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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法医] 《洗冤录》【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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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9: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夜幕之狙击者 于 2011-8-15 19:12 编辑

《洗 冤 录》
 《洗冤集录》是我国、也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法医学专着。这部法医学著作,不仅比之世界各国在这方面的专书要早三个半世纪之久,而且内容相当丰富,在技术经验方面达到了较高的水平,直至今日,某些方面在法医学上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早在七百多年前,我国人民就在实践中积累了如此丰富的病理、解剖、药理、外科、骨科、检验学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作为当时一个封建官吏的宋慈,能够如此认真地吸收、总结民间的实践经验,集成专门著作,用以指导法官的审刑理案,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一、关于宋慈其人
  《洗冤集录》的作者是我国历史上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
  宋慈,字惠父,福建建阳人,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一一八六年),卒于理宗淳佑九年(一二四九年)[一]。关于其先世,宋人刘克庄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五九《宋经略墓志铭》云:「宋氏自唐文真公传四世,由邢(今河北邢台县西南)迁睦(今浙江建德县),又三世孙世卿,丞建阳,卒官下,遂为邑人。曾大父(下当脱数字)安氏,大父讳华,父巩,以特科路广州节度使(当系推官),赠某官,母□氏,赠□人。」这段文字讹脱甚多,不过还是可以解决宋慈的乡贯及其家庭出身。其父官至广州节度推官,可见是一个中等官僚家庭。
  宋慈少年时受业于同邑「考亭高第」吴稚的门下,受朱熹的考亭学派(又称闽学)影响很深。宋宁宗嘉定十年(丁丑,一二一七年)中乙科进士,即除浙江鄞县尉。但未赴任而遭父丧,丁艰于家,直至宋理宗宝庆(一二二五——一二二七年)中,才出任江西信丰县主簿,正式开始了他的仕宦生活。此后,他先后任过福建长汀知县、邵武军通判摄郡事、南剑州通判、司农丞知赣州、提点广东刑狱,知常州军事、除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进宝谟阁奉使四路(皆司臬事)、拔直焕阁知广州、广东经略安抚使等官职。
  宋慈在他仕宦生活的二十余年中,一方面,对于农民阶级反对封建剥削和压迫的革命起义十分敌视,曾参加过镇压江西南安等地的农民起义,镇压过福建汀州、邵武、剑州等处农民起义和汀州城军士囚禁州守陈孝严的哗变;另一方面,他又有比较关心民瘼的一些表现。如他知长汀县时,由于这一带历来都食用闽盐,由福州经闽江溯流而上,途遥路艰,经常是「逾年始至,吏复减其斤数,民苦抑配」[一],往往酿成「激变」,成为「致盗之源」[二]。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安宁,他曾「请改运于潮,往返仅三月,又下其估出售,公私便之」[三],减轻了人民的一些痛苦。又如他通判南剑州时,正值浙右饥,当地的强宗豪右又趁天灾而屯积居奇,弄到「米斗万钱」的地步,他便代当道者谋之,实行「济粜」法,「析人户为五等,上者半济半粜,次粜而不济,次济粜俱免,次半受济,下者全济之,米从官给」[四],又累乞蠲免半租,使「民无饥饿者」,得以度过了灾荒。此外,他为官比较清廉,「禄万石,位方伯,家无钗泽,?无驵骏,鱼羹饭敝,缊袍萧然终身。」[五]
  尤其值得提出的是,他对待刑狱问题上的审谨态度和求实精神。在宋慈一生二十余年的官宦生涯之中,有许多时间是与刑狱方面有关的。还在他提刑湖南作《洗冤集录?序》时就说,他已经「四叨臬寄」,四度任法官了。以后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也是「皆司臬事」。因此,他在听讼理刑当中,能比较实事求是,果断刚直「以民命为重」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
  宋慈在《洗冤集录》的序文中,一开头就提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差令佐理掾者,谨之至也。」狱事中最严重的莫过于定大辟(杀头)之罪,定此大罪的根据是在于弄清初发的案情;要真正搞清初发的案情,最重要的又莫过于对被害者原尸的检验。因此,委派什么人来理刑办案,实在是一件需要慎之又慎的事情。对于当时许多官员的轻率不负责任的态度,以及一些州县往往将关系到人命大事的案件交付给一些新入选的、毫无实际经验的官员和一些武职官员去处理,宋慈都是反对的。他认为,这些人很容易受仵作和胥吏的欺蒙,弄得黑白颠倒、是非莫辨。他说:「近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胥吏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忽视,掩鼻而不屑者哉。」
  宋慈本人,对于决狱理刑,一向都是十分认真的,从来不敢轻忽怠慢。对于下面所呈报给他审批的结案和判决呈文,如若发现有伪、错,他必定立即驳下重新审理。遇到一时疑信未决、是非难定的案情,他总是要反复深思,唯恐有什么错漏或疏忽之处。他从不在疑窦尚未解决之前就匆匆下结论,使死者蒙受不白之冤。他说自己四任法官,「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即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针对当时一些「应试之浅」,没有实际经验的司法官员往往造成错案、冤案的情况,宋慈采撷前人著作如《内恕录》、《折狱龟鉴》等书中的有关记载,参以自己的实际经验,编辑了《洗冤集录》一书,用以指导狱事的检验。他宣称自己辑撰此书的目的就是「洗冤泽物」,如同医者是为了「起死回生」的目的一样。医者如能洞彻脉络表里,就能达到起死回生的目的;刑者只有通晓检验知识,才能收到洗冤泽物的效果。
  当然,在封建社会中出现冤狱,不仅仅是如宋慈所说:「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而是还有着更深刻的阶级和社会的原因。这是他所不理解、也无法改变的。但是,作为生在七百多年前的一个封建官吏,他能够要求自己对案件的审理严肃认真、一丝不苟,而且还希望帮助别人也如此办理,不能不说是很难得的。
  正因为宋慈对狱事能够采取「审之又审」的严肃认真态度,能够平反一些冤、错案件,所以作为一个法官,他的名声一直是比较好的。据刘克庄说,宋慈按刑广右时,「循行部内,所至雪冤禁暴」,而且还能深入各地查访,「虽恶弱处所,辙迹必至。」他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司臬事」时,也是「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良善甚恩,临豪猾甚威。」因而,他所奉使地区的官吏和豪强缙绅等人不敢为非,「部属官吏,以至穷闾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关于宋慈平反冤狱和严肃细致审理案件的具体事例,史书上给我们留下的记载极少。现在我们所看到的唯一的一条材料,仍然是刘后村撰写的《宋经略墓志铭》中保存下来的。这条材料说:宋慈奉命提点广东刑狱之前,那里的官吏「多不奉法,有留狱数年未详覆者。」他一到任,便「下条约,立期程。阅八月,决辟二百余。」一般说来,在那种时代难决疑狱的出现,主要的不外有两个原因:一个是主管官员的昏庸胡涂和办事官吏的不负责任,没有去把案情弄清,天长日久,拖成疑狱;另一个便是地方豪猾的不法刁难,或讼狱的人凭借势力和某种「背景」,人为地制造疑似难明难断的案件。宋慈能在七、八个月的时间内,便大刀阔斧地决辟囚二百余,解决了一大批疑案、积案,可见他办事严肃认真,而且是很有一点不畏豪猾权贵、决事果断的精神的。
  
  二、关于《洗冤集录》一书
  
  宋慈因为为官比较清廉,尤其是长时期出任法官,在审理刑狱当中能够严肃审谨,甚至揭暴锄奸,平反了一些错、冤狱案,因而在当时赢得了一定的好名声。而他撰辑《洗冤集录》一书,更为他在历史上赢得了一定的地位,使他成为了世界法医史上第一个留下系统著作的法医学专家。他的《洗冤集录》是我国古代长期积累的病理、解剖、药理学等方面知识的一个总结,也是宋代以前封建官府刑官检验知识和经验的一个汇总。
  我国关于法医检验有着悠久的历史,这方面的知识究竟最早萌发于何时,已不可详考。《礼记?月令》中已载有:「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理」是周代以前治狱之官。汉人蔡邕对于《礼记》这段文字的解释是:「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言民斗辨而不死者,当以伤、创、折、断、深浅、大小正其罪之轻重。」[一]所谓瞻、察、视、审,也就是后世所说的检验之法。可见早在周代就已经有定期派专门治狱之官进行检验,而且对骨、肉、皮伤都有了比较严格的分辨。五代时,和凝(字成绩)及其子?(字显仁)首先将历代折狱事例汇集成《疑狱集》一书共四卷。进入宋代,类似的书就更多起来。先有赵仝的《疑狱集》、王皞的《续疑狱集》、元绛的《谳狱集》、无名氏的《内恕录》、《结案式》等,继有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等。可见,至宋时已经出现了不少关于治狱之书。这些书记述了历史上许多释析疑狱的故事,可以看作是各种类型的案例记录。这些案例记录虽然对当时的刑官理刑审案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因而为时所重,但还不是专门的检验著作。
  再从宋时官府的检验要求和手续来看,也日趋严格和完备。宋孝宗淳熙元年(一一七四年),浙西提点刑狱郑兴裔,因为当时州县官往往将已有的检验成法视为闲慢,「不即差官,或所差官迟延起发,或因道里隔远,惮于寒暑,却作不堪检覆,或承检官不肯亲临,合干人等情弊百端,遂使冤枉不明,狱讼滋繁」,所以绘制《检验格目》,并获准由刑部镂板颁之诸路提刑司,依例而行。宋宁宗嘉定中,湖广广西宪司刑印《正背人形检验格目》,嘉定四年(一二一一年),江西提刑徐似道言于朝,将湖南提刑司的格式「下诸路提刑司,体效施行。」[一]至此,检验格目已蒸完备,对于用以指导检验的法医学专门著作的出现,已经成为了迫切的要求。淳佑中,官至湖南提刑的宋慈,便撰集了中国、也是世界的第一部法医检验专着——《洗冤集录》。
  宋慈在该书的自序中说,他着此书是「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足见前面所述诸书,以及有宋一代历年所公布的条例、格目,都曾是他编着时取材的来源。又经过他的厘正、补充,吸收了当时民间流传的医、药学知识和官府刑狱检验的实际经验才编辑成的。因此可以说,宋慈的《洗冤集录》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在与死伤疾病作斗争中所获得的医学知识和官府检验经验的一个比较全面的总结。
  《洗冤集录》一经梓刻问世,立即被颁行全国,成为当时和后世审理案件官员案头必备之书。数百年来,对之整理,进行补、集、注、篡者不下数十余人,版本之多,难以悉数。一般来说,愈到后来的本子内容愈充实,条理愈清楚,愈便于实用,因而也更为流行。然多已重新编排,又略有增损,已失宋慈原书面目。故今欲了解原书内容和概貌,还得以较原始的本子为据。
  是书的最早版本,当以宋淳佑丁未(一二四七年)宋慈于湖南宪治的自刻本。后奉旨颁行天下,定有重刻,但均已不传。今所存之最古者为元刻本,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善本书室,笔者未及见。今我所据者乃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的《岱南阁丛书》本,即兰陵孙星衍元椠重刻本。孙氏精于校勘,所辑刊《平津馆丛书》、《岱南阁丛书》,世称善本,故此重刻本《洗冤集录》与元刻本大致不会相去太远。现本五卷目录下有「嘉庆丁卯(一八○七年)山东督粮道孙星衍依元本校刊,元和县学生员顾广圻复校,金陵刘文奎镌」等字样,书前有摹宋慈《洗冤集录序》手迹。全书分五卷五十三目。于首卷之前有《圣朝颁降新例》七项,皆是至元、大德、延佑间所颁的条例,则是元刻时所增入。第一卷的《条令》目下,辑有宋代历年公布的条令共二十九则,都是对检验官员规定的纪律和注意事项。其余五十二目,排列分卷不甚有序,各目下的内容亦有穿叉交错,使人有混乱之感。但细加缕析,仍可见其内容大致分作三个方面,即: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各种尸伤的检验和区分方法;保辜和各种救急处理。
  关于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方面,在《检覆总说》中共列有十九条。其中有反对借检验而纵属下扰害民众者,如说:「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候,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自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驰看尸之类,皆是骚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需戒忌」。「凡行凶人,不得受地通吐,一例收人解送,……恐手脚下人妄生事骚扰也。」有规定检验官员必须身临现场躬亲视检者,如说:「需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唱检,免致除脱重伤处」,「凡检覆需在专一,不可避臭恶」,「若是避臭秽不亲临,往往误事。」主张检验官员必须十分审谨,绝不可敷衍塞责,「临时审察,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状谓可塞责。况其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其邻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不可不察。」「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强调进行广泛的察访,进行多方面的调查研究,「若遇大段疑难,须更广布尔目以合之,庶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巫师救治之类,即多病患死,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尔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要注意及时搜索犯罪左证,「凡行凶器杖,索之少缓,则奸囚之藏匿移易,妆成疑狱,……初受差委,先当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参照痕伤大小阔狭,定验无差。」他所规定的这些作为检验的一般原则,即在今日法医检验中也仍需遵守。
  在各种尸伤的检验区别当中,本书搜罗了许多丰富的实践经验,有的达到相当精细程度,具有一定的科学水平,这是该书中最精采的部分。书中对许多处于疑似之间、真假难辨的伤、病、毒死都列具了各种详细分辨的办法。如辨认刃痕的生前、死后伤时说:「活人被刀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粘,受刃处皮肉骨露。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无血流,其色白,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一]分辨自缢、勒死与死后被假作自缢、勒死状需知:「其人已死,气血不行,虽被系缚,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验。死后系缚者、无血荫,系缚痕虽深入皮,即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二]这些都是从死者受刃、受绳勒时,其肌肉、血液是否还有生理机能上来判断的,它完全符合现代法医学上辨认生前死后伤所依据的「生活反应」的原理。又如验骨伤说:「骨伤损处痕迹未见,用糟醋泼罨尸首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迎日隔伞看,痕即见。」[一]「将红油伞遮尸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接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二]这是不自觉地运用了现代科学上的光学原理。因为不透明物在阳光下所显示的颜色是有选择反射的,光线通过油绢或明油雨伞,都被吸收了部分影响观察的光线,因而易于看出。现代法医学上用紫外线光照射检验骨伤,用的还是同一原理。对骨质的生前死后伤的辨别是看血荫,「骨有他故处骨青,骨折处带淤血」。骸骨「元被伤痕,血粘骨上,有干黑血为证。」「伤处不至骨损,则肉紧粘在骨上,用水冲激亦不去,指甲蹙之方脱。」[三]这些区辨方法都是正确的。又如分辨生前溺死与死后推尸入水、焚死与焚尸的区别说:「若生前溺水尸首,……各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损处。」「身死被人拋掉在水内,即口鼻无水沫,肚内无水,不胀。」[四]「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手脚皆拳缩;若死后烧者,其人手足虽拳缩,即口内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五]这些虽是一般的常识问题,但列举出来,却可提醒检验者从细微处注意。
