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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法医] 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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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6: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创伤(1)——谈切创

切创是用锐器的刃口在人体表面沿长轴移动并施加压力,将组织切断而形成的损伤。切创可以分布于人体的各个位部。法医检验中以切颈最为常见。其他的如切腹、切腕、切断动脉等在法医检验中也时常见到。
菜刀、小刀、剃须刀片、薄铁片以及玻璃片、碎瓷片等,凡是具有锐利刃口或簿边缘的坚硬之物,都可以形成切创。切创的口呈纺锤形哆开,合拢时呈线状。创缘整齐、平滑。创角尖锐。创壁间无组织间桥,创口周围皮肤无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如果力量很大,税器刃口切及深部,可在骨质上留下线状切割痕迹。
菜刀既可作切创致伤物,又可形成砍创。如果是钝刀或卷刃刀、玻璃片、瓷片等刃口不很锋利的锐器形成的切创,由于牵位作用,创缘不很整齐,同时伴有表皮剥脱。
切创在自杀或他杀案件中都可见到。自杀的切创多在颈部,是切断颈动脉而致死的。自杀切创一般位于喉结上方。右手握刀,则切创多在左颈部;左手握刀,创口多在右颈部。创口由上向下斜线走向,一般进刀深,出刀浅。切割次数较多时,在主要创口的上下方,通常可见有多道平行排列的浅表切伤,这是自杀者害怕疼痛而留下的试探伤。他杀切颈,创口一般进刀、出刀都比较重,创底较深,伤痕严重。
如果反复切割,伤口大多走向不一,排列不平行。创口上下无试探伤,创底深。他杀案件,手掌或肘、臀部有时可留下抵抗伤。此外,自杀案件中,也有切割腹部、生殖器的。
切创出现的部位,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应案件的性质,也可以表现出自杀或他杀的某些特征。通常手掌、手指的切创,大多是因自卫夺取凶器形成;毁容切割伤多在面部;伪装切创多见于额部、胸部、腹部、四肢,但创伤浅表,并且是在自己的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在与性有关的犯罪案件中,有切伤乳房或切伤男性生殖器,或者在女性大腿内侧造成切创等。根据切创的形态、部位以及伤痕方向,可以推断是自伤还是他伤,是自杀还是他杀,可以推断致伤致死方法和死亡情况。

创伤(2)——谈刺创

长而尖的锐器刺入人体,就会形成刺创。这类锐器有刺刀、匕首、三棱刮刀、小刀、柳叶杀猪刀、剑等。这些锐器既有尖端,又有刃口,具有刺和刺切的功能;另外一类是有锐利尖端但无锐利刃口的锐器。如铁钉、钢钎、锥子、鱼叉等。这类锐器虽不能使人体皮肤、肌肉组织断离,但可以使皮肤、组织分离。这种锐器刺入人体,也能致人死亡。如钉子从颅顶钉入致人死亡。
此外,尖而硬的竹质、木质、玻璃、陶瓷锐器刺入人体,也可形成刺创。
刺创的特征是体表创口小,刺入组织深,破坏性大。常因刺破心脏、肝脏、脾脏、肺脏器官或大动脉,发生血气胸或大失血,而致人死亡。刺入人体的锐器,形成刺入口、刺创道。如果锐器刺穿人体,则形成刺出口。有刺出口的刺创是贯通性刺创,未穿透人体的刺创是盲管性刺创。贯通性刺创,多出现在颈部及四肢,锐器特别长时,也可出现在胸部。盲管性刺创,常见于背部、腹部。
刺创的刺入口形态,与锐器刺入部分横断面形态有密切关系。有刃的锐器刺入口呈▲形,创角一钝一锐。双刃匕首刺入口呈◆形或◆◆形。三棱刮刀刺入口呈▲或▲▲▲;圆锥形锐器刺入口呈纺锤形或裂隙状。若锐器表面锈蚀或粗糙,则刺入口周围或创缘皮肤上常伴有表皮剥脱。由于磨擦作用,有时刺入口出现轻度的皮下出血带,但刺创的刺入口没有组织缺损。这与枪弹形成的射入口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带是有区别的。
刺创道的深浅,一般与锐器刺入人体的长度相当,据此,可以推断锐器的长度。
刺创道受锐器的长短、机械力的强弱以及刺入部位的组织结构的影响。但是,锐器较长,而用力较小,也可形成较浅的刺创道;较短的锐器,刺击有弹性的软组织或脂肪较厚的部位,因挤压作用,可以使刺创道深度超过锐器刺入部分的长度。盲管性刺创的创底与刺入锐器的尖端形态相吻合。如果用有刃口的锐器进行挑刺,形成刺切创,其创口、刺创道形态难于反应锐器形态。锐器刺入人体与骨质接触,可形成骨质损伤。骨质上亦可反映出锐器尖端形态,有时可残留锐器断端。锐器尖端刺中胸骨、肩胛骨、颅骨,机械力强大时可形成孔状骨折,其形态、大小与锐器横断面相近似。刺创道与刺入锐器方向一致。依据刺创道的方向,结合现场情况,可以推测凶手作案的方式及凶手与被害者的位置关系,进而为推断刺伤过程、自伤或他伤提供依据。
刺创,可以是他杀,也可以是自杀形成的,灾害性刺创极少见到。他杀案件中的刺创,可发生在人体任何部位。刺创方向不一致,衣裤帽常有与身体一致的刺破口;手掌等部位往往有抵抗伤;伤势一般较重,有的立即死亡。自杀案件中的刺创,往往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的部位;无抵抗伤;致伤工具多遗留在现场;伤痕方向与手持锐器的方向大体一致。自伤伪称他伤,则刺创多在表浅;有试探伤;并且创口往往在非致命部位。


创伤(3)——谈砍创

砍创可分布在人体任何部位。他杀案件中,砍创常见于头部、面部、颈部。四肢也容易形成砍创,但多是抵抗形成的损伤。
锐器砍击,也常常形成骨质损伤,如孔状骨折、凹陷性骨折等。锐器垂直砍入时,切口成直线形,创缘平顺,创底平整,两壁间无组织间桥。斜向砍击时,可形成瓣状创。瓣状创边照略有卷曲。有时斜向砍击,还能削去一部分皮肤、骨质,形成创面。由于锐器刃口、重量、形态各异,形成的砍创也不尽相同。
斧刃形成的砍创,创口长度不超过刃长,创缘光滑平直。锐利刃口形成的创口呈直线形,创缘周围无表皮剥脱和明显的皮下出血。锈蚀钝刃和卷曲斧刃形成的创口哆开较大,创缘伴有表皮剥脱及轻微的皮下出血。斧刃全都砍入人体时,两创角较钝。一端砍入则一钝一锐,呈楔形。创底在创角钝的一端较深,锐的一端较浅。
砍击颅骨时,轻者形成条状砍痕,重者呈舟状凹陷性骨折或孔状骨折,创角常伴有延伸性骨裂纹。斧刃一端砍入颅骨,形成三角形孔状骨折。
刀刃具有刃长而薄,重量较轻的特点,既可作砍器,又可作切器。刀刃创一般较长,创口呈直线形,创角尖锐,创缘整齐,无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如果刀刃卷曲或缺损,形成的创口通常不太整齐。这样的创口特征,对于推断认定凶器有一定意义。
刀刃砍击时,往往收刀端创角伴有拖刀形成的切割痕迹。刀刃砍击也能形成颅骨骨折。垂直砍入颅骨,常出现线状骨裂,骨裂区不大。当力量大或反复砍击邻近部位,则能形成粉碎性骨折。正因为刀刃薄,容易缺损,所以偶尔亦在骨质砍痕创口内遗留残缺的刀刃断片。提取遗留的刀刃断片,对于与凶器缺口部分作同一认定有重要意义。
砍创虽多系他杀形成,但以刀类形成砍创的自伤案件也时有发生。自己砍伤,创口多集中于额顶、颞部和四肢,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并且创口排列有一定方向、规律,伤势较轻,致命伤少见。在自杀现场,往往有砍器遗留,手掌无抵抗伤。
砍创与切创有某些相似之处,如创缘平整光滑,创壁无组织间桥等。二者也有不同之处,砍创往往较深,伤势严重,可形成骨折。创口内有时遗留有凶器的缺损断片,而切创就不具备这些砍创的特征。法医学上,根据砍创的形态,部位及排列分布情况,一定程度上可以判断是自杀、他杀或意外事故形成的砍创。

创伤(4)——谈剪创

 剪刀由于两片单刃锐器的剪铰作用,使人体组织造成损伤,形成剪创。剪刀既可作刺器,也可作刺切器使用,另外还具有剪铰作用。因伤及的部位、使用剪刀的方式不同,可以形成夹剪创、刺剪创和剪断创。
剪刀作垂直于人体表面的剪饺时,能形成直线性创口,哆开比薄刃的刀砍创要大一些。两创缘的中央,有一小瓣状突起,是剪铰时剪刃交错形成的。剪刀与体表呈一定角度斜向剪铰时,创口呈V形,剪铰中有旋转时,可形成S形创口。剪刀的两刃没有合拢时,则形成八字形创口。夹剪创,则是由双刃的并合交错形成的,但受伤的组织却未断离。这种损伤创口哆开不太大,创角尖锐,创缘整齐,两壁光滑。
夹剪创多见于颈部、胸腹部等。
剪刀既可剪较,又可刺击。剪刃不同程度的张开或互相交错时形成的刺创,成对称形。两片剪刃合拢时刺入体表,可形成一般的刺创,呈◆形。以剪刃的一片刺入人体,可形成与刺创相似的创口,呈▲形或形。力量强大,刺入骨质时,常留下刺痕,有时可检见剪刀的断尖。刺剪创多发生在颈部、胸部、腹部,常因伤及要害部位而致人死命。剪断创是利用剪刀的剪铰作用,把人体突出的组织完全断离的损伤。剪断创的创面表面光滑,创缘整齐。与砍、切创的创面近似。剪断创的创面特点是创面与创缘可留下合剪时形成的嵴,剪断创多发生在颈部、乳头和阴茎等地方。
剪创以自杀为最多,他杀也时有发生。根据剪创的形态、大小,可以推断剪刀的种类、剪刃大小以及致伤方式。剪刀的断尖可与作为凶器的断剪进行同一认定,为侦查破案和审判提供必要的材料。

