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字部分为引用原文,红字部分为重要结论,紫字部分为还原真相
本文共三个案子,19年前火灾案、柳晴天遇害案和秦天遇害案,我们对此分别进行解读。
一、秦天遇害案
1、经过法医检验,秦天的死亡时间推定为11月22日20点到22点之间。死者从背部被人用利器垂直刺破心脏(未刺穿),后利器被拔出造成失血性休克,在短时间内迅速死亡。并且从伤口形状来看,利器刺入后甚至还稍微旋转了一下,使得破口更加严重,出血量会非常大。这一过程可能非常迅速,在利器被拔出后部分血液涌入肺部,死者甚至来不及呼喊就昏迷过去。死者右侧身体及面部有大面积的烧伤疤痕,除了背部这一致命伤外,死者身上并无近期造成的其他外伤。
从上述文段里我们可以发现,秦天是被利器刺死的,而且凶手在刺入心脏之后将凶器在体内旋转了一下,这又是为什么呢?刺入心脏就可以保证死者死亡了,在体内旋转凶器只有一个作用:增加死者的出血量。让我们先记下这一结论。
秦天不善交际,案发当天接触过秦天的人也很有限。他仅仅是一名勤杂工、居住的环境也比较简陋,凶手不太可能是谋财害命;而且如果凶手是原本就在房内的,那么秦天应该是正面遇刺而并非背面。既然秦天是从背面遇刺的,那么只有一种情况:凶手是紧跟着秦天进入房间的。也就是说,凶手很有可能是和秦天一起进入房间里的人,也就是秦天刚见过的人。结合原文来看,初步锁定凶手的身份为夏晓钰。
2、“这段时间的确是没有,但是另一段时间却有。”李亘亦详细的说了一下在小昊烘焙发现凶器匕首的事。“也就是说,如果夏晓钰是凶手,她的确可以在9点前杀了秦天,可是她却没法在9点后去丢匕首。因为她9点到了小昊烘焙后就一直呆在店内,没有进过后厨也没有出过前门,一直到10点李隋艺发现匕首。这些店内的监控都拍下来了,而且监控还拍了各个客人,我们还找了其中几位常去烘焙店的客人核实,确定监控视频没有问题。”
夏晓钰刚和秦天有所接触,他就遇害、凶器还在夏晓钰的面包店外被发现,单说巧合是完全解释不通的。从这段话来看,夏晓钰存在行凶时间,但是不存在丢弃凶器的时间。换而言之,只要解决了凶器是如何丢弃的问题,夏晓钰的嫌疑便会大大上升。在未雇佣人丢弃凶器、无共犯帮忙丢弃凶器、未设置延时丢弃凶器装置的情况下,凶器只有可能是被夏晓钰亲手扔进垃圾桶里的。
3、“就是这个垃圾桶。”女生指着自己右手边的垃圾桶说道,“这里面发现了一把匕首,上面沾着血。”
4、“当时是倒在这个垃圾桶里吗?”李亘亦再次指着发现匕首的垃圾桶。
“是的。”
“另外一个垃圾桶有没有倒?”
