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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法医] 福尔摩斯时期的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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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16:27:52
福尔摩斯时期的法医学
       
个体识别
(1、贝蒂荣法则——人体测定法; 2、指纹鉴定法; 3、指纹鉴定法的分类)
1、贝蒂荣法则——人体测定法
1879年以前,只有寥寥可数的几个人试图从社会学、生物学和心理学几方面阐明犯罪的根源,其中比利时的阿道夫•凯特勒试图统计出最近几十年的刑事案件总数和犯罪分子在总人口中所占的百分比。意大利精神病学家切萨利•龙勃罗梭研究了罪犯生理学和心理学。他在精神病院和一些监狱测量了许多罪犯的颅骨之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每个罪犯的颅骨结构都有某种畸形表现,这些畸形结构使罪犯比别人在更大程度上接近于动物。他断言,罪犯是返祖现象的产物,或者说是人类历史的一种回归,罪犯是天生的。
法国警察部门的档案室用卡片对案犯作登记,每个案犯一张,卡片上记载着案犯的姓名、判刑次数以及外貌特征等。档案室里的卡片后来增加到将近 500万张,但其数字仍在不断地增加。布鲁塞尔有一所监狱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就开始对囚犯进行照相登记,巴黎警察厅积累了8万张囚犯的照片。如此大的数量,使查找案犯变的非常困难。
1879年10月,巴黎警察厅一局的录事阿尔方斯•贝蒂荣推动法医的刑事侦查学向前迈进了一步,当年他26岁。贝蒂荣给总监的报告援引“凯特勒定律”,把成年人的骨骼的尺码视为终身不变。他断言,如果说人身高等同的几率为4:1的话,那么身高再加上一项,例如齐腰的高度,等同的几率就降到16: 1,如果进行11个项目的测量,都一样的两个人的机会是4191304:1,要是测量项目增加到14项,这种机会便下降到286435456:1。他提到的测量项目很多,除身高外,还有头的长宽度,手指、前臂、脚掌的长度等等。
1883年,贝蒂荣的人体测量法取得了成功,他鉴别出几十名使用假名的囚犯。他仍不满足,开始研究他测量过的囚犯的照片。1885年,贝蒂荣被提拔为辨真局局长。他要求将照相室划归他管辖,他给囚犯拍出正、侧位照片并马上附在经过测量而填写的卡片上,并在卡片上添加“对罪犯的词语描述”,这种描述格式是他经过长期研究才制定出来的,叫做“话语肖像法”。它和照片合在一起,能精确地把囚犯外貌描绘出来,这是以前任何警察从未得到过的东西,头部任何可见的特征都已被赋予准确的定义,每个定义均以一个字母表示,而若干个字母拼成一组便构成一个表示式,即各项特征的总和。话语肖像法很快被法国警察部门采用了。1892年,无政府主义者企图炸死法院院长案中,使用化名的罪犯因为曾有“前科”备案,其身份被贝蒂荣鉴定,此事迹在各国传颂开来。
2、指纹鉴定法
1877年,印度胡格利区首府胡格利镇,英国殖民政府的职员威廉•赫谢尔研究一种新的个人识别方法——指纹。在十九年的工作中,赫谢尔以囚犯试验,发薪时试用,他得出于一个结论:指纹无论经过多少年都会保持不变,这是每个人终身如一的一项特征。根据这项特征,任何时候都可以准确地辨认出任何人,即使这个人死了。他认为将此法普遍推广使用,定可杜绝鉴别工作中一切弄虚作假行为。
