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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法医] 浅谈系列杀人案件的侦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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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9 12:39:06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际遇
为了更好地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安全,有必要对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最大的系列杀人案件的侦破现状进行分析,找出侦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例如犯罪信息收集难,涉案范围大,侦查人员专业分析能力不足等,针对这些问题制定相应的侦破方法,例如完善犯罪信息处理系统,高效串并案件等。从而提高系列杀人案件的侦破效率。

关键词:系列杀人; 犯罪心理; 信息收集; 串并案件; 侦破方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的重要社会转型时期,系列杀人案件的发案数量和恶性程度也呈现显著的上升趋势。由于系列杀人案件社会危害性强,对群众安全意识影响大,所以历来是侦查实践打击的重点。虽然我国公安机关对于系列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一直抱着高度重视的态度,但由于在实践侦破过程中缺乏针对性的侦破方法,使得系列杀人案件的侦破一直处于“不破不报”的尬尬局面。所以研究系列杀人案件的特点,制定操作性强的侦破方法,对于提高系列杀人案件的侦破效率、增加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创建和谐社会,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系列杀人案件的概念与特点(一)系列杀人案件的概念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系列杀人案件的概念,并没有统一恒定的标准,以下是国内外学者对系列杀人案件概念的不同观点:

1、国外学者观点

    美国学者意识到了系列杀人案件发生的空间规律性和案犯的情感变化以及在系列杀人案件中存在的某种重复性的杀人模式。

    美国学者Holmes 和 De Burder建议用重复犯罪倾向性评估来代替目前根据犯罪次数进行的定义。他们提出以下列因素作为系列杀人的要件:(1)具有一种重复性的杀人模式;(2)每次杀人事件有一个被害人和一个攻击者;(3)被害人和罪犯之间是陌生人或稍有相识;(4)杀人起源于心理上的原因;(5)缺少一个明显的动机(虽然在外人看来难以理解但确实存在一种内在动机)。

    美国联邦调查局特工约翰·道格拉斯认为系列杀人犯罪是发生在三个或更多独立区域的三起或更多的独立犯罪,且案犯伴随有情感冷却期。

2、国内学者观点

    国内学者比较强调系列杀人案件的同一犯罪主体性以及系列杀人案件客观呈现出的时间间隔性。

国内学者强调的同一犯罪主体,是事后的、静态的、结果意义上的认识。他们认为系列杀人案件是指(1)由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分子实施的、手段相同或相近的两起以上的杀人案件;(2)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一个或一伙人所作的多起杀人案件;(3)呈持续状态的杀人犯罪,这是一种呈特殊形态的杀人犯罪,一般有一定的犯罪周期性、规律性。

此外还有一部分国内学者注意到了系列杀人案件客观呈现出的时间间隔性。他们的观点是系列杀人指(1)犯罪者在一特定期间内(未侦破前),不断地杀害许多无辜者;(2)连续杀人,系指于一段时间内杀害至少3人以上而言,所谓一段时间,意指短则3天,长达数十年而言; (3)指一个特定个人蓄意地、恶意地杀害3名以上受害者,在每次犯案间有明确的时间间隔,而所有过程历经30天以上。

综合国内外学者对系列杀人案件概念的观点,从以侦破此类案件为目的的角度而言,系列杀人案件主要是与孤立的单一杀人个案相对,因此两起相互关联的杀人案件应当被纳入系列杀人案件的范畴,系列杀人是指作案人在一定时期内有间隔地杀害多人的一种严重暴力犯罪。

   (二)系列杀人案件的特点

    就我国目前发生的系列杀人案件进行分析,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1、作案时间的相对稳定性

   作案人在作案前精心策划犯罪计划和选择作案时间,或者是在初次作案后总结得出经验,认为在某一时间段作案容易得手,以及得手后能够安全快速地离开现场,从而在主观意识上形成思维定势,倾向于选择某一特定时间段作案。作案人多在夜晚或凌晨作案,实施杀人犯罪的过程中,常会有被害人的呼喊声厮打声,所以作案人利用人们熟睡听不到声音和在夜间不敢出门“管闲事”的时间作案杀人后作案人身上难免会遗留下血迹和伤痕,选择夜晚,街上行人稀少,夜色昏暗,不易被人发现而能迅速逃鼠此外,夜间警察较少,群众性治安巡逻相对松弛,是治安防范薄弱的时间,作案人利用这些来逃避打击。