创伤(5)——谈枪弹创

枪弹、炸弹、手榴弹、雷管和地雷等发火武器作用于人体,形成的损伤,称为火器伤。常见的火器伤是枪弹创和爆炸伤。刑事案件中,常可见到以枪弹作为凶器,致人死伤的实例。
以枪弹杀伤他人的刑事案件,在法医实践中也时有所见。枪支发射的弹头,作用于人体形成的损伤,称为枪弹创。枪支的种类很多,根据枪筒的长短不同,分为短枪和长枪。短枪有各种手枪,长枪有步枪、轻重机枪、半自动步枪、白动步枪、冲锋枪、猎枪等。法医检验中,多见手枪枪弹创。
枪支发射的子弹弹头,基本是圆锥体,有钝器的特点,但枪弹的推进力极大,穿透性能非常强,所以又具有锐器的特点。猎枪用的是霰弹,弹头多由铅、锑合金制成。此外,民间土制猎枪,发射的铁沙子、小铁丸、短铁截、石子等也是霰弹。
枪弹创主要由弹头作用于人体的形式而定,有时创口周围也会留下发射弹头的火药、枪支等其他痕迹。发射弹头的火药有黑色火药、无烟火药和少烟火药。用硝石、木炭、硫磺细末制成的火药,呈黑色颗粒状,发射时燃烧不完全,火焰大,烟灰多,并残留未燃烧完的火药颗粒。自制猎枪多用这种黑色火药发射霰弹。用于发射现代枪支弹头的火药,是由火棉、硝酸甘油酯配合其他成分制成的。这种火药燃烧充分,推进力强大,烟灰少,火焰小,声音小。现代枪支多用这种无烟、少烟火药提供发射动力。
枪弹的活力大,穿透力强,所以对人体的损伤是比较严重的。当枪弹推进力强时,可以穿透人体,造成组织缺损,形成圆形或椭圆形创口;当枪弹推进力较弱时,不能造成组织缺损,只能将组织挤扩分裂开,顶破肌肉皮肤组织,形成呈十宁或裂隙状创口;当枪弹推进力十分微弱时,不能穿入皮肤,只能打击人体,形成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当检弹推进力极大,飞速旋转运动时,弹头前端空气压力激剧增加,形成强大冲击力,在接触人体的一瞬间,就能造成人体组织炸裂。甚至可以使颅骨炸裂,皮肤呈星芒状炸开。
除了枪弹弹头形成损伤外,枪弹发射时所产生的气体、火焰、烟灰、未充分燃烧的火药颗粒等,在一定距商内,可在人体组织和衣物上形成损伤和留下痕迹。
枪弹穿过人体,可形成贯通枪弹创;枪弹穿入人体,然后停留在组织内形成的创是盲管枪弹创;弹头穿过皮肤后,受骨骼阻挡作用而改变方向,形成弯曲形创管,是回旋形枪弹创;弹头呈切线方向擦过皮肤,形成表皮剥脱或槽状组织缺损是擦过枪弹创;弹头在前进过程中与坚硬物体相撞,改变了方向击中人体,往往形成跳弹枪弹创。另外,猎枪发射的霰弹形成的是霞弹创。尽管枪支种类、弹头形状、弹药成分、射击距离、方向,射击人体部位不相同,形成的枪弹创也不相同。但都有其共同的特征:贯通枪弹创都有射入口,射创道和射出口。盲管枪弹创只有射入口和射创道。
弹头运动速度快,穿入人体时即形成射入口。弹头垂直穿入,则形成圆形射入口,被击中部位的组织缺损,呈孔洞状,不能合拢。射入口一般略小于弹头横断面。
弹头倾斜射入人体,射入口呈椭圆形。枪弹创的创口边缘皮肤向内翻卷,创缘周围因弹头油垢或粘附的枪油、铁锈、火药、烟灰等形成环状擦拭圈。当弹头进入皮肤,由于牵拉作用,在射入口周围会形成1~2mm宽的冲撞轮。冲撞轮部位组织出现表皮剥脱。当近距离射击时,创口周围有未充分燃烧的火药颗粒和灰色或灰黑色烟晕。
射击距离越近,烟晕分布面积越小,火药烟灰颜色越浓。远距离射击,则创口周围没有烟晕和火药颗粒沉着痕迹。手枪一般距人体50cm内射击,步枪距人体100cm内射击,可在衣服或皮肤上留下较明显的烟晕和火药颗粒沉着痕迹。所以,创口上有无烟晕和火药颗粒沉着痕迹,对判断射击距离有着重要的意义。
当极近距腐射友时,枪口喷射的爆炸气浪和高压气体窜入皮下,造成皮肤组织撕裂,形成十字形、星芒状或裂隙状创口,周围可留下火焰的烧灼痕迹。当枪口紧挨衣物或皮肤接触射击时,常留下与枪口大小、形态一致的印痕。射入口一般略小于弹头的横断面。弹头穿入皮肤后继续推进,从而形成管状射创道。一般射创道都是直线形的,并与射击方向一致。只有当弹头活动力减弱,同时又遇到骨组织阻碍时,弹头改变方向,从而形成回旋形枪弹创。如果射创道是直线形的,沿射创道引出一条直线,可以据此确定被害者与枪口的相对方向,进而推断凶手射击时持枪的高低位置和凶手身高情况。
弹头进入人体后,又穿出体外形成的创口是射出口。射出口是弹头从人体内向体外冲突形成的,所以形状不规则,通常为裂隙状、星芒状和丁字形挫裂创。一般射出口大于射入口。如果弹头变形或有顶出的骨折碎片时,射出口可出现扩大或撕裂。射出口组织外翻,皮肤能合拢。伤口周围无擦拭圈、冲撞轮、烟晕和火药颗粒。
如果弹头穿过人体组织后,活力仍然很大(如步枪枪弹)时,也可形成类圆形、椭圆形射出口和组织缺损。
枪弹垂直击中颅骨、肩胛骨、胸骨、髋骨等扁骨时,可以形成圆形射入口,其直径与弹头横断面大体一致;射出口比射入口大,形状也不规则。射入口与射出口呈漏斗状。极近距离射击时,由于爆炸作用,可以使颅骨炸裂,甚至呈粉碎性骨折。
法医学上研究射入口、射出口、射创道以及其他的相应特征,主要是为了解决推断射击距离、射击方向问题,从而推断是他杀还是自杀。
射击距离是枪口到射入口的距离。射击距离的远近,是法医判断自杀伤还是他杀伤的重要依据之一。接触射击和极近距离射击,在自杀伤、他杀伤案件中都可出现。英国电影《尼罗河上的惨案》中,林内特死去后,大侦探波罗先生勘查死者情形及现场后得出结论:“谋杀。”原来,波罗勘验现场发现,林内特头部左颞中弹,创口呈圆形孔状。创口周围有一圈黑色烟晕和火药颗粒与凝血混在一起。床头壁上有一个血写的“J”字。现场周围没有发现枪支,死者手上也无烟灰沉着。正是根据这些枪弹射入口形状、皮肤附近的射击附加成分和现场勘查情况,波罗得出了“谋杀”的结论。虽然接触射击和近距离射击都可在皮肤上留下烟晕、火药颗粒以及擦拭圈、冲撞轮等,但接触射击紧挨人体皮肤,射入口呈裂隙状、星芒状,创内大量附着烟灰和火药颗粒。皮肤上往往有枪口印痕,甚至在周围的毛发、皮肤出现烧灼痕迹。近距离射击的射入口呈圆形或椭圆形。极近距离射击烟晕和火药颗粒沉着较多,与周围皮肤界线清晰可见。而远距离射击,射入口周围没有烟晕和火药颗粒附着。这是他杀伤的依据之一。
根据射入口、射创道、射出口以及被害人的情况,能够推断射击方向和角度。
从射入口、射创建、射出口与被害人体位关系,可以判断枪弹的射击方向。根据擦拭圈和冲撞轮的形状,也可以推断出射击的角度和方向。擦拭圈和冲撞轮是正圆形,枪弹就是垂直方向射击的,角度为90°。如果擦拭圈和冲撞轮是椭圆形,枪弹则是倾斜射击。按射入口、射创道、射出口引出一条直线,直线与人体的夹角就是射击的角度度数。
对于枪弹损伤,要判明是自杀伤还是他杀伤有时是比较困难的。必须综合枪弹创的特征,射击距离、方向,死者位置,死亡姿势,现场遗留物等情况,才能作出正确判断。有时还要进行必要的模拟试验,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一般来说,自杀伤是接触射击,极近距离或近距射击。创口周围留有烟晕、火药颗粒以及其他附着物。从射击方向、角度来看,都是自杀者本人持枪可以达到的部位,并且在现场可检见射击过的枪支。枪支上留有自杀伤者握枪留下的指纹。由于自杀射击距离很近,手腕常溅有血迹,并且有烟晕沉着在手上。根据这些情况,结合现场勘验、个人思想因素等,是可以判断出是自杀或他杀的。
法医检验中,霰弹创比较少见。霰弹弹丸多而散,可以给人体形成多个射创口。
一般中心密集,四周分散稀少。远距离射击,创口分布面较大,极近距离垂直射击,创口分布面呈类圆形,分布面不大。有烟晕、火药颗粒,烧灼伤留下。霰弹一般形成盲管枪弹创,无射出口。创道内可找到弹丸。猎枪、自制火药枪、自制猎枪发射的霰弹在有效射程内,有时可以致人死亡。霰弹在体内未及时取出,创口感染、化脓,可发生继发性死亡。


伤口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的鉴别

尸体上的损伤可以是生前形成,也可以是死后形成。其区别就是有无生活反应。
出血和凝血是重要的生活反应。人活着时,心搏存在,血液在血管中有压力,血管受损,尤其是动脉破裂,有大量血液流出,甚至呈喷溅状。生前伤,可在皮肤形成皮下出血。在形成创的损伤中,创口内有凝血块形成。如果骨折,在骨折处有骨熟人廕,骨折周围软组织有出血。死后伤,一般无生活反应。虽然损伤尸体的低下部位或大血管时,有时死后出血也可能出现,但出血量很少,且不凝集,呈流动性。
生前切断肌肉,则肌肉有明显收缩,创缘皮肤内卷,因此创口显着哆开。死后不久损伤,创口皮肤也是哆开的,由于收缩不明显,创口哆开不太宽。死后较久形成损伤,尤其是尸僵形成以后损伤,创口哆开很小,创缘没有收缩现象。
生前受伤,局部组织因受刺激,数分钟后就开始出现炎症反应。可见到局部发红、肿胀,出现炎症分泌物现象。损伤后受到感染,可出现化脓现象。从受伤到死亡经过的时间越长,炎症反应就越明显,甚至可以皮下出血颜色改变,创口结疤、骨痂形成。死后损伤没有炎症反应。此外,生前受伤,因为呼吸、消化、泌尿功能仍然存在,创口流出的血液可以吸入肺泡或吞入十二指肠,还可以出现空气栓塞等现象,这些都是生前伤的明证。通过检验损伤有无出血现象,组织有无收缩,有无炎症反应等情况,从而可以推断损伤是生前形成还是死后形成。


各种死因(1)——漫谈烧死

由于火焰、幅射热、灼热金属等的高温作用而引起的人体损伤,称为烧伤;因烧灼而死亡的,称为烧死。在现实生活中,烧死多发生在火灾事故中,纵火自杀或他杀的现象比较少见,但在杀人案件中,有时会遇到焚尸灭迹伪造现场的情形。因此,检验烧死尸体,仍是法医检验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烧死的原因最常见的是烧伤休克,即由于高温的作用,人体感觉神经受到强烈的刺激,产生剧痛,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发生障碍而致休克死亡。其次是一氧化碳中毒,即由于机体在被焚烧过程中吸入大量的一氧化碳而引起的中毒死亡。此外,有因体液大量丧失而引起的继发性休克死亡,还有因烧伤创面感染而并发其他病症引起的死亡等等。
二、烧死的外表征象烧死尸体,一般外表征象明显,尸体上可以见到程度不同的皮肤组织烧伤。通常烧伤按其严重程度可以分为4度:1度烧伤。又叫红斑期,为最轻度的烧伤。其特征是局部皮肤充血、发红,形成红斑,局部组织肿胀。2度烧伤,又叫水疱期。其特征是红肿的皮肤上有水疱形成,水疱位于表皮与真皮之间,疱内充满液体,疱底和周围组织充血。3度烧伤,又叫结痂期或坏死期。其特点是皮肤全层组织凝固性坏死,形成痂皮,痂皮周围组织充血,烧伤可深达皮下组织和肌肉层。4度烧伤,又叫炭化期。其特点是组织水分消失,蛋白凝固,组织变硬变脆发黑,出现炭化。
炭化组织,由于极度干燥收缩,皮肤可能裂开,形成类似切创、砍创或挫创助裂口。
而由于组织收缩,四肢屈肌缩短,关节屈曲的缘故,整个炭化尸体可以形成斗拳状的姿式。4度烧伤是最严重的烧伤。
三、烧死的内部征象(1)呼吸道内有烟灰、炭末附着。活人在被烧过程中,由于具有呼吸能力,呼吸时便会将火焰中的烟灰、炭末吸入呼吸道内。因此,在死者口、鼻、咽喉、气管和支气管沟,可见到有烟灰、炭末附着。
(2)血液中有一氧化碳。燃烧不完全的物质可以产生大量一氧化碳。这些一氧化碳会随着被烧者的呼吸运动被吸入体内,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因此,烧死尸体内脏呈鲜红色。取死者心血化验,如有碳氧血红蛋白存在,即可作为烧死的确证。
(3)呼吸道和内脏器官的改变。由于高热作用,烧死尸体会出现喉头、气管、支气管粘膜充血、水肿或形成水疱,内脏器官充血、水肿、出血,脂肪变性、坏死,死后硬脑膜外血肿等。烧后迅即死亡者,上述各器官一般只出现充血现象,其他变化不明显。
检验烧死尸体,最主要的任务是区分是烧死还是死后焚尸。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可归纳于下表:
烧死和焚尸的区别:
名称红斑水疱烧死可见疱内充满液体,含白细胞和纤维蛋白,疱底和周围组织有炎性反应焚尸无疱内气体多,液体少;疱底和周围无炎性反应
名称痂皮烟灰、炭末烧死痂皮下充血水肿,有白细胞浸润喉头、气管、支气管内可见焚尸痂皮下无炎症反应
名称碳氧血红蛋白烧死心脏和大血管内血中含碳氧血红蛋白焚尸


各种死因(2)——谈谈冻饿死

如今天的非洲和世界其他地区的难民营里,由于自然和人为的原因,一个又一个,一批又一批的灾民、难民在饥寒中死去。
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里,由于社会制度的保障,冻饿死已极为罕见。但在自然事故、自杀、他杀、虐待和遗弃案件中,也偶有所闻。当遇到这类现象时,法医仍免不了要涉足其间。
冻饿死,包括单纯由饥饿引起的饿死,单纯由寒冷引起的冻死和饥寒交迫引起的冻饿死三种。
一、冻死冻死是怎样发生的呢?大家知道,人体常温为37℃左右,此时机体产热和散热相对平衡,新陈代谢能正常进行。当寒冷作用于人体时,如果散热量超过产热量,体温便开始下降,机体的新陈代谢功能就会出现紊乱。当体温下降到一定程度,机体的新陈代谢活动便趋于停止,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一般认为,当体温(直肠温度)下降到26℃时,即可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
冻死经过时间的长短,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外界环境的温度、湿度、风速,个体健康状况、营养状况、衣着保暖措施、饥炮状况等,都对冻死经过时间的长短起着一定的制约作用。就个体来说,在同样条件下,年轻体壮者比老人、幼儿和体弱者耐寒,胖者比瘦者耐寒,饱食者比饥饿者耐寒,女性比男性耐寒。因而年幼、年老、体弱有病、饥饿、醉酒者等相对更易被冻死。
冻死有些什么主要征象呢?《洗冤集录》中对冻死征象曾有过这样的描述:两手紧抱胸前,兼衣服单薄,两腮红,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其涎不粘。这一描述基本上是正确的。它说明我们古人早对冻死尸体征象已有较详细的观察和认识。
一般说来,冻死尸体的征象主要有:皮肤呈苍白色;尸斑呈鲜红色;尸僵明显且不容易缓解;两上肢常屈曲抱于胸前,呈卷缩状;心腔和大血管内可见凝血块;左心血呈鲜红色,右心血呈暗红色,左心血比右心血温度低1~2℃;胃粘膜下有散在性出血斑点;脑瘀血。脑组织冻结时,由于容积增大,可导致颅骨骨缝裂开。对此不可以认为是生前损伤。
检验冻死尸体时,要注意了解尸体现场的气温,死者衣着、健康状况,是否饮酒,以及有无致命性疾病和外伤等,以便作出是否冻死的正确结论。
二、饿死古人说:“民以食为天。”摄取足够的营养物质和水分,是维系人体生命活动的必要前提。如果食物和水分摄取不足,营养缺乏,处于饥饿状态,人体就会出现毛病,发生机能障碍。
饥饿可以分为完全饥饿和不完全饥饿两种,前者是饮食的完全断绝,后者是食物、营养和水分摄取不足。完全饥饿的新生儿,一般经过两三天至一周即死亡,成年人一般经过7~10天即死亡。老年人因新陈代谢缓慢,对饥饿的耐受力一般较青壮年强,因而经过的时间可更长一些。令人惊奇的是,摄取足够的水分,可以使生命维系较长的时间。只摄取水分而完全断绝食物的饥饿者,可存活40~60日,甚至更长一些时间。
当从外界摄取不到足够的营养物质时,人体为了维持生活机能、必然依靠消耗机体本身的糖原、脂肪和蛋白质来补充和维持。因此,饥饿死的尸体,常极度消瘦,肌肉明显萎缩,皮下脂肪减少甚至完全消失,体重可减轻40~50%。正是由于这个缘故,饥饿死尸表征象明显易见,不难辨认。
除极度消瘦、萎缩外,饥饿死尸体尸检时还可见到以下征象:皮肤色泽变深、干燥起皱;高度贫血,血液粘稠;内脏、内分泌腺、骨髓和淋巴等萎缩;肠胃空虚、壁簿;胃内有时可见泥沙、树叶等异物,胃粘膜出血等。
三、冻饿死冻、饿两者常交并进行,同时作用于机体,形成冻饿死。处于饥饿状态下的人,其体温一般低于正常人,耐寒能力降低,怕冷。而对饥饿耐受力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也受温度的影响。机体在寒冷和饥饿双重作用下,会加速死亡结果的出现。
冻饿死尸体,可兼有冻死和饿死的征象。

