,窄而深,女性坐骨大切迹,宽而浅,男性耻骨(耻骨下角),呈锐角(70-75度),女性耻骨(耻骨下角),呈钝角(90-100度)。男性耻骨联合,狭而长,女性耻骨联合,宽而短。如要对骨骼进行年龄鉴定,一般常用牙和骨骼来推断:人类乳牙按一定的时间、顺序左右成对地萌出,20岁以前,一般可根据牙齿发育与萌出的情况来判定年龄。

我国儿童乳牙萌出的时间,如下所示:
上颌中切牙萌出时间是7.5(6-9)个月,下颌中切牙萌出时间是6(5-8)个月。
上颌侧切牙萌出时间是9(6.5-10)个月,下颌侧切牙萌出时间是7(6-9)个月。
上颌尖牙萌出时间是19(16-20)个月,下颌尖牙萌出时间是16(14-18)个月。
上颌第一磨牙萌出时间是14(12-18)个月,下颌第一磨牙萌出时间是12(10-14)个月。
上颌第二磨牙萌出时间是24(20-30)个月,下颌第一磨牙萌出时间是20(18-24)个月。

如果要对婴幼儿牙齿的月龄估计,可用下列公式进行计算:月龄=乳牙萌出数+6。6岁左右儿童在第二乳磨牙的后方萌出第一恒磨牙,6~7岁开始乳牙先后脱落,其他恒牙相继萌出,恒牙的萌出时间如下:
上颌中切牙,男性萌出时间是6-8岁,下颌中切牙萌出时间是6-5岁。
上颌中切牙,女性萌出时间是6-9岁,下颌中切牙萌出时间是5-8岁。
上颌侧切牙,男性萌出时间是7-10岁,下颌侧切牙萌出时间是6-8岁。
上颌侧切牙,女性萌出时间是7-10岁,下颌侧切牙萌出时间是5-9岁。
上颌尖牙,男性萌出时间是10-13岁,下颌尖牙萌出时间是9-12岁。
上颌尖牙,女性萌出时间是9-12岁,下颌尖牙萌出时间是8-11岁。
上颌第一前磨牙,男/女性萌出时间是9-12岁,下颌第一前磨牙萌出时间是9-12岁。
上颌第二前磨牙,男性萌出时间是10-13岁,下颌第二前磨牙萌出时间是10-13岁。
上颌第二前磨牙,女性萌出时间是9-12岁,下颌第二前磨牙萌出时间是9-13岁。
上颌第一磨牙,男性性萌出时间是6-7岁,下颌第一磨牙萌出时间是6-7岁。
上颌第一磨牙,女性性萌出时间是5-7岁,下颌第一磨牙萌出时间是5-7岁。
上颌第二磨牙,男/女性性萌出时间是11-14岁,下颌第二磨牙萌出时间是11-13岁。
换牙现象一般在14岁左右结束。

第三恒磨牙(又称智齿)成年期始萌出,萌出率最高的年龄范围,男性为26~28岁,女性为22~25岁,有的可迟至40岁,也有终身不萌出的。20岁以后,则常根据牙的磨耗程度和结构的改变等来判定年龄。磨耗指牙颌面和邻面咀嚼发生的生理性磨损,其磨耗的程度,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根据其规律,可作为判断年龄的根据。牙磨耗程度分级方法很多,我国牙磨耗度,用的是六级分类法,第一、二磨牙的磨耗度与年龄的关系如下所示:
Ⅰ度:牙尖顶端和边缘部微有磨耗;第一磨牙22-23岁,第二磨牙22-24岁。
Ⅱ度:牙尖磨平或面中央凹陷;第一磨牙26-29岁,第二磨牙26-31岁。
Ⅲ度:牙尖大部磨去,牙质点状暴露;第一磨牙28-36岁,第二磨牙36-40岁。
Ⅳ度:牙质暴露扩大,相互连成片;第一磨牙39-43岁,第二磨牙44-48岁。
Ⅴ度:牙冠部分磨去,牙质全部暴露;第一磨牙48-57岁,第二磨牙55-65岁。
Ⅵ度:牙冠全部磨去,髓腔暴露,第一磨牙65岁以上,第二磨牙65岁以上。
除了用牙齿可推断年龄之外,骨骼也可以用于推断年龄。

未成年人主要根据骨化中心和骨骺愈合等情况来推断年龄;成年人则主要根据骨骼的形态学变化鉴定年龄。此外,未成年人还可根据身高和骨骼长度推断年龄,如2~12岁儿童根据身高推断年龄的公式为:
年龄=(身高-75)/5,其中,身高的单位为厘米(cm)。

