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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资料] 推理基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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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2 15:4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概念  

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  
所谓事物的属性,就是事物具有的各种性质,关系。如事物的  
形状 颜色 体积 容积 动作 速度,以及和其他事物相比而表现出的大小 上下 左右 轻重 压迫 反抗等等,都是该事物的属性。例如,人有五官 四肢 有男女之别 老少之分,这些都是人具有的性质。此外人月人之间,人有其他事物之间还存有很多关系,如父子 朋友 认识喜欢等等。人的这些性质 和 关系 就是人的属性。  

事物与属性是不可分离的。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属性,而任何属性又都有一定的事物。脱离具体事物的属性是不存在的。  
  
在事物具有的许多属性中,有的是本质属性,有些是非本质属性。所谓本质属性,就是该类事物独有的 必然具有的 因而也是能够与别的事物 区别开来的那些属性。例如,人具有的许多属性中,它独有的 必然具有的 并且也是能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的属性是:能劳动 能思维 会说话 有社会性等,这样一些属性决定了人之所谓成为人而区别于其他的动物。所以,这些属性就是人这类事物的本质属性。至于人的其他属性,如有口鼻眼耳 四肢 高矮 性别等,则是人的非本质属性。  
  
区别事物的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这是形成概念的关键。人们只有在感性材料的基础上,借助于分析 综合 比较 抽象 概括等逻辑方法,舍弃事物的非本质属性,抽取其本质属性,并反映到人的头脑中,便形成了概念。以“商品”这个概念的形成来说,就是首先在各种物品之间分析,比较它们的属性,从中瞥开非本质属性,把其 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 的本质属性抽象出来,然后,再把这个本质属性扩大到所有具有这种本质属性的物品上去,这样就产生了“商品”这个概念。  

概念同语词有着密切的联系。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语词是概念的语言表现形式。概念的产生和存在都离不开语词,不以来于语词的赤裸裸的概念是没有的。  

概念同语词虽有密切的联系,但是,二者又不是一回事。概念 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思维形式,是逻辑学研究的对象,而语词则是表达概念的语音或语形,是语言学研究的对象。具体来说,它们还有如下区别:  

1.任何概念都要用语词表达,但并不是所有的语词 都表达概念。一般来说,实词如名词 动词 形容词 量词等都是表达概念的。  

虚词如介词 助词 叹词等不表达概念。但是,虚词中的连词如“或者”,“如果……那么……”,“不仅……而且……”等分别表达了选择关系 条件关系 并存关系 在逻辑上有特殊的意义,因而这类虚词也叫概念,并且称为逻辑概念。  

2.同一个概念 可以用不同的语词来表达。语法中的同义就是这样。例如医生与大夫,电动机与马达,死刑与极刑 等等,其中每一对语词都不同,表达的却是同一个概念。  

3.同一个语词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表达不同的概念,语法中的多义词就是这样。例如:“运动”这个语词,既可以指体育运动,又可以指物体运转,还可以用来指政治活动。  

概念的内涵及外延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概念具有的二个基本逻辑特征。  
概念的内涵就是概念所反映的那类型年感事物的本质属性,也就是这个概念的实质含义;概念的外延就是具有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那些对象;也就是这个概念的适用范围。概念的内涵,指的是这个概念反映的对象“是什么”;而概念的外延,则是指这个概念反映的对象“有哪些”。例如,“人”这个概念的内涵就是能劳动、能思维、会说话、有社会性等。它的外延就是张三、李四等古今中外的一切人。“国家”这个概念的内涵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阶级同志的暴力工具;它的外延就是中国、日本等古今中外的一切国家。  
  
但有一点必须注意,不要把概念的内涵、外延与事物的本质属性、数量范围混为一谈。它们二者的关系是反映者与被反映者的关系。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对象的数量范围是客观存在的,这些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对象的数量范围,又只有被人们认识之后,才成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否则就不会成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大家知道,正确思维首先必须概念明确。所谓概念明确,就是指概念的内涵、外延要明确,明确了一个概念反映的本质属性是什么,了解了它所指的哪些对象,这才谈得上掌握了某个概念。例如,我们要掌握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概念的内涵及外延“证据”这个概念,就要了解其内涵、外延是什么?只有懂得了它的内涵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的外延包含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边界;坚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六种。只有掌握了 “证据”的内涵与外延时,才说得上明确了 “证据”这个概念。  