各种死因(3)——电击死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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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死因(4)——急死(猝死)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一个人如果寿终正寝或者在枪林弹雨之中、病入膏肓之际死去,到也并没有什么让人感到奇怪和费解的,但如果一个“好端端”的人,突然不明不白地死去,则不能不使人惊奇,让人疑窦顿生。这种死亡,不仅死得奇奇怪怪,而且绝大多数发生于20~40岁的男性青壮年人,绝大多数发生于凌晨2~4时的睡眠中。更奇怪的是,不论是尸表检查,还是尸体解剖,都找不到有何异常、足以构成死因的明显病变。因而关于其死因,有各种各样的猜测和假说。
象上述这种平时似乎健康的人,突然出人意料而发生的非暴力性死亡的现象,法医学上通常称之为猝死或急死。世界卫生组织将症状出观后24小时以内死亡的,均规定为猝死。
猝死是由于体内某种潜在性疾病或机能障碍而引起的,属因病变所致的非暴力死亡,可发生于任何年龄阶段的男女,但猝死者当中,以男性居多,高达70~80%。
猝死本不涉及法律诉讼问题,但由于死亡发生得太突然、太迅速,在吃饭、饮酒、走路、爬山、骑车、赛跑、讲演、劳动、休息等日常活动过程中,在事前没有征兆的情况一,突如其来,让人感到非常意外,尤其是在与人抓扯和打架斗殴过程中,或在夫妻关系不和等情况下发生的猝死,更易被人们怀疑为外表不留痕迹的谋杀或伤害致死。与此相反,在有的杀人案件中,罪犯作案后为逃避罪责,又鱼目混珠,将谋杀伪称为暴卒身亡。因此,当发生这类事件时,法医检验成了澄清疑点,揭露犯罪,保护好人的重要手段。
猝死是怎样发生的呢?通常它是在内外因的交互作用下发生的。
一、猝死的内因这是猝死发生的根本的、第一位的原因,是指死者生前体内的潜在性疾病或病变。凡是猝死者必有内因,必是由于体内重要器官发生严重疾病或机能障碍才引起的。而这些疾病,常常潜伏地进行,由于机体代偿适应功能的作用,患者往往不呈现任何症状或者只有轻微症状。因此,猝死者生前好似健康人,能从事日常的工作、学习、劳动和社交等活动。
能够引起猝死发生的潜在性疾病是很多的,较常见的有:1.心血管系统疾病如冠心病、高血压病、心肌炎、心包炎、心包积血、心瓣膜病、动脉瘤破裂、肺动脉栓塞等。
2.呼吸系统疾病诸如喉头水肿、大叶性肺炎、支气管肺炎、间质性肺炎、空洞性肺结核、肺动脉栓塞等。
3.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常见的有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脑肿瘤、癫痫等。
4.消化系统疾病如急性消化道出血、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胃和十二指肠溃疡穿孔和大出血、中毒型急性细菌性痢疾等。
其他疾病,如肾上腺机能不全、宫外孕、羊水栓塞、胸腺淋巴体质等,也都可能成为引起猝死的内因,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
在上述引起猝死的疾病中,以心血管系统疾病最为多见,其次为呼吸系统疾病。
成年人的猝死多由心血管系统疾病引起,小儿猝死多由呼吸系统疾病引起。
二、猝死的外因猝死主要是由内因引起的,但在多数情况下,猝死的发生又有外因的作用和参与。猝死的外因就是诱发或促使机体内潜在性疾病突然向恶性转化,导致猝死发生的外在因素。这些因素,对引起猝死来说,尽管仅起着条件作用,但有时却是猝死发生必不可少的条件。
和内因疾病一佯,能诱使猝死发生的外因也很多,常见的有:1.精神因素如狂喜、狂怒、极度紧张、恐怖、惊吓等精神过度兴奋或过度抑制,都可诱发有潜在性疾患者猝死。
2.体力活动诸如赛跑、游泳、爬山、重体力劳动等剧烈运动或者疲劳过度,容品诱使心血管系统疾病患者发生猝死。
轻微外伤、暴饮暴食、过冷过热以及感染等,也都可以成为猝死发生的诱因。
这些外因,对于身体健康、正常的人来说,也许毫无危害或危害不大,而对于具有某种潜在疾病的人来说,却可诱发或加速疾病的恶化,导致死亡的发生。但无论如何,不管外因对猝死的发生来说起了多大的作用,是多么必不可少,它也只能作为一种外在的;间接的、条件性的因素,不能作为猝死的直接原因。明确这一点,对于分清责任至关重要。
检验猝死尸体,查明死者生前的既往病史,临死前的征象,对于确定死亡原因有一定的帮助。查明猝死尸体的外表征象,也能为查明死因提供线索和帮助,但由于猝死尸体的外表征象不具有特异性,因而仅根据尸表检验是难以弄清真正死因的。
猝死死因的确定,主要是靠尸体解剖,通过对各个器官组织进行病理解剖学检查,并在排除中毒死亡和其他暴力死亡可能的情况下来实现的。因此,检验猝死尸体,必须全面细致地检查各器官组织有无病变,有何病变及病变程度。同时,还应提取胃内容物、血液、尿或者肝、脑组织等进行毒物化验分析检查。
就绝大多数猝死来说,死者器质性病变比较明显,通过尸检是能够查明引起猝死发生的疾病,查明死因的。但也有少数例外,有的尽管进行了详尽而系统的尸体检验,仍不能查出足以构成死亡原因的病理变化。本节开头提到的青壮年急死综合症,就属于这种情况。对于这类急死事件的检验,必须慎之又慎,切勿轻易作结论。

尸体检查(1)——尸表检查与尸体剖验

《洗冤录集》记载有这样三个案例:案例一从前,有叔侄二人因各自的利益而发生争吵。侄因其仆人被叔追打,便将她藏起来,而向官府诬告说叔叔将仆人逼入水里淹死了。由于无尸可验,所以官府一时不能定案。这个仆人右手有六指,不巧当时河里漂下一具尸体,右手也是六指,侄便将此冒认为该仆人的尸体。官府遂验此尸,查明身上确有伤痕。叔叔有口难辩,只得屈招。即将结案的时候,叔叔家里的人偶然得知侄儿藏匿仆人的地方。这又让侄儿知道了,于是侄儿这次就把所藏匿的真的仆人丢到水里淹死了。后来叔叔家里的人向官府察报了此家侄儿只得低头认罪。
案例二江西某县有个叫朱从信的百姓,被彭清明为首的一伙人打伤。事情过了41天,朱从信死了。由于朱从信受伤后,还患有其他的疾病,服用了大量的红花、桃仁等活血的药物,以致于大小便出血而命归黄泉。朱家亲人借此控告,仵作误验认为是受内伤而死。后经府里提审认为:如果朱从信真被打成内伤,为什么当时并没有大小便出血呢?于是便决定详细复验,终以无内伤定案。
案例三清代乾隆五十五年,湖南武陵县出了一起人命案:麓庵和尚打死了豁然和尚,并烧毁了尸体。龙阳县官带领仵作,押着麓庵和尚前往山谷共同检验毁尸的洼坑,并查验发掘出来的牙齿残骨,结果同当初武陵县检验得到的情况毫无二致。于是他便吩咐按照现场的办法,先用木炭在坑里烧,接着把芝麻撒在地上,用扫帚轻扫芝麻,由于烧尸时人体的油渗进土里,所以经扫帚轻扫后,仍粘在地上的芝麻便呈现出人的形状。据死者哥哥说,死者年纪若干岁。仵作量了地上的人形,长是4尺8寸,偏左边有芝麻聚集,斜长1寸左右,宽4分多。脑后也有芝麻聚集,斜长1寸左右,宽4分多。扫掉芝麻,再用猛火把土烧热,浇下酒糟水,又将土烧热,洒上醋,然后再把红漆桌盖上,停一些时间,再翻过桌面,只见上面有蒸气的晕痕,同人形没有两样,偏左面后脑的两处伤痕清晰地显现出来,证明死者确实是生前被打死后再烧毁的。仵作报告完毕,又进行一次检验,没有出现别的情况,于是便定案了。
宋慈在《洗冤录集》的序文中,一开始就指出:“狱死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生死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于是呼决法中。
所以通差令佐理椽者,谨之至也。“不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是中国还是外国,尸体的检验在人命案中都是勘查现场收集证据的中心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中收集、审查、认定和运用证据的中心,必须慎之又慎,认真对待。在案例一中,叔叔的有口难辩,诬服屈招,都是验尸官员张冠李戴,将河中浮尸误认为侄儿仆人的尸体并凭此检验,草草结案的结果。若不是后来发现仆人并未死亡,那叔叔可真是无以自明了。
在案例二中,死者朱从信被殴伤后,当时并未便血,事过41天,才便血而死。
仵作检验尸体后判定是“内伤致毙”,这显然不符合事实。后来经过府里调查和复验,才弄清朱从信便血,是因为服用了大量的红花、桃仁等活血药物的缘故。现代医学认为,红花性辛温,含有红花甙、二氢黄酮甙、异红花色素及红花黄色素等成分,具有活血、散瘀、止血等功效。小剂量服用,对心脏有兴奋作用,使心跳有力,心率增加。桃仁含有苦杏仁甙、苦杏仁酶等,味苦、有毒,具有破瘀、通便、降压等功效,适量服用,可以治病,但如果过量服用,则会造成中毒。此案件当中,在有殴伤的条件下,过量服用药物,是朱从信之死的直接原因。如果府里不重新进行尸体检验,那么被告彭清明的冤就难平了。
在案例三中,龙阳县官员和仵作是通过检验坑洼来确认尸体的。尸体在平整的土地上被焚烧,肌肤以及骨髓中的脂肪便会因受热而融化,渗入土中。如果用木炭在焚烧尸体处加热,油又会从土中渗出,扫去柴炭,趁热撒上芝麻,芝麻中的油便会同尸体中溢出的脂肪油凝集到一块儿,除去浮动芝麻后,就显现尸体被焚时的姿态,并可发现伤口处芝麻密集,这是伤口流血处油迹浓些的缘故。此时又用猛火加热,去柴炭后,洒上酒糟水,再加热,洒上醋,最后将油漆桌面扣上,趁热蒸熏,原被焚烧的尸体的形迹就可清晰地显现到桌面上。这种验尸方法,源于宋代,后来又沿用了好几个朝代,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不失为一种十分有效的检验尸体、侦破疑难案件的方法。
总的来说,我国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尸体外表检验一般应在发现尸体的现场进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尸体运到适当的地方进行。尸体外表检验应该从上到下,从前到后,由表及里,全面细致地进行。尸体外表检验还应当尊重群众风俗,执行政策、法律保护尸体外貌的完整性。
我国刑事拆讼中的尸表检验必须按照下列的具体步骤进行:第一,尸体的位置和姿态:研究尸体与周围的痕迹、物体的位置关系,尸体姿势,有无挣扎搏斗痕迹,四肢屈伸情况,死亡的情景,推断死者是怎样被害的。
第二,尸体衣着:检查死者衣着的数量、式样、新旧程度、有无特殊标记、血迹、斑痕等,钮扣的特点、鞋帽特征、衣袋内装有什么物品(如证件、笔记本、影剧票、香烟等)由此分析死者的身份、职业、生活习惯、以及生前的活动与所处的环境。有时还可以分析罪犯杀人的动机。如果是无名尸体,则可根据死者衣着及附带的物品找出死者的姓名、住址等。
第三,尸体外表一般检验:身长、体格发宵和营养状况,有无畸形,全身皮肤有无伤痕、纹身、瘢痕等。要注意检验和研究尸体变化观象,如尸体温度、僵硬程度、尸斑所呈现的颜色,分布的部位及程度,有无腐败征象,皮肤所呈颜色,有无特殊印痕等。这些尸体变化现象,可以为判断死亡时间和有无移尸变动提供依据。
第四,尸体各部位的勘验:头部头发的长短、头皮下有无血胖、叩击头皮各处有无明显的骨折。若有伤痕,应详细检查其大小、形状、方向、性质、部位、深度、血流状况等情况。面部是否青紫肿胀,眼结合膜有无出血点,瞳孔大小,外耳道有无外伤;异物或出血,鼻腔有无泡沫或出血,口唇是否青紫,口腔内有无异物或特殊气味,粘膜有无破损,舌尖的位置,牙齿的数目,有无缺损和义齿,在何部位。
颈部有无索沟、损伤痕迹、有无肿胀、其他异常。胸部有无外伤,胸部是否对称,有无膨出或塌陷,有无皮下气肿,肋骨有无骨折。腹部有无外伤、腹形是否膨隆、有无肿物、接触腹壁有无波动感。女尸应注意有无娠斑。四肢有无外伤及骨折现象。
指甲缝内有无血迹及其他物质,两手有无抵抗伤痕。外阴部有无外伤,对有被好杀嫌疑的妇女尸体,应检验处女膜有无新鲜裂痕,并用棉球放入明道内取出阴道分泌物作精斑检验。肛门有无外伤或粪便附着。全身有无创伤,以及创伤的位置、形状、大小、方向、深度、性质等情况。
法医进行上述尸体外表检验的目的,是确定死亡的原因。如果经过上进尸体外表检验以后,仍然难以确定死因,或者有重大谋杀嫌疑,通过其他途径不能查清问题时,经领导批准并通知死者家属后,可以实施解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用到场。”
根据不同案件的要求,剖验尸体可以进行系统的解剖和局部的解剖。局部解剖主要是为了弄清局部损伤和病变而实施的。系统解剖是为了查明死因,查明各体腔有无积血,各内腔有无损伤、中毒和疾病的病理改变等而实施的。
剖验腹腔,应查明膈肌高度,腹腔内有无液体,是多少,性状如何,腹腔是否润滑;各脏器的形态及位置有无异常,有无粘连,粘连的部位;回盲部及阑尾有无炎症或坏死现象,肠系膜淋巴结是否肿大等情况。
剖验肝脏,应当查明肝脏的重量、大小、颜色、硬度、表面有无结节或隆起。
切面检查应查明是否瘀血,有无脂肪病变成坏死等现象。
剖验脾脏,应当查明其重量、大小、颜色、表面有无损伤。切面检查应查明脾滤泡及红髓等有无变化。
剖验消化道,应当查明食道粘膜有无腐蚀和出血,有无瘢痕狭窄;胃内容物性状及数量,有无异常气味;粘膜、胃壁及肠道有无出血、坏死、穿孔等变化。
剖验胰腺,应查明有无出血、坏死、自溶等情况。
剖验肾脏,应当查明其重量、大小、颜色、包膜是否易剥脱。切面检查皮质、髓质、肾盂肾盏等情况。
剖验肾上腺,应查明其大小、重量、有无萎缩及出血等情况。
剖验子宫,应当查明其大小、重量、宫腔内容物及子宫粘膜的变化。
剖验胸腔,应当观察胸腔内有无积液,颜色如何、量的大小、两胸膜表面与胸壁是否粘连;胸腔各脏器的位置是否正常,胸腺是否肥大。
剖验气管及支气管,应当查明气管壁粘膜有无充血、出血管腔内有无液体及异物等情况。
剖验肺脏,应查明双肺的大小,表面有无出血点,切面颜色、水分多少、有无病变。
剖验心脏,应查明其大小、重量、是否完整、有无损伤;心脏各瓣膜的大小、有无增厚、有无赘生物、缺损、粘连、缩短等;腱索是否完好;心脏有无扩张,心肌颜色有无改变、软化、梗化,有无附壁血栓;心脏有无畸形;主动脉壁是否光滑;冠状动脉有无硬化;心内膜上、乳头肌有无出血点,左右心室肌厚度如何;各管腔内有无栓塞或异物等情况。
剖验颅腔,应当查明颅腔有无血肿,脑实质有无出血。大脑、小脑、桥脑、延脑有无异常变化,必要时要进行脊髓的检查。
系统解剖时,还常常提取各种检材作进一步检验。

