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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谜题] 【原创】消失的左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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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7 23:41:39 浙江| 发自安卓客户端 发帖际遇
前七位女性受害者和最后一位女白领都是同一个凶手,而且凶手的职业有可能是送外卖的?凶手是否有这样一个故事:外卖员有一个女朋友得了尿毒症需要换肾,他就摘了自己的左肾给她。结果女朋友恢复了身体,凶手却因为缺肾引起了性功能障碍。女朋友就甩了凶手另嫁他人做了家庭主妇。由此凶手开始心理变态,不知道女朋友在哪,就利用工作之便专挑主妇下手。外卖员可以轻易知道哪些女的有工作哪些没有,比如上班时间送外卖时在家的。而且外卖员可以用冰保鲜肾脏。接单自由可以跟踪主妇然后杀人摘左肾,为什么不是右肾可能为了弥补自己的心理缺憾。女白领有肾衰,因为浮肿,需要肾源,就联系上了凶手。可是女白领心高气傲加冷漠面谈时触了凶手的逆鳞,也有可能女白领和凶手的女朋友有相似的一面。于是又跟踪殴打出气后杀人摘左肾。两个男学生应该是模仿杀人,首先需要离间他两个,并且知道他两个的行踪。有矛盾的同学模仿杀人的概率大,而且杀第一个不熟悉,杀第二个就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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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8 02:41:53 广东| 发自安卓客户端
第一例案件和之后女独居白领案的凶手是同一个。他们的共性均为偏柔弱的家庭主妇且均无病症(可以判断凶手手里掌握了他们每个人的个人信息)  且活动规律  都在夜间遇害。其次家庭住址分散 无规律 在三个月内先后观察7名死者出行规律并将其杀害并当场取肾,一个人几乎不可能完成,所以推断是多人合伙作案。
排除抛尸:死者均无病症,如果是先将死者带到某处取完肾再抛尸,那么凶手为什么只取左肾不取右肾甚至其他器官?大费周章地从各个地方把尸体运到某处只为取其左肾,完事后还要丢回他们各自的地方,几乎不可能。
这里提到凶手只取左肾不取右肾,我去了解了一下,得到左肾和右命有很大关系,而且左肾藏志且属水,这可能是凶手为什么只取女性的左肾,而且这里还可以推断凶手了解阴阳学说,有迷信的可能。
动机推不出来,最有可能的就是器官贩卖了,上架到那种涉及范围很广的黑市。我觉得可以排除迷信到要修炼成仙,取内脏炼丹怎么可能只取肾?
       剩下那俩男的 凶手应该是另有其人,而且很大概率是与他们有过矛盾的熟人,并且在他们死前一段时间他还在酒吧附近蹲点,打探他们的情报,这就是为什么他们闹掰之后不久就先后遇害。他们之前是一起去酒吧的,那么凶手就不好下手,他俩断绝关系后加上前面的杀人案,让凶手有了机会。七名女尸案向公众公布,那凶手就有可能为了洗脱嫌疑模仿他们的手法将其杀害,但破绽就在他也模仿前面的凶手摘了他们的左肾。还有死的第二个几乎没有挣扎也能证明是熟人作案,第一个有挣扎可能是因为凶手第一次作案还没上道。所以第二次吸取经验改良手段,使得杀人过程顺利进行。
这案子的动机我觉得也不明显,大概就是因为啥矛盾啊然后心理扭曲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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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8 08:28:03 河南| 发自安卓客户端 发帖际遇
“死者遇害时间24小时内不等”是什么意思,是在同一天死亡的意思吗?如果是这样,凶手连续摘除多个左肾,应该是想多多易善(?)而不是配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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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8 09:15:26 山东| 2024-7-18 09:16编辑 | 发自安卓客户端
1.要说是单人作案,只有受害群体与死状相同这个点能稍微证明,但一个人三个月内对七名受害者进行详细的背调确认健康再杀的操作一个人很难完成(也不排除是巧合,但我觉得这有点太巧合了)而且死者居住地址分散,一个人没有那么多的精力,所以我认为是团体作案
2.卖肾赚钱?(因为所选人都是健康的嘛,而且肾脏都被挖下来了,肯定有用的啊)也可能受过情伤所以专挑女性杀。
除挣扎外没有其他外伤,感觉像是拿着有迷药(感觉迷药可有可无,因为作案者多的话或者作案者男性力气大的话完全可以直接捂死)的抹布捂口鼻,窒息而死
3.有心人模仿,受害群体从女子变成了男子,足以说明。更不必说女性受害者遭殴打,一看就是有仇的呀,所以不会是同一人作案。