   2、作案地点的规律性

   系列杀人案件的发生地点有明显的规律性,作案人形成习惯性思维方式。作案人对问题或事物的分标思考方法和形式的不同,在某些情况下选择什么样的地点,达到什么样的作案目的成为了一种习惯性的思维。作案人选择作案后易于逃跑和易于逃避打击的地点作案。作案人作案多选择在省与省交界她地区与地区交界处和交通沿线处作案这些地区的侵害目标距离城镇中心远,治安防范薄弱,且作案后容易利用便利的交通条件逃窜,达到逃避侦查和打击的目。但无论作案人如何变换作案地点,在分析研究系列杀人案件时要注意各个案发地点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该联系是否与某些事、某条路线、某个地区有关,从中来查找各起杀人案件发案时到过作案地点的人,以及预测犯罪分子下一步可能作案的地点。

   3、作案心理的障碍性

   从系列杀人案件残忍的手段以及异常的心理活动反映出系列杀人案件的作案人有一定的心理障碍。这类作案人的作案心理一般都有一个形成、发展的过程,同时由于不同的生活经历,作案人的心理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特别是当作案人的心理受过伤害时,内心的冲突与幻想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就会形成心理障碍从而爆发在行为上。这类犯罪人有强烈的报复心理,通过系列犯罪的形式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或把犯罪作为一种嗜好,通过系列犯罪来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和平衡。这种病态的障碍心理是作案人实施犯罪的主要内因。

   4、作案对象的特定性

   一起系列杀人案件中通常有多名被害人,而且这些被害人生前、死后的各个方面,如自身条件、背景、致死原因、伤口部位等通常又有着十分惊人的相似之处,因此从被害人的角度考虑,作案人在选择作案对象上具有一定的特定性。作案人在选择侵害对象时,往往将那些能满足自己杀人犯罪和其他不法需求的对象纳入自己侵害的范围。

   5、作案手段的习惯性

   系列杀人案件中,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会使用同一种方法或同一种工具将被害人致死,这是因为他们的作案经验告诉他们使用熟练的方法和得心应手的工具可以更顺利地达到作案目的,所以通常现场上会发现这些系列杀人案件的被害人身上致命伤的位置、伤口、痕迹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例如:作案人入室杀人抢劫时用铁锤破坏门窗入室,有的用特制工具拨开门锁入室,有的挖墙洞入室,反映了他们不同的作案技能。而且就其犯罪心理而言,系列杀人案件中作案人为了能够达到杀人的目的,其杀人的手段、方法一般具有稳定性,因此,导致各被害人损伤的部位、程度、形态、数量、方向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从作案人作案手段的习惯性来分析、研究作案人的作案方法和职业特征,也可从作案工具的所属关系上去发现作案人。 从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包括现场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字迹、血迹、唾液、毛发、精斑、毒物、爆炸物等这些犯罪现场勘验的主要对象也可以反映了犯罪分子人身或其使用的凶器、工具、物品的习惯性。

   6、作案过程的持续性

   系列杀人案件最重要特点就是作案过程的持续性,也是刑侦部门串并工作的主要依据。作案人在持续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也在不断总结犯罪经验,以更充分的达到犯罪目的和逃避打击。在此过程中,一些被其认为是成功的犯罪经验被其在后面的犯罪中继续运用,从而在全案中表现出犯罪过程的持续性。并且他们也会更新和改进杀人犯罪的手段,当他们掌握了更可靠、更安全、更高效的杀人方法时,他们会毫不犹豫地采用新的方法杀人。即使使用的是同一种杀人手段,在有关细节上,犯罪分子也会加以改进,表现出杀人手段和反侦查伎俩的日趋成熟,这也是此类案件在发展过程中一个持续渐进的特征。

