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186|回复: 11

[法律学习] 刑法概述一

简洁模式
发表于 2024-9-28 10:31:47 江苏| 发自安卓客户端
一、 简答刑法的形式

1. 刑法典,即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
2. 单行刑法,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我国的单行刑法是 1998 年 12 月颁布的《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 附属刑法,是指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目前, 我国的附属刑法一般只重申刑法典的内容,没有确立新的犯罪与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
二、 简答刑法的特征
刑法的特征是指刑法同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相比的特点,所以也称刑法的法律性质(特性)。
1.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刑法保护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的利益,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 身权利、财产权利 。严重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有可能进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刑法为其他法律 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法主要规定犯罪, 以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其他 法律则各有自己的任务和实现的方法。
3.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严厉得多 。违反刑法的后果是刑罚制裁,刑罚制裁 的方法包括剥夺生命、 自由、财产、 资格等重要的权益。
4.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作为保护社会的 “最后手段 ”,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调整。
三、简答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一般来说,刑法具有三种机能:
规制机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 。其方式是将一定的行为当作犯罪,对其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 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2) 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3) 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四、试述刑法的解释
1.首先,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
2.其次,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可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具体而言:
(1)立法解释,即刑法的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条文的 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属于 “有权解释 ” 。刑法的立法解释通常有以下几种: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②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③在刑法的起草说 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即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①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 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都属于司法解释 。②司法解释在刑法具体应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集   中反映了刑法的实际运作情况,应当高度重视 。③司法解释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属于 “有权解释 ”。
(3)学理解释,是指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 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 释 。学理解释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又称 “无权解释 ”,靠 “ 以理服人 ”。
2.根据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是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2)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 。一般认为,论理解释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 解释、 当然解释、 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等。
(3) 目的解释分为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和折中解释论:①主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的目的是阐明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图
②客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的目的是发现社会客观需要
③折中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应兼顾阐明立法者意图和社会客观需要。
五、 试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
(1)《刑法》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 罪处刑。
(2)具体规则:
① 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这里的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 律、法令,通常是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
②反对事后法 。事后法是行为实现之后颁布的法律 。根据 “从旧兼从轻 ”原则,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生效的法律, 对其生效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只有在其处罚轻于犯罪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法律的场合才能适用于该行为。
③反对类推 。类推是在刑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文进行推理适用 。类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④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罚 。刑罚往往是相对确定的,但既无上限、也无下限的刑罚由于不具有确定性,因此违反 了罪刑法定原则。
⑤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⑥合理化,即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3)罪刑法定原则主要体现在:
①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刑 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
②在刑事司法上,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3.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1)《刑法》第 4 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2)对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 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 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称罪刑等价主义或者罪刑相均衡原则。
(2)《刑法》第 5 条规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3)具体内容:
①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 重 。②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4)该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
①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 对轻罪适用轻刑。
②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  罪 。③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轻缓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轻缓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 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六、 试述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1.在确立刑法空间效力方面,我国刑法采取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2.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
(1) 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  “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主要是  指①《刑法》第 11 条所规定的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香gang、澳门特 别行政区发生的犯罪由当地的司法机构适用当地的刑法。
(2) 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 。该规定是属地原则的补充性原则,也称旗国主义。
(3) 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4)体现保护主义原则
(1)刑法对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
3.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①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 。但是,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 予追究。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③体现了属人主义原则。
(2)刑法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
①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 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②体现了保护主义原则。
(3)刑法对国际犯罪的效力:
①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②要么适用中国刑法定罪处刑,要么按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实行引渡(或起诉或引渡)。
③体现了普遍管辖原则或世界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具有补充性 。从国内法的角度,普遍管辖原则相对于传统的属地、属人、保护管辖原则而言仅具有 补充作用 。如果按照传统的属地、属人、保护管辖原则中的任意原则能确立刑法的效力,则不需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七、简答刑法的溯及力
1.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指刑法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2.对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曾经有过以下四种制度(或学说):
(1) 从旧原则。 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刑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生效前行为)的效力。
(2) 从旧兼从轻原则。 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除外。
(3) 从新原则 。刑法对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 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旧法(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仍适用旧法。
3.我国《刑法》第 12 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1)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 有效的法律 。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
(2)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3)对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要求之一,具有普遍的效力。
发表于 2024-9-28 14:42:57 新疆| 发自安卓客户端 发帖际遇
感谢分享
楼主| 发表于 2024-9-28 15:41:07 江苏| 发自安卓客户端
这是一个系列,会分很多期的😃
登录帐号可查看完整回帖内容
发表于 2024-9-28 15:42:13 安徽| 发自安卓客户端 发帖际遇
前排观赏,捉风清
登录帐号可查看完整回帖内容
发表于 2024-9-28 16:20:50 湖北| 发自安卓客户端 发帖际遇
感谢分享
发表于 2024-9-28 18:32:58 四川
感谢分享。。
属地+属人真是好文明。。
登录帐号可查看完整回帖内容
发表于 2024-9-28 23:00:45 山东| 发自安卓客户端 发帖际遇
码住,慢慢看
发表于 2024-10-5 13:50:03 广东| 发自安卓客户端
感谢分享
尚未登录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