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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法医] 刑事犯罪心理及预防对策研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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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21:2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都在发生变化。这些变化,既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新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犯罪分子的心理与前不同,其犯罪手段更狡黠,智能性更高,隐蔽性更深,反侦查能力更强,给审理案件增加了很大难度。如何把握犯罪心理,运用刑事法律从心理上制服他们,是检察人员一项亟待探索的问题。本文结合办案实际,对常见的几种犯罪心理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进一步加快办案速度,提高案件质量。

要了解一个人的心理状况是一件不容易的事,要了解和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迅速突破全案就会更难。因此,就需要检察人员依照政策与法律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一场短兵相接的心理战斗。特别是对于那些刚刚被关押之后的犯罪嫌疑人,更要慎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会使他们在危及前途命运的特殊环境中,心理成份更加复杂、多变。

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恐惧心理。其主要表现有三:
一是生理异常。当嫌疑人第一次被关押时,会使其心理失去平衡或精神恍惚,两眼发呆,疑神疑鬼,坐卧不宁或全心颤栗,极端恐惧,血压增高,甚至大小便失禁等。
二是语言反常。审讯时,语言闪烁或语无伦次,所问非所答,甚至说一些让人费解的话,或抱头不语,或时而痛哭。
三是精神反常。被抓获后,惊慌失措,思绪万千,不食不眠。产生这种心理的人多系青少年犯和偶犯、从犯或胁从犯。对于这类犯罪嫌疑人,只要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极易攻破。

第二,悔恨心理。其主要表现:被关押后,时而对天长叹,或默默无语,时而顿足撞脑,或悲痛欲绝。产生这种心理的人,多数属于初犯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以及过失犯罪者,特别是一些涉世不深、思想偏颇,行为放任的青少年。犯罪被关押,等其冷静下来之后,如梦初醒,悔恨莫及。如某甲得知酒后将其好友用刀砍伤致死的消息之后,悲声大放,撞墙欲死。

第三,戒备心理。其主要表现:在审讯中,自知有罪,但不肯主动交待;对办案人员的言语行动特别警觉和戒备,致使办案难度大,多次提讯,效果不佳。这类人多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政法内部人员违法犯罪者。因为他们本身懂法,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在提讯中,往往以记不清、没看见、不知道为由来软抵硬抗。这类人的心理复杂、多变、疑虑甚多。往往会出现想交待而又怕交待,想老实而又怕老实,欲言又止等,表面镇静内心空虚。这类心理的人,只有采取深入调研,外围取证,用强有力的证据证实其犯罪,才能促其就范。如一名犯罪嫌疑人,在证据未出示前,该人心存侥幸,一副官相,毫不在乎。但当检察官出示证据时,其汗珠如豆,跪地认罪。

第四,抗拒心理。产生这种心理的人,多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以及惯犯、累犯"二进宫"、"三进宫"等人。其主要表现:一是自认为作案手段高明或攻守同盟似若铁板一块,不会被人发现。因而在提讯中矢口否认,拒不认罪,或避重就轻,察言观色,思谋对策,老奸巨滑。二是总认为自己有一套所谓的对策,可以经常胡编乱造,转移目标,嫁祸于人,以假乱真,把水淆混。三是个别罪大恶极者,在绝望中谋求生存,经常采取假揭发,假喊冤, 妄图苟延残喘。四是个别自认为在社会上关系网密,保护层厚,甚至有一定身份的犯罪嫌疑人,外表高傲狂妄,出口狂言,暗地里拉关系、设防线,声称"狱内外一个样,有朝一日再算帐"。五是一些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嫌疑人,信奉"金钱万能论",企图在狱内用金钱疏通关系,打开脱身的缺口。因此,在监管、办案人员面前假献殷勤,投其所好,许愿承诺等企图拉拢腐蚀干警。六是哥们义气,大包大揽。将所有或者主要罪行独自揽起,这种讲义气呈英雄者有之,舍车马保将帅者有之,时供时推者有之。七是顽固到底。这种心理的人多系重刑犯,认为交待不交待都是死,因而,他们往往软硬兼施,敢于以身试法、一死了之。

上述心理状态,主要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心理素质、作案手段以及思想意识、出身经历的不同而产生的。我们必须根据其不同的心理状态,因人制宜,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切忌千篇一律,才能把案件办成铁案。