两人摇头。“这两天的垃圾不算多,一个垃圾桶正好够装满。”
5、我还特地问了一下陈达浪当时的情况,他明确表示当时只有门右边的那桶有垃圾,另一桶里瞥了一眼没东西,而且他很确定把垃圾都倒干净了,因为他每次倒完都会检查一下。
从上文可看出,发现匕首的垃圾桶是门右侧的垃圾桶,也就是盛放有前一天垃圾的那只。而陈达浪也表示只有门右侧那桶有垃圾,乍看之下和发现匕首的女生证词完全吻合。
但是,陈达浪所说的“右边”,是基于自己视角的、面朝门时的右边;而发现匕首的女生所说的右边,也是自己视角的、背对门时的右边。在不同视角的描述之下,两个“右边”的含义是不同的。在仔细解读之下,二者的证词出现了矛盾:前一天厨余垃圾倒入的垃圾桶,应该是女生右手边的垃圾桶(同时这也是发现匕首的那只);而陈达浪所看到的满盛的、最终处理了的垃圾桶,其实是女生左手边的垃圾桶。这个矛盾只存在一种解释,那就是:有人在前一天下班之后,把两个垃圾桶的位置互换了一下,这才导致门右侧盛满垃圾的垃圾桶最终移到了门的左侧。由于两个垃圾桶极其相似,所以这个手法是完全可行的。那么这个人的目的是什么呢?显而易见,和杀害秦天的匕首有关。
在这种调换之下,陈达浪九点时所仔细查看的垃圾桶便不是那只发现匕首的垃圾桶了。发现匕首的门右侧垃圾桶,在垃圾车来的时候其实是空的;陈达浪检查空垃圾桶时,匕首极有可能已经在里面了,只是被看漏了而已。那么凶手如何保证匕首一定会被看漏呢?这就涉及到另一个诡计:灯光。
6、“是的。”贾儒回答道,“我们倒垃圾的时候会把门上方的日光灯打开,一般来说是不会看漏的。”
李亘亦抬头看了一眼,门上方有一盏日光灯和一盏白炽灯,白炽灯发出的光线昏黄完全被日光灯盖了过去所以他刚刚才没发现。
7、垃圾车开不进小巷,所以他只能把垃圾桶推到街道边,那里光线充足,也不存在漏看的可能。
面包店门口总共有两盏灯,一盏是明亮的日光灯,一盏是昏黄的白炽灯。面包店员工倒垃圾时开的是日光灯,光线充足,不存在看漏匕首的可能;但是倒垃圾的陈达浪有开日光灯吗?
答案是,没有,因为如片段7所描写,陈达浪会把另一只垃圾桶推到街边的理由是“光线充足”;换而言之,他们认为面包店门口的光线是不充足的,但如果开了日光灯又怎么会不充足呢?所以他们必定没有开日光灯,倒垃圾时两位环卫工人所使用的只有光线昏黄的白炽灯。被推到街边仔细检查的只有盛满垃圾的、门口左侧的垃圾桶,那么盛有匕首的垃圾桶仅仅是在白炽灯下被粗略扫了一眼而已。
昏黄的白炽灯发出的光是黄色系的光,而垃圾桶的颜色是绿色。物体所呈现的颜色取决于它反射的颜色,绿色的垃圾桶只能反射绿光、吸收其他不同颜色的光,所以当黄光或橙光照在绿色垃圾桶上时会被吸收,我们在昏暗的黄光下观察绿色垃圾桶,看起来就和黑色一样。同理,匕首的柄是墨绿色的,在昏暗黄光照射之下看起来也是黑色。而匕首上沾满的血在氧化后呈现暗红色,看起来也几乎和黑色无异。所以,陈达浪在昏黄的白炽灯照射下扫一眼绿色垃圾桶内部时,看到的应该是一片黑,几乎是察觉不到匕首存在的!这也解释了凶手为什么要把凶器在死者体内旋转:因为她要保证匕首的刀面整个被血液裹住,否则就会因为反光被陈达浪提前发现其存在。(凶手可以等血液完全凝固再离开杀人现场,毕竟血液凝固时间仅需十几分钟到半个小时,此操作在理论上完全可行)
但是,这个诡计有一个不确定点,怎么保证倒垃圾的达浪证词会以自己的视角说右边呢?这里涉及到一个诱导性的行为。
8、“呃……俺想想……”陈达浪拿起茶几上给客人准备的茶自顾自喝了一口,“噢对了,当时她还提醒俺别忘了右边的垃圾桶也要倒。”
“当时两个垃圾桶都有垃圾吗?”
