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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法医] 探案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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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5 20: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水葫芦 于 2013-2-22 19:15 编辑

第一次在百科发帖,葫芦这里有些资料或许对大家有用,因学院已有相应百科,故部分可能会出现重复情况,还望见谅。

百科内容涉及:足迹,指纹,笔记,血缘,子弹,血迹检验,毛发检验,各种伤的状况,死亡原因判断,死亡时间判断,毒物以及救法,毒杀用量,病类中毒及医治,骨骼浅谈,浅说电击死亡,移尸问题,窒息过程和时间,密码知识,莫尔斯密码,常用解密对应表,跟踪,旗语,车牌的含义,职业判断,左撇子特征,硝烟反应,世界时差表等。

葫芦会对资料中的部分问题做以适当补充与修改,还请大家多多提出自己的见解与看法,以便对百科加以完善。


【足迹】


  
      罪犯遗留在现场的脚印(不仅是光脚脚印,而且包括鞋印),不仅为侦查破案,揭露证实罪犯提供证据,而且未找到罪犯时,能刻画罪犯的个体生理特点,包括年龄、身高、体态、性别等等。
      侦查人员通过追踪罪犯的行走路线,能鉴别出不同人遗留在地上的痕迹,分析出行走遗留痕迹具有的特点,鉴定不同的痕迹是否同一个体遗留,这种综合判断的结果不仅能直接为案件提供侦查信息,而且能为执法人员断案提供科学依据。   
      人们所穿鞋的鞋底总是有磨损的,即使是一双新鞋也不例外,因为人在站立、行走过程中,鞋底和地面接触摩擦会产生摩擦力,造成鞋底微粒结构发生形变、破裂、剥落等损耗,形成一种缺陷特征,这种特征的形状和特点能通过穿用的鞋底反映出来。这些特征的形成不受鞋底的种类(包括材质性质、花纹结构)所限制,而是受人体的脚型结构、脚掌面着力情况、人行走习惯动作、运步方式等因素决定支配,因此,磨损特征会出现在某个人穿用的所有鞋子上,虽然清晰程度不同但也具有重复性,这为同一人穿着不同鞋做同一认定提供了条件。
  
如何根据足迹判断身高? 
  从解剖学观点来看,正常人的人体器官各部分具有一定比例。我国古代就有“力七坐五盘三”之说,即以头长为一单位,人的身高一般为七个单位。而每个人的脚长和头长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身高与脚长之比基本为7∶1。但是也有极少数,由于遗传、种族、营养条件等多因素的影响,身体结构不在正常比例中,如矮个子大脚、高个子小脚等,这属于较特殊情况。因此,正常情况下,只要能较准确的测量出赤足长,就可以推断出一个人的大致身高。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的人其身高与脚长比例也有所差别。近些年来,许多地区的专业人员对本地区居民的身高与足长的关系进行测量统计,得出有规律的参数,如上海人身高为足长乘以系数6.75;东北地区的人系数为6.876;重庆人系数为6.856;陕西人系数为6.734。因此根据足迹推算身高除了要准确测出赤足长之外,还须考虑地区因素。

葫芦在这里给出些公式供大家参考:

1、赤脚印
北方×6.876    南方×6.9或7
2、步长
175cm以上,h=单步长+1/3单脚印长
165~175cm,h=单步长+1/2单脚印长
165cm以下,h=单步长+2/3单脚印长

分析罪犯体态、推算体重的方法:
1、分析体态
体胖的人--脚弓较低、脚掌宽大丰满
起、落脚低、步长短、步角大,前掌压痕较轻,弓压痕较宽,后跟压痕稍重,压力面大而均匀,脚印边缘明显完整,立体脚印相对较深,常有擦,挑痕,而蹬挖痕少
体瘦的人--脚弓较高,脚型较瘦
运步轻便,步长较长,步角较小,脚掌压力不均匀,重压部位明显,脚印边缘不够完整,起落脚较高,蹬踏痕明显,而擦、挑痕较少。
中等体重--介于两者之间

体重(在推断体态的基础上):公式1:适用于南方人
身高(cm)-50=胖人体重(斤)
身高(cm)-55=中等人体重
身高(cm)-60=体瘦人体重
公式2:适用于北方人
身高(cm)-(100,105,115)=胖(中等、瘦)人体重(公斤)
公式3:身高(cm)-110=标准体重(kg)(女性-2.5kg)根据体态加减10%

小脚穿大鞋:步长变短,步宽变窄,步角变小,重压点后移,足迹边缘不完整,虚边多,前尖虚边尤为大,挑痕加重,易出现擦痕。

大叫穿小鞋:步长变长,步宽变宽,步角变小,前尖和前掌两侧压力重,前章重压面前移,后跟重压面后移,后跟后侧压重,脚弓纵长变短可出现扣、磕、迫、推痕,坐痕加重。

步幅特征:指成趟足迹中,反映人行走是双足协调搭配的关系及双足运布动作的特征。步幅特征中双足搭配可构成几种几何图,但以步长、步宽、步角、特征的几何构图反映规律最优。
1、 步长,是指前后两相邻左右足迹对应点之间的纵向长度。分为左步长和右步长。成年男性:80cm以上为长步,70cm~80cm为中步,70cm以下为短步;女性在此基础上减少10cm。
2、 步宽,是指一侧足迹的后跟中心点与对侧足迹步行线之间的距离。外展步分为分跟步、并跟布、搭跟布、交错布。内收步分为:分尖步、并尖步、搭尖步、交尖步,以前掌内侧边缘为准。
3、 步角,是指足迹中心线与同侧步行线相交于后跟中心点所构成的外展或内收的角度,可分为左步角和右步角。根据步角大小分为:外展步,内收步,直行步。0°~5°为直行步,5.1°~10°为小外展步,10.1°~20°为中外展步,20.1°以上为大外展步。 命名方法:步角步宽步长,如小外展分离中步



如何根据足迹分析性别?
      由于男女生理结构的差异以及社会生活方式的不同,从而使得男女行走行走姿势有明显不同。不同的行走姿势反映在足迹上,其表现也不相同。
      男性身高较高,脚较长而宽,小脚骨较长,骨盆高而窄,腰部较粗宽;同时脂肪较少,肌肉发达,髋围小于肩围,因而重心高,跨步大,弹跳力强,反映在足迹上,表现为足迹较长偏宽,起、落脚有力,常伴有踏痕和蹬痕,压痕深浅不均多偏外压等。
      女性身高相对较短,脚窄而短,脚弓偏低,小脚骨较短,骨盆低而宽,腰部细窄;同时脂肪发达,髋围大于肩围,因而重心低,跨步小,稳定性强,反映在足迹上,表现为足迹偏窄、短,起、落脚平均,压痕较均匀,弓压较宽等。

除此以外,我们还可以根据一系列的脚印、足迹,可以大致判断罪犯的年龄:

少年罪犯步子短,脚印瘦小,脚印之间的距离往往不规则,步行的路线往往弯曲。  

青年罪犯往往脚印大,步子跨得大,脚印之间的距离均匀,走直线。  

中年罪犯走路稳、慢,脚印间的距离变短。老年罪犯的步幅变得更短,足迹中脚后跟的压力比脚掌重。  

步伐很乱,脚印间距离不匀,说明罪犯可能精疲力尽,或者已经受了伤。  脚印的后跟凹印很深,前掌浅,说明走路的人挺胸收腹,身子比较直。  

仔细研究罪犯的脚印,还能判断作案的时间:  

比如,午夜,下了一场雨。脚印上有许多麻点,说明是雨前留下的。麻点少而浅,说明是在雨快住了的时候留下的。脚印光滑,没有麻点,那无疑是雨后留下的。  

夏秋之夜,上半夜留下的脚印,上面往往有昆虫爬过的痕迹。下半夜留下的脚印,由于地面比较潮,泥土易碎裂,脚印的边缘往往不很清楚。

                                                                                                       _

注:葫芦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在发现作案脚印,接触丈量时,一定要带上手套。因为这枚脚印上面残留着脚印主人的气味,可供警犬追踪。故切勿在没有穿戴手套的情况下接触脚印以破坏线索。另外,一般距脚印留下24小时时对于警犬追踪来说,基本已经达到了能力极限。不过对于电子警犬来说,这个时间可以延长,而一些凶手接触物上的气味同样能被电子警犬捕获,以作证据。

现场足迹、脚印、践踏痕迹等嗅源提取的方法分述如下:

1.成行足迹可就地固定使用,但为了防止犬在作业中破坏痕迹,应用最后一个)。另外,成行或多个足迹,应注意将较清晰的足迹用物品遮盖好,留下给痕迹鉴定用。

2.用纱布直接感染或加热感染,亦可连同脚印表皮的泥土同放入盅内保存。

  
【指纹】



什么是指纹?指纹有何特性?
      指纹的确切定义是指手指前端正面皮肤上的乳突线花纹,即指头纹线。但长期以来,人们在使用指纹一词时扩大了它的内涵,将手掌面花纹及指节花纹也归于指纹。实际上,这种意义的指纹应为手纹,既手掌面乳突花纹,包括指纹、指节纹和掌纹。但由于传统上使用的指纹概念已在人们的思维中形成定势,因此在使用指纹一词时,要根据上下文的内容理解指纹的正确内涵。
      指纹的基本特性就是人各不同、终生不变。对指纹的研究之所以能够兴起和发展,尤其能为揭露犯罪行为和证实犯罪人提供最准确、可靠的证据,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指纹的这一特性。首先提出指纹人各不同的是英国学者弗兰西斯·高尔顿,他不仅指出指纹人各不同,而且想到了对指纹进行分析、记录和鉴别。他于1892年出版了世界第一部关于研究指纹的专著--《指纹学》。最先证明指纹终生不变的是德国人类学家威尔克,他于1856年捺印了自己的指纹,又于1897年再次捺印,发现其指纹41年无变化,因而首次证明了指纹终生不变的观点。
  
指纹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明显纹,就是目视即可见的纹路。如手沾油漆、血液、墨水等物品转印而成,通常都是印在指纹卡上成为基本资料;
  
      第二类是成型纹,这是指在柔软物质,如手接触压印在蜡烛、黏土上发现的指纹;
  
      第三类是潜伏指纹,这类指纹是经身体自然分泌物如汗液,转移形成的指纹纹路,目视不易发现,是案发现场中最常见的指纹。潜伏指纹往往是手指先接触到油脂、汗液或尘埃后,再接触到干净的表面而留下,虽然肉眼无法看到这些指纹,但是经过特别的方法及使用一些特别的化学试剂加以处理,即能显现出这些潜伏的指纹。
  
人造指纹如何鉴定?
  “假指纹”,一般称为人造指纹,指用人工方法在手套上模压制成的人造“皮肤花纹”(有乳突线花纹、屈肌褶纹、皱纹等)结构。目前主要用手指和全手直接压型,制成模具生产。那本名著中,用是好像是雕刻的方法(作者写这本书,除了当时侦探小说比较流行外,好像还有批驳指纹是“证据之王”的意思)。。
  人造指纹与人体指纹相比,主要的区别点是:
  (1)人造指纹所留印痕的轮廓常不规则,边缘不清;
  (2)人造指纹印痕中,乳突纹线反映不清晰,边缘很规整,纹线宽窄常随着部位明显变化,立体手印中纹线呆板,多不光滑,立体感较差;
  (3)人造指纹多无汗孔反映,或出现形态不规则(偏大、皆成圆形)、分布杂乱的假汗孔反映;
  (4)手指下面常无皱纹反映,或出现形态呆板的粗大假皱纹;
  (5)人造指纹印痕对所有化学反应显现法常无任何反应;
  (6)人造指纹印痕以灰尘和油垢手印为主,而人体指纹以污垢手印等为主
  
固定、提取现场手印有哪些方法?
  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或显现出手印之后,就应着手对其进行固定、提取,只有完好的把手印固定、提取下来,才能真正发挥现场手印的证据作用,才能便于长期保存、检验。实际工作中较长采用的固定、提取方法有如下几种:
  1.照相法:手印一经发现或显现,就必须进行照相。照相法能反映出现场手印的原始状态,反映现场手印的清晰程度,同时又不破坏现场手印,因而在固定、提取手印时,照相法是首选方法。
  2.提取原物:现场手印经研究认为可能为罪犯所留,现场又没有很好的显现方法,或是为了长期保存原物证,可以采取提取原物的方法。提取原物需经有关方面同意,并办理提取手续,注意用后归还。
  3.胶带粘取法:这是现场勘查中最常使用的固定、提取粉末和熏染法显现出手印的方法。使用此种方法需注意,提取手印应立刻在衬纸背面注明案由、发案时间、地点以及手印遗留的具体位置。
  4.静电复印法:静电复印法主要适用于现场发现的灰尘手印,提取后拍照固定或用塑料薄膜覆盖长期保存。
    
  还有:
    碘熏法——即使用碘晶体加温产生蒸气,它与指纹残留物的油脂产生反应后,便会出现黄棕色的指纹,必须立即拍照或用化学方法固定;
  
    宁海得林(Ninhydrin)法——将试剂喷在检体上,与身体分泌物的氨基酸产生反应后,会呈现出紫色的指纹;
  
    硝酸银法——硝酸银(AGKNO3)溶液与潜伏指纹中的氨化钠(NaNH3)产生反应后,在阳光下会产生黑色的指纹;
  
    萤光试剂法——萤光氨与邻苯二醛几乎马上与指纹残留物的蛋白质或氨基酸作用,产生高萤光性指纹,此试剂可以用在彩色物品的表面。
  
    采集证据还可以使用其他的方法,如三秒胶法,即利用氰丙烯酸酯的气体与水和氨基酸分子反应而产生指纹。

葫芦在这里补充一点:氩离子激光法:人的手指表面,总有一层汗液及脂肪酸,接触物体后便留下不显眼的指印;在氩离子激光的照射下,汗液、脂肪酸等会发生彩色荧光,指纹便一清二楚。用专门的指纹摄影机拍出清晰的指纹照片。
用这种现代化的方法,能拍出留在人的皮肤上的指印。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发生凶杀案时,罪犯常与被杀者搏斗,在被杀者皮肤上留下指印。过去,用别的方法,很难查出留出皮肤上的指印。
另外,用这种方法,还能清晰地拍出残留在书页、报纸上的几年前的指印。公安人员曾在两封写于14个月前的信上,用激光显示清晰的指印。在一本旧书上,还用激光找到9年前留在书页上的指印。
在氩离子激光器的绿色激光照射下,新的指印往往是淡黄色的,旧的指印则射出橙黄色的荧光。
被水打湿,甚至在水中浸泡过的物体,表面指印用肉眼几乎无法辩认,用激光仍能显示。 
  
指纹档案风靡美国
      指纹档案现在已风靡美国,各种机构都要求申请人出具指纹。连赌场都要求雇员用指纹来证明自己“无前科”,美国几乎变成了一个以指纹来确定身份的国度。不可否认,指纹档案有其优越性,但恼人的问题的确也时时发生。
      居住在迈阿密的吉巴移民布兰科五次申请加入美国国籍,五次都被驳回,原因是有关部门要求他提供10指指纹,而布兰科在一次事故中断了三根手指。佛罗里达洲曾设计过一个指纹驾驶执照项目,人们在一个特定的仪器上按下大拇指指纹,该仪器遍可显示其驾驶记录,在这一项目的剪裁仪式上,州长亲手在仪器上按下了大拇指,但仪器却没有反应。这类事情的屡屡发生,不免使人们对指纹档案的好感有所下降。20年前,美国建立起一套以联邦调查局为首的电脑指纹档案搜索系统。由于该系统的造价和技术要求都不算太高,而且具有相当强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各州、各机构群起而模仿之,指纹档案很快就遍布美国各地。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络的兴起,这一趋势更是急剧升温。到目前为止,11个州要求社会福利申请人提供食指指纹,五个州要求驾驶执照申请人提供拇指指纹,30个州的银行要求现金支票兑现人提供拇指指纹。
      在欺诈事件频频发生的今天,指纹档案被广泛采用确有其积极作用,而现在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在大多数人的利益受到保护的前提下,如何能够尽量照顾到像布兰科这类特殊情况呢?
  


  【笔迹】



  
笔迹检验四大功能:  
笔迹检验,也叫书法检验、文字检验,它是通过两部分书写的文字符号之间的比较鉴别,研究判断其书写习惯的本质是否同一,从而确定是否为同一人笔迹的一项专门技术。
笔迹检验的作用为以下四个方面:
  1.确定多起案件的物证笔迹是否为同一人所写,从而为立案侦察提供依据,有助于确定侦察方向和缩小侦察范围。
  2.证明一起案件的书证或物证笔迹是否为多人所写,以发现和确定添写、改写事实,为鉴别文件真伪提供依据。
  3.通过对物证笔迹与嫌疑人或被告人笔迹的检验,确定书写人,为认定作案人提供根据。
  4.证明侦察对象笔迹与可疑信件笔迹是否为一人所写,从中发现和掌握侦察对象的去向和行踪。
  
笔迹特征的内容:
  笔迹特征是个人书写习惯特性表现在笔迹中的各种征象。它主要包括:
  1.笔迹的概貌特征。指纵观笔迹的全貌所发现的特征,包括书法水平、字形、字体、字的大小等四类特征。
  2.笔迹布局特征。即书写文字在纸面上的安排特点。
  3.写法特征。指字的基本构成形式,包括异体、习俗简化、行草、简缩、错别字等。
  4.搭配特征。指笔画之间或偏旁部首之间的交接部位。
  5.比例特征。指笔画或偏旁之间的大小、长短、宽窄的比例关系。
  6.运笔特征。指完成每一个笔画和连笔动作时,从起笔、运行到收笔所表现的形态和力度特点。
  7.笔顺特征。用笔画或偏旁组合成字时的书写顺序。
  8.笔痕特征。指个人书写运动作用于笔尖反映在笔画中的特殊征象。
  
小知识:有时有人会模仿的很象,但根据理论来说,人在写同种字体的字时,字体每个勾画的角度是相似的,所以完全可以量量角度,如果差别太大的话,很有可能是假的了.
  
  **笔迹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涉及书写心理学、生理心理学、个性心理学、文字学、书法学等多种知识。
  
  笔迹学家认为,人的大脑与双手是息息相通的,书写运动像体态语言一样是一个人个性和心态的自然流露。研究笔迹与个性、笔迹与心态关系的学科称作笔迹心理学,它是笔迹分析的理论基础。笔迹分析与笔迹鉴定不同,笔迹鉴定是判断某些字是否为某人所写,而笔迹分析是通过笔迹洞察书写者的个性特点(气质、性格、能力等)及书写时的心理状态(情绪、注意、疲劳等),前者主要用于缉拿罪犯,而后者有着更为广阔的应用天地。
  
  现代笔迹学发端于意大利和法国,宏扬于德国。对笔迹心理学影响最大的理论流派是奥地利心理学家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说、阿德勒的个性心理学、法国心理学家勒森的人格类型理论等。
  
  笔迹学家运用上述心理学理论和实证分析手段,辨认出西方字母文字笔迹中同书写者个性和心态有关的300多种特征,如压力、速度、大小、方向、布局、形式、连续性、动势、自由符号等。这些特征的不同组合,便揭示了千姿百态的心性差异,例如,笔画直重,表明书写者精力充沛、行为果断;带有毛边的慢笔画,表明书写者懒惰,意志消沉,不思进取,也可能是过于疲惫或身体不适;笔压轻、运笔流畅、行距大、笔画工整、字体端正表明书写者心胸开阔、热情坦率、兴趣广泛,办事有条理;横行向上倾斜,表明书写者乐观坦率,做事积极,富有进取精神,但也可能性格急躁,情绪不稳或野心勃勃 ;字与字母相互衔接,表明书写者个性随和,待人友善,做事注重计划,但也可能虚伪圆滑,缺乏主见,容易分心;纸边空白参差不齐,表明书写者性格直爽急躁,容易发火或精神懈怠懒散,不满现实,缺乏上进心。
  
  笔迹学家认为,不应孤立地对书写特征进行分析,而应把各种特征综合起来,从整体上做出判断。
  
  笔迹分析的最好材料是草稿、笔记等自然书写材料,带有签名的信件、信封,同一时期的几份书写及数年中的各种书写材料。 为了分析的更准确,还要了解书写者的年龄、性别、职业、习惯用手及文化程度等。笔迹分析所用的工具通常有照明放大镜、透明长尺、角尺、透明方格纸等。
  
字的大小的含义
  
    字的大小有两层含义:一是绝对大小,是指一个字占有平面面积的大小;二是相对大小,是指一个字相对于书写用纸的大小、线格或方格的大小。笔画粗细而言的大小程度。在实际考虑一个人的字迹的大小时,我必须从字的绝对大小、纸的大小。是否有线格或方格以及线路方格的大小、笔画的粗细等几方面考察。
    我国笔迹中字的大小可以与西方笔迹学中的字母大小相对应。在西方笔迹学中,以a、c、e、o、u等字母的大小来判断字母的大小,这些字母有个共同的特点:它们不像字母b.d那样有向上伸展的笔画,也不像字母p、q那样有向下延伸的笔画,基本上呈圆形。可能是因为西方书法没有中国书法发达。西方人很少写大字等原因,西方笔迹学基本上只管字母的绝对大小。有的笔迹学家只把字母大小分为大和小两种,并把大于3mm、小于3mm作为字母大小的差别标准。有的笔迹学家则分得较细,如把字母大小分为很小、小、中等、中大、大、巨大六类。以3mm作为判断标准,大部分的人就属于中等、中大水平。我国的汉字是方块字,我们可以用标准的方块字(如国、因、正等没有向外伸展的笔画的,尤其是有外包围方框的字)的大小来衡量字的大小。我国标准的印刷体中,一般只讲绝对大小,而且有统一的大小字号:初号、一号、二号、三号、四号、五号、六号、七号、八号。例如国字(如图示)。从既方便辨认又节约空间的原则出发,书籍印刷一般用四(3.5mm×4mm)、五号(2.8mm×3mm)字。小于五号,则辨认较吃力。书写体字体大小的判别,可以借鉴“既方便辨认又节约空间”这一原则。不过,书写体不可能像印刷体那样规整、容易辨认,要方便辨认,书写体的字迹大小得比印刷体的四、五号字略大些。现售的笔记簿,印刷的横线间隔高度在7mm-9mm,以7.2mm为多。而文稿纸上所印的方格,小的是 6.6mm×7.2mm。相应的字迹的大小,一般在4mm×5mm左右(字高为行格高的三分之二左右)。若以此大小作为判别标准,大多数人在全空白的纸上书写的字的大小也属于中等、中大。
    在西方笔迹学中,认为字母的大小代表一个人的思想、表达、行为的大小。字迹大的人想得大,擅长思考金融、社会、艺术、哲学等;字迹小的人想得小,专于思考诸如机械、力学、生活的细节等。字迹大的人兴趣广泛、爱社交、自信敢于冒险;字迹小的人则专注于自己喜欢的某职业工作或交际小圈子而忽视其他部分,内向、小心谨慎。
  