  书的第五二《救死方》目下,收集了自缢、水溺、暍死、冻死、杀伤及胎动等抢救办法及单方数十则,都是通过经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如其中所举的救缢死方,与今日所行的人功呼吸法几乎完全一致。此外,关于尸体的四时变动,书中所列的不同季节的不同气候条件下,尸体的逐步变化情况,也是与实际情况大体相符的。
  书中多处提到了用糟(酒糟)、醋、白梅、五倍子等作为伤痕局部的拥罨洗盖之用,如「多备葱、椒、盐、白梅,防其痕损不见处,藉以拥罨」,「验尸并骨伤损处,痕迹未见,用糟、醋泼罨尸首」[一]。这是为了不使外界细菌感染,减轻伤口原有炎症,将伤口固定起来,也是符合现代科学原理的。直至现代法医学上,也还是用酸来沉淀和保护伤口的。
  《洗冤集录》中还记载了滴骨辨亲法,「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何以试之?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滴血,滴骸骨上,是的亲生,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二]滴血辨亲是我国自秦汉以来就有的传说,且每见史载。这种滴血法在今天看来并不十分科学,但它在二千多年前就已注意到了父母血型对子女血型的影响作用,因而其是后世血清检验法的原始萌芽,这比欧美各国有此记载也要早得多。所以,现代有些法医学家仍认为,「滴血法」是现代亲权鉴定血清学的先声。
  书中具有一定科学水平值得肯定的地方还有许多,不能一一介绍。当然,由于时代和当时认识水平的限制,书中也还挟杂有一些迷信和错误的地方。如认为人体的骨节数目是:「人有三百六十五节,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三]这是受我国古代阴阳五行说的影响,认为人体是一个大宇宙的缩影,按周天三百六十五度,附会出人体的骨节是三百六十五个的数目,这是与人体骨格的实际构造不符的。又如,第四十一目《虎咬死》中说:「虎咬人,月初咬头颈,月中咬腹背,月尽咬两脚,猫儿咬鼠亦然」;第十九目《自缢》中云:「若真自缢,开掘所缢脚下穴三尺以来,究得火炭方是」等,都是没有科学根据,甚至是谎诞不稽的。虽然《洗冤集录》书中还有这些落后、迷信的内容,但仍然掩盖不了它成就的光辉。
  由于《洗冤集录》一方面总结了当时劳动人民在同死伤疾病的实际斗争中所获得的新经验,也继承了历史上法医学知识的优秀遗产;另一方面,它又突破了以前那种单纯的刑狱故事的记述,从中抽象出一整套的法医检验方法,成为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类似于检验指南性质的专门著作。因此,它一问世便显示出了其不平凡的应用价值,并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洗冤集录》一直被「官司检验奉为金科玉律」[一],「入官僚佐者不肆习」[二],成为「士君子学古入官,听讼决狱,皆奉洗冤录为圭臬」[三]。继宋慈的《洗冤集录》之后,宋、元、明、清各代都有不少类似的专书出现,然「后来检验诸书,大抵以是为蓝本而递相考究,互有增损,则不及后来之周密也」[四]。
  在《洗冤集录》之后不久而出现的同类著作颇多,惜大部分皆佚失。只有《平冤录》和《无冤录》两部得以流传下来。《平冤录》未署著作者姓名,据清季《枕碧楼丛书》本《无冤录》作者王与的自序中说,《平冤录》系赵逸斋所订。逸斋为何许人,笔者尚无法查得。《无冤录》为元代王与所撰。《四库全书总目?子部?法家类》本条下谓:「《永乐大典》载此书,题元王与撰。与不知何许人。卷中自称昔任盐官,检二孕妇事,盖尝官海盐县令。《永乐大典》载其自序一篇,题至大改元之岁,是武宗戊申年(一三○八年)作也。所载多至元、元贞、大德间官牒条格。又多引《平冤录》、《洗冤录》之文,而稍为驳正。上卷皆官吏之章程,下卷皆尸伤之辨别。其论银钗试毒,非真银则触秽色必变。论自缢、勒死之分,皆发二录所未发,至今犹遵用之。」《平冤录》、《无冤录》二书,因多采《洗冤集录》之说,故不为世所重,传本亦稀。经清嘉庆十七年(一八一一年),全椒吴鼒(字山尊)将三录汇刻为一,称《宋元检验三录》,才得与录并存行世。
  宋氏《洗冤集录》历来为世所重,研稽者亦众。仅有清一代,便有《洗冤录详义》、《辨正》[一]、《续辑》、《汇编》、《集证》、《集注》、《集说》、《全篡》、《笺释》、《补》、《校正》、《附记》、《附着》、《摭拾》、《补遗》、《备考》、《便览》、《解》、《补注》、《义证》、《歌诀》、《表》等等,其名难尽悉数。康熙三十三年(一六九四年),国家律例馆曾组织人力修订《洗冤录》,参证古书达数十种之多,定本是为《律例馆校正洗冤录》,《钦颁》全国。是书虽已大失宋录的体例、面目,然内容则大加充实,且眉目清晰,条理井然,益于实用,实为佳本。道光年间,又有将王又槐的《集证》、李观澜所录蕲水令汪歙之的《补遗》、国拙斋的《备考》、《杂说》以及世传的《宝鉴编》合而为一的《补注洗冤录集证》行世,这就是我们目前所看到的最完整的本子。仅从后世整理人数和版本之多,就足以窥见其在中国影响之大。数百年来,它确实成了历代刑官实行检验的指南。
  尤其应当说明的是,此书之影响决不限于我国,而是及于世界许多国家。宋慈的《洗冤集录》不仅是中国法医史上的第一部专着,而且也是世界法医史上的第一部。当它刊刻问世及在中国社会广泛流传之时,世界各国的法医学均尚处于蒙昧时代。欧洲法医学最早的著作是一六○二年由意大利人佛图纳图?菲德利(Fortunatus Fidelis)写出,但它已是《洗冤集录》问世三百五十多年以后的事了。截至本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的资料说明,《洗冤录》已在世界的六、七个国家有译本流行,历来为世界法医学界所重视。
  我国法医学的著作流传、翻译到国外去,最早的是元人王与的《无冤录》。这是在《洗冤集录》的影响下,而且是直接增损《洗冤集录》而成的书。明英宗正统三年(一四三八年),高丽使臣李朝成将洪武十七年(一三八四年)颁行本携带回国,翻译加注以《新注无冤录》为名刊行。一七九六年,朝鲜具允明氏又重篡刊刻。公元一七三六年,日人源尚久氏将朝鲜刊行的《新注无冤录》翻成日文出版,在日本广泛流传。接着,欧洲一些国家也先后将《洗冤录》翻译出版。一七七九年,法国巴黎《中国历史艺术科学杂志》首先节译刊出;一八八二年,法国马丁医师(Dr. Ern.Martin)于《远东评论》发表《洗冤录》提要论文;一九○八年便有法译单行本正式出版。一八五三年六月,英国《亚洲文会会报》发表英国人海兰医生(W.A.Harland M.D.)的《洗冤录集证》论文;一八七五年,英国剑桥大学东方文化教授盖尔斯(H.A.Giles)的译本分期于《中国评论》刊出;一九二四年,英国皇家医学会杂志又重刊全书,以后又有单行本行世。一八六三年,荷兰人第吉列氏(Degrijs)译本于巴达维亚发表。一九○八年,德人霍夫曼(Hoffmann)氏由法译本转译出版。本世纪五十年代初,苏联曾发表评介《洗冤录》的论文,称它是世界最古的法医名著。《洗冤录》在世界各地受到重视,广泛流传,是中国人民对世界文化的贡献,它的撰集者宋慈是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劳的。  
附录:
洗冤录二巻(永乐大典本)
宋宋慈撰慈字惠父始末未详是书自序题淳佑丁未结衔题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序中称四权泉司于狱案审之又审博采近世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稡厘正增以已见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后来检验诸书大抵以是为蓝本而递相考究互有增损则不及后来之宻也(四库全书总目?子部?法家类存目)
赵维城洗寃録序  (宋)文天祥 撰
(四库全书集部?别集类?文山集卷十三)
汉法杀人者死我国家式敬由狱尤于人命重致意焉情法轻重相去一毛转移蔽欺其谬千里吾儒坐论书史志其大者固自以司空城旦之书柱后惠文之学为不必讲不必讲可也而一日临事懵然受成其为误不少爱人利物之心谓之何哉近世宋氏洗寃録于检覆为甚备宋氏多所扬厯盖履之而后知吾邦赵君与揲甫阶一命而能有志乎民反复驳难推究其极于宋氏有羽翼之功矣使君自此有中外之迹日増月益岂曰小补之哉书曰狱货非寳惟府辜功又曰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祥刑之本也读赵君此编而于书再三焉虽不中不逺矣
平寃集録序  (元)吴澄 撰
(四库全书?集部?别集类?吴文正集卷十五)
邑人姜斯立业吏学而通儒书以洗寃録折狱集今古考证抄类成编名曰平寃集録余每怪夫食天禄司天民者于人命曾不介意痕伤则或以无而为有或以有而为无情欵则或以重而为轻或以轻而为重壹惟己私是徇岂复顾天理畏天刑哉斯立居闲其用心若此俾得膺事任移此心以治狱则阴徳之及人也庸有既乎
洗冤集录   南宋•宋慈 著  
洗冤集录序
卷之一
一、条令
二、检复总说 上
三、检复总说 下
四、疑难杂说 上
卷之二
五、疑难杂说 下
六、初检
七、复检
八、验尸
九、妇人
十、四时变动
十一、洗罨
十二、验未埋瘗尸
十三、验坟内及屋下葬殡尸
十四、验坏烂尸
十五、无凭检验
十六、白僵死瘁死
卷之三
十七、验骨
十八、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十九、自缢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二十一、溺死
卷之四
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二十三、自刑
二十四、杀伤
二十五、尸首异处
二十六、火死
二十七、汤泼死
二十八、服毒
二十九、病死
三十、针灸死
三十一、扎口词
卷之五
三十二、验罪囚
三十三、受杖死
三十四、跌死
三十五、塌压死
三十六、外物压塞口鼻死
三十七、硬物瘾痁死
三十八、牛马踏死
三十九、车轮拶死
四十、雷震死
四十一、虎咬死
四十二、蛇虫伤死
四十三、酒食醉饱死
四十四、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四十五、男子作过死
四十六、遗路死
四十七、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四十八、死后虫鼠犬伤
四十九、发冢
五十、验邻县尸
五十一、辟秽方
五十二、救死方
五十三、验状说
洗冤集录序
  狱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於是乎决。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於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於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於历试之浅。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萃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於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淳佑丁末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惠父序。
 贤士大夫或有得於见闻及亲所历涉,出於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慈拜禀。
  洗冤集录序译文:
  在所有案件的审理中,最重要的就是死刑的判决。而要对犯人判处死刑,最要紧的就是要查明案情的线索及实情,而要弄清案子的线索和实情,首要的就是要依靠检验勘查的手段。因为人犯是生是死,断案是曲是直,冤屈是伸张还是铸成,全都取决于根据检验勘查而下的结论。这也就是法律中规定的州县审理案情的所有刑事官员必须亲身参与检验勘查的道理之所在,一定要无比谨慎小心才行啊!近年来各地方衙门,却把如此重大的事项交给一些新任官员或是武官去办理,这些官员没有多少经验,便骤然接手案子,如果再有勘验人员从中欺瞒,衙门中的低级办事人员居中作奸捣鬼,那么案情的扑朔迷离,仅仅靠审问是很难弄清楚的。这中间即使有一些干练的官员,但仅凭着一个脑袋两只眼,也很难把他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何况那些远远望着非亲非故的尸体不肯近前、对血腥恶臭避之犹恐不及的官吏们呢!我宋慈这个人四任执法官,别的本事没有,惟独在断案上非常认真,必要审理了再审理,不敢有一丝一毫的马虎。如果发现案情中存在欺诈行为,必然厉言驳斥矫正,决不留情;如果有谜团难以解开,也一定要反复思考找出答案,生怕独断专行、让死者死不瞑目。我常常在想,案狱之所以会出现误判,很多都是缘于细微之处出现的偏差;而勘查验证失误,则是因为办案马虎、经验不足造成。有鉴于此,我广采博引近世流传的法医学著作,从《内恕录》一路下来共有好几种,认真消化,汲其精华,去其谬误,再加上自己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编成一本书,起名《洗冤集录》,在我湖南任上刊印出来,给我的同僚们研读,以便他们在审理案子时参照。这就如同医生学习古代医书处方一样,在诊治病人之前,事先就能够厘清脉络,做到有章可循,再对症施药,则没有不见效的。而就审案来说,其所起的洗清冤屈、还事实于本来面目的结果,与医生治病救人、起死回生的道理也是完全相同的。
  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字惠父),作序于淳佑年丁末嘉平节前十日。
  各位贤良官员,如果在自己所见所闻以及亲身参与办理的案子中,发现有与本书中列举的审理勘查方法及案例例外的情况,恳请费神以片纸记录下来,惠赐于我,以便我把遗漏的案例增补进去。宋慈再拜禀告。
  ●卷之一
  一 条令
  二 检覆总说上
  三 检覆总说下
  四 疑难杂说上
  ○一 条令
  (一)凡有尸体应当检验而不检验的(初验、覆验相同);或受到差遣超过两个时辰不出发的(碰到夜间不算,下条同此);或不亲到现场验看的;或不验定出要害致死原因的;或验定得不恰当的(指把非正常死定为病死,由于头伤致死而定为胁伤致死之类的情况),各按「违制罪」论处。若凭验单判罪已构成「出入」的,不属于「自首觉举」的范围。由于情况难明,定得不恰当的,处杖刑一百。吏役人员和仵作行人同等论罪。
  (二)凡受差进行检验或覆验,不是经隔时间太久,就称说尸体已坏不验的,处以「应验不验」的罪(淳佑时审查修定)。
  (三)凡验尸,报到后过两个时辰不请官的;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的;或请官验尸的公文到来应当接受而不接受的;或初验和覆验的官员、吏役、仵作行人相见及透露所检验的情况的,各处杖刑一百(如果检验完毕,不当天内申报所属上级的,同此)。
  (四)凡县受到其它地方官府请官验尸,有官可以挪出却称说缺官的;如果缺官,却不备文申明情况的;或探知有请官公文到来,却假托正在请假期中避免应差的,各按「违制罪」论处。
  (五)凡仵作行人因验尸受人财物的,按照「公人法」办理。
  (六)凡检验、覆验需要差官的,差同本案没有亲故嫌怨关系的人。
  (七)凡命官所任职处,有任期届满受赏的,不得差出,由应付验尸的官员听候差遣。
  (八)凡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犯,另外差官,或只有司理院一院的,同此)。县差县尉。县尉缺,就依次差主簿、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尉、簿、丞等监当官都缺的,县令亲自前去。如果超过县界十里,或是检验本县的囚犯,发公文请距离现场最近的县差官。州城脚下的县,都报请州差官。应当覆验的案件,都要在差初验官的同时,先备文申请有关单位差官。应当发公文给最近的县请官,但在百里之内没有县的,听凭就近发文请巡检或都巡检(其中覆验应当只请本县官,但属于独员的,同此,并指不是现正外出巡捕的)。
  (九)凡尉、簿、丞等监当官出城验尸的,县差手力五人跟班听差。
  (十)凡死人在未死之前,没有缌麻服以上的亲属在场的(如在监牢中的囚犯受责打后已过十天及正在押送中的,也相同),都差官验尸(男佣女仆,经过录取口词的,差公人)。囚犯及非正常死亡,检验后还必须覆验。覆验完毕,即代为收埋(须差人监视,死者亲戚收埋的,可交付之)。如果知道死者有亲戚在其它地方的,仍要告知。
  (十一)凡尸体应当进行覆验的,属于州直接管辖范围的申报州派官,属于县管的,在接受初验公文的同时发公文到尸体所在地最近的县派官(公文中,都不得写出致死的原因)。最近的县相距百里以外而远于本县的,只发文请本县的官覆验(本县为独员者即发公文到其它县)。
  (十二)凡请官验尸的,不得越过黄河、江、湖(江河是说没有桥梁可通的,湖是说水涨不可渡过的)及发公文到独员县(州城脚下的独员县,听凭发去公文,文到后即立刻申报州府,差官前去)。
  (十三)凡验尸,应当发公文到靠近的县却发到远县的,文到也要接受,派官检验完毕申报所属上级。
  (十四)凡遇尸体应当发文到邻近县请官检验或覆检,而所要请的官却在别县,如果远在百里之外,或正在病假之中(不妨碍执行所任职务的不算),没有其它官员可以挪派的,接到公文的县要当天写明事由(在假期中的写明假期的起止日时)负责申报本州及提点刑狱司,并告知原发文单位,再发文到按顺次应派官的县派官前往。
  (十五)凡初验、覆验的验尸表格,由提点刑狱司按照规定格式印制,每副初检、覆验各三份,用千字文作为排号编定,下发到各州县。遇有检验,就用三份表格先从州县填写有关事项毕,交付被差验尸的官。等检验完毕,再由验官把检验情况据实填写。一份呈报州县,一份交付被害人家属(没有家属的即缴回本司),一份写明日时字号交由邮传站的快递,直接申报本司审查(遇有第三次以后覆验,同此)。
  (十六)凡由于病死(指不是正在囚禁中及押送中的)应当验尸,但死者的同居缌麻服以上亲属,或分居大功服以上亲属到死所而愿意免验的,听从免验。如果和尚道士有眷属,小道士小和尚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的主持人负责证明各无其它问题的,也予以免验。有的和尚道士虽无眷属,但有寺观主持人或僧道群众负责证明没有问题的,同此。
  (十七)凡命官因病死亡(指不是在监禁及押送中的),如已经录取口词,或因突然病死,而所住的地方有寺观主持人,或店户及邻居,以及本地有关人等负责证明无其它问题的,经所管官府审查,听从免验。
  (十八)凡县令、县丞、主簿虽然都应差出,但必须留下一员在县(特别情况下全缺的,州郡差官暂时代理县务)。
  (十九)凡称按违制罪论处的,不按过失处理(《刑统•诸被制书》……条疏议:违背制书是指奉皇帝命令有所施行而违背的,徒刑二年,如果不是故意违背,而是理解错命令的意旨以致有所违背的,杖刑一百)。
  (二十)凡居于统辖监督地位和居于主管地位的官吏,受贿枉法达二十匹绢的;没有俸禄的吏人,受贿枉法达二十五匹绢的,处以绞刑。如果所犯的罪只够流罪以及受贿而未枉法屈人赃物为五十匹绢的,配到本地牢城管制服苦役。