二、系列杀人案件的产生原因和发展趋势(一)系列杀人案件的产生原因

1、社会原因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由此带来了层出不穷的社会矛盾,尤其是在新的价值体系的重建过程中,原有的社会基本伦理和道德观念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经济生活的反差,道德规范力量减弱,社会柔性控制水平降低,暴力亚文化的泛滥等问题,引发了心理冲突和行为失范,他们在社会的漏洞中寻找到了生存的空间,并且利用了社会存在的缺陷,或杀人越货,或强奸杀人,或施虐摧残,通过杀人手段满足自己物欲、淫欲和变态心理。很长时间以来,人们的价值观一直处于波动摇摆或模糊不清的状态,人们对社会上的一些基本的行为规则、价值取向的错误认识,比如对金钱的迫切追求,对生命的冷漠轻视,对人格的随意践踏等。以至于出现了权力比生命重要、金钱比人命重要等漠视生命的可怕行径。

2、主观原因

    系列杀人案件的作案人通常有一定的心理障碍,他们作案手段的残忍并且心理活动的异常。这类犯罪人行为异常,有强烈的报复心理,以系列犯罪的形式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或把犯罪作为一种嗜好,以系列犯罪来获得心理上的满足。通常作案人在情感上悲观孤独和抑郁,意志薄弱,并在认识上固执狭隘;其知觉、思维、情感、意志、行为等重要心理过程遭到破坏,出现幻听幻视、妄想思维紊乱、行为怪诞等病态心理,不能像正常人那样与现实的生活环境保持协调一致。而且杀人犯罪的结果满足了病态心理、强化了犯罪动机,导致新的杀人犯罪动机的产生。即犯罪行为的动力定型与犯罪病态心理是互动的,犯罪病态心理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动力定型,而犯罪行为的动力定型又反馈至并加强了犯罪病态心理,这种循环往复的过程就推动了作案人一次次犯罪的实施,进而形成了一系列的杀人案件。

3、客观原因

    目前我国的区域侦查协作机制尚不够健全,表现在上层领导沟通多,基层联系协作不够,案件信息通报较少。此外,邻近地区的刑侦协作格局尚未形成,这些都给系列杀人案的作案人提供了空间条件。案犯常会跨县区或跨省市作案。虽然侦查机关在侦查实践中均意识到,要想有效地串并案件,必须以完整的案件信息库为基础。但是我国现状是各地区的侦查机关之间信息共享严重不足,数据库信息不全。

   并且区域治安有待完善,虽然我国正在布置实施天眼工程,但还是有许多的死角是治安巡逻和监控录像所触及不到的。这些治安的冷僻区域就为系列杀人案件的产生提供了作案场所。

(二)系列杀人案件的发展趋势

1、国外方面

   美国联邦司法部估计(1983),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大约有35名系列杀人犯。但是,霍姆斯和德伯格估计(1988),在美国每年有3500一5000人被系列杀人犯杀害。希基估计,系列杀人的发生率为0.0002%。

   系列杀人犯罪似乎在急剧增长。在美国,据詹金斯(1988)的报道,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期间,仅仅报道了2例系列杀人案件。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己经报道了40多件类似的案件。在英国,据格雷斯维尔和霍林1994年的报道,英国的系列杀人案件发生率平均为4起左右,1982-1991年间有196名被害人死十这类犯罪行为。詹金斯(1988)注意到,1940-1985年间英国的系列杀人案件占所有杀人案件的1.7%;在1973-1983年间,英国的系列杀人案件占所有杀人案件的3.2%。

2、国内方面

观念上:我国公安部门在重大案件上对公众的态度,从最初的设置障碍阻扰案件消息的外传或者“无可奉告”的外交辞令及生硬态度,到及时主动地披露案件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的这种转变应当说是种观念上的进步。

体系上:成立了专门的刑侦部门,培养了大批专业人才来从事系列杀人案件的研究。将系列杀人案件的案例统一入库,以备案件的串并及系列杀人案件特点的归纳总结。已具备了较完备的针对系列杀人案件的处理体系。

