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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最后我只是破解了邹言的不在场证明
回忆林登的话:这个人身材高挑,是个男人.他全身裹在黑色的大风衣里,帽檐压得低低的,看不见脸孔.引人注目的是他怀里抱着的大纸箱子,三个摞在一块儿,似乎很沉.那人将箱子放在地上,按了电梯,又走进了屋子.分尸需要至少三个小时,邹言,他和其他人玩到深夜,分手时间大约是九月八日零点左右,在此之前有朋友为他作证.,因为分尸时间加上邹言最后离开的时间就造就成不在场证明,所以这不在场证明条件需要分尸时间和证人时间。如果其中一个是假的,那么邹言的不在场证明就可攻破,假设证人时间是对的,那么说就是分尸时间上做手脚。经专家分析至少需要3小时,那么即使不需要3小时也不会在几分钟内完成分尸,因为邹言到死者宿舍需要半个小时的车程而林登出现在死者宿舍是在0:45分,所以不是分尸时间上出问题。但是凶手可以利用已分尸假象,也就是说林登到报警这段时间内死者并没死亡或者分尸,也有可能被凶手转移到车尾箱内。但林登并没有看见死者被转移出去,那么说什么时候被转移呢?要么就在现场转移用三个摞在一块儿的纸箱搬运出去(当然3个纸箱是连在一起相互通的),要么就是打电话约死者0:00分左右出去然后杀害或弄晕。说那么多无非现场的一切是假的,就连浴室的血迹也是凶手布置的掩眼法,目的就是令警方误认为死者已死和已分尸,这手法关键需要一个证人那个就是林登。也令我想起福尔摩斯的其中一个破案录。
至于凶手为什么要将刀带走也基于这个原因,分尸用的菜刀沾有死者的脂肪。凶手就想告诉他人凶手是在这现场杀人并分尸的,说到这里我只是理论上证明邹言也有作案可能。还有如果电梯里有电子眼的话应该能证明林登的话,不然如果没法证明林登的话是实话,就直指林登就是凶手。
从文中我看不到邹言有杀害死者的动机,反而我看到死者有杀害邹言的动机。
= = 所以我最后的结论是邹言有作案可能,也有可能是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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