字阵和心理
  
    字阵,是方块字的笔迹内容,是指众多单字在纸平面上有序排列而构成的,具有表达信息功能的笔迹特征。简单地讲就是字的排、布阵。字阵具体包括字的大小、字的垂直和倾斜、字间距离、行间距离、字行走势以及它们的变化和配合。
    在西方笔迹学中,没有字阵这一概念,只有“Picture of arrangement”(排列图)。西方笔迹学中排列图和我们的字阵是不一样的。排列图是拼音文字的笔迹内容,而字阵是方块字的笔迹内容。西方笔迹学中的排列图具体包括字母大小、字母的垂直和倾斜、字母上中下三部分的长度比例、单词的宽度、单词间的距离、行间的距离、行的走势、页边空白、篇章结构、信封中地址的位置等十部分,其内容不仅包括了字阵,而且包括了章法和部分结体的内容。可以说,西方笔迹学中最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其有关排列图的理论。拼音文字的笔画、构词与方块字的笔画、结体是很不一样的。而排列图中的字母的大小、字母的垂直和倾斜、单词间的距离。行间的距离、行的走势、页边空白、篇章结构,基本上可以和我国笔迹学中字的大小、字的垂直和倾斜、字间距离、行间距离、字行走势、页边空白。章法相对应。
    一个人的字陈特点主要由四方面决定:社会对字阵的规范要求、书写所用的材料和工具、个人的笔画结体特点、个人的心理特点。
    社会的规范要求规定了字阵的基本模式。从有文字起,社会就有对字阵的规范要求。因为,不管什么文字,只有按照人们共认的规律进行有序排列,才能成为人们有效表达、交流信息的载体。我们每个人在书写时,都会有意无意地按照社会对字阵的规范要求来排列字阵。我国大陆对字阵的基本规范要求是:字体大小中等、字体方正。字行横向排列、字行排列整齐、字行间距得当。为了便于确定笔迹特征,本文以在一般的又有些正规的场合书写的笔迹(如学生作业、书信)作参考材料。
    书写所使用的材料和工具是影响一个人的字阵特点的外在条件。书写用纸是否有线格及线格的大小,纸的长度、宽度和厚度,纸质的光滑和细腻程度,纸的吸水性,用的是什么笔、笔尖的粗细等都会影响字大小、字行间距、字行走势。为了便于确定笔迹特征,本文主要分析用普通钢笔、圆珠笔,普通白纸练习本书写的笔迹材料。
    笔画、结体是构成字阵的最基本因素。笔迹的形成过程是,最初是空白纸平面,再是笔画、结体,然后形成单字,再形成字阵、章法。由此,我们可以认为笔画和结体是构成单字、并进而构成字阵的基本因素,字阵是构成章法的基本因素。笔画、结体的特点是影响和决定字阵特点的最基本因素之一,字阵的特点是影响和决定章法特点的最基本因素之一。我们在界定一个人的字阵特点时,必须认真考虑其笔画、结体的特点。
    个人心理因素是决定个人字阵特点的根本因素。在同样的书写规范要求下、使用同样的书写材料,不同的人、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候书写的笔迹材料的字阵特点不同,就因为不同的个人有各自独特的人格特点,一个人在不同的时候心理的想法。情绪也不一样。我把影响个人字阵特点的心理因素分为两部分:
    一是个人的书写目的。书写者在书写前、书写时会根据笔迹材料要起的作用、笔迹材料的阅读对象来选择书写工具和材料,确定字的大小、端正程度、排列方式等。如果书写材料对自己很重要、是写给别人看的,就要把字写得端正些、美观些、略为大些,排列得整齐些。反之,则会把字写得潦草随意些。可以说,书写目的是对手阵特点影响最大的一个因素,同一个人在木同书写目的两种情况下字阵的特点会相差很大。如果不先分析书写目的就从字阵特点来判断书写者的个性特点,会犯大错误。就字阵来讲,正规场合书写的字阵比较规整,容易反映书写者的控制能力。而自由场合书写的字阵容易反映书写者的创造性和偏好。
    二是个人的人格特点。字阵犹如一个人的体态语言,反映一个人的情绪和态度。我们每写一个字,都会考虑其前后的字和上下的行,考虑周围的空间,字阵也就反映一个人对周围环境、人际、社会以及与自己的关系的认知和态度。
    正因为影响字阵特点的因素有这么多,这就需要我们注意,从字阵特点来分析人的人格特点时不能机械、教条。
  
关于字体重心向上的人的性格特征
  
  字体重心向上的人,其主要特征是:服从性好,乐于当别人的助手。
  字体重心向上,说明凡事以别人为中心,服从性好,乐于当助手,受别人支配,接受别人的指挥。
  
关于字体重心向下的人的性格特征
  
  字体重心向下的人,其主要特征是:中心感强,喜欢支配别人,有一定支配欲。
  字体重心向下,说明凡事以“我”为中心,有英雄主义特点,喜欢当一把手,支配别人,有一定的支配欲。要求别人都聚集自己的周围,接受自己的指挥。
  
人的笔迹会随着情绪发生变化吗?
  
  笔迹学认为笔迹中有大概2000种笔迹特征因素。一些特征是不受书写意识控制而改变的,而另一些笔迹特征是容易受条件的变化而改变的。
  
  倾斜度和字体大小是最容易受情绪影响的因素。例如,你非常兴奋或非常生气,你书写的笔迹就会比平时大,字体向右倾斜。如果你很伤心,沮丧或注意力很集中,你的字就会比平时的字体内敛。字体就不再向右倾斜而变的与水平线垂直。
  
  不容易随着情绪变化的笔迹特征,是字体的空间排列和它在书写者纸上的运动。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果书写者经历了一次生命中重大事件(如伤残、父母死亡、深爱的人去世),这些事件会给书写者造成人格特征的改变,那么,他所书写的笔迹也会相应的变化。
  
  所以有的笔迹特征改变是暂时性的(如当时情绪的变化),而有些笔迹特征的改变是永久性的(如经历重大遭遇后)。
  
  **我相信,任何两个人都可以相处融洽。经验告诉我们,两个人越不同,他们的关系反而越坚韧。这也反过来告诉我们,即使人与人之间有很大不同,他们也能相处得很融洽。我相信,只要了解到每个人之间的不同,然后去试图理解他们,就能和每个人相处得好。例如上面两份笔迹:A的字体垂直,反应出书写者理智、冷静,情感反应不强烈的性格特征;而B的字体向右倾斜,反应出书写者性情热情、情感反应强烈的性格特征。从中我们看到他们的性格行为特征非常不同。如果他们在一起相处,就可能会产生一些误解,但是通过对他们笔迹进行分析,可以帮助他们尽快了解双方的性格气质特点,增进他们之间的了解和理解,使双方相处融洽。
  
  笔迹分析能够对100多个方面的性格特征进行鉴定。双方能否建立商业关系,或者建立私人交情,笔迹学都可以给你一些参考。
  
  作为笔迹学家,我们首先要看书写者的情感反应状况,这一点可以通过字体的倾斜度来看,字体越向右倾斜,说明书写者的情感反应越强烈。如果书写者的字体是垂直于水平线的,说明书写者比较理智、冷静,情感反应不强烈,书写者更多的是靠原则、靠理性、靠实际来指导行动。
  
  一些人思维迅速、理解快、善于抓住重点;一些人思维比较慢、缜密;一些人好奇心强,喜欢调查研究;一些人他们怎么想,就怎么做,富于行动力。如果是一位思维反应敏捷者,他的笔迹特征是书写快,有些笔画省略,连笔比较多。如果是一位思维比较慢的人,他的字迹特点则是书写慢,字迹线条比较柔和。
  
  一个性情直率的人做事喜欢单刀直入,不喜欢绕弯子,他的笔迹特征是起笔和收笔都比较干净利落,没有拖拉的笔画。而一个喜欢绕弯子最后才切入正题的人在与人谈话时总是先与人谈谈天气,最近的新闻,然后才切入正题,他的笔迹特征是起笔和收笔有拖拉的笔画。
  
  如果一个人他的思维迅速,长于分析,性情直率,行事直指重点,依靠原则来指导行动;而另一个人完全是凭借情感来指导行动,思维反应慢,行事考虑周全。设想一下,他们在一起怎能相处和谐?
  
  当然,任何两个人相处,都会有许多性格上的差异。在生活中,这些性格上的差异并没有使他们相处得不好,但远远没有达到我们所希望的目标——两个人能真正相互了解对方、理解对方,和谐相处。如果通过在生活中逐渐的来了解,互相磨合才达到相处和谐是一段相当漫长的道路,那么笔迹学只需要双方的笔迹就可帮助你很快地了解你自己和他人。
  
  

【血缘】


  

ABO血型遗传表:
  
   父母血型    子女可能有的血型   子女不可能有的血型
  ────────────────────────────────────
    A+A         A、O         B、AB
  ────────────────────────────────────
    B+B         B、O         A、AB
  ────────────────────────────────────
    A+B       A、B、AB、O       ——    
  ────────────────────────────────────
    A+AB       A、AB、B         O
  ────────────────────────────────────
    B+AB       A、AB、B         O
  ────────────────────────────────────
    AB+AB      A、AB、B         O
  ────────────────────────────────────
    A+O        A、O         B、AB
  ────────────────────────────────────
    B+O        B、O         A、AB
  ────────────────────────────────────
    AB+O       A、B         AB、O
  ────────────────────────────────────
    O+O         O         A、B、AB
  ────────────────────────────────────
  
  
  小知识:当然,也有别的可能,在《一模一样的女人》一文就有说过,如果父亲得了什么病从而使自己的精子过大,很有可能生出和母亲一模一样的女儿,就像是克隆的,通常,卵子会在受精的同时开始分裂,逐渐增加细胞数,而如果因病而精子过大而力量过强,使卵子产生一种错觉,继续进行分裂,从而成了一种单性生殖,因此之后的胎儿只继承母亲的形质,所以一定是女婴,血型一定和母亲一样.
  


  【子弹】




枪伤所造成的后果:
  火枪所使用的枪弹是铅弹,由于铅比较软,因此在击中人体后往往将所有动能全部释放出来,具体表现为弹头严重发生形变乃至破裂,导致人体组织出现喇叭型空腔,创伤面积是弹丸截面积的上百倍,加上瞬间对人体的血液循环系统产生巨大压力所造成的损害……令人难以想象,伤者的痛苦不址于此,如果弹丸的碎片没有全部从伤口取出,那么就会造成铅中毒,即使侥幸碎片比较少,通过外科手术取出来了,弹丸在射入人体后会把一些衣物碎片什么的带入伤口,造成感染……即使是象华生那样受到非常好的手术,还是患上了伤寒……当时的士兵真是比较痛苦。100米距离上遭到铅丸直接命中,头部-90%的人会死亡,四肢-20%死亡,剩下的全部截肢,左胸(心脏附近)-100%死亡,右胸-70%死亡,腹部-70%死亡。
关于枪伤后的一些形象描述:
当一颗7.62mm口径的步枪子弹以850 米/ 秒的速度射穿人体之后,都会发生些什么?
正面射入皮肤:
首先他会在正面射入点皮肤上留下一个直径不到1 厘米的小口,而弹头在经过身体时形成的巨大力量会震伤脏器,然后以570 米/ 秒的速度穿出人体,震波形成的出弹伤口直径有可能达到12厘米以上!如果是打在头上,创口将更为可怕,它将掀飞你1/3 的头盖骨,当年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就是以这样一种方式殉国的,在现场录影中你可以看到这一点。
如果弹头恰好击穿了动脉:如果弹头恰好击穿了动脉,在心脏泵血83.3毫升/ 秒的强大压力下,血液可以喷射到10米以外的地方。如果是在房间里,清理现场则变得很麻烦,你要洗净墙壁、家具和天花板上所有的血迹和被弹头带出的一些脏器残渣。在中弹倒地时,人体中约有4000毫升血液。在其后短短的几秒钟里,出血量 很快达到1000毫升。一个几秒钟前还鲜艳活泼、充满思想的人,现在立即就濒临死亡,这是指女性。如果是男性,只要400 毫升就够了。这个概念你可以通过化学实验室里的量筒转化为感性经验。
失去知觉之后:失去知觉之后,身体肌肉松弛,也包括括约肌,受害人大小便失禁,这意味着除去血污之外,你还将被自己的排泄物弄脏。再之后人体开始变凉,那是因为室温(恒25°C )往往低于体温(恒36°C ),再加上肌肤是热的不良导体,所以原本健康弹性的人体最后摸起来竟象案板上明码标价的肉类食品。死亡后尸体如果没有经过迅速处理,而是象游戏里那样被抛在一边,它不会自动变为一小滩血迹和几块红色POLYGON ,而是一直躺在那儿,并出现一些日常生活中难得一见的特征。
如果穿防弹背心:如果穿防弹背心,子弹击中你后,仿佛一个8 磅的大锤重击你一下,你会向后猛倒,可能断几根肋骨,同时由于头部惯性,颈项薄弱,颈部神经被压折,你会晕过去。
如果击中头盔:如果击中头盔,即使没击穿,头盔变形也会夹碎你的颅骨,或者折断颈项。我亲眼看过56式60米距离击中人的大腿根部,进去一个小洞,连子弹带骨渣飞出来是一个碗那么大个洞,肌肉,血管全部一团糟,只好截肢了。所以中了枪,决不会象电影那样,摸一下,没事儿。
枪伤处理原则:
1扩大创口,清理皮缘。
2显露伤道切除坏死和失活组织。
3清除异物。
4特殊组织的处理,如离断的神经血管,骨折的处理等。
5引流和缝合伤口。

6.尽快将伤者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如何判断射击距离?
  弄清射击距离,对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确立案件的性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枪弹痕迹检验中,可将射击距离分为三类:贴近距离射击、近距离射击和远距离射击。对于远距离射击情况,可以根据弹孔、弹着点的分布运用弹道学知识计算射击距离。贴近距离射击和近距离射击附着物痕迹遗留的目标物上,所形成的痕迹特征各不相同,因此根据目标物上不同的痕迹反应便可确定出涉及距离。
  1.贴近距离射击,是指枪口贴着目标物或是距目标物5厘米内射击。这种情况下作用于目标物的不仅有弹头,还有火药气体、射击残留物等。因此在弹孔周围往往呈扩裂、撕裂状态,在人体、纺织品上会出现烧伤、烧焦痕迹,涉及残留痕密集地分布在弹孔周围,有时还会出现枪口压痕。
  2.近距离射击,是指枪口距目标物5~50厘米以内的射击。这种情况下火药气体的作用已不明显,因而不会出现贴近距离射击时出现的烧伤、烧焦痕迹。近距离射击在目标物上能够观察到明显的烟垢痕迹,此外未燃尽火药,金属屑、枪油等也会在弹孔周围形成痕迹,根据烟垢痕迹的分布状况可以判断大致的射击距离。
  
如何判断弹孔的出入口?
 弹头穿透客体后形成弹孔痕迹,弹孔痕迹的出、入口特征在不同的客体上表现不尽相同。一般来讲,出、入口具有以下特点:
  1.入口小、出口大。
  2.入口边缘平滑、内凹,出口边缘毛糙、外翻。
  3.入口处有时能留下射击残渣,出口面见不到。  
  以上仅是出、入口的一般特点,具体到某一客体上,由于客体物质属性不同,射击的枪种、弹种、方向、距离等条件的不同,其特点反映也不相同。如人体上弹孔的出入口特点,在远距离射击时多表现为出口大于入口,贴近距离或近距离射击时则表现为入口大于出口;入口处常可见到烟垢、火药粒等附带涉及痕迹,并会形成冲撞轮和擦拭圈,出口处则见不到这些特点。
  玻璃上弹孔痕迹自入口至出口呈逐渐扩大的层层剥落状的喇叭形,入口较出口明显小。铁皮等金属薄板上形成的弹孔痕迹,入口边缘光滑内凹,出口边缘成锯齿状卷边。

射击残留物鉴定:
1.射击残留物定义:
  射击残留物,也称射击物或射击残渣,是在枪支击发时,从枪口中喷出,或从枪管末端逸出的气团中所夹带的火药颗粒和金属粉末等组成的烟灰。它们通常留在弹孔的内缘和周围,射击者手背、手指间,弹头表面,枪管内壁和有关机件表面。射击残留物的成份主要是未燃烧及未完全燃烧的火药颗粒(含有硝酸基和亚硝酸基)、弹头与枪管摩擦的金属粉末(如Cu、Pb、Fe、Zn等)和击发药的燃烧产物(如Ba、Sb等)。
2.提取方法:  射击残留物根据其附着的介质不同,提取方法也有差别。对于射击目标物表面、弹孔周围等处的残留物,提到方法主要是复印法。复印法分为湿复印和干复印两种。湿复印是在滤纸上喷淋一些有机溶剂,如乙醇、丙酮、四氯化碳等,然后覆盖在残留物表面,再盖上一层薄纸片,用电熨半烫几分钟,从而将射击残留物提到到滤纸上。干复印法,主要用于对衣服、皮革、纸张、纺织品等柔软、薄层、光洁物体上残留物的提取。方法是将滤纸放在干净的桌面上,将衣物等上有疑似残留物附着的地方覆盖在滤纸上,然后在衣物等上面垫上纸片用电熨斗加热几分钟。 对于嫌疑人手背等部位残留物的提取方法有两种,一是溶解法,即用棉签浸渍5%的硝酸溶液,然后擦拭嫌疑人的手背等部位,将残留物提取到棉签上。另一种是石蜡膜法,即用60℃左右的熔融热石蜡均匀地覆盖在嫌疑人的手背等部位,待石蜡凝固后取下石蜡膜,从而将残留物提取到石蜡膜表面。这其实就是《尼罗河惨案》中波洛说的“印模试验”。 对枪管里的残留物,提到的方法是将滤纸卷成纸筒插入枪管内,然后流入10%氨水,等氨水全部浸湿滤纸后,将其取出,从而将枪管内的射击残留物提到到滤纸上。
3.检验:
  对射击残留物的检验,一般有采取物理、化学检验法两种。物理检验法的好处是不破坏提取的物证,主要方法有原子吸收光谱检验法、荧光分析检验法、扫描电子显微镜检验法和中分子活化分析法等。化学检验法也有好几种,对于人手上残留物的检验主要是用二苯胺或二苯联苯胺检验硝酸根,方法是用1%的二苯胺或二苯联苯胺的硫酸溶液滴在滤纸或石蜡膜上,如果产生兰色反应,就证明有硝酸根。这也就是所谓“硝烟反应”。 硝烟反应,灵敏度较高,但特异性不强。如是阴性一般可以排除有枪弹残留物,但如是阳性不能确定一定有枪弹残留物。因为,一些香烟灰、肥料、某些化学试剂、豆类植物、小便等物质也可使联苯胺试剂呈阳性反应。有鉴于此,对于枪弹残留物的鉴定,现在一般通过中子活化技术及无火焰分光光度分析等技术进行鉴定。



 

【法医学简述】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法医学为制定法律提供依据,为侦查、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法医学是联结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科学。现代法医学分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两部分:前者研究法医学的原理和基础:后者则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关问题。这包括受理杀人、伤害交通事故、亲子鉴定等案件的鉴定,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为制定死亡判定、脏器移植、现代生殖技术以及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法律提供依据;另外通过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检验来发现传染病,进行中毒和灾害事故的防治及行政处理。


由于司法实践给法医学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现代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成就为法医学的发展提供了最新技术手段,原来单一的法医学逐渐形成多分支学科的综合性应用科学,这些学科包括:法医伦理学、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法医物证学、法医血清学、法医人类学、法医牙科学、法医化学、法医放射学、法医毒物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昆虫学、医法学等。


法医学的历史:
法医学的诞生和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法的出现、以及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医学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发展和成熟时期。
萌芽时期大约在公元前500年到公元10世纪期间。这时不仅法已经出现,而且医学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在处理人命案件时,执法人已知征求医生的意见来处理案件。
如中国先秦时期就有了损伤检验,《礼记·月令》中记载“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在已发掘的秦墓竹简中,亦有他杀、杀婴、自缢、外伤性流产等检验案例的记载。战国末期还有“令史”专门从事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
欧洲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却缓慢得多,仅有个别案例的传闻,如公元前100~44年凯撒大帝被杀:身上有23处创伤,检验确定贯穿胸部第一、二肋间的是致命伤。
形成时期约为公元11~19世纪,这时社会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法制趋向健全,案件的鉴定有专业医生参与,开始有较系统的法医著作出现。
这时期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中国南宋理宗淳祜七年(1247)湖南提点刑狱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五卷。内容包括:检验总说、疑难杂说、初检、复检、验尸、四时变动、验骨、自缢,溺死、自刑、杀伤、火死、跌死、服毒及其他各种死共53项。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曾被译成多种文字在许多国家出版。
中世纪的欧洲,以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法医学发展较快。1562年法国外科医师帕雷对升汞中毒作了第一例解剖,1575年他在《外科手术学》一书中,阐述了机械性窒息、杀婴、电击死处女鉴定等方法;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发表《医生关系论》一书,这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
1642年,德国莱比锡大学首先开设系统的法医学讲座;1782年,柏林创办了第一份法医学杂志,从此法医科学初步形成它自己独立的体系。
发展和成熟时期 工业革命给科学技术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18世纪以前的法医学主要靠肉眼观察活体、尸体现象,所得到的是直观的、浅显的结论,19世纪后则由于显微镜技术的出现和化学分析方法的应用,法医学的研究工作得到深入发展。
这个时期法国著名法医学者奥尔菲拉著有《论毒物》,俄国奈丁应用显微镜研究自缢与勒死的颈部索沟,以判断究系生前抑或死后形成。5 C" Q* D' d$ h1 m/ D& o" |. u
1899年,西方近代法医学开始传入中国;1915年北京和浙江医学专门学校开设法医课;1930年国立北平大学医学院创立法医教研究。1932年在上海建立法医研究所并出版《法医月刊》。; |0 Q; M8 ~7 B
20世纪以来,经济的发展和自然科学的突飞猛进大大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现代分析仪器的运用和新检验技术的应用,标志着现代法医学体系的形成。



法医学的研究对象:
法医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人(活体、尸体)和物。
活体检验包括检查被害人和被告人的生理状态和病理状态内容、有损伤程度、劳动能力的鉴定;有关性犯罪、性功能、妊娠、堕胎的鉴定;个人识别检查、亲子鉴定;诈病、造作病(自残)的检查和诊断;司法精神病检查和诊断、精神状态和责任能力的鉴定;疾患(含外伤和疾病,职业性和公害引起的疾患);年龄鉴定(犯罪年龄的确定);酩酊检查(酒后肇事);毒品注射痕检查(兴奋剂和麻醉剂注射)等。
死体检验是法医学研究的最重要对象,主要检查目的是判明死亡原因、推断死亡时间、确定损伤部位、形状和程度,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以及受伤时间、伤后行为能力、推断致伤凶器、分析作案方式确定死亡性质(自杀、他杀、灾害)、有无中毒和疾病体貌特征检查。

