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24-8-1 22:12:36 河南
今天读完《第三颗子弹》里卡尔的这篇长评论,感慨颇多。
就是那种虽然这篇论文在80年前写的,你却觉得似乎拿来评论当前的小说,也没什么一些问题。
甚至说是卡尔锐评当代推理小说也不为过。
卡尔在小说里有一些关于创作的评论,我觉得很值得摘出来仔细读一读。
[/align][align=left](一)优秀推理小说的三种特质
呈现线索的公平性,情节架构的合理性,以及独创性。
第一,独创性。
值得注意的是,优秀侦探小说对独创性的需求一直都被匪夷所思地忽视了。或许原因在于它并未被视为“不可或缺”,并未被设定为游戏规则之一
你总不能对作者说:“喂,坐下,来点独创性吧。”
他也许是做不到,也许是不愿意。他的兴趣可能侧重其他方面,例如与警察对峙的英雄,或是(读来更令人愉悦)与英雄对峙的警察。
然而,纵使独创性并非侦探小说所必备,你却会发现任何杰作都与之有缘。独创性令作品境界升华,它气宇恢宏,光芒炫目,如一道致命的闪电凌驾始终。
X在旅馆房间里遇刺身亡,警方或推演案发时间,或研究现场血迹,或勘查自加博里奥时代以来屡试不爽的平凡诡计,从而锁定侍者Y是凶手——这样的故事读来令人兴味索然。很好,也许它还算是合格的作品,如果手头没有更好的选择,拿来一读也未尝不可。但若要让我们的智慧与业内大师一较高下,则尚需截然不同的元素。
卡尔列举的三种特质里面首先提出的就是独创性,而卡尔这里独创性我认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的是谜题的独创性,另一方面是剧情上的。
例如举例中提到的这种传统故事情节,实际上也在损害着小说的独创性,我以前吐槽过所谓的“走近科学”模式,本质上不是这种模式的问题,而是这类模式的反复使用,本身就是对于独创性的伤害。
第二,呈现线索的公平性
归根结底,这游戏本身究竟是什么啊?
它是瞒天过海的比赛,是作者与读者之间的决斗。“我料你也创造不出超乎我想象的解答。”读者说,“很好!”作者咯咯发笑,而某一合乎规则、诡调莫测的崭新诡计却已在胸中成型。较量随即开场——追寻罪恶、探究凶手——读者警惕着每一条散落的线索,每一句泄露天机的话语,每一处也许暗示罪行的前后矛盾。
实际上,精工巧匠与初出茅庐者的最大区别,莫过于呈现证据的方式。新手急于设置一条线索时,往往油然而生一种极不自然之感,仿佛自己在读者眼前一丝不挂,过于怕露马脚,只得将线索奋力投入故事之中,然后撒腿疯跑,如同刚刚掷出一颗炸弹。
结果是,那条至多仅有一两个词汇的线索,在眼前一闪而过,便湮没于六七万词汇聚成的浩瀚烟海之中了。侦探在最末一章的总结令人痛不欲生:
“达格马•达博迪克的罪行,”侦探宣称,“根据我们在威莫利公园邂逅时他所佩戴的那条领带便可见一斑。你们自然还记得那是一条绿色领带吧?”
诚实的读者不得不答道:“哦,记得就见鬼啦!”
随即,如若他颇富责任心,还会翻查书本前文,以确认达格马•达博迪克的领带是否确系绿色无疑。或许他会发现这条线索犹如长在满布青苔的石头上的一朵紫色小花,在第六章某个隐晦的角落里遮遮掩掩,又或许他错过了那一页,以致与之彻底失之交臂。无论何种情况,读者都不免滋生一丝淡淡的不满:仿佛他即便未遭蓄意诈欺,至少也被作者的信口开河戕害不浅。
那么,也许有人要说——且理由十分充分—作者在此完全遵循公平原则。他并未刻意重复甚或强调线索所在。
侦探小说的大师级作品绝不会依赖于“一条”线索、“一处”场所,或任一单纯的不协调之处。此种方法用于短篇小说尚可,但出现在长篇小说中就未免荒唐可笑。这令人联想到那些一分钟谜题,配以眼花缭乱的照片、插图,在杂志上频繁出没。
再重复一次,优秀的侦探小说绝不仅仅包含“一条”线索,而是一系列线索和各种证据的精妙整合,即便是经验丰富的读者也免不了迷失方向,直到令人震惊的结局到来,整体构思才于刹那间浮现于眼前。
精于此道的作者都明白——正如R。奥斯汀•弗里曼博士多年前所指出的——误导读者根本没有必要。仅仅陈列证据便足以令读者迷失方向。因此,出色的作者不仅会提及线索,还会再三强调,如同在婴儿面前摆弄手表那样,将它们反复玩弄于股掌之中。他不仅出示物理线索,甚至还不吝展现心理线索以及用于烘托气氛的线索。
这一段里,卡尔在强调的线索的公平性,有两点我觉得是非常值得注意的。
一个是,线索的复杂性本身就会干扰读者,事实上其实超过一定数量的文字的时候,读者本身就容易被剧情和复杂的线索所迷惑。
第二个是,线索不能靠藏,反而应该经常被亮出来,应该站在众人面前。
第三、情节架构的合理性
某句话在书中出现,其原因绝不仅仅是它听来神秘兮兮,或是它令某个特定角色嫌疑缠身,或是作者自己都搞不懂笔下的人物所云为何,而纯粹只是拿这句话填补空白而已……
绝非如此。向后翻过若干书页后,读者便将自行发现——多么稀罕!每个人物在任何时间点的所思所想都一目了然。
结果将会如何?
这样的小说正是因此才自始至终朝气蓬勃,并在结尾爆发出澎湃的生命力。面纱被扯下,面具被摘落。行走在身旁的,是有血有肉的人,而非塞满锯末的布娃娃。
作者的描写中有声音的抑扬顿挫,有情感的跌宕起落,还有赫加斯探长在沙发底下发现的一枚钝图钉。他并未忘却研究他笔下的人物。恰恰相反,他正在描摹他们。
眼神的流动——那是自然!
贝蒂把手放在床沿上、似要稳住身体时那一瞬间的犹疑——那还用说!
每一处微小的细节此时都产生了应有的效果,如果小说写得直截了当,这自然不在话下。细节的力量蕴于作品的情境之中、节奏之中,一箭正中靶心,铿锵有声。不仅如此,我们自己被大师级的精妙一击骗得云里雾里、怀疑的锋芒被合情合理地引向错误方向时,唯有向作者遥遥致敬,一边诅咒一边赞不绝口地合上书。
亲爱的朋友们,这,才称得上是一部侦探小说。
(二)对于英国模式小说的批评
好,那么英国模式小说的弱点何在?
缺点一如既往,只是表现形式不同。更“文艺”的类型,譬如硬汉派,往往倾向于将实质误认为风格,这种思路认为,有了优美的文笔——有时所谓优美文笔只是自命不凡罢了——就可以掩盖情节原创性的匮乏了。