“是啊,俺记得一个堆满了另一个很少。”
由原文店员描述可知,他们倒垃圾,大多数情况都会倒在自己右手边,也就是背对门右侧。所以周日那晚,夏晓钰提醒陈达浪右边的垃圾桶,实际上是她自己的左边。而当时的达浪面对着门,夏晓钰的左手边就是他的右手边,所以他并未在意这个方向词,下意识认为那里就是门右边的垃圾桶。由此,案发当晚他的那段证词也就能够解释,为什么他会说他拖走了门右边的垃圾桶——那一个垃圾桶在门右边是夏晓钰对他施加的心理暗示。
至此,夏晓钰丢弃匕首的诡计已经被识破,她就是杀害秦天的真凶无疑。由于要提前准备好墨绿色的匕首和垃圾桶诡计,所以这是一起蓄意谋杀的案件。
本案的真相大致如下:
夏晓钰先在前一天打烊后将原本门右侧盛满垃圾的垃圾桶和左侧的空垃圾桶对调,(时间不确定,总之一定是在前一天处理完垃圾后到约见秦天前的这段时间里)随后,她将秦天约到咖啡馆见面,大概聊了半个小时后离开,借故拜访秦天的住所,在进门后趁其不备将其杀害,将匕首在伤口处略微旋转增大出血量、保证其刀面裹满鲜血。确认匕首刀面裹满鲜血之后,她翻乱现场的抽屉、伪装是谋财害命后离开凶案现场,驱车前往面包店,赶在垃圾车到来之前将匕首扔进门右侧的空垃圾桶里,并只打开昏黄的白炽灯。当晚九点,垃圾车前来收垃圾,陈达浪仔细清理并检查了门左侧盛满垃圾的垃圾桶,对门右侧的空垃圾桶仅仅粗略瞥了一眼。由于光线和颜色问题,他并未发现匕首的存在。十点,面包店的工作人员出来倒垃圾,打开日光灯后发现了匕首的存在,在夏晓钰的鼓励之下作报警处理,从而确立了丢弃凶器时夏晓钰的不在场证明。
二、柳晴天遇害案
1、“好吧。”李亘亦将口罩装进证物袋询问彭卫国是否见过,后者点点头,说柳晴天从上周开始有些感冒就买了这个口罩戴着,12日那天他记得也看到柳晴天戴着口罩。
2、死亡时间推定为11月12日下午5点到9点,死因是溺死,但并非常见的因肺部进水溺亡而是干性溺死。也因此导致尸体在溺死后三天就浮到水面。
对死者人际关系的排查暂时没有任何突破,死者来到B市仅两年,交际范围几乎仅限于学校的教职工。如尸体发现者彭卫国所说,死者平日待人和气、热心肠,从未与人结怨,也未曾表现出想要轻生的念头,可能导致自杀的事由实在是一件都找不出来。
3、在11月12日下午5点21分,一段监控拍到背影疑似死者的人和一名身高约一米七身着阿迪运动服头戴鸭舌帽看起来略有些肥胖的人一起路过,且这条路是可以通往无名湖的。但之后这段道路的监控中没有再拍到两人当中的任何一人,其余监控中则没有特别发现。学校的监控并不完善,部分道路未安装监控,可能“运动服”后来从别的路离开了学校也说不定。
死者没有自杀的理由,所以排除柳晴天自杀的可能性;死者不会游泳,所以排除因为游泳而水中溺亡的可能性。因此,柳晴天的死亡只有两种可能性:失足落水、或者他杀。
我们再来看看死者的死因:干性溺死。
引用 (以下资料摘抄自百度百科:干性溺死是属于非典型溺死,约占落水死亡者的15%左右,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有些神经敏感体质的人,入水后因冷水刺激皮肤感觉神经末梢或喉头黏膜,使迷走神经兴奋,反射性引起心跳骤停和原发性休克。这种死亡非常迅速,溺液并未进入呼吸道,故往往不具备溺死的典型症状,有人称之为水中休克死。2.有些生前似乎健康的人,由于患有潜在疾病,当这些人入水后,因冷水刺激,胸腹部受压或在游泳中剧烈运动而增加心脏负荷,导致心肌受损,突然死于水中,其溺死征象也不明显,称之为水中猝死。)