赫谢尔意识到这项发现的前途,在英国,如果案犯改换姓名,警方就无法准确无误地确定该犯是否有过前科,就是照片也不保险。可惜的是,孟加拉监狱总监把他的建议当成了胡思乱想。
1879年至1880年,日本东京筑地医院的一位荷兰籍医生享利•福尔兹收集了大量指纹,并对它们作了研究。他从未听说过赫谢尔这个人,也未听说过他在印度搞的那些实验,起因是日本的一些瓦器碎片上的手印引起他的兴趣,还听说中国人和日本人早就懂得指纹的特性。起初他感兴趣的只是人种问题,后来他又研究指纹的遗传性问题。一个盗窃案触发了福尔兹的灵感,一个盗贼在墙上留下沾了烟灰的清晰手印,但与警察抓的人手印不同,他认为抓错人了,结果证实他是对的。第二次盗窃案是大一个酒杯外表面发现一个手掌印迹,使他懂得手上即使没有沾上什么东西也会在物体表现留下印痕,因为汗腺含有油脂。他把酒杯上的指纹比对后发现与一个佣人的完全一样,此案告破。他将全部研究情况和所得出的结论寄给了英国《自然》杂志社,该杂志于1880年10月发表了此信。(威廉•赫谢尔看到后要和享利•福尔兹争发明优先权)
         1888年,柏林兽医威廉•埃贝尔博士已经给普鲁士内政部递上一份呈文,他得出结论:根据作案现场上留下的掌印和指印可以鉴定出作案者,他还随呈文附送一盒提取指纹的工具,他还说用碘酒蒸汽处理指纹可将其清晰固定。
英国人弗朗西斯•哥尔登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便开始研究人的身心特征和能力的遗传问题,为此,1884年,他在伦敦国际博览会设了一个展室,给愿意尝试的参观者测量臂长、身高、腰下长度、体重、臂力、反应速度、肺活量、辨色能力、视力和听力等,后来在伦敦开办了这类测试的常设性实验室,他被誉为英国最杰出的“人体测量专家”。1885年,哥尔登在巴黎亲耳聆听贝蒂荣的介绍,他不局限于贝蒂荣的发明,自已也研究辨真问题,他认为还有一种辨真方法,即指纹鉴定法,此方法当时未受重视。1888年,哥尔登首先想弄清楚指纹是否真的终身不变,他在实验室中专设一名助手提取参观者的指纹。3年后,哥尔登整理出一份比赫谢尔的指纹图集还要浩繁的图集。他对指纹的重样率作了计算,结果是:每4个人中有1个人1个手指的指纹与另1个人1个手指的指纹相同,如按10个手指计算,则640亿人中才有1个人的10指指纹与别1个人重样。就全球总人口来说,便没有任何两个人的10指指纹是完全相同的。
哥尔登认识到必须创立一套对指纹进行登记和分类编目的方法才能代替贝蒂荣法则来进行同一认定。在查阅史料的过程中,他发现早有许多人研究过指纹分类问题。1823年,布拉格一位捷克籍生理学家和病理学教授约翰•普尔基尼叶在其《关于人类皮肤与生理学的研究问题》一文中对指纹分类进行尝试。经过无数次观察,哥尔登确信:指纹有四种基本类型,其它类型是从这四种派生出来的。依据四种基本类型制定一套指纹登记方法,如果取全十个手指,则会有1, 048,570种组合,如此,指纹整理分类问题得以解决。1891年他给《自然》杂志写了一份报告,1892年,他撰写一本关于指纹比对法作为一种鉴定方法的书,书名就是《指纹》,但后来他发现此分类方法存在重大缺陷。
3、指纹鉴定法的分类
