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23-1-11 13:00:05 河北| 2023-1-27 10:08编辑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际遇
第一版  我国校园欺凌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第十二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3.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4.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5.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6.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7.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8.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301111-1选择题

1.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校园欺凌事件的行为人应参照《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B校园欺凌事件的行为人应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承担刑事责任
C校园欺凌事件的行为人应参照《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D校园欺凌事件的行为人应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承担行政责任

2.小甲容貌一般,全班同学却都说她长得丑,给她取了外号,叫"鬼见愁"。小甲经常受到同学们的嘲笑和孤立,打扫卫生时她的桌椅永远没有人愿意擦。偶尔会有男同学故意碰一下她的桌子,然后装模作样地干呕半天围观同学就在一边哈哈大笑。对此说法正确的有
A.要求有嘲笑行为的同学道歉
B.要求有嘲笑行为的同学父母道歉
C.如果小甲因此患上抑郁症,小甲的父母要求有嘲笑行为的同学父母进行赔偿
D.小甲在网络上曝光相应同学的家庭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3. "法律是根高压线,谁碰上他谁触电;法律是个守护神,惩处违法护好人。"以下哪项不是正确描述?
A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B保护公民的一切利益
C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D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不满十四周岁
B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C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D已满十八周岁

5.放学后,小明在校门外遭到社会青年的敲诈,无奈之下他将身上的零花钱全都交出。事后,小明立即拨打“110”报警。小明的做法说明他能够
A善于自我保护
B制裁违法行为
C维护法律尊严
D寻求学校保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A不满十四周岁
B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C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D已满十八周岁

7.发生校园欺凌,造成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A经济责任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D行政责任

8.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到场。
A父亲
B母亲
C监护人
D亲属

9.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A人格尊严
B身体健康
C法定权利
D心理健康

10.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这有助于
①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②落实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③营造关爱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
④保护未成年人不再受到伤害
A①②③
B①③
C①②④
D②③

11.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引起社会关注。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超2000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开展了执法检查,下列看法正确的是
A校园暴力就是暴力犯罪
B要防止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主要依靠全国人大
C党和国家非常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
D坚持严格执法就可以避免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12.中学生甲某偶然得知同学丙某有尿床之疾,便在同学中广而告之,甲某的做法
A侵犯了甲某的隐私权
B侵犯了甲某的人格尊严
C侵犯了甲某的人身安全
D 没有侵权

13.下列对于未成年人的表述正确的有(多选)
A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C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B选项中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D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14.某中学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四人在校园中自称“校园四霸”,经常欺负看起来弱小的同学。某天四人合谋“逗弄”戊某,但四人未商议具体分工和计划,导致戊某最终死亡。经查明,甲某和丙某使用木棒殴打戊某,乙某使用拳头殴打戊某,丁某手持铁棒在旁助威。戊某因头部受致命伤而死亡,但无法确认何人所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因无法确认何人所致致命伤,故四人无需对戊某死亡负刑事责任
B根据共同犯罪的原则,四人均需对刘某死亡负刑事责任
C乙某使用拳头殴打刘某,不足以致死,故不对刘某死亡负刑事责任
D丁某手持铁棒在旁助威,故不对刘某死亡负刑事责任

15.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Tips:1-12题中有两道多选,   代表难度为1-5,没有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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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 13:00:34 河北| 2023-1-27 10:07编辑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际遇
https://www.tuilixy.net/thread-145039-83-1.html    撒钱贴
答案


1.C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或者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违反了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而承担的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社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规定民事责任,刑法规定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与刑法部分重叠承担刑事责任。



2.AC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B

选项A,法理学指出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作用 法律维护一定社会结构的相对 定,使各种社会规范得以 正常施行和维护,把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选项C,法律的强制作用体现在制裁和惩罚犯罪。
选项D,法律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动动机的调整来保证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进而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