如果要进行身高推算,被识别对象是一具完整的骨骼,那么只需将每块骨骼按解剖学位置排列后,测出全身骨骼的高度,再加上5cm软组织厚度,就是死者的身高。如果被识别对象只有部分骨骼或残骨,则可将测出的数据代入回归方程式,计算身高。不过,这种方法会因为种族、性别、年龄和个体差异等因素影响,所以计算身高时,应先确定死者的性别、年龄、种族,然后将这些数据代入到相应的公式,来计算身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计算出来的身高仅是死者生前的近似身高,一般情况下,身高的推算用长骨进行最好,不过由四肢长骨推算身高的回归方程式有着明显的种族、地区、年龄的差异,所以不能乱用。
由左侧肢体部分长骨推算中国汉族男性(21~30岁)身高的一元回归方程式如下:
身高=2.30×股骨最大长度+64.38±3.48
身高=2.22×胫骨最大长度+85.34±3.87
身高=2.54×腓骨最大长度+76.15±3.81
身高=2.66×肱骨最大长度+82.64±4.13
身高=2.86×尺骨最大长度+92.82±4.47
身高=3.49×桡骨最大长度+82.71±4.14
其中,身高和骨骼长度单位均为厘米(cm)

除了用长骨进行推算,有时候,颅骨也可以进行,例如通过测量头颅骨垂直径来推算身高,即身高=头颅骨垂直径×7。

而我国根据头围推算身高的回归方程为:身高=1.32×头围+94.73±0.51。其中,头围与身高的单位均为厘米(cm)。一般头围与身高的比值平均为1∶3.04,即颅围是身高的1/3。
除了以上这些方法,骨盆、胸骨、锁骨、肩胛骨、掌骨等都可以用于推算身高。不过其研究范畴,基本上属于法医人类学了,所以这里就不在细说。

讲完骨骼方面,就顺带的提一提身源识别。这些年随着法医技术的发展,在身源识别方面已经有了很重大的进展。目前的法医技术已经发展出了两种身源鉴定方法,即面貌复原法和颅像重合技术。面貌复原法是根据颅骨的解剖学特点,重建死者生前面貌的一种个人识别方法。其中最常用的复原法就是面貌雕塑法,即根据面部平均软组织厚度,将黏性物质(如黏土、蜡、软塑泥等)黏附于颅骨表面,塑像复原。而颅像重合技术则是将受害者的生前照片的负片与找到的颅骨负片进行重叠印象,根据重叠照片的解剖学关系是否一致,进行同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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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19 22: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际遇
法医精神病学是应用现代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并解决精神疾病与法律之间有关问题的一门学科。属于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有时候也叫司法精神病学。其主要研究内容是刑法和民法范围内的司法鉴定问题,但从广义上讲,还是研究和解决与精神疾病有关的法律问题。除了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婚姻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外,还会涉及到精神病人的权益保障、劳动能力鉴定等。

精神病,是一种严重的精神障碍,是指在各种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心理性以及社会环境有害因素的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识、智能、意志或行为等由于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临床表现的疾病。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表现,临床上称为精神症状,它与病史是精神疾病的主要诊断依据因为患者的精神症状复杂多样,可表现在精神活动的各个方面。在其影响下,患者可丧失辨认自己行为是否正常或合法的能力,以及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会因此不可控的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

此外,患者个人的正常辨认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也会因为精神症状的原因导致降低,因此不具有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因而,精神病人会面临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引起法律问题最常见的精神症状是幻觉、妄想、思维联想和逻辑障碍、智能低下、朦胧状态、谵妄状态、病理性激情等。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对象,主要包括患有及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如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应当受到拘留处罚的人员;劳动改造的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收容审查人员;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等等。

根据我国1989年发布的《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司法精神病学的鉴定者。第一个是具有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第二个是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及以上人员。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方式主要分有两类,一类是比较常见的鉴定方式,称为直接鉴定,指被鉴定者和鉴定者直接见面进行鉴定,另一类是间接鉴定,指被鉴定者和鉴定者不发生直接联系,仅根据案情、病史以及证人的陈述等,进行分析研究后作出鉴定结论。一般情况下,只要被鉴定者还存活,都会选择直接鉴定的方式进行鉴定。就实践而言,我国最多见、最重要的还是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以及诉讼能力、受审能力、作证能力、服刑能力、自我防卫能力等的鉴定。

下面,我们就具体的讲解一下:
1、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简称为责任能力,一般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能力。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疾病患者因精神病的严重程度不一,所以其责任能力也各有不同,我国目前对精神疾病患者的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即完全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无责任能力。因病的原因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者属于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但尚未达到丧失程度者,具有限制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精神病已愈或处于间歇期,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者,应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简称为行为能力,指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的人,具有行使公民权力和义务,自主或协商处理包括订立、修改或撤销遗嘱,继承遗产,订立、变更或终止合同,买卖、租赁及馈赠等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划分为三级,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完全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进行民事法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8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为完全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亦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他们不得独立实施与本人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已实施的亦无效。这些民事活动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者在征得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无行为能力者,在法律中是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资格的,他们所完成的民事行为,如处理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订立遗嘱、进行买卖、订立合同(或契约)或签订法定文件等,均无法律效力。他们需要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3、受审能力。受审能力是指刑事诉讼中被告的诉讼能力,包括对控告提出辩解,对判决提出上诉的能力,以及行使法律赋予的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的能力。因为精神疾病患者受精神症状的影响,不能理解审判的性质和目的,不能作出正确的意思表示,因此无受审能力,依法不得进行审讯。值得注意的是无受审能力不是无责任能力,是能否受审和接受定罪量刑的问题,不能作为辩解无罪的理由,而只是审判延期。

