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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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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9 15:50:59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用的法条
    2015年颁布生效的《刑法》第253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安全法》第72条。
    二、个人信息种类
    1、身份识别信息:
    身份识别信息是一种静态的信息,其概念可参照2016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第76条,即“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大体就是此类,但是不代表个人信息在我国相当于身份识别信息。
    根据201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含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信息即行踪轨迹等。这里面的原因,并不是由于时间顺延人们对个人信息的理解更加深入这么简单。
    笔者认为是两种法本身是从不同规制的侧重点出发的,《网络安全法》侧重于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而《解释》的侧重点是公民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利益。
    2、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信息:
    此概念可以参照《解释》第一条和《网络安全法》第76条的差别可以看出来。具体差别笔者不在此赘述。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属性和手段
    本罪为情节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能为罪,但不是说情节不严重就不违法。因为刑法具有谦抑性,往往是作为处罚的最后一种手段。至于情节不严重,则可利用其他法律或者方式维权,笔者不在此赘述。
    此罪在2015年以前是分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两种罪,在2015年以后整合成一个罪,并扩大了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将特殊主体改为一般主体。因此本罪的犯罪手段有两类提供和获取,而出售从概念上作为提供的特别种类,是包含于提供的。在量刑标准中无论是提供还是获取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量刑标准
   《解释》根据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和数量分成三类。
    第一类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内容、财产信息,认定“情节严重”标准是50条以上。注意《解释》中没有等字。
    第二类对于住宿信息、通用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是500条以上。
    第三类是前面两类以外的一般公民个人信息,认“情节严重”的标准是5000条以上。
    现实中若是出现三种类型某类型或者三种都不达标的情况,可以利用比例计算,计算方法:设第一类为A,第二类为B,第三类为C,则A×100+B×10+C≥5000或A×10+B≥500。
    本罪有两档处罚措施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对待方法和方法征集
    在我们的身边总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出现,遇到这种问题心平气和礼貌的提出是解决不了什么问题的,以往我面对这种问题时,也总是得到“我也没办法,上司要求我这样”“有本事你告我呀”甚至是辱骂等等无意义且让人愤怒的反馈。
    我没打过110,但是理论上刑事案件应当由检察院来当公诉方,由公安来进行侦查,打110完全可以解决,但现实和理论不同,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经历,所以我没有尝试过。
    至于为此设立特别机构或者组织,我觉得不是很可取,本身我国为了防止公安机关权利滥用,要求公安机关除案件侦查及正常查询服务需求以外,不得调取公民个人信息。此时又开始放权,使人们赤裸裸的袒露在法和罪的监测下,隔几天在你的电脑和手机中就可能有一次监察,容易造成更严重的侵害。那么对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该如何更好的处理,我希望各位读者能够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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