概念的分类  

一、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  

根据概念外延所反映的对象数量的不同,可把概念分为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  

单独概念是反映某一个特定对象的概念,它的外延只有一个 对象。例如:“重庆”、“长江”、“周恩来”、“二万五千里长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都是单独概念。语言中的专有名词一般都表达单独概念。此外,语言中某些词组也可表达单独概念,例如,“那个《西游记》的作者”、“这个犯罪分子”、“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城市”等等。  

普遍概念是反映某一类事物的概念,它的外延不止一个对象,而是包括了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对象。例如:“国家”、“城市”、“商品”、“法律”、“犯罪”、“学校”等等都是普遍概念。语言中的普遍名词、形容词、动词等一般都表达普遍概念。  


二、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  

根据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是否为集合体,可把概念分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  

集合概念是反映集合体的概念.所谓集合体的是指由许多同类的个体组成的整体。例如,森林是由许多棵树组成的整体,反映这个整体的概念“森林”就是集合概念。又如丛书也是集合体,它是由许多书汇集编在一起而组成的整体,反映这个整体的概念“丛书”就是集合概念。其他如“工人阶级”、“民族”、“犯罪团伙”、“舰队”等等都是集合概念。  

集合概念之外的概念,都叫非集合概念。非集合概念外延反映的对象,是各个个体。例如,“树”、“书”、“工人”、“罪犯”、“军舰”等等都是非集合概念。  

非集合概念反映的属性,是它的各个个给体对象都具有的属性,而和集合概念反映的属性却只集合体才具有,组成该类集合体的各个个体并不具有。例如“罪犯”这个概念就是非集合概念,它反映的属性就是每一个罪犯都具有的属性,因此,我们可以说“某人是罪犯”。而“犯罪集团”这个概念就不同,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反映的属性并非是组成该犯罪集团的每一个罪犯都具有的,因此不能说“某犯人是犯罪集团”。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语词既可以用来表达集合概念,也可以用来表达非集合概念。判定一个语词究竟表达的是集合还是非集合概念,要看语境。例如:  

“任命是创造世界历史的真正动力。”  

“人民都应当享受广泛的民主和自由。”  

两个句子中,“人民”这个语词表达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第一句中,“人民”指的是亿万劳动人民 组成的整体,它是表达的集合概念;在第二句中,“人民”是指的“人民”这个类中的每一个分子,它是表达的非集合概念。如果我们混淆了这两种不同的用法,那就会引起思维的混乱,发生逻辑错误。例如前面一个推理:  

中国青年是勤劳勇敢的;  

小张是中国青年;  

-----------------------------  

所以,小张是勤劳勇敢的。  

这个推理显然错误,原因就在于“中国青年”这个概念,在第一个前提中表达的是集合概念,在第二个前提中则是非集合概念。推理中把它们作为相同概念使用,因而发生了逻辑错误。  

三、肯定概念和否定概念  

根据概念反映的对象是具有某中枢性还是缺乏某种属性,概念可分为肯定概念和否定概念。  

肯定概念又叫做正概念,是反映对象具有某中枢乡的概念。例如,“社会主义”、“合法行为”、“有罪”等等都是肯定概念。  

否定概念又叫做负概念,是反应堆乡缺乏某种属性的概念。例如,“非社会主义”、“不合法的行为”、“无罪”等等都是否定概念。  

否定是相对于肯定说的,在一般情况下,在肯定概念的基础上都可以形成相应的否定概念。否定概念的语言表达形式,往往带有“非”、“无”、“不”等字样。但带有这类字样的,并非都是否定概念,例如“非洲”、“不择手段”、“无产阶级”等都不否定概念。因为,这些概念中的“非”、“不”、“无”等词语没有当作否定词来使用。  