换句话说,如果该精神疾病患者作为被告者,被鉴定为无责任能力,司法部门采纳后,就会撤销公诉与原案,也就不在涉及有无受审能力这个问题了。而被告被鉴定为具有限制责任能力或完全责任能力,这类被告大部分都有受审能力,只有少数被告无受审能力。无受审能力者可以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精神健全无异常,但在被捕后或受审前患了精神疾病或者违法前就患有精神疾病,但其危害行为的发生与所患精神疾病无关,对危害行为未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者,以及患者处于精神疾病间歇期时犯罪,被捕后精神疾病又复发者。

4、自我保护能力。自我保护能力指各类案件的受害者,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如果鉴定受到侵害时,患有精神疾病,对侵犯行为无辨认能力或者无自我防卫、保护行为的,即为无自我保护能力。例如:如果被鉴定者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遭受性侵犯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力,就视为无自我保护能力。

5、服刑能力。如果服刑者、受劳动教养者或受治安处罚者因患有某些精神疾病,不能继续接受服刑。此种情况下,经过鉴定后确定患有精神疾病,可评定为无服刑能力、无受劳动教养能力或无受处罚能力。可以进行治疗或者保外就医,等其精神精神状态恢复正常,再继续服刑改造,治疗的天数可抵刑期。

6、诉讼能力。诉讼能力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一般来说,有无诉讼能力以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为准,但两者并不完全一致。诉讼能力只存在有诉讼能力和无诉讼能力两种情况,而民事行为能力存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规定无诉讼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刑法中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者,为无诉讼能力。

7、作证能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其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者,为无作证能力。

在实践中,法医精神病鉴定人员通常会遇到许多各种各样的精神疾病患者,常引起法律问题的精神病,主要有以下这几种:

1,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是发病率最高,危害性最大的一种精神病。其主要症状有思维联想障碍、情感障碍、矛盾观念、内向性,以及幻觉、妄想和动作行为障碍等,常由于这些症状的支配,导致违法犯罪行为。例如很多患者会因为幻听和幻觉,或者妄想、或由于情感障碍和冲动行为,而走上犯罪之路,杀人放火,奸杀掳虐,无恶不作。精神分裂症可分为偏执型、青春型、单纯型及紧张型等,其中以偏执型、青春型最为多见。在鉴定的时候,应重点区别患者在犯罪行为发生时是处于发病期、部分或完全缓解期还是间歇期,同时应查清危害行为有无现实性动机,行为与精神症状之间的关系,患者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的程度等,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发生危害行为时,该疾病影响到患者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否则,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一般情况下,如果患者危害行为发生时,处于发病期,且可以证明患者丧失了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一般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如果症状较轻以及处于缓解期的患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评定为有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

2、情感性精神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是一组以情感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精神疾病,主要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简称为躁郁症。

躁郁症的主要临床特征是情感异常高涨或低落,同时可伴有思维、感知和行为等障碍。这种疾病有周期性发作的特点,躁狂状态和抑郁状态可交替出现。躁狂状态时的典型症状是情绪高涨、思维奔逸、精神运动性兴奋;这时候,患者自制能力低下,容易激动发怒,还可因情感高涨及夸大妄想等导致说谎、诈骗、挥霍无度、行为不检、流氓行为,或受人唆使而发生盗窃行为等。抑郁状态时的典型症状是情绪低落、思维缓慢、动作行为减少或迟缓,这时候,患者可因发生罪恶妄想、嫉妒妄想等而产生悲观厌世、生不如死等想法而导致自杀、扩大性自杀、自我诬告或攻击他人,以及纵火等行为。在躁狂状态或抑郁状态下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者,可评定为无责任能力。轻度躁狂症或轻度抑郁症,症状趋于缓解,基本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者,可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处于发病间歇期者,则应评定为有责任能力。

3、偏执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是一组以持久的妄想为主要症状,但行为和情感反应与妄想观念一致,无幻觉或精神衰退,智能和人格保持良好的精神疾病。包括偏执狂、偏执状态和更年期偏执状态等。

这类患者,能保持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但多具有特殊的性格缺陷,表现为固执、自命不凡、敏感、易激动、多疑等。偏执性精神疾病患者在妄想支配下,情况严重时可发生攻击他人、杀人、放火等危害行为,此时,可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但此类患者对妄想以外的事物有辨认能力,亦无其他精神症状,所以如果对与其妄想内容无关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有责任能力。

