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伤残程度
或伤残等级
| 《道标》(GB18667-2002)
| 《工标》(GB/T16180-2014)
| 《损伤残疾程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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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极重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极重度智能损伤
| 极重度智力障碍;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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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 重度智能损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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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或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 重度智力障碍;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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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 重度智能损伤;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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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 ——
| 中度智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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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 轻度智能损害;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 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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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 边缘智能损害;人格改变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 轻度智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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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轻度智力缺损或智力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 ——
| 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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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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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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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边缘智能状态,人格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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