尸体检查包括尸表检查和尸体剖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才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剖验要求全面系统,并应留取足够检材作组织切片、毒物分析和细菌学检查。一般应在一定期限内向委托单位发出尸体剖验报告。
物体检验包括人体的一部分(骨片、毛发、组织块、血痕等);人的分泌物、排泄物(精液、尿、汗液、粪便等及其斑迹);人体表面复制物(指纹、足迹);人体附着物(化妆品、垢、尘土);凶器与衣着;剩余食物饮料、药品、呕吐物、胃内容物等。

涉及人身伤亡的犯罪现场、灾害、事故现场也是法医研究的重要对象。法医鉴定人会同侦查人员及时赶赴命案现场,对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检验尸体外表、发现并提取犯罪证据,这称为法医现场勘查。法医研究现场是为了查明死亡原因、判断死亡时间,了解死亡过程和致死手段和方法,推断致伤或致死工具,提取法医物证。
对案件具有证明意义的文字、图表资料均称书证。包括病历、诊疗意见书、死杀诊断书、现场勘查笔录、尸体剖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书,访问调查材料、法医学鉴定书等。法医鉴定人对书证进行审查,并按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相应的结论,对于书证材料不足的,可要求补充材料


法医学的研究方法:

法医学的研究方法有医学的、生物学的、化学的和物理学的四类。
医学的研究方法最主要的是尸体剖验。包括肉眼观察研究和取器官组织检材制作组织切片,并染色进行显微镜下检查和组织化学检查。为研究超微结构和测定微量金届含量还可应用电子显微镜观察和微区分析。
此外,还可根据需要提取相应检材作化学和生物学检查。其次是临床医学检查,应用临床知识对活体进行诊察,确定活体的生理、病理状态,解决医疗事故中的医疗责任以及传染病、中毒、公害的防治问题等。

化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应用化学分析方法对毒物进行定性和定量,对排泄物、呕吐物进行毒物检验,用化学反应方法确定是否有血迹,以及用生物化学方法检查人体酶型和遗传指纹(DNA技术),以进行个体识别等。
生物学的研究方法,如采用免疫血清学鉴别个体和动物的血、精斑、其他体液斑、分泌物、骨、毛发的种属和血型;采用微生物学理论和技术,对有关检材进行细菌和病毒检查等;采用动物试验方法进行中毒病理学、机械性损伤、其他物理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的模拟试验;应用人类学知识对无名尸体进行年龄、性别、种族特征的研究。

物理学的研究方法是指采用物理仪器测定皮肤、骨骼的强度,进行损伤模拟试验;采用 X射线技术进行损伤、身体异物和骨骼年龄的推断;采用气相色谱仪,紫外、红光分光光度仪、质谱仪、磁共振技术、中子活化技术等对毒物和药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用光谱分析、电泳技术、显微镜技术进行法医物证的检验等。

法医学的内容:

1.法医学的内容主要有:
死亡与尸体现象。讨论死亡概念、死亡过程和死亡分类;研究死亡诊断标准;鉴别真死和假死;研究死后尸体在内外因素作用下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包括早期尸体现象(肌肉弛缓、尸冷、局部干燥、尸僵、尸斑、组织自溶)、晚期尸体现象(尸体腐败、干尸、尸蜡、泥炭鞣尸、霉尸、白骨化)以及昆虫等动物对尸体的毁坏;推断死亡时间等。
各种机械性窒息的发生机制、征象、后果和检验方法。如对缢死、勒死、扼死、闷死、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死、异物堵塞呼吸所致的窒息死、溺死进行鉴别;研究各种机械性窒息的作案方式。
机械性损伤的分类、形成机制。讨论钝器、锐器、火器损伤的基本形态、损伤后果、 致死原因;阐述各种徒手伤、器械伤坠落伤、交通工具所致损伤、咬伤、切创、砍创、刺创、剪创以及枪弹创和爆炸伤的特点和鉴定要点;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推断致伤物;判断打击次数、打击顺序和方向;推断伤后经过时间;确定损伤性质(他杀、自杀意外事故、灾害事故)。
高温、低温、电流或其他物理因素所致的损伤和死亡。讨论烧死、烫死、冻死、电击伤、雷击伤的机制和征象,鉴别生前烧伤(死)与死后焚烧。

各种毒物的性状、毒理作用,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和代谢过程,中毒症状,病理改变。中毒量和致死量,毒物检验方法和预防措施。
各种猝死与自杀、他杀引起的突然死亡。

性功能的生理和病理状态。讨论强奸、猥亵、性变态行为的作案方法和手段,及人身检查和鉴定标准。研究妊娠和分娩,确定受精时间和妊娠期间。研究堕胎、杀婴的方法,后果和法律责任。
各种人体组织、体掖、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斑迹的种属、红细胞型、白细胞型、血清型、酶型以及遗传基因纹(DNA指纹)、基因频率分布的理论和检验方法;出血部位、出血量和出血时间;亲子鉴定的理论和方法。
法医人类学的个人识别。根据骨骼、牙齿、毛发推断人种、性别年龄、身高、职业特点、面貌特征,确定无名尸及碎尸的身源;研究如何根据颅骨复原生前面貌,以及将颅骨与嫌疑人相片重合以确定是否同一个人等。
他杀、自杀他杀伪装自杀、自杀伪装他杀的特点和规律。研究自伤他伤的规律和损伤程度鉴定;研究诈病(假装或夸大病情)、造作病(或自残)的特点和规律以及检验和鉴定方法。
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工作中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分清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及医护人员应负的责任,帮助医疗机构提高质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法医学的尸体检验方法和步骤研究。研究无名尸体检验、碎尸检验、重大灾害事故尸体检验、挖掘尸体检验的特殊方法和技术。

活体检验的各种方法和技术,确定相应的鉴定标准。

涉及法律的其他医学问题。如研究违法或犯罪行为与精神病态的关系,精神病人违法或犯罪后的责任能力鉴定等等。
自宋慈《洗冤集录》的发表,距今已有700多年历史,这以后法医学由原来的单一学科发展到门类齐全的多科性应用科学,其研究方法和检测手段更趋现代化。但是,随着法制的健全、公安、司法实践不断给法医学提出新的课题,法医学本身也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精确、可靠地确定死亡时间和伤后经过时间的技术;简易、科学、实用的生前与死后伤鉴定方法;死亡标准、脏器移植与法律的关系;法律伦理学方面的问题,如现代生殖技术(人工受精、试管婴儿)带来的法律问题,性转换术、生物医学的人体实验与法律问题;可靠的个人识别方法、完善的遗传基因、指纹的鉴定技术;猝死的机制和有效的诊断方法等。

法医类司法鉴定具体指的是什么?
法医学,又称作司法医学,广义的法医学可扩大为司法科学,相关的学门几乎涵盖大部分的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洗冤集录》开头曰:“事莫大于人命,罪大莫于死刑,杀人者抵法故无恕,施刑失当心则难安,故成指定狱全凭死伤检验。倘检验不真,死者之冤未雪,生者之冤又成,因一命而杀两命数命,仇报相循惨何底止。”故法医最重要的工作便是提供医学上的证据,协助检察官、办案者找出司法案件的真相,还原事实,保障死伤者的人权。和一般医学相比,一般医师所要帮助的对象是病人,那么法医所要帮助的便是死人了。为了提供最客观正确的事实,因此司法科学必须运用各学门的相关知识来帮助办案。


各相关学门的应用可举例如下:在犯罪者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就需要使用法医精神病学,以判定犯罪者在犯罪当时是否有可供谴责之犯意,以厘清责任归属的问题。在大规模灾难(如空难、海啸等等)的现场,尸体数量众多,导致难以进行人身的辨识,此时若利用法医牙科学的技巧,利用齿模来作比对鉴定,便可节省许多辨识的时间。其他如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物学、法医血清学等学门,在刑事案件的应用更为广泛,不再赘述。

使用指纹来做人身辨识的办案手法,最早出现在7世纪的中国(唐朝)。其后,南宋宋慈所著《洗冤集录》则为世界上最早一本纪录使用医学方法来侦查犯罪事实的书籍。其后有柯南.道尔所著之福尔摩斯系列大量使用了法医办案的逻辑,另外如电视系列剧“CSI”及“洗冤录”等均为世人获取对法医印象的重要来源。现代法医学分为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基础法医学着重于原理的研究,应用法医学则是运用基础法医学的研究成果,来解决法律上的问题。9 l" {$


世界各地的法医学:

世界各国的法医定位并不相同,视法规不同而可大略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海洋法系两大群。一般说来在欧陆法系的国家(如德、法、日)中,法医的角色仅在于确定死因是否有隐藏之背后犯罪事实,若确定有犯罪事实之后才会进行解剖。海洋法系的国家(如英、美)对于解剖之认定则较为松散,只要发现死者之死因非自然死,即可进行解剖,因此在英美两国之尸体解剖率较诸欧陆法系国家高出许多。
在法医的养成方面,英美法系多以病理科医师从事之,因法医学在英美两国之定义几乎等同于法医病理学;而欧陆法系之国家则有较为完善之法医专科医师之训练制度。


法医学的演进:

西元前500年-10世纪间,中国先秦时期的《礼纪·月令》 ,即记载了他杀、杀婴、外伤性流产等检验案例,战国末期还有令史一职,从事尸体检验。
1247年,中国南宋理宗淳祜七年,时任湖南提点刑狱兼大使行府参议官的宋慈(1186年-1249年)编写完成《洗冤集录》,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本关于法医学之完整著作。
1575年,法国外科医生帕雷(Ambrose Paré)发表《外科手术学》。书中,提到某些死亡鉴定方式。
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Fortunato Fidelis)发表《医生关系论》,这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 . N. B( J9 b3 a3 v) |, R
1642年,德国莱比锡首开法医学讲座。
1782年,柏林创办第一份法医学杂志。
1899年,西方法医学传入中国。

法医学相关学科:
《法医伦理学》《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法医物证学》 《法医血清学》《法医人类学》《法医牙科学》《法医化学》《法医放射学》 《法医毒物学》《法医精神病学》 《法医昆虫学》
《医法学》





  【血迹检验】




  
血迹检验,是最常见的法医物证检验之一。它通常可以解决是不是血迹,是人血还是动物血,属何种血型,是男人血还是女人血,以及出血部位、出血时间和出血量等问题,从而可以为侦查、审判提供重要的线索和依据。法医物证检验,既可以是对人体中抽取的新鲜血液进行的血液检验,也可以是对干燥后的血块或斑痕进行的血迹检验。这里我们主要介绍血迹检验。
为了保证检验得以顺利进行,血迹检验通常采取肉眼检查、须备试验、确证试验、种属试验、血型测定、性别检验和出血部位检验等的顺序。
  
一、肉眼检查
  肉眼检查是要发现血迹,观察其颜色、形态和部位,以便为下一步的检验做好准备和打下基础,并为确定案件性质,分析判断案情提供帮助。
  在杀人、伤害等暴力性案件中,现场物体上、被害人和罪犯身上都可能留有血迹。一般说来,血迹比较明显可见,并不难发观,但有时却需要仔细检查寻找才可能发现。
  新鲜血液的颜色为鲜红色,流出体外后由于血红蛋白的变化而逐渐变为暗红色、暗褐色,陈旧或经温热过的血迹,呈灰褐色,腐败血迹呈淡绿色或绿色。血迹如果附着在深色物体上,颜色不明显。酱油、油漆、果汁、色素染料、被锈等斑迹,其颜色也可与血迹的颜色相似,应注意区别。
  
血迹因形成时的条件不同,形状各异,大致有这么几种类型:
1.滴状血迹
  血液垂直滴落在地面或物体上,形成圆滴状血迹。其具体形状又因滴落的高度和运动方向的不同而有区别。如果血液从0.1米以内的高度落下来,血迹边缘呈完整的圆状;从0.5米左右的高度落下时,圆点边缘可有明显的锯齿状;从1米以上商度落下时,圆点边缘不仅可见锯齿状,而且圆点周围往往有逗点状或线状小血滴。如果血液在受伤者行进的或从运动的物体(如车辆)上滴落,血迹呈椭圆形,一端似星芒状突起,突起的尖端指向运动的方向。
2.喷溅状血迹
  动脉血管破裂,由于心脏收缩产生的压力和动脉血管壁的回缩弹力作用,血液喷射而出,在附近物体上形成状似惊叹号的喷溅血滴,其尖端指向喷溅方向。若用钝器重复打击而受伤出血,也可形成喷溅血迹,但其大小、形状不一,分布分散。
3.流柱状血迹
  血液从创口流出,沿着身体或其他物体由高向低往下流,形成上薄下厚,上淡下浓的条状血迹。
4.擦拭状血迹
  染有血液的物体或创口与其他物体接触,并发生移动和摩擦,可以形成面积较大,浓淡不均的擦拭状血迹。
5.接触状血迹
  染有血液的物体或创口与其他物体接触,未发生移动或摩擦,可以留下血印痕迹,如血手印、血脚印。接触状血迹能反应出染血物体或创口的外表形象特征。
6.血泊
  血液大量流出,聚集成片,就可以形成血泊。血泊所在地常常就是受伤或被杀的第一现场。
注:此外,查看血迹遗留的位置和部位,有助于分析被伤杀者受伤时或临死前的活动情况和当时所处的位置、姿势。
  
二、预备试验
  该试验为初步的、试探性的血迹检验,目的是为了解决有无血迹存在的可能性。预备试验方法简便,灵敏度高,但特异性差。阳性结果,只能证明检材上有血迹存在的可能性,而不能肯定就是血迹。当然该试验的阴性结果,可以排除有血迹存在的可能,也就不必再进行下一步的检验了。
  血迹预备试验的方法很多,常见的有联苯胺试验、酚酞试验、氨基比林试验、鲁米诺发光试验、紫外线检查等。
1.联苯胺试验
  本试验灵敏度极高,只需微量检材即可进行。试验时,取少量检材,放置在白色滤纸或白磁板上,然后依次滴入冰醋酸,联苯胺无水酒精饱和溶液和3%的过氧化氢各一滴。如果检材上有血迹存在,就会出现翠蓝色反应,但这种反应其他物质也可能出现,并非血迹所特有。因而,该试验若成阳性反应,只能说明检材上可能有血迹。
2.紫外线检查   血迹在紫外线照射下呈土棕色反应,因而,利用紫外线进行检查,可以鉴别有无血迹存在的可能。
3.酚酞试验
  与联苯胺试验一样,该试验的灵敏度也非常高。试验时,取少量检材置白磁板上,用蒸馏水浸湿检材,加还原酚酞试剂和3%过氧化氢各一滴,如是血迹,立即出现红色。
4.鲁米诺发光试验
  用鲁米诺0.1克,过氧化钠0.5克,加蒸馏水100毫升配制试剂。试验时将所配试剂装入玻璃喷雾器内,在暗室内或夜晚对检材进行喷射。如为血迹,就会呈现出明显的青白色发光现象。这一反应,也不具有特异性。
  
三、确证试验
经过预备试验,如果检材呈阳性反应,说明有血迹存在的可能性,需进一步进行确证试验,以明确是不是血迹。与预备试验相反,确证试验特异性强,但灵敏度较低,如果检材条件差,如经日晒雨淋、混有杂质或已腐败的血迹,则难以出现阳性反应。因而确证试验的阳性结果可以肯定为血迹,阴性结果却不能完全排除血迹存在的可能性。
确证试验的方法也很多,如血色原结晶试验、氯化血红紫结晶试验和光谱检查等。
1.血色原结晶试验
  血迹中的血红蛋白,在碱性溶液中分解成正铁血铁素和变性珠蛋白,再与还原剂作用,正铁血红素还原成血红素,与变性珠蛋白或者其他含氮化合物结合可生成血色原结晶。根据这一原理进行试验,利用血色原结晶出现情况就可以确定是否血迹。试验时,先用10%氢氧化钠水溶液3毫升,吡啶3毫升和30%葡萄糖水溶液l0毫升混合配制成试剂。取少量检材,置于载玻片上,加所配试剂1-2滴,盖上盖玻片,梢加热至冒小气泡,冷却后镜检。如为血迹,可出现樱红色针状、菊花状或星状血色原结晶。
2.氯化血红素结晶试验
  血液中血红蛋白用酸作用破坏球蛋白,生成正铁血红素,与冰醋酸、氯化钠作用,则生成游离氯,正铁血红素与游离氯作用生成褐色菱形氯化血红素结晶。根据达一原理,试验时,先用10%氯化钠溶液2毫升,冰醋酸10毫升和无水酒精5毫升配制试剂,取检材少许,置于载玻片上,加试剂1-2滴,盖上盖玻片,稍加热,待冷却后镜检。如系血迹,可见到褐色菱形结晶。
3.光谱检查   日光通过有色液体时,其中某种波长的光线被吸收,在光谱上出现条状阴影的吸收线。血迹中血红蛋白及其衍生物均为有色物质,有很强的选择吸收光谱的性能,具有特定的吸收线。根据这一特性,用显微分光镜检查,可以鉴别是否血迹。光谱检查,灵敏度高,简便易行。
  
四、种属试验
经过预备试验和确证试验确定为血迹后,还需要鉴别其种属,确定是人血还是动物血。
血迹种属试验的方法也很多,如沉淀反应、琼脂扩散试验、对流电泳试验、抗人球蛋白消耗试验、纤维蛋白板试验、胶乳颗粒凝集试验和红细胞凝集试验等。
1.沉淀反应
  人和各种动物的蛋白质都具有种属特异性,将种属不同的蛋白质分别注射入家兔体内,在家免的血清中就会产生对所注射的蛋白质起特异反应的物质。这种物质再与相应的蛋白质作用,就会发生沉淀反应,出现白色沉淀环。通常我们把血清中这种起特异反应的物质叫着抗体,把注入的蛋白质叫作抗原,能与抗原发生沉淀反应的抗体血清叫免疫血清或沉淀素血清。免疫血清中的抗体只与相应的抗原发生沉淀反应。例如,注入人体蛋白质获得的抗人免疫血清,只与人体蛋白质发生沉淀反应,而不与动物蛋白质发生沉淀反应。同样,注入某类动物(如猪、牛、羊等)蛋白质获得的抗该类动物免疫血清,也只与该类动物蛋白质发生沉淀反应,而不与人或其他动物的蛋白质发失沉淀反应。
  根据这一现象,我们就可以通过制取免疫血清来鉴别血迹的种属。试验时,将检材浸出液与抗人免疫血清重叠,如果呈阳性反应,即在检材浸出液与抗人免疫血清之间的接触面上生成白色沉淀环,便可证明是人血。同样要确定检材是何种动物的血迹,就用各种抗动物免疫血清与检材浸出液相作用,看是否发生沉淀反应,以此来推断种属。
2.琼脂扩散试验
  试验时,先用琼脂在玻璃板上制成琼脂板,在琼脂板中央打一小洞,距此洞周围1.5厘米处,再打上数个小孔。将检材浸出液注入中央洞穴内,再在周围小孔内分别注入抗人免疫血清和对照液。如是人血,则盛有检材浸出液和抗人血清的两洞孔之间,经过扩散就会形成一条白色沉淀带。
  
五、血型测定
  测定血型是血迹检验中最主要的检验项目之一,人体血液中含有各种血型物质,可以用来测定血型。法医实践中,如前所述,血型种类很多,目前最常进行的是ABO系统血型和MN系统血型的测定。
1.ABO系统血型的测定   红细胞中抗原(凝集原)与血清中相应的抗体(凝集素)结合,如A抗原和抗A抗体相结合,红细胞会发生凝集反应,凝集成块状或颗粒状。根据这种凝集反应就可以判定血型。例如,用预先制备的抗A、抗B标准血清,分别与检材稀释液结合,如果检材与抗A血清结合后红细胞发生凝集,而与抗B血清结合后,红细胞不发生凝集,即可证明检材红细胞中含有A凝集原,检材为A型血;如果与抗A血清结合后红细胞不发生凝集,与抗B血清结合后,红细胞发生凝集,说明检材红细胞中含有B凝集原,检材为B型血;如果分别与抗A、抗B血清结合后,红细胞都发生凝集反应,说明检材红细胞中含有A、B两种凝集原,检材为AB型血;如果与抗A、抗B血清结合后,红细胞都不发生凝集,说明检材红细胞不含A、B凝集原,检材则为O型血。
  血迹ABO系统的测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叫凝集素检验法,即通过检验血迹中有无抗A、抗B凝集素来确定血型。另一种叫凝集原检验法,即通过检验血迹中有无A、B凝集原来测定血型。
    (1)凝集素检验法:将检材分为两等份,分别置于栽玻片上的A、B两端。用0.1%的A型红细胞悬液1滴滴在A端检材上,用0.1%B型红细胞悬液1滴滴在B端检材上,盖上盖玻片。再镜检看有无红细胞凝集反应。如果A端检材出现红细胞凝集反应,证明检材中有抗A凝集素,检材可判定为B型血迹;B端检材出现红细胞凝集反应,说明检材中有抗B凝集素,检材可判定为A型血迹;如果A、B两端均凝集,证明检材中含有抗A、抗B两种凝集素,检材为O型血迹;如果A、B两端均不发生凝集,表明检材中无凝集素或者已被破坏而无法检出,检材或者为AB型血迹,或者无法判定。
    凝集素容易受到外界条件的破坏,因此,该检验法只适用于血液和新鲜血迹的血型测定。
    (2)凝集原检验法:它是通过验凝集原的有无来测定血型的一种方法。由于凝集原保存时间轻长,一般不易破坏,因此,要测定陈旧血迹的血型,可用凝集原检验法。这一检验通常采用吸收试验、热解离试验和混合凝集试验三种方法来进行。
    吸收试验红细胞凝集原与血清中相应的凝集素相结合时,前者能使后者被吸收而减少或者消失。如A凝集原吸收坑A凝集素,B凝集原吸收抗B凝集素。但是,这种吸收只能是相应的凝集原与凝集素之向的吸收,而不能在不同的凝集原和凝集索之间吸收。如A凝集原就不能吸收抗B凝集素,B凝集原就不能吸收抗A凝集素。根据这种吸收现象,可以测知检材的血型。
    试验时,将检材一分为二,分别浸泡在抗A、抗B标准血清中,让检材与血清充分结合后,将浸泡液稀释,再分别加入A型、B型红细胞悬液去探测稀释液中有无抗A、抗B凝集素存在,是否已被捡材凝集原吸收而消失。检材被抗A凝集素血清浸泡稀释后,再加入A型红细胞悬液,如果红细胞发生凝集反应,说明抗A凝集素没有被捡材吸收,检材中无A凝集原,因而检材不是A型血;如果红细胞不发生凝集,说明抗A凝集素已被检材吸收,检材中有A凝集原,因而检材可判定为A型血迹。余此可以类推,吸收试验结果可靠,但所需时间较长,检材需要量较大,不宜用作微量血迹的检验。
    热解离试验:试验时,让血迹中凝集原分别与抗A、抗B血清中的凝集素结合后,清除未被吸收的凝集素,加热至55~56℃,被吸收的凝集素又可解离出来。再加入A、B型红细胞悬液,观察有无凝集反应。如果加入A型红细胞悬液而发生凝集反应,说明检材中含有A凝集原,血型为A型。加入B型红细胞悬液而发生凝集者,说明检材中含B凝集原,血型为B型。均凝集者,说明检材中含A、B两种凝集原血型为AB型。均不凝集者,证明检材中不含A、B凝集原,血型为O型。 (该试验灵敏、迅速,所需检材量少,但技术条件要求高,操作规程严格)
    混合凝集试验:本试验采用双重结合的办法,让检材中凝集原与血清中抗A、抗B凝集素充分结合后,清除游离血清,再加入相应的A型、B型红细胞悬液,则悬液中的红细胞与已结合的抗A、抗B血清重新结合,出现红细胞凝集或吸附反应。如果加入的是抗A血清和A型红细胞悬液,检材出现这种反应,说明检材为A型血迹。如果加入的是抗B血清和B型红细胞悬液,出现这一反应,说明检树为B型血迹。而无论加入抗A血清和A型红细胞悬液,还是加入抗B血清和B型红细胞悬液,都出现这一反应,检材为AB型血迹。都不出现反应,检材为O型血迹。
2.血迹MN系统的血型检验
  血型测定,一般先进行ABO系统血型测定,再进行MN系统血型测定。MN血型测定的方法与ABO血型测定的方法基本相同。先制备抗M、抗N血清,检验时,用抗M、抗N血清分别浸泡检材,再将浸泡液稀释,根据稀释液中抗M、抗N抗体被吸收的情况来测定血型。如果抗M抗体被吸收而消失,说明检材中有M凝集原,检材为M型血迹,若抗N抗体被吸收,检材为N型血迹。都被吸收,检材为MN型血迹。
  