4、应激性障碍。应激性障碍指由严重或持久的精神创伤导致的一组精神疾病,可分为急性应激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和适应障碍等三种。这类患者的临床症状常直接反映或重演精神创伤情境的内容,消除精神刺激因素后大多数患者疾病可迅速获得完全缓解。急性应激障碍的表现有反应性朦胧状态、木僵状态、兴奋状态,并可出现短暂的妄想、幻觉、情感障碍及行为紊乱等。

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主要表现为,警觉性与激惹性持续增高,反复重现精神创伤体验,对创伤性经历选择性遗忘及对周围环境普遍刺激反应迟钝,情感麻木等,可出现错觉、幻觉、意识分离性障碍、人格改变等,病程较长,少数可持续多年或终身。适应障碍表现为以较轻的抑郁、焦虑、恐惧等情感障碍为主,并出现适应不良和生理功能障碍等。如果应激性障碍患者,因意识或感知障碍、妄想、激惹性增高等发生攻击、伤人、毁物、自杀或扩大性自杀等行为,此时可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症状较轻时,有一定程度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限制责任能力。症状轻微,行为有现实的原因,辨认与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的,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适应障碍通常为完全责任能力,至于作案后发生应激相关障碍者,应为有完全责任能力。

5、酒精所致精神障碍。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可分为急性与慢性两类:

急性以普通醉酒状态最常见。普通醉酒状态指一次性大量饮酒引起的一次性精神兴奋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发生的危害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中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指相对小量酒精引起的急性精神病性发作,多是对酒精的过敏反应,可持续数分钟或一天,此时患者意识不清,有时可出现片断的幻觉和妄想,这这种情况下,常可发生严重的暴力行为,此时属无责任能力,不过应排除伪装病理性醉酒的可能性。

慢性酒精中毒,导致的幻觉症、嫉妒妄想、痴呆等,应根据病情程度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

6、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发育迟滞指在发育阶段由遗传因素、环境因素或心理社会因素等各种原因引起的,以智力低下和社会适应能力障碍为主要临床特征的一组疾病。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其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都普遍偏低,社会适应能力差,可伴发行为障碍,且容易受他人暗示或唆使,以致发生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极重度和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可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可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可评定为限制或有责任能力。如果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同时还伴有其他精神症状或精神疾病,一般被评为无责任能力。

7、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指因头部外伤,脑组织受损所致的精神障碍。脑外伤性谵妄状态和脑外伤性朦胧状态,可评定为无责任能力。脑外伤诱发的癔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脑外伤性癫痫性精神障碍、脑外伤引起的应激相关障碍、脑外伤后出现的精神分裂症样病态和躁狂病态等,责任能力的评定与无脑损伤的各种相应的精神疾病相同。脑外伤后综合征、脑外伤性智能障碍(痴呆)、脑外伤后人格障碍,根据精神障碍的严重程度,患者发生危害行为当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酌情评定为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或有责任能力。

以上这些都属于比较常见,且容易引发法律问题的精神疾病,在实践中,可能还会遇到其他各种各样的精神疾病,总之,不管哪一种,在鉴定的时候,都必须非常审慎,除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否则不可轻易做出判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人员在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时候,一般是由司法部分进行委派,凡是具有医师资格,同时具有精神病专科学识和经验的人,都可以接受委托担任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员。只要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不管鉴定者是精神病医生,还是法医精神病专家,最终做出的鉴定结论,都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一般而言,除非特别情况,否则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时候,鉴定人员都会不少于两人。有时候,为了结果的公正性,还会特别成立监督小组。在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时候,必须全面的,系统的对被鉴定者的病史和身体及精神做出检查,有必要的话,还会进行住院观察。

重点的鉴定要点主要有以下这些方面:

1、病史
病史包括个人史、家族史、既往史等,重点了解被鉴定者的性格特点,有无性格偏离正常的情况,然后确定在各个时期中,有无异常表现,与人相处的关系情况。在既往史中,有无精神病,家族中有无精神异常者等。

2、违法行为的详细过程
必须对被鉴定者的违法行为,作案经过进行详细深入的了解,要证据确凿,反复查对。

3、对身体部位情况详细检查
重点检查有无因精神疾病引起的行为异常的器质性改变。

4、精神检查
精神检查主要包括4个方面:

1、临床临床精神检查,即对被鉴定者的意识、思维、注意力、情感、记忆力、自制力、感知、行为等精神反应活动进行详细的评定是否正常。
2、心理测试,如记忆测试、个性测试、智力测试等。
3、麻痹分析,即利用麻痹剂来使被鉴定者对意识的控制力减弱,说出作案的真实情况,不过只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4、诱发实验和治疗实验,对于一些特殊的,难以辨别的被鉴定者,可以使用心理或药物等手段,诱发其出现精神症状。如,精神分裂症患者,在服用苯丙胺后,症状表现会更明显。

