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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的一些小知识(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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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法医]
法医的一些小知识(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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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5 22: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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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
2. 现场勘验(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发生犯罪、事故、发现尸体或遗留犯罪痕迹的地点通称为现场。为了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查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行为而在现场实施的一系列侦查行为称为现场勘验,一般由侦查员、法医、痕迹员等合作完成。
3. 法医学物证(material evidence)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能够证实犯罪的物品和痕迹称为物证。包括与人体有关的生物学材料,一类是人体的构成成分,例如血液、毛发、指甲、骨骼、牙齿、组织脏器等;另一类是人体的分泌物、排泄物、例如唾液、精斑、鼻涕、呕吐物、粪便、尿液等。是重要的客观证据。
4. 物证检验:应用物理、化学、血清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等方法对物证进行检查,确定其性质、种属及个人特征等即为物证检验。
5. 书证检验: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文字资料称为书证。通过对文字资料内容进行的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科学的论证、答复委托机关所提出的问题为书证检验。
6. 鉴定:接受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委托,对交付的有关资料,依据专门的知识与技能进行检验、认定,就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并以鉴定书的形式报告委托机关的过程称为鉴定。
7. 鉴定人:被指派、聘请、委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专门人员。从事法医学鉴定的专门人才称为法医鉴定人。在有些情况下,专业性比较强的鉴定问题,或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下,也可委托具有一定法医学知识的医师进行检验鉴定,乘坐医师鉴定人。
8. 宋慈:南宋人,著有《洗冤集录》,为中国古代法医学的代表作,出版于1247年;该书是一部广泛总结尸体外表检验的书籍,对于尸体现象、窒息、损伤、中毒、现场勘验和尸体检查等各方面都有比较科学的记载,早于欧洲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的诞生,在世界法医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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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6 08: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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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际遇
谢谢楼主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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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8 22: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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