六、血迹的性别检验
  人类细胞核中有23对染色体,其中有一对为性染色体。正常女烛的性染色体为XX,正常男性的性染色体为XY。根据性染色体的这种差异,可以区分性别。血液白细胞核内存在有性染色质,根据检材中X、Y染色质的检出率,可以判定检材是女人血迹还是男人血迹。
  血迹性别检验的方法,主要有两种:X染色质检出法和Y染色质检出法。其中以Y染色质检出法或两种并用法获得的检验结果较为可靠。
  血迹检验除以上六个方面的项目外,有时根据案情需要,还须对出血部位、血迹新旧程度和出血量等进行检验和判断。
  
现场勘查中血迹的综合分析利用(专业人员的论文)
  
  血迹是指血在物体上留下的痕迹。命案现场中的被害人或犯罪分子只要出现开放性损伤,现场中就会遗留血迹。血迹在命案现场中具有客观性、稳定性、广泛性和实用性的特点。通过对现场血迹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排列、高度、颜色、形态的研究和血液检验鉴定对判断案件性质;分析作案过程;分析作案时间、地点、工具、人数;刻画作案人;直接认定人身等具有重要意义。破案实践表明:运用唯物辩证法和科学方法论以及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去解读血迹中所包含的一切犯罪信息是侦破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甚至成为破案的关键和突破口。
  
1.解读血迹中包含的犯罪时间信息
  血迹陈旧度的测定主要依靠各种血液成分的变性和血清氯渗润基质的宽度等,这些指标,除了受到时间推移的影响外,还受许多因素的影响,一般只能做粗略的估计。
  
  1.1 
观察血迹的颜色变化,大致分析作案时间:
  从人体流出的血液,经过一定的时间,红细胸逐渐受到破坏,血红蛋白变为正铁血红蛋白,再变为正铁血红素,因此颜色由鲜红色—暗红色—红褐色—褐色—绿褐色—黄色—灰色逐渐变化。在非直接阳光下,鲜红的血迹经1小时左右后观察,颜色明显变暗,再放置数周至月余,仍保持暗红色至红褐色,数年变褐色以至灰褐色。在弱阳光下,鲜红的血迹经半小时左右后观察,颜色明显变暗,数周后呈灰色。在阳光直射下,鲜红的血迹经10分钟左右后观察,颜色明显变暗,数小时即呈灰色。
  
  1.2 通过血清氯的渗润测定分析时间:
  根据血迹中的氯随时间逐渐向基质周围渗透的原理,可用硝酸银测定氯渗透的范围,从而推断时间。
  
  1.3 通过其它方法分析时间(目前的实践工作中较少用到)
     例如:溶解度的测试、分光光度测定、白细胞过氧化酶的检查等等。  
  
2.解读血迹中包含的犯罪空间信息   
  2.1 分析判断尸体所在地点是否原始杀人现场、尸体有否被移动:
  
  发现喷溅血迹和血泊的杀人现场往往是原始杀人现场。而移尸现场则与原始杀人现场不同,主要表现为:尸体上有严重开放性损伤,但尸体所在地点却没有喷溅血点和血泊,尸体周围血迹少;尸体上的流注状血迹难与地面相联或血流注反映出的尸体的体位变化为移尸形成;现场外围可见移尸滴血;地面可见移尸时的血拖痕等等。
  
  上述只是一般规律,在分析判断的过程中还要考虑以下因素:是死后较长时间才移尸,还是人死后立即移尸,还是没有死就移杀,以及移尸的距离等。
  
  在分析判断的过程中,必须紧密的结合现场实际进行综合分析,而不能形而上学,简单的照搬课本。
  
  2.2 分析判断作案过程中,受害人与凶手所处的位置、体位关系及其变化:
  
  通过观察血滴的形态,可以大致确定血滴滴落的高度,从而进一步推断滴落血滴的主体的位置、体位以及伤口高度等。实验数据表明:由于重力作用,从10cm以内的高度,90°接触角度的滴落血滴是圆滴状,圆滴边缘光滑或稍带小突起;从50cm高度、90°接触角度的滴落血滴的周缘有较多的小突起。等量血液落下时与承受客体的距离越长(从50cm到10cm,形成的血滴越大,血滴周缘的小突起也越多;但超过100cm的距离之后,90°接触角度的滴落血迹的形状就基本不再发生变化,血液落地后由于飞溅作用,在大血滴周围,会形成许多更小的血滴。
  
  通过综合分析血泊、喷溅血以及血流注在现场的分布形态和走向并结合尸体创伤部位可以确定被害人受伤时的体位、在现场中的位置和凶手所在的位置。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死亡或濒临死亡时,开放性创伤下方的承受客体(地面、床铺、沙发等)上往往会形成血泊;而喷溅血从动脉喷出后由于重力作用,是以抛物线的轨迹运行,受到喷溅方向、喷点与承受客体之间距离和承受客体的质地等因素的影响,喷溅血在承受客体上呈现不同的分布形态;血流注中于重力作用总是由上往下流注,受害人受伤的位置、体位姿势和体位的变化决定了血流注的轨迹和分布形态。例如:2000年5月2日,在广州市越秀区甜水巷20号二楼发生一宗凶杀案。死者侧卧在卧室的床上,床上有大面积的血泊。尸体上血流注的轨迹均为竖直方向。床旁的东面墙上高于床铺面80cm处有喷溅血迹,血迹的尖端斜向上,承受客体距离创口约100cm,分析喷溅血的抛物线运行轨迹,可以确定喷点在高于床铺面20cm左右处。整个现场的血迹分布表明并无明显搏斗迹象。再结合死者身上穿着日常生活中的衣服,而非睡衣,脚上却未穿鞋,鞋较整齐的摆在床下地面,可以推断死者在被害时正躺在床上毫无防备但又并非睡觉,再结合现场其它情况分析熟人作案的可能性极大。破案后证实分析判断完全正确。
    
3.解读血迹中包含的犯罪行为信息
  
  3.1 行走运动路线分析
  
  在一些命案现场中,血迹往往能反映出犯罪分子或受害人在现场中的行走运动路线,以及犯罪分子作案的出入口。
  
  (1)观察血滴的形态,分析行走运动路线。无论是犯罪分子或被害人,在受伤后行走,血液滴在地上或其它客体上,可形成一边是星芒状突起的椭圆形血滴。呈星芒状的一端指示行走的方向。行走速度越快,血滴椭圆长短直径比越大,星芒状突起越长。
  
  (2)观察擦蹭血的形态,分析行走运动路线。通过研究形成擦蹭血的主客体,以及擦蹭血迹的起缘、止缘和擦蹭中反映出来的线条痕迹,可以推断擦蹭方向,从而进一步分析行走运动路线。
  
  (3)观察血印痕的位置、形态、方向,分析行走运动路线。现场遗留的血足迹和血手印反映了行走运动的方向。例如窗台上发现的血手印,能够反映是从窗外进来时形成还是出去时形成;卧房门上的血手印能反映是进卧房时形成还是出卧房时形成,等等。
  
  (4)根据血迹的分布和形态,分析进出口。
  A 犯罪分子使用工具撬压门、窗及其防盗铁支时,把手部弄伤,或被出入口的玻璃、被剪断的铁支等划伤,在进出口处遗留血迹。
  B 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受伤,自身流出了血液,在逃离现场时在出入口处遗留血迹。
  C 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沾到受害人的血液,在逃离现场时在出入口处遗留血迹。
  
  3.2 动作行为分析
  
  3.2.1 杀人时的动作分析
  
  根据喷溅血迹的性状和分布形态,可以分析杀人动作和重现搏斗情况。动脉血管喷出的喷溅血迹的尖端为喷射方向,能够大致反映出杀人时的动作方向。现场上大量的甩溅血,尤其是那些超过人体高度的甩溅血分布,反映出激烈搏斗的过程,进而可以分析出对抗双方力量相差是否悬殊,为作案人数的分析提供依据。由于形成甩溅血的主体(手、工具等)的高度不同;与承受客体之间的距离不同;甩溅的方向、角度、力度不同,从而形成的形态不同。无论是从一组甩溅血宏观上来看,还是从每一甩溅血点微观上来看:血迹多呈惊叹号状,尖端指示甩溅的方向,甩溅的力度越大、甩溅方向与承受客体平面角度越小,形成的惊叹号的尖端会越细越长,而且由于重力作用,每一甩溅血点离开形成主体到达承受客体,所走过的轨迹均为一条抛物线。那么反过来,通过对甩溅血迹及每一血点的抛物线运动轨迹进行分析计算,能够将形成血迹的犯罪动作进行重现。
  
  双方在搏斗中,如果一方或双方均拿有工具,往往会在现场留下工具走空时的擦蹭、凹陷痕迹。如果工具上有血,还会留下血印痕。通过对这种血印痕和擦蹭、凹陷痕迹的分布、形态的分析研究可以判断工具的种类甚至认定工具,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重现双方搏斗时的情况。
  
  3.2.2 杀人后的动作行为分析
  凶手在杀人后,或由于自身受伤,或由于害怕罪行暴露,或由于恐惧紧张心理,往往会在现场有一系列的动作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顿
  凶手在杀人后,在现场中的某些地方会有停顿动作。通过观察行走滴落状血迹,在某处的血滴数量突然明显增多,并且在客体承受面水平的情况下血滴呈圆形,血滴周缘的小突起或其周围更小的飞溅血点在各方向上无明显差异,则表明在该处有停顿。
  
  (2)清洗
  在很多杀人案中,凶手由于杀人后手上、身上沾上血迹,往往会到厨房或卫生间进行洗手和其它清洗。通过观察洗手盆附近的血滴、血水,研究凶手是否在该处有停顿,并观察水渍和血迹的关系以及血水的存在、分布,就可以分析到凶手是否有清洗的动作行为。
  
  (3)换衣、鞋、帽
  凶手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时会脱下沾有血迹的衣服、鞋帽,而换上现场原有的衣服或鞋帽等离开。脱下的衣服鞋帽,有的会打包带走,有的则遗留在现场。
  
  (4)包扎伤口
  凶手在作案时,如果自己也受了伤,在离开现场时往往要对开放性伤口进行包扎。用于包扎的物品通常有绷带、纱布、衣服、封口胶或是剪下现场的床单、窗帘等。在凶手包扎伤口处,往往有反映停顿行为的大量滴落血迹,甚至是血泊,再结合检查现场的衣服、床单、窗帘等有无缺少或缺损,绷带、纱布、封口胶所处的位置及上面沾染的血迹就可以分析到凶手是否有包扎伤口的动作行为。
  
  (5)寻找财物
  结合现场翻动情况,检查装贵重物品的箱柜、抽屉面、被翻动的物品上的血印痕或擦蹭血等,就可以分析凶手寻找财物的动作行为。
  
  (6)伪造、破坏或清理现场
  部分案件中,凶手杀人后会对现场进行伪造、破坏或清理。
  
4.解读血迹中包含的罪犯人身信息
  
  血迹中包含的罪犯人身信息包括现场血迹是几个人所留、性别情况以及认定现场某处血迹是何人所留。
  
  4.1 
依靠法医物证学来解读血迹中包含的犯罪人身信息:   
  法医物证学是解决司法实践中法医物证检验鉴定等问题的学科。血迹检验鉴定属法医物证学范畴,血迹又是法医物证中最常见的检验鉴定对象。血迹检验鉴定有红细胞血型测定(包括ABO血型测定和MN血型测定);血清型测定;红细胸酶型测定;HLA测定;DNA鉴定。
  其中DNA鉴定技术是一门新兴的检验鉴定技术,是法医物证鉴定技术上的一个划时代的飞跃,它能够做到认定个人,成为破案中的极强有力的手段。
  
  4.2 
依靠对血印痕的检验鉴定来解读血迹中包含的犯罪人身信息:   
  (1)通过对具备鉴定条件的血手印进行检验鉴定,可以直接认定人身。条件好的血指纹还可以利用指纹自动比对系统进行检索,从而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对具备鉴定条件的血手套印进行检验鉴定,可以认定手套,从而进一步确定犯罪嫌疑人。
  
  (2)通过对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赤足印和血袜印进行检验鉴定,可以直接认定人身。对具备鉴定条件的血鞋印进行检验鉴定,可以认定留下痕迹的鞋,从而进一步确定犯罪嫌疑人。 
   
5.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事物普遍联系的规律,在对命案现场勘查过程中,一定要把血迹和其它现场现象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切忌简单、孤立的分析某一处血迹;切忌分析问题没有准确、充足的事实依据,主观臆断。要把现场吃深、吃透、吃准,努力挖掘案件的事实真相。
  (2)现场血迹检材的提取和检验鉴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尤其是DNA鉴定技术操作复杂,可变因素多,而且多应用于重要案件,因此必须实行质量控制,保证各个环节的可靠性。

等量血迹不同滴落高度在不同介质上形成血迹的直径统计(单位:cm)

血迹图示

疾走时滴落的血痕,箭头示疾走方向

距地100cm45 度角滴落

距地100cm70 度角滴落

距地50cm25 度角滴落

距地50cm45 度角滴落

距地50cm70 度角滴落

距地100cm90 度角滴落

距地 50cm90 度角滴落

距地10cm90 度角滴落

溅落状血迹,有血液之处受碰撞、打击向四周溅散所形成的点状血迹。常见于嫌疑人持钝器反复击打被害人,此时溅落

状血迹中常夹杂抛甩状血迹。一般是被害人所留

浸染状血迹,血液在有吸附性的物体(如衣着、纸张等)上所形成的血迹。常见于出血伤口相应的部位衣着上,其形态

与出血量、体位、物质质地、浸染时间有直接关系

流柱状血迹,血液受重力作用沿载体表面乡下运动所形成。受载体的形态或位置变动影响,可出现弯曲、转折或者分叉

等形态改变。流柱状血迹能客观反映受伤时体位及体位变化情况,一般为被害人所留。

抛甩状血迹,远距离

喷溅状血迹,人体动脉血管破裂所形成的。喷溅状血迹往往提示第一现场,即加害的起始位置。被害人早侵害后如追赶

凶手或本能逃跑,沿途会形成趟的间断喷溅状血迹,一般为被害人所留。

抛甩状血迹,沾血的物体运动时黏附的血液因惯性甩离运动物体而在其他载体上留下的血迹。嫌疑人持械反复加害被害

人时常形成,故可用来分析嫌疑人在加害被害人时所处的位置及挥动凶器的方向。如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手臂受伤出血,

其血液可能混杂于形成的抛甩状血迹中。

  
动态血迹滴落研究(白纸):

离地80慢走:

80CM高度血液液滴受到重力加速度作用的时间小于100CM高度情况下的液滴,实验设置中水平方向的速度为慢走,由此水平方向的速度也小于快走时的速度,运用三角函数计算后可知,液滴接触客体纸面瞬间的垂直与水平方向合速度较小。下落速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血迹的形态。慢走情况下的滴落血迹整体呈胖水滴状,整体形态向图中左侧偏移,左侧有明显毛刺状溅射小液滴,小液滴多呈宽眼睑状,图中反映的毛刺特点明显,左侧溅射毛刺长度明显大于右侧毛刺长度,左右毛刺的长度比达到5-6:1,较大毛刺的指向方向即血滴的运动方向。

离地80快走:

该实验设计的高度的实际场景为嫌疑人低腰部受伤出血,快速逃逸的情景。在适中的高度流下的血液液滴受到重力加速作用效果比起在100CM高度时要小,垂直方向的速度加成小于100CM高度的情况,设水平速度基本一致,由三角函数计算可知,液滴滴落在客体物面上时,在液滴运动方向上获得的速度小于图4中的液滴速度,速度的降低对血迹形态的影响在于直接导致液滴下落与物面撞击力的减小,从而进一步减少了小液滴溅射的效果和溅射的距离,血迹整体形态呈胖水滴状,溅射产生的小液滴呈胖椭圆状和细眼睑状共存,但椭圆状的溅射液滴多余细线形的眼睑状液滴。该痕迹的主体液滴和溅射产生的细小液滴形态都能很好的指示血滴入射方向,溅射液滴弯曲的方向即为液滴下落的水平运动方向。

离地80慢跑:

在相同高度(80CM),垂直方向重力加速度与图6中的液滴所获得的一致,而水平方向慢跑的速度与慢走的速度比接近2:1,导致液滴所获得的垂直与水平两个方向合速度大幅增加,由于水平方向的速度与垂直方向的速度比较大,液滴与纸面接触的角度更小,从而在实验中液滴形态与前面的实验差异较大。水平方向运动速度较大的状态下,血滴下落呈现的形状比慢速情况下的血滴长度更长,偏向于长形液滴状,溅射液滴向着人体运动方向呈扇形分布,溅射出的小液滴在纸面上划出细小条状血迹。而主体血迹向四周扩散的情况左右差异明显,后部毛刺甚至呈现出向前部的弯曲,左右两侧的溅射分支也明显向液滴前端弯曲。

离地100快走:

实验滴落物面为平整纸面,在较高的高度(约为腰际)滴落的液滴,重力加速度产生作用时间长于较低高度下的液滴,导致从100CM落下的液滴在客体物面处垂直方向速度较大,也就是向下与物面碰撞的撞击力度要高于其他组实验。快走情况下由于水平方向速度加大,液滴入射的速度较大,液滴在下落过程中获得更大的惯性加速,液体随着运动而产生的溅射现象更加明显,溅射产生的细小液滴能够散落到血迹中心直径的1-1.8倍处,这一溅射数据能够为我们反分析人体运动的速度有较高利用价值。实验中溅射分布的散落的小液滴位置和方向能够很好的指明血迹运动方向(右至左),由于高速的运动,溅射散落的细小液滴形态也由低速状态下的胖椭圆状向眼睑状细小形态变化。

离地100慢跑:

100CM高度的慢跑情况下,血迹更多的显现出高度对形态的影响,在100CM高度落下的液滴受到垂直方向的重力加速度加成增大,而水平方向的速度与图7中的实验保持一致,均为慢跑,水平速度为慢走的二倍,随着高度的增加,重力加速变大,运用三角函数运算可知液滴获得的合速度较大。血滴砸落在纸面上受到纸面的反作用力较大,小液滴被反弹到空中后再次高速下落,直接造成小液滴溅射的范围更广,方向指向性更加明显,溅射的最远距离约为中心血迹直径的6-7倍,如图可见主体血迹也由于高速的下落运动呈椭圆状,直径长的方向即为液滴运动的水平方向,小液滴溅射的方向能很明显地表现出液滴为从右至左运动。

离地100快跑:

在较高的高度(100CM),以较快的速度(约为慢跑速度的两倍),液滴在垂直方向获得的重力加速与图8中的实验保持一致,水平方向获得的速度为图8实验中的两倍,水平速度的大幅增加直接导致液滴入射纸面的角度为所做实验中最小的一组,垂直方向与水平方向速度的小比例导致滴落的血迹形态特殊,呈子弹头状,血液溅射明显居于血迹运动方向一侧,溅射效果显示呈多条指向性条状血痕,溅射的小血滴呈扇形分布,类似于爆炸案件中起爆点处物质散射的形态特征,由此实验组可知水平方向的高速运动最能够较好地反映主体在水平方向上的运动状态和移动方向。


【毛发检验】

                        

  本世纪70年代,一则关于拿破仑死于砒霜中毒的特大新闻震惊了法国和英国,而证实这一事实的唯一依据,是保存了100多年的拿破仑的一束头发。有人将拿破仑的头发进行放射性含量分析后,得出结论说,拿破仑被英国人囚禁在圣赫勒拿岛期间,看守经常把砒霜投于他的食物之中,造成慢性砒霜中毒死亡。这一消息披露后,一场关于拿破仑死因之争,在法国人与英国人之间激烈展开。法国人大兴问罪之师,一口咬定他们的领袖和英雄是英国人毒死的,而英国人则矢口否认,说上述这一拿破仑头发的化验分析结果是错误的,拿破仑头发中的砒霜含量并未超出正常许可的范围。于是乎作为唯一依据的那束倒霉的头发,就再也不得安宁,一次又一次被拿来化验,而结果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最后只好不了了之。
  在这场官司中,一束小小的头发,点燃了两国之争的“战火”。它虽未能最终揭开拿破仑死亡之迷,但从中也可看出头发检验的重要意义。
  在今天的侦查审判活动中,毛发由于具有容易脱落而不易腐败的特点,因而是犯罪现场上常见的物证之一。一根很不起眼的毛发,常常成为我们判断罪犯的性别、年龄、血型、职业以及案件性质、作案方式和作案工具等的重要依据。
  人体表面,除手掌、足跖外,一般都有毛发生长。人的毛发从胎儿第三个月开始生长,第四个月即可遍及全身。
  人体毛发可以根据粗细、软硬的不同,分为软毛和硬毛两种。软毛,俗称汗毛,细软而色淡,遍布皮肤表面。硬毛粗而硬,生长于人体某些特定部位,如头发、眉毛、睫毛、胡须、鼻毛、腋毛、胸毛、阴毛等。不同人种、民族、性别和年龄的人,以及不同的个人,同一个体的不同部位,其毛发是有差别的。但是,就目前的技术检验水平而言,还只能认定毛发的种类,而无法认定毛发为某特定的个人所有。
  毛发大体可以分为毛根、毛干和毛尖三部分。毛干是露出在皮肤外面的部分,它由内向外又可分为髓质、皮质和毛小皮三层;毛发的最尖端称为毛尖;埋在皮肤里面的部分称为毛根。毛根最底端膨大呈球状,叫毛球。毛根周围包裹毛根的皮肤组织,叫毛囊。
  毛发生长到一定时期,便开始脱落和更换。人类毛发的更换,不象哺乳动物换毛有季节性,而是一生中经常不断地逐渐脱落更换。据统计,人的毛发有10~20万根,头部有8~14万根,躯干四肢有2万根,每天脱落30~120根。不同部位的毛发,其寿命长短是不一样的,头发的寿命长2~5年,胡须2~3年,腋毛1~2年,阴毛1~1年半(一说胡须、腋毛、阴毛的寿命只有7~10个月),眉毛、睫毛的寿命3~5个月。毛发除寿命期满自然脱落外,还可因中毒、疾病或暴力作用而脱落。
  
