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只有两个,孙会计和赵秘书。
12月17日杨经理与孙会计和赵秘书从z市出发,前往f市。12月18日晚上9点多上火车回去,案件发生再晚上10点钟,12月18日凌晨5点55分到达Z市。
三人都在软卧车厢的一个包厢。列车有8节软卧,一节软卧有16个包厢。每个包厢独立,有一扇从里面上锁的推拉门。除此之外无出口。包厢有四个铺,两间下铺之间隔着一张固定的桌子。左下死者杨经理,左上孙会计。右下赵秘书。包厢位于车厢的中部、
孙会计证言:2月18日晚三人一同吃饭直到8点多。9点多上火车。睡前杨经理建议先开着门,熄灯后再关上。说不清自己什么时候睡着。十点钟他听到了乘务员推车经过,某人说话的声音。被电话铃声吵醒。
赵秘书:杨经理患有肝炎,随身带餐具和茶杯。火车开动一分钟后(9九点26分)杨经理拿着茶杯去去热水器装水。把茶杯放在桌上。9点32分赵秘书入睡。听到乘务车经过。闻到食物的香味。同时听到孙会计的鼾声。
销售经理:晚上10点12分之前杨经理还在回消息。10点21分打杨经理的电话。赵秘书和孙会计二人发现杨经理已经死去。
其余信息:火车10点半熄灯。熄灯之前有乘务员推餐车。餐车有啤酒饮料矿泉水,泡面香肠八宝粥(还挺押韵)
杨经理的铺位整齐。枕头靠桌子,棉被靠门。
案发现场发现茶杯以及袖珍餐具。具体描述:引用 茶杯款式极其普通,容量是220毫升,玻璃材质,有一个把手,没有盖子。袖珍餐具则显得更华丽一点,餐具盒外观是一个高13厘米,底面直径2.5厘米的圆柱,材质是铝合金,通体黑色,饰以金色图案。盒子的盖子需要像矿泉水瓶盖一样旋开,大小也和矿泉水瓶盖差不多。盒子里的餐具包括一把餐叉,一把勺子,一双筷子,材质都是不锈钢。餐叉有四个齿,齿尖看起来非常锋利;餐叉和勺子都比正常的略小一号,而筷子每根都是由两段拼接起来的,所以勉强能达到正常长度。另外,在餐具盒的盖子内侧还固定着开瓶器、不锈钢牙签等小工具,使用时可以像瑞士军刀那样翻出来。
现场发现了杨经理的茶杯。内有少量开水。有餐具盒。盖子盖上了。勺子和餐具盒内部及其他地方无毒物痕迹。茶杯中,筷子上,遗留食物上,叉子的左边两个角上有毒物痕迹。
毒物摄入到毒发需要10到15分钟。
首先看有没有外部人员作案的可能,火车10点半熄灯。在熄灯前不关门。而因为毒物摄入到毒发需要10到15分钟,而杨经理是在10点12分后就没有回消息。所以杨经理被下毒的时间是十点左右。
如果这样的话,根据二人证言的共同点,只有乘务员来过车厢。因此如果是外部人员作案,就只有可能是乘务员。可是乘务员连个名字都没有,可以排除了吧。
那有没有可能是孙赵两人合谋呢?我认为不可能,如果是合谋那就要对好证词。但是孙会计与赵秘书的证言中有不一样的地方,而且如果是合谋他们还可以互证清白什么的(或许二人一起说自己睡觉了,途中听见某人来的脚步声什么的),可是他们没有这么做。只能认为是单独作案。
既然是单独作案,那么说明孙和赵二人有一个是凶手。
也就是说二人有一个在说谎。
两人证言的异同点在于杨经理是否有去用茶杯装开水,与餐车来时孙会计有没有睡着。
首先赵说杨经理去装水时已经是开车以后,而孙说自己应该在开车以后就睡着了。所以孙没有注意到杨去装水其实不奇怪。也就是说这个证词其实没有矛盾。而且无论他们两个谁是凶手,都没有说这个谎的必要性。即,无法通过'杨经理去了装水’这个行为排除自己的嫌疑。所以杨经理确实去了装水。
所以关键在于餐车来时孙会计有没有睡着。
如果孙会计睡着了,那么他关于餐车来的时候是10点的这一个证言就是假的。也就是说他在说谎。如果不是凶手的话,想不到他要说谎的必要性。所以如果他说谎了,他就是凶手。而如果他是凶手,他有说这个谎的必要性吗?这个问题先留着都后面。
我们先来看看凶手有可能是在哪里下毒的。
下毒的食物需要符合以下特征:
吃这个食物的时候叉子的左边两个尖头会染毒。他吃的某样东西需要用到筷子和叉子。
假设凶手把毒下到茶杯里,那毒就不可能只沾到叉子的两个尖头上。假设杨经理用嘴喝了水之后再碰到叉子好了,那么也会是叉子全部染了毒。不会只有两个尖头。
而又因为叉子只有两个尖头染毒,所以杨经理并不是用叉子吃东西,而是用叉子做其他东西。而又因为筷子全部染了毒,所以他吃的某样东西用的是筷子。
啤酒饮料矿泉水没有必要用筷子,排除。八宝粥要用勺子,排除。只剩下方便面。即,毒被下到了方便面里。在烫方便面的时候用叉子叉住方便面的盖子,然后用筷子吃。
而孙会计的证言,”十点餐车来到“符合下毒时间在十点左右这个推理。
而如果孙会计是凶手,他没有必要撒一个谎说”看到了餐车来的时候是十点“,这只会暴露凶手的作案手法,也不可能让他摆脱嫌疑。既然孙会计没有撒谎,那就是赵秘书撒了谎。
还是一样的,如果他不是凶手就没有必要撒谎。所以赵秘书是凶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