  (二十一)凡以毒物自服,或给别人服,而诬告他人罪不至于处死刑的,配到一千里远的地方管制服苦役。如果服毒的人已经死亡,而知晓内情诬告他人的,准许人随地捕捉,给赏钱五十贯。
  (二十二)凡缌麻服以上的亲属因病死亡,而以其它原故诬告别人的,按诬告法论处(指把病死说成被殴打死之类,以致官府听信已经进行检验了的),不适用官荫减刑赎罪规定,也不在引虚减等从轻处理的范围之内。如果缌麻服以上亲属间自相诬告,以及男佣、女仆病死他们亲属乃以其它原故诬告主家的,同此(尊长诬告卑幼,有关荫赎减等的规定,当然按照本法处理)。
  (二十三)凡由伪装疾病、死亡和损伤造成检验不实的,按各该诈欺者所犯罪减轻一等论处。如把真病、死和伤验成假病、死和伤的,按「故入人罪」论处(《刑统》疏议:上条规定,伪装疾病者,处杖刑一百,检验不实,同于上述诈欺罪减轻一等,处杖刑九十)。
  (二十四)凡有尸体虽经检验了,但是出于妄指他人的尸体提出控告,致使官府听信而据以进行审问的,按照诬告法论处。如亲属到死所妄认的,处杖刑八十。被诬告的人在监禁中造成死亡的,对妄认者罪加三等。如果官府妄审的,按「入人罪法」论处。
  (二十五)《刑统》疏议:「用他物打人的,处杖刑六十(见血的就算伤。除了手脚之外,其余的都算作他物,就是兵器不使用锋刃的,也是)。
  (二十六)《申明刑统》:用靴、鞋踢人伤,听从官府检验确定,靴、鞋坚硬,就按他物伤的规定论处,如不坚硬,就难于按照他物伤的规定论处。
  (二十七)凡负殴伤担保责任的,手脚打伤人的担保期限十天;用他物打伤人的,二十天;用刀类及汤火伤人的,三十天;损折肢体及伤骨的,五十天。在保限之内受伤者死亡的,各按杀人罪论处(凡用牙齿咬伤人的,各按他物伤人法论处。妇女在保限内堕胎的,堕后另加保限三十天,但连同原殴伤保限加在一起,不得超过五十天)。如在保限之外,以及虽在保限之内由于其它原故死亡的,各按原殴伤罪论处(所谓「其它原故」,是指殴伤之外另增患其它病症而死的。假如殴人伤头,风从头部伤口侵入,因风造成死亡之类,仍按杀人罪论处。如果不是因头部伤口得风致死的,就是属于「其它原故」死亡,各按原殴伤罪论处)。
  (二十八)干道六年八月十六日,尚书省批示州县:「检验官员,都差文官,如有缺官地方,覆验官才差武官。」
  敕令所审定:「检验官员,自当依法差遣文官,如是边远小县,实在缺少文官地方,覆验官权且差遣识字武官。现申明照用。」
(二十九)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敕令:「臣僚奏称:对检验尸伤不定出要害致死原因者,刑罚是很严厉的,但对检验失之真实者,却实行『觉举』从宽,遂使得以逃脱罪责。希望圣旨下刑部审定,发布指示遵行。」刑部、大理寺正副长官审议:「检验不当的,『觉举』从宽,自有现行条令,现检验不实的,竟也实行『觉举』从宽,遂使得以逃脱罪责。现审定:凡命官检验不实或不当的,一律不准援用『觉举』规定加以宽免。其余都按旧法办理。接到圣旨后遵照执行。」
○二 检覆总说上
(一)凡验官下去验尸,多是差遣厅子虞候,或以亲随充作公差、家丁各种名目,前去召集邻人保伍,使令打前站,带路找人,踏荒开路,先行看尸之类,都是他们。在骚扰乡民上,这种害处最大,务要严加禁戒。
  (二)凡验官接受验尸公文之后,不可接见出事地点附近的官员、秀才、江湖术士、和尚道士,以防止奸人诈骗及招惹是非。也不可在公文上写定检验时间,前去验尸地头约估一下实际所需时间,才能写定,以免延误受责。还必须约束仵作行人和吏役等,不许稍离官员身边,恐有不法活动。遇到夜间,仵作吏役等必须勒令他们作出保证,才可住宿。
  (三)凡接受公文出去检验,需要随带凶手的,要差遣本地土著、有家室牵累和田产、没有过错的头目率领公差看押。到达验尸地点,要勒令仵作当着凶手的面对尸仔细检验喝报。要勒令仵作、吏役等对众邻人保伍当面作出保证。不要把凶手下到县监狱,恐有串通倒弄的弊端发生。如果凶手尚未捕获,就以邻人保伍作为公众见证。所有验尸记录,初、覆验官不可泄露。验官还必须亲临验尸现场,监视仵作行人检验喝报,以免漏掉重要伤损去处。
  (四)凡验官遇到夜间需要住宿的地方,必须问明所要住宿的人家,是不是凶手的血属亲戚,以避嫌疑。
  (五)凡死者的血亲递状请求免除检验的,多是暗受凶手买通,串同公吏呈递的,验官切不可听信,便给备文呈报免验,或让缴回验尸状。即使州、县有批示下来,明明有公文照应,也仍然需要慎重处理,恐怕以后死者的亲属因争钱不平,必将引起诉讼,问题倘或发觉,验官自然也要被牵累。这时,污秽满身,也就难于辩明了。
  (六)凡行凶器物,搜索得少许缓慢,那些奸猾的囚犯之家,就要藏匿倒换,装扮成疑案,可因此免死,关系十分重大。验官一受到差委,首先应当紧急搜索凶器。如能及早搜出交官,又可以参照伤痕的大小宽窄,使得验定不出差误。
  (七)凡验官到验尸现场,不要立即上前看验,且在上风的地方坐定,传唤死者的骨肉亲属,或尸体所在地的土地主人(湖南有地主到场,其它地方没有)、争讼人,粗略询问一下事情发生的经过,点数一下关系人和邻人保伍等,应在验尸单上签字的人都齐全了,先令仵作吏役等丈量记录下尸体所在的东西南北四至,然后再同仵作吏役等人一起上前看验。如果是上吊死的,务必要看吊的地方和死者颈上的索痕。要看系绳地方的尘土,绳子有没有移动过,吊的地方离地面有多少高下,原来踏的是什么地方,是什么东西才能上得去系绳处;要看绳套垂下有多少长短,项下绳带有多少粗细,对照一下勒痕的宽窄;要细看绳套是活套头还是死套头,有的绳套是单挂十字系,有的是缠绕系,各要仔细看验。如果是从高处扑下跌死的,要看失脚处土痕踪迹的高下。如果是落水淹死的,也要看失脚处土痕的高下,以及测量一下水的深浅。
  其它的杀伤病患,各种横死的人,札记下四至以后,就教人扛抬到明亮干净的地方,暂且不要使用汤水酒醋洗尸,先行干检一遍。要仔细看验脑后、顶心头发内,恐怕会有火烧的钉子钉入骨内(这种烧钉钉人,血不流出,也看不到伤痕)。更要切实检验眼睛、口齿、舌、鼻、大小便二处,提防有其它东西。然后用温水冲洗后,先用酒醋蘸纸搭盖在尸体的头面上、胸胁、两乳、脐腹、两肋间,更用衣服覆盖好,浇上酒醋,用草席盖一个时辰之久,再进行检验。不可听任仵作行人只拿酒醋泼过便验,那样,伤损处是显现不出来的。
  ○三 检覆总说下
  (一)凡检验,不能听任仵作行人行事,必须叫他们用酒醋将尸体洗净,仔细验看。如果是烧死的,嘴里有灰;溺死的肚腹膨胀,肚里有水;用衣物或湿纸按在口鼻上捂死的,便肚腹干胀;如果是被人勒死的,脖项下绳索相交而过,手指甲可能有抓损之处;如果是自己上吊死的,就脑后分八字,索子不相交,绳索勒在喉头之下部位的,舌头伸出口外,绳在喉上的,舌头不伸出,务要仔细看验。其余的损伤致命,便无多大可疑。如有疑虑之处,就且待捉到凶犯后再定。捉拿凶犯不着,那还是属于公事上的过错,如果死者本是被人打杀的,却作为病死验定,将来一旦凶犯捉到了,真象大白,那就免不了要受重罚了。
  (二)凡检验书上的文字,不可写做「皮破血出」字样。因为太凡皮破就血出。应当写做:皮微损,有血出。
  (三)凡定致命伤痕,虽小也不可稍为扩大它的分寸。定致命伤,有骨折,就说明,骨不折,不必说,骨不折,却也依然是要害啊(即或行凶器物未找到,对伤痕程度的确定,也不可有分毫的增减,恐怕他日找到后有所异同)。
  (四)凡伤处多的,只指定一处伤痕为要害致命伤。
  (五)凡聚众打死的人,最难定致命伤。如果死人身上有两处伤痕,都可以致命,而这两处伤痕如果是由一个人下手打的,那倒还无妨;如果是两个人打的,就要出现一个人偿命,一个人不偿命的情况了。所以必须在两处伤痕内,斟酌出一个最重的作为致命伤。
  (六)凡居官守职常规是禁戒探问外事,惟独检验这件事,如果遇有大的疑难案件,必须更广布尔目探访情况加以印证,才有可能避免错误。比如有人被殴打在担保限期内死去,伤痕不明,如果死者面有病色曾经请医生、巫师救治过之类,就多半是由于病患而死的。如果不去访问,那就无从得知了。只是广布尔目,不可专任一人,仍在善于使用他们,不然,恰足以自误。
  (七)凡行凶人,捕到后不要让他供吐,一律派人押解去县。等他到县里全部供出后,就立即追捕同案犯。恐怕吏役下人,妄自生事,骚扰乡民。
  (八)凡初、覆验完毕,尸亲、耆长、保正副、邻人等,都要责令他们具结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在一起解送到官府,白白使他们受到骚扰。只是解送凶手和证人就行了。如果司狱司需要找人,自然会传唤他们的。
  (九)凡检覆后,访察到行凶事由不可公开写到公文上的,当面向长官报告,使他能够了解案件的曲折情况,以便易于审理。
  (十)近年各路宪司指示下级,每在初、覆验官当中,就便差委一人兼任「体究」。凡担任「体究」的,必须先召集邻人保伍,反复审问。如果他们所说的趋于一致,就合为一款供述;如果他们的所见所闻参差不一,就叫他们分别各供一款,或同时责令行凶人供述一个大略,一并呈交到本县和宪司。县狱就凭此审理,宪司就凭此复核。或小有差错,都要受到重责。簿、尉既无明令禁止,乡邻多已惊怕逃避,若凭吏卒开口,那就是他们一己的私意。应当多方深入访问,务要使各方面的材料相互参证归于一致。切不可凭一二人的口说,便以为确实可信,以及有了三两纸供状,就认为可以敷衍了事。况且乡邻中不识字的,口供多是出于吏人代写,其中有的又可能与凶手是亲戚故旧,以及暗中受到收买作假证的,不可不仔细考察。
  (十一)随行的吏役及其它有关人员,常利用职务,徇私卖放近邻,事先纵使他们逃避,只捉一些远邻或老人、妇女以及未成年的人拿来敷衍塞责(或不得已而使用他们的口供,也只可与审问互相参证,终究难于据以为实,全在于仔细斟酌)。又有的行凶人怕紧要的见证人照直供述,对他有所妨碍,而故意叫躲藏起来,自以亲信人或庄客佃户等到官出庭,串通捏造假证,不可不知。
  (十二)顽固的囚犯多不认罪,在验尸表格「凶身」项下填写姓名押字,公吏人员有所勒索受贿,反教罪犯别出花样,写成为被诬陷或受牵连之类,企图乘此机会变动案情,制造出入。近来江西的宋提刑重新修订了验尸表格,上报朝廷和尚书省备案,增添进了「被拘捕人」一项。如果遇到虚实未定的罪犯,不得已就给他在这一项下填写;对于那些确属实在的罪犯,就必须使令他们签名画押在「正行凶人」那一项下面。不可苟且盲从,全在检验官自己拿定主见。

  ○四 疑难杂说上

  (一)大凡验尸,不过是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殴击、或自己上吊、或被人勒杀、或自行投水、或被人溺杀、或由于病患而造成的死亡数种而已。但是有的被人勒杀却类似自己上吊;被人溺死却类似自行投水;斗殴受伤在担保限期内死亡而实际上却是由于病患而死;男佣、女仆因被责打而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道理有多种多样,都是疑难。临时须详细验看检查,切不可存有轻易的思想,要知道差之毫厘,就会失之千里。
  (二)凡检验疑难尸首,如果是尖刀物所伤穿透过肢体的,要验看内外伤口的情况,伤口大的地方是穿入处,伤口小的地方是透过处。如果尸体已烂,要验看死者原来穿的衣服,对照伤到的地方。
  尸体如果是覆卧,右手握有短的带刃物以及竹头之类,伤在喉至脐下一带的,恐怕是酒醉掼倒,自压自伤而死。如果尸体附近有登高之处或泥,要看验死者身上有没有钱物,有没有损动去处,恐怕是因为取物失脚自伤自死之类。
  (三)检验妇女尸体不见伤损的地方,要验看阴门,恐怕有人从这里插刀入腹内。刀离皮浅的,便肚脐上下微有血晕出现,深的便没有。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单身谋生的妇人身上。
  如果是男尸,要看验顶心,恐怕有平头钉:要看验粪门,恐怕有硬的东西从这里插入。这多是同床干的,因为丈夫年老妇人年少之类而谋害的。
  (四)凡尸体周身没有伤痕,只是面色有些青黯,或脸的一边有些像肿的样子,这多是被人用东西搭在口鼻上捂死。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死,不见痕迹,更看项上肉硬就是。务必要看手脚上有没有被捆绑的痕迹;舌头上恐怕有嚼破的痕迹;大小便二处恐怕有被脚踏肿的痕迹。如果没有这一类情况,方才看嘴里有没有涎唾,喉咙中肿与不肿。如果有口涎及喉肿现象,恐怕是患缠喉疯而死的,应当详细考察。
  如果查究出行凶人近来有窥伺图谋,事迹分明,又已招认伏罪,方可检出。如果没有什么形迹,就恐怕是酒醉后突然死亡的。
  (五)多有人相斗殴罢,各自分散,散后,有的人去近处江河、池塘边洗濯头脸上的血迹,或取水吃,但因为方才相打罢,还很疲劳;或因酒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淹死。由于落水时还是活的,因而尸体的肚腹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尸体上有殴打伤痕存在,切不可再定作致命去处,但一一札记在验尸状上,只定作落水致命,最为简捷了当。因为打伤,虽在要害地方,还有担保限期,在法律上虽在保限内以及保限外由于其它原故死了的,各按照殴伤法论处(注,其它原故是指另增其它毛病而死的)。现在既然是落水身死,纵使有伤痕,其实是因为其它原故致死是十分清楚的。曾经有位验官因看到死者头上的伤损,便定作因打伤后昏迷,不觉倒在水内致死。竟将打伤地方当成了致命所在,以致招来罪人翻案不绝。
  更有相打分散后,乘高扑下失足跌的,也是这样。只要验看失脚处高下、扑伤的痕瘢、致命要害所在,还必须查问曾看到相打分散的见证人。
  (六)凡检验因争斗致死的尸体,虽然双方曾经互相殴打的事很清楚,但是尸体上并不见有伤损,这要怎样来定要害致死之处呢?这一定是被伤人本来就患有气疾,或是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到争斗时有所触犯,以致气绝而死了的。这样的情况,多是睾丸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须用温醋蘸衣服或绵絮之类热敷一顿饭之久,叫仵作行人用手按压死者的小腹下部,其睾丸自下,便是验证。然后仔细验看要害致命所在。
  (七)从前有甲乙二人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想设法取得它,于是招呼乙一道走,路至溪河,刚要渡过中流的时候,甲便捉住乙按到水中淹死。这自然是没有伤痕的,怎样检验呢?先验看死者尸身瘦弱,大小十指指甲各呈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呈现赤色,嘴唇有青斑,肚腹鼓胀,这就是乙比较瘦弱被甲按到水里而致死的了。要审问查明甲作案时的原始情节,要有赃证加以验证,就会万无一失。
  又有的年老人,被人用手捂住口鼻,也便气绝身死。这也是没有伤痕而死亡的一种情况。
(八)有一个乡民,叫自己的外甥跟邻人的儿子携带锄头一起去开山种粟。经过两宿不归。待前往探看时,竟发现两个人都死在山上了。遂报告到官府。经查死者衣服都在,发出公文请官验尸。验官到达地头,看到一尸在小茅屋外面,后脖颈骨被砍断,头部和面部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屋里面,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屋外的,众人说是先被杀伤而死的;在屋内的,众人说是自杀而死的。官府但以两尸各有伤痕,别无财物,定作两相并杀而死。一验官独说:「不然。如果拿一般情况来推度案情,作为两相并杀而死是可以的;但是那屋内尸上的右脑后刀痕很可怀疑,那有自己拿刀从脑后自杀的呢?手不方便啊。」后来没有隔几天,就捕获到了一个怀仇并杀两人的凶手。悬案大白,遂报告到州府,将凶手处了极刑。如果不是这样,那两个人的冤仇就要永无归宿了!大凡两相并杀,所有伤痕都无可疑,即可予以检验定案。贵在精细专心,不可疏忽差错。
●卷之二
  五 疑难杂说下
  六 初检
  七 覆检
  八 验尸
  九 妇人
  一○ 四时变动
  一一 洗罨
  一二 验未埋瘗尸首
  一三 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
  一四 验坏烂尸
  一五 无凭检验
一六 白僵死瘁死

  ○五 疑难杂说下
  (一)有位验官验一个被杀在路旁的尸体,起初怀疑是强盗杀的。待到检点全身,发现衣物全在,遍身有镰刀砍伤十多处。验官说:「强盗要杀人只为取财,现在财物在而伤痕多,不是仇杀是什么?」于是叫左右退下,传唤死者的妻子来问道:「你丈夫平日跟什么人有冤仇最深?」回答说:「我丈夫向来与人没有冤仇。只是近日有某甲前来借债,没有借到,曾有限定日期的言语,但说不上是冤仇深的。」验官默记下了某甲的住处,遂多差人分头告示某甲住地附近的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数拿出来,立即呈交验看,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将予追究查办!」不一会儿,居民送到了镰刀七、八十张。令按次陈列在地上。当时正值盛暑天气,内有镰刀一张,苍绳飞集其上。验官指着这把镰刀问是谁的,忽有一人出来承当,原来就是那个借债未遂克期而去的人。当即逮捕审问,仍不认罪。验官指着镰刀叫他自己看,对他说:「众人的镰刀上都没有苍蝇。现在你杀人留下的血腥气仍在,所以苍蝇集聚。难道能隐瞒得了吗?」左右围观的人都为之失声叹服,那个杀人的人也叩头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二)从前有深池中淹死了人,经过很长时间,事情被有势力的人家因为仇事揭发了出来。体究官下来,见皮肉都没有了,只有髑髅和骸骨还在。屡次派官,都不肯验。上级督责至数人,独有一位官员出来承当。当即进行就地验骨。先点检一遍,发现并没有什么伤害痕迹。于是取来髑髅加以净洗,用干净的水瓶斟水细细从脑门穴灌入,看有没有细泥沙屑自鼻窍中流出,以此来判定是否是生前溺水身死的。这是因为生前溺水死,就会因鼻孔吸气,吸入泥沙,死后入水的便没有。
  (三)广西地方,有凶徒谋害死一个小童行,而夺去了他所携带的财物。待被发觉,距离行凶时间已远。囚犯已经招认:「劫夺完毕,把人推入水中。」经县尉司打捞,也在河下流涝到了尸体。肉已烂尽,只留骸骨,不可辨认。官府终不免怀疑它是属于一种偶合,不敢决断处理。后因翻阅案卷,看到最初体究官交到的一份尸亲所作的供述,说其弟本是一个龟胸而矮小的人。遂即派官前往覆验,尸骸的胸骨果然是这样,才敢定刑。
  (四)南方之民,每为小小争竞,便自尽其命以图诬赖他人的是很多的。办法是先用榉树皮在身上罨敷成一种伤痕,死后就像是用他物打伤。这要怎样来辨验呢?只要看其痕里面是深黑色,四边青赤,散成一痕,而又没有浮肿的,就是生前用榉树皮罨敷成的了。这是由于人活着血脉流行,与榉皮相辅而成痕的原故(如果用手按下,痕损处虚肿,那就不是榉皮罨敷成的了)。如果是死后用榉皮罨敷的,就苦于没有扩散远伸的青赤色。只是微有黑色,按之不坚硬的,这样的伤痕就是死后罨敷出来的了。这是由于人死以后,血脉不行,致使榉皮不能发挥效用的原故。更在于详细观察研究案件的始初情节,尸体伤痕的那边长短,能合乎什么器物大小,临时斟酌,定无差误。
  (五)凡有死尸肥壮、没有伤痕、不黄瘦的,不得作为病患死;又有尸首无伤痕,只是黄瘦,也不得只根据所见就当作病患死检验了事。务要仔细验定致死原因是什么,唯有这类检验最易误人啊!