毛发检验,通常可以解决以下问题:
  
1.是毛发还是其他纤维
  
  除毛发外,外界还有形状与毛发相类似的各种天然纤维和人工合成纤维。毛发检验,首先就要解决检材是否是毛发的问题。
  鉴别毛发与其他纤维,可以从组织形态学上去进行区分。毛发不仅形状、色泽、弹性与其他纤维有区别,而且毛发所具有的毛小皮、皮质和髓质三层组织结构,则是其他纤维所没有的。
  还可以根据检材的溶解性来区分。毛发易溶解于19%氢氧化钾或氢氯化钠溶液中,而其他纤维在此溶液中则不溶解。
  此外,毛发燃烧时会释放出特殊的臭味,而一般纤维燃烧时则无此特殊臭味放出,合成纤维燃烧时虽然也有特殊臭味,但易与毛发臭味相区别。
    
2.是人毛还是兽毛
  
  人毛和兽毛虽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它们在组织形态等方面有着各自的特征,只要仔细检查,一般是不难鉴别的。从毛小皮来看,人毛的毛小皮鳞片菲薄,外缘呈细锯齿状,表面花纹细小,排列不整齐。相反,兽毛的毛小皮鳞片较厚,外缘呈粗锯齿状,表面花纹比较粗大、平直、排列整齐。
  从皮质来看,人毛的皮质较宽,色素颗粒的大小和分布较均匀,毛尖部色素少;而兽毛的皮质较窄,色素颗粒的大小不一,分布不均匀,毛尖部有较多的色素沉着。
  从髓质来看,人毛的髓质发育不良,比较窄,不均匀,呈断续状排列;而兽毛的髓质发育良好,较宽,均匀,无中断现象。
  人毛长而柔软,一根毛发一般只呈现一种颜色。与此相反,兽毛短而质硬,一根毛上可呈现数种颜色。
  此外,还可用琼脂免疫扩散法来区分是人毛还是动物毛。将毛根插入琼脂免疫板上,如果对抗人血清琼脂板发生沉淀反应,即证明检材是人毛。
    
3.是人体什么部位的毛发
  
  当确定检材是人毛后,还需要确定是人体哪一部位的毛发。人体不同部位的毛发,如头发、眉毛、睫毛、鼻毛、腋毛、阴毛等,其长短、粗细、色泽、形状、横断面特征以及附着物等情况都有一定程度的差别,因而区分起来也并不困难。
  (1)头发:是人自身最长的毛,其平均直径为0.075~0.1毫米,呈黑色、黑褐色或灰白色。头发根据其形状可区分为直发、波发和卷发三类,其中每一类又可区分为若干亚型。中国人的头发,一般为直发,很少见波发和卷发。头发的横断面呈圆形或椭圆形,可有油脂、染发颜料等附着。头发的髓质常出现间断或缺如,皮质色素颗粒的大小和分布较均匀。
  (2)阴毛:一般长为3~6厘米,弯曲虽S状。横断面呈肾形成椭圆形,平均直径男性阴毛为0.099~0.125毫米,女性阴毛为0.105~0.15毫米。髓质多连贯而无中断现象。阴毛表面可有精斑、经血和阴道分泌物等附着。
  (3)胡须:是人体最粗的毛,长度仅次于头发,横断面类似三角形。皮质色素颗粒大小不一,分布不均。髓质粗大而连贯,很少中断现象。
  (4)眉毛和睫毛:短而质硬,平均长度约1厘米,比较粗大,呈轻微弯曲状,毛尖特别尖细。横断面呈三角形或纺锤形,髓质粗大。
  (5)腋毛:长度为2~4厘米,呈弯曲状,但较阴毛直,毛尖较钝,呈褐色,横断面呈椭圆形,表面可附着有汗垢等。
    
4.判断性别
  
  可以根据毛发的形态来鉴别。一般说来,男性头发比女性头发粗些、硬些、短些。久未理发而勤于梳蓖的女性,其头发的毛尖易分裂成树枝状。女性阴毛和睫毛,比男性的粗。成年男性有胡须,女性一般则无。
  也可以根据毛发中微量元素的含量来区分性别。毛发中氯、硫、铁等元素的含量,男性一般高于女性;而钙、镁、锌等元素的含量,则女性多高于男性。
  此外,根据毛根部皮质细胞或毛囊细胞的性染色质检出情况,也可以判明性别。
    
5.推断年龄
  
  一般说来,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其毛发的生长、形态、色泽和结构都有各自的特征。据此,可以推断出毛发生长者的大致年龄。老年人的毛发,由于色素颗粒少,空气含量增加,因此多出现白发。但是,青壮年由于色素代谢发生障碍,也会出现白发。胎儿和婴儿毛发细软,多无髓质,色素较少。
  还可以通过测定毛发中色素含量来推断大致的年龄范围。每一个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其毛发中色素含量会发生相应变化。而同一年龄阶段的人,其毛发中色素含量却大致相同。
  此外,根据毛发横断面直径的大小,也可以推断年龄。在停止发育之前随着年龄的增长,毛发横断面直径也相应增大。因而根据毛发横断面的大小,可以推断未成年毛发所有者的大致年龄。
    
6.测定毛发的血型
  
  毛发中也存在有血型物质,通过毛发检验,可以测知毛发所有者的血型。毛发的血型,通常可以采用热解离试验或混合凝集试验方法来测定。
    
7.判断毛发的脱落、损伤情况
  
  自然脱落的毛发,其毛根干燥,毛球萎缩,无毛囊组织附着。被暴力拔下的毛发,其毛根湿润,常见毛囊组织附着,毛球下端呈开放状。
  当毛发受到锐器损伤时,若被利刃所断,则断端平滑、整齐;若被刃口较钝的锐器弄断,则断端呈锯齿状或阶梯状。
  当毛发受到钝器打击时,被打击部位会膨大变宽或破裂呈分枝状。若发生断裂则断端不整齐,呈锯齿状。
  当毛发被烧伤或烫伤时,呈现出卷缩、烧焦、断裂、膨胀状况,毛干内有气泡形成。
  毛发检验除可解决上述问题外,有时还可以借此推断毛发所有者的职业、生活习惯,查明毛发有无病变以及毛发中各种微量元素的含量等等。随着人们对毛发认识的加深,毛发检验的范围将越来越大。可以预言,在不久的将来,根据毛发进行特定同一认定将由愿望变为现实。
  


  【各种伤的状况】
  



  
坠落伤:
  
  人体从高处坠落在地面或物体上,就会形成坠落伤。这种损伤多系自杀或意外事放。但犯罪分子也常用高坠手段杀人,或者用其他手段杀害后又高坠尸体,伪装成自杀或意外事故。坠落伤的形态和轻重程度同坠落的高度,地面质地、被害人年龄、衣着以及着地方式、部位等因素都有关系。坠落伤一般分布很广,头、胸、腹、四肢、体表以及体内,可同时发生不同程度的损伤。坠落可以直接形成撞击伤,也可间接形成震荡伤。损伤的程度,可以出现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挫裂创、骨折、内脏破裂,甚至还可出现肢体断碎。
  坠落伤通常体表呈较轻微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但内部则由于机械力的直接、间接或震荡作用,出现广泛性的内脏破裂和骨折。坠落时,躯干表面的损伤只发生在与地面接触的一侧,另一侧无损伤。高坠时。头部先着地,多出现皮下血肿或挫裂创,颅骨可形成严重的粉碎性骨折。有时颅底发生间接骨折,耳、鼻、口出血,两眼睑皮下出血,呈青紫色。臀部先着地,由于传导作用,可出现脊椎压缩性骨折和枕骨大孔周围的环状骨折。由于震荡作用,肝、肾、脾及胃肠也常发生破裂。躯干侧身着地时,在接触地面的一侧,出现广泛性皮下出血、挫裂伤,并常有肋骨骨折和内脏破裂。
  对坠落伤要结合现场勘验、尸检、化验等各方面情况,综合推断死亡的性质。尤其要注意死者有无中毒症状,坠落伤以外的致命伤、抵抗伤,以便作出自杀、意外事故或他杀的结论。
  
切创:
  
  切创是用锐器的刃口在人体表面沿长轴移动并施加压力,将组织切断而形成的损伤。切创可以分布于人体的各个位部。法医检验中以切颈最为常见。其他的如切腹、切腕、切断动脉等在法医检验中也时常见到。
  菜刀、小刀、剃须刀片、薄铁片以及玻璃片、碎瓷片等,凡是具有锐利刃口或簿边缘的坚硬之物,都可以形成切创。切创的口呈纺锤形哆开,合拢时呈线状。创缘整齐、平滑。创角尖锐。创壁间无组织间桥,创口周围皮肤无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如果力量很大,税器刃口切及深部,可在骨质上留下线状切割痕迹。 菜刀既可作切创致伤物,又可形成砍创。如果是钝刀或卷刃刀、玻璃片、瓷片等刃口不很锋利的锐器形成的切创,由于牵位作用,创缘不很整齐,同时伴有表皮剥脱。切创在自杀或他杀案件中都可见到。自杀的切创多在颈部,是切断颈动脉而致死的。自杀切创一般位于喉结上方。右手握刀,则切创多在左颈部;左手握刀,创口多在右颈部。创口由上向下斜线走向,一般进刀深,出刀浅。切割次数较多时,在主要创口的上下方,通常可见有多道平行排列的浅表切伤,这是自杀者害怕疼痛而留下的试探伤。他杀切颈,创口一般进刀、出刀都比较重,创底较深,伤痕严重。如果反复切割,伤口大多走向不一,排列不平行。创口上下无试探伤,创底深。他杀案件,手掌或肘、臀部有时可留下抵抗伤。此外,自杀案件中,也有切割腹部、生殖器的。
  切创出现的部位,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应案件的性质,也可以表现出自杀或他杀的某些特征。通常手掌、手指的切创,大多是因自卫夺取凶器形成;毁容切割伤多在面部;伪装切创多见于额部、胸部、腹部、四肢,但创伤浅表,并且是在自己的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在与性有关的犯罪案件中,有切伤乳房或切伤男性生殖器,或者在女性大腿内侧造成切创等。根据切创的形态、部位以及伤痕方向,可以推断是自伤还是他伤,是自杀还是他杀,可以推断致伤致死方法和死亡情况。
  
刺创:
  
  长而尖的锐器刺入人体,就会形成刺创。这类锐器有刺刀、匕首、三棱刮刀、小刀、柳叶杀猪刀、剑等。这些锐器既有尖端,又有刃口,具有刺和刺切的功能;另外一类是有锐利尖端但无锐利刃口的锐器。如铁钉、钢钎、锥子、鱼叉等。这类锐器虽不能使人体皮肤、肌肉组织断离,但可以使皮肤、组织分离。
  这种锐器刺入人体,也能致人死亡。如钉子从颅顶钉入致人死亡。此外,尖而硬的竹质、木质、玻璃、陶瓷锐器刺入人体,也可形成刺创。
  刺创的特征是体表创口小,刺入组织深,破坏性大。常因刺破心脏、肝脏、脾脏、肺脏器官或大动脉,发生血气胸或大失血,而致人死亡。刺入人体的锐器,形成刺入口、刺创道。如果锐器刺穿人体,则形成刺出口。有刺出口的刺创是贯通性刺创,未穿透人体的刺创是盲管性刺创。贯通性刺创,多出现在颈部及四肢,锐器特别长时,也可出现在胸部。盲管性刺创,常见于背部、腹部。
  刺创的刺入口形态,与锐器刺入部分横断面形态有密切关系。有刃的锐器刺入口呈▲形,创角一钝一锐。双刃匕首刺入口呈◆形或◆◆形。三棱刮刀刺入口呈▲或▲▲▲;圆锥形锐器刺入口呈纺锤形或裂隙状。若锐器表面锈蚀或粗糙,则刺入口周围或创缘皮肤上常伴有表皮剥脱。由于磨擦作用,有时刺入口出现轻度的皮下出血带,但刺创的刺入口没有组织缺损。这与枪弹形成的射入口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带是有区别的。刺创道的深浅,一般与锐器刺入人体的长度相当,据此,可以推断锐器的长度。刺创道受锐器的长短、机械力的强弱以及刺入部位的组织结构的影响。但是,锐器较长,而用力较小,也可形成较浅的刺创道;较短的锐器,刺击有弹性的软组织或脂肪较厚的部位,因挤压作用,可以使刺创道深度超过锐器刺入部分的长度。盲管性刺创的创底与刺入锐器的尖端形态相吻合。如果用有刃口的锐器进行挑刺,形成刺切创,其创口、刺创道形态难于反应锐器形态。锐器刺入人体与骨质接触,可形成骨质损伤。骨质上亦可反映出锐器尖端形态,有时可残留锐器断端。锐器尖端刺中胸骨、肩胛骨、颅骨,机械力强大时可形成孔状骨折,其形态、大小与锐器横断面相近似。刺创道与刺入锐器方向一致。依据刺创道的方向,结合现场情况,可以推测凶手作案的方式及凶手与被害者的位置关系,进而为推断刺伤过程、自伤或他伤提供依据。刺创,可以是他杀,也可以是自杀形成的,灾害性刺创极少见到。他杀案件中的刺创,可发生在人体任何部位。刺创方向不一致,衣裤帽常有与身体一致的刺破口;手掌等部位往往有抵抗伤;伤势一般较重,有的立即死亡。自杀案件中的刺创,往往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的部位;无抵抗伤;致伤工具多遗留在现场;伤痕方向与手持锐器的方向大体一致。自伤伪称他伤,则刺创多在表浅;有试探伤;并且创口往往在非致命部位
  
砍创:
  
  凶犯用具有一定重量,并且易于挥动的锐器刃口,向人体垂直或斜向砍击,使组织分离而形成砍创。形成砍创的锐器,有刀、斧两类。刀从用途不同来划分,有菜刀、马刀、柴刀、竹刀、杀猪刀等,可以形成切创,又可以形成砍创。斧,有木工斧、劈柴斧、肉斧、消防斧等。斧刃可形成砍创,斧背可形成挫裂创、骨折、皮下出血等损伤。斧刃形成的创,是典型的砍创。
  砍创可分布在人体任何部位。他杀案件中,砍创常见于头部、面部、颈部。四肢也容易形成砍创,但多是抵抗形成的损伤。锐器砍击,也常常形成骨质损伤,如孔状骨折、凹陷性骨折等。锐器垂直砍入时,切口成直线形,创缘平顺,创底平整,两壁间无组织间桥。斜向砍击时,可形成瓣状创。瓣状创边照略有卷曲。有时斜向砍击,还能削去一部分皮肤、骨质,形成创面。由于锐器刃口、重量、形态各异,形成的砍创也不尽相同。
  斧刃形成的砍创,创口长度不超过刃长,创缘光滑平直。锐利刃口形成的创口呈直线形,创缘周围无表皮剥脱和明显的皮下出血。锈蚀钝刃和卷曲斧刃形成的创口哆开较大,创缘伴有表皮剥脱及轻微的皮下出血。斧刃全都砍入人体时,两创角较钝。一端砍入则一钝一锐,呈楔形。创底在创角钝的一端较深,锐的一端较浅。砍击颅骨时,轻者形成条状砍痕,重者呈舟状凹陷性骨折或孔状骨折,创角常伴有延伸性骨裂纹。斧刃一端砍入颅骨,形成三角形孔状骨折。
  刀刃具有刃长而薄,重量较轻的特点,既可作砍器,又可作切器。刀刃创一般较长,创口呈直线形,创角尖锐,创缘整齐,无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如果刀刃卷曲或缺损,形成的创口通常不太整齐。这样的创口特征,对于推断认定凶器有一定意义。刀刃砍击时,往往收刀端创角伴有拖刀形成的切割痕迹。刀刃砍击也能形成颅骨骨折。垂直砍入颅骨,常出现线状骨裂,骨裂区不大。当力量大或反复砍击邻近部位,则能形成粉碎性骨折。正因为刀刃薄,容易缺损,所以偶尔亦在骨质砍痕创口内遗留残缺的刀刃断片。提取遗留的刀刃断片,对于与凶器缺口部分作同一认定有重要意义。
  砍创虽多系他杀形成,但以刀类形成砍创的自伤案件也时有发生。自己砍伤,创口多集中于额顶、颞部和四肢,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并且创口排列有一定方向、规律,伤势较轻,致命伤少见。在自杀现场,往往有砍器遗留,手掌无抵抗伤。砍创与切创有某些相似之处,如创缘平整光滑,创壁无组织间桥等。二者也有不同之处,砍创往往较深,伤势严重,可形成骨折。创口内有时遗留有凶器的缺损断片,而切创就不具备这些砍创的特征。法医学上,根据砍创的形态,部位及排列分布情况,一定程度上可以判断是自杀、他杀或意外事故形成的砍创。
  
剪创:
  
  剪刀由于两片单刃锐器的剪铰作用,使人体组织造成损伤,形成剪创。剪刀既可作刺器,也可作刺切器使用,另外还具有剪铰作用。因伤及的部位、使用剪刀的方式不同,可以形成夹剪创、刺剪创和剪断创。
  剪刀作垂直于人体表面的剪饺时,能形成直线性创口,哆开比薄刃的刀砍创要大一些。两创缘的中央,有一小瓣状突起,是剪铰时剪刃交错形成的。剪刀与体表呈一定角度斜向剪铰时,创口呈V形,剪铰中有旋转时,可形成S形创口。剪刀的两刃没有合拢时,则形成八字形创口。夹剪创,则是由双刃的并合交错形成的,但受伤的组织却未断离。这种损伤创口哆开不太大,创角尖锐,创缘整齐,两壁光滑。夹剪创多见于颈部、胸腹部等。
  剪刀既可剪较,又可刺击。剪刃不同程度的张开或互相交错时形成的刺创,成对称形。两片剪刃合拢时刺入体表,可形成一般的刺创,呈◆形。以剪刃的一片刺入人体,可形成与刺创相似的创口,呈▲形或形。力量强大,刺入骨质时,常留下刺痕,有时可检见剪刀的断尖。刺剪创多发生在颈部、胸部、腹部,常因伤及要害部位而致人死命。剪断创是利用剪刀的剪铰作用,把人体突出的组织完全断离的损伤。剪断创的创面表面光滑,创缘整齐。与砍、切创的创面近似。剪断创的创面特点是创面与创缘可留下合剪时形成的嵴,剪断创多发生在颈部、乳头和阴茎等地方。
  剪创以自杀为最多,他杀也时有发生。根据剪创的形态、大小,可以推断剪刀的种类、剪刃大小以及致伤方式。剪刀的断尖可与作为凶器的断剪进行同一认定,为侦查破案和审判提供必要的材料。
火器伤:
     火器是指以火药为动力的武器,如枪、炮、手榴弹、地雷、炸弹等。这类武器的研制正趋向增高弹丸或弹片的初速、扩大其杀伤范围。例如:自动步枪和机枪的弹头初速大多忆达每秒800米以上,飞机投掷的钢珠弹、桔子弹、蜘蛛雷等爆炸后发出数百小弹丸(片),跳弹、箭头弹等到炮弹能发出更多的弹丸或箭头。现代的火器发展,使火器伤伤情比较过去的更为严重且复杂,需要专门研究处理。
      病理高速的弹丸、弹片等投射物击中人体后,形成不同于一般创伤的“创伤弹道”。投射物的前冲力能直接挤挤碎组织,形成原发伤道。同时,由于其能量大,在运动过程中还挤压周围组织,形成比原发伤道直径大数倍至数十倍的暂时性空腔,腔内呈负压,数毫秒后周围组织回缩,成为永久性伤道。此外,投 物运动中在组织内还可出现冲击波,或使受伤组织(如骨片)起继发性投射物作用,造成更广的损伤。因此,火器佫的局部病理改变可分为三个区域:①原发伤道,为一不规则腔隙,内有失活组织、异物、血液和血凝块等。②挫伤区,紧接原发伤道,2~3日后炎症明显,并发生组织坏死;坏死组织脱落后,原发伤道扩大而成继发伤道。③震荡区,围绕挫伤区,主要由于受侧冲力后血液循环发生障碍所致,可有充血、水肿、血栓形成等。
      按弹道的伤口情况区分:①只有入口而无出口者称盲管伤,有弹丸或弹片存留。②有入口和出口者称贯通伤。其中多数的出口大于入口;近距离射击者的入口可能大于出口;高速的弹珠射击者的入口和出口可能等大。③入口与出口相连成沟状者为切线伤。④反跳伤的出口与入口在同处。
     弹道都受到程度不同的沾染,因为弹丸、弹片可将体外的衣物碎片带入伤口,而且弹道形成暂时性空腔时有负压,可吸入污物。
钢珠弹、桔子弹、蜘蛛雷、箭头弹等爆炸时,伤及很多人。每个伤员的伤口可达数十、数百个之多,伤口小(常为0.5~0.7cm直径)而出血较少,容易漏诊。许多小弹片射入人体的方向不一,进入组织后会改变运动方向,因此伤道复杂,可能同时伤及多种组织器官。应周密地检查,特别要检查头皮、腋下、会阴等隐蔽单位。
     清创术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施行。小而浅的伤口可不泌手术,以等渗盐水等清洗,酒精消毒皮肤,必要时对伤道加以搔刮,然后包扎。伤口较大而伤道深者,清创时对阳缘稍予修整;如果距受伤时间短、伤口较清洁,可考虑一期缝合。伤道深者,则按上述清创术处理。
     注意内部器官的损伤。小弹片穿透颅骨扣,易造成内血肿;弹片经颌面或颈部入颅者,更易并发颅内感染。一旦出现颅内压增高症,必须及时开颅手术。穿透胸腔后,如出现大量血气胸、心包填塞或心脏损伤、食管伤或进行性纵隔气肿等,应及时开胸手术。穿透腹腔后,如出现腹膜炎或内出血,应及时开腹手术