死者并不会游泳、且肺部内也没有进水,所以排除情况2,死者所经历的干性溺死应该是如情况1所述,即落水后迷走神经兴奋导致的心脏骤停。
如勤杂工老彭所说,无名湖几乎是无人来的,而死者却在周日来、还没带着打扫工具,这证明了他并非是为了打扫而前往无名湖。所以,他必定不是一个人经过无名湖的,案发现场当时还存在着另一个人。如果死者是意外落水致死,为什么在场的另一个人不试图营救或大声呼喊?这显然是不合常理的。所以,死者恐怕是被人推落水而导致干性溺亡的,并非意外落水死亡。
那么凶手究竟是谁呢?很显然,只能是和死者一起结伴而行的、身高一米七左右略微肥胖的人。这个人究竟是谁?我们认为,此人只能是夏晓钰。理由如下:
I、秦天的身高是一米七左右,夏家昊比他高半个头,根据人头长度和身高大致为1:7的比例,可算出夏家昊的身高约是一米八出头。而夏晓钰踮起脚就能亲吻到儿子的额头,证明其身高也在一米七左右,与监控拍到的人相仿。
II、夏晓钰体型略显富态,与略有些肥胖的描述相符。
III、夏晓钰具有杀害柳晴天的动机。根据案1分析,夏晓钰想要杀害秦天,但是她只知道秦天是B大的一名清洁工、年龄和夏家昊相仿、戴着口罩遮住了烧伤的痕迹,其他状况一概不知。柳晴天满足身份、年龄的条件,而且恰好因为感冒戴起了口罩,再加上“晴天”与“秦天”的发音极其相似,所以,夏晓钰原本想杀害的可能是秦天,却因认错人而误杀柳晴天。
IV、夏晓钰的反应有问题。她在听到儿子说到死者并非秦天时好一会儿才回过神来,而在之后马上着手向儿子询问秦天的联系方式和有关信息,这更证明了夏晓钰很可能意识到一开始杀错了人、开始着手计划后续杀害秦天的手法。
本案的真相大致如下:
夏晓钰在听完儿子的描述之后,决定杀掉儿子口中的那个“秦天”。她带着有关秦天为数不多的信息(勤杂工、年纪和儿子相仿、戴口罩)来到B大找人,却因此误找到了柳晴天。在误以为柳晴天是秦天的情况下,夏晓钰身着阿迪达斯服装头戴鸭舌帽,与柳晴天攀谈,并在经过无名湖时找机会将其推下水造成干性溺亡。在此之后,她试探性地向儿子打听有关尸体的情况,却意外得知自己杀错了人。万般无奈之下,她通过儿子直接要到了秦天的联系方式,开始着手谋杀真正的秦天。
那么是什么促使夏晓钰不惜误杀他人也想害死秦天呢?她究竟有着怎样的动机?带着上述疑问,我们进入最后一案——19年前火灾案的分析。
三、19年前火灾案
1、梦里的我躺在一个软和的木匣子中,被许多动物环绕。头上是一片星空,还有弯弯的月亮。突然地,匣子开始摇晃,我整个人飞到了空中,又降落到地面。过了一会儿,我的右边就会出现了一团红色。那团红色越来越大,越来越大,就像要吞噬我一样。我又飞到了空中,拼命逃离着那团红色。后来一切都开始消失,我的眼前只剩下无尽的黑暗。
2、他的梦境开头和夏家昊正相反,是从一片黑暗之处来到了被星星月亮覆盖的地方。慢慢地他的周围就开始出现巨大的红色和刺眼的亮光,还伴随着足以划破天际的尖叫声和哭喊声。之后他也并没有像夏家昊那样逃离了红色,而是感觉自己一直处在红色之中。
