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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法医] 简述犯罪剖绘之“行为证据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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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16: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载自: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创始人为美国私家法庭心理学家布伦特·E·特维,特维反对ISU那种以犯罪剖绘资料的归纳与统计为基础的剖绘方法,他认为“两分法”存在诸多缺陷:首先,统计资料出自有限的嫌疑人与犯罪人样本,很可能不适用于特定的罪犯;第二,统计资料均出自被逮捕的犯罪人,以这些资料为基础的剖绘方法并不适用那些“逍遥法外的犯罪人,因为缺乏那些最成功、最熟练的犯罪人的资料”;第三,“两分法”的剖绘时常包含错误的资讯,有时会牵连无辜的民众。

如果说“两分法”是一种归纳法的话,那么特维的“行为证据分析法”则更象一种演绎法,特维在进行剖绘分析前会利用演绎法做出几个基本假设,这包括:
1、所有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都是有目的的;
2、每个犯罪人的行为和动机特征都是独一无二的,侦查人员应当以此作为调查案件的基础;
3、不同的犯罪可能存在类似的行为特征,但是原因则是不同的;
4、没有任何两件案子是完全一样的;
5、人类行为的发展是独立的,以回应环境与社会的变化影响;
6、犯罪人惯用的犯罪手段可能随时间及多次犯罪经验的积累而逐渐发展;
7、一名犯罪人在多次犯罪的情况下,甚至只有一次犯罪时,均可能出自多种动机或拥有多重目的。

行为证据分析法主要分为4个步骤:

第一阶段是“非确定性鉴证分析”,它的含义在与任何一份证据都存在不只一种合理的解释与指向,要排除一切主观推断对犯罪现场的照片、影象、素描、侦查人员报告、证据记录、验尸报告、影象、照片、目击证言、案发现场周围居住民众的调查证言、被害人行动记录、被害人生活状况及社会家庭背景等证据进行客观分析,并排列出所有的可能性。

第二阶段是“对被害人调查分析的总结”,是指通过对案件被害人各种情况的调查来分析该被害人在什么时间、地点以及为什么会被作为侵害目标,这也是一种对被害人的风险评估----被害人的自身状态决定了他/她陷入风险的可能性,同时也包含了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准备承担的风险系数。

第三阶段是“犯罪现场特征总结”,是通过对犯罪现场环境及遗留证据分析一些犯罪人的行为特征,这包括其接近被害人的方式,攻击被害人的方式,控制被害人的方法,犯罪地点的环境,性行为的性质与顺序,进行性行为的方法,犯罪人语言行为,被害人的警戒行为等,这是用以判断犯罪人犯罪计划、动机以及心理状态的重要参照。

最后一个阶段“犯罪人特征”是一种不断变化、或者说是不断更新的剖绘结论,行为证据分析法可以剖绘的犯罪人特征包括:体格、性别、工作性质与工作习惯、主观侵略(攻击)性、住所、医疗史、婚姻状况、种族等。

特维的行为证据分析法是完全排斥两分法的一种犯罪剖绘理论,事实证明,二者在实际应用中各有优缺点存在,都存在改进与发展的空间,但无疑,它们都为案件的侦查与犯罪人的调查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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