  (六)凡是疑难的检验,以及争讼双方稍有势力的,要挑选业务纯熟的仵作行人,有品行、小心谨慎的书吏,并跟随验官的马后行走,饮食大小便,都要令人监视,少停,以待其来。不这样做,那私下求情请托之类的事就要发生了。即使验得很真实,吏役人等如果受了贿赂,事情也要变样的。官吏获罪倒还罢了,变动了案情,冤枉了人命,事情实在重大啊。
  (七)应检验的死人,各处并无损伤,也不是患病的样子,难于定验的,需要勒令死者的骨肉亲属人等依次供述,然后剃去死者的发髻验看,恐生前被人用尖刃的东西钉入顖门或脑中,杀害了性命。
  (八)被残害死的,要检验齿、舌、耳、鼻内或手足指甲中,可能有签子刺入谋害之类的情况。
  (九)凡检验的尸首,指定作被打后服毒身死以及被打后自缢身死、被打后投水身死之类的,最需要检验得确切实在,才能照此呈报上去。社会上常有在打死人后,用药物灌入死者口中,诬为自己服毒死的;也有在人死后用绳吊起,假作生前自己上吊死的;也有人死后推入水中,假作生前自行投水死的。一有差误,利害不小。必须仔细点验死者在身伤痕,如果不是要害致命的去处,其自缢、投水及自服毒等,都要有可靠的凭据,方可证明。
  ○六 初检
  (一)告状,切不可信,必须经过详细检验,务要根据事实。
  (二)有可信任的吏役人员,使令进行访察,或有关于凶横死等方面的说法,且听他回来汇报,自己再作裁酌定夺。
  (三)要告戒左右手下人,不可鲁莽从事。
  (四)初检,不得称尸首坏烂,不堪检验,并要指定出要害所在和致死原因。
  (五)凡初检时,如已调查了解到是因争斗而死,事实分明的话,虽然经过多日了,也不可定作「无凭检验」,致讨上级的责备非难。必须仔细验定损伤致命的去处。如果实在是经隔日久腐败了,才可以称尸体不堪摆弄拨动。
  (六)初检尸体有无伤损毕,就验处将尸体衬垫在东西上,再用东西覆盖起来。等垫盖好了,在四周围打上石灰印,记下有若干枚数,然后交给弓手、耆长、保正副、邻人等看守,立下责任状附卷,交与覆验者,以免被人残害伤损了尸体。如果是疑难的检验,仍不得远去,以防覆验中出现不一致。
  ○七 覆检
  (一)覆验结果与前检无异,才能负责证明,备文上报。万一致命处不清楚,伤痕不一样,如将药死了的作病死了的之类,不可粗略呈上。前检有了弊病,覆验者怎么可以不细心考察?那恐怕是要受到连累的了。
  (二)覆验结果与前检只有细小的不同,可以迁就改正;果真有重大出入,就不可依从。更要再三审问本案的关系人等,如众人都说可变,方根据所检验到的与前检不一致的事实和理由加以改定申报。不可根据一己之见,就加以改变。
  (三)覆验时,如果尸体已经过多日,头面膨胀,皮发脱落,口唇翻张,两睛突出,蛆虫咂食,着实坏烂不堪,无从下手,若是刃物伤、他物伤、拳打足踢伤等伤处已虚空了,才能作「无凭覆验」备文申报。如果是他物伤及刃物伤造成骨损了的,应当加以冲洗仔细检验,必须于验尸状内申说致命原因,岂可作「无凭检验」申报上级?
  (四)覆验官检验完毕,如无争论,方可把尸体交给尸亲。没有尸亲的,责成本地都保加以掩埋,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如有争论,不可发还尸体。且掘一坑,就所垫物抬尸安放坑内,上面用门扇盖好,用土掩埋成坟堆,周围用石灰打上印记,防备后来官府再检验覆查。还要责成看守人员立下看守状附案。
  ○八 验尸
  (一)身上应检件数:
  正面:(有无髻子?)发长(若干?)、顶心、顖门、发际、额、两眉、两眼(或开或闭,如有的开有的闭,如果是闭的,要擘开眼睑验看眼睛全还是不全)、鼻(两鼻孔)、口(有的开有的闭)、齿、舌(如果是自缢死的,要看舌头有没有抵齿)、颔颏、喉、胸、两乳(妇人两乳房)、心腹、肚脐、小肚、阴茎、阴囊(外部验看以后,还要用手捻捏两睪丸看全与不全。妇人阴叫产门,女子阴叫阴门)、两大腿、两膝、两小腿、两脚腕、两脚面、十脚指。
  翻身(背后):脑后、乘枕、颈项、两肩胛、背、腰、两臀瓣(有没有杖打的伤痕?)、肛门、大腿后侧、两腿弯、两腿肚、两脚跟、两脚板。
  左侧:左项下、脑角、太阳穴、耳、面脸、脖颈、肩膊、肘、腕、臂、手、五指(齐全不齐全?拳握不拳握?)、腋窝、胁肋、胯外、膝外、外臁肕、脚踝。
  右侧:与左侧相同。
  按前后左右由上而下顺序对尸体各部位进行全身普检,验官必须亲自看验:顶心、顖门、两额角、两太阳、喉下、胸前、两乳、两胁肋、心腹、脑后、乘枕、阴囊、肛门各部位,都是要害致命之处(妇人看阴门、两乳房)。
  其中如果一处有伤损在要害部位,即或不是致命伤,就要令仵作指定喝报出来。
  (二)众人约估死人年纪多少岁,临时必须仔细看尸体的颜貌供写,或询问死者血亲,尤为真实可靠。
  (三)凡验尸,先要令人多烧苍朮、皂角,方到尸前。检验完毕,在大约三五步远的地方,令人将醋泼在炭火上,打从上面走过,身上的秽臭之气就会自然去掉了。
  (四)验尸时要多备葱、椒、盐、白梅等物,以防尸体上的伤痕不见处,借以拥罨。还要带一只砂盆,用以捣研上开药物。
  (五)凡检验覆验,需要专心一意,不可回避秽臭。切不可令仵作行人遮蔽阴茎、产门之类,大有所误。还要仔细看验头发内,肛门、产门内,怕有铁钉或其它东西在内。
  (六)检验出致命要害处了,方可押双方当事人和证人、亲属等使令看见。切不可容许他们近前,恐损害尸体。
  (七)被伤处需要仔细量度长、阔、深、浅、小、大,定出致死的原因。
  (八)仵作行人受人买通嘱托,多以芮(一作茜)草投入醋内,用它涂在伤损地方,伤痕便都会隐而不见。用甘草汁解之,便见。
  (九)人体本为赤黑色,死后变化作青膒色,尸体上的伤痕不易显现。遇有可疑地方,可先用水洒湿,再用葱白拍碎使开,涂在可疑处,以醋蘸纸覆盖在上面。等候一个时辰之久除去,用水洗,伤痕就会现出。
  (十)假如尸体上有数处青黑,可用水滴到青黑的地方,是伤痕便硬,水止住不流;不是伤痕处软,滴水即流去。
  (十一)检验尸及骨伤损处,痕迹不见,可用糟醋泼罨尸体,在露天处用新油绢或明油雨伞罩在想要见到的地方,迎日隔伞看,伤痕即见。如遇阴雨天可用炭火隔照。这是一种好方法。或有更加隐伏难于看见的,用白梅捣烂,摊盖在想看到的地方,再拥罨看。如果还不能完全看清楚,那就再用白梅取肉,加上葱、椒、盐、糟等放在一起磨碎,拍成饼子,用火煨令极热,烙伤处,下面先用纸衬垫起来,便能见到伤损。
  (十二)从前有两个人斗殴,顷刻一个人扑倒在地气绝身死。见证分明。及至检验,尸体全身并无伤痕。验官甚感困扰。当时正值寒天,忽然想到一个办法,即令人挖掘一坑,深二尺多,依照尸体的长短,用柴火烧热到适当程度,放尸到坑内,用衣物覆盖起来。良久,觉尸温,抬出尸体用酒醋泼纸敷贴,致命伤痕于是现了出来。
  (十三)拥罨检验完毕,仵作行人要喝报尸体的全身应检部位,说:尸首仰卧,从头喝报起。顶心、顖门全,额全,两额角全,两太阳全,两眼、两眉、两耳、两腮、两肩并全,胸、心、脐、腹全,阴肾全(妇人为产门全,女人为阴门全),两髀、腰、膝、两臁肕、两脚面、十脚指并全。
  左手臂、肘、腕并指甲全,左肋并胁全,左腰、胯及左腿、脚并全。
  右也同左一样。
  翻转尸,脑后、乘枕全,两耳后、发际连项全,两背胛连脊全,两腰眼、两臀并肛门全,两腿、两后■〈月秋〉、两腿肚、两脚跟、两脚心并全。
  ○九 妇人
  (一)凡验妇人尸体,不可怕羞回避。
  (二)如果是检验处女,丈量札记四至完毕后,抬出到光明平稳的地方,先令稳婆剪去中指的指甲,用绵絮扎裹指头,勒令死者的母亲及其它血亲并邻妇二三人一同看验。是与不是处女,令稳婆用所剪甲的指头插入阴户内,有黯血出就是,没有就不是。
  (三)如果怀有胎孕,不明致死原因的,要勒令稳婆先检验腹内确实有没有胎孕。如有孕,从心口以下到肚脐,以手拍之,硬如铁石;没有孕,便软。
  (四)如果没有胎孕,又没有伤损的,勒令稳婆一定要验看阴户内,恐怕其中有他物。
  (五)有的怀孕妇人被杀,或因产子不下身死,尸体经过埋进地窖,到检验时却有了死孩儿了。仔细研究它的原故,这大概是因为尸体埋在地窖,由于地水火风自然力的作用,死人的尸体膨胀了起来,骨节缝松了开来,因此逐出了腹内的胎儿。这种胎儿也有脐带之类,都是在尸体的胯下。妇人的阴户有血水、秽物流出。
  (六)如果是富人家的使女,先量死处四至完了,便抬出去到大路上检验。有没有伤损,使大家看见,以避免嫌疑。
•【附】小儿尸并胞胎
  (一)有因争斗而杀死己子以谋害他人的,把自己孩子手脚捉住,用脚跟踩在喉下踏死。对此只要令仵作行人用手按他的喉部,必定塌陷,便可以验出真伪来。
  (二)凡检验鉴定小儿骸骨,就说是十二三岁小儿。如果有人质问为什么不定是男是女?便解释说:某当初只指定是十二三岁小儿,就不曾说是男是女,因为律上只称儿,不定出「儿」是男是女啊。
  (三)对于堕胎的,比照刑律未成形象的处杖刑一百,堕胎儿的处徒刑三年。刑律上所说的堕,是指打而落的意思,是指胎儿被打落而言的。按照五藏神论的说法:怀胎一个月的如白露,二个月的如桃花,三个月的男女分,四个月的形象备,五个月的筋骨成,六个月的毛发生,七个月时动右手,是男偏在母左,八个月时动左手,是女偏在母右,九个月三转身,十个月满足。
  如果所检验的胎孕是未成形象的,只验所堕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块——如经隔日久坏烂了,多化为水。如果所堕胎已成形象的,是说头脑、口、眼、耳、鼻、手、脚、指甲等齐全的,也有脐带之类。要令收生婆验定月数,定成人形或未成人形,责成具状在案。
  (四)堕胎儿在母腹内被惊后死胎下的,衣胞紫黑色,血荫软弱。生下到腹外死的,其尸淡红或赤色,无紫黑色,以及胞衣发白。
  ○一○ 四时变动
  (一)在春季的三个月中,尸体经过两三天,口、鼻、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微青。经过十天,便鼻、耳内有臭水流出,尸体膨胀发臭。肥胖的人是这样,久患疾病和身体瘦劣的人,半月后,才有这样的证象。
  (二)在夏季的三个月中,尸体经过一两天,先从面上、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发生变化。经过三天,口鼻内液体外流,蛆虫生,周身膨胀发臭,口唇翻张,皮肤脱烂,疱胗起。经过四五天,毛发脱落。
  在暑热月份里洗罨尸体,伤损处浮皮多发白,不伤损处却青黑,看不到确实的伤痕所在。假如怕臭避脏,只根据当时所能看到的表面情况检过了事,往往误事。稍有可疑之处,浮皮须令仵作剥去,如有伤损,底下血荫分明。
  更有暑热月份里尸体的九窍内没有蛆虫,却在太阳穴、发际内,两胁、腹内等处先有蛆虫的,必定是这些地方有伤损存在。
  (三)在秋季的三个月中,尸体经过两三天,也先从面上、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发生变化。经过四五天,口鼻内液体外流,蛆虫生,全身膨胀发臭,口唇翻张,疱胗起。经过六七天,毛发脱落。
  (四)在冬季的三个月中,尸体经过四五天,身上肉色黄紧微变。经过半个月以后,先从面上、口、鼻、两胁、胸前等处开始腐败。
  或有安放在湿地,用草席包裹着的,其尸一时难于腐败。要仔细研究季度的月头和月尾情况,按照春秋节气的变化来确定尸体的时间。
  (五)当盛热的天气,尸体经过一天,便皮肉腐败,变作青黯色,有气味。经过三四天,皮肉逐渐坏烂,尸身膨胀,生蛆,口鼻液体外流,头发逐渐脱落。
  (六)当盛寒的天气,尸体变化五天相当于盛热一天时的情况,半个月相当于盛热三四天时的情况。
  春秋两季气候温和,尸体变化情况,两三天可比夏天一天,八九天可比夏季三四天。
  但是人有肥、瘦、老、少,肥胖、年少的容易腐败,瘦劣,年老的难于腐败。
  再有,南北方气候不同,山区气候寒暖无常,更在于临时灵活运用,细心考察。
  ○一一 洗罨
  (一)洗罨尸体,应当多准备糟、醋。
  衬尸纸只有藤连纸、白抄纸好用,像竹纸之类,遇到盐、醋多烂,恐怕要浸坏尸体。
  (二)抬尸到平稳光明的地上,先检验一遍,用水进行冲洗。其次搓皂角洗涤尸体上的垢腻,再用水冲洗干净(洗时,下面要用门扇、席子等垫上,不使尸体沾惹尘土)。洗毕,按照通常方法用糟、醋拥罨尸体。仍用死人的衣物覆裹尸体,以煮热的醋浇淋,再用草席覆盖一个时辰左右,待尸体透软了,便拿掉覆盖物,用水冲去糟、醋,开始检验。不可听信仵作行人说,只用洒、醋泼过,那样,伤损不会出来。
  (三)初春与冬月,适合于用热煮醋和热炒糟使尸体发热。
  仲春与残秋,适合微热。
  夏秋之间,糟、醋稍微热一点即可,因为天气炎热,恐伤皮肉。
秋将深,则要用热,尸体的左右手和胁肋两边相去三四尺远的地方,加用火烘,因气候略凉。
  冬日雪天,寒气凛冽,尸体僵冻,糟、醋虽极热,衣被重叠围裹,也不能达到尸体透软。应当挖掘一坑,长阔于尸体,深三尺,取炭及木柴遍铺坑底,用火烧使通红,然后多用醋浇泼,使之热气腾腾,方才连用覆盖所用各物、垫席等抬尸放到坑内,仍用衣被覆盖,再用热醋浇遍。在坑两边相去二三尺远的地方,再用火烘。大约透软了,去火移尸出验。
  冬残春初,不必掘坑,只用火烘两边,要看季节、气候情况酌处。
