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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扔一点节操] 都进来吃瓜!!琪迹再现之琪哥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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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4 22:34:29 | 2020-10-15 22:11编辑 | 显示全部楼层
此链接适合分享,观赏也比较舒适: https://shimo.im/docs/rCQXQqpy9CGyhgvw/

以下为此瓜内容:

本篇琪迹梗概:

琪哥在微信以及百变平台分别冒用“猫又”和“初见云烟”两个昵称,并且顶着“猫又”的昵称借钱、谎称他人作品是自己原创等,接下来将通过笔者的视角来讲述这个故事。(以笔者本人视角出发,包含个人观感)

2019年12月·吹嘘

笔者的一位好友与笔者分享有一个人在“百变大侦探”APP平台(下称“百变”)上加了他的微信好友,并给笔者看了部分与其的聊天截图。



当时笔者觉得此人有一些自来熟,在未曾真正见识过此人的推理水平之前未免觉得此人有些过于卖弄自己的“推理水平”和“经历”。也就是在此时,笔者对“猫又”这个ID留下了初印象。

(现在,也就是2020年10月回顾这些聊天记录笔者才发现,老目即与他多次组队的“目刮”。而现在“年轮”这个本笔者也实际体验过了,确实是硬核推理,但用上10个小时来盘也称不上什么“大佬”吧。)

2019年12月底·借钱

笔者好友再次与笔者谈到此人,说他竟然在微信上向他借钱??(图右)此时距离二人“认识”才数天,笔者不禁觉得此人有些过分,并向好友提出不要理睬此人。由于笔者好友为人较为温和,于是只是应付过去,也并未删除拉黑等。



这位“猫又”在此之后也就沉寂了好一段日子。

2020年8月底·前情提要



写到这里必须再交代一下笔者的背景以解释为什么没听过“猫又”这个人。本人线上一直混迹于各种剧本杀app之间,2019年下半年开始主要转战百变。但这段期间内一直无幸了解并见识到网推圈,所以也并没有听过“猫又”这个名号,直到2020年4月才加入贝克街。



随后于8月了解到“琪哥”的梗。“猫又”这个名字在此帖中也有出现,但对笔者来说已经事隔8个月,所以当时并未引起注意。

2020年10月10日·推理大赛

在成绩已经出来了数天后,“猫又”又突然找上笔者朋友询问关于参加“推理大赛”之事。(图右)并宣传了“他朋友”的名次,以及他对本次大赛难度的评价。




其实如果是客观评价的话并不会引起别人的反感或歧义,但“猫又”与笔者好友实在不熟悉,且自己并未参加比赛,话语之中酸意太重,所以加深了笔者对他不好的印象。

2020年10月13日·琪迹再现

在笔者与推理学院认识的几个朋友相约百变app玩本的时候,突然一位朋友提出要邀请“猫又”一起来玩。这次由于前两天刚刚看到过此人的言论和昵称,所以印象极深刻,心想原来此人在推圈也有名号。由于不想与此人一起玩本,也不想给这个人留面子,于是笔者直接向朋友提出对此人印象不好。



于是有认识真猫又的朋友疑惑地向笔者询问为什么对猫又印象不好。笔者在向这位朋友说了上述几次对其印象不好的经历后,发现这位朋友似乎有为“猫又”开解之意,觉得有些奇怪。



于是笔者又向笔者的好友求证“猫又”的百变ID以及他们的加微信经过,由于是笔者好友提供微信号的,所以此处无法提供证据。笔者朋友告诉我在微信上自称“猫又”的人的百变昵称竟然是“初见云烟”?既然笔者参与了大赛,这位大神作为本次推理大赛奖品赞助商,笔者还是有所耳闻的。



于是再度向认识猫又的朋友提问,ta提出了一种可能。虽然跳脱于意料之外,却又在情理之中。



!!!

笔者遂向好友及这位认识真猫又的朋友求证,对比了一下二人的微信号之后确认这位“猫又”是琪哥无疑。(有知情人士透露琪哥微信号为wslxxxxxx,而猫又微信号为maoyouxxxxx)



再对比琪哥QQ以及百变相册可证明,百变上的“初见云烟”也是琪哥!而一条评论中与目刮的兄弟情也佐证了这位就是琪哥。





至此,琪哥的冒充全面崩盘,但笔者也确实被他的“披皮黑”骗到了,从而在小群中说出对“猫又”印象不好的话,可见琪哥的冒充对于不熟悉推圈的人是非常成功的。

其他劣迹
顶着“猫又”的昵称谎称他人作品为自己原创

笔者再度询问好友与假“猫又”真“琪哥”之间还聊过些什么内容,好友发给笔者一段琪哥发给他的一篇推理谜题开头(2019年12月18日发)。笔者随即向推圈求证,得知这一篇谜题正是那篇深扒琪哥的文中所提到过的作者为御手洗奎因的作品。



谜题原出处在下方:
http://www.guishangtuili.com/forum.php/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364

他发的文档开头及结尾截图在下方。请自行比对。



笔者不知道琪哥冒名的目的是沾两位大神在推圈的光,还是故意披皮黑两位大神,冒名借钱、发表不适言论、冒名“原创”作品,如此行径真是令人不齿。

谨以此文向猫又道歉,并且警示众人——琪哥可能就在你身边。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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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发表于 2020-10-14 22:35:25 | 2020-10-14 22:45编辑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讨个十块钱这么费劲呢?


———————————————————————

日常普法:
一、虚构事实借钱算诈骗么

涉嫌诈骗。但具体如何认定,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节和涉案金额进行认定。

诈骗,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达到法定诈骗罪数额的,构成诈骗罪。

《刑法》对诈骗罪的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转自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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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表于 2020-10-14 22:35:47 | 来自小霸王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了
2 | 发表于 2020-10-14 22:36:54 | 2020-10-14 22:40编辑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百足之虫 死而不僵,太恶心了
3 | 发表于 2020-10-14 22: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排吃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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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表于 2020-10-14 22: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琪哥就在我们身边
1 | 发表于 2020-10-14 22:43:25 | 来自小霸王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秀啊
吃瓜群众,最后一句已谨记
| 发表于 2020-10-14 22:43:28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琪迹无处不在。)
1 | 发表于 2020-10-14 22: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假装没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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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10-14 22:45:47 | 发自安卓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他怎么配用猫又这个名字去借钱。。这个人,,,真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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