下面我们顺带的在说说,精神病患者杀人的特点——
精神病患者杀人,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精神疾病状态下的杀人,一种是发病间歇期或缓解期的杀人。在疾病状态下发生的杀人行为,正如前面已提到过的,此时精神病患者在幻觉、妄想指使下或意识障碍情况下做出杀人行为,因其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没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以及分清是非的能力,所以完全无责任能力。常发生杀人行为的精神疾病,主要以精神分裂症患者最多见,其他还有躁狂症、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病理性醉酒等等精神病患者。

这类精神病人杀人都有一些共同特点,主要有以下这些方面:
精神病者杀人的目的和动机一般都不明显,即使能找出一些动机,但与其后果极不相称。他们可能无缘无故杀害对自己很好的亲朋好友,或者随机杀害无辜者,或者杀害和他们有小积怨和矛盾的人。精神病杀人大多数是在病理障碍等情况下作案的,预谋和计划不明显或根本没有。有时候可能有预谋和计划,但其是在妄想等心理障碍等因素的支配下完成的。同时,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前后,都缺乏必要的保护性。

正常人犯罪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一般在作案前后都会采取一些保护自己的措施,比如潜逃、灭迹、伪装、拒供等。精神病人作案则不会有这些保护性,或没有严密的保护性,这主要取决于对方的精神疾病而定。此外,精神病患者的作案手段非常残酷:

一般的罪犯把对方杀死即达到目的,当然也有很残忍的,比如为了毁尸灭迹,切割躯体解恨等,但是,精神病人杀人所表现的残酷性是有违常理的。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精神病者自杀,现场极其紊乱,很容易被误认为他杀。说到这儿,大家可能会问,如果有人伪装精神病患者,该怎么进行识别呢?

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为了获取私利等原因,根据自己的意愿或需要,故意把自己装扮成精神病患者,在法医精神病学中称为诈精神病。诈精神病这种情况,在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中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因为极有可能,稍有不慎就造成了冤案,或者放走了罪犯。对于诈精神病的鉴定,可从以下这些方面入手:

1、检查各方面汇总的病史资料,确认其是否符合精神病的发病规律。
2、对伪装精神病者进行详细的了解,确认其有没有作案动机,同时伪装精神病的和作案动机有无关联。
3、对伪装精神病者进行仔细的观察与分析。

一般而言,伪装精神病者总是在关键时刻,经过一番调查思考后,才作出伪装的决定的。因此当他们认为伪装已无必要或被识破后,伪装现象立即消逝。此外,他们所表现出来的症状具有一定的夸张性和做作性,发作的间歇性也不符合规律。他们往往对周围环境非常敏感,且强调自己有病。如果有必要,可以进行住院观察,同时可多次用真、假治疗进行对照。总的来讲,诈精神病这种情况,伪装的程度常和伪装的动机有关,如果是有计划的伪装,一般伪装的很顽固,有精神病学知识的人,伪装的越像,鉴别也困难。在鉴定的时候,可以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
| 发表于 2018-9-19 22:48:55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感谢你的知识汇总。
| 楼主| 发表于 2018-10-1 17: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诈病,是一种欺诈行为,指原本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某种目,假装患病。诈病这种情况,大部分出现在伤害案件或意外事件的受害者或行为人身上。他们可能有意识的,有主观目的的控制自身部位器官功能,伪装疾病症状诈病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几乎人体任何器官均可发生诈病,比较常见的诈病主要有以下这些情况:

1、假装疼痛
这是诈病者伪装最多的症状,也是最难确诊的,诈病者往往会告诉鉴定人员或者医生,自己全身上下或者某些部位很疼,如头痛、胃疼、心绞痛、关节痛等等。

2、假装发热
为了取得假期,某些诈病者常用人工的办法伪装正在发热,比如腋窝下夹个暖水袋,或用食盐、乙醇等化学品摩擦腋窝,使腋窝皮肤温度身高。

3、伪盲
诈病者有时会假装一只眼睛或者两只眼睛失明或者视力极度减退。

4、伪聋
诈病者会说自己一只耳朵或两只耳朵失聪或者听力减退,同时他们还会伴有伪装失语的现象。
5、伪装失语
一语不发,只用手势或笔交流,其听觉正常,发音器官也正常,咳嗽和喊叫时能够正常发音。

6、伪装精神病(具体见往期课程)


以上这些属于在实践中出现次数比较多的诈病现象。

诈病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几乎人体任何器官均可发生诈病,所以,真正的诈病现象,绝不止这些。有时,他们可能确有轻微损伤或疾病存在,但他们为了某种目的,仍然故意夸大自己的伤病的症状和体征,这种情况,称为夸大病情。不管是诈病还是夸大病情,归根结底他们的主要动机,都是博取他人同情,以便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或获得经济赔偿,骗取休假、药物、劳保福利,或者企图调换工作,推诿责任、掩盖罪责、逃避惩罚,获得减刑、缓刑、保外就医等。一般而言,诈病者要进行诈病,他们伪装的疾病类型往往与他们的医学知识、患病的经验及模仿的能力等因素有关。

其具体有以下这些特点:

1、过分夸大症状
诈病者为了让人相信真的患病或受伤,往往会故意表现出相应的临床现象,而且必然会将症状夸大,超出了疾病或损伤应有的症状和体征。

2、症状混乱矛盾
大多数诈病者,因为缺乏相应的医学常识,或者一知半解,伪装的症状往往与疾病缺乏内在联系,应有的症状没有,反而表现出一些莫名其妙的症状,甚至有些症状还和疾病本身相互矛盾。

3、病程反常
任何疾病都有其发生、发展及转归的规律,这点诈病者往往是无法伪装的。因而,他们在诈病时,往往突然发病或病情加重,一用药就好转或者用多少药都不见好转,经常随着目的的实现与否,出现症状突然消失、出现疾病突然痊愈的反常现象。

4、诈病与损伤相关
诈病的发生常与损伤关系密切,如诈病者头部受伤后伪装瘫痪、耳聋、失明等,肢体受伤后伪装肢体功能障碍等。

5、不合作
诈病者因为害怕自己的伪装被揭穿,所以,在进行体格检查时常不合作,甚至拒绝检查。

要确定被鉴定者有没有诈病的可能,并无特殊的方法,主要还是依据被鉴定者表现的各种症状与体征。如果有必要,还可请临床相关学科的专家会诊,结合必要的实验室检验,对各种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最后确诊是否诈病。在鉴定的过程中,要注意的主要有以下这些方面:

1、审查案情及病史资料
审查和被鉴定者有关的调查材料、病历、诊断证明及各种检测结果等资料,全面了解被鉴定者所患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诊治情况及疗效,或许能从中找出辨别真伪的依据。
不过需要注意赠别病历有无冒名顶替、涂改、假造的现象,或有无使用早期疾病诊断混淆的可能。

2、询问病情
认真、耐心听取并记录被鉴定者所说的症状和患病过程,详细询问病情,同时注意观察被鉴定者的表情、态度及反应等,仔细分析被鉴定者所说的情况的科学性、逻辑性和真实性。询问时,还要注意避免使用任何暗示性或诱导性的语言。

3、全面检查
在大多数情况中,诈病者只能伪装疾病的症状,而没办法伪装体征。所以可对被鉴定者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并做必要的特殊检查和实验室检验,如X线摄影、CT检查、磁共振检查、脑干诱发电位检查、心电图检查、脑电图检查、肌电图检查、B超检查,以及肾功能等实验室检验,以验证其所述疾病。

4、聘请有关学科专家会诊
对于一些特殊疾病,可聘请专家会诊鉴定。例如,疑伪装精神病、妊娠或流产时,应聘请精神病学、妇产科学专家会诊,必要时,还可让被鉴定者住院观察。

下面我们在说说造作伤(病)

造作伤和造作病,指采用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学的方法,自己或授意他人在自己身上造成损伤或疾病。造作伤(病)和诈病一样,均有一定的企图和目的,如掩盖罪名、获取荣誉,逃避工作职责或义务、骗取病假、诬陷他人等等。在法医学实践中,最常见的造作伤是机械性损伤,且多为锐器伤虽然造作伤可授意他人造成,但大部分造作伤都是自己亲手造成的自伤,如划伤或切伤等。

这类造作伤,主要有以下特点:

损伤多选择暴露和容易被人发现的部位,如头部、四肢;造作伤的部位常与其目的和企图有关。伪装遭受歹徒袭击,损伤多在头颈部及肢体上。诬告他人强奸,损伤多在大腿内侧、乳房、下腹部及外阴部;为逃避服兵役,损伤多在手指上等。如果是授意他人造成的造作伤,则可能发生在身体的任何部位,没有任何的规律可言。

第二个就是,损伤部位多为自己手能及之处。造作伤多在身体的前面,右利手者,损伤多在身体的左侧;左利手者,损伤多在身体的右侧。用锐器划、切的造作伤,伤口的方向与本人手的运动方向一致,损伤排列整齐,相互平行,间距较小,创口大小及深浅基本相同。

也有用石头自击头部或前额部,造成挫裂伤的情况。因为造作伤的目的是欺骗,或满足内心的某种欲望,所以一般损伤都比较轻微,不会造成容貌毁损、器官功能障碍或危及生命,也不会留下后遗症。

有的造作伤者为了避免失手造成重伤,常选好造作的部位,敞开衣服或卷起衣袖。损伤相应部位的衣服常无破损和血液污染,现场也不凌乱,无搏斗痕迹。这种情况下,现场的血迹往往可以作为判断的依据,如血滴呈圆形,边缘光滑或呈短细的星芒状,这意味着血液是从短距离的上方垂直滴下,一般不会出现喷射状血滴。除了以上这些常见的造作伤外,有时也可见到某些特殊的造作伤,比如,造作枪弹伤,此外,还有让猫等家养动物抓咬造作防卫伤,造作皮肤烫伤、烧伤、冻伤等。造作伤的鉴定,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案情调查
反复询问被鉴定者受伤的经过,凶犯行凶方式等,经过反复询问后,常可发现其叙述前后矛盾,内容混乱,不能自圆其说,某些细节还含糊不清,再三追问,还会谎称记忆不清,甚至突然假装昏迷等。

