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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资料] 演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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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4 10: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演绎法或称演绎推理是指人们以一定的反映客观规律的理论认识为依据,重复从该认识的已知部分推知事物的未知部分思维方法。是由一般到个别的认识方法。演绎法是认识“隐性”知识的方法。
演绎法──从普遍性结论或一般性事理推导出个别性结论的论证方法。是演绎推理在议论文中的运用。
在演绎论证中,普遍性结论是依据,而个别性结论是论点。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相反,它反映了论据与论点之间由一般到个别的逻辑关系。
比如毛ze东在《为人民服务》一文中有一段著名的论述:“人总是要死的,但死的意义有不同。中国古时候有个文学家叫做司马迁的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替法西斯卖力,替剥削人民和压迫人民的人去死,就比鸿毛还轻。张思德同志是为人民利益而死的,他的死是泰山还要重的。”这段话中就包含着一个完整的演绎论证。“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是普遍性原理,是论据,是“大前提”;“张思德同志是为人民利益而死的”,是已知的判断,是“小前提”;而“他的死是比泰山还重的”则是结论,也是论点。
演绎法三个阶段
演绎推理的主要形式是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大前提是一般事理;小前提是论证的个别事物;结论就是论点。用演绎法进行论证,必须符合演绎推理的形式。但在写作时,根据文章表达生动简洁的要求,对三段论推理过程的表述可以灵活处理,有时省略大前提,有时省略小前提。
运用演绎推理,作者所根据的一般原理即大前提必须正确,而且要和结论有必然的联系,不能有丝毫的牵强或脱节,否则会使人对结论的正确性产生怀疑。
在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探案集》中,夏洛克·福尔摩斯用的方法之一就是演绎法。
演绎法的特点
(1)演绎法的前提的一般性知识和结论的个别性知识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结论蕴含在前提中,没超出前提知识范围。
(2)演绎法的结论是否正确,既取决于作为出发点的一般性知识是否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又取决于前提和结论之间是否正确地反映事物之间的联系。如果前提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正确反映事物本质的普遍原理或公理,演绎过程中又遵循了逻辑规则,那得出的结论可靠。如在马克思主义原理指导下,在中国革命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关于中国革命的理论,是正确可靠的。
(3)演绎法的思维运动方向是由一般到个别,由抽象到具体,即演绎的前提是一般性知识,是抽象性的,但它的结论却是个别性知识,是具体的。
(4)演绎法是逻辑证明的重要工具。由于演绎是一种必然性的思维运动过程,在思维运动合乎逻辑的条件下,结论取决于前提。所以,只要选取确实可靠的命题为前提,就可有为地证明或反驳某命题。
(5)演绎法是作出科学预见的手段。所谓科学预见,也就是运用演绎法把一般理论运用于具体场合所作出的正确推论。
(6)演绎法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思维方法。具体说,它是形成概念、检验和发展科学理论的重要思维方法。
(7)演绎法用于生活中对事物理解和判断事理时的方法时,可用于解决矛盾和理解事物。
演绎法类型
1.公理演绎法
公理演绎法的特点是大前提是依据公理(或公设)进行推理。
2.假说演绎法
假说演绎的特点是以假说作为推理的大前提,它的一般形式可写为:
如果p(假说),则有q(某事件)
因为q(或非q)
所以p可能成立(或p不成立)
3.定律演绎法
定律演绎是以某个定律或某种规律作为大前提的演绎法。作为演绎推理前提的规律包括有两类,一类是经验规律,
另一类是普遍规律。
4.理论演绎法
以某一理论作为大前提,以在该理论范围内的确切事实为小前提的演绎称为理论演绎法。
理论演绎法的一般形式如下:
大前提:有M理论在某一范围内是正确的;在此范围内规律P普遍适用。
小前提:假定事物S的行为受M理论的支配;
结论:则S的行为规律为P。
演绎法区别与联系
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关系
主要区别:
⑴思维的起点不同:归纳推理是从特殊性到一般的认识过程;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性的认识过程。
⑵前提与结论联系的性质不同:归纳推理的结论一般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完全归纳推理除外),其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不是必然的,而只具有或然性;演绎推理的结论和前提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其结论不超出前提所断定的范围。一个演绎推理只要前提真实并且推理形式正确,那么,其结论就必然真实。
⑴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在人们的认识过程中是紧密的联系着的,两者互相依赖、互为补充。演绎推理的一般性知识(大前提)的来源,来自于归纳推理概括和总结,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归纳推理也就没有演绎推理。
⑵归纳推理也离不开演绎推理。归纳过程的分析、综合过程所利用的工具(概念、范畴)是归纳过程本身所不能解决和提供的,这只有借助于理论思维,依靠人们先前积累的一般性理论知识的指导,而这本身就是一种演绎活动。而且,单靠归纳推理是不能证明必然性的,因此,在归纳推理的过程中,人们常常需要应用演绎推理对某些归纳的前提或者结论加以论证。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没有演绎推理也就不可能有归纳推理。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
(1)演绎法不能解决思维活动中演绎前提的真实性问题。前提的真实性要靠其它科学方法和实践来检验。如果演绎前提不可靠,即便没有违犯逻辑规则,也不能保证结论的正确。
(2)演绎法不具有绝对性普遍意义。因为演绎法是从一般推知个别事实.它只说明一般与个别的统一,不能揭示一般与个别的差异。再说,具体事物是发展的,当事物由于发展而出现了一般没有的特点时,以一般直接、简单地演绎到个别就往往不能成功。
(3)演绎法得出的结论正确与否,有待于实践检验。它只能从逻辑上保证其结论的有效性,而不能从内容上确保其结论的真理性。也可以从逻辑思维,逆向思维和想象思维延伸到其结论该以反证明
| 发表于 2019-7-28 15:31:32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棒6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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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7-31 10:32:15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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