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21-8-28 10:26:36 | 发自安卓客户端
谋杀,我认为是秘书。

如果是自杀,就没必要把现场的钱销毁,富豪肯定是干不好的勾当很多年了,不可能说今天突然觉得黑钱不好就销毁然后以死谢罪。

谈合作的B不可能把现场的现金全部找到并带走,他不熟悉金钱存放地如果是多处存放必定花费大量时间,中途不能保证不被发现;如果是一处存放必定有保险箱之类的需要密码打开,他不可能知道这些。

他的妻子我认为没有动机,她最后一个进去发现死者嫌疑最大,好像是在告诉“前两位进去什么事也没有,我进去他就毒发身亡了。”这种手法太拙劣,而且妻子可能并不知道钱的来源,就算知道在如此巨大的利益之下我不认为她能大义灭亲。

秘书每天去汇报工作,就算富豪掩盖得再怎么好他也会多少了解到富豪的财案发当天汇报工作时,应该有了解到会有人来和他谈合作富来源是不干净的,同时他对富豪有足够的了解能按照他的思维方式打印出遗书,在案发当天汇报工作时,应该有了解到会有人来谈合作,秘书会负责端茶送水的工作,借此能在水里下毒,也可以嫁祸给谈合作的人,当谈话结束之后,毒性开始发作,这时秘书才出来威胁富豪签订遗书盖手印,否则就不给解药,如果他不知道现金的位置,这时候也可以逼问,但显然没有给他解药。
作案动机可能是触碰到了秘书的利益,比如富豪知道秘书查到他的黑钱之后,想把他炒鱿鱼,或者以前富豪在贪黑钱的时候坑了秘书家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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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9 00:14:42 | 发自安卓客户端
判定为谋杀的原因是打印需要连电脑或者手机,不会是找不到遗书的原件吧?打印机如果需要连手机的话,不用触碰打印机也可以直接打出来拿走吧?再说公司里这么多人打印采集起来费时费力应该不能当场就判出是谋杀的吧?不知道对不对,瞎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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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9 11:59:15 | 发自安卓客户端 发帖际遇
凶手:A
案件分析:
首先是三人的顺序,老板召见秘书A是没必要倒两杯水的,那么水应该是B来谈合作时倒的,如果是谈合作中中毒的话,合作一黄那么B的公司还是要倒闭的,所以排除,妻子的话更是没必要,因为富豪死不死,财产有很多的黑钱,所以财产都会和自己有关,没必要下毒,所以也排除,所以整个案件应该就是,富豪叫来秘书写自己死后财产给谁之类的,因为现在还放着大量现金,所以等到老板和B谈合同准备结束的时候,给两人倒水,在老板的水中下毒,等B走后,老板毒素爆发,拿走现金
发表于 2021-8-29 12:34:52 | 发自安卓客户端
没有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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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9 12:42:13 | 发自安卓客户端
他杀,富豪身份不愁钱,有妻子不为情自杀不大可能
b作为谈合作的人,不知道他有很多黑钱,排除
c作为妻子,如果富豪死了,他的黑钱败露,妻子也会受连带责任,他俩属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排除
a作为富豪的秘书,对公司业务应该是比较熟悉的,也是知道这个黑钱的,而且作为富豪秘书,他应该经常协助富豪处理公司事务,更能得到富豪信任,更容易让富豪签字画押
综上我认为是a
还原一下大概就是
b急需用钱来找富豪谈合同,暂时没谈妥,b走了。a秘书进来,对富豪说觉得自己最近状态不好,听取老板意见,富豪让他去倒杯水慢慢聊,然后秘书伺机下毒,在毒性复发的期间,由于和老板畅聊使他放松警惕,获得信任,签秘书手里的了“合同”然后秘书离开,不一会毒性复发,秘书来把钱拿走。妻子来找富豪,发现死亡,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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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9 18:51:25 | 发自安卓客户端
凶手是B
动机:急需一笔钱,而且富豪的钱是黑钱,说不定就是富豪把B搞垮,全是B的钱,B报仇。

现场有两杯水,富豪的杯里有毒,和秘书谈不用倒水,妻子没有动机(就算妻子是凶手,聪明的装作第一发现人,却把两个杯子留在现场,凶手不会这么蠢),所以凶手就是第二个进开的B,只有谈工作的时候才会倒水喝,B找机会下毒就行了,并拿走了钱 周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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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9 19:53:44 | 发自安卓客户端
妻子吧,因为现金不见了,助理不大可能会知道现金的存放地点只有自己最亲近的人才会知道现金的存放地点
发表于 2021-8-30 08:57:07 | 发自安卓客户端
凶手是B
一般来说,遗书上是不需要用什么签名手印之类的,就算需要取其一就好了,这是一种拙劣的伪装,刻意的让别人认为这就是遗书,所以警方一来就判断是谋杀案
B的公司濒临破产,这与现金失窃有关联,他濒临破产,急需合作,此外,他对富豪钱的来源很清楚,猜测是富豪拒绝了他的合作,嫉妒,憎恨,便杀了富豪,伪装成自杀
(个人观点,作者大大嘴下留情)
发表于 2021-9-1 08:29:24 | 发自安卓客户端
B两杯水证明死前在谈生意接待客人
发表于 2021-9-1 11:21:07
凶手是妻子。现金是秘书偷的。

警察发现富豪的死是他杀,是因为富豪的桌上有两杯水。如果富豪是自杀,那么桌上只能有一杯水。但是桌上有两杯水,这就说明富豪是在与别人谈事情的时候被毒死的。可见,富豪的死是他杀。

B积蓄与富豪合作,不可能杀死富豪。并且B不可能知道富豪的现金藏在哪里,没有偷钱的可能。因此,B的嫌疑排除。

富豪不会傻到给秘书或者来谈合作的人立遗嘱,因此遗嘱是给妻子立的。妻子得到了遗嘱,一定会希望富豪早点死掉,以使自己能够继承遗产,因此妻子具有杀死富豪的动机。妻子将富豪的遗嘱留在桌子上,目的是为了制造自杀的假象。那两杯水一定是被妻子忽略了。因此,妻子就是杀害富豪的凶手。

妻子既然有富豪的遗嘱,就不必偷走富豪的现金,等待继承遗产就行了。如果妻子急着用钱,直接偷钱就是了,不必要富豪立遗嘱。而且,妻子不可能常来富豪的办公室,不可能知道富豪藏匿现金的地点。因此,富豪的现金不是妻子偷的。

B只是来谈合作的,也不可能知道富豪藏匿现金的位置。所以,富豪的现金也不是B偷的。

这样,偷窃现金的嫌疑人就只剩下秘书了。对于富豪藏匿现金的地点,秘书一定知道的十分清楚。而且,秘书有理由随时进入富豪的办公室。在富豪死亡之前,秘书可能没有偷钱的机会。但是富豪一死,秘书就可以支开富豪的妻子,独自进入富豪的办公室,将钱偷走了。更何况,富豪的钱大部分是黑钱,富豪赚这些黑钱的时候,秘书一定有所参与。因为参与了赚黑钱,秘书一定很想得到丰厚的回报;因为富豪死了,秘书更不想因为黑钱的事情而蹲监狱。可见,秘书具有强烈的偷并逃跑的动机。因此,富豪的现金是秘书偷的。

综上所述,凶手是妻子,现金是秘书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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