尸体检查(2)——完善尸检体制

杀人案最重要的证据,就是被害人的尸体。有尸体存在,法医可以通过尸体检验,弄清死因、性质、死亡时间、杀人手段、杀人过程等重大问题,能够及时、准确地揭露和证实犯罪。如果没有尸体存在,或者象上例那样,罪犯在未经法医尸检的情况下让被害人的尸体随水漂走或者以其他方式销毁尸体,就会形成无被害人尸体可查的案件。这类疑有一个重要的问题不易弄清,就是被害人是否死亡难以肯定。
一件杀人案,被害人是否死亡尚不能肯定,那么其他一系列问题就不便认定了。这可以造成两种后果:一种就是象上面那个案例那样,由于除了被告人口供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而使得罪犯遗遥法外,另一种后果是,案件虽有同案犯相知情人的印证,有一定的证据,但是,由于没有被喜人尸体,证据不足;乃应从轻处理,不能判处死刑。
在有些情况下,这类无被害人尸体的案件,也有通过侦查人员和法医工作者的努力,获得确凿证据而判处罪犯死刑的。1982年10月13日,宜宾县县山公社社员孙隆云被杀一案的侦破,给我们树立了很好的范例。
罪犯孙有光忤逆不道,将其养父孙隆云杀死后,与其妻凌文翠共谋,由孙犯将尸体埋于离家5里外的荒坡上。5天以后,尸体腐败,招来许多苍蝇,过路社员用锄头挖开,看见一支脚掌,肯定埋有死人,报告了公安局派出所。派出所派民警连夜复查属实,便叫生产队民兵看守,并报告县公安局,准备第二天勘查现场和检验尸体。不料,当夜尸体被人挖出抛入岷江内,沉尸毁迹。次日公安局和生产队民兵多方寻找,都没有发觉尸体,形成了无名尸体案件。根据多种情况判断,这一起偷尸事件,很可能掩盖着一起杀人案,罪犯或许就在附近。经过侦查,在附近几个大队的失踪人员中,肯定死者是孙隆云,并且认定孙有光是案犯无疑。其主要依据有以下几点:孙隆云于发案前5天,与孙有光吵架斗殴后失踪,这有当时在场的社员多人为证。埋死人处蝇蛆长度为1cm,与孙失踪死亡时间相符。派出所民警复查现场时,见尸体是实心脚掌,脚掌长23.4cm,推算其身高为160cm左右。这两点与1954年孙隆云参军体检记录一致。同时,还见尸体下穿蓝色半新旧棉布长裤。这也与孙隆云失踪前的衣着情况相符。在尸坑和拖尸处发现有大量花白短头发,白发约占30%,发长1.2cm.经检验为O型血型人的头发。这又与孙隆云的年龄、发型、血型和头发颜色相同;提取现场短发与孙隆云生前所戴帽子作气味鉴别,有5只警犬都作了肯定认定。在尸坑侧壁上有一个完整的锄头挖痕,锄刃宽10.5cm、锄刃左角有一缺口,经石膏制模提取,与孙有光家中的一把锄头比对,认定其同为一物。孙有光杀害养父之后,将尸体运回家中时,其妻凌文翠见到过尸体,二犯共谋由孙有光将尸体埋于野外。凌文翠还将此事告诉了她的母亲。孙犯、凌犯和凌母的供词一致。
这种无被害人尸体的难案,几经波折,终于获得了确凿的证据。孙有光被判处了死刑,罪有应得。
我国目前的尸体检验体制既不完善,也不严密,如何改变这一状况,建立起科学的法医尸检体制呢?这需要一个时期的探索,需要理论和法医工作者不懈的努力。
在此,我们介绍一些国家的做法,以资借鉴。相信对于我国不无裨益。
苏联从1939年开始,建立了由中央到地方的三级法医鉴定机构,直属于卫生保健部门领导,负责检察、司法、保健内务和保安部门委托的鉴定。若在鉴定过程中,各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有争议或鉴定结论有来自其他部门的异议,则由上一级法医机构作再鉴定。苏联中央保健部下设法医鉴定总局。鉴定总局主管法医鉴定人的领导和监督全国的法医鉴定工作,规划法医人才的培养和提高。
前些年,我国公安部曾派人考察联邦德国的刑事技术工作,考察证明,他们的法医机构的设置也是统一归卫生部门领导的,警察系统只证留有法医物证检验部分的鉴定工作。
美国的法医机构因各州立法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但各州内的法医机构是统一的。在美国50个州中,有5个州实行验尸官制度,有20个州实行法医鉴定人制度,其余25个州实行验尸官制和法医鉴定人制并行的制度。
验尸官起源于英国。英国专门有验尸官法院,这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法院。它是英国中古纪验尸官讯问的遗迹。历史上,它曾为皇家充当借以对死者的遗物或土地进行征税或没收的工具,拥有很大的权力;现在则只对暴死、因暴力而造成的死亡、可疑的死亡原因以及监狱中犯人的死亡进行调查。验尸官法院虽名为法院,却名不符实。它适用的是调查程序,而不行使审判职能。调查的目的,在于查明死者的身份、死亡原因和死亡地点等。如果所查案件被怀疑是谋杀案,则验尸官应立即召集7~11人的陪审团确定死因。对于有谋杀嫌疑的人,验尸官有权签发拘票予以逮捕,然后按通常程序送交法院审理。在英国,验尸官是从开业5年的专门律师、事务律师或医疗人员中任命的,一般只是兼职。而在美国,验尸官本人可以是医师,也可以不是医师,但要由公民投票选举,由政府任命。
1918年,美国首先在纽约市废除了验尸官制度,建立了法医鉴定人制度,以后相继有些州废除验尸官制度,过渡到法医鉴定人制度,但这种过渡要经过公民投票。
从洛杉矶市和可康定郡的情况来看,美国法医学机构既不属于执法部门,也不属于卫生部门,而是直属市、郡政府领导。其主持法医鉴定机构的领导人,由政府任命。
在日本,警察部门设警医,法院部门设法医。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作现场勘查和尸体外表检验。需要作法医尸体解剖(日本称为司法解剖)时,则将尸体运到医学院校,由法医学者进行解剖和鉴定。日本法律规定,只有副教授以上的法医学者,才有权决定司法解剖,讲师或助教只有在执法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解剖,违者要处以罚款。所以,日本的法医解剖(司法解剖)集中于各医学院校的法医教研室。司法实际工作中的法医勘验鉴定由各医学院校的法医教研室分片负责。
在日本,还有行政解剖的概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国,人民生活十分艰苦,冻饿死者时有发生。当时发现死尸后。由检察员到现场勘查,如果没有发现外伤,就不必作司法解剖,而由检察员签发死亡证明处理尸体。后来美军司令部提出,签发死亡证明,必须弄清每具尸体的死亡原因,作出死因结论,否则不得处理尸体。于是从1947年起,首先在东京,以后又在各大城市的监察部门设立了监察医院,负责行政解剖。在行政解剖过程中,如果发现他杀或者有他杀嫌疑,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应当及时送交医学院校的法医教研室作司法解剖。
香港警察部门的法医科兼有司法解剖和行政解别之职责,负责医院外死亡和医院病理解剖结论有争议者的尸体检验。其工作人员一般都要担任医学院校的法医教学工作。香港还有一个法医机构是隶属于卫生部门政府化验所的科学鉴证组,但这个机构主要是负责法医物证检验部分的工作,而不负责尸体解剖工作。
我国现在法医鉴定还没有统一的机构。法医体制还实行单位所有制,即公、检、法三机关设法医机构,政法院校和部分医学院设法医教研室。此外,某些铁路、水运部分、部队,乃至公安机关的交通大队也没有法医。这种没有统一机构,分散设置的体制,一方面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和人才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医技术、理论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从而影响法医鉴定的质量和精确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法医学家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备。因此,建立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完善尸体检验体制,使每一具尸体都在弄清死因,作出明确的死因结论后才予以处理,就成了我国司法实践及法制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这个问题得以解决,则可以更有力地打击敌人,惩治罪犯,否则就象本文开始所举的案例一样,会放纵罪犯。

尸体检查(3)——检验无名尸体

在无名尸体案件中,死者是谁,其身份怎样,是因病死还是被害死亡,死亡的原因是什么,死亡的情节又如何等等,都不清楚。法医检验无名尸体应以发现和确定死者的个人特征为重点,尽量为侦查部门查找和认定死者是谁提供线索和依据。
一般说来,对于无名尸体,除按前述尸体检验程序进行检验外,还应注意做以下工作:第一,整理死者容貌,拍摄尸体辨认照片,详细记载死者的相貌特征,例如发型、头发的颜色、面貌形状、眼、鼻、口、耳的特点,面部的斑记,肿瘤、伤疤、痣、牙齿的数目、排列、脱落、磨损程度、龇牙、假牙等情况。
第二,详细记载死者衣着的件数、颜色、质料、式样、缝纫的状况和特别标记,证明死者随身携带物品的特征,以及附着于尸体上的东西,如上述案件中的蔑、索、绳等。
第三,记载死者的生理、病理特征,如身高、发育状况,手掌茧疤情况,脚趾分布情况、缺指(趾)或多指(趾)、纹身、鸡胸、驼背、瘸腿、外科手术痕,以及胃内食物的种类和消化程度,肺脏炭末沉着的数量,矽肺等。
第四,取下10指指纹、掌纹,以便与指纹档案或者现场上取下的指纹、掌纹进行对比,认定死者。
法医检验无名尸体,要根据检验发现推断死者的年龄、职业、居住地区和生活习惯,为查找死者提供线索。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可以依据死者的身高,发育状况,外貌衰老程度(主要是根据皮肤的弹性,面部皱纹的出现,头发及阴毛的颜色等来判定),牙齿和骨骼的发育状况,牙齿的磨损程度,以及衣着的颜色、式样等情况来鉴别无名尸体死者的年龄。
死者的手脚茧皮厚度和分布情况,脚趾的形状和排列,肌肉发达情况,衣裤的质料、式样、缝纫技术、磨损的部位和程度、头发、衣着上的粘附物,死者随身携带的证件、票证、单据、以及有无职业病等情况和特征,往往与一定的职业有联系,可以作为推断死者职业范围的依据。
死者衣服的式样,额色搭配、缝纫技术、补钉的质地和技术特点,头发的式样,胃内食物的种类和成分,衣服或创口内的粘附物,随手携带物品的出售地区等情况,又可以作为判断无名尸体的居住地区的依据。这些依据结合调查获得的情况,往往能为确定查找死者的侦查范围提供科学依据。
在被害者是女性的案件中,还应检查是否处女,有无妊娠或生育等,以确认和排除某些犯罪。
      