冲击伤:

     冲击伤又称爆震伤,为炸弹、气浪弹、鱼雷、核武器等超高能武器产生的冲击波所致。冲击波具有高压和高速,从爆炸中心向四周空间扩展。人体受其高压作用,听器、肺、脑、胃肠等可发生损伤,体表一般无伤口。此外,人体被推动或物体被抛掷,可造成其他组织的机械性创伤。
    在冲击波来到以前,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可防避或减轻冲击伤。人员在武器爆炸前进入防御式事、山岭背面、坚固的战车(坦克等)、坚固地地下室等,均可免受冲击波损伤。暴露人员采取俯卧位、足向爆炸虫并掩耳张口,也可减轻超压所致的损伤程度。
(一)听器冲击伤
主要由于超压冲击膜,中耳鼓室与外耳道之间有明显的压力差,导致鼓膜破裂、鼓室积血、听骨链离断等。内耳也可能有渗血、出血、耳蜗结构紊乱等。
临床表现;有耳聋、耳鸣、耳痛、眩晕、头痛等。耳聋多为传导性,也可为混合性。外耳道可流出浆液或血性液体等。
(二)肺部冲击伤
爆炸时胸逆耳和肺泡在超压下受压;爆炸后空间的一时性负压使胸廓扩张,而肺泡内压缩气体急速膨胀。所以肺的血液动力发生急剧变化,肺泡壁发生破裂。此外,爆炸时的动力压也可使胸壁、肺、心等受损。
肺的病理改变有肺泡和肺实质的出血、肺泡内积血或间质水肿、胸膜下气肿、肺破裂等,可导致气胸、血胸和肺不张。心的病理改变有心内膜下或肌层出血、心肌纤维断裂等。
临床表现和诊断:伤后有胸痛、胸闷、咳嗽、咯血等,严重者有明显呼吸困难、发绀、咯血性泡沫痰等,还可用烦躁不安,肌抽搐等。胸部听诊可发现呼吸音减弱、湿性罗音、捻发音等。X线胸部摄片可有肺纹增强、点状或片状阴影等。超声波检查可帮助诊断胸腔积液。此外用心电图观察心脏的改变。还可用肺动脉导管和血气分析监测气体交换障碍、肺内动静脉分流增高等。
(三)腹部冲击伤
冲击波的超压用于腹部时,肠胃或膀胱可发生破裂。巨大的超压和动压还可使肝脾等实质肘器或肠系膜血管发生破裂出血。
临床表现和诊断:腹痛为主要症状,伴有恶心、呕吐等。腹部检查有触痛、反跳痛和肌紧张等腹膜炎体征。严重的腹膜炎和出血可能引起休克。X线腹部透视可发现胃肠穿孔后的腹腔游离气体。腹腔穿刺可吸出胃肠内容物、尿液或血液等。
(四)颅脑冲击伤
冲击波可经颅骨传入颅内,引起颅内压改变;还可以使躯干血液从颈静脉、椎静脉涌向脑部。主要病理改变是脑和软脑膜的充血、点状出血和水肿。合并肺冲击伤时,能发生脑血管气栓。合并机械性损伤时,可能有颅骨骨折、颅内血肿、脑挫伤等。
临床表现和诊断:常发生意识丧失,持续时间数分钟至数日。清醒后还可出现表情淡漠、抑郁、激怒、失眠、记忆力减退等。严重时发生颅内压增高症、局灶性症状等。脑电图可呈现异常波形。需要时可作脑脊液检查。


挤压伤:  


     挤压伤的定义为身体的四肢或其他部位受到压迫,造成受累身体部位的肌肉肿胀和/或神经学疾病。典型身体的受累部位包括下肢 (74%)、上肢 (10%) 和躯干 (9%)。常可见于手、脚被钝性物体如砖头、石块、门窗、机器或车辆等暴力挤压所致挤压伤;也可见于爆炸冲击所致的挤压伤,这些挤压伤常常伤及内脏,造成胃出血、肺及肝脾破裂等。更严重的挤压伤是土方、石块的压埋伤,这种伤,常引起身体一系列的病理改变,甚至引起肾功能衰竭,称为“挤压综合征”。根据挤压伤的部位不同和程度轻重,处理的方法亦不同。

烧伤:


     亦称烫伤。机体直接接触高温物体或受到强的热辐射所发生的变化。烧伤:由火焰、高温固体和强辐射热引起的损伤称之为烧伤。烧伤是由高温、化学物质或电引起的组织损伤。烧伤的程度由温度的高低、作用时间的长短而不同。局部的变化可分为四度。第一度:因血管麻痹而充血。第二度:形成充满血清的烧伤水疱。第三度:组织坏死。第四度:组织的炭化。烧伤时可见血液中的乳酸量增加,动静脉血的pH值降低,随着组织毛细血管功能障碍的加重缺氧血症也增重。临床经验证明,烧伤达全身表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时则可有生命危险。
       大多数人都认为高温是引起烧伤的唯一原因,然而,某些化学物质和电流也能引起灼伤。皮肤常常只是身体烧伤的一部分,皮下组织也可能被烧伤,甚至没有皮肤烧伤时,也可能有内部器官烧伤。例如,饮入很烫的液体或腐蚀性的物质(如酸等)能灼伤食管和胃。在建筑物火灾中,吸入烟或热空气,可能造成肺部烧伤。
      烧伤的组织可能坏死。组织烧伤时,血管内的液体渗出引起组织水肿。大面积烧伤时,血管渗透性异常,丢失大量液体,可能引起休克。休克时,血压很低,流到大脑和其他重要器官的血流量减少。
      电灼伤是由电流流经身体时产生5000℃以上高温引起的,有时又称为电弧烧伤。在电流进入身体的部位,皮肤常常被完全破坏和烧焦。因为接触带电体的皮肤电阻很高,大量的电能在那里转换成热量使表面烧伤。大多数电灼伤也严重损伤皮下组织,烧伤的范围和深度各不相同。影响范围可能比灼伤皮肤的面积大得多。严重的电休克可使呼吸暂停、心律不齐,引起危险的心率紊乱。
     化学烧伤可由各种刺激性和有毒的化学物质引起,包括强酸、强碱、苯酚、甲苯(有机溶剂)、芥子气、磷等。化学烧伤可引起组织坏死并在烧伤后几小时慢慢扩展。
烧伤的严重程度取决于受伤组织的范围和深度,烧伤深度可分为Ⅰ度、Ⅱ度和Ⅲ度。
Ⅰ度烧伤损伤最轻。烧伤皮肤发红、疼痛、明显触痛、有渗出或水肿。轻压受伤部位时局部变白,但没有水疱。
Ⅱ度烧伤损伤较深。皮肤水疱。水疱底部呈红色或白色,充满了清澈、粘稠的液体。触痛敏感,压迫时变白。
Ⅲ度烧伤损伤最深。烧伤表面可以发白、变软或者呈黑色、炭化皮革状。由于被烧皮肤变得苍白,在白皮肤人中常被误认为正常皮肤,但压迫时不再变色。破坏的红细胞可使烧伤局部皮肤呈鲜红色,偶尔有水疱,烧伤区的毛发很容易拔出,感觉减退。Ⅲ度烧伤区域一般没有痛觉。因为皮肤的神经末梢被破坏。
烧伤后常常要经过几天,才能区分深Ⅱ度与Ⅲ度烧伤。

创伤分类和详解:
      通常所讲的创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创伤是指由   于机械、物理、化学或生物因素引起的损伤。有人甚至将精神因素引起的精神创伤也包括在内。狭义的创伤是指机械性致伤因子所造成的损伤,为动力作用造成的组织连续性破坏和功能障碍。例如:皮肤损伤而失去屏障作用,血管破裂而出血,关节脱位而不能正常活动。本书所讲的创伤指狭义创伤。人体在遭受创伤后会出现局部和全身的反应。局部的创伤反应除了创伤直接造成的组织破坏和功能障碍外,主要是创伤性炎症、细胞增生和组织修复过程。伤后的全身性反应则是机体对各种刺激因素的防御、代偿或应激效应。一般而言,较轻的创伤如小范围的浅部软组织挫伤或切割伤,全身性反应轻微。较重的创伤则有明显的全身性反应,而且容易引起并发症。现代创伤往往为多发性损伤,且伤情大多比较严重,创伤所致死亡率及伤残率较高,应予以高度重视。
     现代创伤有多种分类方法,通常按以下三种方法分类:
     (1)按创伤的部位分类:如颅脑创伤、胸部创伤、腹部创伤、脊柱创伤、四肢创伤等等。
     (2)按皮肤或黏膜表面有无伤口分类:如闭合性创伤、开放性创伤。根据局部组织的损伤情况,闭合性创伤又分为挫伤、扭伤、爆震伤及挤压伤等,开放性创伤又分为擦伤、切割伤及撕裂伤等。
     (3)按损伤组织与器官的多少分类:如单个伤、多发伤、复合伤。多发伤为两个系统以上的组织或器官的损伤。若为两种或两种以上原因引起的创伤,则称为复合伤。

1.闭合性损伤:
     由于钝物打击,跌倒和挤压等因素,所致组织破坏;而受伤部位的皮肤和粘膜仍然保持完整,称闭合性损伤。常见有挫伤、扭伤、挤压伤等。
     (1)疼痛 由于部位不同轻重表现不一,感觉灵敏处,如指头、外生殖器等疼痛较重,其它部位疼痛较轻。
     (2)出血及肿胀局部发生瘀血和血肿,严重者有广泛的组织破坏及坏死,甚至引起休克及急性肾功能衰竭。
     (3)功能障碍 由于损伤的部位不同,而导致不同的功能障碍,如肢体损伤则活动障碍;胸壁损伤则有呼吸受限;腹膜后间隙出血,则有腹胀肠蠕动减弱等消化功能紊乱现象。
     (4)应注意是杏有合并伤 头部损伤注意有否颅骨骨折及颅内血肿;胸部损伤注意有无肋骨骨折及心肺疾病;腰部损伤注意有否肾及脊柱损伤,是否危及生命。

2.开放性损伤:
     多由锐性器械或高速物体所致,损伤部位的深部组织与外界直接相通,称开放性损伤。常见有刺伤、切伤、火器伤、撕脱伤等。
      (1)有明显的外伤史。* ?# Q/ f5 h+ N2 {
      (2)可见伤口 刺伤的伤口小而深;切伤的伤口边缘较整齐,伤口成线状或唇状;火器伤,伤道内多有异物存留,常合并:深部器官损伤。
      (3)出血 出血的多少则决定组织损伤的程度,大血管及肝脾的损伤出血多。

3.多发伤:
     创伤病人的死亡呈三峰值分布,即有三个高峰期,每一期伤员的病理生理变化多相同,可划分为即刻死亡,早期死亡和晚期死亡。即刻死亡一般发生于创伤的数秒至数分钟之内,大多数病人在到达医院前死亡,约占总死亡率的50%,伤员主要死于大脑、脑干、脊髓外伤、心脏或大血管破裂以及气道堵塞。早期死亡是第二个死亡高峰,多发发生于创伤后数分钟至数小时,约占死亡总数的30%,死因多为颅内,胸部或腹部大出血,或者多发伤引起的肢体大出血。如果在创伤后lh内,能够及时送到条件(技术、设备、管理)较好的医院,按照高级创伤生命支持方案迅速得到伤情评估和复苏并获得确定性治疗,大多数病人都可获得救治成功。因此,创伤后1h也被称为“黄金时机”。后期死亡的原因多为感染、脓毒血症和多器官功能衰竭,主要发生于创伤后数天至数周之内,伤员预后主要与急救和早期救治是否恰当有关。因此争取创伤后1h的黄金时间是救治成功的关键。

4.复合伤:
     人员同时或相继遭受两种以上(含两种)不同性质致伤因素作用而引起的复合损伤称为复合伤(combined injuries)。核武器爆炸时产生四种杀伤因素,发生的多种复合伤统称核爆炸复合伤(combined injuries from unclear explosions)。核爆炸复合伤发生率高、伤类杂、伤情重、发展快,诊治难,是核战争造成减员和伤亡的重要原因,是救治的重要对象。

(1)战时和平时复合伤的发生情况
     核武器袭击时,复合伤的发生率很高。日本遭原子弹袭击后,广岛和长崎20天生存的伤员中,复合伤约占40%左右。如将早期死亡者包括在内,估计全部伤员中可能有60%~85%为复合伤。
     和平时期的爆炸事故或交通事故中,常发生冲击伤、烧伤和创伤的复合伤;而在核事故中则可见到放射损伤与烧伤或冲击伤等的复合伤。1986年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伤员中,重度以上放射病患者多合并有热烧伤,部分同时有β及γ辐射皮肤损伤。


(2)伤类和伤情
     复合伤的分类
     通常将复合伤分为两大类。复合伤伤员中有放射损伤者称为放射复合伤,如放射损伤复合烧伤;无放射损伤者,称为非放射复合伤,如烧伤复合冲击伤。复合伤的命名,将主要伤列于前,次要伤列于后,如放烧复合伤,表明放射损伤是主要损伤,烧伤是次要损伤。
     核武器是当量、爆炸方式和人员的防护情况对各类复合伤的发生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核爆炸时暴露人员主要发生放烧冲、烧冲和烧放溃三类复合伤。小当量时主要发生放烧复合伤,大当量时主要发生烧冲复合伤。爆心附近的暴露人员由于同时遭受三种杀伤因素的强烈作用,可发生现场死亡。引起现场死亡的直接原因主要是冲击伤和烧伤,特别是冲击伤。人员在工事、建筑物或大型兵器内,由于屏蔽了光辐射的作用,主要发生放冲复合伤。当工事和建筑物倒塌和燃烧时,可发生以间接损伤为主的烧冲复合伤。

     复合伤的基本特点:
     复合伤的基本特点是“一伤为主”、“复合效应”。“一伤为主”是指复合伤中的主要致伤因素在疾病的发生、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复合效应”是指机体遭受两种或两种以上致伤因素的作用后,所发生的损伤效应,不是单一伤的简单的相加。单一伤之间可相互影响,使原单伤的表现不完全相同于单独发生的损伤,整体伤情也变得更为复杂。
     大量研究表明,“相互加重”是复合伤效应的重要表现。但复合伤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不加重,甚至减轻。复合效应可表现在整体效应、组织脏器和细胞效应上或分子水平效应上;复合效应也可表现在重要的病理过程中,不同病程、不同脏器表现可不尽一致。
  

【死亡原因的判断】




一、死因的概念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在《国际疾病分类》中的建议,并已为许多国家所承认的死因(Cause of death)的概念为:“所有直接导致或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情和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死因必定是一个具体的疾病或损伤,或者一种疾病、一种疾病状态(如休克、中毒、窒息)。许多情况下,死亡不是单一疾病或损伤的后果,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在死亡发生的不同环节上、不同程度的起着作用。一个法医病理工作者的责任之一,就是对死因进行正确的分析和评价。

二、死因分类

按照在死亡发生中的作用和死亡发生的不同情况,对死因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按照在死亡发生中的作用不同分类:

1.直接死因(Immediate cause of death或Direct cause of death)

指直接引起死亡的疾病或损伤。它常是疾病、损伤、中毒、窒息所引起的直接致命的并发症或继发症。它们可以是一种疾病(如支气管肺炎、破伤风、冠状动脉血栓形成或脑动脉栓塞),也可以是一种病理状态(如休克、脑水肿和脑疝形成、败血症、脓毒血症)。总之,直接由它们引起了死亡的过程,直接死因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几个。

2.根本死因 (Underlying cause of death或Proximate cause of death)

指导致上述直接死因的损伤或疾病,即直接死因的启动原因。它不是并发症或继发症,包括继发的生理功能的紊乱,因而不同于上述直接死因。大多数根本死因应能在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中查到。如由于股骨骨折而长期卧床不活动继发了坠积性(支气管)肺炎或者肺动脉栓塞而死亡。坠积性肺炎或肺动脉栓塞是直接死因,股骨骨折是根本死因。根本死因与直接死因间的关系是一种因果关系。又如腹部刺创后继发化脓性腹膜炎死亡,腹部刺创是根本死因,继发的化脓性腹膜炎是直接死因。

有时在根本死因与直接死因之间还可能有中间介入性原因。如头部被钝器打击致闭合性颅骨骨折,骨折片损伤其下的硬脑膜窦而致硬脑膜外血肿。开颅手术清除血肿后继发感染形成化脓性脑膜脑炎,而长期卧床又继发支气管肺炎而死亡。根本死因头部钝器损伤与直接死因支气管肺炎间有医疗失误导致的术后化脓性脑膜脑炎介入。它们之间形成了一个因果链的关系。

根本死因与直接死因之间通常都有一个时间间隔,可以是几天、几个月、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根本死因本身也可导致死亡而没有直接死因和中介原因。这最常见于重要生命器官的严重损伤或疾病,如重度脑挫裂伤、脑干损伤、严重的颅内血肿、心脏或大血管的破裂、化脓性脑膜脑炎、冠心病、心肌病、心肌炎、肺炎并发肺脓肿,以及重度中毒、心或脑的电击等。

3.死亡的诱因(Predisposing cause of death)

指使身体原存在的潜在或处于代偿状态下的有致死危险的疾病急性发作或突然恶化而导致死亡的因素。常见的诱因如过度劳累或用力、轻度外伤或感染、饮酒、吸烟、高热、寒冷、饥饿。甚至过分的情绪激动和精神紧张都可以成为死亡的诱因。其中以轻度外伤在法医实践中最常见和重要。如头部的轻微外伤可能诱发脑动脉瘤、脑血管畸形破裂出血,或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猝死;轻度的腹部外伤可使异常肿大的脾或肝破裂出血而发生急性失血性休克而致死;胸前区或上腹部的钝性暴力打击诱发急性神经原性心血管衰竭而死亡。这些都是众所周知的情形。

在诱因作用下发生的死亡都在诱因作用后很短的时间内发生,这是其重要的特征。

4.辅助死因(Contributory cause of death)

也叫促进死亡的因素。指促进根本死因或直接死因导致死亡的因素。此时导致死亡的死因多是那些条件性死因。这些辅助死因如年龄幼小或过老、营养不良、慢性疾病(如结核病、糖尿病)、免疫机能异常等。它们与根本死因和直接死因没有直接的关系,只是在死亡的发生上间接起了促进作用。

(二)按在联合死因中的地位分类
有时有一个以上互不联系的损伤或疾病在死亡的发生上都起了作用,正如上述直接死因有时也可能不止一个,即有联合死因时,各个死因在死亡发生中的作用一般有主次之分。

1.主要死因(Main cause of death)

指在死亡发生中起了主要作用的损伤或疾病。如某人在斗殴中被两人分别刺伤胸部和腹部,2小时后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尸检发现右肺刺伤伴胸腔积血1000ml;脾脏有小的刺创破裂口,腹腔积血500ml。这两处刺创在一般情况下单独都不致于发生急性失血性休克,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导致了休克和死亡的发生。显然右胸及右肺的刺创是主要死因。又如某血友病患者,一天夜间开车行驶途中因车祸头部受伤,约5小时后被人发现死在现场车内。尸检见额部有5cm长一条挫裂创,伴额骨骨折及额叶灶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实质无损伤。头部创口附近有大量血泊,失血约2000ml。其死因是急性失血性休克,血友病的凝血机制障碍是导致急性大出血的主要原因。因而分析血友病是主要死因。

2.次要死因(Secondary cause of death)

这是相对主要死因而说的。指在有联合死因时,在死亡的发生中起次要作用的损伤或疾病。如上面二个案例中的腹部刺创和头部损伤。

(三)依损伤或疾病后死亡发生的机会分类

1.绝对死因(Absorlute cause of death)

指在任何情况下对所有人都必然致命的损伤或疾病。如习惯上称为绝对致命伤的断头、断颈、头部爆炸伤或多发性贯通创、肢体离断、心脏完全性破裂、大血管横断;长时间的缢颈、勒颈、扼颈或溺水;通过心脏或脑部的强电流电击;全身被烧或投入熔化的钢水中;注射大剂量的氰化物、有机磷农药等剧毒物质;吸入高浓度的CO、C02、沙林等有毒气体;晚期已广泛转移或扩散的恶性肿瘤、急性大块透壁性心肌梗死、肺动脉栓塞、严重感染晚期引起的多器官功能衰竭等等。

2. 相对死因(Relative cause of death)

又称条件性死因(Conditional cause of death)。指只有在某些条件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致死的损伤或疾病。根据所需的条件不同又分为:

①个体性死因:由于个体内在的因素,使对一般人来说不足以致死的损伤或疾病导致了死亡。这些损伤或疾病就叫做个体性死因。所谓个体内在的因素就是上面所说的辅助死因。如某14岁的女中学生,因故被人在面部打了一耳光,即发剧烈头痛、昏迷,2小时死亡。尸检见头面部无明显外伤,小脑动静脉畸形破裂致小脑出血并破入第四脑室。其头面部的一次掌击显然对正常人来说一般不会引起脑出血,但对这个原患小脑动静脉畸形的女孩来说却构成了个体性死因。当然,如按在死亡发生中的作用分类,这一次掌击也可称为死亡的诱因。一般都知道程度不重的支气管肺炎对未成熟或营养不良的新生儿及衰弱的老年人,都可能成为致死的疾病。

②偶然性死因:指由于某些偶然的外在条件,使一般不足以致命的损伤或疾病引起了死亡。这些损伤或疾病称为偶然性死因。如环境温度过高或过低,边远、偏僻的地方得不到必要及时的救治,罕见的致病微生物感染等等,都可以成为偶然条件。

三、死因分析

  死因的确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对死亡方式的鉴定,在某种意义上讲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且直接影响着死因统计的准确性。在刑事或民事案件中,对死者死因的分析和鉴定,是法医病理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尸体剖验的重要性和局限性

  长期以来,在医学界外流传着一种误解,并且令人惊奇的是在医学界内部同样流传,且目前仍被不少人坚持的观点,即死因只能是一种组织结构的破坏,即在尸检时应能被发现的某种病变(损伤或疾病)。而事实上,正如我们在前面死亡概念中所说的,死亡实质上是生命重要器官不可复性严重机能障碍或中止的结果。因此死因(不论是根本死因或直接死因,主要死因或次要死因)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机能性的。仅仅一部分死因(如果不是少数的话)能在尸体检查中找到明确无误的能作为死因诊断的形态学根据。这种观点近年已被许多法医病理学家所重视。坚持死因只能是组织结构破坏,或者说只能用形态学的改变来证实的观点,必然在一些情况下会做出错误的死因结论。因为当他们在尸体解剖时找到一个他认为足以致死的形态学病变或损伤,而当时又没有相反的的证据提出来的话,就会得出这个病变或损伤就是死因的结论。众所闻知的事实是,尸检时发现的病变或损伤,即使其程度严重到足以能致死,但其真正的死因可能并不是它。例如一个50岁的男子被人发现死在自家的床上,尸检时除了发现有重度的冠心病病变,左前降支及右冠状动脉病变Ⅲ级,没能找到其它明显的形态学异常,仅为一般急性死亡的表现,如各脏器淤血、肺和脑水肿、内脏浆膜和粘膜下散在少数出血点。其可能的死因除了冠心病以外,至少还必须考虑机械性窒息、中毒和电击。因为约有一半的电击死者,尤其是110伏电压的电击死者并不出现电流斑和电烧伤。只有将尸检所见结合有关案情调查材料和现场勘查结果,以及毒物分析结果综合分析,才能评定出上述几种可能的死因中,究竟哪一个是真正的死因。

