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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高智能犯罪及其防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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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转】高智能犯罪及其防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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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15:11:17
【内容摘要】所谓高智能犯罪,即犯罪人运用现代高科技或现代高科技产品实施的犯罪。在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高智能犯罪出现的越来越多。并呈现出社会危害性大,隐蔽性强,侦查难度高,犯罪防控复杂等显著特征。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我们应该在确立基本策略的前提下,加强技术、体制等方面的防范措施,建立防控高智能犯罪的快速反应机制。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媒体的广泛化,掌握特定知识、技能的人越来越多,犯罪的智能化特征将继续存在并发展,犯罪智能化的内容也将不断变化。尤其是近些年来,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与金融犯罪、恐怖主义、侵犯人身权、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活动日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随时随地侵害和威胁着整个人类社会正常的管理和生活秩序,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都具有显著的危害和巨大的潜在威胁,因此对高智能犯罪不断深化认识,加强高智能犯罪的研究是打击此类犯罪的必要前提。
高智能犯罪的概念
(一)、高智能犯罪的概念
关于高智能犯罪的概念的说法有很多,比如有学者认为:凡是一切有预谋、不计后果、利用智慧、知识、技能和现代化科技实施的犯罪均为智能犯罪[1],还有学者认为所谓高智能犯罪,主要是指对犯罪过程进行精心设计或者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的体现出较高智能的犯罪活动[2]。笔者认为,若按此类观点来看,传统的经过精心策划的犯罪都可以被称为高智能犯罪,这显然大大扩大了高智能犯罪的范围。
还有一种说法是: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尖端生物技术或者其他高新技术所实施的、可能对整个社会生活造成全面威胁或者严重侵害的特殊刑事犯罪活动即为高智能犯罪[3]。相对来说,笔者更加认同此种说法。因为,所谓高智能犯罪,关键在于作案手段或是所使用工具的高智能。因此,笔者认为,犯罪人运用现代高科技或现代高科技产品实施的犯罪即为智能化犯罪。
(二)高智能犯罪与智能型犯罪
在研究过程中,笔者阅读了一些关于相关的著述及论文。发现很多学者将高智能犯罪与智能犯罪划了等号。
但是,在笔者看来,二者是有区别的。笔者认为,智能化犯罪是包括智能化的传统犯罪和高智能犯罪的。在传统犯罪中犯罪人只要利用了自己的知识、经验、智慧或技能,即为智能化犯罪;犯罪人在作案前表现为有计划、有预谋、有组织或在作案后有计划地逃避公安机关的侦破和打击的,即为智能化犯罪;犯罪人运用了现代高科技和现代高科技产品实施的犯罪才可以称作高智能犯罪。
高智能犯罪的主要类型
(一)、窃密犯罪
包括间谍犯罪,如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等。间谍,作为窃取、刺探、收买、提供情报的特工人员,多具有智商高、能力强、技术全面等特点,一般都经过百里挑一或特殊训练。间谍犯罪作为一种传统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它已不再仅仅局限于军事、外交情报的刺探。随着当今世界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变化无穷,间谍活动已扩展到信息、科技、文化、商业等各个领域。加入WTO 后,在加速我国民族工业发展的今天,中国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也已成为西方国家间谍(主要是商业间谍) 的行动目标,因此,我们决不能放松在反间谍战线上的斗争。
(二)、伪造、假冒犯罪
伪造(包括变造) 犯罪,包括伪造货币、伪造金融票证、伪造有价证券和有价票证、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伪造公文证件印章和单位团体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等犯罪;假冒犯罪,包括假冒商标、假冒他人专利以及利用某种技术手段生产、销售各种伪劣产品犯罪。近些年来,伪造与假冒犯罪十分嚣张,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从国家到公民个人都深受其害。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第5 套人民币进入流通领域后不久,伪币便接踵而来,一时间,真币都不被人们接纳。假文凭、假身份证制作的通讯联络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不乏有人凭借假证混进部队、学校,甚至国家公务员的行列。假冒的商标和包装掩盖下的假农药、假化肥、假酒、假烟、假食品、假药品、假电器等等不充斥着整个市场。一些名牌企业在产品生产上不断加大防伪技术革新,但总会有假冒产品随之流入市场。如在出版业中,正版光盘往往刚上市甚至还没有上市,披着正版封面的盗版便走进了各大店铺,而不少假盘都足以乱真。
(三)、欺诈犯罪