检察人员必须摸清和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况,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实践证明:摸准和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是突破全案、克敌制胜的重要环节,提讯是摸准犯罪嫌疑人心理状况的重要途径。审讯过程中,其实质就是办案人员同犯罪嫌疑人之间极为复杂的心理交锋活动。我们必须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况,采取相应的对策,要把审讯的程度、速度、次数和方式、方法,始终围绕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供罪这个目的上,紧紧随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的变化而变化。

为此,要果断地对不同类型的人采取如下四种对策:

一是对一些有恐惧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疏导教育的方法,审讯中气氛不宜过分紧张,检察官应耐心地讲政策、讲法律,逐步唤起犯罪者的回忆和泯灭的心灵。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低,甚至又是法盲的嫌疑人,切忌声色惧厉地训斥,要以理服人,以法制人,指明出路。这样,既能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犯了罪,危害了社会,又能使他们认识到只有认罪服法,脱胎换骨,告别昨天,才是唯一的出路。

二是对那些知法、懂法并具有一定身份和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对症下药。要针对他们爱面子、怕丢官、不服气等心理状态,检察人员一定要作耐心的思想开导,鼓励他们振作起来,唤起和鼓励他们交待罪行的心灵和勇气,认识到只有老实交待全部罪行,才是唯一的出路。

三是对一些抗拒、怀有侥幸心理、狡猾、能言善变的犯罪嫌疑人,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用确凿的证据、准确的事实、高科技的鉴定依据,打乱其企图蒙混过关编造的假供词,攻破其道道防线。同时,对个别的亦可采用"激将法"、"以矛攻盾法"来压抑犯罪嫌疑人的狂妄、自信的嚣张气焰。

四是针对一些狡黠的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嫌疑人,要针对其想交待又怕交待的抗拒心理,检察官在审讯时要巧妙地运用"点而不破"、"引而不发"、"旁敲侧击"、"利用矛盾"等策略,出其不易地打乱其心理防线,使其乱方寸,乱阵脚,然后迫使其交待犯罪行为。总之,只要我们善于选择犯罪嫌疑人的弱点、特点和摸清心理活动,对症下药,就会收到良好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

制服犯罪的决定性因素取决于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素质和职业责任。办案人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给审讯工作带来难以预料的、有利的或不利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研究犯罪心理及对策的同时,检察官的整体素质的高低举止轻重。

具体来讲,要具备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要有坚定的意志和必胜的信心。一切涉嫌犯罪的人,大都是竭尽全力为其狡辩或推脱责任。特别是一些惯犯和一些知法犯法者,不仅在审讯中与办案人员进行周旋,而且有意消磨时间,企图消弱办案人员的意志、信心和审讯毅力。因此,审讯人员必须要有周密的审讯计划,在思想上要有坚强的意志和必胜的韧性,方能克敌制服。

二是要有灵活机智的应变能力。检察实践证明,审讯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被审讯者的心理状态是错综复杂,又多变不定,致使审讯工作既有规律性,又有偶然性,既有阶段性,又有突出性。我们只有保持清醒的头脑,随时改变相应的对策,具备灵活机智的应变能力,才能驾驭审讯工作中突如其来的各种变化。

三是要有敏捷的思维能力。审讯中,往往会遇到一些是非、真假混淆不清和一些难以认定的问题,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具有敏捷的思维能力、判断能力和应辩能力,不给被审讯人员以任何可乘之机,确保检察官的精力集中、审讯计划顺利实现。

四是要有端庄的姿态和有份量的言词。审讯工作中,检察官与被审讯者是一场严肃的特殊战斗,检察官的言词,犹如唇枪舌剑。因此,检察官端庄的姿态震慑犯罪,有份量的语言能击中犯罪嫌疑人的要害,严肃而沉着的审讯可乱其方寸,迫其认罪服法。那种漫不经心,干诈冒吼,暴跳如雷、大声训斥和诱供、逼供等,不仅不能制服犯罪,而且还会助长罪犯拒不认罪的心理,甚至出现错案或案件质量不高等情况。

犯罪心理在现代社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们崇尚人性社会,虽说罪犯最大恶极,但我们如果深入研究他们的心理,悉心教导,他们也许会回心转意,走上正途,为社会出力。我们进而可研究罪犯为什么会选择犯罪,种种串接,层层推进,我们会发现犯罪并不是不可阻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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