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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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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法医]
侦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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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17:46:48
侦查方法决策的基本程式
从侦查行为的阶段性来看,侦查方法决策过程实际上就是制定侦查计划的过程,它是侦查活动的开端,其正确与否,关系到整个侦查的进程和结局。在现代决策思维之指导下,了解和把握侦查方法决策的基本程式对于科学决策是极为重要的。
我们认为,典型的侦查方法决策大致可以表现为下述程式:分析侦查情势主要是分析案情,因为侦查主体对于己方状况相对而言是非常清楚的。案情的分析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现场勘查中的案情分析,即现场分析。
第二阶段是侦查开始阶段对案情的分析。
第三阶段是侦查过程中的案情复析。
侦查决策中对案情的分析是指第二阶段的案情分析,它与现场分析虽处于不同诉讼阶段,但联系紧密,存在一种承继关系。
这是因为侦查决策阶段的案情分析与现场分析所面对的几乎是同样的有关案情的材料,只不过现场分析主要为立案服务,其重点在对案情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分析判断,侦查决策的案情分析则重在为选择侦查途径、制定侦查计划服务。
1.分析案件的内容
(1)侦查开始的阶段案情分析的内容。对已经发生的案件,分析案情应在认定案件性质的基础上,按现场勘查阶段现场分析的内容进行分析。对于预谋案件,着重分析侦查对象的特点和作案意图,预谋活动的性质、过程、内容以及发展趋势。
这一阶段的案情分析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一系列孤立、分散、零碎的材料的分析、判断、推理,形成对案情的初步认识,再现已经发生的案件情况。
(2)案情复析。侦查开始阶段的案情分析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要根据所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线索,对以前所作案情分析再次分析判断,审核已作的判断是否合乎情理。案情复析贯穿于侦查的整个过程,每一次复析都立足于对前次案情分析的评断,看其是否正确、全面,从而弥补前次分析的不足,修正或维持已订侦查计划。案情复析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判断案件的主要情节与已获材料是否相一致;侦查中发现的作案过程与已获材料是否相一致。如不一致,一般是出于勘查中的失误或判断上的错误,必须复查现场和重新推断。与作案过程相矛盾的环节、现象、痕迹甚至整个判断,都应重新认定;某些表面反常现象与案件有无内在联系。对某些看来反常无关的信息或变异现象,或一时难以解释的现象,不应轻率对待,而应认真分析、多方求证。寻找其发生的原因;对遗漏、疑点以及异常现象的反复分析。
(3)侦查缉捕之前的摹拟画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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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17:52:38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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