4.可能是警局内部人员,可以查到各个家庭的情况,还知道监控分布。可能从事黑色器官交易产业,因为死者的左肾均被挖出(也有可能是宗教信仰什么的)。可能这个团体中的大多数人都是男性且受过情伤,因为受害者都是女性(也不排除女性力气小好控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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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0 16:43:26 安徽| 发自安卓客户端 发帖际遇
关于男大的死的推理:
1.不是同系学生,因为没有理论和实践条件
2.在作案手法上,与之前死者无异。如果警方对尸体的切割方式经行对比,可以判断是不是连环杀手作案
3.分情况讨论:
①是连环杀手:如果是连环杀手,则出现问题:凶手为什么要改变死者性别?又分情况:一、假设凶手是为了肾,即他为了肾改变死者性别,那为啥下一个死者有是女性呢?所以逻辑上说不通,排除;二、假设凶手是为了什么其他的目的,且这个目的是与之前案件有联系的:因为死者在现场留下了特殊标记(切除死者左肾),如果与之前案件无关,没必要给自己找事,所以凶手的动机可能与死者的行为有关。死者在校外的活动时间经常去酒吧,且二人是在去酒吧的路上死的,所以我们便可以猜测两个男大的死与酒吧脱不了干系。那是什么事让凶手作案的呢?这也许要对酒吧进行调查
②不是连环杀手:是酒吧内人员:由于酒吧的某些事情被男大所知,所以杀人灭口。因为两名死者不同时到酒吧,所以死亡时间不同。而第二名死者无挣扎痕迹,可以认为是有之前经验,所以为了防止留下痕迹所以使用了乙醚之类的东西迷晕了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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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1 21:32:20 云南| 发自安卓客户端
1     三个月的那个案子由对象为女性可以推导出三个可能性,第1个可能是凶手他仇视女性这个性别,第2个是凶手,可能是从小有一个心理的,这个创伤对女性比较憎恨,第3个是凶手是一个器官组组织,
2     是从尸体比较瘦弱,可以知道凶手首先可能为女性或者是一个实力不够的较为瘦弱的男性,或者说凶手是一个正常实力的,但是较为谨慎小心性格的凶手,所以他才会选择一个尸体较为瘦弱的。
3     那么未被侵害就可以排除一个奸杀,但是凶手他可以做到在一个没有监控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作案。他对周围环境是较为熟悉的,那么可以经常去考虑一些经常在附近观察的一些人。
4     是窒息,那么有可能是凶手,他是憎恶,就像之前所说的,如果是个人作案,他歧视这个性别或者是心理创伤,或者它就是恰巧没有顺手的工具。所以并不排除一个团体作案的一个可能,关于肾脏不明这一点可以想象凶手它可能是有渠道的,那么有渠道可以想象它可能是有一个组织的。但也并不排除个人作案。
然后从第2点死者的信息来看。随机作案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我只能是在说一种可能性。
1      从一个月内的案件说,后续出现了男性与前面的特征,它是不太相符的,但模仿杀人的可能性比较大,但只是可能性并不排除是故意改变性别。如果改变性别的话,那么前面的话,那个仇视女性的那种心理以及心理创伤就可以排除掉,那么就可以确定为是器官组织。但如果是模仿杀人的话,就继续要看条件。
2      首先是两个男性的品行不端以及等等现象,可以判断仇杀的可能性较大,但也只是可能性,如果是仇杀的可能性较大的话,会比较怀疑同院系的一个学生。前者的那个挣扎比较明显,那么他在清醒状态被害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也可以从侧面推断出凶手,可能他是生手,他没有太大的准备。导致了这一现象的出现,那么第2个他可能就比较熟练一点,那么它就有可能会产生首先是在后者没有清醒的情况状态下啥的也有可能是熟人作案,那么就会比较放松。那么这个人他一定是对周边的环境比较熟悉才可以再次做到的,就是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一个监控。
3       剩下的一个女性她被杀害手段比较残忍。且没有侵害和财产损失,那么塔的仇杀的可能性也是比较大的。我这里说的仍然只是一种可能性。那与前案较为不一致。但也有可能是团体作案的那个不是仇人杀的。是熟人作案的可能性居多,追求者的在其中就更居多这个可能性。
                     所以,综上所述,上述的任何一种情况都是可能发生的一种可能性,我认为并没有足够的条件让我对这个案件进行一个详细的推理。除非给到我更多的细节内容,我才可以对那些问题进行一个更加精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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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2 03:41:41 广东| 发自安卓客户端
1.嫌疑人是单人作案还是团体作案
1 若是团伙作案 选择的群众群体应该更广一点 以及 三人成伙 如果是三人的目的相同 都是为了杀人 那么三个月应该不止找到七名受害者 而且凶手行事缜密 多一个人就多一个变量 所以与其变量大 所以凶手更可能选择变量小的安全形式 单人作案
2.凶手(们)犯罪动机(或心理)是什么?犯罪过程如何实施?