否定概念的外延,就是缺乏某种属性的那些对象,但是,要明确否定概念的外延,还必须来藕节和掌握它所处的“论域”。所谓“论域”是指谈论问题的范围,例如“非机动车辆”的论域是“车辆”,不能把“非机动车辆”的外延扩大到石头、人、房子等等。“非工作人员”的论域是“人员”,不能把“非工作人员”的外延扩大到钢笔、录音机、公文包等等。如果不了解和不掌握否定概念的论域,就不能明确否定概念的外延。  
  
  
四、实体概念和属性概念  

根据概念反映的对象是具体的事物或是事物的某种属性,概念可跟为实体概念和属性概念。  

实体概念又叫具体概念,是以具体事物为反映对象的概念。例如,“中国”、“法院”、“商品”、“金属”等等,都是实体概念。实体概念一般是用语言中的具体名词来表达的。  

属性概念又叫抽象概念,是以事物的各种属性为反映对象的概念。例如,“谦虚”、“伟大”、“勇敢”、“导电”、“帮助”等等,都是属性概念。语言中的抽象名词、形容词都表达属性概念。  

在人们的言谈和写作中,常犯混淆实体概念和属性概念的逻辑错误。例如,“他身体虚弱,要多吃些营养”。这句话就不通。“营养”是事物具有的属性,人能够吃的只能是具体的东西,怎么能吃某种属性呢。这里应当用实体概念“营养品”,却误用了属性概念。  

以上是按照不同标准对概念作的分类,任何一个概念总是同时属于几种分类中的一种。例如,“重庆市公安局”是一个单独概念,又是一个集合概念,也是一个肯定概念和实体概念。“不正确”是一个普遍概念,又是一个非集合概念,也是一个否定概念和属性概念。  

概念间的关系  

这里讲的概念间的关系。根据概念的外延有无相同之处,概念之间的关系总的可分为相容关系和不相容关系。  


一、相容关系  

任何两个概念,如果其外延有共同的对象,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相容关系。具有相容关系的概念称为相容概念。  

相容关系又分为下面几种:  

(1)全同关系,又叫同一关系,是指外延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具有全通观系的两个概念称为全同概念。  

例如,“北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等边三角形”与“等角三角形”,“社会主义国家”与“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等,以上各组概念就是全同关系的概念。这种全同关系可用欧拉图表示,如图。  

全同关系的两个概念,因为它们是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同一对象的,所以它们的外延完全相同,但内涵却有不同。如果外延和内涵都完全相同,就不是全同关系的两个概念,而是表达同一个概念的两个不同语词了。例如“宇宙观”与“世界观”,“电动机”与“马达”,“犯罪份子”与“罪犯”,分别表达的都是同一概念而不是全同概念。  

全同概念可以在说话或写文章的时候互相代替使用,这并不违反逻辑要求的。但是,要防止把实质上不具有全同关系的概念当作全同概念来使用,否则就要犯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例如,“被告”与“罪犯”,“累犯”与“惯犯”,“缓刑”与“缓期执行”,“从重”与“加重”等,因为它们是外延不完全相同的概念,是不能当作全同概念来互相代替使用的。  


(2)从属关系:  

如果两个概念之间,其中一个概念的外延完全包含在另一个概念的外延之中,并且仅为另一个概念外延的一部分,则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称为从属关系。  

例如,“法律”和“刑法”这两个概念,“刑法”这个概念的外延完全包含在“法律”这个概念的外延之中,并且仅是构成“法律”这个概念外延的一部分。“刑法”都是“法律”,而有的“法律”却不是“刑法”,所以,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从属关系。其他如“学生”与“大学生”,“司法干部”与“陪审员”,“社会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等,都分别为从属关系。具有从属关系的概念可以用图2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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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2 15: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从属关系中,外延大的、包含了另一个概念全部外延的那个概念,叫“属概念”(或叫上位概念);外延小的、包含于另一个概念外延之中的那个概念,叫“种概念”(或叫下位概念)。例如,在“社会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这两个概念中,“社会矛盾”就是属概念,“人民内部矛盾”则是种概念。属概念和种概念的区分又是相对的。例如,“法律”相对于“刑法”而言,它是属概念,而相对于“上层建筑”而言,它却是种概念。所以从属关系又可称为属种关系。  