  这样说来是不是说尸体剖验对死因的确定无关紧要呢?答案显然是绝对否定的。因为正如上面所说,即使做了尸体剖验,在许多情况下都还要结合有关案情和现场情况综合分析,才能对死因做出正确的分析。如果没有做尸体剖验,对于一个法医病理工作者来说,在死因分析时就失去了根本的基础。即使能通过明确的形态学变化来证实死因的案例,大部分仅通过尸表检查也是不能确定的。大约有20%左右的头部钝器伤和更大比例的胸腹部钝器伤,在受伤局部外表仅能检出轻微的擦挫伤,或者完全看不出外伤的征象,而其内部损伤可能是致命的。更不用说几乎所有的疾病死亡和大部分中毒死、电击和高低温死,单纯尸表检查对死因分析是无能为力的。

  我们强调尸体剖验在死因分析以及死亡方式等分析中的重要性,指的是全面系统的法医病理学尸体检查,包括病理组织学检查及某些特殊的检查。而且尸体剖验应按要求全面系统的规范化进行。那种仅在被怀疑有伤或有病的局部做局部解剖及仅凭肉眼观察就对死因做结论的做法是不足取的,常常会因此而做出错误的结论。病理组织学检查在显微镜下观察组织细胞水平上的变化,可以大大提高我们对病变的分辨率,因而也会提高我们对死因分析的水平。我们推荐所有法医病理组织学检查应在专业的法医病理实验室由专门的法医病理工作者来做。因为专业性质及经验的差异,普通医院的病理科医生及医学院校的普通病理教师一般难以胜任这项工作。如果我们的法医自己缺乏法医病理学的基础知识,过份依赖他们的诊断,很容易导致误诊。

(二)死因分析方法

  正确分析死因的过程像一个临床医生看病做诊断一样,有一个分析思考的链。一个好的法医应在尸检前尽可能多的了解有关死亡发生的一切信息,如死者的年龄、性别、职业、既往病史;死亡发生的时间、地点、死前的表现;死者的家庭及社会状况,夫妻关系等,就像一个临床医生在体检前采取病史一样。从而在头脑中形成有关死因和死亡方式的几种可能或假设,使法医尸检能做到有的放矢、重点突出,换句话说,将尸检的重点放在肯定或否定上述假设上。随着尸检的进行,上述假设有的可能被否定,有的则可能进一步被肯定,或者又出现新的假设。案情和现场情况被尸检所见来检验,尸检所见又被案情和现场情况来评价,头脑中一直有一个动态的反馈链。尸检结束时可能得出一种明确的死因和死亡方式的观点,即被解剖结构上的变化所证实。例如内脏破裂致急性大失血、颅内大的血肿或重度脑挫伤、急性心包填塞等不会使人怀疑的病变,但这只能是少数情况。大多数情况下,尸检结束时并不能形成一个明确的死因结论,只是排除了某些可能,进一步支持了某种或某几种可能。最后的结论还需依赖进一步检查的结果,如病理组织学检查、毒物分析、物证检验,以及必要时其它的特殊检查(血液生化、细菌学培养、免疫功能检测等),就象临床医生所做的实验室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心电图、B超、X线拍照、CT扫描等)一样。有时以前在头脑中形成的假设全部被否定,此时需要进一步案情调查和现场勘查,重新尸体检查,在一个新的基础上开展又一次由判断—分析—结论的动态思考过程。

  正如前面已经讨论过的,大多数死亡的机制是重要生命器官的机能紊乱或中止,死因不能由形态学的变化来证实。尸检所见不能为死因结论提供可靠的证据,但它能合理地排除其它可能的死因。

  总之,死因的分析是一个由实践到认识的辩证思维过程。当我们掌握的实践材料越多、实践经验越丰富、作为分析思考基础的理论知识越广博,其最后的结论成功的机会就越大。现实中没有一个死亡是完全雷同的,因此,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在死因分析中是完全适用的。

※ 自杀是枪抵着脑袋开时,会在弹孔周围留下烧焦的痕迹,且周围皮肤的颜色也会加深。且子弹进入的洞比出的洞小,血流的也较少一点,一般情况下只有自杀才会留下焦痕。
※ 肺部穿孔,即使想呼吸也会因肺部无法扩张而不能顺利呼吸,这便会造成窒息死亡。死前大概能痛苦挣扎10~15分。
※ 溺死:口中稍带水渍,瞳孔放大,且有出血现象在眼粘膜上,耳膜也会因水压而造成破裂引起出血。
※ 中毒:嘴唇先泛起微紫色或黑色,接着身体其他部位也会出现此现象;眼睛有时会瞪着,两手紧握拳头,腰腿蜷曲等。
※ 被勒死:喉部明显有一道深深的紫色痕迹,瞳孔放大做痛苦状,舌头有时伸出且变成紫黑色。
※ 把盐素与酸性的清洁剂混合后,会产生有毒气体。
※ 死者皮肤成粉红色,且有些斑点由皮肤内向外呈出,明显是氢氧化钠(Na OH)中毒致死;若毒在胶囊中。则至少要融化15分钟才能显出毒性。急救时最好用含蛋白的东西漱口,如:牛奶。PS:氰酸钾是难溶于冷水的.
※ 死者的发稍有些微烧焦,身体肌肉极度僵硬,这是高压中电而死的特征。
※ 电流从手指尖流进身体所形成的烫伤,会使手指成为灰白色。 被电流后者会出现触电后遗症,肌肉有时会紧缩,当然这是对活着的人而言,所以触电后别多动哦!
※ 吃了氢酸钾可能会引起窒息死亡(氢酸钾有杏仁味)。
※ 若是在花上下毒,花本身也应先枯萎。强碱或酸什么的会使花不枯萎也会变色哦!!
※ 表面看起来是咬端舌头“自杀”的死状,有时是因为吸入毒气或吞入毒物引起痉挛造成的。
※ 二氧化碳中毒:人周围气体中含超过20\%的二氧化碳,那么吸入后会剧烈痉挛,几秒钟便会咬舌而死且身体冰凉。二氧化碳比空气重,所以会沉在特定空间的下面。(所以火灾时还是面蒙湿布在上走比较好哦!)
※ 若是大量出血引起的痉挛,必须用绳子扎紧伤口附近止血,防止血流过多,接下来是揉按心脏。
※ 如果人的内脏被弄破,会有一种特殊的内脏气息。
※ 上下唇粘膜出血,颈部有点状表皮剥落,及皮上有片状出血,眼结膜出血等表示有扼颈过程
※ 死者若被人扼住颈后用钝器打击头部会造成颅内严重损伤,呼吸系统衰竭死亡。


【死亡时间的判断】



在推理小说中,死亡时间的推断往往有很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尸体发现的越早,推断的时间越精确。我们常可以看到当法医得出死亡时间以后,警官首要做的就是问讯嫌疑人当案发时的行踪,即不在场证明。而相当一部分作品也是围绕
罪犯如何利用温度湿度以及其他方式使法医的判断发生混淆。比如前一阵谜题中关微妙的温度计一文就是相关知识的简单应用。了解相关知识,不仅对阅读相关内容时有所反应,对尝试相关创作也是有所帮助的。所以将本文摘给感兴趣的朋友们。
---玮琦注

  在法医实际工作中,大多数死者的死亡时间,可通过其家属和知情群众容易弄明由的,不需要专门的推断。但是,在无名尸体、江河中的浮尸、杀人碎尸、杀人移尸以及其他死亡时间不明的案件中,准确地推断死亡时间,便往往能为分析罪犯作案的时间、确定侦查范围提供科学依据。
  在国内外的法医学研究中,死亡时间的法医鉴定,一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其研究方式已从肉眼观察逐步发展到组织学、组织化学、生物化学和生物物理学等先进的技术检验。但是,由于尸体变化要受到自身的和来自客观外界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不可能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采用各种方法推断出时间也只是一种大致时间,不是绝对精确的。另外。由于单独使用任何一种方法进行鉴别,都有较大的误差。不能得到较为可靠的结果,因此,死亡时间的鉴定,应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综合分析。目前主要有:

一、根据超生反应推测

  人死后,躯体的组织、器官对刺激还能发生一定反应。其种类很多,可用作推测死亡时间的超生反应有:
  肌肉的超生反应:人死后2小时内,几乎所有肌肉受机械刺激后均可发生收缩反应,尤以肱二头肌为甚,并且不受环境气温高低的影响。死亡2小时后,则多半只能引起打击处肌肉收缩。死亡超过5小时,一般即不再发生明显的肌肉收缩。
  死后皮下出血:在进行上述机械刺激试验过程中,被打击的部位可形成皮下出血斑。其出现率随死后时间的延长而迅速下降。
  瞳孔的超生反应:人死后在一定时间内,眼内滴入或注入药物,可引起瞳孔反应。死后4小时,在结膜囊内滴入依色林或阿托品等药物,可发生相应的缩瞳或散瞳反应。如将药物直接注入眼房内,则死后20小时,仍可是阳性反应。
  汗腺的超生反应:汗腺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作用下,死后30小时内,可有发汗反应。
  
二、从眼和眼底变化推测死亡时间

  眼压变化:正常人的眼压在14~21mmHg之间,死后10分钟可降低为10mmHg,20分钟可降低为7mmHg。开放性颅脑损伤的尸体,眼压下降较快,眼球变软。
  角膜变化:死后数小时角膜出现斑块状混浊,12~24小时呈半透明状,36~48小时高度混浊,难以透视到瞳孔。尸体的眼睛关闭时,角膜变化要慢得多。角膜变化还在较大程度上受温度和环境条件的影响。在冰雪里的尸体,角膜可长时间保持透明状态。

死亡时间 角膜混浊程度
---------------------------------------------------------------------
1--2h 湿润,瞳孔透明

3--4h 湿润,瞳孔开始发白

5--8h 开始干燥,瞳孔透明度逐渐丧失

9--11h 微混浊

12--23h 混浊增强,瞳孔尚能透视

24--30h 中等程度到显著混浊

>48h 完全混浊,瞳孔不能看见

用水或生理盐水数滴湿润角膜,然后用眼底镜观察眼底变化,亦可推测死亡时间,但此法仅适用于死后一天之内。
  
三、根据尸体现象推测死亡时间

1.尸冷:人死后由于新陈代谢停止而不再产生热量,与外界产生温差的现象。一般情况下表现为每小时降低0.5度,一般用肛温计测量直肠温度。但是此方法受外界影响太大,并且只是在死亡后24小时内最有用,因此不能仅仅只凭这一个方法就断定死亡时间。

   死亡时间与环境温度、尸冷(℃)的关系

-----------------------------------------------------------------------------------
环境温度(℃)
死亡时间 -----------------------------------------------------------------------
  3--5 6--8 9--11 12--14 15--17 18--20 21--23 24--26 >27
-----------------------------------------------------------------------------------
1--2h 30 31 31 32   33 34   34 35 36
3--4h 28 29 30 31   33 34   34 35 35
5--6h 27 28 29 30   31 31   32 33 34
7--8h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9-11h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12-15h 23 24 25 26   27 28   29 31 32
16-20h 20 21 22 24   25 26   27 29 30
21-24h 18 19 20 22   24 25   26 28 30
30h 13 14 16 18   21 22   24 27 29
40h 10 12 14 16   19 21   23 26 28
48h 7 10 12 14   18 20   22 25 27
------------------------------------------------------------------------------------


2.尸斑:人死后因为血液循环的停止,血液坠积在人体的低下部位(无重力、无血压)而形成的现象。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尸斑的颜色,一般说来,碳氧血红蛋白Hb-co是樱红色的;氰化物中毒形成的血红蛋白为鲜红色;被冻坏的尸体因为比正常死亡的尸体消耗的氧气更少,因此尸斑更红;硫化氢中毒或者尸体腐败,尸斑为暗绿色;亚硝酸盐中毒形成高铁血红蛋白,尸斑为灰褐色;等等等等。

尸斑的发展有三个阶段:

(1)坠积期:一般发生于死后 2—4小时,用手指轻轻压迫,颜色即可消褪,去压后淡紫红色又显现。若于此翻转尸体,则原先尸斑可以消失,而在新的低下部位,再次逐渐形成新的尸斑。

(2)扩散期:组织液也和血液一样,向尸体低下部位沉降,坠积于血管周围的组织液,透过血管壁渗入到血管内,和血液混合而促进溶血。血浆被组织液稀释,且被血红蛋白染色,并开始向血管外渗出,此即扩散期。一般尸斑发展到扩散期需12小时,此期尸斑已融合成大片状,呈弥漫性紫红色。用手指轻压,已不易褪色。翻转尸体后,原先尸斑也不易消褪,新的低下部位亦不易形成新的尸斑.

(3)浸润期:尸斑发展到浸润期约于死后24小时,此期被血红蛋白染色的液体渗入组织内,使组织和细胞着色。尸斑显著,呈暗紫红色,指压不褪色,翻转尸体,原有的尸斑不消褪,也不出现新尸斑。

尸斑的大概发展时间为:

0.5--1h 尸斑呈局限性,境界清晰,在低体位出现,小斑点,淡紫色

2--3h 逐渐向周围扩大,境界有点模糊,在尸体低下部都出现

4--5h 手指轻压尸斑退色。翻动尸体,现有尸斑消失,尸体低下部出现新的尸斑,即尸斑转移

6--10h 手指强压尸斑中等退色。翻动尸体,原有尸斑不再完全消失,尸体低下部出现新的尸斑,切开尸斑皮肤血液流出,即两侧性尸斑

11--15h 手指强压尸斑稍微退色。翻动尸体,原有尸斑不消失,新的尸斑也不易形成,切开尸斑皮肤,从血管断面缓慢流出血滴,并渗出浅黄色或红色液体

超过24h 尸斑完全固定,手压不退色,切开尸斑皮肤无血液流出,皮下组织呈紫红色

名词解释:(这个是因为要把论文发上论坛,我专门在原有论文上添加的,呵呵)

(1)指压:尸斑是血液由于重力学的原理积存于尸体下面而出现的特有斑痕, 死后6一12个小时指压时会有一定的褪色,超过了12小时,就基本上不会褪色了。

(2)移位:如果尸体被挪动过尸斑会发生移位,但死后8—9小时再改变尸体的体位,尸斑只会发生部分的移动,旧的尸斑还会存在,同时还会出现新的尸斑。经过了10个小时以上,尸斑就不会动了。

3.腐败
  腐败性腹部膨胀,在春秋季节于死后8~10小时,夏季于死后4~5小时,冬季于死后48~72小时开始出现。
  腐败绿斑,在春秋季节约于死后24小时,夏季约于死后12小时,冬天死后72~120小时开始出现。
  腐败血管网,在春秋季节于死后48~72小时,夏季于死后1~2天,冬季约于死后7天开始出现。
  头发易于脱落和腐败水泡现象,在春秋季节于死后3~5天,夏季于死后1~2天出现,冬季一般不出现腐败水泡。
  腐败巨人观,在春秋季节于死后3~7天,夏季于死后2~3天,冬季于死后15~30天开始出现。
  在盛夏季节,尸体软组织液化消失仅存尸骨,需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在有蝇破坏的情况下,时间更会缩短。
  如果所检尸体在水中,则还有些尸体现象供推测死亡时
  手脚皮肤泡软膨胀,呈白色皱缩状的现象,若出现于手掌、脚掌处,则死亡时间在24小时左右;若出现于手背、脚背处,则死亡时间于48小时左右。
  手脚皮肤脱落呈手套状的现象,若是出现于夏天的尸体上,其死亡时间为一周左右;冬天为一月左右;春秋天则为2周左右。
  腐败巨人观,在春秋季节于死后7~10天,夏季于4~5天,冬季于1.5~2月出现。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尸体现象的发生和发展受到各种条件制约的,在判断具体的死者死亡时间时,应当结合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和推测,绝不能对任何一个数据生搬硬套。
  
4.尸体痉挛
  尸体痉挛是一种极其特殊、少见的肌肉僵硬现象。它是人死后没有经过肌肉松弛而在临死时的一瞬间,肌肉立即强硬收缩,并迅速形成尸僵,将肢体固定在临死时的姿式。
  尸体痉挛可以是局部的,也可以是全身的。局部尸体痉挛保存生前最后一瞬间的身体局部某些肌群收缩状态。这种局部尸体痉挛比较多见。例如,某些拿刀刎颈、持枪自杀者,死后手中还紧握着致死工具:自勒死者,双手还抓紧勒绳;生前溺死者手呈鹰爪状,手中紧握水草、泥沙;某些中毒死者,还可以留下临死时的痛苦表情,等等。全身尸体痉挛使尸体固定死亡前的全身姿式。在战场上,有的士兵虽已死亡,但仍保留倚在树上,手中端着枪,作射击姿式;或者紧抱对方,与对方向归于尽的姿式。在出现尸体痉挛的场合,大多是局部尸体痉挛,只有极少数呈全身尸体痉挛。
  尸体痉挛的形成原因,现在尚未完全弄清楚。一般说来,它的发生机理与尸僵相似,不同的只是它的速度更快并不经过肌肉松弛阶段而已。法医学上研究尸体痉挛对于判明死者临死时的状态和确定自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这种尸体现象是他人无法伪装的。
  在实践中,尸体痉挛这种尸体现象比较常见。魏巍的散文《谁是最可爱的人》中所反映的志愿军战士死后仍死死抱住敌人,咬住敌人耳朵的情形,从法医学角度看,就是属于尸体痉挛这种尸体现象。又如,某妇女在洗澡中脑出血而死,发现尸体时,她仍坐在浴缸中,一只手紧握海绵,另一只手半举及面。又有一战士战死后仍坐在战马上不倒。
  此外,恋人们由于各种原因而服毒自杀者,也时有传闻。这些恋人们死亡时常常是紧紧拥抱着,不能分离的。

5.尸体局部干燥
  人死后体表水分不断蒸发,尸体重量不断减轻。据测定,一般情况下,尸体重量每日每公斤减轻10~18克。夏天,尸体重量的减轻速度更快,新生儿尸体的重量比成人尸体的重量减轻快。由于这些水分的蒸发、重量的减轻,这就使得严体出现了各种局部干燥的现象。常见的有:

(1)角膜混浊
  正常人的眼角膜是呈透明状的,其表面光滑无皱褶。人死后的眼角膜,因水分蒸发,失去光泽,而发生混浊,不透明,呈白色,无法透视瞳孔。这种现象,称为尸体角膜混浊。法医检验时,根据角膜混浊的程度,可以估计死亡时间。
  研究表明,死后12小时,即可通过肉眼观察到角膜轻微的形态改变。18~24小时,可见角膜表面出现皱褶,可见局部的或弥漫性的混浊,但仍可透视到瞳孔。在第二天内,可见角膜混浊,角膜内表面与晶体相连。在第三天内,可见眼睑覆盖的部分角膜肿胀,有乳白色斑块形成,其余部分则干燥。变成黄棕色,表面与晶体粘连,很难透视到瞳孔。第四天内,可见眼球由于腐败而轻度外翻,角膜非常混浊,己不能见到瞳孔。因此角膜是否混浊及混浊的程度,是判断死亡时间的重要依据之一。法医检验时,应当仔细观察,详细记载。

(2)巩膜黑斑
  上面讲的尸体角膜混浊,既可发生在尸体眼睛闭着的场合,也可发生在尸体眼睛睁开的场合。如果人死后眼睑是睁开着的,则由于水分的不断蒸发,巩膜干燥变薄,巩膜下面脉络膜的黑色素透出,在眼球结合膜上出现三角形、卵圆形或圆形的黑色斑状,这就是巩膜黑斑。巩膜黑斑多出现于靠近眼球的内侧或外侧,是一种不太常见的尸体现象。
  在法医检验实践中,由于尸体自溶与组织坏死有着共同的变化过程和相似的形态,因此,有时不好区别。如果单就一个细胞来说确实无法区别这两者,但是只要金面检查、全面分析,正确区分它们也是不难的。
  首先,可以从分布特点上区分,如果将要检查部分固定起来,则固定部分的自溶是从中间开始的,未固定而又离体的部分的自治是从边缘开始的,这是规律。生前形成的坏死,则没有这种分布规律。
  其次,可以从速度和程度上分。各处器官、内脏、组织、细胞的自溶速度和程度,如前所述,是有一定的顺序的,而坏死则不具有这种顺序性。法医在尸检时,如果发现胰脏尚无明显自溶、而心、肾、肝、脑等组织就有细胞核浓缩、碎裂或溶解,则首先应考虑生前形成的病变。以此类推。
  第三,可以从形状上分。自溶通常是弥漫性的,而坏死则往往是局部性的。
  第四,可以从病理变化上分。组织坏死的,在坏死灶周围一般都有炎症反应,而自溶灶周围则没有这种病理变化。
  第五,可以从条件上分。自溶的发展一般都可以从当时的气温、死亡时间、死因等方面找到原因,而生前病变则常有临床资料可供参考。 此外,有些脏器的自溶有其独特性,如果不符合这些特性,则可以排除其是自溶。
  正确认识自溶这一尸体现象,对于法医判断死亡时间,确定死亡原因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有时尸体的自溶也会给案件的侦破等带来麻烦,因此法医工作者有时也要采取措施防止自溶。在这些措施中最主要的是争取早解剖、早取材、早固定。在固定中应当注意,所取组织的厚度不要超过0.6厘米。并且应当用定量的固定液。  此外,还可以采取冷藏和注射福尔马林溶液的办法防止自溶。

6.晚期尸体现象
  尸体腐败,是指人死后组织蛋白质因腐败细菌的作用而发生分解的过程。它是早期尸体现象的继续,是最常见的晚期尸体现象。尸体腐败通常是在死后的第24小时或第48小时、72小时才开始出现,而要充分的发展就需要更长的时间了,有的要一年甚至更久。 尸体腐败发展的结果,便是尸体毁坏,直至仅剩白骨。