凶手的犯罪动机很有可能就是为了单纯满足自己的一些欲望 这种欲望可能更偏向于施虐欲 或控制欲(窒息分很多种 有挣扎痕迹的说明还有意识 那行凶手法可能是活勒死或活掐死 可见其变态程度)
第一 凶手首先调查了每个家庭妇女的生活作息和人际交往 选择合适的人下手
第二 凶手利用和每个家庭妇女的关系将其吸引到无人的地方(不可能每个家庭妇女都会不约而同去无人的地方 毫无防备的被杀)
第三 在其放下防备时将其勒住或掐住 直至没有呼吸(我觉得凶手对人体器官应该也有一定的把握 能使死者更快窒息)
第四 凶手在有一定的学识基础下 切除死者的左肾 完成犯罪
3.后续三个案件是凶手作为还是有心人(没有死变态觉得好玩模仿!)的模仿?
后续三个案件大致都是有心人的模仿
双男案件
1 死者从女性变为男性 不符合以往凶杀案的目标对象 但不排除死者是想换个口味的原因 但是两位男性有了联系 这不符合凶手以往的严谨性 所以大概率是模仿案
2 两人经常于酒吧玩耍 于是在酒吧蹲点是最好的作案计划 而凶手可能是两人的仇家 趁两人关系决裂 各自落单时 将两人杀害 前一个是对前面七案的模仿 但凶手可能发现因为自己并没有自己所模仿的凶手的缜密 和熟悉 所以窒息容易被挣脱 容易被发现 于是在杀死第一个人之后采用的更安全的下毒或者迷药 然后再将其勒死
女子案件
1 女子的死亡有可能是同事(虽然致命伤仍是窒息 但死者的身上却有大量的外伤 推测是凶手应激反应下所做出来的泄愤行为 最后掐死了死者 继掩盖成连环杀人案)如果是连环杀手 杀手是同事的可能  第一 如此心思缜密的人会与他人起冲突这是一矛盾 第二若真与他人起冲突 那么也不会因此杀人 因为特别容易引火上身 第三 如果是为了灭口 那应该会更加缜密 死况会更加复杂 以至于不应该无不在场证明
2 所以若是在连环杀手不是同事的情况下 凶手是连环杀手则有一矛盾 按以上七案的惯例 杀手应该是不会选择与他人有矛盾的女性 除非有渊源 (若是想嫁祸给他人 那么前七案应该都会选择类似的人选) 因而大概率是同事仇杀
4.提供警方调查思路并缩小嫌疑人范围
(开放性问题,但必须有指向性证据,无其他证据证明推理不存在)
1 死者均为女性 体型瘦弱 说明死者是专门特意针对弱势群体下手 而将女性视作弱势群体的刻板印象 大概率凶手是男性(但也有可能是女性为了误导或者个人癖好)
2 能活活将人窒息死的可见其臂力之大(有可能借助了外物 但现场没有发现其他线索 那我就先当作是活活勒死 或者掐死) 而在7个连环杀人案件中没有一个幸存者或逃生者或明显不同者 可见其死者凶杀过程中的干脆利落(不留给死者一点,挣脱余地)以及心理变态(将死者活活勒死)
3 死者遇害期间人流量少 凶杀现场无监控 甚至连目击者都没有 可见凶手对周边区域的熟悉程度 大概率当地人犯案
4 死者均为家庭主妇 作息 活动规律 方便踩点下手 并且都无仇家和冤家 能对死者的生活作息和人际关系如此了解 一 一定是和死者交往密切的人 二 有渠道获取这些信息的人 那么我短暂推测可能会是很多人聚集其中的人 或者是单纯的妇联或当地委员会组织(因此警察可以取各个家庭主妇经常去的地方的交集)
5 死者无病症 无捐献器官 不得罪任何人 也能说明死者杀人的随机性 但死者均无病症也太奇怪了 如果是随机 其中有40~50岁的年龄 肯定有一两个会拥有病症 所以我推测死者在医院工作 而且可能有一定的洁癖 或者强迫症(第一死者及亲属均无病症 反之如果有病症可能会导致凶杀过程的不必要因素 所以犯人尽量选取了变量较少的目标 可见其严谨度 以及缜密度 而为何会注意到这点 我想可能跟职业或者习惯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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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2 10:24:52 安徽| 发自安卓客户端
1.作案手法:突然袭击死者,至其窒息身亡,在这个过程中死者进行了反抗
2.凶手大致特征:对解剖学(或人体结构)进行过系统的学习,经常在城市内活动,心思缜密
3.对凶手身份的推理
⑴死者未被遭受侵犯,有两种可能:
一种是凶手不存在性压抑,即没有劫色的可能;由第一种可以推得:凶手应该有妻子,即有家庭;据此又可以推得,凶手有正当的收入来源;再据此结论综合侧写推得,凶手可能从事有关医学的职业。
