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tuilixy.net/thread-145039-83-1.html 撒钱贴
答案
1.C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或者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违反了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而承担的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社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规定民事责任,刑法规定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与刑法部分重叠承担刑事责任。
2.AC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B
选项A,法理学指出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作用 法律维护一定社会结构的相对 定,使各种社会规范得以 正常施行和维护,把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选项C,法律的强制作用体现在制裁和惩罚犯罪。
选项D,法律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动动机的调整来保证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进而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
4.C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5.AC
选项B,制裁违法行为是法律本身的作用。
选项D,110属于司法保护或社会保护,这里属于寻求社会保护。
6.A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7.C
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8.C
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其他是可以通知。
9.A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0.A
不再过于绝对,即使法律也有漏洞,犯罪只能减少无法消灭。制定法律减少未成年人受到的伤害。
11.C
选项A暴力犯罪是指囚杀、抢劫、伤害、强奸等以暴力行为为特征的犯罪。
选项B要防止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主要依靠社会力量,人大是辅助作用。
选项D太绝对,只能减少,不能避免。
12.B
尿床之疾属于隐私。侵犯隐私权。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其中就包括了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13.ABCD最高法未成年法律解释
选项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选项B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选项D,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14.B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要解决的问题是,甲犯了罪、制造了违法事实(法益侵害事实),乙要不要对此负责?现代刑法认为,对此负责的依据是,对于甲制造的违法事实而言,乙具有连带性,亦即乙对甲制造的违法事实具有贡献。这便是所谓的"违法是连带的",亦即在制造违法事实上,二人具有连带责任。但是,在责任阶层,就制造的违法事实而言,谴责谁、不谴责谁,应分别独立评价。这便是所谓的"责任是个别的"。
结论:共同犯罪是指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违法是连带的。
本题中四人合谋加害戊某,表明四人是共同犯罪,在违法性上具有连带性。
(1)甲某、乙某、丙某属于共同实行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即使无法查明具体是谁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也无需查明,三人对死亡结果均需负责。
(2)丁某属于帮助犯,在旁边助威,表明提供了心理性的帮助作用,基于此,其与实行犯制造的结果具有违法上的连带性,对于实行犯的结果也需要负责。所以,四个人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15.ABC
共同犯罪要解决的问题是,甲犯了罪、制造了违法事实(法益侵害事实),乙要不要对此负责?现代刑法认为,对此负责的依据是,对于甲制造的违法事实而言,乙具有连带性,亦即乙对甲制造的违法事实具有贡献。这便是所谓的"违法是连带的",亦即在制造违法事实上,二人具有连带责任。但是,在责任阶层,就制造的违法事实而言,谴责谁、不谴责谁,应分别独立评价。这便是所谓的"责任是个别的"。
结论:共同犯罪是指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违法是连带的。
本题中,在违法阶层,甲、乙共同制造违法事实,也即抢夺被害人的财物,违法具有连带性,甲乙构成违法阶层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在责任阶层,责任是个别的,是独立评价的;由于甲不满16周岁,未达抢夺罪要求的年满16周岁,无法谴责甲,甲最终不负刑事责任;由于乙已满16周岁,能够谴责乙,因此乙应负抢夺罪(帮助犯)的刑事责任。如果问抢夺罪的实行犯在哪里,就是甲,违法阶层的实行犯。
选项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这里的"不构成抢夺罪"是指责任阶层上的犯罪概念,也即甲在责任阶层不构成抢夺罪。
选项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这里的"构成共犯"是指违法阶层的犯罪概念,也即甲乙在违法阶层构成共同犯罪。
选项C,间接正犯要求对被利用人有支配力。乙只是帮助甲,对甲没有支配力,因此乙不构成间接正犯。
选项D,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是,取得控制财物,也即将财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当实行犯甲将包扔给乙后,财物便在共犯人乙的控制之下,甲的抢夺罪就既遂了。当实行犯既遂了,帮助犯便也既遂了,既遂之后不可能再成立中止或未遂。这是因为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而非并存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