从属关系又可分为包含关系和包含于关系。如上图(2),概念B对概念A来说,B包含A,这种关系叫“包含关系”;就A对B来说,A包含于B,这种关系叫“包含于关系”。  

从属关系不同于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从属关系中的种概念具有属概念的性质,而在整体与部分关系中的部分却不具有整体的性质,而在整体与部分关系中的部分却不具有整体的性质。例如,“法院”与“经济庭”的关系,“汽车”与“车轮”的关系,“工厂”与“车间”的关系,都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当一个概念为另一个概念的种概念时,就可以说“什么是什么”。例如,“卡车”与“汽车”就具有从属关系,就可以说“卡车”是“汽车”,而“车轮”与“汽车”之间不是从属关系,就不能说“车轮是汽车”。  

从属关系的概念一般不应并列使用。属概念的外延包括种概念的外延,并列使用会使人误解为它们是不相容关系。例如,“行凶、盗窃和用刀捅人的事件,过去在这个城市经常发生。”这句话就犯了属种概念并列使用的逻辑错误。  



(3) 交叉关系,又叫部分重合关系,是指外延只有一部分对象相同的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具有交叉关系的概念叫交叉概念。  

例如,“律师”与“共产党员”这两个概念,,“律师”概念的外延中有对象是“共产党员”,并且也有对象不是“共产党员”;而在“共产党员”概念的外延中,也有部分的对象是“律师”,并且又不全是“律师”。二者的外延仅有一部分相同,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交叉关系”。其他如“工人”与“运动员”,“青年”与“科学家”,“伤害罪”与“故意犯罪”等,都分别具有交叉关系。交叉关系可以用图3表示。  

交叉概念一般也不能并列使用,否则会导致概念混乱。例如,“局党委对领导干部 和党员干部中严重存在的歪风邪气,不姑息迁就。”这句话就犯了并列使用交叉概念的逻辑错误。因为“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的关系是交叉关系,其外延是相容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  


二、不相容关系  

在同一个属概念下面的两个概念,如果它们的外延互相排斥,没有一个共同的对象,这样的两个概念只的关系就叫不相容关系或全异关系。不相容关系又可分为“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两种。  

(1)矛盾关系;如果两个概念的外延互相排斥,并且它们的外延之和等于其属概念的外延,那么,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矛盾关系”。具有矛盾关系的两个概念又叫矛盾概念。  

例如,“无产阶级思想”与“非无产阶级思想”,“正当防卫”与“非正当防卫”,“有罪”与“无罪”,这三组概念分别都是矛盾关系的概念。每组的两个概念的外延互相排除,并且它们的外延之和等于其属概念的外延。矛盾关系可以用图7表示。  

具有矛盾关系的概念,一般表现为正概念和负概念的关系。但是,并非只有正概念和负概念才构成矛盾关系。例如,“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这两组概念也都是矛盾关系的概念。  



(2)反对关系,又叫对立关系。如果两个概念的外延互相排斥,并且它们的外延之和小于其属概念的外延,那么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就叫反对关系。具有反对关系的概念叫反对概念。  

例如,“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刑法”与“民法”,“抢劫罪”与“盗窃罪”,这三组概念反别都是反对关系的概念,反对关系可以用图6表示。  

区别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关键是看同一属概念下面的两个种概念之间是否有第三种概念反映的对象存在。如果有便是反对关系,如果没有便是矛盾关系。  

除了上述各种关系外,还有一种叫概念间的并列关系。并列关系是指:同一属概念之中的两个以上同级的种概念之间的关系。并列关系可以是相容的,也可以是不相容的。  

如果同一个属概念中的几个同级的种概念,其外延互相交叉,那么,这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就叫做相容的并列关系。  

例如,相对于“法学家”这个属概念中的“宪法学家”、“刑法学家”、“民法学家”,就是三个同级的种概念,它们具有相容的并列关系。相容的并列关系可以用图4表示。  

如果同一个属概念中的几个同级的种概念,其外延并不互相交叉,而是彼此排斥的,那么,这几个种概念之间的关系就叫做不相容的并列关系。  

例如,相对于“颜色”这个属概念的“白色”、“红色”、“黑色”、“蓝色”等同级的种概念,就具有不相容的并列关系。由此可见,前面所讲的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其实都不过是不相容并列关系的两种特殊情况而已。不相容的并列关系可以用图5表示。  