三、系列杀人案件侦破中仍存在的问题
(一)犯罪信息难收集,涉案范围大,区域协作差

1、犯罪信息难收集  

    在系列杀人案件的侦破过程中,由于其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其信息收集难度较大。犯罪嫌疑人作为案件信息的产生根源,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这一渠道,将和案件有关的信息传递给被害人以及犯罪现场,完成信息源传递的过程。追本溯源,侦查人员通过被害人以及犯罪现场所采集的信息来索引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但由于系列杀人案件是由多起杀人案件组成,往往具有多个现场以及多个被害人,所以采集来的信息比较零散,很难形成系统化的案件信息体系。

   侦查机关在侦查实践中均意识到,要想有效地串并案件,必须以完整的案件信息库为基础。近年来,我国虽然也完善了相关工作机制,加强了案件信息系统的建设,对命案侦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由于系列杀人案件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都比其他案件大,并且信息管理作为警方将要侦查的案件能否被破案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一般是要做到绝对的信息保密。侦查人员往往过于担心案件信息披露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害怕公开案件情况,害怕使有限的证据失去效力,害怕犯罪嫌疑人会停止作案,使侦查陷入僵局。但是案件信息不公开,就无法让公众了解从而提供相应的有效信息。这种阻断了公众与侦查机关之间信息交流的方式虽然使得案件信息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但也使信息的采集面变得狭窄,信息很难得到印证与扩充。

2、涉案范围大,区域协作差

   系列杀人案件的做案人常会跨县区或跨省市作案,涉案范围大。这就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加强区域侦查协作。目前我国的区域侦查协作机制尚不够健全,表现在上层领导沟通多,基层联系协作不够,案件信息通报较少。此外,邻近地区的刑侦协作格局尚未形成,这些都给系列杀人案的串并增加了难度。

(二)作案人员反侦查能力强

      在系列杀人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进行自我保护往往会对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侦查措施采取较高水平的反侦查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和人们文化知识水平的普遍提高,系列杀人案件的作案方式日趋现代化,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例如:1、制造假象的手段不断翻新。在系列杀人案件中,除了继续使用传统的碎尸、抛尸、掩埋和转移尸体等手段外,还采用了杀人后,或放火焚烧现场,造成火灾事故的假象;或杀人后拧开煤气开关,造成煤气中毒死亡的假象;或杀人后利用电器开关,造成触电伤亡的假象;或杀人后将尸体放进汽车连同汽车一起推下公路或将尸体卧在铁轨上,让火车将尸体轧碎,造成交通事故伤亡的假象等。2、从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化。系列杀人案件的作案人在初次杀人后都是匆忙采取一些反侦查措施,紧急收拾现场,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因而其反侦查手段显得不够周密,甚至笨拙,容易被识破。而在再次作案时,由于具有了一定的经验,犯罪分子在作案前,就设计了种种反侦查方案,预先采取了种种反侦查行为,认为天衣无缝,万无一失后,才实施犯罪。3、利用虚假身份作案,逃避打击。近年来用假姓名、假身份证及其他假证件作案突出,有的犯罪分子甚至女扮男装作案。侦查机关不得不花费很大的精力和很长时间去查清作案人的真实身份。4、犯罪分子利用交通的便利条件,往往跨区域作案,每做一起案件就会逃窜其他区域,是侦查人员对其很难定位。

(三)侦查人员专业分析能力不足

在系列杀人案件的侦查中,除了坚持我国传统的现场分析以外,还应当注重具有针对性的分析方法和思路。

侦查人员的案件分析能力是指侦查人员对于搜集来的原始信息,经过加工整理生产出满足侦查需求的增值情报所具备主观条件和个性心理特征,它是一个综合能力素质系统,包括观察分析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和创造分析能力三个要素。而在系列杀人案件的侦破实践中,侦查人员受传统办案模式的影响,往往形成了固定的案件分析模式,很难突破一般案件的逻辑推理思路,更不用说培养具有针对性的创造分析能力了。

四、系列杀人案件的侦破措施(一) 建立完善的犯罪信息处理系统

要提高系列杀人案件的侦破效率就必须处理好犯罪信息系统。加强对现场勘查中犯罪信息的综合运用,提高现场勘查质量,保证犯罪现场信息来源的基础;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各种渠道综合分析现场犯罪信息,从而发现多种犯罪信息和信息的多方面特征;加强现场勘查后期信息的科学管理,组建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网络。