  (四)湖南的风俗,检验死人都在尸旁开一深坑,用火烧红,去火放尸到坑内,泼上糟、醋,又四面用火逼烘良久,抬出尸体。有时行凶人对伤痕有争议,或死人的血亲相争不肯认可,以至有三四次抬进火坑重验的。一个人的尸体多达三四次经火,肉色便都焦赤,伤损所在就更不清楚,仵作行人和吏役等便乘此机会行私舞弊。不到一两个月的时间,皮肉都溃烂无余了,及至死者家属有争议上诉,差下来会合检验的官员时,已是数月之久,止剩下骨架,肉体上的伤痕并不得而知。火坑验尸法独有湖南是这样,做提刑官的人是应当知道的。
  ○一二 验未埋瘗尸首
  (一)未经掩埋的尸体,或者是屋内的地上或床上,或者是在屋前屋后的露天地上,或者是在山岭溪涧中的草木上,都先要打量停尸所在的四至、高下,距离某处多少远近。如在溪涧之中,上面距离山脚或者崖岸多少远近?是在什么人的地上?地名是什么?如在屋内,是在什么地方?以及尸身上下有没有东西盖垫着?打量完了,才可以抬尸出来检验。
  (二)验时,先要剥掉尸体的全身衣服,或妇人首饰,自头上到脚下的鞋袜,逐件点检登记。或者是随身行李,也要开列出名称件数。完毕后,且用温水洗尸一遍,乃验,未可便用酒醋。
  (三)剥完衣服,冲洗尸体完毕,先看死者身上有没有军号,或额角上、脸孔上所刺的大小字体共计有几行或几字,是什么军的军人。如果是配隶人,是配隶到什么州?所刺的军字也要计算行数。如果是经过刺环的,是方或是圆,刺在手背上或是项上,也要计算是几个。其中如有刺字或环子曾经用艾灸过或用药起过,痕迹黯淡及成疤痕了的,可取竹削一篦子,打击灸过的地方,可以看见原刺字或环子。
  在辨明死者的身分后,即开始看验死人身上什么地方有雕青,有灸瘢;是新旧疮疤,有没有脓血,共计有几个;以及是新旧官杖创疤,是在背部或是臀部;还有是新旧荆杖子伤痕,是在腿上或是脚底;什么是旧的疮疖瘢,什么地方是现患的,必须量出分寸。以及什么地方有黯记之类,全都要加以说明。如果没有,也要开写清楚。
  还要打量尸首,身长有多少,发长有多少,年岁有多少。
  ○一三 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
  (一)首先,对于坟内尸要验看坟山是在什么人的地上,地名什么去处。土堆一个,要量出高和长阔都各有多少尺寸。对于临时厝柩待葬的攒殡尸要验看现安厝在什么人的屋下,也如前量出高、长、阔的尺寸。
  (二)其次,要验看尸体的头脚所向,例如头东脚西之类。头离某处多少,脚离某处多少,左右也是这样。是坟内尸当众扒开浮土,或是攒殡尸拆去厝丘的砖块,验看尸体是用什么东西盛殓的,如是棺木,有没有漆饰?如是席子,有没有饰边和粗衬席之类?然后,抬出开拆,取出尸体到光明的地上进行验验。
  ○一四 验坏烂尸
  (一)验坏烂尸体,如果怕臭避脏,不亲临现场检验,往往要误事。
  (二)尸体发生腐败,臭气逼人,不可接近,可烧苍朮、皂角以袪除臭气。用香油涂抹鼻端,或做成空心纸捻沾油塞进两鼻孔,还要用生姜小块含放口内。临验,切要猛闭住口,恐秽气冲入。
  丈量札记四至完毕,用水冲去蛆虫秽污,皮肉干净了,才好验。不要用糟醋可连续令人用新从井中打出来的水浇淋尸体四面。
  (三)尸体坏烂,被打或刃伤地方的伤痕,皮肉作赤色,深重的作青黑色,贴骨不坏,虫不能食。
  ○一五 无凭检验
  (一)凡验「无从检验」的尸体,宜说死者头发已经褪落,鬓角、脸面、周身皮肉,都已一概青黑,■〈皮达〉皮坏烂,以及被蛆虫咂破,骨殖显露去处。
  (二)如果皮肉腐烂了,宜说尸体骸骨显露,全身上下皮肉并皆一概腐烂,只有很少的地方没有烂掉,筋肉与骨相连。现在确实是无从检验覆验。死者本人生前周身上下皮肉有没有伤损其它原故,以及确定年龄、相貌形状、致死原因等,都不可能了。并经过用手按捏全身上下,也并无骨损去处。
  ○一六 白僵死瘁死
先铺一层热炭灰,长阔约与死人相当,上铺薄布,可与炭灰大小相等,用水喷使微湿,平放尸体在上面。更用布覆盖尸体的头面肢体毕,再用热炭灰铺拥一遍,再覆盖上一层布,复用水遍洒使湿。过一个时辰左右,尸体的皮肉定会软化,乃揭开所铺布与炭察看。如果皮肉软化了,方可用热醋冲洗。在所要验的疑有伤损之处,用葱、椒、盐同白梅和糟研烂,拍成饼子,放在火内煨热,先在尸体上用纸衬垫好,再以糟饼罨敷上,伤痕定会现出。
    卷之三
一七 验骨
  一八 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一九 自缢
  二○ 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二一 溺死

  ○一七 验骨
  (一)人的全身有骨头三百六十五节,按照一年三百六十五日之数。
  (二)男子的骨头白,女人的骨头黑(女人生骨出血如河水,故骨黑。如服毒药骨黑,必须仔细检查验定)。
  (三)髑髅骨(即脑颅骨),男子自头顶到两耳连同脑后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脑后横有一缝,当正直下到发际另有一条直缝;女人只有六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没有缝。
  (四)牙齿有二十四只,或二十八只,或三十二只,或三十六只。
  (五)胸前骨(即胸骨)三条;
  (六)心骨(即胸骨剑突)一片,软脆,像铜钱大。
  (七)颈项骨与脊骨(即脊柱骨)各十二节。
  (八)自颈项到腰共有二十四块椎骨,上有一块大椎骨。
  (九)左右肩井骨(即锁骨)及左右饭匙骨(即肩胛骨)各一块。
  (十)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条,八条长,四条短,女人各十四条。
  (十一)男女腰间各有一骨(即■〈骨氐〉骨),大如手掌,有八孔作四行(样□)。
  (十二)手脚骨各二段,男子左右手腕及左右臁肕骨旁边,都有捭骨(女人没有);两腿的膝头各有■〈奄页〉骨一块,隐在其间,如大拇指那样大;手掌脚板各有五缝,手脚大拇指和脚的第五指各二节,其余十四指都是三节。
  (十三)尾蛆骨(即尾骨)像猪腰子,仰接在脊椎骨的末梢,男子的,联结脊椎骨处凹洼,两边都有尖瓣,像菱角,周围分布有九个孔窍;女人的,联结脊椎骨处平直,周围分布有六个孔窍。
  (十四)大小便两处各有一个孔窍。
  (十五)对于骸骨,各要用麻、草小绳或细竹篾串好,然后用纸签一一标明某骨,以使检验时不至发生差错。
  ○一八 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一)从人的两手起,和指甲相连的是手指小节,小节之后是中节,中节之后是本节,本节之后前臂之前生着掌骨,掌骨的上面生着掌肉,掌肉之后可弯曲的地方是手腕,手腕外侧高起的骨头是手外踝,内侧高起的骨头是手内踝,和二踝相连生的是臂骨(挠骨),辅臂骨而生的是髀骨(即尺骨),三骨相接连的是肘骨,他的前面可弯曲的地方是曲肘,曲肘之上生着的是臑骨(即肱骨),臑骨之上生着的是肩颙(即肩头),肩颙之前是横颙骨,横颙骨之前的髀骨,髀骨之中凹陷的是缺盆(即肩窝),缺盆之上是脖颈,脖颈的前面是颡喉,颡喉之上是结喉,结喉之上是颏,颏的两旁是曲颔,曲颌的两旁是颐,颐的两旁是颊车,颊车之上是耳,耳之上是曲鬓,曲鬓向上到头顶,头顶之前是顖门,顖门之下是发际,发际的正下是额,额下是眉,眉际的末梢是太阳穴,太阳穴的前面是目,目的两外角是两小眦,两小眦的上面是上眼睑,下面是下眼睑,生在正中能够看视的是目瞳子,瞳子内侧靠近鼻根的眼角是两大眦,两大眦之间是鼻山根,鼻山根之上是印堂,印堂之上是脑角,脑角之下是承枕骨,脊柱骨的下面横生的是髋骨,髋骨两旁是钗骨,钗骨下中是腰门骨(即■〈骨氐〉骨),钗骨上连生的是腿骨(即股骨),腿骨下可以弯曲的地方是曲■〈月秋〉(即腘窝),曲■〈月秋〉上面生的是膝盖骨,膝盖骨下生的是胫骨,胫骨旁生的是■〈骨行〉骨(即腓骨),■〈骨行〉骨下外起高大的是两足外踝,内起高大的是两足内踝,胫骨前面下垂的是两足跂骨(即跖骨),跂骨之前是足本节,本节之前是小节,小节的前上端生足指甲,指甲之后是足前跌,跌后凹陷的是足心,下面生足掌骨,掌骨之后生踵肉,踵肉后面是脚跟。
  (二)滴骨验亲法,是说如果某甲是父或母,只余骸骨存在,有某乙前来认亲说自己是死者的亲生儿子或女儿,这要怎样来验定呢?可试令某乙就身上刺出一两点血,滴在骸骨上,如果是的亲生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俗说滴骨亲,大约就是指这个说的了。
  (三)检骨须是晴朗的日子。先以水净洗尸骨,用麻绳穿定身体各部骸骨的次第,用席盛好,可开掘地窖一个,长五尺,宽三尺,深二尺,多用柴炭烧煅,以地红为标准,除去火,再用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泼到地窖里面,乘热气抬骨放入坑内,以草垫盖好,蒸骨一两个时辰,等地冷了取去草垫,抬出骨殖向平坦明亮的地方,用红油伞罩尸骨进行检验。如果骨上有被打的地方,就会有红色纹路微印,骨折的地方,它的接续处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的骨照着日光看,如果红活,便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如无血印踪迹,有损折,乃是死后痕。切不可用酒醋煮骨,恐有不便处。这种检骨的方法必须天气晴明才行,如果阴雨天那就难于检出了。
  如阴雨天不得已,就用煮法。用瓮一口,如同用锅煮东西一样,用炭火来煮醋,多放入盐、白梅同骨一道煮。必须亲临现场监视,等煮到千百滚后取出,用水洗了,对着日头照,有伤痕即可见到。血都浸集在骨损的地方,赤色或青黑色。还要仔细验看,有没有破裂。
  (四)煮骨不得见锡,接触到锡骨多变黯。
  如果有人作弊,把药物放到锅里,那骨上有伤的地方,反而变白什么都不见。(解法见验尸部分)
  如果骨头有的经过三两次洗罨,其色变白有伤也同没有伤一样了,这要怎样来辨验?可将应验伤损处的骨头,以油灌之,这种骨头大的有缝,小的有窍,候油溢出,便揩使干,向光明处照看,凡伤损的地方,油到便停住不动,明亮的地方便没有伤损。
  一法,浓磨好墨涂抹在骨上,候干即洗去墨,如有伤损的地方,黑墨就一定浸入,没有伤损黑墨即不浸入。
  又法,用新绵絮于骨上拂拭,遇伤损地方必定牵惹绵丝起。骨折的,其色在骨断处两头,还要看折断地方,其芒刺向里还是向外,殴打折断的,芒刺在里,在外的便不是。
  头颅骨有其它问题的地方骨青,骨折的地方带有淤血。
  仔细看骨上有青晕或紫黑晕的形状,长形的是他物伤,圆形的是拳伤,大块的是头撞伤,小块的是脚尖踢伤。
  在全身上下前后左右所有的骸骨中,有一处损折是在致命部位,即或不是要害,就要叫仵作行人指定喝报出来。
  (五)蒸骨检验完了后,仵作行人按前后左右由上而下部位顺序喝报全身骸骨,说:尸仰卧,自头颅喝起,顶心至顖门骨、鼻梁骨、颏颔骨和口骨都全,两眼眶、两额角、两太阳、两耳、两~骨都全,两肩井、两肊骨全,胸前龟子骨、心坎骨全。
  左臂、腕、手及髀骨全,左肋骨全,左胯、左腿、左臁肕和髀骨以及左脚踝骨、脚掌骨都全。
  右侧也如同左侧。
  翻转身来喝报,脑后乘枕骨、脊下至尾蛆骨都全。
  (六)凡验原被伤杀死的人,经过一些时日,尸首坏烂,蛆虫咂食,只剩下骸骨的,原被伤的地方,血粘骨上,有干黑血为证。如果无伤而骨损的,其骨上的破损,有如头发丝样的痕迹,又像瓦器龟裂,损伤的纹路深沉不显,可为验证。
  (七)殴死的人,致死的伤处不至骨损的,便肉紧贴在骨上,用水冲激也不下来,以指甲剐剔才掉,肉贴的地方,其伤痕便可看出。
  (八)检骨完了,自头颅、肩井肊骨,臂、腕、手骨,以及胯骨、腰腿骨,臁肕、膝盖和髀骨,都要标明左右。肋骨共二十四根,左右各十二根,分成左右,就是:左第一、左第二、右第一、右第二之类,要根根按照次序标写好。脊柱骨二十四节,也要自上而下一、二、三、四……,连尾蛆骨标明号数。胸前龟子骨、心坎骨也要写上标识,以便易于检点拼凑。两肩、两胯、两腕皆有盖骨,平常不计算在全身骨数之内,只在被打损伤的时候,才计算在众骨数内,实际上不如计算在全身骨数之内为好。对于标号过了的骨头,先用纸数重包好,再用油单纸三四层包了,用绳子交眼扎缚作三四处,盖上封头印,用桶一只盛起,上面用板盖好,挖坑掩埋,堆起坟堆,作上标记,并打上石灰印。
  (九)行都临安一带地方,有一种毒草名叫贱草,熬成膏子出卖与人。如果用以染骨,骨色就变得黯黑,几乎可以和真伤相混。不过被打是在生前,伤处自有晕痕,如果没有晕痕而骨又不损,就不可指以为伤痕,务要仔细辨别真伪。
  ○一九 自缢
  (一)自缢身死的人,两眼闭合,嘴唇青黑,唇开露齿。如果是勒在喉头之上,就口闭,牙关咬紧,舌头抵住牙齿不出来(有的说齿微咬舌)。如果是勒在喉头之下,便口开,舌头伸出口外约二分至三分。面带紫赤色,口吻两角以及胸前有吐出的涎沫。两手虚握,大拇指、两脚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荫,如同火灸的斑痕,以及肚下至小腹都因血液下坠成为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肠头(即肛门)有的有一两点血。脖子上的勒痕呈紫色,或黑淤色,直到左右耳后的发际,横长约九寸以上到一尺以来(一说男子合一尺一寸,妇人合一尺)。脚下悬空,脖子上勒的沟就深;脚不悬空,就浅。人肥就勒的深;瘦就浅。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的地方上吊,身悬半空,勒的痕迹就深;如用全幅勒帛及白绢项帕等物,又在低的地方,勒的痕迹就浅。在低的地方上吊,身体多卧在下面,或者侧身卧,或者覆身卧。侧身卧的,索痕斜起,旁经喉下;覆身卧的,索痕正起,横在喉下,从两耳边上去,大多不到脑后发际下。