尸体检查(4)——杀人碎尸案件的尸体检验

所谓碎尸或尸体离断,是指把人杀害以后,再将尸体分解成数段的情形。凶手杀人碎尸,通常是为了毁灭证据,逃避法律制裁。此外,车辆碾压,尤其是火车、矿车等铁轮或钢轮车碾过,以及爆炸伤害、飞机失事、高空坠落等也可能造成肢体离断。在杀人碎尸以及其他原因所致尸体离断的案件中,除按照一般检验程序和无名尸体的检验方法进行尸体检验外,还应特别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将尸体按照人体解剖位置排列,观察相同部位有无重复,两侧是否对称;断离部位是否连续,断离能否吻合;各个尸块的新鲜程度或腐败程度是否一致;皮肤的色泽、弹性及皮下脂肪的丰满程度是否一致;其血型、性别是否相同等等。进行种属鉴定以及个人识别鉴定,认定各个尸块是否为同一具尸体。
第二,在个人识别上,要检验记录尸体的生理、病理特征,从尸块推断死者的性别、年龄、身高、血型、皮肤纹理(尤其是指纹)、容貌及其他个人特征,以及职业等。
第三,根据尸体伤痕情况,判明死因和罪犯的杀人手段;同时详细检验尸块断离的位置和特征,判明罪犯碎尸的方法和碎尸工具的种类,罪犯是否熟悉人体解剖结构,懂得肢解尸体的简便方法,从而推断罪犯的职业特点。
第四,仔细检验尸块包装物、粘附物的性状、类别、特殊记号和其他特征,推断碎尸现场应该具备的条件和地区范围。
第五,推测死亡时间。法医学推测死亡时间主要是依据尸体现象的变化来进行的。碎尸案件中由于尸体各部位所处的条件未必相同,发观时间亦常有先后之别,因此尸体各部位的变化常不一致,检验时应当加以注意。若尸体腐败已成巨人观,容貌难以辨认,则宜在面部切数个小孔,使腐败气体排出,并将青绿色硫化血红蛋白充分洗去后,浸以防腐剂12小时,待腐败气体除去后,便可恢复原状,以利于观察和进行个人识别。
第六,碎尸案件的死因判定往往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但只要认真细致地检查,也是可能查明的,如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脏器损伤、索沟、扼痕及毒物等。
尤其是摧眠药和重金属中毒,即使尸体已高度腐败,仍有可能查出。
第七,在碎尸案件中,有时是由于发现尸体而引起侦查工作的开始的。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都应特别注意收集认定死者是谁的材料,为查明罪犯提供有力证据。
对于尸块应当用防腐剂妥善保管,防止其腐烂、变形或变色。
在碾压等原因所致的碎尸案件中,法医还应当特别注意鉴别是碾压致死还是死后移至铁轨碾压所致,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死亡的性质。


基因鉴定(1)——一个在法医实践中使用得非常广泛的概念

人类的血液都是一样的吗?有无种类之分?有无个体特异性?这些问题,在今天看来,是不难回答的;但在人类进入本世纪以前,这些问题却未能找到满意的答案。在发现血型之前的输血治疗实践中,有的病人输入血液后反应良好,有的却由此而送掉了性命。即使在有血缘关系的同一家庭成员之间输血,也不时导致这种不幸事故的发生。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于是乎有人开始着手人血的异同研究,当抽取不同人的血液进行混合时,发现有些人的血液相互混合后融合得很好,而有些人的血液相互混合后却出现了凝集现象。由此看来,人类的血液并不完全相同,有着类型的区别。1901年生物学家兰德斯特勒发现了第一个血型系统,即ABO血型系统。他将人类的血型分为A型、B型和O型三种。两年后,他的学生又发现了AB型,因而形成了沿用至今的完整的ABO血型系统。随着医学、生物学的发展,新的血型系统不断被发现,至今为止,仅根据红细胞抗原的差异而确定的血型系统(简称红细胞型),被世界公认的已达15个之多,如ABO、MN、Rh血型系统等等。其中每一个血型系统又可以分出若干个亚型。除红细胞型外,还有白细胞型、血小板型、血清型、红细胞酶型等。可以预期,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血型的划分还将越来越多,越来越细。血型在当今的法医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已成为个人识别、亲子鉴定等的重要依据。
血型简单地说,就是血液的类型,它是根据血液中血型物质的差异来划分的。
血液由血浆和血细胞组成。血浆为淡黄色透明液体,含有大量的水分和无机盐、酶、白蛋白、球蛋白、纤维蛋白原和血型物质等。纤维蛋白原发生改变后的血浆叫血清。
血细胞呈红色,包括红细胞、白细胞和血小板。红细跑为无核细胞,呈两面内陷的圆盘状,直径7~8微米。红细胞中含有丰富的特异性血红蛋白,胞膜上有着各种血型物质,通常说的血型就是根据这些物质的差异来划分的。白细胞为有核细胞,体积大于红细胞,也含有多种血型物质。血小极为巨核细胞脱落后留下的小块胞质,可以起到凝固血液的作用,同样拥有血型物质。
血型物质,是划分血型,决定血液特异性的依据。它不仅存在于红细胞表面,而且存在于白细胞、血小板、血清以及红细胞酶等当中;不仅存在于血液中,而且存在于人体其他组织细胞、体液和分泌物、排泄物中;不仅存在于人体,而且广泛存在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界。通常我们把血型物质叫着血型抗原或凝集原,它能与相应的抗体(又叫凝聚素)相结合,发生凝聚反应,根据这种反应,我们就可以进行血型测定。
血型是由遗传决定的,受基因控制,按照遗传规律,由亲代传给子代。子女可能是什么血型,不可能是什么血型,可以根据父母的血型推算出来,如ABO血型的遗传,是受A、B、O三种基因控制的,每个人都有其中两个基因,这三种基因自由组合配对,就所以形成人A、AB、AO、BB、BO、OO六种等位基因型式。这些基因型式,控制和决定着遗传的性状,因而叫着遗传型。在A、B、O三种基因中,A、B是显性基因,O是隐性基因,隐性基因只有在纯合子(如OO、AA,即两个基因相同)的情况下才显现出来,也就是说O基因只有在OO基因型中才表现出来。两个基因组合,实际表现出来的性状就叫表现型,即我们所说的血型。上述六种遗传型实际表现出来的只有四种,即AA、AO表现为A型,AB表现为AB型。BB、BO表观为B型,OO表现为O型。子女的两个基因,一个来自父亲,一个来自母亲。父亲的两个基因与母亲的两个基因分别组合配对的结果,就形成了子女的可能基因型式,从而决定了子女的可能血型。如父亲为A型,基因型为AA或AO,母亲为O型,基因型为OO.AA与OO的两个基因分别与对方基因组合的结果都为AO;AO与OO的两个基因分别与对方基因组合的结果为AO和OO.因此,父为A型,母为O型,其子女的血型,可能是A型或O型,而不可能是B型或AB型。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血型的遗传规律来进行亲子鉴定。
血型物质不仅具有一定的特异性,存在个体差异,而且基本稳定,终身不变。
因此,可以利用血型的这一特性来进行个人识别。尽管目前仅根据血型还无法认定特定的个人,对血液还只能划分不同的类型,无法认定某一血迹(液)就是某一特定个人的。但是商这一天的到来已不太遥远了。在国内,利用警犬对血迹进行气味识别,已可以认定该血迹为某一特定个人所有。在国外,已有人从血迹(液)中拍摄X射线遗传基因图,利用人的基因图各不相同的特点,认定某血迹(液)系某特定的个人遗留的。
目前,在我国法医实践中,运用得最广泛、最经常的血型系统是ABO和MN两种。
ABO血型系统:这是人类发现最早、运用得最广泛的血型系统。它根据红细胞中所含抗原和血清中所含抗体的差异,将人体血液分为A型、B型、O型和AB型四种。
红细胞中含A抗原,血清中含抗B抗体者为A型。红细胞中含B抗原,血清中含抗A抗体者为B型。红细胞中含A、B两种抗原而血清中不含抗A、抗B抗体者为AB型。红细胞中不含A、B抗原,而血清中含抗A、抗B两种抗体者为O型。ABO血型物质(抗原),与其他血型物质不同,不仅存在于血液中,而且广泛存在于人体其他组织细胞、体液和分泌物、排泄物当中。加之,在血液流出体外干燥后形成的血迹中,ABO血型抗原和抗体保存时间较长,不易破坏。因而,ABO血型系统较之其他血型系统,在法医实践中的意义和作用更为重大。
MN血型系统:MN血型系统是由兰德斯特勒和列维利两人在1927年发现的,它根据红细胞上所含M、N抗原的不同,将人体血液分为M型、N型和MN型三种。红细胞中含有M抗原的为M型,含有N抗原的为N型,MN两种抗原都有的为MN型。MN血型系统是独立于ABO血型系统之外的又一个红细胞型系统。M、N抗原在ABO系统四种血型的血液中都可以见到,因而A、B、O和AB四型中的每一型又可以划分为M、N和MN三型,形成12种血型。
MN血型系统也是法医实践中运用得比较广泛的一个系统,它与ABo血型系统一道,为个人识别和亲子鉴定等缩小范围,排除嫌疑提供着客观而重要的线索和依据。
此外,其他血型系统也不断地运用于法医实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其运用范围将越来越广,所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基因鉴定(2)——亲子鉴定漫谈

