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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法医] 熟人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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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 18:33:27 | 2022-3-2 18:36编辑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际遇
正所谓“防人之心不可无”,这种犯罪类型是非常常见的,一般来说,犯罪人和受害人间存在潜在联系,而这种潜在联系,就是破案的关键所在,它们可以缩小案件的摸排范围,找到破案的突破口。
熟人作案,最为关键的判断思路有以下三个:

1.从犯罪人入室方式判断
2.从现场相关案前痕迹判断
3.从现场相关案后痕迹判断

从犯罪人入室方式判断
室内现场必有进出口,进出口是犯罪人作案过程的第一道屏障,所以犯罪人入室作案,一定会按照最安全、最简洁的逻辑选择进出口,所以,犯罪人选择的进出路线是否隐蔽,是否为一般人所知,常常可以反映出其对现场的熟悉程度,进而可以推断是熟人作案还是生人作案,是内部人员作案还是外部人员作案。
入室方法,无非就两类:和平入室、非和平入室。

和平入室
和平入室的,一般是熟人作案,从统计比率上来看,生人作案较少,和平入室的方法也很多,比如偷钥匙入室、偷配钥匙入室、秘密换锁入室、技术手段开锁入室、趁机溜门入室、敲门伪装身份入室、内外勾结入室等,总之,这种入室很大程度上意味着熟人作案。


非和平入室
非和平入室的,一般是生人作案。非和平入室的手段有破环门窗潜入、跟踪尾随暴力入室等。
也就是说这个思路的关键在于:
——通过对犯罪人进出口的具体寻找和排查,判断其入室类型,从而帮助判断犯罪人和受害人的潜在联系。

从现场相关案前痕迹判断
实际上,犯罪现场经常会留下一些案发之前的关键痕迹,它们可以告诉破案者凶手和被害人的联系,这些痕迹可以是招待客人抽烟的烟盒,也可以是水果、啤酒或者一些娱乐活动(如打牌)等,这些东西如果出现,就可以反映出凶手是以一个收到热情款待的客人身份作案的。

案例:
引用
广东某起灭门案件,一对夫妻及其女儿被杀害于家中,均为菜刀类锐器砍切致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而死,母女被害于先,茶几上有一袋新鲜苹果,饭厅里的茶壶还泡着茶,门锁没有被破坏,经过分析应该是熟人作案,男主人从事的是开出租车,凶手在其出门的时间入室杀死其妻女,最后再将其杀死,对其日程较为清晰,且仇杀可能性较大,最终锁定嫌疑人吴某,为男主人同事,因怀疑其妻与男主人有染而怀恨在心,造下灭门惨案。

从现场相关案后痕迹判断
案后痕迹,最主要的就是尸体处理方式。
由于所害的对象是生活中有联系的熟人,很多还关系较为密切,所以一些凶手会在事后产生愧疚心理,于是在处理尸体时表现出行为痕迹,比如将其脸盖住等。
而另外一种尸体处理行为则为另一种极端,虐尸或者毁尸。

虐尸
在变态心理驱使下发展出的一个基本行为,中心点在于泄愤和寻求满足感,分为主体式泄愤和代偿式泄愤,代偿式泄愤普遍存在于连环杀手当中,而熟人作案,普遍是主体泄愤,较前者而言更加常见。

毁尸
这里的毁尸泛指凶手毁尸、藏尸的行为,内在行为逻辑本质上是保护自己,原因是害怕尸体身份被发现从而直接导致自己被联系到案件中,常言道“藏尸手段千千万,一旦发现就完蛋”,正是此理。

案例:
引用
还是广东地区的一起双尸案,犯罪人将被害人一男一女杀害后,将受害人外生殖器割下,套在一起扔在了马路上,优先于主体泄愤的行为分析来说,犯罪人和女被害人应该有着情感关系,他不仅恨两个被害人,更是鄙视这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性器官的接触,最终证实女被害人是犯罪人的姘夫,而男被害人果然和女被害人有奸情。



某起东北的一起双尸案,因为被害人赵某多天没有上班,最后单位到其住宅敲门不开,报警后才发现父女二人被杀于家中,现场基本情况有:

1.门锁完好,没有遭到破坏
2.客厅沙发上有血迹,侧面有血柱,靠背上有喷溅状血痕
3.坐垫中间没有血迹
4.地面有烟灰(非常完整的扣在地面)
5.尸体旁有一个玻璃烟灰缸,上有血迹
6.门坎上有擦拭痕迹,门框上有血手套印,地面上有穿袜血足迹,脚尖朝内,地面上还有拖把拖地的痕迹
7.门口有一双皮鞋,内底有擦拭血迹
8.门口有一双毛拖鞋,拖鞋一只鞋带上有两滴血迹,另一只有三滴血迹
9.客厅小桌上还有小孩做过的作业本,客厅桌上有香蕉皮
10.赵某致命伤位于脑左后方,四个孔洞型粉碎性骨折,女孩致命伤在左前额,额骨被打穿