1891年7月,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拉普拉塔警察局的局长给了职员胡安•武塞蒂奇一摞从巴黎弄来的专谈贝蒂荣法则的杂志,让他组建一个人体测量处,并送给他一份5月2日的法国《科学评论报》,上头有关于哥尔登在英国研究指纹的报道。在建立小型人体测量处的同时,报纸上关于指纹的文章吸引了他。经过试验,一年后,他已经对“指纹实际登记和分类的原则”有了明确的见解,并在卡片数量增加后出现了哥尔登所遇到的困难。通过努力,武塞蒂奇找到了一些新的分类方法。在一个女人杀死自已两个孩子并污陷他人的案件中,女人留在木门上的拇指指纹成了破案的关键。他在自费出版的《人体测定法与指纹法概论》中论证了指纹法的优越性,但是警方领导人禁止他研究指纹。他又自费出了第二本书《同一认定方法》,以致因受到“把人体测定法扔了”指责而差点被解雇。1894 年,指纹鉴定法的优越性明若观火,任何人无法拒不承认。1896年,布宜诺斯艾利斯省警察机关废止贝蒂荣法则,而代之以指纹鉴定法,使阿根廷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警察部门采用指纹鉴定方法的国家。武塞蒂奇看到其它一些前景,其一是用指纹法对全国人口进行普查登记,这种登记有利于侦破案件,对各类惨祸中的受害者或不幸事故中的受害者进行个人识别。
1893年,孟加拉警察局总监爱德华•亨利得到了一本哥尔登的《指纹》一书。1894年,亨利回伦敦拜访年逾古稀的哥尔登,哥尔登把自已的工作毫无保留地向他作了介绍,他在返回加尔各答的火车上突发灵感,想到了解决指纹登记问题又不太费事查找的方法。1897年,英驻印总督废除了贝蒂荣法则,在英属印度全境推行指纹鉴定法。1900年,亨利的报告在伦敦引起了轰动,同年11月英国废止贝蒂荣法则,开始全盘推行指纹鉴定法。亨利并不认为指纹法在英国大获全胜,他必须再取得一些能让法庭承认从而广大公众了解的成绩。随后的一些案件证明了指纹鉴定法的可靠性,1905年,在“德普特福杀人犯”案中,指纹第一次成为人命案的罪证。此后,整个欧洲开始抛弃人体测定法,只有法国和贝蒂荣本人从民族主义出发拼命捍卫人体测定法。1911年8月22日,罗浮宫卡雷厅中一件举世闻名的珍品——《蒙娜丽莎》肖像画被盗案,现场虽有手印却历时两年多无法破案,对贝蒂荣法则是最大的打击。1914年,贝蒂荣去世,把他的测定法也带进了棺材,在整个欧洲,指纹鉴定法取代了人体测定法成为警方的鉴定方法。
法医学的各个发展阶段
(1、发展初期; 2、大案推波助澜; 3、血的鉴别; 4、窒息和溺死)
1、发展初期
回顾西方法医学早期发展史,其景象是非常可怜的,直到二十世纪初国家医学所教授的一切还渗透着企图借肋于理论而不是实验来解决问题的意图。
十七到十八世纪之交,意大利人莫尔伽尼开始解剖尸体和研究各种器官的病理变化,他为病理学即关于器官因疾病发生病变的科学奠定了基础。但是病理学真正达到繁荣的时代还是十九世纪下半叶。因为直到十九世纪,显微镜、显微解剖学时代才真正开始,才发现细胞是人体及一切有机体的最小微粒。利用染色方法使不可见之物成为可见之物,才能在显微镜下考察人体组织微粒的显微组织学以及显微病理学的时代,也是直到十九世纪才真正开始。
十九世纪上半叶,试图将自然科学的成就运用于医学的医生仍屈指可数,1835年,法国的德维热著的《法医学理论与实践》及柏林的卡欺佩1850 年和1856年著的《司法验尸》和《法医学实用手册》展示了一个新世界。他们阐述法医传统论题的方法是革命性的,是法医学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他们的口号是:“尸体剖验、显微化学分析与详实考察”。
2、大案推波助澜