在法医鉴定工作中,亲子鉴定是比较复杂并且困难的一种。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学的发展,我们的先人发现了比这种察情法更有价值的方法——滴骨验亲法。
滴骨验亲法,是以生者的血滴在死人的骨骸上,看血是否渗透入骨而判定是否具有血统关系。若渗透入骨,即具有父母、子女、兄弟等血统关系,不入则否。用现代科学的眼光来看,这种方法并不科学,但它创造了客观地用血液作为鉴别亲权的方法,成为用血型鉴别亲权的先导,因而在法医学史上具有特殊的价值,中外法医学者和血型学家也特别予以重视。早在1929年,日本法医学和血型学权威人士就指出,中国知道以血型鉴定亲权要比欧美早约1400余年。
早在三国时代,就有了滴骨验亲法的实例。据记载,当时陈业之兄渡海丧命,同时遇难者有五、六十人,待发现尸体时,尸体正高度腐败,不可辨认。陈业心想,听说是亲者一定有所不同,于是便割臂流血撤在骨上,果然一骸骨上血液浸入,其余骸骨则血液不入。
父子间的滴骨验亲至少起自南朝,据记载,孙法宗的父亲死于海,他听说如系至亲,血洒骨上,血即浸入。他就操刀沿海找寻,见枯骨就刻骨灌血,这样找了十余年,虽然割得臂腿已无完肤,仍然未能找到。同时代的记载中,还有这样的例子:梁武帝第三子豫章王综,其母淑瑗曾在齐的东昏宫中得幸于齐高祖,齐亡后,又幸于武帝,7月而生综。宫人都怀疑王综不是武帝之子。王综长到14岁时,其母让他知道实情,并告诚他不要与其他王子比。王综听说,以生者血沥死者骨,渗即为父子,就私自发掘了齐东昏墓,取出骸骨,洒臂血试之,果然渗入。以后他在西州得了第二个儿子,过了一个多月,他偷偷把儿子杀死埋葬,以后又遣人发掘,取其尸骨,洒血试之,又得到证明,才相信自己是齐高祖的后人。
这就是说,早在公元3~4世纪,我国就已应用滴骨法确定亲权关系,但是这种方法并不科学,这不仅是现代法医学的观点,而且早在17世纪,就有学者以实例指出:“滴血之事,未可尽信。”明代之后,又有合血法的发现。明末的《检验尸伤指南》、清初的《福惠全书》和《校正本洗冤集录》都有完全相同的记载:“亲子兄弟或自幼分离,欲相识认,难辨真伪,令各刺出血,滴一器之内,真则共凝为一,否则不凝也。但生血见盐醋无不凝者,故有以盐醋先擦器皿,作奸蒙混。”滴骨法是以活人血滴在死人骨上;合血法却是在双方都是活体时应用。
清代光绪十年,吴有如曾画有一幅《谋产滴血图》,并附有一段说明:“山西人某甲,行商于外。所集资财,寄于其弟乙,俾掌握而出纳之。甲在客中取有妻,生一子,越十余寒暑矣。近来妻已病故,己亦年老作客他乡,自知非计,携子经归。乙虑赀产之必复于兄也,诬其子为抱养,授异性不乱宗之义,鸣于官。
官召亲族问之,则皆以嫡子对。而乙力辩非己出,案不能决。官无如何,命依古法滴血验之,而血凝合无间。欲答乙,乙不服,请以己子效法兄,而血又不合。乃嚣然谓官断有公,欲上控。亲族恶其贪娼,无人理,因言其子本非乙种,盖其妇私于丙而怀孕者。众口分明,具证奸状。富提两鞠之,办俯首引罪无异词,而案遂定。“
这是我国古代以合血法确定亲子关系的一个法医检验实例。合血法较之滴骨法更接近于现代的血型检验,但从现代法医学角度来看,这也不是科学的方法。本案例中,法官用合血法鉴定的结果虽与事实相符合,但并不能排除偶然性。社会发展到今天,科学的确定亲权的方法是现代法医学上的综合亲子鉴定法,尽管这些方法远说不上尽善尽美,还有不少缺陷,但较之古人的滴骨法、合血法要科学很多。现代法医学上的亲子鉴定,主要是根据人类遗传学的理论和实践,即根据子代和亲代之间,在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具有相似的特点,来分析研究各种遗传特征,进而判定可疑的父与子或母与子之间的亲生关系。
人的遗传性状是由基因决定的。子代和系代基因之间的关系是:子代的一切基因都来自亲代,每一个亲体都给子代提供自己等位基因中的任何一个;至少有一个亲体存在某种基因,子女中才可能存在该基因;如果一个亲体据有纯合子等位基因,则他所有的子女都必须携有该种基因。因为子代所有基因都是来自亲代的,所以子代和亲代表现出各种相似性状。这是进行亲子鉴定的重要的科学基础。
现代法医学进行亲子鉴定的结果,有三种情况:一是肯定父子关系。在对若干基因综合观察分析以及检验以后,得出完全一致的结果,就基本可以肯定父子关系。
判定的遗传性状越多,肯定的概率就越大。二是否定父子关系。遗传学证据可以表明,某人绝对不可能是某个孩子的父亲。孩子某甲携有一个某男子或者甲的母亲都没有的基因,则该男子绝对不是甲的父亲。遗传分析还可以在确无第三个男人参与的情况下,否定两个可疑父亲中的某一个,从而肯定另外一个。例如,已婚妇女张某,除自己的丈夫外,还与另外一个男子何某有两性关系。后因离婚及孩子抚养问题需要弄清孩子的真正父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医学工作者根据遗传学证据,排除了孩子不是张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就可以推断是另一男子之子。这种判断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确无第三个男人参与。如果失去这个前提,就不能保证结论的准确性。三是既不能肯定,又不能否定亲子关系。在检验的范围内,一男子的基因型与一个孩子的基因型相同,这种结果不能作为他们是父子关系的证据,因为还会有另一些男子也可能具有符合是孩子父亲的遗传型的。
现代法医学进行亲子鉴定的方法主要有:血型鉴定、人相学鉴定、皮肤纹理鉴定、遗传疾病鉴定、耳垢型鉴定、味盲鉴定以及推断受胎期、生产期、确定生殖能力等方法。
人类的血型是按照遗传基因传给下一代的,所以一定血型的父母,所生子女也有相应的血型。ABO、MN系统血型的遗传可参见下表。
通过血型检验来鉴别亲子关系的血型系统主要有:ABO、MN、Rh、Ss、hp等。
检验的血型系统越多,对排除亲生关系的机会就越大。
Rh血型系统,有6个相应的基因,分别命名为C、c、D、d、E、e.其基因组合共有8种:cde,Cde,edE,CDe,ede,cDE和CDE.一对染色体上的Rh基因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相同的。由8种基因的任意两种,可结合成一对染色体。因而人的Rh血型可以有36种遗传型,应用5种抗血清(抗C、抗E、抗d、抗c和抗e)来检验红细胞Rh血型,可能有18种表现型。
在实际应用血型进行亲权鉴定时,首先要检验父母(或可疑父母)和子女(或可疑子女)双方的血型,并记录下来,然后按遗传规律分析他们的血型关系,作出结论。倘若血型检验结果表明并无遗传关系,便可作出否定亲子关系的结论。倘若型检验结果存在遗传关系,也不能肯定亲子关系,而只能结论说“不能排除或不能否定亲子关系”。这就是说血型鉴定目前尚未达到肯定父权的阶段,而只具有否定父权的价值。
除了血型而外,还有身材高矮、耳、鼻、眼等特征同样受遗传规律的影响和制约。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子女的某些特征很象父亲,而另一些特征又象母亲,有的又介于二者之间,就是这个道理。一般说来,子女和父母的外貌特征相似的程度,取决于父母双亲提供的基因。正因为如此,人相学上外貌特征上的比对,可以帮助我们进行亲子鉴定。但是,遗传和变异永远是一对矛盾,当变异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时,就会表现出复杂的遗传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人相学上外貌特征的比对在亲子鉴定中的作用就不大了。因此,人相学的比对只能作为亲子鉴定中血型检验的参考和辅助。
人相学比对的方法,是拍照被检查者的正面、左侧面、右侧面的颜面相片,以及测量其他部位以后详细比对,除掉母亲和孩子的相似点外,将不相的地位与被怀疑的男子相比对。一般说来,主说是比对头、额、眉、眼、鼻、口、耳、颈、手足等。需要指出的是,初生婴儿的人相学上的遗传特征尚未充分发育和定型,因而不能比对。一般应在3~4岁后,才能比对。
人类的指纹、掌纹和足纹,在同卵双生儿的情况下,表现出高度的相似性,这些相似性说明指纹等皮肤纹理具有遗传的性质,并且这种相似性还表现在亲代与子代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只是不如同卵双生儿显着罢了。因此,皮肤纹理在亲子鉴定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人类有些疾病是遗传的。如果子代有某种遗传性疾病,如夜盲症、血友病、色盲、色素性视网膜炎、遗传性精神病等,而母亲没有这种疾病,被怀疑的父亲有这种病,则可成为认定亲子关系的参考。
人类的耳垢,有湿型和干型两类。两个干性的人结婚,不能生出湿型的孩子,故其在亲子认定中有其价值。
对于苯硫脲(PTC)溶液的苦味,多数人是能感觉出来的,称为能尝者;只有少数人感觉不出来,称为不能尝者。两个不能尝者结婚,一般只生出不能尝者子女;而能尝者之间结婚,或者能尝者与不能尝者之间的结婚,则可能产生两种类型的子女。这在亲子鉴定上也是有意义的。
我们鉴定亲子关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被怀疑的男子是否在女方受孕的当时与女方性交过。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怀疑的男子在女方受孕期间,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条件与女方性交,就可能否定亲子关系。如果男子一方没有性交能力和生殖能力,则当然可以否定亲子关系。即使是被怀疑的男子有性交能力和生殖能力,也曾和女方有过性交,还应当推断受胎期和生产期。如果经过科学的推断,排除了被怀疑男子与女方的性交行为是在女方受孕期间,则仍可否定亲子关系。
现代法医学研究和运用各种鉴定方法来对亲子关系作出科学鉴定,但仍局限在“是父亲可能性”的范围内,还不能直接地完全肯定。尽管如此,它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也是不容低估的。司法机关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私生子、遗腹子纠纷,父母不认子女或子女不认父母纠纷,拐骗儿童以及因儿童的抚养问题所引起的纠纷,因医院产房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将婴儿换错引起的纠纷,以及在战争和社会动乱时期,亲人失散,使子女和父母长期分离,以致难以确定他们的亲予关系等案件中,都经常需要确定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这就需要亲子鉴定方法来发挥作用了。