这里所称的欺诈犯罪,不是指普通诈骗,它主要是指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国家金融秩序的各种诈骗,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合同诈骗以及洗钱犯罪等。这类欺诈犯罪从犯罪主体类型上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与普通诈骗相比,这类欺诈犯罪的智能化程度高,欺骗性更强。如证券犯罪,我国发现的证券犯罪主要有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贪污挪用、欺诈客户、非法发行等行为。该种犯罪人具有较高的智商和专业技能,往往利用证券市场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连续隐蔽作案,给他人、国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我国司法实践中,欺诈犯罪常常容易与正当的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行为相混淆。这与我国金融管理制度的缺陷和防范体系不完善是有很大关联的。
(四)、计算机犯罪
或称电脑犯罪,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犯罪对象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是指犯罪行为人运用计算机自身的功能,如信息管理、数据处理、系统帮助等达到侵犯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等目的。我国刑法第287 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应用程序等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而达到犯罪目的。由于这类犯罪的目标确定,犯罪目的非一般的谋财、窃密,因此,我国刑法将其分列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高智能犯罪的特点
(一)、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采用高新技术实施的犯罪既可能对局部社会或特定领域造成严重的侵害,也可能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全面的混乱,高智能犯罪既可能出于微不足道的犯罪动机,也可能形成于犯罪人严重的反社会本性。
(二)、隐蔽性强,侦查难度高,犯罪防控复杂
越是损害程度大、隐蔽性强的犯罪,犯罪人的技能越丰富,作案的手段也越高明,必然导致侦查工作的困难。
(三)、实施犯罪的主体多为高新技术人员或掌握尖端技术的人员
犯罪人大都受过专门的技术训练,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犯罪往往经过深思熟虑,反侦查和消灭证据的意识、能力都较强。
(四)、犯罪手段的高智能和多样化
这也是高智能犯罪的最显著特征。高智能犯罪行为人在犯罪手段上往往表现为能熟练地运用高科技手段和设备。手段也日趋多样化,为了获取不法利益,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计算机非法入侵账务系统,也可以伪造、变造货币或伪造信用卡、票据、证券等等实行诈骗,甚至有些犯罪分子将其所学用于制造毒品、炸药、化学物品等。
四、高智能犯罪的防控措施
(一)、确立控制和预防的基本策略
80 年代初在分析发展经济与打击犯罪的相互关系时明确指出:“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持打击经济犯罪活动。”[4]这一思想对于当前形势下高智能犯罪的控制与预防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应是打击和控制高智能犯罪的基本策略思想。
(二)、加强技术等方面的防范措施
打击和预防高智能犯罪,必须坚持依靠高新技术、尖端技术。应当将高新技术人员的管理、特殊技术使用范围的控制和要害部门的保护作为技术防范的重点。比如,应当加强对程序编制、远程通信等高级技术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其滥用已经掌握的知识,以消除制造计算机病毒、入侵他人信息系统等犯罪的根源。在金融机构内部,应当进一步强化技术培训,建立严格的信息系统操作规程,增强防范计算机金融诈骗的能力。
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反高智能犯罪机构,该机构应当比犯罪人掌握更广泛、更尖端的技术,拥有更先进的装备。美国副总统戈尔在探讨“数字地球”的潜在应用范围时,就将打击犯罪列为“地球信息系统”( GIS) 和数据传感技术的重要用途之一。美国警察部门不断将当代最先进的技术用于社会治安,其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更尖端的技术、更精良的装备和更优秀的人才来达到理想的打击、预防犯罪的效果。所以,全面提高反犯罪水平,绝非单纯的技术更新或装备更新,其中还包含着预防和控制高智能犯罪的整体策略思想。
(三)、建立防控高智能犯罪的快速反应机制
预防和打击高智能犯罪的快速反应机制,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对高智能犯罪案件作出的迅速响应和处置。具体来说,一是要合理布置警力,增加警力分布密度,提高街面或沿线治安控制能力,缩短民警与可能的发案现场的距离,增加警力覆盖面,为实现“快速反应”奠定基础。二是建立高科技的综合信息指挥系统,尽可能缩小信息反馈的时间滞延。根据调查,发案后警察到达现场的时间越早,现场捕获率越高,针对高智能犯罪的现代化、专业化的特点,我们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对各种犯罪情报作出分析、判断和采取果断的措施应对。当然,快速反应机制是综合警力的表现,我们要从警力配备、体制、装备等各个方面不断完善,以快制敌。
【参考文献】
[1]王志红:《试论智能犯罪》[J ] ,太原,《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 年9 月第3 期51 - 53 页.
[2]吕雪梅:《高智能犯罪及其防控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
[3]陈浩然:《论知识经济时代的高智能犯罪》,《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1 期
[4]《文汇报》,1998 年8 月14 日第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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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16: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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