1889年7月27日,巴黎一个普通的法院执行员——古菲失踪。8月17日在里昂附近罗纳河边发现一个内装一具男尸的麻袋,里昂警方认为此案与古菲毫无瓜葛,尸首外貌特征与古菲完全不同。11月12日是法医学史上意义重大的日子,检察官下令掘尸重验,负责验尸的是里昂大学新近组建的法医教研室主任、46岁的亚历山大•拉卡桑教授,当时他已是巴黎法医学界的泰斗,研究诊断死因的一些方法、尸斑形成原理并根据压迫消失的现象推断死亡时间。在腐尸上一切可能用于鉴定之物遭到破坏的情况下,拉卡桑将尸体四肢长骨制成标本并测量长度,计算结果是:死者身高为1.785米。根据右腿异常表现判断右腿肌肉肯定比左腿薄弱,由此得出结论:右腿患病。根据右膝盖骨变形,判断膝部有过炎病。右腿踝关节也留有童年时代患过骨结核病的痕迹,整个右腿骨的重量与左腿骨之重量相比也稍有差别。从上述情况看,此人走路肯定有点跛,至少右腿不大灵活,成年以后膝关节患有水肿病。查看嘴和喉部骨头,发现扼死迹象。当时据牙齿鉴定年龄的学说尚处在初创时期,拉卡桑在这方面有特殊贡献,他根据牙质、牙釉质和牙骨质根部的构造情况以及牙根变细状况,得出死者年龄为50岁左右。经过警方调查,上述判断证实与古菲相符。通过对古菲生前栗色头发和腐尸黑色头发洗刷、化学分析是否染发、显微镜观察和比较头发粗细度后,卡拉桑确定“此乃古菲是也”。“尸体认出来了!”这是1889年11月22日巴黎《不妥协者报》上的一个标题,题下是两张照片,一张是已腐烂得无法辨认的尸体头部照片,一张是死者生前的半身正面照片。这是法医研究第一次成了轰动性新闻。
1883年,爱德华•冯•霍夫曼以法医学教授身份挑起“犹太教堂杀人案”鉴定任务,他凭着剖验溺死者尸体的工作经验,根本不用亲自验尸便否定了两个医生和一位大学生合写的验尸结论,这个结论正是他与之多年斗争的那种东西,即所谓“任何一个医生都有能力作法医鉴定的错误见解”。当时霍夫曼和拉卡桑一样,仍对骨骼的年龄变化知之甚少。在重验牙齿状况后,指出死者牙齿出齐,臼齿发育完全,无智齿,说明死者12-17岁。他还结合肩胛软骨14岁会接合,髋骨到16-18岁会接合及骨骼发育方面其他许多细微特征判断死者是13岁,而不是原结论中的18岁。他根据腐败程度、河水情况及尸体皮肤、指甲等情况判断入水几个月而非原结论中的10天。最终证明几位被屈打成招的犹太人是无罪的。
3、血的鉴别
法医学的先驱们早就在寻找鉴定血液的方法,他们发现干血和旧血都很快会变色,从红色到褐色,再到黄绿色,这时看上去根本不象是血了。嫌疑人常声称身上的血迹不是人血而是动物血。这种辨解成为法医学形成的早期无法逾越的障碍。
1853 年,奥匈帝国解剖学家路德维希•泰赫曼-斯塔夫拉尔斯基把干血迹溶解到一小滴醋酸生理盐水里并加热煮沸,在显微镜下就会看到一种独特的晶体,此晶体被称为亚铁血红素晶体。但是,如果血迹在生锈的金属上或者受到140摄氏度以上高温处理,就不会形成结晶。所以,无晶体形成,不能断定是否有血,但有晶体形成,就可确信有血。
1861年,荷兰人范丁利用血红蛋白能够俘获和释放出氧的特性,用愈创木的酒精浸膏与含有氧的松节油和血混合,便会发青,没有血时则不会发青。这种方法对微量的或多年的血也有效。虽然最近十年查明钾、氯、碘也能发生同样的效应,但范丁氏试验还是被公认为鉴定有无血存在的一种方法。
1863年,德国人尚拜因利用血红蛋白含有一种在过氧化氢作用下会放出白沫的酶,这种方法在血痕被擦掉的地方仍有效。后来查明,此方法对痰、唾液、锈也有反应,而且处理过了头会破坏物证。虽然有此缺点,但尚拜因氏试验还是能指明痕迹中可能有血,然后用泰赫曼氏试验和范丁氏试验可能确证。
考虑到血是由红、白血球组成的,研究者开始用显微镜在可疑痕迹里寻找红血球。把干血夫溶解在盐水、硼砂水或碱性钾溶液里观察,但是太旧的血迹无法检验。与显微镜检验法同时出现了一种新的物理学检验方法,在法医学中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这就是1859年两个德国人基尔霍夫和本生发明的光谱分析法。对含血溶液进行光谱分析时发现,血红素可使光谱显示出一些阴暗的吸收谱线和谱带并有自已特定不变的位置。并制成了可与显微镜联接的显微摄谱仪,对极微量的血痕也可能进行光谱分析。