1、提高系列杀人案件现场勘查质量,是保证犯罪现场信息来源的基础,是综合运用犯罪信息的物质保证。

    目前,在系列杀人案件现场勘查过程中只看重指纹、足迹、尸体,而轻视其它痕迹物证的倾向比较严重,即使注意了现场痕迹的利用,也只是单一利用,未对犯罪信息进行综合运用。一些技术员到达现场后忙于尸体拍照和寻找足迹、指纹,一旦有所收获就认为万事大吉,草草收兵,而没有注意研究现场的综合状况,不能从中全面发掘、获取到更多有用的犯罪信息,造成案件无法及时侦破。事实上,在系列杀人案件的现场中,作案人往往容易留下相似的痕迹物证,可以提取到其他个案现场有时得不到的痕迹物证。通过对犯罪信息资料的查询、并串,可以连带侦破一系列案件。对已被破坏的现场,通过全面、认真细致的勘查,仍可发现犯罪分了留下的蛛丝马迹。侦查人员要对现场各类遗留物和痕迹进行立体化、综合性的分析利用,从中学会从犯罪现场发掘犯罪信息,完成对犯罪现场的整体重建。

2、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各种渠道综合分析现场犯罪信息,从而发现多种犯罪信息和信息的多方面特征。

    犯罪信息是以痕迹物证为载体的客观存在,是具有多样性的可知物。信息离不开物质载体,侦查人员就可以从物质载体的各种变化中认识和得到信息,根据各种痕迹物证分析出潜在的各种犯罪信息。例如在对系列杀人案件现场分析中,指尸体遗留的位置,案犯所使用的凶器痕迹的形成特点,犯罪地点的选择,现场遗留物的发现等现场信息的分析,不仅能使检验结论更加准确,而且还可以分析作案时间、作案工具、侵害人的特征以及作案人的性别、身高、年龄、体态、职业特点、犯罪心理,惯用手法等,从而给犯罪分了进行准确画像,为案件侦破提供明确具体的线索。 此外,刑事技术工作应该博采众长,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保持密切的联系,与各学科的专家组成网络,学会运用多种渠道,运用最先进的技术手段对付最猖狂的系列杀人犯罪。

3、加强现场勘查后期信息的科学管理,组建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网络,是综合运用犯罪信息的重要手段。

    通过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可以建立系列杀人案件的现场犯罪信息档案数据库,供计算机信息查询和分析,如失踪人口归类、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其他类痕迹的管理和查询,以及现场分析意见、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现场图(各类平面、剖面、立体、透视图)、痕迹物证照片、辅助分析比对痕迹等信息的管理和查询。通过网络技术,建立起上下贯通的现场犯罪信息的信息网络,并延伸到基层单位,使网络中的任何一个工作站都能上网快速传输文本、指纹和照片等图像信息,查询犯罪信息数据,使现场勘查获取的各类信息真正达到信息资源的快速沟通和高效率的共享使用。

4、科学合理的管理信息,对外有选择性的公布信息,将侦查机关与公众信息交流的这条路有效的利用起来,而不是百般的规避,让信息原地不动甚至贬值。

(二) 分析案犯心理,高效串并案件

1、分析系列杀人案件中作案人的犯罪心理

系列杀人案件中作案人对于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的选择都有一定的习惯性或者说呈现一定的规律,这是由于作案人在多次犯罪后形成思维定势,认为在这样的时间、这样的环境、选择这样的对象、运用这样的手段可以轻易地完成犯罪目的而增加不被抓获的可能。在作案人连续地实施犯罪行为时,其性格特征、兴趣爱好会在实施犯罪时进一步地表现出来。作案人所特有的犯罪心理会表现在其犯罪所侵害的对象的选择上、犯罪现场变化情况及现场变化特点、被害人的致死伤特点、现场痕迹物品之间的关系、作案时间、空间的选择、作案的知识、经验、技术特征、作案工具、手段、方式等一切与犯罪行为活动有关的因素。通过对这些现象和信息的分析来推断出作案人的犯罪心理特征,缩小侦查人员的排查范围,帮助侦查破案。重视运用犯罪心理画像技术进行分析:犯罪心理画像可以提供大量的关于犯罪人特征的描述,包括可能的年龄、性别、社会经济地位、居住情况、交通方式、受教育水平、婚姻状况、工作背景、特殊的犯罪记录、精神病史、服役情况、身体特征、习惯、组织水平、犯罪前行为、犯罪后行为以及存在共犯的可能性。

