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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谜题] 天才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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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22:15:40
天才和亿休禅师发生了口角,天才打了亿休禅师胸口一拳致亿休禅师受伤,法院判决天才付亿休禅师医药费,天才狡辩说:“我打了亿休禅师一拳,根据牛顿第三定律。亿休禅师对我也有相同大小的力,所以禅师并不吃亏。
       那么,这一事件判断的依据在哪儿?
发表于 2008-12-5 22:51:00
飘过    好冷    你们继续
发表于 2008-12-5 23:00:15
跟据资料.......
牛顿第三定律(又叫作用和反作用力定律或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定律)的内容是,两个物体之间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总是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作用在一条直线上。当施加外力于一件物体时(为之作用力),物体亦必然会产生出另一种大小相等的力(为之反作用力),但施力方向不同。

就是说天才向亿休禅师施加一个作用力,那么亿休禅师便会向天才 施加一个反作用力。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大小相等,但方向相反。

不过我认为亿休禅师已经吃亏了,被打的肯定痛过打人的...真可怜.............

[ 本帖最后由 幽灵探 于 2008-12-5 23:10 编辑 ]
发表于 2008-12-5 23:21:26

这因该不关牛顿第三定律的事把
这里天才的作用力比亿休禅师的反作用力更为大?
应该说天才打的那拳有力和冲力2者。可以说天才的拳头硬度强还是亿休禅师胸口的反力大。。。。
不过打人就是不对。。。话说和尚的胸口反力比作用力更大- -||
不过和尚反伤了,也算是防御的一种!!
发表于 2008-12-6 09:46:26
主动方是天才啊```````````````````
发表于 2008-12-6 10:24:47

考法律知识?

贫僧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贫僧还会用Chinese ability保护自己免受伤害!

一、概念与构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 (未遂)定罪量刑。
发表于 2008-12-6 11:18:48
没理搅三分[:tl22:]
发表于 2008-12-6 12:07:43
天才打亿休禅师是受力的是手,而天才打亿休禅师一拳是在胸口,受力的是胸口,是要害更加容易伤害,
发表于 2008-12-6 18:31:07
主要跟主动方和受伤方有关...
你用如果天才用胸口撞了和尚拳头一下...和尚拳头骨折...
也是天才赔钱...
天才打了和尚胸口一拳..要是天才骨折.和尚是不用赔钱的...
发表于 2008-12-6 19:53:44
个人认为天才和和尚俩人受到的力的大小一样,但是力的作用效果不同,一个作用在拳头上,一个作用在胸口上,当然拳头所能承受的力要大些,所以天才得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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