梦是潜意识的一种反应,是深层记忆的一中唤醒手段。两个人的梦暗示着两个人在童年时或许有过类似的遭遇,而且梦境中的“红色”暗示着这场遭遇很有可能和火灾有关。而结合秦天的身世,那只有可能是19年前的那场火灾。也就是说,夏家昊和19年前的火灾或许有一定程度的关联。
3、“火灾的起火点就在你家的卧室内,起火时间是1998年4月6日的凌晨2点左右。发现着火的是你家隔壁的邻居,他在睡梦中听到了哭喊声以及闻到烧焦的气味就起来查看,发现火情后马上拨打了119和120。在消防队赶来前,其他住户们也都被这位邻居叫醒,大家冲进了你家帮忙灭火,也因此及时抢救出了当时躺在婴儿床中嗷嗷大哭的你。只是……你的父母没那么好运,火是从窗户的窗帘烧起,他们的床就靠着窗帘,整张床连同他们俩都被……”李亘亦稍作停顿,“被烧得难以辨认。为了核实身份,法医将你的DNA与两具尸体做了比对,确定那是你的父母秦鹏和余娟。”
4、在凌晨0点50分时,秦鹏的手机曾经发出一条短信给某个号码,只可惜他的手机也在火灾中被烧毁无法知道短信内容。消防人员也曾试图拨打了那个号码,提示无法接通。秦鹏的朋友们没人认得那个号码,而那时的手机号也没有实名认证这么一说,所以这条线索到这就断了。
两个人都在床上睡觉,窗帘却被点燃,这究竟是谁干的呢?彼时的孩子还不满一岁,不可能拿打火机烧窗帘,所以除去在火灾中丧命的两人和生还的秦天,起火现场至少还有一个人,而这个人很有可能就是杀害秦天父母的凶手。而秦鹏手机的短信记录也是现场至少存在第四人的有力佐证。
由于尸体被烧得难以辨认,所以只能通过比对秦天和两名死者的DNA,初步确定两名死者的身份是秦鹏和余娟。但问题由此而生,如果秦天并非秦鹏和余娟、而是秦鹏和其他人的孩子,那么床上的死者也就并非警方所推测的秦鹏和余娟了。
5、从其中一位同事口中得知,他曾经看到一个很像秦鹏背影的男人搂着一个身材娇小的女人进了一家宾馆。而且就是在秦鹏的老婆怀着秦天的那段时间,不过因为只是看到背影他也不敢确定那是不是秦鹏。
6、他还跟我说了19年前的一个什么失踪案,哪户人家的爱女失踪了,一直没找着,两个老人家到现在还在村子里等着。
秦鹏不可能在自己老婆怀孕时与其发生关系,而且他和自己老婆发生关系也没有必要特地前往宾馆。所以,同事目击到的女人并非余娟,而是秦鹏的婚外情对象。那么,这个婚外情对象是谁呢?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夏家昊和秦天是同父异母的兄弟。从他们一见如故的感觉、夏晓钰非要置秦天于死地的杀意、夏家昊和秦天做的梦极其相似这几点来看,夏家昊极有可能就是秦鹏的儿子,且因为某种原因卷入到了19年前的火灾案中。那么,余娟和秦鹏的儿子究竟是秦天还是夏家昊?这里便需要我们对两个梦境进行仔细分析。
在夏家昊的梦境中,他从一个“软和的木匣子”中“飞到了空中,又降落到地面”,随后,他“又飞到了空中,拼命逃离着那团红色”;而秦天则是“从一片黑暗之处来到了被星星月亮覆盖的地方”,最终“并没有像夏家昊那样逃离了红色,而是感觉自己一直处在红色之中”。
红色,就是火焰,代表着19年前发生的那场火灾。秦天被人救出来之前是在婴儿床上的,所以被星星月亮覆盖的木匣子就是婴儿床,而所谓的星星月亮、动物环绕其实只不过是婴儿床上的图案而已。