另一种是凶手并不是男性。由第二种可以推得:凶手若为女性,则可以推得凶手可能从事体力劳动或偏向体力的劳动,并且凶手的动机可能是因为心理变态而导致的嫉妒(?),同样也可以看出,凶手具有正当职业
⑵最后一个死者:
1.假设杀死她的凶手就是连环杀手,那么分两种情况:
①凶手与死者素不相识,只是觉得她符合他对被害人的选择标准,即健康的人,而进行了杀害,但是死者进行了激烈反抗,于是激怒了杀手。杀手对死者进行了殴打,最后将其杀害并摘取其左肾。但是,有一个问题。即为什么在对男大学生进行杀害时没有殴打他,很明显,大学生的反抗更加猛烈。这是一个问题。
②凶手就是和她有矛盾的同事,她早就怀恨在心,正好借此机会杀害她。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凶手会殴打她了
2.凶手不是连环杀手,而是同事或追求者
①是同事:同事模仿作案
②是追求者:但不符合侧写,即如果是因为追求无果报复的话,为什么没有侵犯她?这明明是比殴打更好的泄愤方式。这是一个问题。
所以综上所述,追求者不大可能。
⑶关于男大的死的推理:
1.不是同系学生,因为没有理论和实践条件
2.在作案手法上,与之前死者无异。如果警方对尸体的切割方式经行对比,可以判断是不是连环杀手作案
3.分情况讨论:
①是连环杀手:如果是连环杀手,则出现问题:凶手为什么要改变死者性别?又分情况:一、假设凶手是为了肾,即他为了肾改变死者性别,那为啥下一个死者有是女性呢?所以逻辑上说不通,排除;二、假设凶手是为了什么其他的目的,且这个目的是与之前案件有联系的:因为死者在现场留下了特殊标记(切除死者左肾),如果与之前案件无关,没必要给自己找事,所以凶手的动机可能与死者的行为有关。死者在校外的活动时间经常去酒吧,且二人是在去酒吧的路上死的,所以我们便可以猜测两个男大的死与酒吧脱不了干系。那是什么事让凶手作案的呢?这也许要对酒吧进行调查
②不是连环杀手:是酒吧内人员:由于酒吧的某些事情被男大所知,所以杀人灭口。因为两名死者不同时到酒吧,所以死亡时间不同。而第二名死者无挣扎痕迹,可以认为是有之前经验,所以为了防止留下痕迹所以使用了乙醚之类的东西迷晕了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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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2 15:27:32 重庆| 发自安卓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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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3 17:16:44 浙江| 发自安卓客户端
只补充一点想法吧,可能违背楼主说的【严谨】。我一直很在意为什么凶手一定要纠结于【窒息死】,尽可能将身体破坏维持在最小。而最后一个女性案件,也是【窒息死】,相比于前七人,她的尸体被破坏很大。于是我想,如果最后一个独居白领的案件和前七人是同一个人,凶手的心态是不是发生了变化呢?那么凶手有可能是个女性,先天性肾脏不好,一开始是功利性地寻求合适的肾脏(从她挑瘦弱且生活规律的女性来说,她是希望风险能最小的)。在第七个人后,她配型成功了。但生活并没有像她想象的一样有改善,当她看见独居白领心高气傲的表现后,她产生了嫉妒,加上她杀人了这么多次,更加加深了她的杀意。因此这次杀人不具有功利性,导致尸体生前遭到较严重的殴打。回到【窒息死】,一方面是窒息相比于用刀之类的,更不容易留下线索,毕竟其他还有可能会有血溅到身上,也不容易对目标器官,也就是肾脏造成伤害,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凶手喜欢看到别人窒息的神情或者对保留完整尸体有执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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