基因鉴定(3)——血迹检验漫谈

血迹检验,是最常见的法医物证检验之一。它通常可以解决是不是血迹,是人血还是动物血,属何种血型,是男人血还是女人血,以及出血部位、出血时间和出血量等问题,从而可以为侦查、审判提供重要的线索和依据。法医物证检验,既可以是对人体中抽取的新鲜血液进行的血液检验,也可以是对干燥后的血块或斑痕进行的血迹检验。这里我们主要介绍血迹检验。
为了保证检验得以顺利进行,血迹检验通常采取肉眼检查、须备试验、确证试验、种属试验、血型测定、性别检验和出血部位检验等的顺序。
一、肉眼检查肉眼检查是要发现血迹,观察其颜色、形态和部位,以便为下一步的检验做好准备和打下基础,并为确定案件性质,分析判断案情提供帮助。
在杀人、伤害等暴力性案件中,现场物体上、被害人和罪犯身上都可能留有血迹。一般说来,血迹比较明显可见,并不难发观,但有时却需要仔细检查寻找才可能发现。
新鲜血液的颜色为鲜红色,流出体外后由于血红蛋白的变化而逐渐变为暗红色、暗褐色,陈旧或经温热过的血迹,呈灰褐色,腐败血迹呈淡绿色或绿色。血迹如果附着在深色物体上,颜色不明显。酱油、油漆、果汁、色素染料、被锈等斑迹,其颜色也可与血迹的颜色相似,应注意区别。
血迹因形成时的条件不同,形状各异,大致有这么几种类型:1.滴状血迹血液垂直滴落在地面或物体上,形成圆滴状血迹。其具体形状又因滴落的高度和运动方向的不同而有区别。如果血液从0.1米以内的高度落下来,血迹边缘呈完整的圆状;从0.5米左右的高度落下时,圆点边缘可有明显的锯齿状;从1米以上商度落下时,圆点边缘不仅可见锯齿状,而且圆点周围往往有逗点状或线状小血滴。
如果血液在受伤者行进的或从运动的物体(如车辆)上滴落,血迹呈椭圆形,一端似星芒状突起,突起的尖端指向运动的方向。
2.喷溅状血迹动脉血管破裂,由于心脏收缩产生的压力和动脉血管壁的回缩弹力作用,血液喷射而出,在附近物体上形成状似惊叹号的喷溅血滴,其尖端指向喷溅方向。若用钝器重复打击而受伤出血,也可形成喷溅血迹,但其大小、形状不一,分布分散。
3.流柱状血迹血液从创口流出,沿着身体或其他物体由高向低往下流,形成上薄下厚,上淡下浓的条状血迹。
4.擦拭状血迹染有血液的物体或创口与其他物体接触,并发生移动和摩擦,可以形成面积较大,浓淡不均的擦拭状血迹。
5.接触状血迹染有血液的物体或创口与其他物体接触,未发生移动或摩擦,可以留下血印痕迹,如血手印、血脚印。接触状血迹能反应出染血物体或创口的外表形象特征。
6.血泊血液大量流出,聚集成片,就可以形成血泊。血泊所在地常常就是受伤或被杀的第一现场。
此外,注意查看血迹遗留的位置和部位,有助于分析被伤杀者受伤时或临死前的活动情况和当时所处的位置、姿势。
二、预备试验该试验为初步的、试探性的血迹检验,目的是为了解决有无血迹存在的可能性。
预备试验方法简便,灵敏度高,但特异性差。阳性结果,只能证明检材上有血迹存在的可能性,而不能肯定就是血迹。当然该试验的阴性结果,可以排除有血迹存在的可能,也就不必再进行下一步的检验了。
血迹预备试验的方法很多,常见的有联苯胺试验、酚酞试验、氨基比林试验、鲁米诺发光试验、紫外线检查等。
1.联苯胺试验本试验灵敏度极高,只需微量检材即可进行。试验时,取少量检材,放置在白色滤纸或白磁板上,然后依次滴入冰醋酸,联苯胺无水酒精饱和溶液和3%的过氧化氢各一滴。如果检材上有血迹存在,就会出现翠蓝色反应,但这种反应其他物质也可能出现,并非血迹所特有。因而,该试验若成阳性反应,只能说明检材上可能有血迹。
2.紫外线检查血迹在紫外线照射下呈土棕色反应,因而,利用紫外线进行检查,可以鉴别有无血迹存在的可能。
3.酚酞试验与联苯胺试验一样,该试验的灵敏度也非常高。试验时,取少量检材置白磁板上,用蒸馏水浸湿检材,加还原酚酞试剂和3%过氧化氢各一滴,如是血迹,立即出现红色。
4.鲁米诺发光试验用鲁米诺0.1克,过氧化钠0.5克,加蒸馏水100毫升配制试剂。试验时将所配试剂装入玻璃喷雾器内,在暗室内或夜晚对检材进行喷射。如为血迹,就会呈现出明显的青白色发光现象。这一反应,也不具有特异性。
三、确证试验经过预备试验,如果检材呈阳性反应,说明有血迹存在的可能性,需进一步进行确证试验,以明确是不是血迹。与预备试验相反,确证试验特异性强,但灵敏度较低,如果检材条件差,如经日晒雨淋、混有杂质或已腐败的血迹,则难以出现阳性反应。因而确证试验的阳性结果可以肯定为血迹,阴性结果却不能完全排除血迹存在的可能性。
确证试验的方法也很多,如血色原结晶试验、氯化血红紫结晶试验和光谱检查等。
1.血色原结晶试验血迹中的血红蛋白,在碱性溶液中分解成正铁血铁素和变性珠蛋白,再与还原剂作用,正铁血红素还原成血红素,与变性珠蛋白或者其他含氮化合物结合可生成血色原结晶。根据这一原理进行试验,利用血色原结晶出现情况就可以确定是否血迹。试验时,先用10%氢氧化钠水溶液3毫升,吡啶3毫升和30%葡萄糖水溶液l0毫升混合配制成试剂。取少量检材,置于载玻片上,加所配试剂1—2滴,盖上盖玻片,梢加热至冒小气泡,冷却后镜检。如为血迹,可出现樱红色针状、菊花状或星状血色原结晶。
2.氯化血红素结晶试验血液中血红蛋白用酸作用破坏球蛋白,生成正铁血红素,与冰醋酸、氯化钠作用,则生成游离氯,正铁血红素与游离氯作用生成褐色菱形氯化血红素结晶。根据达一原理,试验时,先用10%氯化钠溶液2毫升,冰醋酸10毫升和无水酒精5毫升配制试剂,取检材少许,置于载玻片上,加试剂1—2滴,盖上盖玻片,稍加热,待冷却后镜检。如系血迹,可见到褐色菱形结晶。
3.光谱检查日光通过有色液体时,其中某种波长的光线被吸收,在光谱上出现条状阴影的吸收线。血迹中血红蛋白及其衍生物均为有色物质,有很强的选择吸收光谱的性能,具有特定的吸收线。根据这一特性,用显微分光镜检查,可以鉴别是否血迹。光谱检查,灵敏度高,简便易行。
四、种属试验经过预备试验和确证试验确定为血迹后,还需要鉴别其种属,确定是人血还是动物血。
血迹种属试验的方法也很多,如沉淀反应、琼脂扩散试验、对流电泳试验、抗人球蛋白消耗试验、纤维蛋白板试验、胶乳颗粒凝集试验和红细胞凝集试验等。
1.沉淀反应人和各种动物的蛋白质都具有种属特异性,将种属不同的蛋白质分别注射入家兔体内,在家免的血清中就会产生对所注射的蛋白质起特异反应的物质。这种物质再与相应的蛋白质作用,就会发生沉淀反应,出现白色沉淀环。通常我们把血清中这种起特异反应的物质叫着抗体,把注入的蛋白质叫作抗原,能与抗原发生沉淀反应的抗体血清叫免疫血清或沉淀素血清。免疫血清中的抗体只与相应的抗原发生沉淀反应。例如,注入人体蛋白质获得的抗人免疫血清,只与人体蛋白质发生沉淀反应,而不与动物蛋白质发生沉淀反应。同样,注入某类动物(如猪、牛、羊等)蛋白质获得的抗该类动物免疫血清,也只与该类动物蛋白质发生沉淀反应,而不与人或其他动物的蛋白质发失沉淀反应。
根据这一现象,我们就可以通过制取免疫血清来鉴别血迹的种属。试验时,将检材浸出液与抗人免疫血清重叠,如果呈阳性反应,即在检材浸出液与抗人免疫血清之间的接触面上生成白色沉淀环,便可证明是人血。同样要确定检材是何种动物的血迹,就用各种抗动物免疫血清与检材浸出液相作用,看是否发生沉淀反应,以此来推断种属。
2.琼脂扩散试验试验时,先用琼脂在玻璃板上制成琼脂板,在琼脂板中央打一小洞,距此洞周围1.5厘米处,再打上数个小孔。将检材浸出液注入中央洞穴内,再在周围小孔内分别注入抗人免疫血清和对照液。如是人血,则盛有检材浸出液和抗人血清的两洞孔之间,经过扩散就会形成一条白色沉淀带。
五、血型测定测定血型是血迹检验中最主要的检验项目之一,人体血液中含有各种血型物质,可以用来测定血型。法医实践中,如前所述,血型种类很多,目前最常进行的是ABO系统血型和MN系统血型的测定。
1.ABO系统血型的测定红细胞中抗原(凝集原)与血清中相应的抗体(凝集素)结合,如A抗原和抗A抗体相结合,红细胞会发生凝集反应,凝集成块状或颗粒状。根据这种凝集反应就可以判定血型。例如,用预先制备的抗A、抗B标准血清,分别与检材稀释液结合,如果检材与抗A血清结合后红细胞发生凝集,而与抗B血清结合后,红细胞不发生凝集,即可证明检材红细胞中含有A凝集原,检材为A型血;如果与抗A血清结合后红细胞不发生凝集,与抗B血清结合后,红细胞发生凝集,说明检材红细胞中含有B凝集原,检材为B型血;如果分别与抗A、抗B血清结合后,红细胞都发生凝集反应,说明检材红细胞中含有A、B两种凝集原,检材为AB型血;如果与抗A、抗B血清结合后,红细胞都不发生凝集,说明检材红细胞不含A、B凝集原,检材则为O型血。
血迹ABO系统的测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叫凝集素检验法,即通过检验血迹中有无抗A、抗B凝集素来确定血型。另一种叫凝集原检验法,即通过检验血迹中有无A、B凝集原来测定血型。
(1)凝集素检验法:将检材分为两等份,分别置于栽玻片上的A、B两端。用0.1%的A型红细胞悬液1滴滴在A端检材上,用0.1%B型红细胞悬液1滴滴在B端检材上,盖上盖玻片。再镜检看有无红细胞凝集反应。如果A端检材出现红细胞凝集反应,证明检材中有抗A凝集素,检材可判定为B型血迹;B端检材出现红细胞凝集反应,说明检材中有抗B凝集素,检材可判定为A型血迹;如果A、B两端均凝集,证明检材中含有抗A、抗B两种凝集素,检材为O型血迹;如果A、B两端均不发生凝集,表明检材中无凝集素或者已被破坏而无法检出,检材或者为AB型血迹,或者无法判定。
凝集素容易受到外界条件的破坏,因此,该检验法只适用于血液和新鲜血迹的血型测定。
(2)凝集原检验法:它是通过验凝集原的有无来测定血型的一种方法。由于凝集原保存时间轻长,一般不易破坏,因此,要测定陈旧血迹的血型,可用凝集原检验法。这一检验通常采用吸收试验、热解离试验和混合凝集试验三种方法来进行。
第一、吸收试验:红细胞凝集原与血清中相应的凝集素相结合时,前者能使后者被吸收而减少或者消失。如A凝集原吸收坑A凝集素,B凝集原吸收抗B凝集素。但是,这种吸收只能是相应的凝集原与凝集素之向的吸收,而不能在不同的凝集原和凝集索之间吸收。如A凝集原就不能吸收抗B凝集素,B凝集原就不能吸收抗A凝集素。
根据这种吸收现象,可以测知检材的血型。
试验时,将检材一分为二,分别浸泡在抗A、抗B标准血清中,让检材与血清充分结合后,将浸泡液稀释,再分别加入A型、B型红细胞悬液去探测稀释液中有无抗A、抗B凝集素存在,是否已被捡材凝集原吸收而消失。检材被抗A凝集素血清浸泡稀释后,再加入A型红细胞悬液,如果红细胞发生凝集反应,说明抗A凝集素没有被捡材吸收,检材中无A凝集原,因而检材不是A型血;如果红细胞不发生凝集,说明抗A凝集素已被检材吸收,检材中有A凝集原,因而检材可判定为A型血迹。余此可以类推,吸收试验结果可靠,但所需时间较长,检材需要量较大,不宜用作微量血迹的检验。
第二、热解离试验:试验时,让血迹中凝集原分别与抗A、抗B血清中的凝集素结合后,清除未被吸收的凝集素,加热至55~56℃,被吸收的凝集素又可解离出来。
再加入A、B型红细胞悬液,观察有无凝集反应。如果加入A型红细胞悬液而发生凝集反应,说明检材中含有A凝集原,血型为A型。加入B型红细胞悬液而发生凝集者,说明检材中含B凝集原,血型为B型。均凝集者,说明检材中含A、B两种凝集原血型为AB型。均不凝集者,证明检材中不含A、B凝集原,血型为O型。
该试验灵敏、迅速,所需检材量少,但技术条件要求高,操作规程严格。
第三、混合凝集试验:本试验采用双重结合的办法,让检材中凝集原与血清中抗A、抗B凝集素充分结合后,清除游离血清,再加入相应的A型、B型红细胞悬液,则悬液中的红细胞与已结合的抗A、抗B血清重新结合,出现红细胞凝集或吸附反应。
如果加入的是抗A血清和A型红细胞悬液,检材出现这种反应,说明检材为A型血迹。
如果加入的是抗B血清和B型红细胞悬液,出现这一反应,说明检树为B型血迹。而无论加入抗A血清和A型红细胞悬液,还是加入抗B血清和B型红细胞悬液,都出现这一反应,检材为AB型血迹。都不出现反应,检材为O型血迹。
2.血迹MN系统的血型检验血型测定,一般先进行ABO系统血型测定,再进行MN系统血型测定。MN血型测定的方法与ABO血型测定的方法基本相同。先制备抗M、抗N血清,检验时,用抗M、抗N血清分别浸泡检材,再将浸泡液稀释,根据稀释液中抗M、抗N抗体被吸收的情况来测定血型。如果抗M抗体被吸收而消失,说明检材中有M凝集原,检材为M型血迹,若抗N抗体被吸收,检材为N型血迹。都被吸收,检材为MN型血迹。
六、血迹的性别检验人类细胞核中有23对染色体,其中有一对为性染色体。正常女烛的性染色体为XX,正常男性的性染色体为XY.根据性染色体的这种差异,可以区分性别。血液白细胞核内存在有性染色质,根据检材中X、Y染色质的检出率,可以判定检材是女人血迹还是男人血迹。
血迹性别检验的方法,主要有两种:X染色质检出法和Y染色质检出法。其中以Y染色质检出法或两种并用法获得的检验结果较为可靠。
血迹检验除以上六个方面的项目外,有时根据案情需要,还须对出血部位、血迹新旧程度和出血量等进行检验和判断。

基因鉴定(4)——谈毛发检验

在今天的侦查审判活动中,毛发由于具有容易脱落而不易腐败的特点,因而是犯罪现场上常见的物证之一。一根很不起眼的毛发,常常成为我们判断罪犯的性别、年龄、血型、职业以及案件性质、作案方式和作案工具等的重要依据。
人体表面,除手掌、足跖外,一般都有毛发生长。人的毛发从胎儿第三个月开始生长,第四个月即可遍及全身。
人体毛发可以根据粗细、软硬的不同,分为软毛和硬毛两种。软毛,俗称汗毛,细软而色淡,遍布皮肤表面。硬毛粗而硬,生长于人体某些特定部位,如头发、眉毛、睫毛、胡须、鼻毛、腋毛、胸毛、阴毛等。不同人种、民族、性别和年龄的人,以及不同的个人,同一个体的不同部位,其毛发是有差别的。但是,就目前的技术检验水平而言,还只能认定毛发的种类,而无法认定毛发为某特定的个人所有。
毛发大体可以分为毛根、毛干和毛尖三部分。毛干是露出在皮肤外面的部分,它由内向外又可分为髓质、皮质和毛小皮三层;毛发的最尖端称为毛尖;埋在皮肤里面的部分称为毛根。毛根最底端膨大呈球状,叫毛球。毛根周围包裹毛根的皮肤组织,叫毛囊。
毛发生长到一定时期,便开始脱落和更换。人类毛发的更换,不象哺乳动物换毛有季节性,而是一生中经常不断地逐渐脱落更换。据统计,人的毛发有10~20万根,头部有8~14万根,躯干四肢有2万根,每天脱落30~120根。不同部位的毛发,其寿命长短是不一样的,头发的寿命长2~5年,胡须2~3年,腋毛1~2年,阴毛1~1年半(一说胡须、腋毛、阴毛的寿命只有7~10个月),眉毛、睫毛的寿命3~5个月。毛发除寿命期满自然脱落外,还可因中毒、疾病或暴力作用而脱落。
毛发检验,通常可以解决以下问题:1.是毛发还是其他纤维除毛发外,外界还有形状与毛发相类似的各种天然纤维和人工合成纤维。毛发检验,首先就要解决检材是否是毛发的问题。
鉴别毛发与其他纤维,可以从组织形态学上去进行区分。毛发不仅形状、色泽、弹性与其他纤维有区别,而且毛发所具有的毛小皮、皮质和髓质三层组织结构,则是其他纤维所没有的。
还可以根据检材的溶解性来区分。毛发易溶解于19%氢氧化钾或氢氯化钠溶液中,而其他纤维在此溶液中则不溶解。
此外,毛发燃烧时会释放出特殊的臭味,而一般纤维燃烧时则无此特殊臭味放出,合成纤维燃烧时虽然也有特殊臭味,但易与毛发臭味相区别。
2.是人毛还是兽毛人毛和兽毛虽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它们在组织形态等方面有着各自的特征,只要仔细检查,一般是不难鉴别的。从毛小皮来看,人毛的毛小皮鳞片菲薄,外缘呈细锯齿状,表面花纹细小,排列不整齐。相反,兽毛的毛小皮鳞片较厚,外缘呈粗锯齿状,表面花纹比较粗大、平直、排列整齐。
从皮质来看,人毛的皮质较宽,色素颗粒的大小和分布较均匀,毛尖部色素少;而兽毛的皮质较窄,色素颗粒的大小不一,分布不均匀,毛尖部有较多的色素沉着。
从髓质来看,人毛的髓质发育不良,比较窄,不均匀,呈断续状排列;而兽毛的髓质发育良好,较宽,均匀,无中断现象。
人毛长而柔软,一根毛发一般只呈现一种颜色。与此相反,兽毛短而质硬,一根毛上可呈现数种颜色。
此外,还可用琼脂免疫扩散法来区分是人毛还是动物毛。将毛根插入琼脂免疫板上,如果对抗人血清琼脂板发生沉淀反应,即证明检材是人毛。
3.是人体什么部位的毛发当确定检材是人毛后,还需要确定是人体哪一部位的毛发。人体不同部位的毛发,如头发、眉毛、睫毛、鼻毛、腋毛、阴毛等,其长短、粗细、色泽、形状、横断面特征以及附着物等情况都有一定程度的差别,因而区分起来也并不困难。
(1)头发:是人自身最长的毛,其平均直径为0.075~0.1毫米,呈黑色、黑褐色或灰白色。头发根据其形状可区分为直发、波发和卷发三类,其中每一类又可区分为若干亚型。中国人的头发,一般为直发,很少见波发和卷发。头发的横断面呈圆形或椭圆形,可有油脂、染发颜料等附着。头发的髓质常出现间断或缺如,皮质色素颗粒的大小和分布较均匀。
(2)阴毛:一般长为3~6厘米,弯曲虽S状。横断面呈肾形成椭圆形,平均直径男性阴毛为0.099~0.125毫米,女性阴毛为0.105~0.15毫米。髓质多连贯而无中断现象。阴毛表面可有精斑、经血和阴道分泌物等附着。
(3)胡须:是人体最粗的毛,长度仅次于头发,横断面类似三角形。皮质色素颗粒大小不一,分布不均。髓质粗大而连贯,很少中断现象。
(4)眉毛和睫毛:短而质硬,平均长度约1厘米,比较粗大,呈轻微弯曲状,毛尖特别尖细。横断面呈三角形或纺锤形,髓质粗大。
(5)腋毛:长度为2~4厘米,呈弯曲状,但较阴毛直,毛尖较钝,呈褐色,横断面呈椭圆形,表面可附着有汗垢等。
4.判断性别可以根据毛发的形态来鉴别。一般说来,男性头发比女性头发粗些、硬些、短些。久未理发而勤于梳蓖的女性,其头发的毛尖易分裂成树枝状。女性阴毛和睫毛,比男性的粗。成年男性有胡须,女性一般则无。
也可以根据毛发中微量元素的含量来区分性别。毛发中氯、硫、铁等元素的含量,男性一般高于女性;而钙、镁、锌等元素的含量,则女性多高于男性。
此外,根据毛根部皮质细胞或毛囊细胞的性染色质检出情况,也可以判明性别。
5.推断年龄一般说来,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其毛发的生长、形态、色泽和结构都有各自的特征。据此,可以推断出毛发生长者的大致年龄。老年人的毛发,由于色素颗粒少,空气含量增加,因此多出现白发。但是,青壮年由于色素代谢发生障碍,也会出现白发。胎儿和婴儿毛发细软,多无髓质,色素较少。
还可以通过测定毛发中色素含量来推断大致的年龄范围。每一个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其毛发中色素含量会发生相应变化。而同一年龄阶段的人,其毛发中色素含量却大致相同。
此外,根据毛发横断面直径的大小,也可以推断年龄。在停止发育之前随着年龄的增长,毛发横断面直径也相应增大。因而根据毛发横断面的大小,可以推断未成年毛发所有者的大致年龄。
6.测定毛发的血型毛发中也存在有血型物质,通过毛发检验,可以测知毛发所有者的血型。毛发的血型,通常可以采用热解离试验或混合凝集试验方法来测定。
7.判断毛发的脱落、损伤情况自然脱落的毛发,其毛根干燥,毛球萎缩,无毛囊组织附着。被暴力拔下的毛发,其毛根湿润,常见毛囊组织附着,毛球下端呈开放状。
当毛发受到锐器损伤时,若被利刃所断,则断端平滑、整齐;若被刃口较钝的锐器弄断,则断端呈锯齿状或阶梯状。
当毛发受到钝器打击时,被打击部位会膨大变宽或破裂呈分枝状。若发生断裂则断端不整齐,呈锯齿状。
当毛发被烧伤或烫伤时,呈现出卷缩、烧焦、断裂、膨胀状况,毛干内有气泡形成。
毛发检验除可解决上述问题外,有时还可以借此推断毛发所有者的职业、生活习惯,查明毛发有无病变以及毛发中各种微量元素的含量等等。随着人们对毛发认识的加深,毛发检验的范围将越来越大。可以预言,在不久的将来,根据毛发进行特定同一认定将由愿望变为现实。