2、高效串并案件

     并案侦查是系列杀人案件侦查的总体思路,由于大部分系列杀人案件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因此并案侦查可以说是系列杀人案件侦查的总体思路。准确的并案条件是并案侦查的基础。在并案侦查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偶然因素的存在、不确定因素的交织,会引起并案盲点和并案假象的问题,造成此种现象的常见原因有:作案手段的变化引起犯罪现场现象的变化;不同犯罪现场上痕迹物证、现场现象的不同引起并案依据的不确定性;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行为或伪装;案情分析的局限性、侦查机制方面的原因等。此外,相当比例的系列杀人案件,是由恶性较低的其他类案件逐步发展而来或彼此相交叠的。这些案件由于被害人的幸存,对案犯的刻画也就相对准确,线索也更加丰富。因此,我们在串并工作中,要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将可疑的其他性质案件划人串并工作范围,从而扩大线索的来源。

    充分利用侦查人员的集体智慧,针对系列杀人案件的特点,同时实施多种侦查措施传统侦查破案手段“从案到人”与刑侦改革后提出的新的侦破手段“从人到案”可以结合起来运用。系列杀人案件在时间、地点上往往有一定的规律性,利用其规律,传统的蹲坑守候不失为一种好的侦破方法。系列杀人案件的作案人多为有前科的人员,从分析犯罪情报资料查对指纹档案入手也是很必要的途径。

    对一定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的杀人案件作案人的行为特征、个性特征进行分析,找出相同的特征,据此进行串并案认定。包括行为特征串并法是对杀害对象、作案时间、地点、杀人手段等犯罪行为进行分析比较以发现共同点的方法;外在特征串法并是对犯罪分子的性别、身高、体态、衣着、相貌、口音、习惯动作、携带物品等进行分析比较以发现共同点的方法;心理特征串并法是通过犯罪心理画像的方法,揭示犯罪分子的思维方式、犯罪动机、情感缘由和性格特点,以发现其中相似或相同的心理特征,为串并案认定提供佐证的方法。通过这种软件串并法在没有可以进行同一认定或种类认定的痕迹物证等硬件条件的情况下,从犯罪分子的行为特征、外在特征、心理特征和被害人特征等方面进行异同的比较,分析确定能否串并案件。在失踪人口被害的案件中,失踪人口自身的特征和整个失踪过程的各种特征本身就是串并案件的重要依据。如失踪人口的年龄、职业(身份)、爱好、特长、生活作风、经济条件、失踪的时间、地点(场所)、同时失踪的人或物等等。

   以不同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的检验鉴定结论为依据进行串并案的方法。即以不同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为具体工作对象,通过特征对照、特征重叠、特征接合或测量检验等方法进行同一认定或种类认定,为两起或几起杀人案件是否由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分子所为提供科学依据的串并案方法。依据是案件的特点串并案件,以系列杀人案件的各个特征指标作为串并系列杀人案件的重要依据。

   加强与公安系统内部的痕迹检验部门、法医部门和技侦部门之间的配合,并且借助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等社会上其他专业技术部门的科技资源。从而提高刑侦部门对犯罪活动的打击能力。在侦破系列杀人案件的实践中首先由各个属地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组成的信息采集单元。对本地区杀人案件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并根据信息研判单元制订的信息上报标准将信息加以规范后上报,在信息研判单元的组织指导下,对确定系列杀人案件和疑似系列杀人案件进行侦查。其次是由较高级别公安机关专设的信息研判单元。对信息采集单元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研究判断,并从中发现系列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将案件信息交由信息检核单元进行核对认定,并收集核对的结果;将分析的结果和核对的结论反馈于信息采集单元开展工作,对于跨地区的案件,还要负责有关属地公安机关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分析掌握的案件规律向有关属地公安机关发出预警。最后是由痕迹检验部门、法医部门、技侦部门和系统外的专业技术部门组成的信息检核单元。进行案件串并,进而认定系列杀人案件,并将情况反馈。  (三) 提高侦查人员专业分析能力

