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1-8-25 10: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诉讼法第二次大修程序正拉开大幕,据透露,今日接受立法机关首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亮点频频,多有突破。其中之一就是,在证人作证方面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只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草案的这一规定被舆论解读为拟摒弃“大义灭亲”,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是一种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规定。

    在我看来,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专家所透露的“近亲属可拒绝作证”,的确是对“大义灭亲”要求的放宽,但能否将其归纳为摒弃“大义灭亲”司法政策,恐怕仅凭这一条文还远远不够。不过,也应当承认,即使是只规定“近亲属可拒绝作证”就已经让刑诉法更加人性化,体现了管理和秩序让位于人性和亲情的社会文明进步,值得赞赏和肯定。

    其实“大义灭亲”并非法律用语,只是习惯称谓。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被认为鼓励“大义灭亲”,其内容一是体现在作证义务上,二是体现在家人规劝、陪同甚至强制自首的鼓励规定上。因为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也就是说,即使你是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子女或配偶,只要你“知道案件情况”就有义务作证,否则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在这样的强制规定下,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不得不“大义灭亲”,忍痛证明亲人的犯罪行为,拱手交出犯罪证据,亲自将父母、子女和配偶送入监狱。与上述法律规定相协调,刑法认可近亲属“大义灭亲”的行为,规定了可以认定自首从而从轻或减轻处罚,或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可见,“一禁一放”构成了我国刑事法律之中的“大义灭亲”刑事政策。当然,还有社会舆论对“大义灭亲”行为的大力褒扬。

    且不说“大义灭亲”与我国传统法律道德中的“亲亲相隐”严重相悖,即使放到现代社会尊重人权的法治理念和维护亲情的伦理背景下衡量,法律强制并鼓励的“大义灭亲”也会严重扭曲人性,留下许多亲人们不得不面对而又难以面对的不良后果。因亲人作证的犯罪行为受到了惩罚,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得到了维护,这毋庸置疑。然而,让近亲属证明至亲的人犯罪,眼睁睁地看着亲人被自己送进监狱,这对作证亲属而言是一种巨大的感情折磨和精神伤害,其内心深处的自责是外人难以体会的。另一方面,平时亲近相爱的人在关键时候竟然出面证明自己的犯罪,把外人根本不可能知晓的犯罪证据拱手交给警方,这对犯罪人的情感也是极大的伤害,它将摧毁世间一切亲情和信任,让近亲属之间变得冷漠无情,甚至反目成仇。试想,连自己朝夕相处、世上最亲最近的人都如此“翻脸无情”、冷眼相对,还有什么人可以信任呢?这必然在近亲属之间形成永久的、难以消除的情感隔阂,轻者影响婚姻家庭和睦,重者将使婚姻家庭破碎解体,使本来的近亲属形同陌路。

    有首歌唱道: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不稳定,必然影响社会稳定,家庭不和睦也必然影响社会和谐。特别是当今中国,犯罪归正人员还主要靠家庭来接纳,家庭关系的损害也将直接关系到犯罪归正人员能否真正融入社会,不走回头路。从这个意义上看,“近亲属可拒绝作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样的规定完全符合当今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方向,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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