了解概念间的关系,有助于准确使用概念,作出恰当的判断,正确进行推理。在司法工作中,了解概念间的关系尤为重要。例如,“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本来是属种关系,如果把它们混为全同关系,就会在实际工作中把性质弄错,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导致处理不当。又如,“起诉”与“不起诉”这两个概念本来是反对关系,如果把它们混为矛盾关系,就会在办案中作出错误的决定。
概念的概括与限制  


一、概念的概括  

概念的概括是通过减少概念内涵,以扩大概念的外延,使种概念过度到属概念的逻辑方法。例如,从“著名的法学专家”的内涵中减去“著名的”这一属性,是把“著名的法学专家”扩大为“法学专家”,再从“法学专家”的内涵中减去“专门研究法学”这一属性,即将“法学专家”扩大为“专家”。这样,从“著名的法学专家”到“法学专家”,又从“法学专家”到“专家”,概念的内涵逐步减少,而概念的外延则逐渐扩大。概念间的这一推演过程,就是概念的概括过程。  

概念的概括,是由一个概念向另一个外延较大的概念过渡,即是由种概念过渡到它的属概念;其思维过程就是确定一个概念的属概念的过程。因此,虽然概括常常表现为原来的语词中减去一个限制词。但是,对概念的概括并不就是如此。例如,对“审判员”这个概念,就只能概括为“司法干部”这样的概念。  

概括可以是一次概括,也可以连续概括,究竟要概括到什么概念才合适,这要根据实践的需要来决定。当一个概念的外延很大,再找不到包含它的属概念时,就不能再概括了,这通常谓之“范畴”。  

实践中,当我们使用的某个概念的外延过窄,因而导致判断不当时,就要对这个概念进行概括。例如,如果我们说“我们必须遵守刑法”,这就不恰当。若把“刑法”概括为“法律”,这句话就准确了。


二、概念的限制  


概念的限制是通过增加概念内涵,以缩小概念的外延,由属概念过渡到种概念的逻辑方法。例如,在“学校”的内涵中增加“培养高等专业人才”这一属性,就由“学校”过渡到“高等学校”这样的概念了。若在“高等学校”的内涵中再增加“培养法律专业人才”这一属性,“高等学校”就又过渡到“高等政法院校”这样的概念。这里,从“学校”到“高等学校”再到“高等政法院校”,概念的内涵逐渐增加,而外延逐渐缩小,这就是对概念的限制。  

概念的限制可以一次限制,也可以连续限制。但是,若限制到单独概念时,由于它的外延只有一个对象,就不能再限制了。例如,将“学校”连续限制为“西南政法学院”时,就达到了限制的极限。  

实践中,当我们使用的某个概念的外延过宽,因而导致判断不当时,就要对这个概念进行限制。例如,“张三的手被砍断了”,这句话严格来说就不准确。因为“张三的手”有左手、右手之分。这句话是说张三的两只手都被砍断了呢?还是只砍断了左手或右手。如果是后面的意思,那么“张三的手”就应该限制。  

对概念的限制,是由属概念向种概念的过渡。因此,不能把概念前面加上一些限制词,就误认为是对概念的限制。例如,“共产党”这个概念,前面加上定语为“中国共产党”,缩小了“共产党”的外延,这是概念的限制。如果在“中国共产党”的前面再加上定语“伟大的”,成为“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则不是概念限制,因为它并没有缩小“中国共产党”的外延。  

我们应当注意,在使用概括与限制两种方法时,必须在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之间进行,如果不是这样,就会犯概括不当或限制不当的逻辑错误。  


定义  

一、定义的特征及其作用  

定义是结实哦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结实概念的内涵,也就是揭示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例如:  

(1)商品就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是两个定义。这两个定义分别揭示了“商品”、“共同犯罪”的内涵,指出了商品和共同犯罪的本质属性。  

