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006|回复: 6

[法律学习] 〔精神病人能力〕的解释

简洁模式
发表于 2018-8-12 21:21:04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精神病患者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判定其在法律上能否承担某种义务或是否具有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包括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作证能力和服刑能力。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或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具有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并非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具有部分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他们在发病期间触犯法律不承担责任,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能力

对于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反应性精神病、老年性精神病等严重类型的精神病患者,一般判定为无责任能力。

对于精神发育不全或脑动脉硬化伴发精神障碍等轻度类型的患者,由于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一般应判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对于神经官能症及一般人格障碍者,由于其思维和智能通常并无特殊明显障碍,有一定适应社会的能力,一般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应判定为有责任能力。

行为能力

对精神病患者无行为能力的判定标准与无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相同。

无责任能力人即无行为能力人。但二者又略有不同:无行为能力人一般是在较长时间内患精神病的人,而对无责任能力的判定决定于行为人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当时的临床表现,即使行为当时行为人为短暂性精神病患者,也应排除其责任能力。

如无行为能力人订立有损自己权利的合同或接受不应承担的义务,应宣告所订契约无效。

如契约已执行并已损害无行为能力人的权益,签约的另一方有义务赔偿损失。短暂性精神障碍患者在发病时所订立的契约为无效。对于订约当时有行为能力、订约后因患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者,所订契约仍有法律效力。

诉讼能力和作证能力
具有妄想、幻觉症状的精神病患者,以及情绪高涨或情绪低落,尤其是伴有明显夸大或自罪自责的患者,不具有诉讼能力,不能起诉、自首、应诉,也不具备作证资格。

如因故涉讼,应由其监护人代理诉讼。对于犯罪当时精神正常,事后才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患者,则不具有受审能力,审判应延续到其精神病痊愈,恢复受审能力时进行。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服刑能力
有责任能力和限定责任能力人,一般都有服刑能力。无责任能力人由于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正确认识,不能理解刑罚的意义和作用,因此不具有服刑能力。如果行为人犯罪后患有精神病或精神病加重,也不具有服刑能力。

待精神病康复或缓解,才恢复服刑能力,接受法律制裁。如精神病已经无法治愈,则不再具有责任能力,应考虑撤销案件,免除刑事责任。
| 发表于 2019-2-5 08:44:54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问一下,,犯罪后有精神病就不用负责了嘛?感觉有点奇怪,还是说得了精神病就算另一个人了?
登录帐号可查看完整回帖内容
尚未登录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