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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法医] 简述犯罪剖绘之“两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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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16: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载自: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创始人为美国联邦调查局(FBI)行为科学调查研究部(ISU)的负责人约翰·道格拉斯,“两分法”是直至现在联邦调查局都在使用的主要犯罪剖绘方法,也是目前主流的犯罪剖绘方法之一。

“两分法”是指在剖绘暴力犯罪案件伊始,剖绘专家会先将案件及犯罪人分为“有条理型”(Organized,亦称“有计划型”或“有组织型”)与“无条理型”(Disorganized,亦称“无计划型”或“无组织型”),而后针对不同的类型参照已制定的标准进行犯罪剖绘的一种剖绘方法。

在暴力杀人案件中,ISU认为有条理型与无条理型犯罪人在许多特征上是明显不同的:

有条理型犯罪人:
1、智商通常高于平均水平;
2、有社会交际能力;
3、很可能从事技术性工作;
4、有比较正常的生理性功能;
5、在兄弟姐妹中排行比较靠前(年长);
6、父亲的职业相对稳定;
7、儿童时期接受的家庭教育反复无常;
8、实施犯罪行为时能够控制自己的情绪;
9、饮用酒精饮料后可能实施犯罪行为;
10、有积蓄以久的情感与环境压力,并且一触即发;
11、与家人或其他人同住;
12、拥有便利的交通工具并具备良好的机动性,通常不存在会影响其行动的生理缺陷或残疾;
13、对媒体的犯罪报导有兴趣并希望与其进行某种安全的接触沟通;
14、实施犯罪后可能改变工作或离开作案区域。

无条理型犯罪人:
1、智商通常低于平均水平;
2、无社会交际能力;
3、通常从事非技术性工作;
4、有严重的性功能障碍或无性能力;
5、在兄弟姐妹中排行比较靠后(年幼);
6、父亲的职业不稳定;
7、儿童时期接受的家庭教育非常严厉;
8、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会感到焦虑不安;
9、很少饮用酒精类饮料;
10、情感与环境压力很小;
11、独自居住;
12、在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现场附近居住或工作;
13、通常情况下对媒体的犯罪报导没有兴趣,也无意与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沟通;
14、实施犯罪后可能会发生行为上的重大改变。

当然,这并不是说只要是某个犯罪人一但被归纳为其中一种形态,其特征就会完全、彻底地符合上述标准,而是说,被划分出来的犯罪人绝大部分特征都会与这一标准相吻合。“两分法”作为一种便捷的、建立在庞大而精确的类型案件总结与归纳基础之上的犯罪剖绘方法是非常先进的(即使在今天看来),但是,要正确运用“两分法”,必须能够把握“一个关键”与“一种特例”。

“一个关键”指的就是关键在于如何区分犯罪人是有条理型还是无条理型,ISU对这种关键的区分方法一直闭口不谈,除了学术上的独占与保持理论的神秘性这种普遍认同的原因以外,我们认为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各个具体案件的区分方式应当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而不会是一种教条式的理论,关于这一点,我们今后会在个案剖绘中向大家具体分析----如何区分犯罪人的类型,这是正确适用“两分法”的前提。

“一种特例”指的就是并非所有的犯罪人都是非有条理型即无条理型,事实上,在约翰·道格拉斯退休前,ISU也不得不承认并引入第三种介于两种类型之间的第三种类型----“混合型”。有这样一种犯罪人,他们很可能在日常生活、客观物质条件以及家庭状况等方面符合有条理型犯罪人的特征,但是在其作案时却呈现出一种无条理型的犯罪特征;或是在一起案件的犯罪实施中表现出有条理型特征,而在下一起案件中则成为了无条理型犯罪人。这并不以为着本文所述的两分规则就失去了意义,而是提醒大家在运用“两分法”的过程中绝不能单纯地死搬教条,要谨慎地审查证据,才能对犯罪人作出尽可能接近事实的剖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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