“喂,喂!”作者仿佛在说,“我确实是个诚恳的小说家,你也明白,我投身于无趣的侦探小说,无非是因为这些年来它的地位提升了。实际上我真的对谜团没有太多想法,创作思路也不太清晰,但如果我拿出精彩的人物刻画以及云山雾罩的谈话,你就不在乎了。”
回答是——
先生,或者女士,我们真的在乎!忽视情节已非上策,进而一举弃其他支柱于不顾,就更是错上加错。
读到这一段,说实话是真的会觉得拍案叫绝。
因为我们真的见过很多这样的作者,甚至我们不说具体的名字,你都觉得像是在说谁,包括国内的相当一部分推理作者,甚至说是有一定名气的作者。
包括最近在播的那部电视剧,我一直在批评它的编剧和剧情,这些真的不是借口。
(三)推理小说的规范问题
另一方面,也为了疲惫的读者着想——我愿以一系列“该做什么”与“不该做什么”的规条为本文作结。
毋须否认,卡罗琳•威尔斯、S.S.范达因、H.道格拉斯•汤姆森、巴兹尔•赫加斯、霍华德•海克拉夫特以及其他作家在这方面的贡献已堪称完满。诺克斯阁下与塞耶斯小姐则制定了更审慎的规条。我认为后两位的成果更具智慧。
一旦证据得以公平呈现,其余便没有什么应予禁止之事了。侦探俱乐部的誓言纵然听来颇为严苛,却并未禁止使用阴谋、黑帮、致命射线、鬼魂、机关暗门、神秘的中国人或杀人狂等元素,不至于苛刻到那种程度,仅仅是吩咐作家在运用过程中注意“适可而止”而已。唯一被禁止的——这一规矩我举双手拥护——是使用在科学上尚属未知的神秘毒药。
将“入门者必须遵守,无条件服从”之类声明钉在墙上的举动,与其说是尊奉规条,毋宁说是偏见作祟。危险即在于此。我们应当坦率地指出此类偏见所在——以我本人为例,我对“谋杀案到头来查明实为自杀”这一模式的反对也属偏见。编撰规条的人固然理应得到尊重与钦慕,但也不难发现,他们所给出的建议常常令人质疑,有时还毫无意义可言。
试举一例,某位作家声称:“伪装诡计会像旧式女装的裙撑一样退出历史舞台。”
而我的回应如下:“亲爱的先生,那是一种偏见,更何况它与事实南辕北辙。堪为反例的小说名足足能写满半张纸,其中,G.K.切斯特顿的《带翼的匕首》、R.奥斯汀•弗里曼的《安吉丽娜•弗鲁德之谜》、Q.帕特里的《S・S谋杀案》、埃勒里•奎因的《荷兰鞋之谜》、菲利普•麦克唐纳的《幽灵》、E.C.本特利与H.W.艾伦的《特伦特自己的案件》、安东尼•伯克莱的《顶楼谋杀案》、阿加莎•克里斯蒂的《三幕悲剧》都堪称上品。伪装诡计是军械库中最精良的武器之一。考量一条诡计的标准,并非其是新是旧,太阳底下本无新事,关键在于如何在诡计的基础上造就富于新意的情节转折。
那么,接下来是我个人开列的“应为”与“禁为”清单,其中部分取自前述作者的成果,部分则源于我的心血结晶。
(一)凶手不得设置为侦探或任何助手或任何我们能够直接了解其内心思维活动的人物。
(二)真相大白之前,任何时候都不应将凶手置于重度怀疑之下。即便你不具备将他的身份保密到最后一刻的天才技法,至少也要做足表面文章。倘若在早先的章节中刻意为凶手“澄清”,到头来再为此向读者致歉,那效果反不如被读者提前看破真相、导致结局的意外性付诸东流来得好。
(三)犯罪应由一人独立完成。某些情况下,允许为凶手设置一名同谋,但如果共犯的人数达到两名、三名甚或四名,小说就将彻底崩溃。侦探小说的精髓在于一个罪犯愚弄七个无辜之人,而非七个罪犯欺负一个无辜的家伙。
(四)罪案务必确切落实。如果某个角色下落不明、已被推断为遭谋杀,那么就应明确描述他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倘若他并未遇害,那很遗憾,但读者有权听取对谜团的清晰表述。
以上四条金科玉律我都深以为然。而你将会发现,其中每一条都在最“优秀”的侦探小说中被击碎了——碎于一柄重锤之下,碎得体无完肤,碎得令人肃然起敬,而读者唯有尽情喝彩。因为它们并非真正的规则,仅仅是偏见而已。
这一段我觉得涉及到了很多人创作标准问题,核心仍然是一切应该以作者的创作目的。
(四)驳斥诡计和模式已完的论调
评论家所能陷入的最伟大的圈套,是坚称某些元素在当下那一年已臻完善,仿佛在裹尸布或者帽子中也能提炼出某种风格,又或者坚称某些元素早已被潮流所唾弃。当卡罗琳•威尔斯的《悬念小说之技巧》于1913年首次出版时,已故的威尔斯小姐便已经讨论了陈腐诡计的问题。可是,没有什么东西已经过时,将来也没有什么东西会过时,毕竟从前的诡计还能旧瓶装新酒。昨天的潮流也许风光不再,但较之现今的流行也许并不逊色;恰相反,可能还要高明得多。
所以就让他们的笔锋自由驰骋吧,承载希望的年轻一代!让那最可怕的拦路虎——所谓“创新变革”的责任感飞到九霄云外去吧!请牢记,对思维技能的真正考验,在于游戏中的动力、灵敏与策略,而非将球安放在场地中央,或是带着并不存在的球冲杀过半场。那么,你我便能安然静坐在安乐椅中、捧读一本崭新的推理小说,幸福地延续这古老的游戏,无与伦比的游戏,世界上最伟大的游戏。
对于推理已完和诡计已经被穷尽的论调,每过几天就能听到一次。
而卡尔对于这种评论不屑一顾,正如卡尔所说的,“让他们的笔锋自由驰骋吧,承载希望的年轻一代!让那最可怕的拦路虎——所谓“创新变革”的责任感飞到九霄云外去吧!”。
发表于 2024-8-7 12:38:34 广东
大佬你好,这本书电子版可以分享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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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8 16:01:38 江苏| 发自安卓客户端
虽然我无法以这篇文章来断言您是否纯粹喜欢那种三观被击碎或者认知被践踏并重塑的感觉,但如果连你上面所说的“金科玉律”中的第1、2、4条都只能算是偏见,那么推理小说的基本准则何在?读者还有什么事情是可以相信的?推理小说的创作又该遵循什么?