2.现场勘查
对造作伤的可疑案件,需要及时进行现场勘查,了解现场是否凌乱、有无搏斗痕迹以及血迹分布情况,注意搜寻、提取物证,如果是自残,有时常可发现受伤过程与现场之间的矛盾现象。

3.损伤检查
明显的造作伤,经详细询问与全面检查,认真分析后,一般不难作出正确的判断。即使是比较复杂的造作伤,通过检查伤情,结合案情调查及现场勘查资料综合分析,也能发现一些问题。

4.衣服检查
检查被鉴定人受伤时穿的衣服,观察衣服的破损情况及血痕的分布和流注方向,并与损伤部位及形态特征做比较,可发现矛盾,揭露一些造作伤。

5.事件重建
经以上检查仍不能揭露造作伤病时,可要求被鉴定人在现场对整个受伤经过重新表演,观察分析其有无破绽与矛盾。对疑为精神疾病患者自残的案件,可请精神病学专家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

下面,我们在说造作病。造作病,一般表现,主要有以下这些方面:

1、造作心脏病
长期服用浓咖啡,烟草叶,金雀花等影响心脏功能的毒物,或者有意识的表现出过度疲劳、心率失常、心跳过速等。

2、造作支气管炎
吸入有刺激性的二氧化硫、硝酸、盐酸、有毒气体等,引起支气管炎,由于出现的症状和支气管炎症状很相似,所以很难进行鉴定。

3、造作糖尿病
通过内服一些药物,如内服根皮苷可阻断肾小管对葡萄糖的在吸收作用而产生糖尿,尿嘌呤破坏胰岛细胞而产生糖尿病。

4、造作结膜炎
利用灰沙、锯末等异物刺激结膜,或用酸、辣椒、胡椒、肥皂水等化学物刺激结膜,或双眼浸泡在高渗盐水内等方法造成结膜炎(红眼病),甚至角膜混浊等。

5、造作呕吐
服用催吐剂引发人为呕吐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这些常见的造作病,只能暂时性的骗过医生,只要经过严密的住院观察和化验,都可被识破。说完造作伤(病),最后我们在简单的说一下匿伤(病)。

匿伤(病)与诈病完全相反。匿伤(病)者确实有着某种伤病,但却故意假装健康无病,这种有意隐匿实际存在的损伤或疾病的现象,就称为匿伤或匿病。虽然匿伤(病)与诈病表现相反,但性质却完全相同,都是通过这种欺骗手段,以达到某种目的。比如一些案犯,为了掩盖罪行逃避惩罚,将作案时或与被害人搏斗时对其造成的损伤,慌称为作案前或其他原因造成,也有受害者因被威胁或利诱而进行匿伤等。对于匿伤的鉴定,主要依据案情、损伤特征与伤口的时间变化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一般不难判断,至于匿病,因为比较复杂,有时还需请临床专家参与鉴定。
| 楼主| 发表于 2018-10-7 23: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际遇
活体损伤指机体受外界因素作用,导致组织器官结构被破坏或功能障碍,
在法医学中,损伤主要分为致命伤和非致命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损伤程度标准,各种非致命损伤,根据其对人体影响不同,又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而运用现代医学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者进行系统和全面的临床检查,从而确定被他们是否存在损伤,在法医学中称为活体损伤鉴定。这是法医学鉴定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涉及面非常广,常会涉及到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各类案件。


活体损伤鉴定是为法律实施的需要服务的,被鉴定者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会直接成为定罪量刑的医学证据,或是民事或行政处罚、保险赔偿的医学证据,因此,其是具有法律依据和医学依据的。在活体损伤鉴定中,损伤程度是非常重要的一项鉴定内容,因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将损伤程度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且先后制定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及《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等条文,用于规范多样性及复杂性的伤情鉴定和损伤涵义。这些规定是从医学科学的角度出发并充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性而制定的,它与临床医学实践中单纯从医学科学的角度对伤病情况进行的分类、分级不同,所以两者之间不能相互混淆或相互叠加。


根据损伤对人体的影响不同,损伤程度可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 。轻微伤指在在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下,造成人体局部组织结构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短暂的功能障碍,恢复后不遗留明显后遗症,达不到轻伤标准的损伤。关于轻微伤的鉴定,主要依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作为行业标准,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评定轻微伤的法律依据。轻伤指在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下,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结构发生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但尚未危及生命或未遗留器官功能严重障碍的损伤。

关于轻微伤的鉴定,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条文来对其涵义及给予原则性进行界定,不过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轻伤已是法律上确定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的最低要求。因此,在伤害案件中评定轻伤即已成为确定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为了统一轻伤评定标准,我国制定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作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评定轻伤的法律依据。该标准共六章56条,对机体不同部位的不同损伤分别进行了规定,将损伤程度未达重伤标准,不会危及生命,但又有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遗留一定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定为轻伤。至于重伤,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重伤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①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②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