    侦查人员根据被害人、目击人陈述,案件的侵害对象,案犯特征、人数、作案手段、发案时间、发案地域以及其他案件规律,通过主观分析加工而进行的串并。能否敏锐、准确地对类似案件进行软件串并,取决于侦查指挥员的责任心和经验积累,是一名侦查人员业务素质的直接体现。而对于系列杀人案件破案前大量的隐案、漏案,说明了侦查人员的专业分析能力还有待加强,必须进行针对性的提高。刑侦部门尤其是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刑事犯罪的形势和组织好对每一起杀人案件个案的分析研究工作,集思广益,充分发挥每一个侦查人员的聪明才智。

    侦查人员对于系列杀人案件现场应当建立一个多维分析的侦查模式:1、换位思考。对案件受害者的研究:在传统的侦查思路中,当犯罪案件发生后,侦查员首先会考虑作案人的特征,进而梳理侦查思路。在系列杀人案件中,除以上角度进行分析外,侦查员尤其要注意变换角度进行思考(受害者为什么会被害?为什么会成为作案人侵害的对象?也就是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待整个案件。要观察分析案件中的被害人,从而建立起受害者、犯罪现场、作案人三者之间的联系。)2、心理分析。系列案件中的侦查人员必须尽力建立受害者的尸体、现场遗留证据与犯罪现场的联系。3、横向搜索。未破案件现场信息与本案有无关联:刑事侦查活动的全过程,就是侦查信息的收集、提取、存储、分析、综合、传递、发散、反馈的过程。对案件信息的思考不仅限于单一的、线性的、逻辑的、平面的、纵向的思维活动,而且要扩充到多层次、多侧面、宽领域、全方位、横向的深化思考。4、顺向思维。下一个作案目标会在哪里:侦查中的顺向思维,是指从事物的现在状态,分析推测事物未来发展状态的思维方式和过程。善用顺向思维,为正确判断犯罪分子的去向和行踪,布控、追踪、抓捕罪犯打下基础。

    系列杀人案件的侦查人员应该建立专业针对性强的思维分析模式。1、重视首尾案件的分析,系列案件的尾案由于距当前侦查最近,能较好地反映犯罪人近期的情况,可以作为及时调整侦查方向的直接依据。2、通过分析与系列犯罪相关联的一系列的地点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最可能的居住区域。3、系列杀人案犯在诱骗被害人的手法、选择犯罪工具、选择被害人类型、实施杀人计划等方面,往往会形成一定的模式,侦查人员应认真分析案件,找出其中的犯罪模式,推进侦查。

    提高侦查人员的情报分析能力。1、观察分析的能力:观察是通过感觉器官或借助某些科学仪器,配合以积极的思维活动感受和认识事物现象的方法。有效地进行观察,坚持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深入性原则。2、逻辑推理的能力:分析事物时,摆脱事物的自然行程,以理论的形式揭示事物发展规律,它以事物的结构联系为依据,撇开偶然因素,直接探寻事物本质。3、创造分析的能力:将搜集来的零散的、无序的信息重新组合生产出增值情报。

    侦查情报分析人员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自身的分析经验对情报进行分析。同时,情报分析人员应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分析,加强创新研究,开创情报分析的新方法、新思路,丰富和完善情报分析理论。

五、结语:   进一步加强系列杀人案件的案件特点分析和具体的侦破方法的探究是提高此类案件侦破效率的有效方式,只有认真总结系列杀人案件所具有的特征,才能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侦破措施,增加侦破此类案件的经验,将打击、预防系列杀人案件的斗争进行到底。
1 | 发表于 2021-9-29 12:4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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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表于 2021-9-29 21:12:10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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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10-1 17:51:31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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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12-2 20:19:44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
| 发表于 2022-1-7 11:20:13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型期啊
| 发表于 2022-1-25 08:51:19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际遇
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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