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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习] 一周法律专栏(8.2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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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8 10:26:54 | 2020-8-28 10:33编辑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际遇
开一个法律板块的新坑,会尽力更新,还望多多支持

本周8月24日~8月30日,首先最牵动人心的,当属“永州17岁少女遭52岁老汉猥亵,男同学阻止致其受伤被刑事拘留”,下面我来详细介绍一下案情经过。

今年6月1日,湖南永州一17岁女生李爱(化名)在商场被一52岁男子用肘部袭击胸部,同行男同学胡林(化名)在控制袭胸男子时致其受伤,于8月21日被永州冷水滩区公安分局予以刑事拘留,目前在看守所,而当事人了解到袭胸男子可能被下达行政拘留通知书。(原引:猛犸新闻'东方日报)

本案主要争执观点如下:
1.男同学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不构成,因为在中年男子袭胸之后,对于他人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无法满足“正当防卫”的要件,所以,男同学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2.如果猥亵男的轻伤系男同学造成,本案认定故意伤害罪是否妥当?

不妥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我们知道,在公共场合袭胸,可以算作猥亵行为,但猥亵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并非犯罪行为。
既然如此,那男同学的行为符合《刑诉》的相关要求吗?是符合的,在我国大陆法系中,民众对于区分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要求不是很高,当某一违法行为,在大多数民众看来是犯罪行为时,那依据刑诉八十四条,可以立即扭送公检法单位。

3.即使符合刑诉八十四条,但扭送过程中造成轻伤一级,是否过当?

不构成过当。
男同学制服猥亵中年男的行为中,男同学只踢了其一脚,构成故意伤害的动机并不明显,并且法律上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但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进行赔偿。

根据人民日报报道:对近日网民关注的“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该局高度重视,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

希望案件能向民众期盼的方向发展!

资料参考:
“猛犸新闻、东方日报、人民日报”
“知乎呆呆布鲁呆、逻格斯等
用户发言”
“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华律网’过失致人轻伤是否构成犯罪’ ”
“哔哩哔哩up主罗翔教授”

另一个关于“入住酒店被偷拍如何维权
自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对民众民事权利不断加强。

“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隐私权,针对实践中隐私权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我国民法典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隐私权作出了专门规定。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我国民法典首次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宣示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明确了隐私权的内涵,并列举了侵害隐私权的具体表现。这些关于隐私的条文为隐私保护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持。如果去酒店发现被偷拍,可以直接以此为依据诉其侵权要求赔偿。”(光明日报)

“对于侵犯隐私权情况严重的,应当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比如:偷拍偷录的内容中涉及公民的身份证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身份、户籍所在地等信息并加以出售导致泄露,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如果嫌疑人偷录的视频中包括性爱视频,并且将其传播出去,可能还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光明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参考资料: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
“搜狗法律法条”
| 发表于 2020-8-28 10: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张三直呼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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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8-28 11:15:14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活,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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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8-28 16:27:00 | 来自小霸王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际遇
啊,好棒
| 发表于 2020-8-28 16:28:20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行男同学是男友么?如果是的话那个大叔也太胆子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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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8-28 23:51:00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好,这样的百科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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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表于 2020-8-29 08:53:52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拘留?有点不太理解,属于刑事处罚的是拘役,拘留属行政处罚。楼主可以解释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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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8-29 23:09:08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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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8-30 10:22:20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际遇
这个可以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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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9-4 20:57:35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际遇
给楼主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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