③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关于重伤的鉴定,主要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作为行业标准,它包括以下评定原则:

1、容貌毁损
容貌毁损主要针对颜面部损伤。它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况:

①皮肤瘢痕所致容貌毁损,包括明显瘢痕形成和明显色素沉着造成的容貌丑陋。

②面部五官毁损或面颌部骨折畸形愈合。面部五官及面颌部骨骼形状决定一个人面容的形状,当五官形状、位置改变或骨折畸形愈合时,均可引起容貌显著变形。

③面肌瘫痪:面部肌肉在相应神经支配下协调运动完成人体喜、怒、哀、乐等表情活动,当肌肉损伤瘢痕形成或支配神经损伤均可引起表情活动障碍,而影响面容形状。


2、肢体残废
肢体残废主要针对人体的上下肢损伤,包括骨、关节、神经、肌肉及软组织损伤。而肢体残废的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①肢体缺失:人体日常生活和工作活动,有赖于肢体的完整性及其功能。精细活动和行动则依赖手足,手足不同部位又各有其功能特点。据此作出了不同部位肢体缺失的划分标准。

②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由于肢体功能既依赖于骨关节解剖结构的完整,也依赖于神经肌肉的协调活动,所以凡是能引起骨关节解剖结构破坏或神经肌肉协调活动障碍的损伤,均可使肢体丧失其功能,达一定程度者即构成重伤。


3.器官功能丧失
器官功能丧失主要针对听觉、视觉功等对人体日常生活和工作具有重要价值的器官功能。

如,口、鼻、咽、喉部是人体消化系统、呼吸系统的重要通道,其功能障碍将造成呼吸、吞咽活动障碍,且喉部还是人体发声的重要器官;泌尿、生殖系统的功能障碍及骨盆形态的改变将影响人体性活动及繁衍后代的功能。

以上器官功能丧失达一定程度则可构成重伤。

4、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这点,主要是针对机体不同部位的不同损伤。其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①危及生命的损伤,如各种原因引起的脑、心、肺严重损伤;

②直接引起可危及生命的严重并发症的损伤,如损伤引起大出血发生失血性休克,胸部损伤发生血气胸等;

③可直接引起严重后遗症的损伤,如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腹部损伤引起肠梗阻等。

除了损伤程度的鉴定外,为了使受到伤害者能够依法获得经济赔偿,还需要对其进行伤残评定。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国际疾病分类》指出,对伤残的后果是从整体功能上来评价的,它包括器官组织解剖结构或生理功能的损害、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的丧失以及伤者不能参加社会活动和履行社会职责的能力三个方面。器官损害指机体器官损害治疗终结后仍遗留的相对稳定的病理状态,存在外伤所致受伤器官解剖结构、外貌异常和功能障碍。能力低下指机体器官解剖结构破坏和功能障碍所致的人体活动能力减低或丧失。能力低下是从人的整体水平分析局部器官损害所致的不良后果。社会不利指机体由于器官损伤和整体能力低下导致其对周围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降低,强调了伤者不能参加社会活动和履行社会职责的程度。

而我国,部分行业管理部门也根据各自的实际需要,制定并颁发了适用于各自行业的伤残评定标准。

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
根据国家2006年新颁发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分级原则如下:

(1)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致残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3)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

(5)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和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降低了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伤残等级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依据以上的分级原则,《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将工伤及职业病造成残疾的情况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主要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解剖结构损害或生理功能丧失指交通损伤所致的有关器官结构、外观变化和器官功能障碍。

生活自理、工作能力的丧失指被鉴定人因为器官结构损害或器官功能丧失引起在正常生活范围内或正常工作方式上进行活动的能力出现限制或欠缺。社会活动能力丧失指由交通损伤造成生理、心理的障碍和生活自理、工作能力的丧失而引起的社会不利条件及对环境适应能力下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残程度分为十级,各级的划分依据如下:

Ⅰ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①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②意识消失;③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④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Ⅱ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①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②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③不能工作;④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Ⅲ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①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②仅限于室内的活动;③明显职业受限;④社会交往困难。

Ⅳ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①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②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③职业种类受限;④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Ⅴ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②仅限于就近活动;③需要明显减轻工作;④社会交往贫乏。

Ⅵ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②各种活动能力降低;③不能胜任原工作;④社会交往狭窄。

Ⅶ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①日常生活中关节活动能力严重受限;②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③不能从事复杂工作;④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Ⅷ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①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②远距离活动受限;③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④社会交往受约束。

Ⅸ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②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③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Ⅹ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①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②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③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以上两个是主要的是伤残评定,其他的还有军人残疾等。
| 发表于 2018-10-7 23:17:40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篇帖子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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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8 19: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事干,暖一下自己的贴
| 发表于 2018-10-8 19:42:28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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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0-9 11:03:10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没啦,还想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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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1-4 14:32:06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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