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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依法抗诉为痴呆老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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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依法抗诉为痴呆老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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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19:24:56
年逾七旬的四川省泸州市老人陈光中被自己的弟弟告上了法庭,因为说错了一句话,失去了三套房子。接到老人在家人帮助下提出的申诉后,检察机关认为陈光中患有老年性痴呆,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遂提出抗诉,最终为老人挽回了损失。
2004年,陈光中的弟弟将其告上了法庭,索要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一套住房和两间商业店面,称这些房产都是拆迁安置房,当年自己出资购买后与哥哥陈光中约定产权先办在他的名下,陈光中只是名义上的所有人,因此,弟弟要求法院把这些房产确认为自己所有。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于当年9月14日向陈光中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在送达时对陈光中进行了询问,陈光中回答称起诉书所述内容属实,老人的回答被记录在了询问笔录中。
2004年9月22日,经泸州市人民医院内科门诊诊断,陈光中患脑梗塞,属于老年性痴呆;经泸州市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光中患血管性痴呆,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光中在接受询问时已承认了原告所说的是事实,因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该案经两级法院5次审理,法院均判决陈光中名下的拆迁安置房为其弟弟所有。
2008年2月,陈光中在家人的帮助下到检察机关申诉。泸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光中因患血管性痴呆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种疾病属于慢性疾病,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形成,因此不能确定其2004年9月14日在询问笔录上的“自认”是否客观真实。原审法院以询问笔录及部分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推翻产权证明显属不当,判决依据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向四川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四川省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10年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受理该案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陈光中收回一套住房,弟弟付给陈光中两套商业店面补偿款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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