熟人作案,理由有三:

1.和平入室
门窗锁完好,犯罪人入室方式可能是叫门或与受害人一起入室,彼此间大概率是熟人

2.进门换了拖鞋
门口有一双拖鞋,拖鞋一只鞋带上有两滴血,另一只上有三滴血,因为受害人死亡,说明拖鞋大概率是作案人行凶时所穿,换鞋动作进一步加大了熟人作案的可能性

3.受害人是坐着的时候被袭击而死的
客厅沙发上有血迹,侧面有血柱,靠背上有喷溅状血痕,结合尸体位置和损伤判断,死者是在沙发上遇袭而亡,这表明遇害前受害人和犯罪人坐在沙发上交谈,进一步加大了熟人作案的可能性


两人作案,理由如下:
1.现场发现地面有穿袜血足迹,门口有一双皮鞋,内底有擦拭血迹,而鞋棒、鞋底都没有血迹
2.现场发现门口有一双毛拖鞋,拖鞋一只鞋带上有两滴血迹,另一只有三滴血迹,内底没有血迹
皮鞋内底有擦拭状血迹,那说明有人用带有血迹的足接触了鞋的内底,很可能是作案人穿袜作案沾带的血迹,然后又接触了鞋内底而形成,然而鞋棒无血迹又说明这个鞋没有出现在杀人现场中心,而是在门口的位置,那就只能有一个解释:
——鞋内底的血迹是犯罪人逃走的时候,因为慌乱紧张而穿错了鞋导致的。
拖鞋鞋带有血迹,说明犯罪人作案时穿的是这个拖鞋,它位于犯罪中心,鞋内底没有血迹,说明在现场时这拖鞋没有离开过他的脚,内底被其足遮掩而没有血迹,而这个拖鞋不可能被另一个袜底有血的作案人所穿,否则拖鞋内底也应该有血。
综上,作案人有两个,其中一个进屋时穿拖鞋,另一个拖鞋穿袜进的室内。


锤类凶器杀人
不能因为烟灰缸上有血迹就先入为主的认为烟灰缸是凶器,原因有三:

1.伤痕鉴定学角度,用烟灰缸将人砸死并造成受害人头骨粉碎性骨折的情况,烟灰缸上会留下很多血和头发,且头部伤痕面积会更大更浅,女孩头部左前侧两处伤,额头一处0.5×0.9平方厘米,额骨被打穿,这种面积非常小的贯穿伤,烟灰缸无法形成

2.痕迹还原学角度,突然拿起烟灰缸行凶,烟灰会洒满地面,而不是非常完整的扣在地上

3.犯罪心理学角度,犯罪人为两人,具有合作关系,预备性犯罪目的非常明显,案前应该有较为充分的准备,因此犯罪工具大概率是自带而不是就地取材,另外,还要满足易于携带不被发现的特点

从死者损伤形态和击打特点来看,凶器满足以下特点:

1.是钝器,不是刀类锐器
2.有一个局部形态是圆形,才可以形成孔洞形损伤
3.有一个局部是尖锐形,才可以形成那个额头一处0.5×0.9平方厘米的额骨贯通伤
4.体积较小,便于携带,杀伤力强

所以推测,它就是一头尖一头圆的——奶头锤


犯罪现场还原
进入现场还原
两个犯罪人,敲门入室,在门口换拖鞋,因为家里只有一双拖鞋了,所以有一个犯罪人穿拖鞋,另一个脱鞋穿袜入室。

行凶过程还原
男受害人在沙发上被袭击致死惨叫,小桌上写作业的小女孩随后跑向已经倒地的父亲,过程中遭到犯罪人迎面打击而亡。

案后处理
杀人后穿袜作案的主犯戴手套用拖把清除地面血迹。

仓皇而逃
逃跑过程两人非常紧张害怕,留下很多证据(如大门门框上的血手套印等),还穿错鞋。

真相
凶手两人主犯是赵某同事,另一人为其兄弟,赵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多年,凶手早已经恼羞成怒,于是以商量事情为由到赵某家中,将其杀死,后将其女儿杀死灭口。
2 | 发表于 2022-3-2 22:53:38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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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3-3 11: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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