在将这个梦境还原之后,我们可以大致推出火灾当天夏家昊和秦天的遭遇:
1、夏家昊原本是躺在婴儿床里的那个婴儿,但是后来被人抱出了婴儿床。随后,秦鹏家开始起火,而夏家昊则被人带着逃离了起火现场。
2、秦天本不在婴儿床里,但后来被人放进了婴儿床中。随后 秦鹏家开始起火,而秦天却一直待在婴儿床里,直至邻居们将其救出。
一开始就待在婴儿床里的肯定是秦鹏和正妻——余娟的孩子,所以夏家昊就是秦鹏和余娟的孩子,秦天才是秦鹏和小三的孩子。这样一来,床上被烧死的女子便不是余娟,而是秦鹏的婚外情对象、也就是秦天的生母。换而言之,余娟并没有死,而是以夏晓钰的身份带着孩子活了下去。支持该推论的线索如下:
I、秦鹏同事目击到他的婚外情对象是一名“身材娇小的女人”,而夏晓钰则足足有一米七高,怎么都算不上娇小。
II、火灾发生前后,村里一户人家的爱女失踪了,此人显然不会是余娟(因为在大家认知中余娟已经被烧死了),所以就只能是秦鹏的小三了。如果夏晓钰是那个小三,在19年后生活早已富裕、且几乎早已无人惦记火灾案的情况之下,她没理由不回去和父母相认。所以,夏晓钰不就是秦鹏的小三,她只能是余娟。
III、夏晓钰早年带着夏家昊生活时是没有户口本和其他身份证件的。虽然她称是因为遭贼而遗失了全部证件,但是贼为什么要偷一个单身母亲和一个未谙世事的孩子的身份证件呢?所以这里更有可能的是,夏母根本就没有能证明她“夏晓钰”这一身份的证件。夏晓钰可能是她借用的那个小三的名字,甚至可能根本就是她虚构出来的。作为余娟这一身份的她,在法律上已经宣告死亡了,所以夏母必须换个身份才能继续生活下去。
结合警方所发现的秦鹏手机里凌晨时分的短信,现对19年前的火灾案真相做出如下推测:
由于余娟流产两次,秦鹏可能对其生育能力产生不信任,于是在外面找了一个小三寻欢。(也可能是单纯的移情别恋)但令他没想到的是,小三和妻子竟然都怀上了自己的孩子。在二人都顺利产下孩子的一年后,(不知是出于小三方面的压力还是自己的意愿,)秦鹏和小三联合起来,打算向妻子摊牌。但是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一行为令余娟对其和小三起了杀心。等丈夫熟睡(或迷晕丈夫)之后,余娟利用丈夫的手机,编了一个借口在半夜叫小三带着孩子过来,随即迷晕了赶来的小三。此后,她将失去意识的小三和秦鹏并排安置在了床上,(由于她身高一米七且略微肥胖,所以搬得动身材娇小的小三)再将自己的孩子(夏家昊)从婴儿床中拿出来、把小三的孩子(秦天)放进婴儿床里。随后,她点火使窗帘燃烧,开门带着自己的孩子离开了现场。由于她就是这家的女主人,所以她完全可以从门外使用钥匙令大门反锁,密室便因此不复存在。此后,她以“夏晓钰”的身份活了下去,在面包厂里当临时女工将自己的孩子拉扯大,并在几年后补办了户口本,最终确立自己“夏晓钰”和孩子“夏家昊”身份的合法性。在数十年后听到小三的孩子依然活着、且在调查当年火灾真相时,夏晓钰对他起了杀心,遂实施了自己的杀人计划,确保当年火灾的真相不被人发现。
作者辛苦、赛委辛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