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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犯罪心理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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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群体犯罪心理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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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220
发表于 2026-1-6 22:57:16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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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因素:
1.社会结构的不稳定容易诱发造成相适应的不良群体与违法犯罪群体
2.社会压力负效应,例如:强迫性学习
3.消极的榜样作用:“观察学习”/模仿与暗示
4.社会管理与社会控制过程中的缺陷为犯罪群体带来了反社会的机遇
产生环节:
犯意表达 犯意交流 犯意沟通 犯罪决策
犯罪决策(群体犯罪心理形成的标志):意识层面知道犯罪行为要做什么,为什么做,如何做,应对行为风险
特点:
以组织形态为标准,可以将群体犯罪区分为三种类型:
1.团伙犯罪(组织结构松散的结构形态)
2.集群犯罪(自发的非正式结构形态)
3.有组织犯罪(有严密组织的结构形态)
共同表现:
犯罪态度犯罪目的犯罪情感趋同,犯罪人心理相异呈现互补,心理压力效果(从众与服从),互动集合效应(整体与扩散效应)(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社会助长:情绪与行为的感染效应)(权威与服从效应),情境性
团伙犯罪:
团伙犯罪,又称为帮伙犯罪,是组织结构比较松散的群体犯罪的特殊形态。团伙犯罪是指一种以青少年犯罪人为主题,以纠合性的松散结构为特征的违法犯罪群体的总称,是青少年犯罪的一种主要形式。
形成因素:
社会因素:政治经济治安形势是否稳定
文化因素:暴力文化/色情文化
心理因素:
归属安全/安全依恋(青春期叛逆)
团体压力/自居作用的消极作用(自我定位)/自我同一性(未来理想身份定位)
自我价值实现需要
责任扩散(做的人多了,担责任的不止是我)与匿名者效应(仿佛没有人知道谁做的)
心理特征:
相似的犯罪动机与明显的归属意识
心理相容性【目标/行为内容与方式】
具有控制与被控制作用的帮派观念:封建主义的“哥们义气”英雄观
具有催化作用的依附心理与安全感
行为特征:
盲目性与冒险性
纠合性与易变性
野蛮性和残忍性
腐蚀性和传染性
集群犯罪心理
集群犯罪:人们在激烈互动中自发产生的无领导,无明确目的的,不受正常社会规范约束的由众多人的狂热行为。是群体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多数成员之间无预谋和偶然事件的诱发,具有情境性与情绪性色彩。
类型:
1.足球场的暴力事件
2.街头暴力事件
3.哄抢与经济上的闹事事件
4.政治动乱或骚扰事件(如种族偏见背景的骚动)
人员构成:
1.首犯和主犯
2.实施者
3.助势者
4.围观者
基本过程:
人群拥挤 人际激动 社会传染
心理与社会原因:
1.社会矛盾的积聚和社会心理的躁动
2.法制观念/情感淡薄
3.求发泄与求表现(相对剥夺感:个人负面感受,比如失败感)
4.对传播媒体中的消极因素的模仿
5.人口密度等客观条件具备
行为过程阶段:
1.事件刺激与互相暗示阶段
2.情绪感染与行为感染阶段
3.情绪爆发阶段
4.产生越轨行为阶段
紧急规范理论:
在特定情境下一个人做出某种行为其他人会不由自主的接纳模仿
心理特征:
1.个性丧失(不知道谁做的)
2.个人缺乏判断力
3.受暗示性增强
4.无责任性
行为特点:
1.非预谋性
2.非理智性
3.非常规性
4.短暂性
5.广泛的普遍或者富有刺激性的诱发因素(社会不公)
6.行为后果的不可控性与严重性
有组织犯罪心理
有组织犯罪:
又称为集团犯罪,指以从事有计划的犯罪活动为宗旨,具有严密的犯罪组织,与正常的社会活动及法律相关对抗的犯罪与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是群体犯罪的高级形式
特征:
1.主题是组织,一般以企业组织出现
2.主要动机是追求暴利
3.犯罪方式有周密计划,一般具有较高程度暴力表现
4.犯罪组织稳定
5.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
6.犯罪活动的渗透性,犯罪行为向合法的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渗透
类型:
从追求目标与行为表现上,可以分为:
1.盈利型有组织犯罪
2.破坏型有组织犯罪
3.恐怖型有组织犯罪
4.腐蚀型有组织犯罪(拉拢腐蚀政府机关)
5.恐怖型有组织犯罪
6.滋扰型有组织返租
国际范围内有组织犯罪主要类型:
1.供应非法物品与非法服务
2.运用合法身份进行非法活动
3.从事绑架群众斗殴等暴力活动
我国有组织犯罪主要类型:
1.走私与贩毒的犯罪组织
2.独霸一方的流氓、恶势力犯罪组织
3.开设赌场、强迫卖淫的犯罪组织
4.贩卖人口的犯罪组织
5.制造、贩卖淫秽书刊、视听制品的犯罪组织
6.专项盗窃、销赃的犯罪组织
原因:
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与国际时局变化等各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全球化趋势加剧(恐怖组织)【财物动机/权力动机/宗教动机】
心理特征:
1.犯罪目的明确
2.强烈的帮派意识与等级观念
3.强烈的心理受暗示与情绪的感染性
4.犯罪人的罪恶感减弱、消退
5.心理应变能力与犯罪者自我效能感提高
行为特征:
犯罪计划周密性
犯罪类型限定性
犯罪活动控制性
犯罪行为暴力性
相关法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三节
275047
发表于 2026-1-10 00:27:48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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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1 17: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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