  上吊挂绳的地方需要高八尺以上,两脚悬空,所踏着上去的东西须倍高于悬空的高度。或在床、椅、火炉、船舱内,只要高二三尺以来,也可以自缢而死。
  如果死者去上吊处经过一段烂泥地,需要看死人赤脚还是穿鞋,他所踏着上去的东西上有没有印下脚迹。
  (二)上吊,有活套头、死套头、单系十字、缠绕系等。要看死人踏什么东西入头在绳套内。垂下的绳套必须宽裕得使死者站在踏物上足以放头进去的程度,才是自行上吊死的。
  活套头,脚着地及膝跪地,也可以吊死。
  死套头,脚着地及膝跪地,也可以吊死。
  单系十字,悬空,才可以吊死,脚尖稍为着地,也吊不死。
  单系十字,是死者先用绳带自行系在项上后,自己用手系挂到高的地方。检验时,需要先看上头系挂地方的尘土,以及死者上去系绳时踏的什么东西,要自己用手能够够得着系绳的地方,才是自行吊死的。上面系绳的地方,或者太高,或者太大,手不能攀得着以及不能上得去的,那就是别人吊上去的。其次,还要看所系挂处绳带物的伸缩,需要套头坠下距上头系挂处约长一尺以上,才是自己上吊死的。如果套头紧抵着上头系处,一定是别人吊上去的。
  缠绕系,是死者先用绳带在颈项上缠绕两遭,自己踏着东西系在高的地方,身体下坠致死。或者是先系绳带在梁栋或树枝上,扣套垂下,踏高入头在扣套内,再缠上一两遭。缠绕系的索痕成上下两路,上一路绕过耳后,斜入发际;下一路平绕项行。吏人畏惧复杂艰难,定会禀告验官,请求只申报一条索痕,切不可听信。如果除去上一痕,便不成为上吊,如果除去下一痕,却正是致命的要害去处。倘或覆检官不肯也和初检一样填写验尸单,死者的亲属因而有所上诉,上级再差官覆检出来,那将怎么办呢?必须据实办理,不可只作为一条索痕定验。索痕的相叠和分开的地方,要作两截量,定出头尾,画取样子,更要重新用原来系吊的绳带缠过,比较阔狭完全相同,这样,任凭覆检,可无后患。
  (三)凡因病患在床仰卧,用绳带等物上吊死的,这种尸体两眼闭合,唇开露齿,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肤色黄,形体瘦,两手拳握,臀后有大便出。左右手内,大多数是握着自缢用物到勒紧以后,死后只在手内。要量一量两手拳相距几寸以来。喉下痕迹紫赤,周围长约一尺多,结缔在喉下,前面的痕迹比较深。曾经被解救过,则其尸体肚胀,大多口不咬舌,臀后没有大便。
  (四)如果是真自缢,在吊死者脚下开掘穴深三尺以来,找到火炭,才是。或在屋下自缢,先看所缢处的横梁等处,尘土滚乱极多,才是。如果只有一路无尘,不是自缢。
  可先用杖子在所系吊的绳索上轻轻敲打,如果紧直,乃是自缢。如宽松,就是移尸。大凡移尸到别处吊挂,旧痕挪动,便有两痕。
  (五)凡验上吊死的尸体,先要弄清在什么地区,什么街巷,什么人家,什么人看见,本人自用什么东西,在什么地方搭挂,是作十字死扣系定,还是在项下作活扣套。再验死者所着的衣服新旧,打量尸体所在的四至,东西南北各至什么所在,面向什么地方,背向什么地方。死人是踏什么东西上去的,上量吊者头部去系绳处相距若干尺寸,下量死者脚到地面相去若干尺寸。或所吊处虽低,也要看头上悬挂绳索处,下至所离处,并量相去若干尺寸。当众解下,抬尸到明亮的地方,才解去上吊者的绳套,通量长若干尺寸。量围在脖子上的套头绳围长若干,项下交围的,量到耳后发际起处,量索痕阔狭、横斜长短,然后按照常法进行检验。
  (六)凡验上吊死的人,先要问原报案人,该身死人是什么身分的人?发现时早晚?有没有解下救应过?报告官府时早晚?如果有人认识,即问上吊人年岁多少?作什么营生?家里有什么人?因为什么在这里上吊?如果是奴仆,先向雇主索讨契约辨验,看契约上奴仆有没有亲戚,年岁多少,更看原吊挂踪迹去处。如果曾经解下救过,即问解下时有气脉无气脉,解下约多少时间死去,切须仔细。
  (七)大凡检验,不可便作上吊致命,不加仔细辨别。凡遇这类情况,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绳索系咽喉下或咽喉上的要害部位,致命身死,以防死者别有屈枉情节。况且如有人在睡熟的时候,被人用绳索勒死吊将起来,检验官怎么见得是自行上吊致死?一定要仔细啊。
  (八)多有人家女使、力役,或外人在家中吊死,家主不通晓法律,因避见臭秽及逃避检验,遂移尸到外面吊挂,旧的索痕移动了,以致有了两条索痕。旧痕紫赤有血荫,移动后的索痕只白色,没有血荫。移尸的事理很清楚,要当众查究明白,开写出生前与死后痕。因为移尸不过杖罪,如果漏脱不写清楚,覆检官不相照应,报为两痕,上级必然反而见疑,愈益加重了本案有关人等的灾祸。
  (九)遇有尸首日久坏烂,头吊在上,身体侧斜在地,肉烂见骨的情况,但验所吊头。如果绳已入糟(指自两耳连颔下深向骨本的),以及两手腕骨、头脑骨都呈现为赤色的,是吊死的。(一说牙齿及十指尖骨赤色的为是。)
  ○二○ 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一)自缢的和被人勒杀或谋害后伪装成自缢的,是很容易辨别的。真自缢的,用绳索、帛之类系缚处,交至左右耳后,索痕深紫色,眼合唇开,手握露齿,绳索勒在喉上的则舌抵齿,勒在喉下的则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后有粪便出。假如是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的,则口眼开,手散发乱,喉下血脉不行,痕迹浅淡,舌不出,也不抵齿,项肉上有指爪痕,身上别有致命伤损去处。
  惟有勒到将死未死的当儿,实时吊起,诈作自缢的,这要稍难辨别。如果迹状可疑,莫如即验成勒杀,立下限期捕捉凶犯为好。
  (二)凡被人隔物,或者窗棂或者林木之类勒死,伪作自缢的,则绳不交,喉下痕多平过,但极深,黯黑色,也不起于耳后发际。
  绞勒喉下死的,结缔在死人项后,两手不垂下,即使垂下也不直,项后结交,却有背倚柱等处或把衫襟搊着。假如喉下有衣衫领黑迹,是咽喉要害地方被压迫以致气闷身死的。
  (三)凡检验被勒身死的人,要把项下勒的绳索,或是各种带系,临时仔细说明。绳带缠绕过遭数,多是在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须有系不尽的垂头处。其尸应当覆身面朝地卧,因为被勒时争命,一定是揉扑得头发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着痕。
  (四)凡被勒身死的人,须观察其尸身的四侧,当有绑挣扎的踪迹去处。
  (五)又有死后被人用绳索绑扎手脚及项下等处的,其人已死,气血不行,虽被系绑,其痕迹也不紫赤,有白痕可作验证。死后系绑的,无血荫,系绑痕虽深入皮,便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的,只红色或焦赤,带湿不干。  
  ○二一 溺死
  (一)如果是生前溺水的尸首,男仆卧,女仰卧,头面后仰,两手两脚俱向前,口合,眼开闭不定,两手拳握,肚腹鼓胀,拍着发响,(落水的则手开,眼微开,肚皮微胀。投水的则手握,眼合,腹内急胀。)两脚底皱白不胀,发髻紧,头与发际、手脚爪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泥沙,口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损处。这是生前溺水的验证。(因为溺水的人未死前必须争命,由于呼吸关系,便要吸水入肚,所以死者两手拳曲,脚罅缝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肚子里有水胀。)
  (二)如果检验覆验迟了,就会因尸首经受风日吹晒,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疱。
  (三)如果尸首身上无痕,面色发赤,这是被人倒提起来用水闷死的。
  (四)如果尸首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肚腹微胀的,是真的淹水身死。
  (五)如因病患溺死,则不论水的深浅,可以致死,身上别无其它情况。
  (六)如果是疾病身死,被人拋掷在水里的,就口鼻没有水沫,肚内没有水,不鼓胀,面色微黄,肌肉微瘦。
  (七)如果是因为病患倒落泥塘里身死的,其尸口眼开,两手微握。身上衣裳并口、鼻、耳、发际同有青泥污的,要脱下衣裳,用水淋洗,以酒喷尸,被泥水淹浸的地方,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胀,指甲中有泥。
  (八)如果是被人殴打杀死后,推在水里的,入水深的则胀,浅的则不大胀,其尸肉色带黄不白,口眼开,两手散,头发散慢,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没有水沥流出,指爪罅缝没有沙泥,两手不拳缩,两脚底不皱白,但虚胀。身上有要害致命的伤损去处,其痕黑色,尸首有的微瘦。临时看验,如果检出身上有伤损地方,便把痕迹记录下来,虽是投水,也应该押送所有关系人等到官府查问追究。
  (九)凡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脚落井的尸首,大同小异,都是头目有被砖石磕擦痕,指甲、毛发中有沙泥,肚子胀。使尸体侧覆卧,便口内水出。如果别无他故,就只定作落井身死,这样,投井、推入井的都包括在其中了。所谓落井小有不同的,只在于被推入井与自落井的,便手开眼微开,腰身间或有钱物之类;自投井的,便眼合手握,身上没有钱物。
  大凡有原故入井的,须脚直下,如果头在下,恐怕是被入赶逼,或他人推送入井的。如果是失脚的,要看失脚处的土痕。
  (十)自投河、被人推入河的,如果水稍深阔,便没有磕擦、沙泥等现象;如果水浅狭,也和投井、落井相同。大概水深三四尺的光景,都能淹死人,验了确实没有其它原因,就只定作落水身死,自投水被推入水的便都包括在这里面了。如果尸体上有绳索或略有伤痕可疑之处,就应当验作被人谋害,放在水中弄死,不过立下捕限捉拿贼犯,切不要顾及一个捕限,而留下不可预测的后患。
  (十一)凡溺于河池(通行航运的叫做河,不通行航运的叫做池)的,检验时候,先讯问原报案人,早晚看到尸体在水里的?看到时便只在现在地方,或是从其它地方漂流而来的?如果是漂流而来,即问是东、西、南、北方向?又怎样流到这里便停住的?怎样来报官的?假如称说曾看到其人落水,就问当时有没有救应过?如果曾经救应过,其人没有出水的时候就已死了,还是救应上岸后才死的?是看到后立即报官,或是过了几时报官的?
  (十二)如果在江、河、陂、潭、池塘里面,难以打量四至的,只看尸首浮起在什么地方,如果尸未浮起打捞才出的,说明在什么地方打捞见尸。池塘或坎穽有水地方可以致命的,要量出浅深尺寸,坎穽则量明四至。江、河、陂、潭尸体起浮或发现处地岸,以及池塘坎穽,为什么人所管?地名何处?
  (十三)凡溺井的人,检验时候,也先问原报案人,怎样知道井里有人的?初见有人时,其人死了没有?既知没有死,为什么不给以救应?死者的尸体没有浮起,怎样知道井里有人的?如果是屋下之井,即问身死人自从什么时候不见的?却又怎样知道在井里?凡井内有人,其井内自然先有水沫,以此为验。
  量井的四至,是在什么人的地上?其地名甚处?如果溺尸在井底,就不必量四至,但约量井深若干丈尺,才捞尸出。
  尸体在井内,满胀则浮出尺余,水浅则不出。如果浮出,要看头或脚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浮出,也要用丈竿量到尸体近边的尺寸,也要看头或脚在上在下。
  (十四)检验溺死之尸,由于水浸多日,尸体膨胀,难以明显看出致死原因的,应当详细说明尸体头发脱落,头脸膨胀,口唇翻张,头脸连同周身上下皮肉,并皆一概青黑褪皮的情况。验明是死者本人在井内或河内,死后水浸,经隔多日,以致这样。现在没有凭据检验尸体沿身有无伤损及其它问题,也决定不了死者的年龄面貌形状,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沫,腹胀。验得前件尸者,确实是在某处水溺身死。那种水浸日数更多没有凭据检验的,便不用详细说明致命原由。
  (十五)初春雪寒,尸体经过数天才浮,和春夏秋末不相同。
  (十六)凡溺死的人,如果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前先已曾经被打,本身有伤,现在又的确证实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的,在验尸单内也要明白填写出伤痕,定作被打后又溺水身死的。
(十七)投井死的人,如果不曾和人争斗过,而验尸时面孔头额有利刃痕,又依旧带血,好象生前伤痕的,这要看井内有没有破瓷器之类的东西,以致伤着了。人初入井时气还未绝,伤着了,其伤痕依旧带血,如果验成了生前刃伤,岂不利害!
