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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法医] 机械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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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9: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按致伤物性状  
钝器伤
锐器伤
火器伤

(二)按损伤类型
自杀伤
他杀伤
意外或灾害伤

(三)按损伤程度
重伤
轻伤
轻微伤

(四)特殊类型损伤
交通损伤
坠落伤
颅脑损伤
钝器伤

有钝圆、钝角、钝棱而无锐利的锋刃或尖端的物体(如铁锤、木棍、石块、皮带、拳头等)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损伤。由于钝器重量、接触面大小、力的作用方向,特别是与人体相对运动的速度不同,钝器伤可表现为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挫伤、挫裂创、骨折、内脏损伤和脑损伤,甚至肢体断离挫碎等。

表皮剥脱

致伤物擦过皮肤表面,使表皮与真皮相剥离,真皮外露,或伴有真皮血管破裂的损伤。又称擦伤。表皮剥脱呈点状、条状、片状或其他不规则形状。活体上的表皮剥脱,由于组织液渗出,干燥后变硬,呈黄褐色痂皮,伴有出血时可有血痂形成。尸体上也常形成表皮剥脱,干燥后变硬,多呈黄褐色,无血痂。尸体检验时,可根据表皮剥脱的部位和性状确定损伤部位,推断致伤物种类,分析其作用的方向和案件性质,如扼死时受害人的颈部;强奸案受害人的大腿内侧,常可发现表皮剥脱。

皮下出血

指钝器作用于人体表面,使皮内或皮下血管破裂出血的现象。皮下出血是生前损伤的确证。按出血量的多少,皮下出血可呈点、片状或聚积成皮下血肿,其皮肤表面常伴有表皮剥脱。皮下出血不仅可作为判断受伤的依据,有时还能反映出致伤物接触面的形状,作为推断致伤物的根据。如棍棒打在身体软组织较丰满的部位时,可形成中空性的皮下出血。皮下出血的颜色变化,对判断受伤时间有重要意义。皮下出血的颜色,依出血后血红蛋白分解和吸收变化而改变,一般从暗红色依次变为暗紫红色、暗褐紫色、青紫色、暗青色、青绿色、绿黄色、黄色,约2~4周褪色。有时出血被迅速吸收,颜色也可于几天内消失。

挫伤

受钝器的挫压作用,使皮下或深部软组织形成非开放性的损伤。挫伤处常有表皮剥脱,深部肌肉结缔组织挫碎及出血。

挫裂创

受钝器外力作用处的皮肤及软组织被挫灭与撕裂而形成的损伤。其创缘不整齐,创角较钝或呈撕裂状,创壁和创底不平,创内有时可见组织间桥(创壁或创缘间未断而相连的组织)和挫断的毛发、异物等。挫裂创的形态和性状,可因致伤物不同和作用于身体的部位不同而有差别,有助于推断致伤物。

骨折

由于外力的直接或间接作用,使骨的完整性受到破坏。法医学检验中常见的是颅骨骨折,其次是肋骨骨折,也有四肢骨折、脊椎骨折和骨盆骨折。颅顶骨折多由外力直接作用造成。颅底骨折可由颅顶骨折延伸而来;也可因颅骨受压变形、张力作用或坠落时经脊柱传来的外力造成。颅骨骨折常伴有脑、神经和血管的损伤,后果多较严重。颅骨骨折有线形骨折、凹陷骨折、孔状骨折及粉碎骨折4种基本形态,对于研究作用力的部位、方向、着力的次数、大小以及致伤物的推断等,具有重要意义。肋骨骨折以第4至第8肋为多见,多发生在肋骨角和肋骨与肋软骨相接处,可由直接或间接暴力引起。如其断端陷入胸腔内,可刺破心、肺等重要器官发生内出血或气胸。

内脏损伤和脑损伤

由于暴力作用引起的内脏破裂、挫碎并发内出血称为内脏损伤。多见于肝、脾破裂,其次是胃肠、膀胱、心、肺等器官破裂。暴力作用于头部,往往造成脑损伤,如脑震荡、脑挫伤及颅内出血和脑出血等。

肢体断离挫碎

巨大的外力作用,如爆炸、高空坠落、车辆辗压等,使人体躯干和四肢断离、内脏严重破裂或挫碎。

锐器伤

有锐利刃口或尖端的物件,如菜刀、刺刀、匕首、斧刃、剪刀、玻璃碎片等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损伤。依致伤物作用方式不同,可分为砍创、切创、刺创和剪创等,其共同特点是创缘整齐、创角尖锐、创壁和创底平整、创内无组织间桥、外出血明显。砍创,创口较宽,平砍时呈瓣状创或平面创;垂直砍时呈楔形哆开,即创腔横断面呈楔形,常伴有严重骨折,位于头部居多,且多见于他杀、他伤。切创哆开较小,合拢后呈线状,骨质损伤轻或仅有浅表切痕,常位于颈、手腕或腹股沟部,多见于自杀、自伤。刺创创口小,创道深,内脏损伤较重,多位于胸、腹、颈部,多见于他杀、他伤。剪创较少见,创腔浅表,可见于自杀和自伤。

火器伤

枪弹、雷管、手榴弹、地雷、炸弹等造成的损伤。法医学检验中常见的是枪弹射击于人体所造成的枪弹创(见司法弹道检验)。爆炸伤面积大,常导致肢体断离和严重的内脏损伤,意外灾害、自杀和他杀均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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