尸体腐败后的形象是十分可怕的(想看的同学可向 @残羽   同学索要图片,因可能影响食欲故不在此放出了)
1.腹部膨胀
  由于尸体的肠道内有大量的腐败细菌,因此在陆地上,尸体腐败通常是由腹部开始的,最早出现的征象就是腹部膨胀。这是由于腐败细菌的作用产生腐败气体,引起肠道胀气的结果。
2.腐败绿斑
  腐败气体中的硫化氢与血红蛋白结合成绿色的硫化血红蛋白,在皮肤上呈现污绿色的斑块,称为腐败绿斑。陆地上的尸体,盛夏季节约在死后12小时以后,春秋季节约在死后24~48小时,冬天约在死后72~120小时,就会出现腐败绿斑。腐败绿斑最初为淡绿色,以后逐渐变为深绿色,中间部分较周围部分颜色更深,边缘界线一般不甚明显。随着尸体腐败的发展,腐败绿斑逐渐发展到全腹部以至全身,颜色由绿色变为褐色乃至黑色。
3.口鼻流出血水
  腐败后的尸体,常有淡红色或者暗红色血水从口鼻流出。这种情况特别容易发生于翻动尸体的时候。高度腐败的尸体,由于腐败气体大量进入血管内,口鼻腔可能流出泡沫样血水。这与溺死户体的蕈状泡沫有明显的差别。口鼻腔流出血样液体这种现象,在尸体腐败或死后自溶的情况下都可以发生,不能误认为是颅底骨折的征象。
4.腐败血管网
  随着尸体腐败的发展,腐败气体大量产生,胸腹腔的压力增高,血液由于受压而流向外表,充积在皮下静脉内,并通过血管壁染红周围组织,在皮肤上呈现出暗褐色的网状条纹,这种网状条纹以后逐渐变成绿色,这种现象称为腐败血管网或腐败静脉网。这种因腐败气体压迫而使血液沿着血管流动的现象,在法医学上称为死后循环。一般情况下,腐败血管网最先出现于胸上部和胸腹两侧,其后可逐渐扩散到全身。
5.腐败水泡
  人死后循环血液流向尸表,血浆渗出血管外在皮肤的表皮与真皮之间聚集,形成腐败水泡。腐败水泡内充满恶臭的液体,有时也有气体。腐败水泡内的液体颜色淡红或淡绿,在其胀破后,表皮剥脱,淡红色、褐色或者淡绿色的皮表显露出来。法医在进行尸体检验时,应当特别注意将腐败与烧伤、二度烫伤所形成的水泡区别开来。最先出现腐败水泡的部位是腹部两侧,随后是腋窝和胸部两侧,并多出现于腐败发展较快的尸体。其出现的时间可能与腐败血管网同时,也可能稍后一些。 6.腐败巨人观
  高度腐败的尸体,由于其全身软组织充满腐败气体,极其颜面肿胀,眼球突出,嘴唇变厚且外翻,舌尖伸出,腹部膨隆,腹壁紧张,阴囊膨大呈球形,整个尸体肿胀膨大成巨人,难以辨认其生前容貌。这种现象称为腐败巨人观。
  腐败巨人观的出现,要受环境温度的影响。一般来说,陆地上的尸体,夏天需48~72小时,春秋天需72~120小时,冬天需10~15天,即可出现腐败巨人观这种尸体现象。
  由于腐败气体使腹腔内压增高,心脏受压而挤出心血,肺脏受压而使集聚在支气管和气管中与腐败气体相混合的血性液体流到喉头并经口鼻溢出;胃肠受压迫而使胃内食物溢出口腔之外,或者进入喉头、气管之内,称为死后呕吐;小骨盆底受压迫,使直肠内的粪便溢出,甚至使肛门脱出,女性的子宫和阴道也可因受压而脱出;如果是怀孕女尸,子宫内的胎儿也可因受压而娩出,称为死后分娩、棺内分娩。
7.软组织液化
  尸体腐败进一步发展,使尸体各部位的软组织腐烂液化成半流动液体,逐渐毁坏消失。毛发、指甲亦随之脱落,直至仅存尸骨。陆地上的尸体,在夏天的气温下,经过1~1.5月时间,软组织即可全部或大部分液化消失。
  当然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有条件,尸体腐败也要受到来自内在和外在的各种因素的影响。一般地说,尸体腐败的发生及进展的快慢,与地区、温度、环境、体格、死因等因素有密切的关系。这些因素的差别,可以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尸体腐败的发生与发展。
  首先,尸体腐败主要是细菌作用的结果。因此,凡是对细菌繁殖发育有利的条件,都能促进腐败的发生与发展,而细菌繁殖发育的最好条件,是适当的温度、湿度和空气。环境温度在25~30℃时,最适宜于细菌的繁殖。在这种条件下,尸体腐败进展迅速。过高或过低的温度不适宜细菌的繁殖,因此尸体腐败也就变慢。在温度低于0℃或高于50~60℃时,细菌繁殖停止;尸体也不腐败。适应的湿度是细菌繁殖的重要条件,也是尸体腐败得以进行的重要条件。尸体中水分含量70\%时,特别适宜于细菌繁殖,尸体腐败最易进行,而过于干燥放过于湿润的环境,都可使尸体腐败变缓,甚至停止。空气流通的环境,能促进腐败的发展,而水中的尸体腐败较漫,埋在地下的尸体则更慢。有人实验,在温度相同的条件下,尸体在空气中腐败1周的程度,相当于水中腐败2周,土内腐败8周的程度。
  其次,尸体本身状况,也是尸体腐败进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新生儿体内细菌少,故腐败较慢;幼儿体内水分多,故腐败较快;衰弱的老人体内,特别是其肢体缺乏水分,腐败较慢;肥胖者水分散发较慢,尸体腐败较瘦弱者快。在死因方面,烧伤、机械性损伤致死者,由于细菌从皮肤伤口进入于体内促进腐败,因此腐败较快。败血症、脓毒血症、急性传染病、窒息死等腐败也较快,尤其水中捞起的尸体腐败更快,而死前有呕吐腹泻,水分减少者,以及大出血死者,腐败较慢。
  研究尸体腐败在法医学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医在检验尸体时,可以根据腐败的发生和发展,推测死后经过的时间以及某些死因。尸体腐败可以使沉入水中的尸体浮起而有利于揭露犯罪。但是尸体腐败也能破坏生前的损伤和病变,给法医学鉴定工作带来难以克服的困难。为了争取尽量获取证据,应当争取尽早进行尸检或将尸体冷藏保存,切不可等到尸体腐败破坏以后才进行检验。但是,法医工作者即使在尸体腐败以后,亦应进行尸检和剖验,以发现有鉴定价值的材料。例如,在高度腐败,只剩下骨骼、毛发、指(趾)甲以及牙齿的尸体,仍然可以检验出金属毒物、血型、骨损伤、骨髓内的硅类等,并可作性别、年龄、个人特点等观察。所有这些,对于案件的侦破和证据的收集,对于揭露和证实犯罪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四、根据尸体胃内容物的消化程度推测进食到死亡的时间

  胃内食物在法医学上有其独特的意义。法医工作者既可以根据胃内食物的种类和成分,推断死者的进食地区、生活习惯和经济状况等情况,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还可以根据胃内食物的消化程度和排空程度情况,推断死者最后一次进食到死亡的大概时间,为推断死亡时间和死者生前的活动范围提供科学依据。
  实践表明,胃内食物消化和排空程度,取决于食物的性质。以米饭、蔬菜类食物为例,如果饭粒、蔬菜外形较完整,乳糜减少,只有少量食物进入十二指肠,则一般应当是在饭后1~2小时内死亡的。如果胃内食物全部成乳糜状,只有极少的饭粒、蔬菜残渣,食物已进入大肠,则大约是在饭后4小时死亡的。胃内食物已全部排空,或者仅残存如青菜头粗皮纤维、海带皮等硬质蔬菜皮,则在饭后4~6小时死亡。如果胃内容物是肉类或油腻重的不易消化的食物,则进食至死亡的时间的推断应当相应延长。
  运用胃内容物消化和排空程度来推断进食到死亡的时间。应当充分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不同的人的消化能力和肠道推进食物的速度是有差异的;二是人死后胃肠蠕动和消化酶的作用还要持续一段时间,使食物继续推进和消化。这种情况在尸温下降缓慢时更为明显。
  
五、根据膀胱内尿液的多少推测死亡时间

  在夜间死亡的人,还可以根据膀胱内尿的充盈程度来推测死亡时间。按照常人的习惯,睡觉前要排尿,如果尸检时见膀胱内尿量甚少,则可能是睡后2~3小时内死亡;如果尿量甚多,则可能是半夜死亡。只是这种情况偶然性较大,所以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仅凭此来判断死亡时间。
  
六、根据蝇蛆的生活史推断死亡时间

  蝇蛆的生活史,是指苍蝇从产卵、孵化成蛆,蛆虫生长成熟之后变成蛹,成蝇后破壳而出在现场遗留蛹壳,完成一代蝇蛆的过程。由于蝇蛆各个生长阶段具有规律性,因此在蝇蛆破坏尸体的情况下,是可以运用蝇蛆的生活史判断死亡时间,特别是晚期尸体死亡时间的。
  蝇蛆生活的各个阶段所需时间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其中可以进行定量分析的主要是季节、气温和湿度。西南政法学院部分法医教师和重庆市公安局的法医工作者经过长期研究,总结出一个“尸体上蝇蛆生长发育与死后经过时间关系表”,可以作为参考的(见附表)。
  此外,随着蝇蛹成熟时间的增长,其蛹壳的颜色亦由黄白色、黄色、褐红色、褐色到暗褐色,由浅入深。因此,在推测死亡时间时,还可以参考蝇蛹的颜色和蛹壳破碎残存的情况等。

  推断人死亡时间是法医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由于决定人死后尸体变化的情况是复杂的,因而推断死亡时间,特别是精确推断高度腐败或者仅剩尸骨的尸体的死亡时间,具有相当大的难度,而且所推断的时间幅度都较大。在法医检验实践中,必须根据每个尸体的具体情况,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保证结论的准确性。




【浅谈解剖】



一、什么是解剖
解剖学是涉及生命体的结构和组织的生物学分支学科,可以分为动物解剖学和植物解剖学。解剖学的主要分支有比较解剖学、组织学和人体解剖学。在解剖学研究中,研究大体器官常利用剖割的方法,组织、细胞、胞器的观察则会利用显微镜。解剖最重要的一点是戴手套。如果不带。后果严重。

二、解剖用的工具
1、解剖刀:一般用作切割生物体的软组织。
2、解剖剪:解剖剪用途不同,种类甚多,一般用来作软组织的各种剪口、中空性器官及毛被的剪除等,细剪刀只能用于薄膜及结缔组织,绝对避免剪坚、硬、厚的组织。或者通俗的说就是、动物的那些硬皮。
3、解剖镊子:用于各种镊取、固定及剥削组织等。
4、解剖针:用于拨撕组织,应该练习用两支针来替代镊子及剪刀的功用,用以划开、挑、拨和刺、探等。其操作姿势如一般握笔式。针很细小,所以用的时候要注意、不要弄断。
5、骨剪或骨夹:用来剪断骨头,但极大的骨头需用小钢锯。不是骨头做的。

三、解剖的注意事项
1、解剖时绝对避免用手擦眼、接触口鼻等,避免污物进入和保存液的刺激。解剖后必须洗手。
2、解剖后必须将解剖物予以处理。不需要的标本扔入污物桶。需要保存的标本应立即作为标本保存。
3、在解剖实验过程中,不得在实验室吃东西或喝水。
4、解剖用具只能专用,不允许作其它用途。不准将细镊子或细剪刀的尖头插入蜡盘或木盘中,实验结束后,必须把解剖用具擦干,然后放入解剖盒内。

四、解剖的原则
1、解剖是为了显示出动物体被掩盖部分,或区分出某一部分。解剖主要是将要观察的器官组织分开,而不是切碎、割裂。正因如此,在解剖中,应该少用刀、剪,更多的用拨开、撕开、分离等方法。
2、为了不损伤组织,在用剪刀,解剖刀时,要十分小心,不要将需要保留的联系(如血管、神经等)和不必要切割的部位切断。
3、解剖时,动作要轻,不应该用大力撕拉,不应该用剪刀或解剖刀硬剪硬割。
4、要沿着器官结构顺序解剖,不要垂直于器官结构来切割。
5、在尚未肯定某一器官是否不需要时,一般不要切除。


五、解剖的一般方法和步骤
1、首先对解剖对象作全面的观察,分辨出前后端、背腹面、内脏器官大致部位。
2、了解具体解剖要求。解剖具体方法因要求不同也不尽相同,如要求观察昆虫的神经系统,应由昆虫背部剪开;要求观察血液循环系统则要从腹面剪开。
3、把解剖对象坚固地固定在解剖蜡盘,或解剖板上。小型动物用大头针固定在蜡盘内,大头针斜插,不致妨碍解剖。大型动物,将足绑在解剖木盘四角的木栓上。
4、一般动物的内脏都有体液浸浴,而浸制标本是在固定液或保存液中,所以在解剖过程中,绝对不允许使解剖对象干燥。有的可以在水内或保存液中进行解剖,有的则在解剖时需要加水或保存液。课间休息时,必须用油纸覆盖标本,如果休息半天以上,必须将标本放入保存液中。
5、一般在解剖第一刀时,必须先用镊子夹起体表或皮肤,用剪刀剪开一小口,然后再进行解剖。
6、在有血液或其它物质污染而看不清楚时,不能乱剪乱撕,应用滴管加水冲洗,然后用海绵(或脱脂棉)将水吸去,看清楚后再进行解剖。
7、在未肯定是否可以向前剪开或撕裂时,例如怀疑前后有神经时,可轻拉一下,感觉有无弹性,然后沿结构一边轻轻拨开,观察有无神经、血管,再进行切除。
8、对含有污物的管、腔、囊等,应在结扎后方可切除。
9、解剖切除不需要的器官结构时,可以由整体中除去,但一般应保留一部分联系,鉴定其部位与所观察结构的关系。



【尸体的保存】



人体死亡之后,体内细胞会开始其自溶过程,细胞中的溶解酶体释放出各种蛋白水解酶,使生物大分子逐步降解为小分子,除这一自溶过程外,还会受到来自外界的各种腐败分解,这是一个自然过程,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这种自然过程被阻止,尸体的一部分或是整体得以保留,我们称这些尸体为‘保存性尸体’。
一、干尸
干尸比较常见,是整个尸体干燥的结果。它的特点是:“周身灰暗,皮肉干枯贴骨,肚腹低陷”。
干尸又可分成两大亚型:
a. 人工干尸
一种就是国外通常所报道的干尸,即木乃伊,它们在死亡后都经过处理:剖开体腔,取出内脏,尸体用热溶的松香浇灌,然后用浸透松香的布包裹,出土的木乃伊在颅内、乳突小房内均有松香。此类应属人工干尸。如古埃及法老死后,经人工脱水和用树酯香料处理而制成的木乃伊。另一种则是国内所发现的棺内干尸。主要由于墓地地势高爽,地下水位低,加之棺和墓内密封程度高,棺不漏气,所以没有受到地下水及湿度的影响。而棺内的腐败过程和氧化过程耗掉了留下的氧气,形成缺氧环境;加之尸体组织和一些物质的分解产物,不利于腐败细菌的生长繁殖,尸体的腐败便逐渐停止下来。尸体水分渗出体外,被殓装、棺木或棺内存放的灯心草、木炭、石灰等吸水物质所吸收,尸体便逐渐于化而形成干尸。因此,可以认为,凡是尸体埋葬前进行过防腐、取脏器、浇灌松香或棺内放入吸水物质等人工处理所形成的干尸,称之为人工干尸。
b. 自然干尸
指那些未经人工处理,主要由于埋葬环境干燥导致尸体脱水而自然形成的干尸。比如新疆的楼兰古尸就是由于该地区地势低凹,气候干燥,降雨量极少,尸体仅以粗制毛布和羊皮覆盖,上面压一层干树枝和沙土,并无密封良好的棺椁装殓,故尸体周围可接触外界流通的空气,在炎热干燥的荒漠之中,体内水分很快蒸发,对细菌生长繁殖极为不利,即便已开始腐败的组织也逐渐减慢其腐败过程,最后处于静止的平稳状态,使尸体保存下来。电镜下观察到皮肤、软骨、横纹肌、肾、肠等组织中出现大量的细菌或和细菌芽抱结构,足以说明死者体内发生过细菌繁殖过程。这些细菌与机体组织自溶、分解相互作用,使部分组织器官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但由于干热环境的影响,尸体水分大量迅速减少,细菌生长和尸体组织腐败较快受到抑制,这也是使楼兰古尸保存完好的重要原因。又如哈密古尸,其情况与楼兰古尸类似,其墓葬地点是深人戈壁荒漠之中的一处偏僻的绿洲。地势低凹,海拔只有200米,周围是一片戈壁荒漠,气候特别干燥,有“哈密的吐鲁番”之称。哈密县全年的降雨量平均只有34.1毫米,湿度年平均为40%~50%。可见古墓地所处的环境是十分干燥的。而哈密古尸所在的墓穴和墓室十分简陋,墓顶封土很浅,葬具不密封,这些因素会造成尸体与外界流通的空气接触,在极干燥的环境中,尸体内的水分便很快蒸发。与此同时也抑制了细菌的繁殖,尸体的腐败也就停止,并较好地保存下来。

二、鞣尸

鞣尸多形成于酸性潮湿土壤或泥沼地区。尸体处于温度较低、空气不流通的酸性泥沼中,腐败菌的生长繁殖受到抑制,腐败变慢或停止下来。酸性泥沼中含有大量腐殖质,富有单宁物质和多种腐殖酸。很可能是这些物质的作用,使尸体皮肤呈暗色,变得非常致密,犹如鞣皮;使肌肉和脏器被脱水,部分蛋白质被溶去,因而肌肉及内脏体积缩小,重量减轻;使骨骼和牙齿的钙质溶解,使骨骼变软如同软骨,容易用刀切开。这类古尸更为少见。1950年~1953年在丹麦的一些泥炭沼泽中发现几具2O00多年前的古尸,其中一例为典型鞣尸。在我国历代古尸中,仅发现一例,即上海浦东东昌路明代古尸,经鉴定为鞣尸。

三、尸蜡
尸蜡多见于浸在水中或埋在水分充足、潮湿多钙和镁等物质地区或泥土里的尸体,在尸体表面或体内脂肪组织中形成灰白色或黄白色坚实的脂蜡样物质,有油腻感,可以压陷,但脆而易碎。
尸蜡较干尸少见,其蜡化的变化一般仅见于皮肤及皮下脂肪,因为尸体在蜡化过程中,腐败大都仍在进行,局部形成尸蜡后,尸体其他组织,尤其是内脏,则大多已毁坏。国外关于尸蜡的报道较多。但国内尚未发现典型的尸蜡,不过,很多古尸都有尸蜡样的改变。专家认为,这是因为环境虽然干燥,但由于尸体一部分已干化,其水分就足以供尸体的另一部分形成尸蜡。


四、湿尸
在我国历代古尸中较多见的是由于棺椁密封,又埋于深土中,并皆浸泡在棺液中,尸体体表湿润,皮肤有小颗粒、散在的、少量的结节(即“皮疹”),而内脏表面有着少量的脂肪酸盐颗粒。因此很难说是属于尸蜡一类。当然,与鞣尸、干尸等的差别就更大了。对于这些不典型的尸蜡,有的伴有部分脱钙或无明显脱钙的,有的学者曾提出过这些古尸属于特殊类型。参考国内关于古尸研究的报道,发现目前这些“不典型尸蜡”或尸蜡与鞣尸的混合型等不能明确分类的古尸,为数不少。故可以考虑有个比较统一的分类法,是否可以把这一类古尸——即出土时浸泡在棺液中,其外形完整,内脏俱全,肌体丰满,尚有弹性,四肢关节尚能活动;解剖时,肌肉组织层次分明,血管神经完好无损;镜检下组织结构保存也较良好,在某些组织中还能找到细胞结构;这类古尸的皮肤表面也可能有少量脂肪酸盐结节,骨质也或多或少有脱钙现象——称之为“湿尸”。





【同食中毒】







1、虾+维C=中毒
2、感冒药+可乐=中毒
3、鸡蛋忌糖精┄┄同食中毒
4、豆腐忌蜂蜜┄┄同食耳聋
5、海带忌猪血┄┄同食便秘
6、土豆忌香蕉┄┄同食生雀斑
7、牛肉忌红糖┄┄同食胀死人
8、狗肉忌黄鳝┄┄同食则死
9、羊肉忌田螺┄┄同食积食腹胀
10、芹菜忌兔肉┄┄同食脱头发
11、番茄忌绿豆┄┄同食伤元气
12、鹅肉忌鸭梨┄┄同食伤肾脏
13、洋葱忌蜂蜜┄┄同食伤眼睛
14、黑鱼忌茄子┄┄同食肚子痛
15、甲鱼忌苋菜┄┄同食中毒
16、皮蛋忌红糖┄┄同食作呕
17、人参忌萝卜┄┄同食积食滞气
18、白酒忌柿子┄┄同食心闷
19.红薯和柿子——会得结石   
20.萝卜和木耳——皮肤发炎
21.芋头和香蕉——腹胀
22.花生和黄瓜——伤害肾脏
23、牛肉和栗子——引起呕吐
24.螃蟹和柿子——腹泻
25.鲤鱼和甘草——会中毒
26、羊肉忌西瓜———同食 伤元气  
27、鹅肉忌鸡蛋———同食伤元气
28、猪肉忌菱角———同食肚子痛
29、狗肉忌绿豆———同食多吃易中毒
30、马肉忌木耳———同食得霍乱
31、牛肉忌毛姜———同食中毒死亡
32、羊肉忌梅干菜——同食生心闷
33、鸡肉忌芥菜———同食伤元气
34、驴肉忌黄花———同食心痛致命
35、兔肉忌小白菜——同食易呕吐
36、海蟹忌大枣———同食易得疟疾
37、芥菜忌鸭梨———同食发呕  
38、 萝卜水果不利甲状腺
39、甲鱼黄鳝与蟹孕妇忌
40、鸡蛋再吃消炎片相冲
41、豆浆营养不宜冲鸡蛋
42、菠菜豆腐色美实不宜
43、胡萝卜白萝卜相互冲
44、蕃茄黄瓜不能一起食。
不宜吃的食物 :
1、发芽、发青的土豆有毒,不能吃。
2、新鲜的黄花菜(金针菜)有毒,不能吃。
3、没有炒透的四季豆、扁豆有毒,吃不得。
4、老鸡头(5年以上鸡头)有大毒,吃不得。
5、嫩炒猪肝,含有毒素,不宜吃。
6、皮蛋、爆米花含铅特别多,儿童不宜吃。
7、烤焦的食物不能吃,吃后易患癌。
8、烂姜有极毒,能坏死肝细胞,切不可吃。
9、生豆油含有苯,会破坏造血系统,不可吃。
10、久煮的水含有亚硝酸盐,吃则易生癌。
11、太烫食物不能吃,易烫伤消化道引起癌变。
12、未熟透的豆浆不能吃,吃易中毒。
13、腌制的食物含有致癌物质,不宜多吃。
14、烘烤的肉串类、鱼片含致癌物,不宜多吃。
15、柿子空服易患胃内柿结石,千万不要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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