定义是由被定义概念(又叫定义项)、定义概念(又叫定义项)和联结词(又叫定义联项)三个部分组成的。被定义概念就是被揭示内涵的概念。定义概念就是用以结实被定义概念内涵的概念。被定义概念和定义概念是组成定义的两个主要部分,这两个部分通过联结词联结而组成定义。定义的联结词通常用“就是”、“即”、“是指”来表示。例如,在前面所举的第一个定义中,“商品”是被定义概念,“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是定义概念,“就是”是联结词。  

在现代汉语中,定义的表达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是:“XX就是XXXX”或“XXXX叫做XX”等。如用符号“Ds”表示被定义概念,用“Dp”表示定义概念;定义的公式就是  

Ds就是Dp 如上例:  

商品 就是 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  
---- ---- ------------------------  
(被定义项)(联项) (定义项)  
Ds就是 Dp  

定义在人们认识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任何科学定义都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成果的概括和总结。借助这种定义可以帮助人们把握客观事物的本质,将不同的事物区别开来。定义还有检验概念是否明确的作用。如果能够给使用的某个概念作出正确的定义,那就说明对这个概念的内涵有了真正的了解,说明对它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有了正确的认识,否则,对使用的这个概念就谈不上是明确的。  


二、下定义的方法  


根据定义是否直接揭示出概念的内涵,亦即是否直接指出定义概念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分为真实定义和语词定义。  

逻辑学要着重研究的是真实定义。我们将下定义的方法主要也是讲真实定义的定义方法。由于真实定义是以揭示概念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为目的的,如何才能揭示出被定义概念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呢?这就要通过属加种差的方法.所以,真实定义又叫属种定义。  

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就是:给概念下定义时,首先找出被定义概念的邻近的属概念,确定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属于哪一类。然后,在同一个属概念的下面,找出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这种对象同其他对象之间的本质差别,即种差,以组成定义概念。最后用联结词把定义概念和被定义概念联结起来,就构成了某个概念的定义。  

例如,在给“刑法”下定义时,首先要找出“刑法”的邻近的属概念,即“法律”,然后找出“刑法”的种差,即“规定犯罪和刑罚”这样的属性,于是我们就可以作出“刑法”的定义:“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属加种差的定义的公式是:  

被定义概念=种差+邻近的属概念  


由于定义中的种差有不同的情况,因此用属加种差的方法作出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的。  

如果种差所揭示的是被定义概念对象的性质,就叫做性质定义。如前面所举的几个定义就是这种定义。  

如果种差所揭示的是被定义概念反映的对象的产生或形成方式,就叫“发生定义”。例如,“球形就是圆周环绕直径旋转所形成的几何体”,这就是一个发生定义,它告诉了我们球形的特有的形成方式。  

如果种差所揭示的是被定义概念反映的对象的功用,就叫“功用定义”。例如,“证据”的定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就是一个功用定义。  

如果种差所揭示的是被定义概念反映的对象和其他对象的关系,就叫做“关系定义”。例如,“原子量就是一个原子的重量和氢原子重量相比的数量。”  

以上所讲的这四种定义,不仅从结构上的看都具有属加种差这种形式,而且从实质上看都具有属加种差的性质。因此,在逻辑学中都可把它们叫做属加种差的定义。  

属加种差的定义是给概念下定义的最常用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方法,但它也有局限性。哲学上的范畴是外延最大的概念;找不到它的属概念,所以就不能用这种方法下定义;单独概念由于种差很多,也不能用这种方法下定义。对于单独概念,一般是采用特征描述的方法来说明它,以代替下定义。  

上述各种定义都是通过揭示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来明确概念的,所以叫做真实定义。  

另外还有一种定义叫做语词定义。语词定义只解释语词表达什么概念的定义,它并不直接结识概念的内涵。语词定义有说明的语词定义和规定的语词定义两种。  

说明的语词定义是对某个语词已确立的意义的说明。例如,有人对“乌托邦”一词的意义不了解,我们就可以指出:“乌托邦”是一个希腊语,按照希腊文的意思,“乌”是“没有”,“托邦”是“地方”。“乌托邦”就是“没有的地方”。这就是一个说明的语词定义,它说明“乌托邦”这个语词表达的是什么样的概念。  

