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学院
《隐秘的角落》犯罪分析,由此引出的4个法律问题 ...
查看:
1135
|
回复:
0
[法律学习]
《隐秘的角落》犯罪分析,由此引出的4个法律问题
简洁模式
82856
发表于 2020-7-2 18:04:44
|
发自
安卓客户端
1.敲诈勒索问题
朱朝阳向张东升勒索30万卡,在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最终拿到的三万卡在数额巨大的起点。
敲诈勒索:掌握别人的把柄并以此相要挟,让别人陷入到恐惧之中,基于恐惧而处分财物。
如果被害人是基于其他的目的而交付财物,那么属于敲诈勒索未遂。
例如被害人希望将其抓现行,希望对方坐牢。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想敲诈,但客观上他的恐吓跟对方的恐惧没有因果关系。
三档量刑: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数额巨大(3万到10万之间,各省市、自治区可酌情调整)处三到十年,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
2.不作为犯罪问题(救助问题)
晶普争吵,如果晶晶临死前还扒在窗台上,那么朱朝阳和普普有没有救助义务?
先前行为:你的行为让对方处于危险之中,而且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是法律所容忍的行为。
例如分手寻死,就不被认为是先前行为,因为这种危险是社会生活所允许的。
同理,两人的争吵行为属于社会生活允许的一种行为,因此争吵并没有创造对方陷入法律所禁止的危险之中。
因此晶晶所处危险边缘,最后坠落身亡都是自己创造的危险,其他人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实际上刑法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3.片面教唆问题
朱朝阳故意使张东升听到他与严良关于复制内存卡的对话。
片面教唆:我创造了你的犯意,而你却不知道。
4.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问题
张东升在冷库中打了王瑶,随后放火。
事后却是查明不了王瑶到底什么时候死亡,
当时是处于昏迷状态,还是死亡状态无从判断。
假如当时是昏迷状态,最后被火烧死,这就属于事前故意问题,即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
因果关系判断:首先认为杀完人之后毁尸灭迹是高概率事件。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有行为,行为有结果。把人打昏放火毁尸灭迹,主客观相统一,可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整理自罗翔说刑法07-01日视频
视频地址: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wp4y1S7qt/
返回版块
尚未登录
高级模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学院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发表回复
分享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