    卷之四
二二 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二三 自刑
  二四 杀伤
  二五 尸首异处
  二六 火死
  二七 汤泼死
  二八 服毒
  二九 病死
  三○ 针灸死
  三一 札口词
  
  ○二二 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一)律上说:见血为伤,除了手脚打踢的而外其余都为他物伤,就是兵器不用锋刃的也是。
  伤损的法定责任担保期限,手足打的伤十天,他物打的伤二十天。
  斗讼敕:凡咬人的,依照「他物法」处理。
  元符敕申明刑统:用靴鞋踢人的,由官吏检验确定,如果靴鞋坚硬,就按「他物」处理,如果不坚硬,就难作「他物」看待。
  或额、肘、膝抵压、头撞致死的,并作「他物」伤痕。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刀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二)如果被打死的,其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手不拳,有的有便溺沾污内衣。
  (三)如果在责任担保期限之外死的,要验伤的部位是不是在头部,及因破伤风感染,以致身死的。
  (四)应验他物和手足殴伤,伤痕必须是在头脸上、胸前、两乳、胁肋旁、脐腹间、大小便二处的,才可定作要害致命的去处。手足折损的也可以死,其伤痕周围有血荫的,才是生前打损的。
 (五)凡是用他物和头、拳、脚等坚硬之物撞打的,伤痕颜色最重的紫黯微肿,次重的紫赤微肿,又其次的紫赤色,再其次的青色,那种出了责任担保期限以外的伤痕,其颜色微青。
  凡是他物打的,其伤痕即斜长或横长,如果是拳打的即方圆,如果是脚踢的,则比拳打的分寸较大。(凡伤痕大小定作拳足他物打的,应当以上项各物比定,才可谈分寸。)凡打着两天身死的,则伤痕分寸较大,毒气蓄积向里,可约得一两天后身死;如果是打着当下身死的,则分寸深重,毒气紫黑,实时向里,可以当下身死。
  (六)凡是以身去就物的叫做磕。虽磕着,没有破处,其伤痕方圆,虽磕破也不至于深。那种被他物和手足所伤,皮虽受伤而血不出的,其伤痕处有紫赤晕。
  (七)凡行凶人假如是用棒杖等打的,则伤处多在实在的地方,其被伤的人,或经过一两个时辰,或经过一两天、三五天以至七八天、十多天身死。又有用坚硬的他物打,立即便致身死的,更要看验伤痕情况轻重。如果是先揪住被伤人的头髻,然后散拳踢打的,则伤处多在虚弱要害的地方,或一拳一脚便致命。如果是因为脚踢着要害地方致命的,切要仔细验认行凶人脚上有无鞋履,防备日后质问非难。
  (八)凡他物伤,如果是在头脑部位的,其皮不破,即要骨肉伤损。如果是在其它虚弱地方,即临时看验。如果是尸首左边伤损,即是行凶人用右手拿东西所打,这是因为手顺的原故。如果是右边伤损,即损处在近后,如在右前,即不是。如果是在后面,便又要考虑到是凶手从身后用他物所打。贵在审察无误。
  (九)要看伤痕大小,量出分寸,又要看几处皆可致命,只指定一处重害地方,作为虚弱要害致命身死之处。
  (十)打伤地方皮膜相剥离的,用手按之即作响,用热醋罨敷之便有伤痕出现。
  (十一)凡被打伤致死的人,必须定出致命身死的最要害的地方。如果是打折了脚手,在责任担保期限内或限外死去时,要仔细考察研究打伤的分寸阔狭后,定验是将养不好,致命身死。面貌年岁等,也要临时加以说明。
  (十二)凡验他物及拳打脚踢的伤,要仔细辨验伤痕是斜长方圆,表皮有否微损。如果伤痕不见,在未洗尸前,用水洒湿,先将葱白捣烂涂上,然后再用醋糟罨敷,经过一个时辰除去,以水洗尸,伤痕即现出。
  (十三)如果是用榉树罨敷成痕,假作为他物伤痕的,则其痕内烂损黑色,四围青色,聚作一片,而没有虚肿现象,用手按捺也不坚硬。
  (十四)又有假作打死的,在尸上用青竹篦火烧烙成伤痕,但只有焦黑痕,又浅而光平,更不坚硬。
  ○二三 自刑
  (一)凡自割喉下死的,其尸口眼闭合,两手拳握,胳膊弯曲而拳缩,(死人用手把定刃伤,像用力的样子,他的手自然拳握。)肤色黄,头髻紧。
  (二)如果是用小刀子自割,伤痕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如果是用磁器,割破的分寸不会大。每件器物刃物自割,并且下刃的一头尖小的,但伤着气喉即死。
  如果是用刃物自扎着喉下、心前、腹上、两胁肋、太阳、顶门等要害地方,只要伤着脉膜,分寸虽小,即会立时死去;如果刺的不深以及不是要害地方,虽有三两处,也不会致死。
  如果是用左自刎的,伤口必定起自右耳后,过喉一二寸;用右手的,必定起自左耳后。伤在喉骨上的难死,因为喉骨比较坚硬。伤在喉骨下的易死,因为喉骨下软弱而易于割断。其伤痕起手重,收手轻。(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则喉右边下手处深,左边收刃处浅,其中间不如右边,因为下刃太重渐渐负痛缩手,因而轻浅,以及左手须似握物状便是。右手的也是这样。)
  凡自割喉下,只有一处刀痕,如果当下身死时,痕深一寸七分,食管气管并断;如果伤后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管断,气管微破;如果伤了三五日以后死的,深一寸三分,食管断,须头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皱,即是自割的形状(这也难定)。
  (三)如果自己用刀剁下手和指节的,其皮头皆齐,定用药物包扎,虽是用刃物自伤的,必不能当下身死,一定是将养不好致死的。其断处的皮头卷向里。如果是死后伤的,即皮不卷向里,以此为验。
  (四)又有人因自用牙齿咬下手指的,齿上有风着于伤口,多致身死,少有生存的。其咬破处疮口一道,周围骨折,必然有脓水淹浸,皮肉损烂。因此,将养不到,致命身死。这种伤口上有牙齿痕迹,以及有皮肉不整齐去处。
  (五)检验用刃物自杀的人,即先问元报案人,这个身死人是什么身分的人?自杀时或早或晚?用什么刃物?如果有人来认识死者,即问身死人年龄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果是奴婢,即先讨契书看,更问死者有没有亲戚,以及生前使左手使右手?并须仔细看验伤痕地方。
  更要看验,在生前刃伤,即有血流出,死后即无血流出。
  ○二四 杀伤
  (一)凡是被人杀伤死的,其尸口眼,头髻宽松或散乱,两手微握,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皮肉多卷凸,如果穿透肚皮,肠脏必出。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的时候,必然要挣扎,用手来遮拦,手上一定有伤损,或有来护庇的,也一定背上有伤着地方。如果行凶人在虚弱要害处一刃径行致命的,死人手上没有伤,刃的创伤必重。如果行凶人用刃物砍着脑上顶门、脑角后发际,必须砍断头发,如同用剪刀剪的。如果头顶骨折,即是尖的东西刺着了,要用手按捏其骨看损与不损。
  (二)如果是尖刃斧伤,上面阔长,内里必狭。大刀伤,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它的伤痕两头尖小,没有起手收手轻重的分别。枪刺的伤,浅则狭,深则穿透,伤痕带圆形。或只用竹枪尖、竹担扎着要害地方,疮口多不齐整,伤痕方圆不等。
  (三)凡验被快利物伤死的,要看死者原著衣衫上有没有破伤的地方,隐对伤痕血点可验。又比如刀挑伤肚肠脱出了的,其被伤的地方,须有刀刃撩划三两痕。那么一刀所伤怎么竟会有三两痕了呢?这是因为人的肚肠是盘在左右胁下的,所以会撩划着三两痕。
  (四)凡验刀枪刃砍挑的,要写明尸体在什么地方,什么方向,穿什么衣服,上面有没有血迹,伤的地方长阔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肚肠出,脂膜出,作致命处。还要检验刃伤衣服的穿孔。如果是被竹枪尖物挑伤致命的,便写是尖硬物挑伤致死的。
  (五)凡验杀伤,先看是否是刀刃等物杀伤,以及是生前、死后的伤痕。如果是生前被刃物所伤的,其痕肉开阔,收缩参差不齐,花纹交错。如果伤痕的肉截齐,就只是死后假造的刃伤痕。如果是生前的刃伤,即有血汁,以及所伤的疮口皮肉血多花鲜色,所伤透过脉膜即死。如果是死后用刀割出来的伤,肉色即干白,更没有血花。(因为人死后血脉不行,所以肉色是白的。)
  此条仍责成仵作行人定验,是与不是生前、死后伤痕。
  (六)活人被刃物杀伤死的,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如果是被支解的,筋骨皮肉稠粘,受刃处皮肉紧缩骨头露出。
  (七)死人被割截的,则尸首的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地方皮不紧缩,刃物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然伤痕下面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没有清血出的,即不是生前被刃伤的。
  (八)更有截下头的,活时斩下,则筋缩入,死后截下,则项长,并不收缩。
  (九)凡检验被杀身死的尸首,如果凶器是尖刃物,方始说被刺要害,如果是齐头刃物,就不说刺字。如被伤着肚腹上、两胁下或脐下,说长阔分寸后,便说,斜深透内脂膜,肚肠出,有血污,验是要害处被割伤致命身死。如果是伤着心前肋上,只说斜深透内,有血污,验是要害致命身死。如果是伤着喉下,则说深至项,锁骨损,并且所割伤处周围有方圆不齐的去处,食管气管并断,有血污,致命身死。可说要害处。如果伤着头面上,或太阳穴、脑角后发际内,如果行凶人刃物大,方始说骨损,如果脑浆出时,有血污,也定作要害处致命身死。如果是砍或刺着,周身不拘那里,如果经隔数天后身死的,便说是将养不好,致命身死的。
  (十)凡验被杀伤人,未到验所,先问原报案人曾不曾捉获得行凶人?是什么身分的人?使的是什么刃物?曾不曾收得了刃物?如收得了,即索取看大小,着人用纸画样,如果不曾收得,则问刃物在什么地方,也令原报案人画刃物样。画好了,令原报案人在图样下签名画押。还要问原报案人,本案的行凶人同被伤人是不是亲戚,有没有冤仇。
  ○二五 尸首异处
  凡验身首异处的尸体,使令家属先辨认尸首。务必要打量尸首放处的四至。完了后,再量首级离开尸体远近,或左或右,或距离肩、脚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脚腿的,分头量,各计算,仍要各写相距尸体远近。并且依照所支解肢体的原来位置同尸体相凑起来,提捧首级同脖项相凑起来,围量尺寸。一般都是刃物砍落的。如果项下皮卷肉凸,两锁骨耸起皮剥,当是生前砍落的;如果项下皮肉不卷凸,两锁骨不耸起皮剥,就是死后砍落的。
  ○二六 火死
  (一)凡生前被火烧死的,其尸体口鼻内有烟灰,两手两脚都拳缩(由于被烧的人未死前被火逼的奔跑挣扎,口开喘气,所以呼吸烟灰入口鼻内);如果是死后烧的,被烧的人虽然手脚拳缩,口内便没有烟灰。如果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也不拳缩。
  (二)如果因为老病失火烧死的,他的尸体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胳臂曲在胸前,两膝也曲,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黄色脂膏,凝积在皮肉上面。
  (三)如果是被人勒死后拋在火内的,尸体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没有起泡■〈皮达〉皮的去处,项下有被勒的痕迹。
  (四)又如被刀杀死,却作火烧死的,令仵作行人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在尸体下面的净地上用酽米醋酒洒泼,如果是杀死的,即会有血入地因而现出鲜红色。必须先问死者生前宿卧在什么地方,恐怕是杀死后移尸往他处,即难于验出尸体身下的血色。
  大凡人的住屋或是用瓦盖或是用茅盖,如果到火烧,屋里被烧死的人尸体在茅瓦之下;或者因为与人有仇怨,被乘势推入烧死的,其尸体则在茅瓦之上。兼验头足,方向上也当有所不同。
  如果尸体火化尽,只剩下灰而没有成条成段骨殖的,令仵作邻证等供状:由于上件尸首,或失火烧毁,或被人烧毁,已无骸骨存在,的确是没有凭证可验。才给予备文申报。
  (五)凡验被火烧死的人,先问原报案人,火是从什么地方起的?火起的时候死者在什么地方?因为什么在那里?被火烧的时候,曾不曾被救应过?还要彻底查究死者死前曾否与人争闹过,查问出究竟了,方可检验。
  或检到死者头发焦拳,头面连同全身一概焦黑的情况,宜详细说明,现已没有依据检验死者全身上下有没有伤损其它原故,及判断年龄面貌形状不得。只验到死者口鼻内有无灰烬,确实是火烧身死的。如果火烧得严重,实在没有可凭依的了,即不要说口鼻内有无灰烬了。
  ○二七 汤泼死
  凡是被热汤泼伤而死的,这种尸体皮肉都开裂,皮脱处呈白色,着肉处也呈白色,肉多坏烂红赤。
  如果在汤火内,多是倒卧,伤在手足、头面、胸前。如果是由于斗打或头撞、脚踢、手推在汤火内的,多是伤在两后腿弯和大腿到臀部上。或有打伤处,上面疱不大起,和其它所烫地方不同。
  ○二八 服毒
  (一)凡是服毒死的,尸体口眼多开,面部紫黯或青色,嘴唇紫黑,手脚指甲皆黑黯,口眼耳鼻中有血出。严重的,遍身黑肿,面部作青黑色,嘴唇翻卷起疱,舌头收缩或裂拆烂肿微出,嘴唇也烂肿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肿胀作黑色,生疱,身上或有青斑,眼睛突出,口鼻眼内出紫黑血,须发浮乱不堪梳洗。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肛门浮肿突出,或大肠头脱出。
  有空腹服毒,只是肚腹青胀而嘴唇、指甲不青的;也有吃饱后服毒,只是嘴唇、指甲青而肚腹不青的;又有腹脏虚弱老病的人,略服毒便死,而肚腹、口唇、指甲并不青的,却须参以其它旁证。
  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色,多日皮肉尚有,也作黑色,如果经过时间长久,皮肉腐烂见骨,其骨浅青黑色。
  死后把毒药放在口内假作中毒的,皮肉与骨只作黄白色。
  (二)凡服毒死的,或立时就发作,或当天早晚发作,如果毒性较慢,即有一天或二天发作的。毒性发后,或有翻吐,或呕吐不绝,仍须在死者的衣服上寻找余药,及死尸坐的地方寻找药物器皿之类。
  中虫毒的,遍身上下、头面、胸心都是青黑色,肚胀,或口内吐血,或肛门内泻血。
  中鼠莽草毒的(江南有之),也类似中虫毒,再加上嘴唇裂,齿龈青黑色。这种毒经过一夜一天,方见,九窍有血出。
  吃果实金石药物中毒的,这种尸体上下或有一二处赤肿,有些像拳头打的伤痕,或成大片青黑色,指甲黑,身体的毛孔微有血出,或腹胀,或泻血。
  中酒毒的,腹胀,或吐泻血。
  中砒霜野葛毒的,得一昼夜十二个时辰发,遍身起小疱,作青黑色,眼睛突出,舌上生小刺疱绽出,嘴唇破裂,两耳肿大,肚腹膨胀,肛门肿胀破裂,十指甲青黑。
  中金蚕蛊毒的,死尸瘦劣,遍身黄白色,眼睛塌陷,牙齿露出,上下唇缩,肚腹塌下。拿银钗验,作黄浪色,用皂角水洗不去。
  也有的说是这样:只身体肿胀,皮肉像汤火烫的起疱,渐渐化脓,舌头嘴唇鼻头皆破裂的,乃是中金蚕蛊毒的形状。手脚指甲及身上青黑色,口鼻内多出血,皮肉多裂,舌头伸出和肛门突出的,乃是中药毒、菌蕈毒的形状。
  如果由于吐泻瘦弱,皮肤微黑不破裂,口内无血和肛门不突出的,乃是饮酒相反的形状。
  (三)如验服毒,用银钗,着皂角水洗揩过,探入死人的喉内,口鼻以纸密封,良久取出,如果有毒,银钗作青黑色,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果无毒,钗的颜色鲜白。
  如果服毒中毒死的人,生前吃东西把毒物压下,进入肠脏内了,因而从喉内试验没有验证的,即自肛门内试验,毒的气色即会现出。
  (四)凡检验毒死的尸体,间或有服毒已久,蕴积在内,试验不出的,须先以银或铜钗探入死人喉内后,却用热糟醋自下罨洗,渐渐向上,须令气透,使毒气上行,熏蒸钗物,黑色方才现出。如果开始便将热糟醋自上而下罨洗,则其热气便逼使毒气向下,上头便不再能看到。或就肛门中试验的,则用糟醋的方向应和上述的相反。
  (五)又一法,用大米或粘米三升炊饭,用净糯米掏洗了,用布袱盛起来,就所炊饭上炊蒸,取鶏蛋一个(鸭蛋也可以),打破取白,拌糯米饭使匀,依旧包起,着在前大米粘米饭上,用手的三个指头紧握糯米饭如鸭蛋大,勿令冷,急开尸口,齿外放着,及用小纸三五张,搭盖在尸体的口、耳、鼻、肛门和阴户地方,再用新绵絮三五条,酽醋三五升,猛火煎数沸,将绵絮放到醋锅内煮半个时辰取出,仍用糟围罨尸,却将绵絮覆盖。如果是死者生前被毒,其尸即肿胀,口内黑臭恶汁喷出到绵絮上,不可近。然后除去绵絮,糯米饭为臭恶之汁所喷,也黑色而臭,这是受毒药所毒的现象。如果没有这些,就不是。用作试验的糯米饭,在封起来上报官府的时候,要开写明白。这一检验方法,曾经过大理寺审定的。