1875年以后检验血的化学试验(这是表格,无法显示)
生色物质| 形成颜色 灵敏度 发现人
联苯胺(致癌)| 蓝 1:1000000 阿德勒(1904)
孔雀石绿(绿青)| 绿 —— ——
酚酞 | 粉红 1:6000000 凯斯特尔-迈耶
鲁米那(二氨基-酞酸酰肼盐酸盐)|荧光 —— ——
血色原、氢氧化钠、吡啶、葡萄糖| 粉红色针状晶体 ——塔卡耶玛
到十九世纪末,法医学创造了一些可借以检验血痕的方法,但为共分人血与动物血所作的种种尝试仍未成功。通过显微镜检查血液的方法发现哺乳动物(除骆驼和美洲驼外)都有小圆盘状的红血细胸,其它所有的脊椎动物则有带核的椭圆状红血细胞。但仍然无法区分人与牛、马、狗及其它家养动物的血。
1901年,《德意志医学周刊》杂志上一篇谈人血鉴定新方法的学术论文这样写道:“借助我的血清,我成功地将人血从已有四周之久的干人血、马血和牛血的生理盐水稀释溶液里鉴别出来了。”论文的标题是《不同种类血的鉴定方法及人血的鉴定证明》,作者是保罗•乌伦豪特。这篇短小的论文无法与上述大案相比,但它却记载着十九、二十世纪这交法医学的一项最重大的发现。
1902年,兰恩斯特纳明确的提出人体的血液可以分为四种类型(A、B、AB和O型),即提出了ABO血液分类体系。1910年,科学家明确认识到血型是由遗传因子决定的,某些案件中法庭能够把血型分析结果作为强有力的证据。1927年,兰恩斯特纳和同事们发现了M、N和MN血型;1940年他们又发现了Rh血型。
窒息和溺死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巴黎的塔雕写了一本《缢死、扼死和闷死》,在书上分析了缢死、绞死及窒息死的病理变化,并发现了“塔雕氏斑”。1888年,朗格雷特在实验室用手、绳子等勒缢死者并记录咽喉、气管、舌头、颈部动脉和静脉发生的情况。1904年,罗马尼亚人米诺维奇为了体验缢死者濒死期的情况而命自已做试验。1897年,布鲁瓦迪出版了一本书,并在书中总结自已研究颈部某些神经节受损伤造成的猝死的结果,他还研究缢死时皮肤上的索沟形状、颜色,与不同性状绳索的关系、死者面部颜色、舌骨骨折等问题。
二十世纪初,能过多国科学家的研究,使“溺死”有了精确的定义。当时已经了解三个方面:1、人在水中溺死时,液体通过肺部进入肺静脉,然后达左心室。一旦验收明上述部位血液为稀释状,即可断定死者落水时为活人。2、水中有无所不在的微生物(首屈一指的是藻类),借助显微镜可以看得到。1904 年,德国学者雷文斯托夫在95%的溺死案例中检查溺死者肺部微生物的钙质骨骼。后来查明,人死后水和藻也会入肺,但不会渗入肺深处。3、水还会时入溺死者的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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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发表于 2008-5-9 18:22:17
额。不错啊。。顶一下再看
448
发表于 2008-5-10 22:55:22
恩,好难。非专业人士真是学不来啊......
556
发表于 2008-5-16 22:12:45
看来我还有很多东西要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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