规定的语词定义就是用语者对某个语词(或符号)规定一个新的意义。实践中,由于某个语词或某几个语句比较长,为了说起来方便,我们常常就给它一个简称,并对简称加以说明,这就要用的规定的语词定义。例如,“五讲四美”是指讲道德、讲文明、讲礼貌、讲秩序、讲卫生;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这就是关于“五讲四美”的规定的语词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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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2 15: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定义的规则

要作出一个正确的定义,不仅要具备有关的科学知识,掌握下定义的逻辑方法,还必须遵守如下定义的规则。

(一)定义必须相应相称

所谓相应相称,指的是定义概念的外延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完全相等,二者必须构成全同关系。例如:

合同就是当事人双方(或数方)依法订立有关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这个定义的定义概念是:“当事人双方(或数方)依法订立有关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的外延,与被定义概念“合同”的外延完全相同,它们指的是同一类对象。所以,他们是相应相称的。

如果违反了这条规则,就会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定义过宽”的错误,是指定义概念的外延大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例如:

投机倒把罪是指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在这个定义中,由于被定义概念反映的属性,不止是“投机倒把罪”才具有,其他如“走私罪”等等也具有。因而定义概念的外延也就比被定义概念的外延大;定义概念的外延不仅包括了“投机倒把罪”,而且包括了“走私罪”、“伪造计划供应票证罪”、“偷税罪”……等犯罪。所以,这个定义就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

“定义过窄”是指定义概念的外延小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例如: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这个定义中,定义概念反映的本质属性,又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部分对象具有的,这样就使得定义概念的外延小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仅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等。显然,这个定义就犯了“定义过窄”的错误。

由上可见,无论定义过宽或窄,都不能准确揭示概念的内涵。
(二)定义概念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概念。

在一个定义中,被定义概念是不明确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才用定义概念去明确被定义概念。如果定义概念中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概念,这就等于用一个不明确的概念去说明不明确的概念;这样当然不能达到明确概念的目的。

如果违反了这条规则,就会犯“同语重复”或“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同语重复”,就是定义概念直接包含被定义概念,定义概念与被定义概念只是语词形式上的不同,表达的实为同一个概念。例如:

主观主义者就是主观主义看问题的人。
抢夺罪是指因为抢夺而构成的犯罪。

这两个定义的定义概念都直接包含了被定义概念,定义概念实际上只是被定义概念的不同语词的重复,犯了“同语重复”的错误。


“循环定义”就是指定义概念还须得被定义概念来解释,在定义概念中间接包含了被定义概念。例如:

太阳是白昼发光的星体,而白昼就是有太阳的光照着的时候。

这是相互联系的两个定义。其中,第二个定义的定义概念“有太阳的光照着的时候”,就用到了第一个定义的被定义概念“太阳”。这就等于是先用“白昼”去定义“太阳”,后来又反过去用“太阳”去定义“白昼”,这样就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
(三)定义一般不能是否定的。

给概念下定义就是要揭示概念的内涵,说明它具有什么本质属性。如果定义是否定的,只能说明被定义的概念不具有什么属性,这样就达不到下定义的目的。例如:


形而上学是非辨证的看问题。
故意犯罪不是过失犯罪。


这两个定义都没有正面揭示概念的内涵,所以,都不是正确的定义。

对否定概念下定义依然是肯定形式,只是定义概念为否定概念而已。例如:


无机物就是不含碳的化合物。
非婚生子女就是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这两个定义虽然是否定的,但是,由于作为它们的定义概念的负概念所表示的恰好是被定义概念的内涵,所以,这些定义是正确的。


(四)定义概念必须清楚确切。

这条规则就是要求定义概念必须采用科学术语,不能用含混的概念,也不能用比喻。否则不能使人明确概念的内涵,达不到下定义的目的。例如,杜林曾给“生命”下了这样一个定义:“生命是通过塑造出来的模式化而进行的新陈代谢。”其中,“通过塑造出来的模式化”就是一个含混模糊的概念。又如:

作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它们虽然运用比喻对作家和书籍作出了生动形象的说明,但并没有揭示出“作家”和“书籍”的内涵。因此,把它们作为定义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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