  (六)广南人小有争斗,愤怒赖人,自服胡蔓草,——一名断肠草,形状如同阿魏,叶长尖,条蔓生。服三叶以上即死。干的或收藏经久,作末服食也死。如果刚吃下未久,将大粪汁灌之可解。其草靠近人则叶动。将嫩叶心浸水,点滴入口,即百窍流血。其解法,急取抱孵未生的蛋中鸡儿,细研和麻油开口灌之,乃尽吐出恶物而活过来。如果少迟,没有能够救治的。
  ○二九 病死
  (一)凡是因病死的,身体瘦弱,肤色痿黄,口眼多闭合,肚腹多塌陷,两眼通黄,两拳微握,发髻解脱,身上或有新旧针灸瘢痕,别无其它原故,即是因病死了的。
  (二)凡是患病求乞在路死的,身体瘦劣,肤色痿黄,口眼闭合,两手微握,牙齿焦黄,唇不着齿。
  邪魔中风猝然死亡的,尸体多肥,肤色微黄,口眼闭合,头髻紧,口内有涎沫,遍身没有其它原故。
  (三)猝然死亡的,肌肉不陷,口鼻内有涎沫,面色紫赤。因为其人未死时,涎痰壅到上面来,气不得通,所以面色和口鼻这个样子。
  猝中死的,眼开睛白,口齿开,牙关紧,间或有口眼歪斜的,同时口两角、鼻内涎沫流出,手脚拳曲。
  (四)中暗风的,尸体必肥,皮肤多滉白色,口眼都闭,涎唾外流。猝然死于邪祟的,其尸不在于肥瘦,两手都握,手脚指甲多青。或中暗风,如发惊搐死的,口眼多歪斜,手脚一定拳缩,臂腿手脚细小,口鼻也外流涎沫(以上三项大略相似,还须检验时仔细分别)。
  (五)伤寒病死的,遍身紫赤色,口眼张开,有紫汗流出,唇也微裂,手不握拳。
  (六)时气死的,眼开口开,遍身黄色,检查有薄皮起,手脚都伸开。
  (七)中暑死的,多在五、六、七月,眼闭,舌头和肛门都不出,面黄白色。
  (八)冻死的,面色痿黄,口内有涎沫,牙关硬,身体僵直,两手紧抱胸前,兼之衣服单薄。检验时,用酒醋洗得少有热气,则两腮泛红,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这种涎沫不粘,就是冻死的证明。
  (九)饥饿死的,浑身黑瘦,硬直,眼闭口开,牙关紧闭,手脚都伸开。
  (十)或有疾病死的,正当春夏和秋初时候,申报的慢,经隔三两日,肚上脐下,两胁肋骨缝有微青色。这是病人死后,由于时间变化,肚子里的秽污发作,攻注到皮肤,以致有这种颜色。不是生前有什么其它原故,切要仔细。
  (十一)凡检验病死的人,才到检验所在地,先问原报案人,这个身死人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几时到来的?几时得病的?曾与不曾报官录取口词?有没有人认识他?如果取得口词了,就要问原来患的是什么疾病?这人年纪多大了?病到几天才报官录取口词的?既取得口词之后,几天身死的?如果没有口词,则问为什么取口词不到?如果是奴婢,便要先讨卖身契书看,问死者有没有亲戚?患的是什么病?曾请过那个医生?吃什么药?曾与不曾报官录取口词?如果没有,则问明不取口词的原因,然后对众证实定案。如果别无其它原故,那就采取众定验状的方式,称说,遍身黄色,骨瘦,确实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还要取得医生定验疾色状一纸。如果确实众证因病身死分明,当初虽不曾录取口词,但不是非命致死的,不须请官覆验。
  ○三○ 针灸死
  必须拘提医生检验针灸处是不是穴道,虽然是无意致杀,也要说显然是针灸杀,也可以科处医生以「不应为罪」。
  ○三一 札口词
凡记录口词,恐怕不是本人,有的是以他人伪作病状,代其饰说,一时不能辨认清楚。应在所判状内申明:日后如或死亡报官,根据有关条令检验。这或许可使那些豪强之家,预知有所警悟。
  卷之五
三二 验罪囚死
  三三 受杖死
  三四 跌死
  三五 塌压死
  三六 外物压塞口鼻死
  三七 硬物瘾坫?瓦死
  三八 牛马踏死
  三九 车轮拶死
  四○ 雷震死
  四一 虎咬死
  四二 蛇虫伤死
  四三 酒食醉饱死
  四四 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四五 男子作过死
  四六 遗路死
  四七 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四八 死后虫鼠犬伤
  四九 发冢
  五○ 验邻悬尸
  五一 辟秽方
  五二 救死方
  五三 验状说
  
  ○三二 验罪囚死
  凡检验各处监狱里非命致死的囚犯,须得直接申报提刑司,实时把申报文件交付发递铺递送。
  ○三三 受杖死
  对于受杖刑致死的人要定验所受杖处疮痕的阔狭,看验阴囊和妇人的阴户,以及两胁肋、腰、小腰等处,有没有血荫痕。
  小杖的伤痕,左边横长三寸,阔二寸五分;右边横长三寸五分,阔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的伤痕,左右各方圆三寸到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脓水,兼疮伤的周围也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的去处。
  背上的杖疮,横长五寸,阔三寸,深五分。如果日数少时,宜说,兼疮伤的周围有毒气攻注,青赤■〈皮达〉皮紧硬的去处。如果日数多时,宜说,兼疮伤的周围也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的去处。将养不好,致命身死。
  又有审问时用腿杖,而荆杖侵及外肾而死的,尤其须要细验。
  ○三四 跌死
  凡从树上和屋上高处失足跌死的,要看验树枝上挂绊的痕迹和屋的高矮,失脚处的踪迹或土痕的高下,以及身上要害处须有被硬物抵垫或外物擦磕的瘢痕。如果是内部有致命损伤的,则口眼耳鼻内一定有血出。如果伤重分明了,更应当仔细检验,并要量跌落处的高低丈尺。
  ○三五 塌压死
  (一)凡被塌压死的,两眼脱出,舌也出,两手微握,遍身死淤血紫黯色,或鼻中有血或清水出。在受伤的地方有血荫赤肿,皮破地方四周赤肿,或骨并筋皮断折。必须压着要害,才会致命,如不压着要害,不致死。死后压的,便无这些情况。
  (二)凡验房屋和墙倒石头脱落压着身死的,其尸沿身虚弱要害去处如有伤损,必须说长阔分寸,作坚硬物压伤,并看骨损与否。如是树木压死的,要验出所倒树木斜伤着的伤痕的分寸。
  ○三六 外物压塞口鼻死
  (一)凡被人用衣服或湿纸搭在口鼻上闷死的,即腹部干胀。
  (二)如果是被人用东西压塞口鼻,出气不得而命绝身死的,眼开睛突,口鼻内流出清血水,满面血荫赤黑色,肛门突出,以及便溺污坏衣服。
  ○三七 硬物瘾坫?瓦死
  凡被外物瘾坫?瓦死的,肋后有瘾坫?瓦着的紫赤肿块,方圆约三寸四寸开外,皮不破,用手揣捏得到肋骨伤损,这最是虚弱要害致命的去处。
 ○三八 牛马踏死
  凡被马踏死的,尸体的颜色微黄,两手散开,头发不散乱,口鼻中多有血出痕迹,黑色。被踏着要害地方便死,骨折肠脏出;如果只是撞倒,或踏不到要害处,即使有皮破瘾赤黑痕,不致死。
  驴踏的,足痕较小。
  牛角抵触着的,若皮不破,伤也是赤肿。触到的地方,在心头胸前,或在小腹胁肋,也不可拘一。
  ○三九 车轮拶死
  (一)凡被车轮碾压死的,其肉色微黄,口眼开,两手微握,头髻紧。
  (二)凡车轮迎面碾撞着处,多在心头胸前,并两胁肋。碾撞着要害处便死,不是要害处不致死。
  ○四○ 雷震死
  凡是被雷震死的,其尸肉色焦黄,浑身软黑,两手拳散,口开眼突,耳后发际焦黄,头髻披散,烧着处皮肉紧硬而挛缩,身上衣服被雷火烧烂(或者不烧烂)。伤损痕迹,多在脑上及脑后,脑缝多裂开,鬓发像被焰火烧着,从上到下,常有手掌大的大片浮皮紫赤,肉不损,胸前、项上、背后、胳膊上,或者有类似篆文的痕迹。
  ○四一 虎咬死
  凡是被虎咬死的,尸体的肉色发黄,口眼多开,两手拳握,发髻散乱,粪便出。伤处多不齐整,有舌舐齿咬的痕迹。
  虎咬人多咬头项上,身上有爪痕,攀伤痕。伤处成窟窿,或见骨,心口、胸前、臂腿上有伤处,地上有虎的足迹。令画匠画出虎的足迹,并令村长及伤人处邻人负责供述作证(也有的说,虎咬人月初咬头项,月中咬腹背,月终咬两脚。猫儿咬鼠也是这样)。
  ○四二 蛇虫伤死
  凡是被蛇虫咬伤致死的,其被伤处微有咬伤的黑痕,四周青肿,有青黄水流出来,毒气灌注四肢,身体光肿,面黑。如果检到这种情况,便要定为毒气灌注着什么地方致死。
  ○四三 酒食醉饱死
  凡验酒食醉饱致死的,先召集会餐的东道人等当面令仵作行人用醋、热水洗检。周身如果没有伤痕,用手拍死人肚皮膨胀而响的,这样便是由于酒食醉饱过度,胀满心肺致死。还要取死者的亲属的供状,陈明死者平时常吃酒多少致醉,以及取会餐的东道人等的供状,陈明这次死者吃酒多少数目,以验证致死的前因后果。
  ○四四 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凡人吃酒饭至饱,被顶撞践踏,造成内部损伤的,也可致死。它的形状很难定,尸体外表别无其它情况,只是口鼻有饮食,肛门有粪便,带血流出。遇有这种形状,必须仔细观察查究死者生前曾否与人争斗,因而冲撞践踏。要见证人对证分明,才可以填定验尸状。
  ○四五 男子作过死
  凡男子淫欲太多,精气耗尽,脱死在妇人身上的,真假不可不仔细考察。真的则阴茎不衰,假的则痿。
  ○四六 遗路死
  或是被打死的,扛在路旁,耆正只报官当作遗路死尸,需要仔细检验。如有痕迹,应当报官,多方面查访。
    ○四七 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腘窝、两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
  验是本人身死后,一直仰卧停着,血液沉下,以致有这种微赤色的,便不是别因其它原故致死。
  ○四八 死后虫鼠犬伤
  凡人死后被虫鼠伤的,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围有虫鼠啃咬的痕迹,有皮肉不整齐的去处。如果是狗咬的,则齿痕粗大。
  ○四九 发冢
  检验被掘冢是什么山向,坟围的长阔多少,被贼人开掘,坟土狼藉,开掘深多少尺寸,见棺板或开棺见尸。令报案人具报出死人原著衣服等对象数,有什么不见,被贼人偷去了。
  ○五○ 验邻悬尸
  (一)凡邻县有尸在山林荒僻的地方,经久损坏,没有皮肉,本县已经当作病死检验了,却发出公文请邻县覆验,这是因为他们感到前面的检验不够明白,于心未安,所以相请覆验。遇到这类情况,不如据实直捷申明:该尸现在只余白骨一副,手、足、头齐全,没有皮肉、肠胃,验是尸体经过多日,已经验不出是因为什么致死的了。所有尸骨,未敢给付尸亲埋殡,报请所属上级指示办理。不可被吏役等所欺诳,作为「无凭检验」处理。
  (二)凡被公文召往他县进行覆验的,先要写具接奉公文的时刻和起程前去的具体情况,虽报所属上级机关。遇夜住宿。及到地头,按次讯问录取有关牵连人的罪状,致死到今经隔几天方才检验。如果经过停放日久,确实已是皮肉坏烂,不堪看验了的,即写具仵作行人等众状,宣称:尸首的头、项、口、眼、耳、鼻、咽喉、手、脚等,并遍身上下,膨胀臭烂,蛆虫往来咂食,不堪检验了。如果稍微可验,即先用水洗去尸上的浮蛆,仔细依据常理检验。
  ○五一 辟秽方
  【三神汤】能辟尸气。
  苍朮二两。淘米水浸二宿,焙干。 白朮半两。
  甘草半两。炕干。
  以上药做成细末,每次服二钱,放入食盐少许,点白汤服。
  【辟秽丹】能辟秽气。
  麝香少许 细辛半两 甘泉一两 川芎一两
  以上药做成细末,和蜜团成丸子如弹子大,久窖的为好,每次用一丸焚烧。
  【苏合香圆】每次用一丸含化,尤其能辟恶气。
  ○五二 救死方
  (一)如果吊死是从早到夜的,虽然尸体冷了也可救,从夜到早的,稍难。如果心头还温,一日以上的还可救。解救时不可截绳,但慢慢抱住解下,放之使仰卧,令一人用脚登住死者两肩,以手揪住其头发把头向上拉令紧使脖颈平直通顺,一人微微揉弄其喉咙,摩擦其胸上使它散动,一人按摩其臂、腿使它曲伸。如果已经僵硬了,但渐渐强使它弯曲。又按其腹,这样经过一顿饭时之久,就会气从口出,恢复呼吸。等眼睁开了,便不用拨弄他,再以少许官桂汤及粥给他吃,使润喉咙,更令二人以笔管吹其耳内。如能按照这样办法救治,没有不活的。
  又法,紧用手按住死者的口,勿使通气,约两个时辰左右,气憋急了即活。
  又法,用皂角、细辛等分研成细末,像一粒大豆那么多,吹入两鼻孔。
  (二)水淹死一宿的还可以救,用皂角捣烂以绵絮包裹纳入肛门中,须臾出水即活。
  又法,拳屈死人两腿,着人肩上,让死人背贴活人背,扛着走动,吐出水即活。
  又法,先打泥壁一堵,置地上,却以死者仰卧在它的上面,再以壁土覆盖死者,止露口眼,自然水气被吸收到泥土中去,死者便能复活。洪承相在番阳,有溺水的,身僵气绝,用这个法子救治,即复活。
  又法,炒热沙覆在死人面上,上下着沙,只留出口、耳、鼻,沙变冷湿了,再换,更换数次,即复活。
  又法,用醋半盏,灌入死者的鼻中。
  又法,用绵包裹石灰纳入死者的肛门中,水出即活。
  又法,将死者倒悬起来,以好酒灌入鼻中和肛门。
  又法,将死者倒悬解去衣服,去掉脐中垢,令两人以笔管吹死者的两耳。
  又法,急解去死人的衣服,在肚脐上灸百壮。
  (三)中暑死在行路上的,速用刀器掘开一穴,放水进去捣,却取烂泥浆,以灌死者,即活。中暑昏迷不省人事的,与冷水吃即死。但急取灶间微热灰壅偎之,再用稍热的水蘸手巾熨腹胁间,良久苏醒。不宜便与冷物吃。
  (四)冻死的,四肢直,口紧闭,有微气出的,用大锅炒灰使暖,用袋盛好熨心上,冷了就换,等眼睁开,以温酒及清粥稍稍给些吃。如果不先温其心,便以火烤,则冷气与火相争必死。
  又法,用毡或草席把冻死者卷起来,以绳系定,令二人相对,踏令滚转往来,如衦法,候四肢温即止。
  (五)魇死,不得用灯火照,不得近前急唤,用灯火照、近前急唤多致人于死。但痛咬其脚跟,及脚拇指畔,以及唾其面,必活。魇不省的,少许移动卧处,徐徐唤之即省。夜间魇的,原来有灯的即保留灯,原来无灯的切不可用灯照。
  又法,用笔管吹两耳,及取病人头发二七茎,捻作绳刺入鼻中。
  又法,用盐汤灌之。
  又法,研y汁半盏,灌鼻中。冬季用y根也可以。
  又法,灸两脚大拇指聚毛中三七壮(聚毛是脚指向上生毛的地方)。
 又法,用皂角末,如一粒大豆那样多,吹入两鼻内,打喷嚏便气通,三四天的还可以救活。
  (六)中恶客忤暴死。凡暴死,或先病及睡卧间忽然而死的,都是中恶。用韭黄心于男左女右鼻内,刺入六七寸,使目间血出即活。
  看上唇内沿,有像粟米粒样的小疙疸,用针挑破。
  又法,用皂角或生半夏末,像一粒大豆那样多,吹入两鼻中。
  又法,用羊屎烧烟熏鼻中。
  又法,用绵浸蘸好酒半盏,手捏使汁滴入鼻中,及提其两手,勿令惊,片刻即活。
  又法,灸脐中百壮,鼻中吹皂角末,或研韭汁灌耳中。
  又法,用生菖蒲研取汁一盏,灌之。
  (七)杀伤。凡杀伤不透过内膜的,用乳香没药各一,如皂角子大研烂,以小便半盏,好酒半盏同煎,通温服,然后用花蕊石散,或乌贼鱼骨,或龙骨为末,敷疮口上立止。
  推官宋瑑,定验一个两处杀伤的人,气偶未绝,急令保甲各取葱白放在热锅里炒熟,遍敷伤处,继而呻吟,再调换一次葱,而伤者居然没有疼痛了。后来他曾把这件事告诉乐平知县鲍旗。及再会,鲍说:葱白很妙。乐平地方的人好斗多伤,每当遇到杀伤的案件,犯人未及审问,便先将葱白敷伤处,救活人命很多,死刑因此减少。张榜称道,推广为经验方。
  (八)胎动不安。凡妇女因争斗致使胎孕不安,腹内刺痛发胀气喘的,用
  川芎一两半 当归半两
  研成细末,每服二钱,酒一大盏煎成六分,炒生姜少许放在里面,尤其好。
  又法,用苎麻根一大把,净洗,放入生姜三五片,水一大盏煎成八分,调粥饭给吃。
  (九)惊吓死的,用温酒一两杯灌之,即活。
  (十)五绝及堕打急死的,但须心头温暖,虽经日也可以救。先将死人盘屈在地上,如同和尚打坐的样子,令一人将死人头发控放低,用生半夏末以竹筒或纸筒笔管吹在鼻内。如果活了,再以生姜纯汁灌之,可解半夏毒。(五绝,指产、魅、缢、压、溺。治法:单方半夏一味。)
  (十一)暴死、堕跌、撞倒及鬼魇死的,如果尸身未冷,急以酒调苏合香丸灌入口中,如能下喉去,可以复活。
  ○五三 验状说
 凡验尸状必须开具:死人尸体原来在什么地方,怎样安放,那里的四至,有什么衣服在那里,要逐一检验札记下名称件数。该尸体身上有没有雕专灸瘢,旧有什么缺折肢体以及伛偻、拳跛、秃头、青紫、黑色、红志、肉瘤、蹄踵等各种疾状,都要在验尸状中一一记明,以备证验诈伪,追寻本原,推究审问;以及遇有不知姓名人的尸体,后来有骨肉亲属出来申诉理论的,便要用验尸状辨证查看。今天的验状,这样简略,记述不全,以致妨碍长远应用。况且检验尸体,本是因为凶死、狱囚、军人、无主死人等,才派官定验,兼以官府信凭验尸状推究审讯,怎么可以疏略?又何况验尸失当,获罪不轻。担当此项职务者,切要很好研究啊!

[发帖际遇]:  在学院的密码课上,夜幕之狙击者表现积极,获得学分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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