基因鉴定(5)——谈谈分泌物、排泄物的检验

象唾液、汗液、尿液、眼泪、鼻涕、精液等人体分汾物、排泄物,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随时可能遗留在现场上。做好人体分泌物、排泄物的检验,对于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意义非常重大。
一、精液斑检验精液由睾丸排出的精子和前列腺、附睾丸、精囊、尿道旁腺等分泌的体液组成。
精子是精液的主要成分,精液中所含精子量多少不一,多者1毫升精液中精子量可高达2亿个,少者可在400万个以下,甚至有完全不含精子的精液。精子呈蝌蚪状,长为50~70微米,由头部、中间部和尾部组成。头部正面观察呈椭圆形,侧面观察呈梨形,由密集的精子细胞核组成,长3~5微米,宽2~3微米,厚1~2微米。其中间部呈圆柱形,长约6微米,由颈部和结合部组成。尾部呈细长形,长为40~60微米,精子的运动就是依靠尾部的摆动来进行的。健康人刚射出的精液中80~90%的精子具有活动能力,经过2~10小时,仍可以有50~60%的精子能够游动和生存。
精子在子宫内一般能存活2~3日,甚至更长一些时间。
精液中除精子外,还含有胆碱、酸性磷酸酶、锌、卵磷脂、精氨等化学物质以及血型物质。
精液斑检验是为了解决是否精液斑、是否是人的精液斑和精液斑的血型等问题。
检验的方法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肉眼观察新鲜精液为具有栗子花味的浓稠液体,呈乳白色,附着在衣裤、被褥、手巾及体表等上面,干燥后形成精斑。精斑已无臭味,其颜色和形状因所附着的物品不同而有差异。附着在衣物等纺织品上,呈黄白色或灰白色,为不规则的地图状斑迹,边缘明显,触之有硬感。附着在体表上,呈鳞片状。附着在表面光滑、吸水性差的物品上,则呈灰白色痂皮状。
2.紫外线观察在紫外线照射下,精液斑呈现出银白色带紫晕的荧光,但这一反应并非精液斑所特有,人体其他分泌物、排泄物,如阴道分泌物、尿液斑、乳汁、鼻涕等在紫外线照射下,也会呈现出类似的荧光反应。利用紫外线照射可以提高分辨率,找到肉眼难以发现的精液斑。
3.结晶试验精液中所含的胆碱,遇碘能形成过碘胆碱结晶,据此可判断有无精液斑存在的可能,但由于人体其他分泌物遇碘也会有此结晶反应,因而如果试验结果为阳性,只能说明可能是精液斑。
4.酸性磷酸酶试验精液中含有大量酸性磷酸酶,并远远高出人体其他分泌物和动物精液中的含量,为判断是否人体精液斑提供了可能。加之酸性磷酸酶比较稳定,该试验灵敏度高,所需检材最小,因而可用来检验陈旧的精液斑和不含精子的精液斑。
5.显微镜检查将涂片、染色后的检材置于显微镜下观察,如发现有精子存在,即可肯定为精液斑。这是确定检材为精液斑的最可靠的方法。但是,如果没有检出精子,却不能仅据此就否定最精液斑,因为精子已遭到破坏的精液斑和无精子的精液斑也都检不出精子。
6.种属试验当确定检材为精液斑后,需进行种属试验,以进一步确定是否是人的精液斑。
种属试验主要运用血清学检验法,先用人的精液斑注入家免体内,制取抗人精液沉淀素血清。再将此血清与检材的浸出液作沉淀反应,如果呈阳性反应,即可证明检材为人的精液斑。
7.血型测定精液中含有血型物质,可以用来测定血型。检验方法与血迹的血型检测法相同,可以采用吸收试验法、热解离试验法和混合凝集试验法等。但与血迹的血型测定不同的是,非分泌型人的精液中所含血型物质极少,测不出来,因而根据这类人的精液无法测知血型。再者在性犯罪案件中,精液常和阴道分泌物混合形成混合斑。如果其中精液和明道分泌物都是分泌型人的,混合斑则可能兼有两人的血型。如精液血型为A型,阴道分泌物血型为B型,则混合斑检出的血型可能是AB型。检验混合斑,应先用电泳法等将精液成分和阴道分泌物成分分离开,然后分别测定精液的血型和阴道分泌物的血型。
二、唾液斑检验唾液是唾液腺分泌的无色无味液体,除水分外,唾液中含有大量淀粉酶、口腔粘膜上皮细胞、血型物质以及粘蛋白、球蛋白、氨基酸、钠、钾、钙等物质。这些物质的存在。可以为确定可疑斑迹是否唾液斑、唾液斑的血型和性别等提供客观依据。
1.是否唾液斑的检验要确定检材是否是唾液斑,可以通过测定有无淀粉酶和口腔粘膜上皮细胞以及用抗腮腺素血清作沉淀反应等来进行。唾液中含有大量的淀粉酶,淀粉酶能将淀粉分解为糖,糖遇碘不呈蓝色。因此,将已知淀粉溶液和检材作用后,再加碘若不显蓝色,表明检材中含有淀粉酶,从而可判断有唾液存在。但几乎所有的动植物都含有淀粉酶,只是人唾液中的淀粉酶含量最多,最为丰富而已,并不具有特异性。如果检材浸出液作涂片、染色镜捡,若检出鳞状核大的口腔上皮细胞,即可判定有唾液存在。或者用腮腺素制作沉淀素血清,与检材浸出液作沉淀反应,呈阳性者即可确定为唾液斑。
2.唾液斑的血型测定和精液一样,唾液中也含有血型物质,可以用来测定血型,非分泌型人的唾液中血型物质含量小,难以检见和测知血型。此外,唾液中含有血型分解酶,在湿润状态下,可以破坏血型物质。团此,检验前应将新鲜唾液进行煮沸或使唾液迅速干燥,以便破坏和抑制酶的作用。唾液斑血型测定的万法,与精液斑血型的测定方法相同。
3.唾液斑的性别检验唾液中含有口腔粘膜脱落的上皮细胞,细胞核内有性染色质存在,可以用来区分性别。检验方法是将这种细胞进行涂片、染色、镜检,一般说来,如检出X染色质,可推定为女性唾液斑,检见Y染色质,可推定为男性唾液斑。
在人体分泌物、排泄物检验中,以精液斑检验和唾液斑检验最为常见。除此之外,法医有时还需要对人体其他分泌物、排泄物进行检验,如汗液斑检验、阴道分泌物检验、尿液斑检验、粪便斑检验和乳汁斑检验等等。这些检验,都分别可以确定检材是否为人体某种分泌物、排泄物,可以测定血型、区分性别等,在侦查、审判实践中同样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基因鉴定(6)——法医骨骼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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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漫谈毒物学常识

毒物对机体的作用是要受多种因聚影响的。由于条件的不同,某些人口服某个剂量的毒物可能引起严重中毒甚至是死亡,而另一些人口服同等剂量的同等毒物,却毫无反应或中毒轻微。因此,在法医上研究影响毒物作用的因素,对于判明是否中毒死亡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毒物方面来讲,首先,毒物的理化性质可以影响毒物的作用。毒物的物理性状与人体对毒物的吸收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气体毒物吸收最快,液体毒物次之,固体毒物最慢。例如医学上经常利用硫酸钡不溶于水,相反,氯化钡易溶于水,若被口服则可以引起急性钡中毒。从一般意义上讲,溶解度大、吸收快的毒物,从口服到出观中毒症状所需要的时间校长,有一个较长的潜伏期。毒物的化学结构不同,其毒性也有明显的差异。
其次,毒物的剂量也是影响毒物发生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索。毒物对机体的毒害作用与剂量的关系极大。凡是能够使机体出现中毒症状的最小别量,称为毒物的中毒量;凡是能够使人体发生中毒死亡的最小剂量,称为毒物的致死量。在实践中,中毒量和致死量的标准极难确定,这主要是由于影响毒物发生作用的因素很多,同等剂量的毒物对不同的人体会出现不同的后果。此外。一切毒物中毒量和致死量都只是一种大概数量,只能作为参考。就一般意义而言,毒物的剂量越大,其毒性作用也就越严重。但是,应该指出,决定毒物作用大小的是机体对毒物的吸收量,而不完全取决于毒物的吞服量。有些服毒者即使口服了大剂量的毒物,但可能由于呕吐、排泄等因素,而不致中毒死亡,甚至根本不出现中毒症状。
另外,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也影响毒物作用的发生。一般来说,毒物经注射或从呼吸道吸入,比口服吸收快,毒性也就相对增大。据试验,皮下注射只需用口服量的1/4,就可达到同样的效果。有些毒物从某种途径进入机体有毒,而从另外一种途径进入则无毒。如口服金属汞无毒,而从呼吸道吸入汞蒸气则有剧毒,蛇毒是一种蛋白质毒素,口服无毒,而经咬伤创口进入人体,则会迅速发生中毒,甚至引起死亡。
从机体方面来说,人体的年龄、性别、体重、健康状况以及习惯、嗜好等,都与毒物进入人体以后是否出现中毒症状和中毒程度有关系。
小孩、老年人和身体衰弱者,由于其抵抗力较弱,因此对毒物的反应都比较严重。儿童对麻醉剂(特别是吗啡)非常敏感,所以医学上禁止对儿童使用吗啡,但儿童对阿托品、甘汞的忍耐却较成年人为大。
体重一般与中毒量、致死量成正比。肝、肾等解毒和排毒器官有疾病的人,其解毒、排毒能力降低,毒物的作用也因此而增强。
胃内容物的数量和性质对毒物的作用也有一定的影响。胃肠空虚,毒物易被吸收,中毒症状出现早,胃内充满食物,则毒物被稀释,作用缓慢。胃内食物也可能对毒物发生反应而增强或减弱毒物的作用。机体的习惯性、过敏性对毒物发生作用也有重大影响。某些人长期小量服用某种药物(如安眠药、酒)等形成了习惯,有较高的忍耐性,在口服较大剂量时,往往不会发生中毒,或者反应较轻微;相反,有些人对某种药物,如青霉素、磺胺等具有过敏性,即使用量极微,也能引起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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