4.C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5.AC

选项B,制裁违法行为是法律本身的作用。
选项D,110属于司法保护或社会保护,这里属于寻求社会保护。



6.A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7.C

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8.C

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其他是可以通知。



9.A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0.A

不再过于绝对,即使法律也有漏洞,犯罪只能减少无法消灭。制定法律减少未成年人受到的伤害。



11.C

选项A暴力犯罪是指囚杀、抢劫、伤害、强奸等以暴力行为为特征的犯罪。
选项B要防止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主要依靠社会力量,人大是辅助作用。
选项D太绝对,只能减少,不能避免。



12.B

尿床之疾属于隐私。侵犯隐私权。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其中就包括了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13.ABCD最高法未成年法律解释

选项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选项B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选项D,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14.B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要解决的问题是,甲犯了罪、制造了违法事实(法益侵害事实),乙要不要对此负责?现代刑法认为,对此负责的依据是,对于甲制造的违法事实而言,乙具有连带性,亦即乙对甲制造的违法事实具有贡献。这便是所谓的"违法是连带的",亦即在制造违法事实上,二人具有连带责任。但是,在责任阶层,就制造的违法事实而言,谴责谁、不谴责谁,应分别独立评价。这便是所谓的"责任是个别的"。
结论:共同犯罪是指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违法是连带的。


本题中四人合谋加害戊某,表明四人是共同犯罪,在违法性上具有连带性。
(1)甲某、乙某、丙某属于共同实行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即使无法查明具体是谁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也无需查明,三人对死亡结果均需负责。
(2)丁某属于帮助犯,在旁边助威,表明提供了心理性的帮助作用,基于此,其与实行犯制造的结果具有违法上的连带性,对于实行犯的结果也需要负责。所以,四个人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15.ABC

共同犯罪要解决的问题是,甲犯了罪、制造了违法事实(法益侵害事实),乙要不要对此负责?现代刑法认为,对此负责的依据是,对于甲制造的违法事实而言,乙具有连带性,亦即乙对甲制造的违法事实具有贡献。这便是所谓的"违法是连带的",亦即在制造违法事实上,二人具有连带责任。但是,在责任阶层,就制造的违法事实而言,谴责谁、不谴责谁,应分别独立评价。这便是所谓的"责任是个别的"。
结论:共同犯罪是指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违法是连带的。


本题中,在违法阶层,甲、乙共同制造违法事实,也即抢夺被害人的财物,违法具有连带性,甲乙构成违法阶层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在责任阶层,责任是个别的,是独立评价的;由于甲不满16周岁,未达抢夺罪要求的年满16周岁,无法谴责甲,甲最终不负刑事责任;由于乙已满16周岁,能够谴责乙,因此乙应负抢夺罪(帮助犯)的刑事责任。如果问抢夺罪的实行犯在哪里,就是甲,违法阶层的实行犯。
选项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这里的"不构成抢夺罪"是指责任阶层上的犯罪概念,也即甲在责任阶层不构成抢夺罪。
选项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这里的"构成共犯"是指违法阶层的犯罪概念,也即甲乙在违法阶层构成共同犯罪。
选项C,间接正犯要求对被利用人有支配力。乙只是帮助甲,对甲没有支配力,因此乙不构成间接正犯。
选项D,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是,取得控制财物,也即将财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当实行犯甲将包扔给乙后,财物便在共犯人乙的控制之下,甲的抢夺罪就既遂了。当实行犯既遂了,帮助犯便也既遂了,既遂之后不可能再成立中止或未遂。这是因为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而非并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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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一个支持并捉虫: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7、8点一样

答题:1C2AC3B4C5AC6A7B8C9A10A11C12B13ABCD14B15BC
第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三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如果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相同性质并且相互重合的情形,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应该只就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应当区分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根据各共犯的行为及其结果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题 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典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第三,被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债权人多去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
中止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人。构成中止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2)必须自动地停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3)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抢夺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1、抢夺数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抢夺数额在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3、抢夺数额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抢夺公私财物,必须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即数额较大是成立抢夺罪的法定条件。
抢夺罪的既遂、未遂,应以财物是否已经脱离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控制为准。可以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抢夺到手后,对财物占有时间的长短,即使被追赶就丢赃逃逸,也应视为既遂。

🤯好难,我是法盲,谷歌了好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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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1-11 15:42:03 山东|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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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1-11 21:07:41 西班牙|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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