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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和特点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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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和特点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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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6 22: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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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PR/X 2——2021/2/24 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和特点简述
前言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犯罪群体低龄化的情况逐渐引起了更高的重视。现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青少年作为社会和国家的未来动力,他们的情况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更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振兴。所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刻不容缓。而想要预防,必定先要对其进行深入的了解。而不同的国家地区,因为文化不同所以培养出的青少年习惯性格也将会整体的大不相同。所以,如果要真正定义、分析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就要从本国的法律以及社会进行出发,找到本国特有的青少年犯罪特点和成因。因此,作者经过阅览资料和论文,进行了以下整理和补充。希望尽到绵薄之力,仅供参考。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由于国家明文规定当中没有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概念的界定,因此通常情况下主要依据生理年龄所做的犯罪类别进行划分。但是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虽然根据生理年龄对于青少年有了划分,但是由于青少年犯罪的情况日益复杂,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出现了狭义和广义之分。
首先,要明确犯罪在我国刑法当中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同时根据我国刑法显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我国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现降低为14岁,而根据这个我们定义了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也就是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14岁为起点,一般14~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称为青少年犯罪。
根据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进行定义,他的初始年龄将会往下降至6岁。也就是说6~25岁年龄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均为青少年犯罪。从犯罪学的角度讲,它不仅仅降低了初始年龄,而且在犯罪类型中增添了不良行为,将范围进行扩大。因此,这种定义也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者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但是,现在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学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
然而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更加倾向于以法律为主体定义的青少年犯罪。而对于犯罪学而言的青少年犯罪的概念,笔者更倾向于将其定义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的研究概念。因为青少年犯罪,既然已经将此行为归为犯罪,那么然就要根据刑法中犯罪的被处罚的年龄来判定。这样也同样可以避免因为以犯罪学为标准时的青少年犯罪概念中年龄定义超过青少年年龄限制的问题。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可以适当将年龄再次降低,降低至初始年龄在5~6岁,同时存在劣迹年龄也可以适当扩宽降低,而高峰期可以扩宽提高至20岁左右。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行为一般呈突发性,动机种类繁多,通常比较简单
由于大多数青少年年龄较小,没有充分的社会阅历,因此他们考虑问题会比较简单,也会比较容易受到情绪的影响而做出偏激的行为。在青少年犯罪的年龄阶段中,14~22岁的青少年,在青少年犯罪的比重偏高。因为在这一年龄段的青少年正处于三观的确立以及初步接触社会的阶段,同时他们的情绪和行为仍旧在进行一个锻炼的阶段。并且一年龄段性情容易急躁、很难控制自己的感情。也正因为如此,他们的犯罪动机大多十分简单,往往是在感情冲动之下犯下错误。如 2016 年发生的八宝镇学生杀人案犯罪的嫌疑人杨某,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最先起因竟是 杨某看见被害人邓某不爽而殴打邓某,继而发生互殴,最后演化为血案。当然,也会存在特殊情况。因为如今青少年在此时期接收的知识水平以及社会情况正在逐渐提前,会出现很多青少年早熟的情况。但是又由于早熟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错误的引导,则会导致青少年产生错误的三观,因此也增大了青少年高智商犯罪的可能性,也在此同时将青少年犯罪的成因逐渐复杂化,成因越来越繁多。
(二)趋向团体作案,大多呈现低龄化
由于青少年的年龄小,自主性性不强,抱团行动会让他们在心理上更有安全感。同时也因为单个青少年的能力有限,团体行动更容易提高成功几率。在青少年犯罪中,有部分作案团伙是由辍学、无所事事的学生组成,他们往往三五成群,作案时能够形成作案氛围。他们的目标无所谓是一些弱势的学生或者是和他们相同的团伙。很多青少年团伙犯罪往往会有分工合作,模仿电影中的黑社会作案。这也是由于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观念摄入有一定的关系。这种团体作案,除了在心理上更加有安全感,同时也会满足青少年时期不断膨胀的伪英雄主义。让他们更方便作案的同时,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然而正因为青少年犯罪中团伙犯罪的比重比较高,这也导致了青少年犯罪成因呈现出一种复杂性。同时,未成年人初次实施犯罪行为通常是在14,并且15、16岁的犯罪情况越来越严重,在14~16岁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占81.6%。
(三)暴力性犯罪和财产性犯罪较多
从整体青少年犯罪情况来看,未成年人在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奸犯罪等暴力性犯罪统计中居高不下,抢劫、偷盗等财产性犯罪也在犯罪总数所占比例较大。当然,也存在高智商犯罪的特例。通常青少年暴力性犯罪大多为集体暴力犯罪,并且通常为殴打、捆绑等方法。而青少年财产性犯罪,通常因为对于钱财需求得不到满足,偷盗后通常用到满足自己物质需求方面,并且通常会出现逐步增强的趋势。
(四)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
青少年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更容易受到不良文化的影响。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青少年接触新的信息的途径也在不断增加,同时信息的复杂情况也在不断提升。在没有正确的引导以及分类的情况下,青少年很容易接收暴力文化并进行模仿。2013年因模仿《喜洋洋与灰太狼》中的情节,7岁男孩将4岁弟弟绑在树上烧成重伤。所以,青少年社会经验不足又处于成长期,对于自己的行为通常不考虑或无法全面考虑后果,容易冲动行事走向歧途。因此,青少年实施的犯罪往往严重程度较高,作案手段残忍。甚至因为理解失误,让有的青少年产生不成年犯罪就无罪的错误认知,从而做出无可挽回的行为。
(三旬 编写于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注:以上内容除笔者特别说明,均来源于网络搜集整理,请辩证阅读
206444
发表于 2023-1-6 18:45:18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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