很多人在经历了无数次欺骗和认知的颠覆过后,往往会对推理小说产生一种错觉:“唉,看来我思维就是跟不上,每次都被诡计欺骗,还是让那些大佬和神仙去打架吧,以后我看推理小说看个乐子、图个刺激就行”从而放弃思考。

更何况推理小说相对于其他一般小说的精髓就在于严谨的逻辑,而非文笔或者足以让观众喝彩的骗术,否则这与一场魔术何异?

除非推理小说的本质本就是一种艺术作品而非逻辑谜题(毕竟只有艺术作品才是完全以作者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且真正随心所欲的)

另外,我很赞同您所赞同的“不能出现科学上未知的神秘毒药”,可既然你都认同这一点,那就说明你清楚的明白推理小说中本就不该出现违反科学或者科学无法解释的东西,否则将无任何的现实意义,只能被当作精美的花瓶束之高阁

而像鬼魂这种东西,即使现在的技术无法证明它们存在与否,但至少对于这种还没有定论的东西,不应该用于本该将严谨作为基本要求的谜题中。

可是你的这一段文字里面提及到“鬼魂”不被禁止使用:

侦探俱乐部的誓言纵然听来颇为严苛,却并未禁止使用阴谋、黑帮、致命射线、鬼魂、机关暗门、神秘的中国人或杀人狂等元素,不至于苛刻到那种程度,仅仅是吩咐作家在运用过程中注意“适可而止”而已。

对此又该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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